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国税06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若干业务问题解答(含计税工资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 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及解读

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字体:【大】【中】【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以及相关规定,现就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公告如下:一、关于季节工、临时工等费用税前扣除问题企业因雇用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以及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区分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二、关于企业融资费用支出税前扣除问题企业通过发行债券、取得贷款、吸收保户储金等方式融资而发生的合理的费用支出,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应计入相关资产成本;不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应作为财务费用,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三、关于从事代理服务企业营业成本税前扣除问题从事代理服务、主营业务收入为手续费、佣金的企业(如证券、期货、保险代理等企业),其为取得该类收入而实际发生的营业成本(包括手续费及佣金支出),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四、关于电信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电信企业在发展客户、拓展业务等过程中(如委托销售电话入网卡、电话充值卡等),需向经纪人、代办商支付手续费及佣金的,其实际发生的相关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超过企业当年收入总额5%的部分,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五、关于筹办期业务招待费等费用税前扣除问题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与筹办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可按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可按实际发生额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六、关于以前年度发生应扣未扣支出的税务处理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
《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的解析

《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的解析2010-06-13 16:23:32| 分类:税法解读| 标签:|字号大中小订阅一、关于已购置固定资产预计净残值和折旧年限的处理问题【原文内容】新税法实施前已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企业已按原税法规定预计净残值并计提的折旧,不做调整。
新税法实施后,对此类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可以重新确定其残值,并就其尚未计提折旧的余额,按照新税法规定的折旧年限减去已经计提折旧的年限后的剩余年限,按照新税法规定的折旧方法计算折旧。
新税法实施后,固定资产原确定的折旧年限不违背新税法规定原则的,也可以继续执行。
【解析】本条主要解决“新税法实施前已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的残值和折旧年限的处理问题。
对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新企业所得税法”)与原《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或《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税收文件(以下简称“原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不尽相同。
如《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33条规定“固定资产在计算折旧前,应当估计残值,从固定资产原价中减除。
残值应当不低于原价的百分之十;需要少留或者不留残值的,须经当地税务机关批准。
”《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31条规定“固定资产在计算折旧前,应当估计残值,从固定资产原价中减除,残值比例在原价的5%以内,由企业自行确定;由于情况特殊,需调整残值比例的,应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新企业所得税法对“预计净残值”的比例没有明确规定,授权企业“合理确定”。
“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
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变更。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59条)。
对固定资产的最低“折旧年限”,新、老企业所得税法也不尽相同。
如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电子设备,为3年。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疑难问题解答12.23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疑难问题解答2011-05-27 09:18:00 作者:网络管理员来源:浏览次数:291问:企业在管理费用上列支人员工资,但未给员工交各种社会保险。
不知道这部分工资可不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是不是填纳税申报表时,要全额调增?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规定,《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所称的“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
税务机关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可按以下原则掌握:(一)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二)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三)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四)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
(五)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
企业应该给员工缴纳各种社会保险,而未缴纳的,对应的工资不符合合理性原则,不能税前扣除。
2问:我企业2009年租用个人的房屋做为办公室,租期一年,期满后发现在租赁期间,房屋内部有破损,出租个人就要求我企业进行赔偿,我们双方签定了赔偿协议,并将相应的赔款支付给了房主。
但因其是个人,所以我企业对此赔偿款没有取得发票,可否仅凭双方签定的赔偿协议列支这部分费用?答:《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时扣除。
你单位发生的“赔偿”如果是租用经营用房屋时产生的,且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支出,并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可以在税前扣除。
相关证明材料应包括双方租赁协议,赔偿协议,房屋破损前、破损后的证明资料,破损和经营相关的证明材料,破损损失额的鉴定材料等能够有效证明此破损和企业与取得收入有关。
国税总局纳税服务司税务问题解答汇集更新1-192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2010年所得税问题解答》的通知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2010年所得税问题解答》的通知发文文号:青地税函[2011]4号发文部门: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发文时间:2011-1-11市稽查局、征收局,各分局、各市地税局:在所得税日常征管工作中,市局收到了各基层单位、部分纳税人及中介机构的来电、来函,询问所得税有关问题。
为此,市局将具有代表性及对今后征管工作有启示的问题加以整理,并根据有关所得税政策规定进行了解答,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告市局。
附件:《2010年所得税问题解答》二〇一一年一月十一日2010年所得税问题解答1、问:母子公司框架下,员工与母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没有与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
由于工作需要,母公司向其子公司派遣员工,母子公司均向派遣员工支付工资及奖金、补贴,其工资及奖金、补贴如何扣除?被派遣员工的个人所得税如何缴纳?答:鉴于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存在的特殊关系,员工在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经常调配,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子公司如能够提供母公司出具的董事会或经理办公会等做出的调配决定及员工名册等充分适当的证据,子公司发放给与其没有订立劳动合同的员工的合理的工资薪金可以税前扣除。
母子公司两个单位在向员工支付劳动报酬时,应分别扣缴个人所得税;同时该员工应到为其缴纳“三费一金”的单位主管地税机关自行申报个人所得税。
2、问:核定征收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或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所得等是否可以享受税收优惠?答:根据总局在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方面的相关规定,税收优惠的享受需要相关项目单独核算,核定征收企业由于不能单独核算相关项目,不能享受有关税收优惠。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77号)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等规定,核定征收企业可以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免税收入有关税收优惠,除此以外的各项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均不得享受。
对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几点建议

对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几点建议在青年路税务所全所同志的共同努力下,2009年度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取得了较好的效果,提高和加强了企业所得税的管理水平,促进了所得税税收任务的完成,更进一步明确了企业所得税的工作责权及程序。
但是,汇算年年搞,有些问题至今没有很好地解决。
为此,我们的建议是:一、对新办企业是否参加地税的企业所得税汇算应尽早明确,否则无法及时完成汇算工作,部分企业减免税优惠政策按审批权限需要由市局下发文件,由于审批下发文件时间较晚,使个别企业也无法按汇算时间及时完成汇算工作。
二、本着“重点税源精细化管理,一般税源规范化管理,个体税源社会化管理”的原则,建议从税源管理、建立税务评估体系,预警设置体系,有针对的对重点户、重点行业随机抽样检查,减少人为因素,对企业所得税进行科学管理。
三、进一步推进所得税汇算清缴实行电子化自行申报,让税收管理员将主要精力投入到检查上去,切实做好所得税的组织收入工作。
四、汇算结束后,应充分利用现有的汇算数据做好纳税评估工作,进一步加强企业所得税检查,不断提升征管水平,完成好今年的税收任务。
(金春雷)工作研究: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审核工作中发现的若干问题及几点建议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审核工作中发现的若干问题及几点建议泉州市华天税务师事务所涂永德我所在对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审核时,发现企业存在的以下几个主要问题:1.取得的原始凭证形式和内容较不规范,收款收据、白条、自制凭证等形式的凭证大量存在,造成成本费用列支项目的真实性难以确定。
2.不能正确划分公司和个人的费用开支项目,如将应由个人承担的个人所得税、养老失业保险金等列为公司费用。
3.对一些应按受益期摊销的费用项目,未采用分期摊销计入成本费用方法,而是一次性直接列支,造成多列支成本费用。
如财产保险、机动车保险等。
4.某些企业购置固定资产未能取得正式发票,未能正确区分公司和个人资产,将个人资产(如汽车)做为公司资产并提取折旧计入成本费用。
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公告如下:一、关于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确定问题根据《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
鉴于目前我国对金融企业利率要求的具体情况,企业在按照合同要求首次支付利息并进行税前扣除时,应提供“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以证明其利息支出的合理性。
“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中,应包括在签订该借款合同当时,本省任何一家金融企业提供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
该金融企业应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可以从事贷款业务的企业,包括银行、财务公司、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
“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是指在贷款期限、贷款金额、贷款担保以及企业信誉等条件基本相同下,金融企业提供贷款的利率。
既可以是金融企业公布的同期同类平均利率,也可以是金融企业对某些企业提供的实际贷款利率。
二、关于企业员工服饰费用支出扣除问题企业根据其工作性质和特点,由企业统一制作并要求员工工作时统一着装所发生的工作服饰费用,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作为企业合理的支出给予税前扣除。
三、关于航空企业空勤训练费扣除问题航空企业实际发生的飞行员养成费、飞行训练费、乘务训练费、空中保卫员训练费等空勤训练费用,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可以作为航空企业运输成本在税前扣除。
四、关于房屋、建筑物固定资产改扩建的税务处理问题企业对房屋、建筑物固定资产在未足额提取折旧前进行改扩建的,如属于推倒重置的,该资产原值减除提取折旧后的净值,应并入重置后的固定资产计税成本,并在该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的次月起,按照税法规定的折旧年限,一并计提折旧;如属于提升功能、增加面积的,该固定资产的改扩建支出,并入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并从改扩建完工投入使用后的次月起,重新按税法规定的该固定资产折旧年限计提折旧,如该改扩建后的固定资产尚可使用的年限低于税法规定的最低年限的,可以按尚可使用的年限计提折旧。
企业所得税各地政策大盘点——之“行”篇

企业所得税各地政策大盘点——之“行”篇(2012-05-23 10:41:29)转载▼分类:资深老师总结的税务资料标签:税务会计师陕西税务会计师教育衣、食、住、行、玩企业所得税各地政策大盘点——之“行”篇一、交通费1、外部人员的交通费(一)与企业生产经营有关的企业外部人员的交通费用能否据实在所得税前扣除?解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
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因此,企业负担与本企业生产经营有关的客户的交通、食宿等费用,如果符合业务招待费范畴的,相关支出可以在业务招待费中列支。
青国税发[2010]9号[利威1]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通知发文日期:2010-05-052、报销的交通费问:企业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作为福利费支出处理,税务机关对于这部分补贴,是否要求是按月发放的货币性福利,若为报销形式,或者企业直接租房而提供给职工住宿,是否可以同样视为补贴,计入福利费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企业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列入职工福利费支出的内容。
因此企业以货币形式和向职工提供住房供其居住等非货币形式的支出应列入职工福利费的内容,不作为企业的工资薪金支出。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2010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政策问答[利威2] 发文日期:2011年1月(一)辽宁的规定(辽地税发〔2010〕3号)(辽地税函〔2009〕27号)职工报销的交通费在管理费中列支,准予税前扣除;企业发放的交通补贴在职工福利费中列支,按职工福利费规定标准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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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国税06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若干业务问题解答
52、装饰、装璜费的税务处理
问:商业、服务业、娱乐业等营业用房发生的装饰、装璜费用如何处理?
答:对商业性营业用房发生的装饰、装璜费用,如房屋所有权属于纳税人的,其初次发生的装饰、装璜费用一律计入固定资产原值,以折旧的方式在税前扣除。
以后发生的装饰、装璜费用计入递延资产,在不短于5年的期间内平均摊销。
如房屋的所有权不属于纳税人,其发生的装饰、装璜费用,计入递延资产,在不短于5年的期限内平均摊销或在使用受益期内分期摊销。
50、问:现金折扣是否可以税前扣除?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2006]56号)文件规定,纳税人在经营业务中发生的现金折扣计入财务费用,可以在税前列支。
41、厂区绿化费问题
问:厂区绿化购置的树木、草坪、是否可在当年—次性进费用税前扣除?如需作为资本性支出(固定资产)有金额上的标准吗?按什么期限计提折旧?
答:企业的帐务处理中一般将这部分支出作为绿化费在管理费用中列支,税收上无特别规定,应同意其作为当期费用扣除。
37、在建工程试运行收入
问:内资企业在建工程发生的试运行收入已计入总收入征税,请问与该试运行收入相关的费用应当资本化在以后年度分期扣除还是直接计入当期费用直接税前扣除?
答:应将在建工程试运行收入扣除试运行所发生的净支出后的差额,确认当期所得. 36、2006年计税工资计算例题
问:甲企业2006年计提和发放工资薪金200万元,已按规定计提三项费用(纳税人的职工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分别按照计税工资总额的2%,14%,2.5%计算扣除),企业2006年核准计税人数100人,下半年核准计税人数110人,2006年1-6月计税工资标准为960元,7-12月计税工资标准为1600元,企业如何进行申报?答:1.先按照960元的计税工资标准进行填报,计算本期税前扣除限额,得出本期纳税调增额。
(1)本期税前扣除限额
本期税前扣除工资薪金限额=100×960×12=1152000元
本期税前扣除工会经费限额=1152000×2%=23040元
(此题设定有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如果工会经费没有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时,应先在本行反映,同时应按照本行数据将没有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的部分做其他纳税调增处理,反映在附表四37行项下)
本期税前扣除职工福利费限额=1152000×14%=161280元本期税前扣除职工教育经费限额=1152000×2.5%=28800元
(此题设定已实际使用;如果有未实际使用的情况应先在本行反映,同时应做其他纳税调增处理,反映在附表四37行项下)
(2)本期纳税调增额
工资薪金纳税调增额=2000000-1152000=848000元
工会经费纳税调增额=2000000×2%-23040=16960元
职工福利费纳税调增额=2000000×14%-161280=118720元
职工教育经费纳税调增额=2000000×2.5%- 28800=21200元
以上调增额在本表第11行反映,同时在附表四1-4行3列反映。
2.按照7-12月1600元计算出提高的工资差额及三项费用差额,进行纳税减少调整.
工资差额=110×(1600-960)×6=422400元
职工工会经费差额=422400×2%=8448元(当此差额中工会经费没有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不能做其他纳税调减处理)
职工福利费差额=422400×14%=59136元
职工教育经费差额=422400×2.5%=10560元(此差额中已实际使用的进行调减,未实际使用的部分不得计算调减)
需要调整的工资及三项费用差额=422400+8448+59136+10560=500544元
需要调整的工资及三项费用差额< 第11行“本期纳税调增额”数额
因此,需要调整的工资及三项费用差额500544元在《纳税调整减少项目明细表》(附表五)中第17行项目下填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