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发票抽奖试行办法》的通知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青岛市国家税务局普通发票代开管理办法》的公告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青岛市国家税务局普通发票代开管理办法》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11.07.04•【字号】•【施行日期】2011.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青岛市国家税务局普通发票代开管理办法》的公告现将《青岛市国家税务局普通发票代开管理办法》予以发布,自2011年8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一年七月四日青岛市国家税务局普通发票代开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代开普通发票管理,强化税源监控,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1024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税务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21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代开普通发票,是指由国税机关或国税机关委托的其他单位根据收款方(或提供劳务服务方)的申请,依照法规、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代为向付款方(或接受劳务服务方)开具发票的行为。
第三条代开普通发票由货物(或劳务)销售地(发生地)的主管国税机关或主管国税机关委托的其他单位开具。
第四条受托代开发票单位应与主管国税机关签订代开协议,明确代开发票的种类、对象、内容、相关管理要求和责任等内容。
受托代开发票单位必须为主管国税机关委托代征单位,按照规定建立健全代开发票的领用、开具、保管、缴销制度,并设有专人管理、开具发票。
代开普通发票时,必须使用国税机关统一开票软件开具。
具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受托代开发票单位不得代开:(一)申请代开带有抵扣功能的普通发票;(二)申请代开属于免税范围的普通发票;(三)申请代开金额超过二十万元(含)的普通发票;(四)办理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临时申请代开普通发票;(五)同一申请代开人超过3次的申请代开普通发票。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青岛市地方税务局代开发票管理办法》的公告(2014)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青岛市地方税务局代开发票管理办法》的公告(2014)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14.04.03•【字号】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3号•【施行日期】2014.05.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青岛市地方税务局代开发票管理办法》的公告(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3号)《关于印发〈青岛市地方税务局代开发票管理办法〉的公告》(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1号)已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为规范全市地税系统个人出租房屋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统一税率,公平税负,现对代开发票环节个人出租房屋个人所得税征收率作以下修订:《青岛市地方税务局代开发票管理办法》第十条第(四)项第1目中(2)修改为:“房产证标明房产属性为住宅,月租金5000元以上的,适用综合征收率6.18%。
其中:营业税征收率1.5%,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分别按照营业税税额的7%、3%征收,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率0.03%,房产税征收率4%,个人所得税附征0.5%。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代开发票管理办法》第十条第(四)项第1目中(6)修改为:“房产证标明房产属性为商住两用,且月租金5000元以上的,适用综合征收率6.18%。
其中:营业税征收率1.5%,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分别按照营业税税额的7%、3%征收,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率0.03%,房产税征收率4%,个人所得税附征0.5%。
”本公告自2014年5月3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6年12月31日。
《关于印发〈青岛市地方税务局代开发票管理办法〉的公告》(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1号)根据本公告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
特此公告。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2014年4月3日。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规定》的通知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03.06.23•【字号】青国税发[2003]144号•【施行日期】2003.06.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增值税,税收征管正文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规定》的通知(青国税发[2003]144号2003年6月23日)各市国家税务局、市内各国家税务局、市稽查局:为进一步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落实“三抓、三带、三提高”的要求,本着“面向基层、面向纳税人”的思路,坚持“依法治税和纳税服务两手抓、两手硬”的原则,市局根据税收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青岛市的实际情况制定了《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并结合以下要求一并贯彻执行:一、各基层局接本通知后,要高度重视,组织有关科室的税务干部认真学习、深刻领会,搞好培训、狠抓贯彻落实;同时要向广大纳税人进行深入宣传,要取得纳税人的理解和支持。
二、各基层局要根据《管理规定》制定本局的具体贯彻意见,要结合本局的实际情况进行量化和细化,执行中存在的问题请向市局及时反映。
三、自文到之日起,《发票使用证》暂停使用。
新办企业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相关培训由各基层局自行组织,并不得因此向纳税人收取任何费用。
四、本《管理规定》自文到之日起试行,试行期半年。
附件: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坚持依法治税,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本着简化程序、下放权限、提高办税效率、优化服务以及规范税务行政行为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增值税专用发票内部管理办法》、《税务人员涉税违规违纪若干问题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我市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以下简称“专用发票”)的实际情况,制订本管理规定。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国家税务局普通发票违法举报奖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国家税务局普通发票违法举报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发票管理税收违法处理
【发文字号】青国税征[1999]52号
【发布部门】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发布日期】1999.11.04
【实施日期】1999.1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国家税务局普通
发票违法举报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青国税征[1999]52号1999年11月4日)
各市国家税务局、市内各国家税务局:
为加强商业普通发票管理,打击发票违法行为,堵塞税收漏洞,保障商业零售领域全面开票制度的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市局制定了《青岛市国家税务局普通发票违法举报奖励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第一条为加强商业普通发票管理,打击发票违法行为,堵塞税收漏洞,保障商业零
售领域全面开票制度的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规定》的通知【标 签】发票管理【颁布单位】青岛市国家税务局【文 号】青国税发﹝2013﹞151号【发文日期】2013-12-25【实施时间】2013-12-25【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增值税为规范我市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工作,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市局对《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增值税发票管理规定(修订稿)》进行了全面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增值税发票管理规定(修订稿)》同时废止。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规范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使用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人员涉税违规违纪若干问题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1〕7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增值税专用发票内部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0〕40号,以下简称“辅导期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3〕第39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我市专用发票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青岛市所辖范围内各级税务机关专用发票的保管、发售、审核审批等工作。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专用发票,是指可以作为增值税抵扣凭证的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和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货运专用发票)。
本规定所称“小型商贸批发企业”是指“辅导期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的企业。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实施发票管理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实施发票管理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10.01.07•【字号】青地税函[2010]4号•【施行日期】2010.01.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实施发票管理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青地税函〔2010〕4号)市稽查局、征收局,各分局、各市地税局: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地税税源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结合我局普通发票管理使用的具体情况,市局制定并已印发了《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发票管理改革实施方案》(青地税发[2009]196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
为保证发票管理改革的顺利实施,现将发票管理改革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提高认识,统一思想。
今年的发票改革工作,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信息管税”的征管思路和发票改革的总体思路,是根据我局制定的强化税源监控的工作方针,防范和打击利用发票偷、逃税款的各种违法行为而采取的具体措施。
主要包括推广使用税控装置、简并发票票种和为识别真假发票提供便捷的查询途径等措施。
实施发票改革对于加强税收征管和强化税源监控工作,对于公平税负和保证税收的稳步增长,对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以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因此,全体干部要深刻认识、认真领会发票改革的目的、意义,高度重视此项工作,保证发票改革工作各项措施的贯彻实施。
二、关于组织领导工作。
此次发票改革涉及面广、工作量大、工作任务重,各单位要按实施方案的要求,成立领导机构,全面负责发票改革的组织实施工作,保障发票改革工作的顺利实施。
三、新版发票的主要内容:(一)新设定《青岛市地方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平推四联),后五位分类代码为01101;规格为241MM*177.8MM;共一式四联,第一联为存根联,第二联为发票联,第三联为记账联,第四联为备查联;采用水印无碳压感纸印制;包装为每箱1000份,为加强发票管理,在发票管理系统中每份发票设定为一个发售单位;根据山东省物价局文件规定的统一收费标准,发售价格设定为0.8元/份;(二)新设定《青岛市地方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卷式一联、有奖),后五位分类代码为00102;发票规格为76MM*177MM;采用水印纸印制;发票包装为每卷100份;根据山东省物价局文件规定的统一收费标准,发售价格设定为8元/卷;(三)新设定《青岛市地方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共分为1元、5元、10元等三种面值,后五位分类代码分别为:01009、01010、01011;规格为175MM*77MM;共一式两联,第一联为存根联,第二联为发票联;采用铜版纸印制;发票包装为每本50份;根据山东省物价局文件规定的统一收费标准,发售价格设定为5元/本;(四)新设定《青岛市地方税务局通用手工发票》(百元版),后五位分类代码为01301;规格为190MM*105MM;共一式三联,第一联为存根联,第二联为发票联,第三联为记账联;采用水印无碳压感纸印制;发票包装为每本25份;根据山东省物价局文件规定的统一收费标准,发售价格设定为12.5元/本;(五)《国际海运业运输专用发票》税控版发票代码更改为11104;包装为每箱1000份,为加强发票管理,在发票管理系统中每份发票设定为一个发售单位;其它相关内容按原规定执行;(六)《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税控版发票代码更改为71102;包装为每箱1000份,为加强发票管理,在发票管理系统中每份发票设定为一个发售单位;其它相关内容按原规定执行;(七)《国际海运业船舶代理专用发票》税控版发票代码更改为71103;包装为每箱1000份,为加强发票管理,在发票管理系统中每份发票设定为一个发售单位;其它相关内容按原规定执行;(八)发票实施方案中其它保留发票的相关内容按原管理规定执行。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国家税务局政府信息公开(政务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国家税务局政府信息公开(政务公开)--行政管理公开操作流程(试行)》的通知【法规类别】税收综合规定【发文字号】青国税函[2008]60号【发布部门】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发布日期】2008.04.21【实施日期】2008.05.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国家税务局政府信息公开(政务公开)--行政管理公开操作流程(试行)》的通知(青国税函〔2008〕60号)各市国家税务局、市内各国家税务局、市局稽查局、车购办、机关各处室、各事业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范我局“政府信息公开(政务公开)--行政管理公开”的管理,提高工作透明度,现将《青岛市国家税务局政府信息公开(政务公开)--行政管理公开操作流程(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实际工作中遇有问题,请及时向市局办公室反馈。
二○○八年四月二十一日青岛市国家税务局政府信息公开(政务公开)--行政管理公开操作流程(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范我局“政府信息公开(政务公开)--行政管理公开”(以下简称“行政管理公开”)的管理,特制定本流程。
第二条本流程所称“行政管理公开”,是指“行政管理公开目录”(见附件2)中所列行政管理事项。
第三条“行政管理公开”中所称“系统外”公开,是指社会公众通过青岛市国家税务局网站(http://)、国家税务总局网站青岛国税频道(http:///n480462/n503758/index.html)、青岛政务网--市国税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http://76.24.16.71/qdgsbbs/dispbbs.asp?BoardID=59&ID=10647&replyID=&skin=1)、青岛传媒网数字电视数字国税、青岛国税公报、青岛市国家税务局新闻发布会、其他新闻媒体和青岛市国家税务局特定工作场所等获取的“青岛市国家税务局行政管理公开目录”中的相关内容。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地方税务局代开发票管理办法》的公告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地方税务局代开发票管理办法》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12.04.28•【字号】青岛市地税局公告2012年第1号•【施行日期】2012.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地方税务局代开发票管理办法》的公告(青岛市地税局公告2012年第1号)为规范全市地税系统代开发票管理,强化税源监控,统一税率,公平税负,现将《青岛市地方税务局代开发票管理办法》予以发布,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八日青岛市地方税务局代开发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全市地税系统代开发票管理,强化税源监控,统一税率,公平税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102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或临时发生应税行为、取得应税收入的单位、个人在青岛市行政区域内向代开发票的主管地税机关申请代为开具发票的行为。
第三条代开发票的种类包括:(一)《税务机关代开统一发票》(三联)(普通发票代开使用);(二)《税务机关代开统一发票》(四联)(销售不动产业发票代开使用);(三)《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代开)》。
主管地税机关为纳税人代开发票时,不得向纳税人收取发票工本费。
第四条受理代开发票业务的主管地税机关应当根据下列原则确定:(一)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需代开发票的,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居住地主管地税机关申请办理;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需代开发票的,应当向应税劳务发生地(项目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请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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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发票抽奖试
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发票管理
【发文字号】青国税征[1999]36号
【发布部门】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发布日期】1999.11.17
【实施日期】1999.11.1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国家
税务局发票抽奖试行办法》的通知
(青国税征[1999]36号1999年11月17日)
各市国家税务局、市内各国家税务局:
为配合全面开票制度的顺利实施,加强发票管理,鼓励消费者协助税务机关对纳税人使用发票情况进行监督,公平税负,平等竞争,保障国家税收,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市局制定了《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发票抽奖试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第一条为加强发票管理,鼓励消费者协助税务机关对纳税人使用发票情况进行监督,公平税负,平等竞争,保障国家税收,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青岛市国家税务局抽奖发票是指消费者购买货物所取得的套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由青岛市国家税务局监制的《山东省青岛市商业零售统一发票》、《山东省青岛市商业销售统一发票》、《青岛市商业销售统一发票》、《青岛市加油站统一发票》,以及山东省国家税务局监制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企业经国税局批准印制的商业零售发票。
(以下简称商业零售发票)。
第三条消费者取得的发票销售额在10元以上(含10元)的,才可参加发票抽奖。
第四条消费者取得的抽奖发票必须是1999年11月1日以后开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