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水资源税征管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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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部分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补充通知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部分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补充通知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部分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补充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02.01.14•【字号】青国税函[2002]9号•【施行日期】2002.01.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增值税正文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部分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补充通知(青国税函[2002]9号2002年1月14日)各市国家税务局、市内各国家税务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98号)市局已以青国税发[2001]308号文件转发,现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资源综合利用是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一项长远战略方针,也是一项重大的技术经济政策。

近几年,随着技术的开发和成熟,出现了一批新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新能源。

为鼓励节约能源,开发新能源,促进环保产业的发展,此次国家出台了部分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的增值税政策。

各级国税部门要认真学习正确理解和掌握新政策的内容和要求,结合实际做好新老政策的衔接工作,及时了解和研究解决政策执行中的新情况、新问题,抓好贯彻落实,确保国家政策贯彻落实到位。

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98号)下发执行以后,原《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对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等实行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6]020号)文件继续执行。

但对生产的原料中掺有不少于30%的煤矸石、石煤、粉煤灰、烧煤锅炉的炉底渣(不包括高炉水渣)及其他废渣的水泥自2001年1月1日起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

三、免征增值税的建材产品是指可直接用于建造建筑物的产品,不包括用于生产建材产品的原料。

四、生产财税[2001]198号文件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所列利废项目生产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利用风力生产的电力除外)的企业,取得资源综合利用企业认定资格后,需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的,按照现行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管理有关规定,报国税机关审批。

青岛市国税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业务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青岛市国税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业务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青岛市国税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业务问题的规定》的通

【法规类别】增值税
【发文字号】青国税函[2002]263号
【发布部门】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发布日期】2002.09.23
【实施日期】2002.09.2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青岛市国税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业务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青国税函[2002]263号2002年9月23日)
各市国家税务局、市内各国家税务局:
根据近期实际工作中反映出的具体业务问题,经研究并请示国家税务总局,市局制定了《增值税若干业务问题的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凡以前相关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一律以本通知规定为准;若国家税务总局有新规定,应统一按新规定执行。

附件:
一、适用税率问题
(一)关于挂面的适用税率
挂面适用17%的增值税税率。

(二)关于“人发”的适用税率
“人发”适用17%的增值税税率,并按照“废旧物资”的税收政策规定执行。

二、进项税额抵扣问题
(一)关于运费抵扣凭证
按现行政策规定准予抵扣进项税额的运输货票是指国营铁路、民用航空、公路和水上运输单位开具的货票,以及从事货物运输的非国有运输单位开具的套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的货票。

除上述规定以外的其他部门和单位(如运管处等)代开的发票以及货运定额发票不能作为运费抵扣凭证,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二)关于进口货物的抵扣时限问题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进口货物只要从海关取得符合进项税额抵扣政策规定的进口完税凭证,即允许其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三)关于软。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和契税若干具体政策的公告》的解读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和契税若干具体政策的公告》的解读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和契税若干具体政策的公告》的解读文章属性•【公布机关】青岛市其他机关•【公布日期】2015.05.25•【分类】地方政府规章解读正文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和契税若干具体政策的公告》的解读为了加强土地增值税、契税征收管理,进一步明确房地产项目土地增值税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契税相关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并发布《关于土地增值税和契税若干具体政策的公告》(2015年第2号,以下简称《公告》)。

一、关于土地成本与其他房地产开发成本的归集分摊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需要分别计算增值率,由此产生成本费用的分摊问题。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财法字〔1995〕第6号)第九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第四条规定,本条明确土地成本和其他房地产开发成本在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之间的分摊方法。

第一条第一款中,将“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归集为“土地成本”。

因为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是为取得土地使用权而付出的代价,在土地征用和拆迁阶段,房地产开发行为尚未开始,因此不宜将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直接归属于房地产开发成本,而应当采用与“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同样的归集方法。

“别墅区”是指包含项目内所有别墅且占地相对独立,有道路、围墙等明显分隔标志的区域。

“联排别墅”是指并联的类别墅建筑,“合院式别墅”是指由联排别墅围合而成的类别墅建筑。

第一条第二款中,明确其同时符合四项特殊条件的成本应该直接计入受益对象的成本中核算,比如装修成本等。

不符合特殊条件的成本按照普通住宅与非普通住宅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计算分摊。

但在清算审核中,一旦发现直接归集的成本有一条不符合直接归集条件的情况,比如合同中包含共同工程、存在虚假发票等,则其他房地产开发成本整体按照建筑面积法分摊。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增值税消费税与附加税费申报表整合有关事项的温馨提示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增值税消费税与附加税费申报表整合有关事项的温馨提示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增值税消费税与附加税费申报表整合有关事项的温馨提示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税务局•【公布日期】2021.07.29•【字号】•【施行日期】2021.07.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增值税,消费税,税务综合规定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增值税消费税与附加税费申报表整合有关事项的温馨提示尊敬的纳税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消费税与附加税费申报表整合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20号,以下简称《公告》)及其解读,自2021年8月1日起,在全国推行增值税、消费税分别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申报表整合(以下简称整合申报),启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预缴表》及其附列资料和《消费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

为便于纳税人、缴费人快速了解申报表整合的主要内容,山东省税务局现将有关重点事项提示如下:一、适用《公告》的整合申报缴纳所属期《公告》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

按月度申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及附加税费的纳税人,申报缴纳所属期2021年7月及以后的增值税、消费税及附加税费,适用《公告》。

按季度申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及附加税费的纳税人,申报缴纳所属期2021年第3季度及以后的增值税、消费税及附加税费,适用《公告》。

纳税人调整以前所属期税费事项的,按照相应所属期的税费申报表相关规则调整。

纳税人调整以前所属期税费事项的,按照相应所属期的税费申报表相关规则调整。

二、整合申报的实现方式和填写指引为配合《公告》施行,山东省税务局近期组织了对支撑申报的信息系统和电子税务局进行了功能的优化和完善,覆盖了增值税、消费税和附加税费申报的所有场景,2021年8月1日正式启用。

山东省税务局各办税服务厅及电子税务局的纳税申报受理服务,均自2021年8月1日起同步提供整合申报服务。

2023年水资源税政策要点介绍

2023年水资源税政策要点介绍

2023年水资源税政策要点介绍介绍主要分为三部分一、水资源税总体概述水资源税由水资源费改制而来,是对直接取用地表水、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资源税。

2016 年7月1日,在河北省率先实施水资源税改革试点。

自2017 年12 月1 日起,试点范围扩大至北京市、天津市、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山东省、河南省、四川省、陕西省、宁夏回族自治区等9 个省、自治区、直辖市。

目前和水资源税相关的政策文件包括扩大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山东省水资源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水资源税征管有关事项的公告。

二、涉税务基础要素讲解纳税人直接取用地表水、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为水资源税纳税人。

纳税人中的不纳税情形:(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从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取用水的。

(二)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用水的。

(三)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为配置或者调度水资源取水的。

(四)为保障矿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产安全,必须进行临时应急取用排水的。

(五)为消除对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临时应急取水的。

(六)为农业抗旱和维护生态与环境,必须临时应急取水的征税对象。

水资源税的征税对象为地表水和地下水。

地表水陆地表面上动态水和静态水的总称,包括江、河、湖泊、含水库等水资源。

地下水,埋藏在地表以下各种形式的水资源、地热、矿泉水暂不纳入水资源税征税范围。

应纳税额计算从量计增。

除了水利发电和火力发电灌流式不含循环式冷却取用水,其他情形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等于实际取用水量乘以适用税额。

一是城镇公共供水企业实际取用水量应当考虑合理损耗因素。

山东省城镇公共供水企业合理损耗率为17%,城镇公共供水企业实际取用水量等于实际取水量乘以1减合理损耗率的差。

二是疏干排水的实际取用水量按照排水量确定。

疏干排水是指在采矿和工程建设过程中破坏地下水层,发生地下涌水的活动。

三是适用税额是指取水口所在地的税额。

水利发电和火力发电灌流式不含循环式冷却取水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运输业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青国税函[2003]264号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运输业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青国税函[2003]264号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运输业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运输业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青国税函[2003]264号2003年12月10日)各市国家税务局、市内各国家税务局: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运输业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青国税发明电[2003]5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对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明电[2003]53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一、关于职责分工。

请按照青国税发(2003)233号的规定,八区由纳税服务科牵头,五市由税政法规科牵头。

各部门具体职责分工重申如下:纳税服务科负责该项工作的业务指导和培训、货物运输发票抵扣清单信息的接收和汇总工作以与纳税申报表相关数据的比对工作;信息中心负责采集软件的培训、安装、维护和数据传递等技术支持工作;税源管理科负责对比对不符发票的检查落实,检查过程中发现偷骗税行为的,转稽查局处理。

二、关于采集工作流程(一) 办税服务厅每个申报窗口均可采集数据。

(二) 办税服务厅应先设一共享目录。

(三) 纳税人报送软盘后,可先通过“货物运输发票抵扣联申报数据检查软件”(可通过市局内部网站下载)进行检查,对检查发现错误的,可要求企业重新报送。

检查的过程中应将企业计算抵扣的进项税额与附表二中的第8栏7%抵扣率进行比对,比对不符的按“一窗式”管理有关规定办理。

12月份采集过程中如发现因纳税人未录入2003年11月1日以前开具的发票导致比对不符的,可不要求纳税人重新报送,同时告知纳税人下月申报时应录入电子信息。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办理市场主体歇业和注销环节涉税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办理市场主体歇业和注销环节涉税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办理市场主体歇业和注销环节涉税事项的公告》的解读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22.06.29•【分类】法规、规章解读正文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办理市场主体歇业和注销环节涉税事项的公告》的解读一、公告是在什么背景下出台的?答:2021年8月,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46号,以下简称《条例》),于2022年3月1日正式实施。

《条例》进一步完善市场主体登记制度,对现行各类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法律法规进行了系统梳理、整合,将商事制度改革成熟举措法律化,规定了简易注销程序、增设了歇业制度。

为贯彻落实《条例》,做好市场主体登记与税收业务制度衔接,服务纳税人,制定本公告。

二、市场主体歇业是否需要向税务机关报告?答:按照《条例》规定,歇业是市场主体的自主行为,只需按规定向登记机关办理备案,税务机关不对市场主体歇业设置税务前置条件,市场主体歇业不需要另行向税务机关报告。

三、市场主体歇业期间在税收业务办理方面主要有哪些特殊政策?答:市场主体歇业期间可以享受便利化办税政策,同时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扣缴义务。

与正常经营期间相比,市场主体歇业期间在纳税申报方面适用了更为简便的政策,可以选择按次申报缴纳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符合条件的市场主体可以改为按季预缴申报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

市场主体恢复经营的,按歇业前方式办理资源税申报,可按歇业前期限或继续按季预缴申报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其中歇业当年恢复经营且已调整预缴申报期的,当年不再变更。

四、非正常户歇业期间纳税申报如何办理?答: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的市场主体,在解除非正常状态之前,歇业期间不适用本公告规定的简化纳税申报方式;在解除非正常状态之后,歇业期间可以适用本公告规定的简化纳税申报方式。

五、“两证整合”后设立的个体工商户申请简易注销时,可免于到税务机关办理清税证明的条件是什么?答:长期以来,税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联合开展企业简易注销改革,便利市场主体退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税几个应税产品范围问题的解答》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税几个应税产品范围问题的解答》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税几个应税产品范围问题的解
答》的通知
【法规类别】资源税
【发文字号】国税函[1997]628号
【失效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第63号--关于发布修订后的《资源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公告
【发布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日期】1997.11.21
【实施日期】1997.11.2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税几个应税产品
范围问题的解答》的通知
(1997年11月21日国税函[1997]62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资源税几个应税产品范围问题的解答》发给你们,请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贯彻执行。

资源税几个应税产品范围问题的解答
根据部分地区在征收资源税中遇到的问题,现将资源税部分应税产品的征税范围,解答
明确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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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水资源税征管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2019)
一、公告出台的背景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水利部关于印发〈扩大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财税〔2017〕80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鲁政发〔2017〕42号),山东省自2017年12月1日起实施水资源税改革试点,青岛市同步实施。

为规范水资源税征管,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山东省水利厅联合发布了《山东省水资源税征收管理办法(试行)》(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6号),试行办法于2019年11月30日执行到期。

为做好水资源税有关征管事项的衔接,需要对青岛市水资源税有关征管事项进行明确。

二、内容解读
(一)关于税源信息采集。

纳税人取得取水许可证或取水许可信息变更后15个工作日内,通过电子税务局或者到主管税务机关填报《水资源税税源信息采集表》,并将取水许可证留存备查。

纳税人取得两个以上(含)取水许可证的,应分别填报《水资源税税源信息采集表》。

(二)关于取用水量申报。

一是对纳税人按规定安装取用水计量设施的,需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通过山东省水资源税信息管理系统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本期实际取用水量(不包括水力发电企业和火力发电贯流式冷却用水企业),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定本期实际取用水量,并录入山东省水资源税信息管理系统,纳税人按照核定的实际取用水量申报纳税。

二是对纳税人未按规定安装取用水计量设施的,应按照最大取水(排水)能力取用水量申报纳税。

(三)关于年度取用水计划。

纳税人应当自取得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年度取用水计划后15个工作日内,通过电子税务局或者到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年度取用水计划”。

年度取用水计划变更的,应当在获得新的取用水计划后15个工作日内报主管税务机关,主管税务机关在5个工作日内将取用水计划信息录入金税三期征管系统。

(四)关于城镇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

纳税人在填报《水资源税税源信息采集表》时应据实填写城镇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

纳税人年度内发生城镇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调整的,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报主管税务机关,主管税务机关在5个工作日内将城镇公共供水管网覆盖信息录入金税三期征管系统。

(五)关于地下水超采区、严重超采区和禁采区范围。

根据《山东省水利厅关于公布我省地下水限采区和禁采区的通知》(鲁水资字〔2015〕1号)执行。

(六)关于纳税申报表及附表、税源信息采集表。

与《山东省水资源税征收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水资源税申报表及附表、税源信息采集表一致。

三、施行时间
本公告自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

自2019年12月1日至本公告下发之日已经处理的
事项,不再调整。

(本资料非正式文本,仅供参考。

若下载后打开异常,可用记事本打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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