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简化增值税专用发票限量限额审批工作有关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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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国税:增值税发票领购资格及防伪税控开票最高限额(二)(老会计人的经验)

青岛国税:增值税发票领购资格及防伪税控开票最高限额(二)(老会计人的经验)

青岛国税:增值税发票领购资格及防伪税控开票最高限额(二)(老会计人的经验)业务简介:纳税人提供资料:工作步骤:(五)审核结束后,由审批审核部门负责人对纳税人申请的增值税发票的种类、联次、每月使用数量进行核定,对最高开票限额进行审批。

使用量及限额的审核审批标准按以下规定执行:1.辅导期一般纳税人(1)小型商贸批发企业(辅导期为3个月)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票限额初始发行为万元版以下。

辅导期为6个月的其他一般纳税人最高开票限额应根据企业实际经营情况核定,但原则上不应超过十万元版。

小型商贸批发企业,是指是指注册资金在80万元(含80万元)以下、职工人数在10人(含10人)以下的批发企业。

其他一般纳税人,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纳税人:A、增值税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10%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B、骗取出口退税的;C、虚开增值税扣税凭证的;D、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2)辅导期纳税人增值税发票的领购实行按次限量控制,每次发售专用发票数量不得超过25份。

2.非辅导期一般纳税人最高开票限额初始核定原则上不应超过十万元版。

对生产经营规模较小或销售收入较低的,可适当降低其初始核定限额。

每月领购增值税发票数量由审批审核部门根据纳税人的需求及管理需要确定;3.对生产设备尚未到位或不具备生产能力的工业类一般纳税人,待其生产设备到位、且具备生产能力,并由主管税务机关实地查验后,方可核定领购量。

(六)对符合规定的,审批审核部门负责人在《最高开票限额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增值税发票业务专章,并在CTAIS2.0内作文书终审确认。

审批审核部门应制作《发票票种核定通知书》并转纳税服务部门;(七)纳税服务部门根据审批审核部门的审批意见,依法准予纳税人的行政许可申请,出具《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连同《发票票种核定通知书》交纳税人。

对尚未取得《发票领购簿》的纳税人核发加盖有主管税务机关印章的《发票领购簿》。

同时,通知纳税人携带《青岛市国家税务局税控系统安装使用通知书》及《税务登记证》副本到防伪税控系统服务单位安装防伪税控开票系统并进行相关技术培训。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规定》的通知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规定》的通知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03.06.23•【字号】青国税发[2003]144号•【施行日期】2003.06.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增值税,税收征管正文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规定》的通知(青国税发[2003]144号2003年6月23日)各市国家税务局、市内各国家税务局、市稽查局:为进一步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落实“三抓、三带、三提高”的要求,本着“面向基层、面向纳税人”的思路,坚持“依法治税和纳税服务两手抓、两手硬”的原则,市局根据税收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青岛市的实际情况制定了《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并结合以下要求一并贯彻执行:一、各基层局接本通知后,要高度重视,组织有关科室的税务干部认真学习、深刻领会,搞好培训、狠抓贯彻落实;同时要向广大纳税人进行深入宣传,要取得纳税人的理解和支持。

二、各基层局要根据《管理规定》制定本局的具体贯彻意见,要结合本局的实际情况进行量化和细化,执行中存在的问题请向市局及时反映。

三、自文到之日起,《发票使用证》暂停使用。

新办企业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相关培训由各基层局自行组织,并不得因此向纳税人收取任何费用。

四、本《管理规定》自文到之日起试行,试行期半年。

附件: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坚持依法治税,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本着简化程序、下放权限、提高办税效率、优化服务以及规范税务行政行为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增值税专用发票内部管理办法》、《税务人员涉税违规违纪若干问题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我市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以下简称“专用发票”)的实际情况,制订本管理规定。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审批权限的通知》的通知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审批权限的通知》的通知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审批权限的通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07.09.21•【字号】鲁国税发[2007]131号•【施行日期】2007.09.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增值税,税收征管正文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审批权限的通知》的通知(鲁国税发[2007]131号)各市国家税务局(不发青岛):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审批权限的通知》(国税函[2007]918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将省、市国税局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以下简称最高开票限额)审批权限下放到区县国税局,是加强税收管理、简化办税环节、提高工作效率的重要举措,各级国税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

区县国税局一定要强化责任意识,按照总局和省局关于办理最高开票限额行政许可的规定和要求,依法做好受理、核查、决定、送达等各项工作。

开票限额审批权限下放后,市国税局要加强对区县国税局的工作指导,确保该项工作顺利开展。

二、要加强最高开票限额审批与发票发售工作的协调,对取得最高开票限额准予许可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要合理调整其发票用量,既要加强管理,又要满足纳税人的生产经营需要。

三、本《通知》下发之前,各市国税局已经受理的最高开票限额行政许可,按原规定权限办理;《通知》下发之后,统一由区县国税局办理开票限额行政许可事宜。

10月底以前,省、市国税局汇总原作出准予许可的纳税人清单,列明纳税人名称、识别号、主管税务机关、开票限额、起止时间等详细信息,打印盖章后传递区县级税务机关,区县级税务机关依据清单在相关系统中录入信息,并对纳税人进行监督管理。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审批权限的通知(略)二OO七年九月二十一日。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增值税减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增值税减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增值税减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增值税减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2002年12月13日)各市国家税务局、市内各国家税务局:为进一步规范增值税减免税,简化审批程序,提高工作效率,强化监督机制,现将《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增值税减免税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原《增值税减免管理暂行办法》(青国税税政[2000]90号)同时停止执行。

根据省国税局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要求,2002年《增值税税收优惠情况季度(年度)统计表》年度统计数字,请各单位务于2003年1月15日前上报市局。

附件:2、增值税税收优惠情况季度(年度)统计表附件:1、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增值税减免税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正确贯彻执行国家税收政策,规范增值税减免税(以下简称“减免税”)管理,堵塞税收漏洞,简化程序,提高工作效率,强化监督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他税收法规政策,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依法由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各级税务机关负责管理的增值税的减、免、退税(不包括出口免税、退税和多缴税款退税)工作,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减免税实行审批制,未经国税机关审核批准,一律不得减免税。

第四条符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减免税条件的纳税人应按规定向国税机关提出减免税申请。

第五条各类减免税经国税机关资格认定后,按政策规定条件、范围免、退税款。

第二章认定管理第六条各类减免税资格认定(以下简称“资格认定”)以文件形式审批,以保证资格认定的规范性和统一性。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规定》的通知【标 签】发票管理【颁布单位】青岛市国家税务局【文 号】青国税发﹝2013﹞151号【发文日期】2013-12-25【实施时间】2013-12-25【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增值税为规范我市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工作,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市局对《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增值税发票管理规定(修订稿)》进行了全面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增值税发票管理规定(修订稿)》同时废止。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规范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使用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人员涉税违规违纪若干问题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1〕7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增值税专用发票内部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0〕40号,以下简称“辅导期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3〕第39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我市专用发票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青岛市所辖范围内各级税务机关专用发票的保管、发售、审核审批等工作。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专用发票,是指可以作为增值税抵扣凭证的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和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货运专用发票)。

本规定所称“小型商贸批发企业”是指“辅导期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的企业。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9号关于简化增值税发票领用和使用程序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9号关于简化增值税发票领用和使用程序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增值税发票领用和使用程序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9号字体:【大】【中】【小】为切实转变税务机关工作职能,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提高办税效率,国家税务总局开展了“便民办税春风行动”,全面全程提速办税,给诚信守法的纳税人提供更多的办税便利,现将简化增值税发票领用和使用程序有关问题公告如下:一、简化纳税人领用增值税发票手续取消增值税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下同)手工验旧。

税务机关应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发票税控系统报税数据,通过信息化手段实现增值税发票验旧工作。

二、简化专用发票审批手续一般纳税人申请专用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和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下同)最高开票限额不超过十万元的,主管税务机关不需事前进行实地查验。

各省国税机关可在此基础上适当扩大不需事前实地查验的范围,实地查验的范围和方法由各省国税机关确定。

三、简化丢失专用发票的处理流程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购买方可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或《丢失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附件1、2,以下统称《证明单》),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可凭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证明单》,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和《证明单》留存备查。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认证,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可将专用发票抵扣联作为记账凭证,专用发票抵扣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增值税专用发票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增值税专用发票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审批权限的通知》的通知【标 签】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审批,最高开票限额【颁布单位】青岛市国家税务局【文 号】青国税函﹝2007﹞205号【发文日期】2007-09-25【实施时间】2007-10-08【 有效性 】条款失效【税 种】增值税“”20115各市国家税务局、市内各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审批权限的通知函〔2007〕918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执行。

一、增值条款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审批权限及时限 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由一般纳税人提出申请,各市国家税务局、市内各国家税务局(以下简称主管税务机关)依法严格审批。

主管税务机关应自接到一般纳税人申请之日起1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工作。

二、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审批流程 (一)主管税务机关文书受理窗口受理纳税人递交的申请,录入V2.0并打印《税务文书受理回执单》,告知纳税人受理日期及索取结论日期。

纸质审批资料在1个工作日内转交税源管理部门。

(二)税源管理部门在8个工作日内完成实地核实及初审工作。

具体为:税源管理部门综合业务岗在1个工作日内将审批资料分送税收管理员岗,税收管理员岗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实地核实工作,填写《最高开票限额核实报告》并提出增额意见后报送税源管理科长(五市税务分局局长)签批意见。

税源管理科长(五市税务分局局长)在2个工作日内签批意见后,报送分管局长。

(三)税源管理部门的分管局长接到审批资料后,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批,完成终审工作。

(四)主管税务机关终审完毕后,审批资料由主管税务机关税源管理部门留存。

《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申请审批表》一式四份,加盖公章后由纳税人、税源管理部门、信息中心和发票发售部门各留存一份。

三、专用发票开票限额的票种核定及防伪税控信息修改 纳税人的专用发票开票限额发生变化后,首先由防伪税控综合管理岗更改防伪税控系统信息,然后由防伪税控企业发行岗更改企业的IC卡信息。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发票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发票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发票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3.11.12•【字号】青地税征函[2003]20号•【施行日期】2003.11.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发票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青地税征函〔2003〕20号2003年11月12日)市征收局,各分局、各市地税局:为进一步规范发票管理,切实做好税收征管的基础工作,现就日常发票管理工作中的若干问题明确如下:一、关于纳税人发票领购资格的认定问题(一)普通发票的资格认定。

凡需要使用发票的纳税人,凭税务登记证(副本)或注册税务登记证(副本)以及纳税人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印模(税务机关留存备案)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发票管理部门填报“领购发票申请审批表”,申请办理发票领购事宜。

(二)货物运输业发票的认定。

凡需要领购、开具货物运输业发票的纳税人,根据《货物运输业营业税税收征收管理试行办法》中规定的范围、条件、需携带的有关证件和资料等办理自开票纳税人或代开票纳税人资格认定。

对符合条件办理自开票纳税人或代开票纳税人的,核发相关认定证书后,方可领购、开具《山东省公路货运专用发票》(甲、乙票)。

二、关于核定领购发票的数量、种类、开票方式问题(一)发票管理部门根据纳税人的经营范围、经营规模,审核确认纳税人使用发票的种类、准购数量、开票方式,并填写《纳税人使用发票种类认定表》(发票改革后使用),经纳税人签字认可后,有发票管理部门留存,并核发发票领购簿(卡),同时将纳税人领购发票的相关信息录入计算机。

发票的发售数量依据纳税人的经营规模、开票频率和纳税人申报的诚实程度综合确定;发票发售的种类依据纳税人的经营范围等确定;发票的开票方式(普通发票)依据纳税人注册资金、经营规模等确定,经发票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查签字后,将纳税人核定购领发票的数量、种类、开票方式等相关信息录入计算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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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简化增值税专用发票限量限额审批工作有
关问题的通知
【标 签】简化,限额审批管理
【颁布单位】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文 号】青国税函﹝2008﹞162号
【发文日期】2008-07-10
【实施时间】2008-07-10
【 有效性 】全文废止
【税 种】增值税
注释:全文废止,参见《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的公告》(青岛市国家税务局2011年第5号公告),2011-8-29。

各市国家税务局、市内各国家税务局:
根据全市纳税服务工作会议的有关要求,为进一步简化办税程序,减轻纳税人负担,减少管理员的工作量,切实提高办税效率,优化纳税服务,结合我市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管理实际情况,现就专用发票限量限额管理有关问题作出如下调整,请各单位遵照执行。

一、正式一般纳税人专用发票增量管理
正式一般纳税人专用发票实际月用量超过核定数量,需增加月用量的,由纳税人填报《防伪税控超限量购买发票申请表》(以下简称《超限量申请表》),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科长(五市税务分局局长)根据纳税人的实际需要予以审核、签署意见,防伪税控综合管理岗更改防伪税控系统信息,防伪税控企业发行岗更改企业IC卡信息,最后由发票发售岗修改综合征管系统的票种核定信息,并向纳税人发售专用发票。

上述工作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

纳税人申请增量不再经过机内文书流转。

取消税源管理部门审批环节。

取消原纳税人附送的"书面申请、需增加领购数量的有关合同协议及相关的进项发票"以及"防伪税控系统打印的当月《专用发票明细表》"。

审批工作日由6个工作日减为2个工作日。

《超限量申请表》1式3份,加盖公章后由纳税人、信息中心、发票发售部门各留存1份。

发票发售岗核定企业月用量,必须确保纳税人每月领购专用发票的次数最多不得超过2次。

对因增量导致领购次数超过2次的,发票发售岗应于当月修改票种核定中的每次领购数量,与每月领购数量一致。

二、辅导期一般纳税人专用发票增量管理的特殊规定
(一)审核流程。

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申请增加专用发票领购数量,仍需经过机内文书审核流程,但审核环节予以简化。

主管税务机关文书受理岗受理纳税人递交的申请,录入V2.0并通过"出具文书"模块打印《税务文书受理回执单》,告知纳税人受理日期及索取结论的日期,并将机内文书及纸质审核资料转交办税服务厅科长(五市税务分局局长)终审。

取消税源管理部门审批环节;审批工作日由原来的6个工作日改为2个工作日内完成。

(二)纳税人需提报的资料。

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申请增加专用发票领购数量,除填报《超限量申请表》外,还须附送以下资料:
1.防伪税控系统打印的当月《专用发票明细表》
2.已预缴增值税的《税收缴款书》及复印件
(三)辅导期一般纳税人专用发票超限量核定的有效期为当月。

三、专用发票增量管理的动态监控
辅导期一般纳税人转正的当月、成立时即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新办企业成立满一年的当月,由主管税务机关税源管理部门对其专用发票使用情况进行评估。

经评估发现纳税人有违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反《》、《》等行为的,除按相关规定处理外,应制作《调整限量限额建议书》,列明纳税人的违法违规事实及依据,转发票发售部门,并通知纳税人到发票发售部门进行重新调整,由发票发售部门相应调减纳税人的限量限额。

四、专用发票增额管理
纳税人申请调整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的审批权限及流程仍按照《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审批权限的通知〉的通知》(青国税函﹝2007﹞205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但纳税人不需再报送"书面申请、企业进销合同或协议、已认证的进项发票、购进货物的付款证明以及由防伪税控开票子系统打印的近期存根联报税清单"。

税源管理部门在实地核查时可视情况对以上资料进行核查,确有必要的也可取得复印件作为工作底稿。

大型商贸企业和工业企业的有效期核定仍按原规定执行。

中小型商贸企业有效期由原来的最多不超过12个月,改为原则上不得低于12个月;对企业偶然发生大宗交易业务,单笔销售额超过已设定的最高开票限额较大的,可实行单次审批,有效期不超过1个月。

五、中小型商贸企业变更法人代表的,由税源管理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约谈企业法人代表,经约谈无问题的,不核减纳税人的专用发票用量及限额;经约谈有问题的,税源管理部门提出核减限量限额的申请,报分管局长审批;无法与企业法人代表取得联系的,通知发票发售部门暂停向其发售专用发票。

取消《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增值税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青国税函﹝2005﹞166号)第三条第二款中"对变更法人代表的中小型商贸企
业……发票发售部门暂停止向其发售专用发票……税源管理部门约谈企业法人代表后,方可通知发票发售部门发售专用发票,其月领购数量及开票限额原则上应控制在25份万元版以下"的规定。

六、《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规定(修订试用稿)〉的通知》(青国税发﹝2004﹞119号)第三十条"纳税人连续三个月领购专用发票达不到核定的最高标准的予以核减用量或限额"的有关规定停止执行。

七、本文自2008年7月17日起执行,《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规定(修订试用稿)〉的通知》(青国税发﹝2004﹞119号)、《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限量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青国税函﹝2007﹞184号)、《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审批权限的通知〉的通知》(青国税函﹝2007﹞205号)中相关内容与本文不符的,按照本文规定执行。

各主管税务机关必须于2008年7月16日下午5时前将已录入综合征管软件V2.0的超限量审核文书全部终审完毕,对到期未终审的文书一律予以删除。

2008年7月17日起启用新的辅导期一般纳税人超限量购买专用发票机内文书审核流程。

附件:1.防伪税控超限量购买发票申请表
2.防伪税控超限额购买发票申请审批表
附件.doc
关联知识: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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