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事故赔偿协议显失公平被撤销案例.doc
“可以反悔”的工伤补偿

高 某亲属依法 享有相应 的工伤保 险待遇 。《 工伤保险 条 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 :“ 职工因工死亡 , 其近亲 属按 照 下列规 定从工伤保 险基金领取 丧葬补 助金 、 供养 亲属抚恤 金 和一 次性 工亡补 助金 : 一 ) ( 丧葬补 助金为 6 月的 统筹地 个
数据 , 官方公布的 2 0 0 9年度全 国城镇居 民人 均可支配收入为 1 15元 , 77 因此 , 仅一 次性 工亡补 助金一项 , 高某 的亲属就 可 依法获得 3 3 0 4 50元 (7 7 元 × 0 的补偿。 115 2) 高某亲属与高某生前所在单位签订 的 5万元的一次性 补
救 急的事情 。急人之 困是 中华 民族的传统 美德 , 但在帮 助别
人 的同时也 要考虑如何保护 自身的利益 。借据 要尽 量写得清 楚 明白, 签名不但要 用真名还要核实借款人的身份证 明, 避免 最终 只能依 靠法 律手 段来 解决问题 。
裁时 , 官方尚未公布 2 1 0 0年度 全国城镇居 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这一案例提醒我们 , 在要求借款人出具借据时 , 借据 中的
称呼等语 言表达 应当尽量做到明确 、 范 、 规 详细 。应 当要 求借 款 人按户籍登 记如 身份证上 的规 范姓名 在借据上 书写姓名 , 最好 不要 写别名 、 曾用名和绰 号。尽可 能要求借 款人提供 本 人的 身份证 明如身份证的复印件 , 以核实借款人的身份事项 , 并 作为借据 的附件一 并保存 , 最后还要 在借据 上注意写 上借
关于以显失公平撤销解除劳动关系协议的指导案例

关于以显失公平撤销解除劳动关系协议的指导案例以显失公平撤销解除劳动关系协议的指导案例导语:人力资源管理中,解除劳动关系是一个敏感且重要的环节。
根据劳动法的规定,解除劳动关系必须符合公平原则,并按照法定程序进行。
然而,有时在解除劳动关系的过程中,雇主可能会以显失公平的方式行使其权力,使雇员的权益受损。
针对这种情况,我将给大家介绍一些相关的指导案例,并探讨以显失公平撤销解除劳动关系协议的可能性及应对之策。
1.相关法律背景根据劳动法的规定,解除劳动关系必须符合公平原则,并按照法定程序进行。
但是,在实践中,有时雇主可能会利用其优势地位,以显失公平的方式解除劳动关系。
这种做法不仅违反了劳动法的原则,也损害了雇员的合法权益。
2.指导案例以下是一些以显失公平撤销解除劳动关系协议的指导案例,供我们参考和借鉴:案例一:无正当理由解除劳动关系雇主在没有明确的正当理由的情况下解除劳动关系,例如单方面指责雇员未能达到预期业绩目标,但没有提供相应证据支持其指责。
在这种情况下,解除劳动关系协议的撤销应被认为是以显失公平的方式进行的。
案例二:双方协商不公平在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关系的过程中,雇主利用其强势地位,以一些不合理的条件来迫使雇员同意解除劳动关系。
这种情况下,解除劳动关系协议的撤销也应被认为是以显失公平的方式进行的。
案例三:不公正的解除程序雇主在解除劳动关系的程序上存在严重不公正的情况,例如未进行合法的调查和听证,或未向雇员提供足够的解释和机会进行答辩。
这种情况下,撤销解除劳动关系协议是合理的。
3.如何应对以显失公平撤销解除劳动关系协议当雇员发现自己的解除劳动关系协议是以显失公平的方式进行的时候,可以采取以下措施来应对:措施一:寻求法律援助雇员应尽快寻求法律援助,咨询专业律师对自己的权益进行保护和维权。
措施二:收集证据雇员应尽可能收集相关证据,以证明解除劳动关系的过程和方式存在不公平之处。
这可以包括与解除劳动关系相关的通信记录、合同、证人证言等。
六大骗局:因工伤私了可以反悔全

可编辑修改精选全文完整版六大骗局:因工伤私了可以反悔一、未鉴定就私了,劳动者有权要求撤销案例:陈某入职电力电容器公司从事钳工技术工作,劳动合同约定陈某月工资为2800元。
2012年11月3日在工作时摔伤,致右腿粉碎性骨折,住院治疗35天,住院期间的医疗费由公司支付。
其后继续治疗费用先由陈某垫付,然后由公司报销。
治疗终结后,经公司提出,陈某同意,双方于2013年2月上旬签订《协议书》约定:公司一次性向陈某支付21000元伤残赔偿金,陈某以后不得再就此事主张任何相关权利。
3个月后,经陈某申请,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陈某为8级伤残。
陈某要求解除双方所签订的协议,按工伤待遇赔偿。
分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七十二条、七十三条规定: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的,可以认定为显失公平。
对于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当事人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予以变更或者撤销。
陈某受伤后虽然与所在公司就赔偿问题达成一致意见,但双方协议时陈某没有做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此时陈某对自己的权利内容及状态的认识并不充分,其处分权利的行为有瑕疵,可能导致其权利受到损害。
同时,根据法律规定,陈某的8级伤残,仅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项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30800元,而双方协议约定的赔偿金仅为21000元,该《协议书》明显违反了等价有偿原则、显失公平,陈某有权通过仲裁、起诉申请变更或撤销私了协议。
二、隐瞒伤残等级,因欺诈可变更撤销案例:小马入职某商业集团公司任扶梯维护检修工。
2012年8月13日傍晚临近下班时,集团下属一家超市扶梯突发故障,小马与师傅在修理时不小心造成右手食指、中指近侧指间关节离断。
经治疗病情稳定后,伤残等级初步确定为十级。
不等劳动能力鉴定出来,公司急忙与小马签订了一次工伤补助支付及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公司一次性支付小马38000元。
工伤被单位开除案例

工伤被单位开除案例某公司的一名员工因工作中受伤,导致工作能力下降,被公司开除。
这是一个工伤被单位开除的案例。
小明是某家工厂的一名普通员工,他在工厂工作了五年时间。
在一次操作机器的过程中,由于机器故障,导致小明的手指被夹伤。
在送往医院治疗后,医生诊断小明的手指可能无法恢复到原有的功能水平。
回到公司之后,小明希望公司能够提供一些合适的工作岗位,以适应他现在手指的情况。
但是公司却以小明的工作能力下降为由,决定将其开除。
小明感到非常苦恼和委屈,他认为自己是因为工作而导致受伤的,而公司却没有任何补偿或关怀,反而将他开除。
他决定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小明找到了一家专业的劳动法律服务机构,律师仔细研究了小明的情况,并对与之相关的劳动法进行了分析。
律师认为,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雇主在需要解除劳动合同时,必须提供充分的事实依据,并进行相应的福利补偿。
律师以小明被开除是因为工作能力下降为由,向法院提起了组织劳动能力鉴定的申请。
经过相关的医学鉴定,专业医生确认小明的手指功能确实下降了。
根据医学鉴定结果,法院最终裁定小明的工伤认定成功,并要求公司按照法律规定进行相应的赔偿和补偿。
在法院的裁决下,公司不得不重新考虑雇佣小明的问题。
在律师的协调下,双方最终达成了和解协议。
公司同意重新安排小明的工作岗位,以适应他现在手指的情况,并支付相应的赔偿和补偿费用。
这个案例充分体现了劳动法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
小明利用法律维权的方式,最终成功地让公司重新考虑了他的工作和补偿问题。
这不仅保护了小明的合法权益,也对其他公司在类似情况下的裁定提供了一个有力的借鉴。
显失公平案件法律文书(3篇)

第1篇(民事审判第一庭)(2021)XX民终××××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三,男,汉族,1970年3月15日出生,住XX市XX区XX 路XX号,电话:138XXXX1234。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四,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四,女,汉族,1985年6月20日出生,住XX市XX区XX路XX号,电话:139XXXX5678。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五,XX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张三因与被上诉人李四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XX市XX区人民法院(2021)XX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案件事实上诉人张三与被上诉人李四系邻居关系。
2020年8月,张三在自用土地上新建一栋房屋,李四认为新建房屋遮挡了其采光,遂与张三协商解决。
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李四遂向XX市XX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张三拆除新建房屋。
XX市XX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张三新建房屋确对李四的采光造成一定影响,但影响程度不大,且张三已对李四进行了适当补偿。
故判决驳回李四的诉讼请求。
二、上诉人上诉请求及理由上诉人张三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1. 撤销一审判决;2. 判令被上诉人李四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上诉人张三上诉理由如下:1.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
新建房屋对李四的采光影响极大,严重侵犯了李四的合法权益。
2. 一审法院适用法律不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相邻权利人因通行、排水、采光、通风等相邻关系发生纠纷的,应当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未充分考虑李四的采光权益,适用法律不当。
3. 一审法院判决显失公平。
一审判决对张三有利,对李四不利,显失公平。
三、被上诉人答辩意见被上诉人李四答辩称:1. 上诉人张三新建房屋对采光的影响不大,不足以构成侵权。
显失公平案例

1、关于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合同的认定。
显失公平,是指缔结合同一方当事人在紧急的情况下订立的使当事人之间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严重不对等的合同,这类合同客观上表现的是当事人的利益不平衡,这种不平衡违反了民法通则中的等价有偿原则,也违反了当事人的自主自愿。
在此案中被告人利用原告急于为安葬亲属的心态,匆忙的达成协议,对原先来说本协议显然不合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73条规定对于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变更,但是人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予以变更或撤销。
此案处理符合法律规定。
今年2月8日,杨夜驾驶一辆别克轿车与周其昌驾驶的摩托车相撞,造成周其昌腰椎骨折。
交警部门认定周其昌与杨夜负同等责任。
2月11日,周其昌与杨夜在医院达成赔偿协议,由杨夜支付周其昌各项赔偿款共计25000元,双方已按照赔偿协议履行完毕.周其昌受伤后在医院治疗23天,实际产生医疗费114369元,伤残评定为九级。
5月10日,周其昌以赔偿协议显失公平为由,要求法院依法撤销该协议,判决杨夜及保险公司共同赔偿其损失。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协议时在医院治疗才4天,急需获得赔偿款进行治疗,对自己的实际损失及法定权利并不清楚.协议约定的赔偿金额与实际应赔偿金额相差太远,如果以此协议作为确定当事人权利义务的依据,对受害人极不公平.合理地转移和分散损失,给予受害人公平、合理和充分的救济,是侵权责任法的价值取向,故原、被告签订的赔偿协议显失公平,依法予以撤销。
法院同时判令被告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支付原告赔偿金84151元.案情:某山区农民张某家中有一个明代铜盆,是张某的外祖母留给张某的。
赵某通过他人得知张某家中有一个明代铜盆,便上门购买.张某不知道这个铜盆的价值,于是赵某用8000元买下。
随后,赵某将该铜盆送至某正在拍卖无机预涂板拍卖行进行拍卖,拍的价款12万元。
厦门中院发布劳动争议十大典型案例

厦门中院发布劳动争议十大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2.04.30•【分类】其他正文厦门中院发布劳动争议十大典型案例01显失公平的工伤赔偿协议书,劳动者可以请求撤销宁某与某家政公司劳动争议案案件介绍基本案情宁某就职于某家政公司,岗位为保洁员。
2019年4月5日,宁某骑车前往某家政公司客户家中进行保洁工作,途中发生交通事故。
2019年9月20日,某家政公司与宁某签订一份《赔偿协议书》,约定:某家政公司提交工伤申请,宁某协助配合,工伤处理结果出来后,宁某领取相应赔偿款;宁某自愿同意某家政公司支付因工受伤的待遇(包括停工留薪期工资、停工留薪期间的护理费、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5492元;宁某签订本协议后,某家政公司提交工伤申请,宁某拿到赔偿款后,以后若有任何情况,均与某家政公司没有任何关系,后果由宁某自行负责。
协议签订后,某家政公司支付宁某款项5492元,同日申请工伤认定。
后宁某被确认为工伤,构成伤残九级。
因某家政公司未实际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宁某认为《赔偿协议书》显失公平,遂申请仲裁,请求撤销《赔偿协议书》并要求某家政公司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仲裁裁决支持宁某有关撤销协议书及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请求,某家政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裁判结果法院认为,讼争《赔偿协议书》于工伤认定之前签订,宁某当时并不知悉自己可以获得的赔偿项目、数额,公司签订协议时也未向其告知公司应赔偿的项目、数额,且当时宁某处于需要公司为其办理提交工伤认定申请的被动地位,该《赔偿协议书》完全免除了某家政公司向宁某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义务,明显对宁某不公平,根据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法院以显失公平为由判决撤销《赔偿协议书》,某家政公司应向宁某支付法定的工伤赔偿待遇。
典型意义用人单位应当知悉其应对劳动者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具体项目、金额,普通劳动者则因文化水平等限制对其可能获赔的项目、金额往往缺乏了解,同时,劳动者发生工伤事故后,需要用人单位配合申请工伤认定及工伤保险理赔,此时劳动者明显处于被动及弱势地位。
工伤案件争议案例(5篇)

工伤案件争议案例(5篇)工伤案件争议案例(精选5篇)工伤案件争议案例篇1案情介绍赵某1981年8月20出生于莒县棋山镇某村,后曾就读于淄矿集团高级技工学院。
20__年9月,赵某回到县城所在地的山东某能源公司工作,平时住在单位职工宿舍。
20__年1月23日(大年初一)16时30分,赵某驾驶摩托车从山东某能源公司下班回棋山镇某村家途中,与他人发生交通事故,被撞身亡。
日照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莒县大队认定赵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20__年3月1日,赵某之妻何某向莒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其丈夫赵某的工伤认定申请,被认定为工伤。
山东某能源公司对该工伤认定不服,于20__年7月10日向法院提起工伤行政诉讼。
争议分歧关于赵某的死亡能否认定为工伤,形成了两种意见。
一是不认定为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6项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的可认定为工伤。
此情形中上下班途中是指从居住地到工作场所之间的正常路线,赵某平时住职工宿舍,并非下班之后便回老家居住,因此,其死亡不认定为工伤。
二是认定为工伤。
赵某家庭住址在棋山镇某村,其父母妻子均在该村有固定住所。
20__年1月23日又适逢中国传统节日春节,赵某下班后自单位回家过年合情合理,其在回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死亡,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6项规定的应当认定为工伤的要件,应当认定为工伤。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
法院在审理涉及上下班途中,受机动车事故伤害工伤认定行政案件时,要体现保护职工权利的原则,正确理解《工作保险条例》的规定。
上下班途中应考虑职工上下班目的、路途方向、距离远近及时间等合理因素进行综合判断,上下班途中应理解为职工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单位和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途中,包括职工按正常工作时间上下班以及职工加班加点后上下班的途中。
赵某的父母妻子均在棋山镇某村居住。
在农历春节期间,赵某返回棋山镇某村,符合民俗常理,赵某回棋山镇某村家中与他人发生交通事故,应确定是在上下班途中,应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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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事故赔偿协议显失公平被撤销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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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尹志明 日期:2013-09-25
工伤事故赔偿协议显失公平被撤销案例案情简介: 张某2003年入职深圳某公司,年张某因工受伤,被认定为工伤,并鉴定为十级伤残。
社保部门向该公司支付了一次性伤残补偿金14112元,公司收到款项后并未告知张某。
2004年3月,该公司却和张某签定了一份协议书,约定公司向张某赔偿工伤待遇、工资等共计14000元,双方不得再主张任何权利。
公司签定协议后持协议书到当地劳动部门加盖了劳动站印章确认。
张某领款后申请仲裁要求按照工伤保险条例支付余款。
审理结果:劳动仲裁和一审判决,张某诉求均被驳回,理由是已经协议处理。
二审判决支持张某的诉求,理由是该协议内容显失公平,应该予以撤销。
简要分析:民事案件中当事人有处分自己权利的自由,一般情况下,民间协议尤其是已经得到实际履行的协议,法律应该予以支持,当事人不得反悔。
但内容
显失公平,以及因重大误解而签订的协议可以撤销。
本案中,张某作为一个工伤事故的受害人,经济状况不佳,急需钱以维持生活。
但公司将代收的社保工伤赔付款拿到手后,并没有依法转交给张某,而是趁张某急需用钱的时候和张某签订协议,并且约定的支付款项比社保已经赔付的款项还少112元,这就意味着公司还可以因张某的工伤事故获利112元,这不符合工伤保险制度建立的初衷,属于显然不公平的协议。
因此二审法院撤销协议书,依法改判,支持张某诉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