公务员纪律惩戒个例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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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违纪处分制度创新案例

公务员违纪处分制度创新案例

公务员违纪处分制度创新案例公务员违纪事件对于政府形象和公众信任度有着重要影响。

为了加强公务员的廉政建设,各地纷纷创新违纪处分制度,以更加有效地打击腐败行为。

本文将通过介绍两个地方在违纪处分制度上的创新案例,分析其对公务员队伍的建设和廉政风气提升的积极作用。

案例一:A市公务员违纪处分制度创新A市政府在近年来对公务员违纪问题加强处分力度的基础上,进一步创新了违纪处分制度。

首先,他们建立了严格的违纪登记制度,要求各部门、单位必须详细记录公务员的违纪行为,包括时间、地点、违纪内容等。

这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防止公务员违纪问题被掩盖或漠视。

其次,A市在处分措施上增加了一项惩罚措施,即降低待遇。

对于违纪行为较严重的公务员,不仅会受到处分,还会降低他们的工资、职务等待遇。

这在一定程度上有效遏制了公务员触犯纪律的行为。

此外,A市政府还注重对公务员的教育培训,通过不定期的廉政教育活动、组织参观学习等方式,加强了对公务员廉政意识的引导和培养。

他们认为,只有从源头上提高公务员的纪律意识和廉政素质,才能从根本上减少违纪事件的发生。

案例二:B省公务员违纪处分制度创新B省政府针对公务员违纪事件的整治,创新了违纪处分制度。

首先,他们加强了违纪行为的追责,建立了严格的违纪举报和调查机制,重要违纪案件由独立的审查委员会进行调查,确保处理过程的公正和透明。

其次,B省政府在处分措施上加大了惩处力度。

对于一些重大的腐败行为,不仅会进行惩处,还会追究刑事责任。

这种惩罚不仅可以对违纪公务员起到震慑作用,也可以向社会传递出政府对腐败现象的零容忍态度。

此外,B省政府注重日常监督,加强对公务员的监管和考核。

他们通过建立定期评估机制,对公务员的廉政表现进行综合评估,将廉政考核结果纳入绩效考核,强化了监督约束力度。

这使得公务员不敢轻易触犯纪律,提高了整体廉政水平。

结论:通过以上案例可以看出,公务员违纪处分制度的创新对于政府廉政建设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严格的制度和措施能够有效遏制公务员违纪行为的发生,维护政府形象和公众信任度。

违反廉洁纪律以权谋私典型案例

违反廉洁纪律以权谋私典型案例

违反廉洁纪律以权谋私典型案例
违反廉洁纪律以权谋私的典型案例有很多,下面列举几个常见的例子:
1. 贪污受贿:公职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利益回报,以换取不正当利益。

例如,某政府官员收受企业老板的贿赂,为其提供利益或给予特殊待遇。

2. 滥用职权:公职人员利用职务之权,超出自己的权限范围,为个人或他人谋取私利。

例如,某公务员滥用职权,为熟人公司批准工程项目,获取巨额回扣。

3. 私分国有资产:公职人员在处理国有资产时,将国家的财产据为己有,或者非法转让给他人获取私利。

例如,某国企高管将公司的资产非法低价转让给个人,获得高额回报。

4. 违规经商办企业:公职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从事商业活动并牟取利益,违反相关规定。

例如,某政府部门的领导在任职期间,利用资源和信息优势开办私营企业,获取非法利益。

这些都是违反廉洁纪律以权谋私的典型案例,这种行为严重损害了公共利益,破坏了社会公平正义,必须依法追究责任,并加强廉政建设和监督制度,预防和惩治这类违纪违法行为的发生。

公务员法案例分析完整版

公务员法案例分析完整版

公务员法案例分析标准化管理处编码[BBX968T-XBB8968-NNJ668-MM9N]公务员法案例分析案例分析:根据公务员法的有关规定对下列案例进行简要分析。

一、某省外事办一工作人员李某2月份因公出国,后无任何理由逾期不归。

在年底时(12月1日)李某回国,来到其所在单位被告知外事办已经将其开除,李某认为机关对其作出的处分不合理,决定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

问:1、外事办对李某的处分是否符合有关的程序规定为什么外事办对李某的处分程序不合法。

处分决定是经机关领导成员集体讨论决定后作出的,并且必须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务员本人。

本案中李某没有受到书面形式的处分决定,该省外事办的处分程序不符合规定。

2、李某应该向哪个部门或机关提出申诉?李某应当向该省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外事办的上一级机关进行申诉。

3、公务员提出申诉的时间限制是多长本案中李某具体应当在何时以前提出申诉公务员自知道对其的人事处理之日起三十日内可直接提出申诉。

本案中李某应当在这年12月31日以内提出申诉。

二、 X市教育局在新一批干部任免的公示期间,该局一名工作人员向教育局机关提出意见:认为该局拟任科长的一名公务员应当执行任职回避。

教育局审查后直接做出了该名同志任职回避的决定。

问:1、X市教育局做出的人事回避的决定程序是否合法为什么该教育局做出的回避决定程序合法。

机关根据公务员本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的申请,经审查后做出是否回避的决定,也可以不经审查直接作出回避决定。

2、列出需要任职回避的几种亲属关系?公务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

3、公务员本人能否申请回避其他人是否有权申请公务员回避公务员本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都可以申请公务员回避。

三、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的一名公务员申请退休未予批准,其认为机关对其申请退休不予批准的理由不符合公务员法有关退休的规定,所以该名公务员向县政府办提出了申诉。

县政府办对其提出的申诉不予受理。

公职人员贪污案例分析与对策

公职人员贪污案例分析与对策

公职人员贪污案例分析与对策贪污是指公职人员利用职权或地位之便,以非法手段获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这种行为严重侵害了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对社会造成了重大损失。

为了净化社会风气,防止贪污现象的发生,需要全面分析贪污案例并提出相应的对策。

一、案例分析在实际生活中,贪污案例屡见不鲜,以下以某市政府部门的案例为例:某市政府某部门的财务主管李某,利用职务之便,频繁操作部门经费,虚报发票、套取公款。

通过内外勾结,他将大量公款转移至个人账户,并用于滥用职权、权钱交易等不法行为。

这一贪污行为持续了几年,给该部门造成了巨大的损失,并严重破坏了政府形象。

在这个案例中,李某利用职务便利,通过虚报、套取公款等手段获取了不正当的私利。

这种行为的性质是非常恶劣的,直接损害了公共利益,破坏了公平公正的社会秩序。

二、案例原因分析贪污案例的发生往往具有一定的原因,以下是该案例可能的原因分析:1. 职权滥用: 李某作为财务主管拥有一定的权力,而他滥用职权,未能按规定程序或政策进行经费的使用和分配,导致了事态的恶化。

2. 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 在案例中,李某长期以来能够凭借内外勾结的手段操作经费,这说明对其行为的监督机制存在漏洞。

缺乏有效的内外部监察机构以及对财务操作的审核与审计,使得贪污行为得以长期存在。

3. 刑事法律的不完善:现有刑事法律在涉及贪污犯罪的定罪与处罚方面存在一定的不足,对于行贿受贿、贪污行为的定义不够明确,导致执法机关在处理贪污案件时存在困难。

三、对策建议为了从根本上遏制贪污现象的发生,以下提出一些对策:1. 加强监督与审计:建立健全的内外部监察机制,尤其是对涉及经费使用和公共资源的机构,应加强财务审计工作,及时发现和防止贪污行为。

2. 完善刑事法律: 加强相关法律的立法和修订工作,提高对贪污犯罪的定性和量刑,减少法律漏洞,提高打击和防范贪污犯罪的效果。

3. 提高公职人员的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 通过加强公职人员的培训与教育,提高其职业道德水平与党性修养,增强防止贪污的自觉性和抵制腐败的意识。

公务员法律案例及分析(3篇)

公务员法律案例及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公务员制度的不断完善,公务员的素质和职业道德得到了很大提高。

然而,在公务员队伍中,依然存在一些违法违纪现象,严重损害了公务员队伍的形象,影响了政府公信力。

本文将以一起职务侵占案为例,对公务员法律问题进行剖析。

二、案例介绍案例一:李某职务侵占案李某,某市文化局科员,负责管理单位财务。

2018年,李某利用职务便利,虚构开支项目,将单位公款挪用至个人账户,共计人民币10万元。

经调查,李某将其中5万元用于个人消费,剩余5万元用于投资。

2019年,李某被单位发现,随即被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三、案例分析(一)案件定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之规定,李某的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

职务侵占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二)案件分析1. 犯罪动机:李某犯罪动机主要是贪图个人利益。

他利用职务便利,虚构开支项目,将公款挪用至个人账户,满足个人私欲。

2. 犯罪手段:李某利用职务便利,虚构开支项目,将公款挪用至个人账户,属于典型的职务侵占手段。

3. 犯罪后果:李某将公款挪用至个人账户,用于个人消费和投资,给单位造成了经济损失,损害了单位利益。

4. 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之规定,李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四、启示与建议(一)启示1. 加强公务员队伍建设:公务员是国家的栋梁之才,加强公务员队伍建设,提高公务员素质,是预防和减少职务侵占犯罪的重要措施。

2. 强化廉政教育:加强廉政教育,提高公务员的廉洁自律意识,是预防和减少职务侵占犯罪的重要手段。

3. 完善制度建设: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加强对公款的监管,是预防和减少职务侵占犯罪的重要保障。

(二)建议1. 加强廉政教育:加大对公务员的廉政教育力度,提高公务员的廉洁自律意识,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

公务员法律案例分析(3篇)

公务员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本案涉及一名国家公务员在履行职务过程中涉嫌违法的行为,以及由此引发的法律责任问题。

被诉人甲,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人社局”)的一名科员,主要负责养老保险待遇审核工作。

2019年5月,甲在审核某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待遇时,发现该职工的缴费年限不符合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条件。

然而,甲为了个人利益,故意篡改了职工的缴费年限记录,使得该职工顺利通过了审核,获得了养老保险待遇。

二、违法事实1. 篡改档案资料:甲在审核养老保险待遇时,明知职工的缴费年限不符合条件,却故意篡改了职工的缴费年限记录,使得职工能够顺利通过审核。

2. 滥用职权:甲作为人社局的一名科员,在审核养老保险待遇时,未按照规定程序和标准进行审核,而是为了个人利益滥用职权。

3. 侵犯国家利益:甲的行为导致国家养老保险基金遭受损失,侵犯了国家利益。

三、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甲的行为涉嫌以下法律责任:1. 行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公务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违反公务员纪律,损害国家机关形象和信誉的;(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给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

- 因此,甲的行为应被追究行政责任,由人社局给予其相应的行政处分。

2. 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甲的行为导致国家养老保险基金遭受损失,可能构成滥用职权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四、案例分析本案中,甲作为国家公务员,在履行职务过程中,为了个人利益,故意篡改档案资料,滥用职权,导致国家利益受损。

公职人员触犯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公职人员违法违纪现象日益引起社会关注。

为了进一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提高公职人员的法律意识,本文将以一起公职人员违法违纪案例为切入点,进行剖析。

二、案例介绍(一)基本情况某市XX区某街道办事处副主任王某,在担任街道办事处副主任期间,涉嫌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

经调查,王某非法收受他人贿赂共计人民币30万元。

(二)案件经过1. 2019年,王某在处理某企业拆迁事宜时,与企业负责人李某相识。

李某为感谢王某在拆迁事宜上的关照,多次送给王某现金、购物卡等财物。

2. 2020年,王某在得知某企业准备在XX区投资建设新项目后,主动与该企业负责人联系,为其提供政策咨询和项目审批等方面的便利。

在项目审批过程中,王某收受李某贿赂共计人民币10万元。

3. 2021年,王某在得知某企业准备在XX区新建一栋办公楼后,利用职务之便,为该企业谋取不正当利益。

在办公楼建设过程中,王某收受李某贿赂共计人民币20万元。

(三)案件处理经XX区纪委监委调查,王某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XX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

三、案例分析(一)公职人员违法违纪的原因1. 法律意识淡薄。

王某作为公职人员,本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但他在实际工作中,对法律的认识不足,导致其法制观念淡薄。

2. 道德品质低下。

王某在担任街道办事处副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其道德品质低下,严重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形象。

3. 权力观扭曲。

王某在担任街道办事处副主任期间,将权力视为谋取私利的工具,严重扭曲了权力观。

(二)案件警示1. 提高公职人员的法律意识。

公职人员要时刻牢记法律红线,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自觉抵制各种诱惑。

2. 强化道德教育。

加强公职人员的道德教育,提高其道德素质,使其树立正确的价值观。

3. 加强权力监督。

公务员惩戒制度


原处理机关本是行政惩戒的决定者, 原处理机关本是行政惩戒的决定者,由它再就自己所作的处 分决定进行合法公正与否的裁断,理论上明显违背了“ 分决定进行合法公正与否的裁断,理论上明显违背了“任何 人不能作自己行为的法官”的自然公正原则, 人不能作自己行为的法官”的自然公正原则,实践中常流于 走法定程序的过场,其说服力和公正性都令人疑虑; 走法定程序的过场,其说服力和公正性都令人疑虑;政府人 事部门对有关申诉的处理则表现出政治、 事部门对有关申诉的处理则表现出政治、道德评价意味较浓 而法律适用不足的缺憾;至于行政监察机关的救济, 而法律适用不足的缺憾;至于行政监察机关的救济,根据 行政监察法》 条和第38条的规定 《行政监察法》第23条和第 条的规定,监察机关根据调 条和第 条的规定, 查结果,认为对公务员的行政处分决定明显不适当、 查结果,认为对公务员的行政处分决定明显不适当、应予以 纠正的,大多只能以监察建议的方式结案, 纠正的,大多只能以监察建议的方式结案,建议原决定机关 变更或者撤销处分决定。而监察建议并无强制执行力, 变更或者撤销处分决定。而监察建议并无强制执行力,法律 只规定有关部门无正当理由应予采纳, 只规定有关部门无正当理由应予采纳,实质上的主动权和决 定权仍把握在作出处分的机关手中 。
对公务员行政惩戒的救济本身是惩戒制度的组成部分。 对公务员行政惩戒的救济本身是惩戒制度的组成部分。救 济机制的完善既有赖于公务员惩戒制度整体的良好设计, 济机制的完善既有赖于公务员惩戒制度整体的良好设计, 合理配置行政惩戒权, 合理配置行政惩戒权,以惩戒质量作为保护公务员权益的 预设屏障。 预设屏障。 设定确保公正又力求灵活的惩戒程序。 设定确保公正又力求灵活的惩戒程序。体现自然公正原则 的正当法律程序可以弥补实体法规范的疏漏, 的正当法律程序可以弥补实体法规范的疏漏,并确保程序 的结果体现正义。 的结果体现正义。 应以“法律” 应以“法律”这一效力等级的规范形式来规定公务员的权 利义务和行政惩戒的种类、事由、救济手段等内容。 利义务和行政惩戒的种类、事由、救济手段等内容。

公职人员贪污案例剖析及法律制裁

公职人员贪污案例剖析及法律制裁公职人员贪污案例剖析及法律制裁案例一:张某的巨额贪污案(1998年)1998年某市,张某是市政府的一名土地管理局官员,负责拆迁和土地征用工作。

由于该市进行城市更新计划,需要征用大量住宅用地,政府对相关项目提供了相应的补偿款。

然而,张某却利用自己掌握的权力,与开发商勾结,通过虚报征地面积和价格的方式,将一部分征地补偿款转入自己的银行账户。

经过一年多的操作,张某贪污的款项高达2000万元。

警方在接到举报后展开调查,通过追踪资金流向和审查相关文件,确认了张某的贪污行为。

在1999年,张某被刑事拘留,并被起诉。

2000年,张某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处以巨额罚款。

张某的所有非法财产被没收,其贪污数额将被追缴并用于补偿被害人。

律师点评:这起案件中,张某作为一名公职人员,滥用职权进行贪污,严重损害了国家利益和群众利益。

法院对其从重处罚,不仅判处长期徒刑和罚款,还对其非法财产进行了没收和追缴,体现了法律对贪污行为的严厉打击。

案例二:李某的受贿案(2005年)2005年某县,李某是县政府的一名财务主管,负责审核和审批财务报销单据。

在2004年,某公司承揽了该县一项目的工程,为了获得该项目的招标资格,该公司向李某行贿20万元。

李某利用职务之便,帮助该公司通过审核,并迅速发放了相关工程款,然后将20万元受贿款转移到自己的银行账户上。

很快,县内的一名反贪局官员接到举报,立即展开调查。

经过数月的调查取证,警方获得了大量的证据,包括受贿款的流向和相关文件。

在2006年,李某被逮捕并被起诉。

2007年,法院对李某以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8年,并处以巨额罚款。

对于李某非法所得的20万元,法院予以追缴并用于补偿国家损失。

律师点评:在这起案件中,李某作为公职人员,利用自己的职务之便,受贿并为他人谋取利益。

法院对其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和罚款,并予以追缴非法所得,体现了打击贪污受贿行为的决心。

案例三:王某的挪用公款案(2010年)2010年某市,王某是一名政府机关的财务人员,负责管理机关的公款和预算。

公务员职业道德与廉政建设案例分析

公务员职业道德与廉政建设案例分析公务员职业道德和廉政建设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焦点,作为国家行政管理系统的核心力量,公务员承担着重要的责任和使命。

他们应坚守职业道德底线,恪守诚信原则,为社会发展和人民利益贡献力量。

然而,在日常工作中,偶尔会出现公务员不遵守职业道德、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问题。

本文将通过几个案例分析,探讨公务员职业道德与廉政建设的重要性。

案例一:李某违规处置土地资源李某是某市国土资源管理局的一名公务员,他负责处理土地资源的收购和转让事务。

然而,在工作中,李某经常利用便利条件,与某地产公司合谋,违规处置土地资源。

他以较低的价格将公共用地资源出售给该地产公司,并从中获取巨额回扣。

这一行为不仅损害了国家和群众的利益,也破坏了公务员职业道德和廉政建设。

针对这一案例,公务员职业道德和廉政建设的重要性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公务员是国家的行政管理者,负有保障国家利益的责任。

他们必须具备高度的职业操守和道德观念,坚守诚信原则,以保障公共利益为首要任务。

其次,廉政建设是公务员队伍建设的重要内容。

廉政是公务员诚实、勤勉、公正的表现形式,对维护国家政权和公共利益具有重要意义。

公务员应始终保持清正廉洁的作风,严格遵守法规,杜绝利益输送、权力滥用等行为。

案例二:张某泄露办公室机密信息张某是某地政府办公室的一名公务员,他掌握着大量涉及国家安全和经济利益的机密信息。

然而,出于私人利益,张某将这些信息泄露给某私营企业,从中获取巨额利益。

这一行为不仅损害了国家的利益,也严重影响了公务员的职业声誉和廉政形象。

对于这一案例,公务员职业道德和廉政建设的重要性在于:首先,公务员应当始终以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为重,注重保护国家机密信息的安全。

他们应具备高度的责任感和忠诚度,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更不能将国家利益置于个人利益之上。

其次,廉政建设需要强化公务员的责任意识和纪律约束。

公务员应严格遵循保密制度,遵守工作纪律,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泄露机密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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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风
【编者按】作为我国第一部全面系统地规范行政纪律惩戒工作的专门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
条例》,自2007年6月正式颁布施行以来,已经有九个月了。

一段时间以来,学习、宣传、贯彻《条例》是我市
各级行政机关和广大公务员的一项重要工作。

《条例》的诞生,将终结以往随意性较大、刚度不够或者主客观
的各种偏颇,对规范行政纪律惩戒工作具有现实意义。

公务员纪律惩戒个例解析
据统计,自2006年1月1日《公务员法》实施生效至2007年12月31日,全市行政机关党员干部违纪违法案
件274件,约占全市党员干部违纪违法案件总数的14.43%;受到政纪处分的行政机关公务员271人;其中被行政开
除清离公务员队伍的有87人。

行政机关公务员具体的违法违纪行为及其相应的处分幅度,是实施处分的实体规范。

《条例》以列举与归纳相结
合的方式,对处分行政机关公务员的原则、种类、适用、权限、程序和申诉等作了明确规定,主要涉及七个方面的
违法违纪行为。

■ 违反政治纪律类
惩戒:记大过,情节较重的降级或者撤职,情节
严重的开除。

案例:余杭区仁和镇干部尤某,于2006年9月29日党代会召开的前一天晚上,以打电话的方式进行非组织活动,意图破坏正常选举,干扰选举工作的顺利进行,2006年10月受到警告处分。

■ 违反组织纪律类
惩戒: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开除。

案例:杭州市政府某办干部冯某,由于违反组织纪律受到处分。

冯某2004年9月被该办保荐赴英国公费攻读硕士学位,2005年底学成回国,2006年3月即违反规定提出要求辞职,同年5月份后一直旷工,严重违约,另觅单位,2006年12月作辞退处理。

■ 违反职责纪律类
惩戒: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开除。

案例:2006年3月29日晚,西湖区北山街道松木场发生一起两人被杀的特大凶杀案。

3月31日中午,犯罪嫌疑人方辉在湖南衡阳被铁路警方抓获,市公安局指派刑侦支队干部汤某带领6名干警前往执行押解任务。

4月1日晚,在返杭途经樟昌高速公路新余服务站时,方辉带铐逃脱;5月10日,在当地一水库被发现溺水身亡。

2006年6月,杭州市公安局对未按规定正确处理此事件的相关领导干部进行了处理,汤某被行政记过。

■ 违反廉政纪律类
惩戒: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开除。

案例一:萧山区物价局收费管理科副主任科员王雅萍,于2004年7月至2005年8月,利用负责教育收费管理工作的职务便利,为萧山区某学校提高收费标准提供便利和帮助,先后两次接受该校校长任某的邀请,携其丈夫赴新加坡、马来西亚、泰国、澳大利亚、新西兰等国旅游,并收受任某所送银行卡一张,共计价值人民币46580元。

2006年10月被开除公职,并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

案例二: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局长朱史伟,1998年至2004年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在建设工程项目、土方平整业务、开发勘察测量、园林绿化设施等公务中为他人谋利,收受赵某等十余人贿赂,共计财物人民币124.9余万元,2006年3月被开除党籍和公职、判处无期徒刑。

■ 违反合法权益类
惩戒: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降级或者撤职,情节
严重的开除。

案例:下城区某局党组书记、局长杨某,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受到处分。

2007年5月26日晚,杨某在杭州一饭店订餐时,与该店迎宾员孙丽发生争执,抄起迎宾登记本扔向孙,又拿起对讲机击中孙的脸部。

后经省人民医院验伤诊断,孙右上唇穿通伤,内外缝合12针。

2007年7月,因侵犯公民权利被立案严肃查办。

■ 违反职业操守类
惩戒: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降级或者撤
职,情节严重的开除。

案例:杭州市某局副局长吕某,2001年7至8月间,将内部编印参阅的机密件有关内容告知其朋友李某,又复印该密件外传给当事人,造成极坏影响。

2006年5月,因失密泄密被立案查处,开除党籍、行政撤职,并判处有期徒刑1年半、缓刑1年半。

■ 违反社会公德类
惩戒: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降级或者撤
职,情节严重的开除。

案例一:临安市卫生局工作人员潘秋洪,因赌博欠债、家庭破裂后,2004年10月私自以卫生局名义拟发通知,向临安三家民营医疗机构收取医疗保证金18万元;利用职务便利收受民营医疗机构负责人及相关人员所送现金、购物券等共计3.45万元,均用于赌博活动,2007年 1月被行政开除、判刑10年。

案例二:桐庐县某局党组成员金某,2006年12月4日晚因嫖娼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被处行政拘留五日,2007年1月被开除党籍和公职。

(本栏目由本刊与杭州市纪委合办)
杭州通讯
200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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