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政体分析及其形成背景
德国政体改革

法 (上院)
权
帝国国会 (下院)
1.由各邦代表组成。 2.未经其同意任何法律均无效
1.普选产生 2.有权提出法案并行使预算审查权 3.对政府没有任何监督权
德意志帝国的权力中心在君主,君主任命对自己负责 的内阁,直接掌握行政权,并能否定议会通过的法案。
经济:资本主义发展
德 背 政治:德意志统一,建立德意志帝国(1871年) 国 景 思想:法国大革命传播启蒙思想
政 确立:《德意志帝国宪法》 (1871年)
体
——联邦制和君主立宪制
改 革:
立法权: 议会(联邦议会、帝国国会)
负责 行政权: 皇帝
宰相
君 特点:专制主义
主
军国主义 以法律形式确立联邦制和资产阶级君主立宪政体,
德意志帝国是披着议会外衣的半专制国家,在这个 国家里普鲁士贵族居于统治地位,资产阶级在政治上处 于从属地位。
2.原因:资本主义发展不充分,资产阶级力量弱;
普鲁士贵族地主(容克地主)和资产阶级联合专政; 王朝战争完成统一,保留普鲁士专制主义军国主义传 统,民主意识淡薄
德意志帝国是“一个以议会形式粉饰门面、混杂着 封建主义残余、已经受到资产阶级影响、按官僚制度组 织起来、并以警察来保卫的、军事专制制度的国家。”
项目 英君主立宪 美共和制
法共和制
国家 元首
国王,世袭, 总统,民选,
终身制,无 任期制,握政
实权
军大权
总统,议会选 举,任期制, 握政军大权
德君主立宪
皇帝,世袭,终身 制,握政军大权, 召集、解散议会
行政 权
内阁,多数党 总统对选民负
组阁,对议会 责;内阁:总
负责
统任命,对总
统负责
德国政治制度

德国政治制度联邦德国政治制度德意志联邦共和国,简称德国。
⼆战后分为西德与东德;1990年,东德并⼊西德。
⼀、德国政治制度的发展历程(1)德意志联邦时期的政治制度843年凡尔登条约,形成了独⽴国家;11世纪末开始使⽤德意志这个名称。
1618--1648年的三⼗年战争,德国的分裂割据更加严重;1815年组成松散的联合体;1849年《法兰克福宪法》宣称德意志实⾏君主⽴宪的联邦制的政治制度,但未实现。
(2)德意志第⼆帝国时期的政治制度俾斯麦通过1864年丹麦战争,1866年普奥战争,1870年普法战争三次王朝战争,统⼀了德意志,史称“第⼆帝国”。
1871年通过《德意志帝国宪法》,确⽴了君主⽴宪制的政体。
实际上是⼀个军事专制的国家。
(3)魏玛共和国时期的政治制度1919--1933年间的德国。
1919年通过《德意志联邦法》,第⼀任总统艾伯特。
明确主权在民的原则,开创了德国共和政体的历史。
是当时世界上最长的宪法,理论上确⽴了议会民主制政体。
(4)第三帝国的独裁统治⼜称纳粹德国。
指1933--1945年间的德国。
意识形态是国家社会主义(法西斯主义和极权主义的变体)。
希特勒解散国会,实⾏独裁统治,并取缔了纳粹党外的所有政党。
(5)《基本法》的制定及其特点1945年,德国在投降书上签字,第三帝国告终。
1948年,美英法三国将占领区合并为西占区,并于1949年通过《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基本法》(简称《基本法》),成⽴了德意志联邦共和国(西德)。
苏联也成⽴德意志民主共和国(东德)。
1990年两德统⼀,《基本法》经过修改后,于1994年⽣效。
特点:突出了对公民的基本权利保护;明确禁⽌对外侵略和对内实⾏法西斯独裁统治;为防⽌党国合⼀、法西斯⼀党独裁的再度出现,就政党的法律地位作出规定;设⽴联邦宪法法院,保证宪法实施;限制本国国家主权,将国家部分权⼒移给有关国际组织,并承认国际法的效⼒优于国内法;修正传统的议会内阁制,限制议会倒阁的权⼒,实⾏“建设性不信任案”制度。
德国政体

德国的政体:议会制民主共和制议会制民主共和制,是以议会作为国家政治活动的中心,国家权力机关和国家元首由议会选举产生并对议会负责的一种政权组织形式。
议会制君主立宪制则是以世袭的君主为国家元首,但其权力由宪法规定,受到一定限制的政权组织形式。
议会制民主共和制是资产阶级革命比较彻底的结果。
议会制民主共和制国家元首(总统)的地位是象征性的,只是虚位,没有实权,议会是国家的权力中心。
政府由议会产生,取得议会选举多数的政党或政党联盟组阁上台,政府对议会负责,当议会通过对政府的不信任案时政府就要辞职或是呈请国家元首解散议会,重新选举。
政府官员和议会可以相互兼任。
其是建立在生产资料资本主义私有制基础之上的,为资产阶级服务。
一般都实行三权分立制度,即立法、行政、司法三种权力分别由议会、政府、法院三个不同的机关来行使。
都是由资本主义国家的性质决定的,并反映这一性质,是资产阶级专政的工具。
一现代政体的历史形成1918年,德国的十一月革命推翻了霍亨索伦王朝统治的德意志帝国1919年成立了德意志共和国,颁布了《魏玛宪法》,旨在建立以国会为中心的资产阶级民主共和政体。
1933年希特勒上台,德意志共和国宣告结束,成为德国历史上的“第三帝国”.1949年9月20日,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成立。
1990年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和德意志民主共和国在分裂了45年后实现了统一。
二国家元首⏹ 1.总统的产生、弹劾和罢免产生:由联邦议院议员和同等数量的州议员组成的联邦大会选举产生弹劾:违反了基本法和其他联邦法律⏹ 2.总统的职权、地位和作用对联邦议院的权力、对联邦政府的权力、对联邦立法的参与权、外交权、授勋和赦免权三议会⏹ 1.联邦议院的机构设置及其职能议席:496选举原则:多数代表制+比例代表制(1)机构设置:议员、议长、主席团、元老委员会、常设委员会(2)职能:审议法案和立法对内阁组成和撤换持有限权力监督权对总统和高级法院法官的选举权⏹ 2. 联邦参议院的机构设置及其职能(1)组成:各州政府委派代表组成(2)机构设置:议长、主席团、顾问委员会、秘书处、常设委员会(3)职能与作用:立法的创制和审议协调邦与州的关系直接或间接参与联邦行政事务⏹ 3. 联邦议会的立法程序(1)提出议案与参议院“第一次”通过(2) “三读”与联邦议“第二次通过”三读:常设委员会审议全体大会展开辩论,提出修改意见动议在联邦议会通过(3)参议院批准与”第三次通过”(4)签署公布四中央政府⏹ 1.政府的产生和更迭任期:4年⏹ 2. 政府的组织机构内阁委员会、部际协调委员会和国务秘书委员会、非正式决策中心、政府各部、内阁会议⏹ 3.总理的职责与职权任命联邦各部部长、政府高级官员、军官和驻外使节负责制定和执行联邦总的政策方针主持内阁会议立法创议权三军统帅向总统汇报工作辞职总理的看守义务⏹ 4.政府的职能和职权五、州和地方政府的组织结构1.州政府16个联邦州,各州政府体制和联邦政府基本一致,除巴伐利亚,所有的州实行一院制议会。
德国君主立宪制的确立分解课件

保障公民权利
宪法也规定了公民的基本 权利和自由,如言论、出 版、宗教信仰等自由。
德国君主立宪制的特点
君主专制与议会民主相结合
德国君主立宪制的特点是将君主专制与议会民主相结合,既体现 了王权的至高无上,又保障了民主制度的实施。
联邦制与中央集权相结合
德国采用联邦制,各邦拥有一定的自治权,但中央政府对地方的控 制力较强,形成了联邦制与中央集权的结合。
德国君主立宪制是在特定历史条件下形成的,随着时代的发展,其 局限性逐渐显现。
民主化改革需求
随着民主思想的传播和民众政治参与意识的提高,对德国君主立宪 制进行改革的需求日益迫切。
对现代政治的影响
德国君主立宪制的成败经验对现代政治制度的发展和完善具有一定的 借鉴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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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世纪时期,德国分 裂成众多小邦国,长 期处于四分五裂的状 态。
普鲁士的崛起
普鲁士是德国历史上的一个重 要邦国,以军事和官僚制度著 称。
普鲁士在18世纪逐渐崛起,通 过改革和现代化成为欧洲强国 之一。
普鲁士在拿破仑战争中崛起, 并最终在普法战争中击败法国 ,成为德国统一的领导者。
德意志帝国的建立
军国主义色彩浓厚
德国在统一后,将军国主义思想融入国家体制中,使得德国在欧洲 乃至世界舞台上都具有强大的军事实力。
03
德国君主立宪制的演变
威廉二世的改革
威廉二世在1888年继位后,开始了一系列政治、经济和社会改革,旨在加强君主专 制和扩大皇室权力。
威廉二世推行了中央集权化改革,加强了政府对地方的控制,削弱了地方自治权。
结。
尽管在二战后,德国再次建立了 联邦共和国,但其政治体制已经 完全不同于以往的君主立宪制。
德意志政治制度

联邦议会 国会 (参众两院) 帝国国会 专制、军国主联邦、分权制 义;皇帝权重衡、人民民主
1.都有形式上代表民意的议会,实行代议制 2.实行分权制衡的原则 3、都实行政党政治
英国:维多利亚18岁成为立宪君主,女王学会了如 何心平气和的与首相共事,尊重政府的决策,哪怕 她从心底里讨厌这个首相。 德意志帝国:皇帝威廉二世是英国维多利亚女王的 外孙。在领导德意志统一的过程当中,首相俾斯麦成 为整个德国人心目中的英雄和偶像。1890年,因为与 威廉二世在外交政策上发生分歧,俾斯麦虽然一肚子 委屈但还是被威廉二世解除首相职务。
联邦议会 (上院) 帝国国会 (下院)
2、1871年德意志帝国宪法
(1)颁布:1871年4月 (2)内容: 联邦制和(半专制的)君主立宪制 皇帝
(专权) 有权 召集 和 任命
首相
负责
没有 (行政权)
任何 监督
解散
议会
权
议会
(立法权)
(3)意义:
积极:历史进步;国家统一;社会发展 局限:保留传统;引起不满;一战罪魁
反映了德意志帝国延续了普鲁士的军国主义色彩。
3.德意志帝国的宪法
颁布时间:1871年4月
德意志帝国宪法 1.帝国是一个“永久性联邦”。各邦保有一些民政自治权,而 军事、外交、海关、货币、民法、刑法等权力均归中央政府。 2.普鲁士国王是世袭的联邦主席,并享有“德意志皇帝”的称 号。皇帝有权任命帝国首相和帝国官员,有权召集和解散联邦 议会和帝国国会,有权签署和公布帝国法律并监督法律的实施。 帝国军队由皇帝统率,军官均由皇帝任命。 3.首相主持帝国政府,只对皇帝负责而不对议会负责。首相是 帝国唯一的大臣,首相之下不设立各部。
(德意志)这个巨型怪物成 为一个软如海绵的无抵抗能力 的联合体。
分析德国法西斯专政建立的背景和过程

4、德、日两国法西斯政权的建立有何相同之处?又有
何不同点?
三、德、日法西斯专政的比较:
1、同:1)历史原因:都有军事、专制传统
2)利用的时机:都利用经济危机造成的社会动荡不安
3)政权特征: 国家权力高度集中,职能无限扩大
4)内外政策: 对内专制独裁,对外侵略扩张
5)代表的利益:都代表垄断资产阶级利益
2)以军部为核心的法西斯势力趁机发展
2、过程:1)制造暗杀、政变等恐怖事件,排除异已
2)“九一八”事变,加强了军部的势 力 3)”二二六“兵变,使军部势力大大增 强 4)标志:广田弘毅上台组阁
3、内外政策:(对内独裁、扩军;对外扩张)
阅读课本《基本国策纲要》材料,回答:
1、《基本国策纲要》是什么性质的方案?
是日本政府对外侵略扩张的方案
2、材料中“确保帝国在东亚大陆的地位” 和“向南方海洋发展”的真实含义是什么?
发动全面侵华战争,称霸亚太地区
3、联系所学知识概括指出这一时期日本国 内外形势的特点。
国内:建立了军部法西斯专政,军部控制了 政权,亚洲战争策源地形成。
国外:德、意法西斯积极对外侵略扩张,“凡--华”体系逐步瓦解,英、法、美奉行绥靖政 策。
一、德国法西斯专政的建立:
1、背景:
1)受经济危机打击,资产阶级倾向建立独裁政权 2)纳粹党的欺骗宣传取得了广泛的信任 3)纳粹党赢得了军队和垄断资产阶级的支持
2、过程:1932 1933 1934
1)政治:加强独裁统治
3、内外 2)经济:实行国民经济军事化 政策 3)文化:用纳粹党理论钳制人们思想
4)军事:加紧扩军备战 5)外交:退出国联 6)民族:种族灭绝政策
为克服危机美德所走的不同道路
德国君主立宪制的确立分解课件

《德国政治制度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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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廉一世的统治
威廉一世是德意志帝国的第一任皇帝,他主张加强皇权,与议会进行斗争,最终 确立了德国的君主立宪制。
俾斯麦的统治
威廉一世任命俾斯麦为首相,俾斯麦推行“铁血政策”,通过强硬的手段统一了 德国,并建立了中央集权的政治体制,使德国君主立宪制得以确立。
03
德国君主立宪制的制度特点
君主的权力与职责
德国君主立宪制的确立 分解课件
contents
目录
• 德国君主立宪制的历史背景 • 德国君主立宪制的确立过程 • 德国君主立宪制的制度特点 • 德国君主立宪制的影响与意义 • 德国君主立宪制的评价与反思 • 相关文献与推荐阅读
01
德国君主立宪制的历史背景
德国的封建制度
封建制度对德国的影响 封建制度对政治的影响 封建制度对经济的影响
欧洲的宗教改革
宗教改革对德国的影响
01
宗教改革对政治的影响
02
宗教改革对经济的影响
03
三十年战争与威斯特伐利亚和约
三十年战争对德国的影响
威斯特伐利亚和约对德国的影响
02
德国君主立宪制的确立过程
普鲁士的崛起
普鲁士的统一 普鲁帝国的政治体制
威廉一世与俾斯麦的统治
推动了欧洲的民主化进程
增强了欧洲的民族主义情绪
对世界政治制度发展的意义
提供了另一种政治模式 对其他国家的政治改革具有借鉴意义 推动了世界民主化进程
05
德国君主立宪制的评价与反思
德国君主立宪制的成就与问题
成就 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宪政制度
实现了国家的统一和稳定
德国君主立宪制

德国:专制色彩较浓。 法国: ①资本主义发展相对于德国较快;②人民坚持民主斗争,民主观念深入人心
联邦领土由下列各邦组成…… 帝国法律应高于各邦法律. 联邦的主席职位属于普鲁士国王,普鲁 士国王享有德意志皇帝的尊称。皇帝在国 际关系上为帝国的代表……
——《德意志帝国宪法》(1871年)
联邦制原则,普鲁士王国占统治地位
帝国立法权由联邦议会和帝国议会行使之。帝国法律 应取得两个议会必要的和充分的多数的同意。 皇帝在国际关系上为帝国的代表,以帝国的名义宣战
(2)皇帝是国家元首,有权任命帝国首相和帝国官员,有权
召集和解散议会,有权签署和公布法律,统帅帝国军队 (3)首相主持帝国政府,只对皇帝负责不对议会负责。 (4)联邦议会和帝国议会是立法机构,行使立法权。联邦议 会由各邦代表组成,帝国议会由选举产生,但不能通过对政府
不利的法案,对政府没有行政监督权。唯一对政府起压力作用
1832年读大学 时,在当年美国独立 战争纪念日那天,他 同一位美国朋友莫特 利用25瓶香槟酒打赌: 25年内德意志必然统 一。 俾斯麦(1815—1898)
Not by speeches and resolutions of majorities are the great questions of the time decided upon—but by blood and iron. ——Bismarck
权力中心
皇帝
议会
比较德国君主立宪制与英国君主立 宪制的异同。
相同点:1、君主都是世袭,终身制。
2、都是资产阶级代议制;
两国政体最大不同是:
德国是用法律保障君主的权利,而英国是用 法律限制君主的权利。
比较德意志君主立宪制和法国民主共和制的异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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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政体分析及其形成背景摘要:德国的政治体制改革从二战将结束后开始,从一个昔日专制纳粹国家转变为一个正常的欧洲民主国家。
本文以浅显的论述,分析德国的政治体制及其形成的背景,阐述德国政治体制改革的特点。
同时我们从德国政体改革和发展中学到成功的经验。
关键词:德国、政治体制、政治文化、政体分析正文:一、德国政治体制分析德意志联邦共和国以“三权分立”的议会内阁制为政权组织形式,以联邦制为国家结构形式,实行多党制。
沿革1945年5月8日法西斯德国宣布无条件投降后,苏、美、英、法四国对德国实行分区军事占领和管制。
根据波茨坦协定,德国“暂不设立”中央政府,但“应尽速恢复地方自治”。
1947年1月~1948年6月,美、英、法三国占领区先后合并,统称西部占领区。
1948年9月在美、英、法三国支持下,西占区各州议会代表组成协商会议,着手起草宪法。
1949年5月8日,协商会议通过《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基本法》。
5月23日,《基本法》公布生效,正式成立德意志联邦共和国。
同年8月,根据《基本法》举行联邦议院大选。
同年9月20日,组成了第一届联邦政府。
同年10月7日,苏占区也正式成立了德意志民主共和国。
联邦德国成立初期,美、英、法三国仍根据1949年4月颁布的“占领法规”以及所成立的“盟国高级专员公署”继续实行控制。
事实上,公署是居于联邦政府之上的最高权力机构。
当时,联邦政府不能设置国防部和外交部,也不能与外国建立外交关系。
1955年美、英、法与联邦德国签订的《巴黎协定》生效后,德意志联邦共和国终于成为主权独立的国家。
1990年10月3日,原德意志民主共和国所属全部5个州并入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德国实现统一。
政权组织形式联邦德国采取“三权分立”的议会内阁制。
设立联邦议会、联邦政府和联邦司法机关,分别行使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相互制衡。
国家元首根据魏玛共和国二元行政体制的教训,《基本法》设联邦总统为虚位元首。
总统由各政党提名,经联邦议院全体议员与同等人数的各州议会代表组成的联邦大会不经讨论选举产生;任期5年,连选可连任1次。
总统不是联邦政府的成员,不拥有实际行政权力。
其职责主要是:签署并公布由联邦议院和联邦参议院通过的由联邦总理和有关部长副署的法律、法令;根据联邦议院的决定任免联邦总理,根据联邦总理的提名任免联邦各部部长;主持国家礼仪性活动等。
联邦议会联邦德国的最高立法机关。
由联邦议院和联邦参议院组成。
联邦议院通过普选产生,每届任期4年。
主要职权是:制定和通过法律,监督法律的执行;选举和撤换联邦总理;参与选举联邦总统;参与选举联邦宪法法院和联邦高等法院的法官;批准联邦政府同外国签订国际条约;对联邦总统蓄意损害《基本法》或其他联邦法律的行为进行弹劾;等等。
联邦参议院由各州政府按人口比例指派3~5名政府成员组成。
各州代表任期不统一,由派出的州政府决定撤换。
联邦参议院的主要职权是:提案权(其提案须经联邦政府提交联邦议院),并对联邦议院通过的法案有审议权;对涉及修改基本法以及涉及各州行政和财政的法案或联邦政府颁布包含上述内容的条例拥有否决权;仲裁联邦政府与某一州的纠纷或冲突;批准联邦政府对某一州采取强制性措施;参与宣布立法紧急状态;参与选举联邦宪法法院和联邦高等法院法官;参与批准联邦政府同外国签订国际条约;对联邦总统蓄意损害联邦法律的行为提出弹劾;参与对预算、国库和债务的监督;等等。
联邦参议院实际上是各州政府派驻联邦的联合机构。
各州政府通过联邦参议院,参与联邦的立法和行政事务,对联邦立法和行政起辅助和牵制作用。
联邦参议院在联邦与州以及各州之间起平衡和协调作用。
联邦政府由联邦总理和联邦各部部长组成,对所有有关联邦内政、外交、国防、财政、经济和社会各方面的事务作出决策,进行管理。
根据1968年通过的作为《基本法》的补充的《紧急状态法》,政府在“非常时期”拥有独揽一切的大权。
联邦总理是政府首脑和国家行政机关的最高领导人,由总统提名并经联邦议院全体大会选举产生。
各部部长由总理提名经总统批准。
总理和各部部长均不设副职,但可有1位部长兼任副总理。
联邦总理对联邦议院负责,各部部长对总理负责。
但联邦议院只能以积极性不信任投票,即以大多数议员选出继任者并请求联邦总统将总理免职,来表示对联邦总理的不信任。
联邦总理的权力广泛,主要有:①可不经议会批准或同意改组政府,设置部级机构,规定内阁工作程序,划定各部职权范围。
②在组阁和政府活动过程中,对各部部长行使提名任免权。
③在政府工作过程中,行使制定总的政策指导方针的权力。
④如果联邦总理要求对他表示信任的提案没得到联邦议院的支持,他可请求联邦总统在21天内解散联邦议院。
但联邦议院如选出新的总理,则解散权立即终止。
联邦法院司法机关享有广泛的司法审查权。
联邦法院组织系统分设联邦高等法院、专门法院和宪法法院。
各州设有地方法院、地区法院、州高等法院和州宪法法院。
联邦法院在各州不设单独的基层法院。
州的法院就是联邦高等法院的下属法院。
联邦和州是同一个法院系统。
宪法法院的地位高于其他法院。
联邦宪法法院有权就与联邦机构的权利义务有关的宪法问题作解释;裁决联邦与各州或各州之间关于宪法的争议。
其成员半数由联邦议院选出,半数由联邦参议院选出。
联邦制度联邦德国沿用魏玛时期的联邦制。
《基本法》规定了联邦与各州的权力分配及其关系的基本原则:“联邦的权力得置于州的权力之上”。
立法权主要由联邦行使,行政权和司法权主要由州行使。
联邦有《基本法》列举的专有立法权和共有立法权,各州有保留立法权和共有立法权。
凡经联邦立法,州与其相违背的立法即自然失效。
各州无不可剥夺之权,各州宪法也必须符合《基本法》规定的基本原则。
行政权和司法权不仅大部分由州行使,而且联邦还委托州行使部分属于联邦的权力。
在财政预算方面,联邦和各州是自主的和独立的。
选举制度联邦总统和联邦总理由间接选举产生。
联邦议院由直接选举产生。
联邦议员有一半是按单名选区的多数代表制选出,另一半按比例代表制选出。
凡年满18岁的公民均有选举权,凡已达法定成年者均有被选举权。
每个选民选举2次,其中1次投个别候选人的票,1次投政党的票。
全国分248个选区,每个选区选1名议员,选区的候选人均以个人而不以政党身份出现。
比例代表制的选举则按各政党得票多少按比例分配议席。
分配时要扣除本党以个人名义获得的席位,余下的名额由各党自行安排。
这是比例代表制和多数代表制相结合的一种选举制度。
政党制度实行多党制。
但自20世纪50年代中期以来,在大选中能获得议席的政党主要是基督教民主联盟-基督教社会联盟、社会民主党和自由民主党。
根据选举法规定,在全国没有获得5%的选票或直接取得3个席位的政党不能进入联邦议院。
这加强了大党的地位,排斥了众多的小党。
联邦德国的执政党必须在议会中占有半数以上的多数席位,通常都是两个政党联合组织政府。
60年代以来,主要是由基督教民主联盟-基督教社会联盟与社会民主党轮流组织政府,自由民主党只是作为两大党的联盟角色。
二、德国政治形成背景二战后,为了避免悲剧的重演,使民主政治制度在德国真正运行和巩固,在盟国的主导之下,德国开始了大规模的政治文化重建。
重建运动首先从反省纳粹的罪行入手,在此基础上对公民进行民主政治意识的再教育。
首先是政府在新的联邦共和国框架内运行, 以其民主和法治的施政原则和方式影响和引导民众政治意识的转变。
其次是学校教育在再教育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在学校中,政治教育开始被视为系统地学习民主的重要途径,而民主不仅被理解为政府的组成和运作形式,更被看作是一种生活方式,每个公民都必须去认知、掌握和实践的。
再次是大众传媒在肃清纳粹余毒方面发挥了史无前例的作用,通过报纸、杂志和广播将纳粹的罪行公诸于世,使全世界每一个角落的人们都认识和了解了纳粹极权统治的真相,更引发德国人自身的反思。
为了使大众传媒不再像纳粹时期那样成为独裁统治的宣传机器,战后德国对媒体也进行了改造,开始建立公法广播电视,使其摆脱受制于政府的地位和命运。
通过向民众征收广播电视税来保障其资金来源,维持其运营,在管理方面也保证其独立性,但由政府和社会各利益团体共同组成的理事会对其进行监理,这样媒体就得以保持其中立立场,从而保障了充分的资讯自由,使媒体真正成为一个公开和透明的平台,人们可以在其中进行观念的交流,形成公众意见,监督并影响政治生活。
在这一发展时期,特别是经历了1967 /1968年被称为西方!文化大革命的学生运动,公民的政治参与意识受到了洗礼。
经过两个阶段的艰苦努力,德国成功的完成了政治文化的转型,民主政治制度的稳定和巩固也促进了其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和进步,德国走出了战争的废墟,成为经济强大的西方民主阵营中的重要一员。
根据经典的政治经济学原理,经济制度是上层政治制度的基础,政治体制的转变也必将带来经济体制的转变。
作为世界上一种独特的经济与社会发展模式,德国的“社会市场经济”自1948年问世。
“社会市场经济”是西德经济学家阿尔弗雷德·米勒—阿尔马克提出的概念。
他认为,“社会市场经济”是依据市场经济规律进行的、以社会补充和社会保障为特征的经济制度,市场自由同社会平等相结合是其原则。
一方面,整个经济的运转以自由竞争为基本准则,使生产诸要素达到最佳配置,从而保证经济以最节约、最高效的形式发展;另一方面,为了维持社会稳定,国家以社会救济、养老金、补贴等再分配手段来调节收入分配,防止和缩小贫富差距,从而避免社会冲突,保证经济持续和稳定发展。
德国的“社会市场经济”尽管在其60多年的发展中遭遇过种种困境与挫折,但却表现出惊人的连续性,是德国政治“变与不变”历史进程中最大的恒定因素。
德国独特的传统政治文化,逐步衍生了德国的政治发展史。
相对于其它国家的发展而言,德国在发展过程中,政治文化扮演了重要角色。
所以,易言之,分析、总结德国的传统政治文化不仅对于了解德国的政治发展史,而且对于认识今天德国的政治现实及其发展走向,均具有可资借鉴的地方。
第一,国家主义德国的国家主义首先表现在德国民族国家的建立和国家统一问题上。
德国的历史——确切地说,是民族国家建立、国家统一问题——一直是德国人忧心的话题。
在第二帝国建立之前,德国一直都处在四分五裂和落后的状态,未能形成一个统一的民族国家。
自到第二帝国的建立,德意志才结束了长达952年的分裂状态。
从此,德国作为一个统一的近代民族国家在欧洲崛起。
在德国的古典哲学家的中,实现国家和民族的统一是其政治思想的重要课题之一。
在他们看来,德意志民族的统一和复兴的根源和力量在于发扬“民族精神”。
一个民族之所以作为一个民族而存在,根本在于它的文化、宗教、道德和风尚等精神力量。
他们甚至夸大德意志文化的成就,提出日尔曼是优秀民族,因此应当承担起领导世界责任的谬论。
德国的国家主义,还表现在二战前希特勒吞并捷克斯洛伐克的苏台德区,占领奥地利等一系列行动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