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代扣代缴有关规定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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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登记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登记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登记与申报事项的公告【法规类别】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发文字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4号【发布部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日期】2013.11.11【实施日期】2014.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登记与申报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4号)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综〔2013〕88号),现将文化事业建设费登记与申报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登记事项凡应缴纳和扣缴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缴纳人、扣缴人),须按以下规定填写《文化事业建设费登记表》(附件1),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文化事业建设费登记事项。

(一)缴纳人、扣缴人在办理税务登记或扣缴税款登记的同时,办理文化事业建设费登记。

(二)本公告发布之日前已经办理税务登记或扣缴税款登记,但未办理文化事业建设费登记的缴纳人、扣缴人,应在本公告发布后,首次申报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前,补办登记事项。

(三)不经常发生文化事业建设费应缴纳行为或按规定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扣缴税款登记的缴纳人、扣缴人,可以在首次文化事业建设费应缴纳行为发生后,办理登记事项。

二、申报事项(一)缴纳人、扣缴人应在申报期内分别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表》(附件2)、《文化事业建设费代扣代缴报告表》(附件3,以下简称申报表)。

申报数据实行电子信息采集的缴纳人、扣缴人,其纸质申报表按照各省税务机关的要求报送。

(二)缴纳人计算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时,允许从提供相关应税服务所取得的全部含税价款和价外费用中减除有关价款的,应根据取得的合法有效凭证逐一填列《应税服务扣除项目清单》(附件4),作为申报表附列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同时报送。

缴纳人应将合法有效凭证的复印件加盖财务印章后编号并装订成册,作为备查资料并妥善保管,以备税务机关检查审核。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发票管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发票管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发票管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9.12.22•【字号】青地税发[2009]196号•【施行日期】2009.12.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发票管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青地税发[2009]196号)市稽查局、征收局,各分局、各市地税局,市局机关各处室:《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发票管理改革实施方案》业经市局2009年第8次局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认真组织学习,做好发票管理改革工作。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二日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发票管理改革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9〕16号)和全市地税工作会议精神,切实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强化“信息管税”,着力构建发票管理长效机制,维护国家正常的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8〕80号),结合我市地税发票管理实际,制定此方案。

一、发票管理改革的意义现有的发票管理制度、管理模式主要是基于手工操作构建的。

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对发票管理的要求也不断提高,特别是在“信息管税”的思路下,充分采集发票开具信息、解决征纳双方信息不对称的问题,显的尤为重要。

而我局现有的发票管理模式和管理手段已不适应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需要,一定程度上制约着税收征管工作质效的提升。

因此,实施发票管理改革对于加强税源管理,提高征管质量和效率,堵塞征管漏洞,强化财务监督,维护社会主义经济秩序,建设和谐社会,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二、发票管理改革的总体目标和具体任务根据“简并票种、统一票样,网络开票、建立平台”的工作思路,我局发票管理改革工作的总体目标是:通过简并票种,提高发票业务的办理效率,方便纳税人使用;通过机具开票,提高发票信息采集水平,强化税收监控;通过数据比对,提高发票数据增值利用水平,实现“以票控税”;通过增强防伪,提高发票的辨别能力,增强真伪识别的准确性。

财政部关于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16.12.03•【文号】财会[2016]22号•【施行日期】2016.12.0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会计正文关于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6]22号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中央管理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为进一步规范增值税会计处理,促进《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贯彻落实,我们制定了《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财政部2016年12月3日附件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等有关规定,现对增值税有关会计处理规定如下:一、会计科目及专栏设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当在“应交税费”科目下设置“应交增值税”、“未交增值税”、“预交增值税”、“待抵扣进项税额”、“待认证进项税额”、“待转销项税额”、“增值税留抵税额”、“简易计税”、“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代扣代交增值税”等明细科目。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在“应交增值税”明细账内设置“进项税额”、“销项税额抵减”、“已交税金”、“转出未交增值税”、“减免税款”、“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销项税额”、“出口退税”、“进项税额转出”、“转出多交增值税”等专栏。

其中:1.“进项税额”专栏,记录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而支付或负担的、准予从当期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增值税额;2.“销项税额抵减”专栏,记录一般纳税人按照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因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销项税额;3.“已交税金”专栏,记录一般纳税人当月已交纳的应交增值税额;4.“转出未交增值税”和“转出多交增值税”专栏,分别记录一般纳税人月度终了转出当月应交未交或多交的增值税额;5.“减免税款”专栏,记录一般纳税人按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准予减免的增值税额;6.“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专栏,记录实行“免、抵、退”办法的一般纳税人按规定计算的出口货物的进项税抵减内销产品的应纳税额;7.“销项税额”专栏,记录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应收取的增值税额;8.“出口退税”专栏,记录一般纳税人出口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按规定退回的增值税额;9.“进项税额转出”专栏,记录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等发生非正常损失以及其他原因而不应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按规定转出的进项税额。

营改增有哪些规定以及限制依据

营改增有哪些规定以及限制依据

营改增有哪些规定以及限制依据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要求,⾃2013年8⽉1⽇起,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试点。

除营改增先期试点地区外,其他试点地区⼴告业⽂化事业建设费(以下简称营改增⽂化事业建设费)将改由国税部门征收,为确保营改增⽂化事业建设费的平稳征收,有必要对营改增扩⼤试点后营改增⽂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的有关事项进⾏明确。

为配合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的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试点,继续做好营改增⽂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作,国家税务总局制定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中⽂化事业建设费征收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5号,以下简称公告)。

为⽅便⼤家掌握,现就营改增⽂化事业建设费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缴纳义务⼈和扣缴义务⼈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前,在中华⼈民共和国境内依照《中华⼈民共和国营业税暂⾏条例》的规定缴纳娱乐业、⼴告业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为⽂化事业建设费的缴纳义务⼈,应当依法向主管地税机关缴纳⽂化事业建设费。

单位和个⼈,包括具有上述纳税义务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籍个⼈。

⼴告代理是经营者承诺为他⼈的商品或劳务作宣传的⾏为,只是在经营过程中转托有关新闻媒体发布,符合《营业税税⽬注释》关于⼴告业的解释,应按“服务业——⼴告业”征收营业税,同时负有⽂化事业建设费的缴纳义务。

按照财税〔2013〕37号⽂件规定,纳⼊营改增试点范围,适⽤财综〔2012〕68号通知,缴纳和扣缴⽂化事业建设费的单位和个⼈,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化事业建设费缴费信息登记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化事业建设费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1号)的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化事业建设费缴费信息登记和申报缴纳⽂化事业建设费。

个人代开发票缴纳了增值税,怎么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代开发票缴纳了增值税,怎么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代开发票缴纳了增值税,怎么缴纳个⼈所得税?昨天⼆哥的⼀篇关于个⼈去税务局代开发票的⽂章引起了⼤家的⼴泛讨论,也由此引发了很多相关的问题的思考。

前⽂阅读:个⼈代开普通发票起征点300-500,超过就纳税⼆哥选取了⼏个⽐较有代表性的问题,做⼀个汇总梳理,希望能对⼤家有所启发。

1关于⽂章中说的除了特殊情况,⾃然⼈都只能按次征税,也就是⽆法享受免税政策,很多朋友就在问,这⾥的特殊情况指的是什么?就⼆哥⽬前学习了解,特殊情况⽆法就是下⾯这两种。

1、采取⼀次性收取租⾦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收⼊。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规定《中华⼈民共和国增值税暂⾏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所称的其他个⼈,采取⼀次性收取租⾦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收⼊,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租⾦收⼊未超过1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也就是说,⽐如⾃然⼈出租住房,你去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是可以享受到这个免税政策的。

2、保险企业代个⼈保险代理⼈申请汇总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单个代理⼈⽉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当然,证券经纪⼈、信⽤卡和旅游等⾏业的个⼈代理⼈可⽐照执⾏。

2还有朋友问,其他个⼈提供咨询服务为什么不能代开专票?有没有个⼈可以申请代开专票的情况?这个问题是这样的,国税发[2004]15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发票管理办法(试⾏)》的通知第⼆条规定本办法所称代开专⽤发票是指主管税务机关为所辖范围内的增值税纳税⼈代开专⽤发票,其他单位和个⼈不得代开。

⽽第五条说本办法所称增值税纳税⼈是指已办理税务登记的⼩规模纳税⼈(包括个体经营者)以及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可予代开增值税专⽤发票的纳税⼈。

个⼈当然没有办理税务登记,这其实就已经确定了其他个⼈不得代开增值税专⽤发票的总体原则。

但是,营改增后,下⾯三种情况,个⼈也可以代开专票,我们来看看。

税总函[2016]14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委托地税局代征税款和代开增值税发票的通知第⼆条第(四)增值税⼩规模纳税⼈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以及其他个⼈出租不动产,购买⽅或承租⽅不属于其他个⼈的,纳税⼈缴纳增值税后可以向地税局「现在是税务局」申请代开增值税专⽤发票。

“营改增”非居民企业代扣代缴增值税政策

“营改增”非居民企业代扣代缴增值税政策

“营改增”非居民企业代扣代缴增值税政策一、增值税纳税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向试点地区单位和个人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的境外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

浙江省自2012年12月1日起正式施行。

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理解为应税服务接收方在境内,只要应税服务接受方在境内,无论应税服务发生地、应税服务消费或使用地是否在境内,都属于境内应税服务,即收入来源地原则。

下列情形不属于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一)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完全在境外消费的应税服务。

包括下列三层意思:1.应税服务的提供方为境外单位或者个人;2.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外接受应税服务;3.所接受的服务必须完全发生在境外并在境外消费(包括提供服务的连续性和完整性,以及服务的开始和结束,包括中间环节均在境外)。

如:区内某公司在美国租用仓库保管货物,是完全在境外消费的应税服务,因此不属于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

(二)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个人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

包含两层意思:1.应税服务的提供方为境外单位或个人;2。

有形动产完全在境外使用,这就要求有形动产使用的开始和结束均在境外(包括中间环节)。

如:居住地在试点地区的中国公民在美国承租一辆车旅游,由于完全在境外使用,不属于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

二、增值税扣缴义务人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试点地区提供应税劳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代理人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接受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

以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的,境内代理人与应税服务接收方的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应都在试点地区,否则仍按照现行有关规定代扣代缴营业税;以境内的接收方为扣缴义务人的,接收方的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应都在试点地区,否则仍按照现行有关规定代扣代缴营业税。

【案例】境外R公司在境内没有经营机构,常州J科技公司为境外R公司的代理人,2012年12月R公司分别向南京A公司、杭州B公司、济南C公司提供信息技术服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登记与申报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登记与申报事项的公告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期内可 以相 抵, 相抵 后仍出现 负差 的, 可结 转下一 个纳 税期相抵 , 但
年末时仍 出现负差的, 不得 转入 下一 个会 计年度 ” 内容 同时废止 。
( 国家税务 总局公告2 0 1 3 年第6 3 号. 2 0 1 3 年1 1 月6 E 1 )
关于重 新印发 《 总分机 构试点纳税 人增值税 计算缴纳 暂行办法 》的通知
改 征增 值 税试 点中文化 事业 建 设 费征 收有 关事项 的公 告 ( 国家
( 国家税务 总局公 告2 o 1 3 年第6 4 号 2 o 1 3 年” 月1 1 日)
本公 告f l2 0 1 3 年1 2 月1 日起施 行。 国家税 务总 局关于印发< 金融 税 务 总局公告 2 0 1 3 年 第3 5 号) 同时废 止。
二、 申报 事 项
项税 额 不得 汇 总。 六、 分 支机 构发生 应税 服 务 范围注释 》 所 列业 务 , 按 照应征 应 预缴 的增值 税=应 征增 值税 销售 额 X 预征 率、 预 征率 由财政 部 和国家 税务 总局 规定 , 并适时 予以调 整。 分 支机பைடு நூலகம்构销 售货 物、 提 供 加工 修理 修 配劳 务, 按照增值 税暂 行条 例及 相关 规定 就 地申报缴 纳增 值税 。 七、 分 支机 构 发生 应 税 服 务 范围注 释 所 列业 务 当期已预 缴的增 值 税 税 款 , 在总 机构 当期增值 税 应 纳税 额 中抵 减不 完的, 八、 每 年 的第一 个 纳 税申报 期结 束后 , 对 上 一 年度 总分 机 构 税, 按照各 自 销 售收 入 占比和总 机构 汇总的上 一 年度应 交增 值 税 的, 通过 暂停 以后 纳税申报期预缴 增值 税的方式予以解决 。 分 支机 后 纳税申报期由分 支机 构在 预缴 增值 税时一 并就地 补缴 入库。 九、 总机 构及 其 分 支机 构的其 他增 值 税 涉税 事 项, 按照营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工作的若干意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工作的若干意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工作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4.08.24•【文号】国税发[2004]108号•【施行日期】2004.08.2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工作的若干意见(国税发[2004]10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税收征管工作的总体要求,为贯彻“以申报纳税和优化服务为基础,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集中征收,重点稽查,强化管理”的征管模式,完善征管体制,夯实征管基础,强化税源管理、优化纳税服务,实现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提高税收征管的质量和效率,现就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工作提出以下意见,请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一、加强税款征收管理(一)加强对纳税申报的审核办税服务厅窗口工作人员在受理纳税申报时,要按照“一窗式”管理规程的要求,对各类纳税申报资料的完整性和基本数据逻辑进行必要的审核。

在审核增值税申报资料时,要认真比对防伪税控磁卡记录销售额与申报的专用发票销售额、防伪认证数与申报专用发票抵扣数,比对运输发票、废旧物资发票、海关代征凭证以及农副产品收购票抵扣清单(磁盘)汇总额与申报表对应抵扣额,其他发票填开额与申报销售额等。

受理运输企业营业税申报,要比对申报的税额与发票清单(磁盘)汇总额。

发现申报差错要及时处理,辅导纳税人纠正一般性错误,不断提高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税源管理部门要根据纳税人户籍资料以及各类相关指标,对纳税申报真实性做进一步审核评估,及时发现问题,采取措施,堵塞管理漏洞。

(二)严格欠税管理税款征期过后,要及时将纳税人欠缴税款情况提交税源管理部门催缴,最大限度地减少新欠税款的形成。

要加强延期申报管理,严格执行滞纳金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豁免滞纳金。

对历史形成的欠税,要严格执行有关规定,不得采取任何变通办法擅自减免欠缴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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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代扣代缴有关规定的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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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代扣代缴有关规定的公

【标签】营改增,代扣代缴
【颁布单位】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文号】
【发文日期】2019-09-06
【实施时间】2019-09-06
【有效性】全文废止
【税种】增值税
注释:自2019年5月1日起,全文废止。

参见《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2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9]37号文印发,以下简称《办法》)和《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综[2019]88号)的有关规定,现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代扣代缴有关规定公告如下:
一、增值税扣缴义务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以下称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代理人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接受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

二、扣缴义务人解缴增值税税款
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增值税应税服务从境内取得的销售额应缴纳的增值税,由扣缴义务人在每次向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支付应税销售额时从支付的款项中代扣代缴。

(一)扣缴义务人每次解缴税款,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增值税代扣、代缴税
款报告表》、代扣代缴税款合法凭证以及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1.报送《增值税代扣、代缴税款报告表》,附应税服务接受方明细;
2.《票款结报单》、代扣代收税款凭证及《税收票款结报手册》;
3.扣缴事项的书面说明、应税服务合同,有代理人的还需提供代理合同。

(二) 扣缴义务人应到办税服务厅办理税款结报手续。

主管税务机关对应《增值
税代
扣、代缴税款报告表》应税服务接受方明细分别开具税收缴款凭证。

(三)境外单位和个人提供应税服务从境内取得应税销售额,需要申请享受免税的
按《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减免税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
(青岛国税公告2019年第8号)的规定办理。

(四)境外单位和个人提供应税服务从境内取得应税销售额,需要申请享受税收协
定免税待遇的按相关规定程序办理。

三、关于税款抵扣
应税服务的接受方凭税收缴款凭证抵扣进项税额的,应取得税收缴款凭证的原件,按照《办法》及其现行增值税规定抵扣税款。

四、文化事业建设费扣缴义务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广告服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
构的,以其代理人为文化事业建设费的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广告服务接
受方为文化事业建设费的扣缴义务人。

文化事业建设费扣缴义务人除须报送《文化事业建设费代扣代缴报告表》外,文
化事业建设费的缴纳期限、报送资料等事项按照本公告第二条增值税扣缴义务人的有关规
定执行。

本公告自2019年8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关联知识:
1.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减免税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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