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
海关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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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大学商学院 张秀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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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海关权力的内容
1. 行政许可权 2. 税费征收权 3. 行政监督检查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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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行政强制权
1) 2) 3) 4) 5) 6) 7) 8) 9)
扣留权 滞报滞纳金征收权 提取货样、施加封志权 提取货物变卖、先行变卖权 强制扣缴和变价抵缴关税权 税收保全 抵缴、变价抵缴罚款权 连续追缉权 其他特殊行政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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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与报关相关的海关事务
一、海关事务担保 (一)海关事务担保的含义 (二)海关事务担保的范围 1. 一般适用 2. 免予适用 3. 特殊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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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方式 (四)担保期限和销案 1. 担保期限 2. 销案
1. 走私行为 2. 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3. 其他违反《海关法》行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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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 与海关相关的法律法规
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是于1997年 3月1日由国务院令第209号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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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海关行政许可
(一)概念
海关行政许可是指海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 他组织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与海关 进出关境监督管理相关的特定的活动的行为。
(二)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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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程序
海关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习题及解答

第一讲:《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习题及解答习题一一、单项选择题(在下列各题答案选项中,选出一个正确答案)1.我国现行的缉私体制是_____。
A、海关负责组织、协调、管理全国打私工作B、联合缉私、统一处理、综合治理C、各执法部门独立缉私D、地方公安机关负责缉私2.进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由海关以该货物的_____为基础审查确定。
A、正常成交价格B、正常到岸价格C、正常申报价格D、成交价格3.进口货物的收货人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超过3个月未向海关申报的,其进口货物由_____处理。
A、国际运输承运人提取变卖B、货物发货人提取变卖C、海关监管仓库经营人提取变卖D、海关提取依法变卖4.经海关批准暂时进口或暂时出口的货物,应当在_____内复运出境或者复运进境,在特殊情况下,经海关同意,可以延期。
A、12个月B、6个月C、3个月D、20天5.采取税收保全措施不当,或者纳税义务人在规定期限内已缴纳税款,海关未立即解除税收保全措施,致使纳税义务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失的,海关应当_____。
A、赔偿实际损失B、依法承担赔偿责任C、承担赔偿责任D、不负责赔偿损失6.知识产权权利人请求海关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的,应当向海关提供_____的担保。
A、货物等值的担保B、货物等值以上的担保C、货物等值以下的担保D、货物价值2倍的担保二、多项选择题(在下列各题的答案选项中,选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正确答案)1.海关监管实施的对象包括:_____。
A、进出境货物B、进出境的各国货币C、利用管道输送出口的天然气D、各国驻华使领馆用品2.必须依法经直属海关关长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方可实施的权力包括:_____。
A、查阅进出境人员的证件B、在海关监管区和海关附近沿海沿边规定地区,拘留走私犯罪嫌疑人C、在海关监管区和海关附近沿海沿边规定地区以外,调查走私案件时检查有走私嫌疑的运输工具D、在调查走私案件时,查询案件嫌疑人员在金融机构的存款、汇款3.自营进出口企业进口货物,可以为其报关的包括:_____。
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doc

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发布单位】国务院【发布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79号)【发布日期】1995年7月10日【生效日期】1995年10月1【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79号))现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自1995年10月1日起施行。
; ;总理李鹏1995年7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实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促进对外经济贸易和科技文化交往,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与进出境货物有关并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保护的知识产权,包括商标专用权、著作权和专利权。
; ;第三条侵犯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保护的知识产权的货物(以下简称侵权货物),禁止进出口。
;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与进出境货物有关的知识产权实施保护,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规定的有关权力。
; ;第五条进口货物的收货人或者出口货物的发货人以及他们的代理人(以下统称收货人或者发货人)应当按照海关的要求,向海关如实申报与进出口货物有关的知识产权状况,交验有关单证。
; ;第六条知识产权权利人以及他们的代理人(以下统称知识产权权利人)要求海关对其与进出境货物有关的知识产权实施保护的,应当将其知识产权向海关备案,并在其认为必要时向海关提出采取保护措施的申请。
; ;第七条海关实施知识产权保护时,应当保守有关当事人的商业秘密。
; ;第二章备案第八条知识产权权利人申请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的,应当向海关总署提交书面申请。
; ;申请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名称或者姓名、注册地或者国籍、住所、法定代表人、主要营业场所等;(二)注册商标的注册号码、内容及有效期限,专利授权的号码、内容及有效期限,或者有关著作权的内容;(三)与知识产权有关的货物的名称及其产地;(四)被授权或者许可使用知识产权的人;(五)与知识产权有关的货物的主要进出境海关、进出口商、主要特征、正常价格等有关情况;(六)已知的侵权货物的制造商、进出口商、主要进出境海关、主要特征、价格等情况;(七)海关总署认为应当说明的其他情况。
报关员考试海关主要法律法规考试真题与答案

报关员考试海关主要法律法规真题及答案、单选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稽查条例》的规定,与进出口活动直接有关的企业、单位应当自进出口货物放行之日起多少年内保管好报关单证、进出口单证、合同以及与进出口业务直接有关的其他资料。
A. 1年B.2年C.3年D.永久2. 下列陈述中,其中一项是错误的,请予以指出。
A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并发布实施。
B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细则》由海关总属发布实施。
C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由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发布实施。
D .《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列》由国务院发布实施。
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下列行为中,不属走私罪的行为是:A •未经海关许可,擅自开拆、提取、交付、发运、调换、改装、抵押或者转让海关监管货物的B. 以暴力抗拒检查走私物品的,数额不大的C .以牟利、传播为目的,邮寄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出境的D •携带国家禁止进出口的毒品进出境的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的规定,进出口货物的纳税义务人,应当何时缴纳税款。
A. 填发税款缴纳证之日起7 日内B .填发税款缴纳证次日起7 日内C .填发税款缴纳证之日起10 日内D.填发税款缴纳证次日起10日内5. 某进出口公司经海关实施稽查后,于1 998年1 0月8日收到海关的稽查报告,该公司向海关送交其对稽查报告的书面意见的最后有效期限是:A. 1998 年10 月14 日B. 1998 年10 月23 日C. 1998 年10 月15 日D. 1998 年11 月9 日6.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细则》的规定,经营保税货物下列哪组业务,有关记录不真实或者数量短少不能提供正当理由的,海关处货物、物品等值以下或者应缴税款两倍以下的罚款。
A. 收存、交付、加工、装配、核销B. 运输、交付、加工、抵押、转让C .储存、交付、加工、装配、寄售D. 储存、运输、加工、装配、寄售7. 海关在应知识产权权利人的申请扣留侵权嫌疑货物后,收货人或者发货人认为其进出口货物未侵犯申请人知识产权的,应当自海关扣留凭单送达之日起多长时间内向海关提出书面说明。
《海关业务与管理》期末练习题

《海关业务与管理》期末练习题第一章课后练习一、单选题1. 根据我国缉私体制, 请指出下列哪一部门负责对走私案件的处理?A. 公安B. 工商C. 海关D. 边防检查2. 《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是以()形式颁布实施的A 国务院令B 海关公告C 海关总署令D 海关行政互助协议3. 由委托企业委托, 以委托人的名义办理报关业务的行为, 这种报关方式叫( )。
A. 直接代理报关B. 间接代理报关C. 自理报关D. 跨关区报关4.按照法律规定, 下列不列入报关范围的是( )。
A. 进出境运输工具B. 进出境货物C. 进出境物品D. 进出境旅客5. 我国的关境范围是()A 我国全部领域, 包括香港、澳门和台、彭、金、马关税区。
B 除香港、澳门和台、彭、金、马关税区以外的我国全部领域C 除台、彭、金、马关税区以外的我国全部领域D 享有国家特殊优惠政策地区以外的我国全部领域6. 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A 某外资企业自行申报其进口的一批货物B 志成报关公司接受某企业委托, 以报关公司名义向海关申报一批货物C 敦豪快件运输公司以其名义向海关申报客户李某寄往美国的一批货样D 在海关临时注册的某大学自行申报其进口的一批教学用设备7. 扣留走私罪嫌疑人, 一般不超过( )小时, 特殊情况可延长至( )小时。
A.5, 10B.12, 20C.24, 48D.12, 188.重庆某报关公司经过注册登记, 现可以在重庆机场和九龙坡港海关办理报关业务, 因业务发展, 需要在上海办理报关业务, 则该企业应向()提出报关企业跨关区注册登记许可申请A 重庆海关B 九龙坡海关C 海关总署D 上海海关9.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获的走私案件, 涉嫌犯罪的, 应当移送()处理A 海关B 海关侦查走私犯罪公安机构或地方公安机关C 税务部门D 上一级工商管理部门二、多选题1. 下列哪些情况下, 海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照职权, 可以撤销注册登记许可的情况:A. 海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注册登记许可决定的B. 因不可抗力导致注册登记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C. 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D. 超越职权作出准予注册登记许可决定的2. 海关有权查阅()等资料A 进出境人员的证件B 与进出境货物有关的合同C 与进出境货物有关的发票D 与进出境货物有关的录音录像制品3. 海关监管对象包括:A. 进出境运输工具B. 进出口货物C. 进出境物品D. 境内运输工具4.根据海关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下列哪些税收由海关负责征收?A. 进出口关税B. 进口环节增值税C. 进口环节消费税D. 营业税5.根据我国缉私体制, 请指出下列哪些部门有权查缉走私?A. 公安B. 工商C. 海关D. 边防检查6.大连某外贸公司需要在天津口岸进出口货物, 则该外贸公司A. 在天津海关的报关申请应当经过海关总署审批B. 应当已经在注册地大连海关经过报关注册登记C. 应当在天津地区有办公地点和工作人员D. 可以委托报关企业到天津海关报关7.根据我国海关法的规定, 我国通常在以下哪些地方设立海关?A. 100万人口以上的大城市B. 对外开放的口岸C. 海关监管业务集中的地方D. 国内交通枢纽城市8. 下列哪一原则属于海关行使其权力的基本原则?A. 合法原则B. 适当原则C. 依法独立行使原则D. 依法受到保障原则9.根据海关对报关单位的管理规定, 下列哪些行为不符合报关单位的报关行为规则:A.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代理其他进出口企业报关B.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在注册地以外的其他口岸办理本单位的报关业务C.报关企业接受具有自理报关权的某外商投资企业的委托, 代理其报关D. 报关企业临时借用其他单位报关员代表本企业报关10. 下列关于海关扣留权的说法中哪些表述是不正确的?A. 在海关监管区和海关附近沿海沿边规定地区内, 对有走私嫌疑的运输工具、货物、物品和走私嫌疑人可以直接扣留B.在海关监管区和海关附近沿海沿边规定地区外, 对其中有证据表明有走私嫌疑的运输工具、货物、物品, 可以扣留C. 对有走私嫌疑人的扣留时间最多不得超过24 小时D. 对有走私嫌疑人的扣留时间最多不得超过48 小时11.按照现行规定, 报关企业应当经直属海关注册登记许可后, 方能办理注册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的实施办法(2018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的实施办法(2018修改)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布日期】2018.05.29•【文号】海关总署令第240号•【施行日期】2018.07.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海关综合规定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的实施办法(2009年3月3日海关总署令第183号发布根据2018年5月29日海关总署令第240号《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有效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知识产权权利人请求海关采取知识产权保护措施或者向海关总署办理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的,境内知识产权权利人可以直接或者委托境内代理人提出申请,境外知识产权权利人应当由其在境内设立的办事机构或者委托境内代理人提出申请。
知识产权权利人按照前款规定委托境内代理人提出申请的,应当出具规定格式的授权委托书。
第三条知识产权权利人及其代理人(以下统称知识产权权利人)请求海关扣留即将进出口的侵权嫌疑货物的,应当根据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向海关提出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的申请。
第四条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以下统称收发货人)应当在合理的范围内了解其进出口货物的知识产权状况。
海关要求申报进出口货物知识产权状况的,收发货人应当在海关规定的期限内向海关如实申报并提交有关证明文件。
第五条知识产权权利人或者收发货人向海关提交的有关文件或者证据涉及商业秘密的,知识产权权利人或者收发货人应当向海关书面说明。
海关实施知识产权保护,应当保守有关当事人的商业秘密,但海关应当依法公开的信息除外。
第二章知识产权备案第六条知识产权权利人向海关总署申请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的,应当向海关总署提交申请书。
申请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名称或者姓名、注册地或者国籍、通信地址、联系人姓名、电话和传真号码、电子邮箱地址等。
海关总署公告2011年第1号--总担保保函(格式)

1 / 1 海关总署公告2011年第1号--总担保保函(格式)
【法规类别】海关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海关总署公告2011年第1号
【发布部门】海关总署
【发布日期】2011.01.10
【实施日期】2011.02.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海关总署公告
(2011年第1号)
2010年3月24日,国务院颁布了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条例》修改后,有关条文顺序作了相应调整。
为方便知识产权权利人向海关总署申请提供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总担保,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海关总署2006年第31号公告及其附件所引用的原《条例》第二十九条,即指现行《条例》第。
知识产权的海关保护法律制度及完善

知识产权的海关保护法律制度及完善□张永亮,徐金锋(浙江林学院,浙江临安311300)摘要: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是用行政手段对知识产权侵权产品的跨国交易进行规制,目的在于将侵权货物阻止在海关边境外,不让其进入一国或一单独关税区的商业流通,以免破坏正常的经济贸易秩序。
我国已建立起相对完备的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法律制度,但在具体制度方面存在不合理的方面,不利于保护相关权利人的利益。
本文分析了我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法律制度的现状,对其不足进行探析,并提出了相应的法律完善措施。
关键词:知识产权;知识产权海关保护;保护模式;完善中图分类号:D923.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7-8207(2008)07-0119-03收稿日期:2008-05-05作者简介:张永亮(1975—),男,河南方城人,浙江林学院人文学院法律系讲师;徐金锋(1979—),男,浙江诸暨人,浙江林学院人文学院法律系讲师。
实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是我国参加世界贸易组织的承诺,也是《TRIPS协议》对成员国的要求。
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加快,国际经贸对于一个国家越来越重要,而货物进出境也越来越成为国际商贸中十分重要的一环,在这一环节上实施知识产权保护措施,可起到事半功倍的作用。
一、我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制度的法律体系新中国成立后,自1994年起海关开始承担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以后,经过10多年的探索和努力,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成为我国海关的一项重要职责。
在这10多年里,海关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经历了从无到有、从小到大和从弱到强的发展历程,从执法实践到理论研究,都日渐丰富。
1992年1月17日,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的概念在我国开始使用,中美在华盛顿签署《关于保护知识产权的谅解备忘录》。
这是在有关双边协定中,中国政府首次承诺在进口环节实施知识产权保护措施。
1994年7月5日,国务院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海关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决定》,宣布侵犯受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法律和行政法规保护的货物禁止进出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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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2003年12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5号公布根据2010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的决定》修订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知识产权的备案第三章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的申请及其处理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实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促进对外经济贸易和科技文化交往,维护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是指海关对与进出口货物有关并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保护的商标专用权、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专利权(以下统称知识产权)实施的保护。
第三条国家禁止侵犯知识产权的货物进出口。
海关依照有关法律和本条例的规定实施知识产权保护,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规定的有关权力。
第四条知识产权权利人请求海关实施知识产权保护的,应当向海关提出采取保护措施的申请。
第五条进口货物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出口货物的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向海关如实申报与进出口货物有关的知识产权状况,并提交有关证明文件。
第六条海关实施知识产权保护时,应当保守有关当事人的商业秘密。
第二章知识产权的备案第七条知识产权权利人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将其知识产权向海关总署申请备案;申请备案的,应当提交申请书。
申请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名称或者姓名、注册地或者国籍等;(二)知识产权的名称、内容及其相关信息;(三)知识产权许可行使状况;(四)知识产权权利人合法行使知识产权的货物的名称、产地、进出境地海关、进出口商、主要特征、价格等;(五)已知的侵犯知识产权货物的制造商、进出口商、进出境地海关、主要特征、价格等。
前款规定的申请书内容有证明文件的,知识产权权利人应当附送证明文件。
第八条海关总署应当自收到全部申请文件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备案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备案的,应当说明理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总署不予备案:(一)申请文件不齐全或者无效的;(二)申请人不是知识产权权利人的;(三)知识产权不再受法律、行政法规保护的。
第九条海关发现知识产权权利人申请知识产权备案未如实提供有关情况或者文件的,海关总署可以撤销其备案。
第十条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自海关总署准予备案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10年。
知识产权有效的,知识产权权利人可以在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内,向海关总署申请续展备案。
每次续展备案的有效期为10年。
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有效期届满而不申请续展或者知识产权不再受法律、行政法规保护的,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随即失效。
第十一条知识产权备案情况发生改变的,知识产权权利人应当自发生改变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海关总署办理备案变更或者注销手续。
知识产权权利人未依照前款规定办理变更或者注销手续,给他人合法进出口或者海关依法履行监管职责造成严重影响的,海关总署可以根据有关利害关系人的申请撤销有关备案,也可以主动撤销有关备案。
第三章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的申请及其处理第十二条知识产权权利人发现侵权嫌疑货物即将进出口的,可以向货物进出境地海关提出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的申请。
第十三条知识产权权利人请求海关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的,应当提交申请书及相关证明文件,并提供足以证明侵权事实明显存在的证据。
申请书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一)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名称或者姓名、注册地或者国籍等;(二)知识产权的名称、内容及其相关信息;(三)侵权嫌疑货物收货人和发货人的名称;(四)侵权嫌疑货物名称、规格等;(五)侵权嫌疑货物可能进出境的口岸、时间、运输工具等。
侵权嫌疑货物涉嫌侵犯备案知识产权的,申请书还应当包括海关备案号。
第十四条知识产权权利人请求海关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的,应当向海关提供不超过货物等值的担保,用于赔偿可能因申请不当给收货人、发货人造成的损失,以及支付货物由海关扣留后的仓储、保管和处置等费用;知识产权权利人直接向仓储商支付仓储、保管费用的,从担保中扣除。
具体办法由海关总署制定。
第十五条知识产权权利人申请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符合本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并依照本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提供担保的,海关应当扣留侵权嫌疑货物,书面通知知识产权权利人,并将海关扣留凭单送达收货人或者发货人。
知识产权权利人申请扣留侵权嫌疑货物,不符合本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或者未依照本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提供担保的,海关应当驳回申请,并书面通知知识产权权利人。
第十六条海关发现进出口货物有侵犯备案知识产权嫌疑的,应当立即书面通知知识产权权利人。
知识产权权利人自通知送达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依照本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提出申请,并依照本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提供担保的,海关应当扣留侵权嫌疑货物,书面通知知识产权权利人,并将海关扣留凭单送达收货人或者发货人。
知识产权权利人逾期未提出申请或者未提供担保的,海关不得扣留货物。
第十七条经海关同意,知识产权权利人和收货人或者发货人可以查看有关货物。
第十八条收货人或者发货人认为其货物未侵犯知识产权权利人的知识产权的,应当向海关提出书面说明并附送相关证据。
第十九条涉嫌侵犯专利权货物的收货人或者发货人认为其进出口货物未侵犯专利权的,可以在向海关提供货物等值的担保金后,请求海关放行其货物。
知识产权权利人未能在合理期限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海关应当退还担保金。
第二十条海关发现进出口货物有侵犯备案知识产权嫌疑并通知知识产权权利人后,知识产权权利人请求海关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的,海关应当自扣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被扣留的侵权嫌疑货物是否侵犯知识产权进行调查、认定;不能认定的,应当立即书面通知知识产权权利人。
第二十一条海关对被扣留的侵权嫌疑货物进行调查,请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提供协助的,有关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处理涉及进出口货物的侵权案件请求海关提供协助的,海关应当予以协助。
第二十二条海关对被扣留的侵权嫌疑货物及有关情况进行调查时,知识产权权利人和收货人或者发货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三条知识产权权利人在向海关提出采取保护措施的申请后,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或者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就被扣留的侵权嫌疑货物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或者财产保全的措施。
海关收到人民法院有关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或者财产保全的协助执行通知的,应当予以协助。
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应当放行被扣留的侵权嫌疑货物:(一)海关依照本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扣留侵权嫌疑货物,自扣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未收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的;(二)海关依照本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扣留侵权嫌疑货物,自扣留之日起50个工作日内未收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并且经调查不能认定被扣留的侵权嫌疑货物侵犯知识产权的;(三)涉嫌侵犯专利权货物的收货人或者发货人在向海关提供与货物等值的担保金后,请求海关放行其货物的;(四)海关认为收货人或者发货人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其货物未侵犯知识产权权利人的知识产权的;(五)在海关认定被扣留的侵权嫌疑货物为侵权货物之前,知识产权权利人撤回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的申请的。
第二十五条海关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知识产权权利人应当支付有关仓储、保管和处置等费用。
知识产权权利人未支付有关费用的,海关可以从其向海关提供的担保金中予以扣除,或者要求担保人履行有关担保责任。
侵权嫌疑货物被认定为侵犯知识产权的,知识产权权利人可以将其支付的有关仓储、保管和处置等费用计入其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第二十六条海关实施知识产权保护发现涉嫌犯罪案件的,应当将案件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二十七条被扣留的侵权嫌疑货物,经海关调查后认定侵犯知识产权的,由海关予以没收。
海关没收侵犯知识产权货物后,应当将侵犯知识产权货物的有关情况书面通知知识产权权利人。
被没收的侵犯知识产权货物可以用于社会公益事业的,海关应当转交给有关公益机构用于社会公益事业;知识产权权利人有收购意愿的,海关可以有偿转让给知识产权权利人。
被没收的侵犯知识产权货物无法用于社会公益事业且知识产权权利人无收购意愿的,海关可以在消除侵权特征后依法拍卖,但对进口假冒商标货物,除特殊情况外,不能仅清除货物上的商标标识即允许其进入商业渠道;侵权特征无法消除的,海关应当予以销毁。
第二十八条海关接受知识产权保护备案和采取知识产权保护措施的申请后,因知识产权权利人未提供确切情况而未能发现侵权货物、未能及时采取保护措施或者采取保护措施不力的,由知识产权权利人自行承担责任。
知识产权权利人请求海关扣留侵权嫌疑货物后,海关不能认定被扣留的侵权嫌疑货物侵犯知识产权权利人的知识产权,或者人民法院判定不侵犯知识产权权利人的知识产权的,知识产权权利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九条进口或者出口侵犯知识产权货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海关工作人员在实施知识产权保护时,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章附则第三十一条个人携带或者邮寄进出境的物品,超出自用、合理数量,并侵犯本条例第二条规定的知识产权的,按照侵权货物处理。
第三十二条知识产权权利人将其知识产权向海关总署备案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备案费。
第三十三条本条例自2004年3月1日起施行。
1995年7月5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