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总结表
增值税总结表格

纳税人购买生产经营设备的运输费
可计算抵扣
纳税人代垫运费
符合不计入销售额条件的代垫运费
不计销项税,不得计算抵扣进项.
不符合条件的代垫运费
计算销项税,可计算抵扣进项税.
不得抵扣增值税的进项税的两类处理
不得抵扣增值税的进项税的两类处理
第一类,购入时不予抵扣:直接计入购货的成本
第二类,已抵扣后改变用途、发生损失、出口不得免抵退税额:做进项税转出处理
资格认定权限
(1)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权限,在县(市、区)国家税务局或者同级别的税务分局
(2)纳税人一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其他按照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优惠规定
特殊征收率
适用情况
注意辨析
小规模纳税人适用
减按2%征收率征收
计税公式: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3%)
应纳税额=销售额×2%
应纳税额=含税销售额/(1+4%)×4%/2
小规模纳税人
应纳税额=含税销售额/(1+3%)×2%
应纳税额=含税销售额/(1+3%)×3%
应纳税额=含税销售额/(1+3%)×2%
关于运输费抵扣进项税问题的归纳
具体业务
能否抵扣进项税
纳税人购买原材料(非免税)支付的运输费
可计算抵扣
纳税人销售产品(非免税)支付的运输费
适用于:
(1)小规模纳税人(除其他个人外,下同)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2)小规模纳税人销售旧货
所称旧货,是指进入二次流通的具有部分使用价值的货物(含旧汽车、旧摩托车和旧游艇),但不包括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按3%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税总发2017 103 跨区域提供建筑劳务服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新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制度的通知税总发〔2017〕103号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17-09-15 根据《关于进一步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优化税收环境的若干意见》(税总发〔2017〕101号)要求,切实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提高税收征管效率,现就创新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制度,优化办理流程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的更名与创新(一)将“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更名为“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
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作为现行税收征管的一项基本制度,是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和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的法定事项,也是落实现行财政分配体制、解决跨区域经营纳税人的税收收入及征管职责在机构所在地与经营地之间划分问题的管理方式,对维持税收属地入库原则、防止漏征漏管和重复征收具有重要作用。
按照该项制度的管理实质,将其更名为“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
(二)纳税人跨区域经营前不再开具相关证明,改为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
纳税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不再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改向机构所在地的国税机关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附件1)。
纳税人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内跨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是否实施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自行确定。
(三)取消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的固定有效期。
税务机关不再按照180天设置报验管理的固定有效期,改按跨区域经营合同执行期限作为有效期限。
合同延期的,纳税人可向经营地或机构所在地的国税机关办理报验管理有效期限延期手续。
(四)实行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信息电子化。
跨区域报验管理事项的报告、报验、延期、反馈等信息,通过信息系统在机构所在地和经营地的国税机关之间传递,机构所在地的国税机关、地税机关之间,经营地的国税机关、地税机关之间均要实时共享相关信息。
二、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报验及反馈(一)《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填报具备网上办税条件的,纳税人可通过网上办税系统,自主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
公告2016年1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16-03-31 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现予以公布,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3月31日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及现行增值税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是指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纳税人)在其机构所在地以外的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
纳税人在同一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范围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的,由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决定是否适用本办法。
其他个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应按照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计税方法,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未注明合同开工日期,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属于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的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建筑工程老项目。
第四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以下规定预缴税款:(一)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二)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三)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其他规定
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 务,不能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可向建 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按照其取得的 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 对跨县(市、区)提供的建筑服务,纳税 人应自行建立预缴税款台账,区分不同县 (市、区)和项目逐笔登记全部收入、支 付的分包款、已扣除的分包款、扣除分包 款的发票号码、已预缴税款以及预缴税款 的完税凭证号码等相关内容,留存备查。
纳税人类型: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500万元 (含本数)的纳税人为一般纳税人,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
征税范围
一、税率及征收率 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的增值税税率为11%;增值税征收率为3%;财 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建筑业征税范围 建筑服务,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修缮、 装饰,线路、管道、设备、设施等的安装以及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活动。 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 建筑物,包括住宅、商业营业用房、办公楼等可供居住、工作或者 进行其他活动的建造物。 构筑物,包括道路、桥梁、隧道、水坝等建造物。
征税范围 建筑服务税目注释
1.工程服务。工程服务,是指新建、改建各种建筑物、构筑物的工程作业,包括与建筑物相连的各种设 备或者支柱、操作平台的安装或者装设工程作业,以及各种窑炉和金属结构工程作业。(房屋、厂房、 水坝等各项建筑物构筑物的建造) 2.安装服务。安装服务,是指生产设备、动力设备、起重设备、运输设备、传动设备、医疗实验设备以 及其他各种设备、设施的装配、安置工程作业,包括与被安装设备相连的工作台、梯子、栏杆的装设工 程作业,以及被安装设备的绝缘、防腐、保温、油漆等工程作业。(例如锅炉的安装、塔吊的安装)
(完整word版)增值税代扣代缴税款报告表

填表日期:年月日
扣缴义务人纳税人识别号:
扣缴义务人名称
税款所属时期
纳税人名称
纳税人识别号
登记注册类型
纳税项目名称
申报所得类型及代码
计税金额
或销售额
税率或
单位税额
扣缴税额
合计
------
如扣缴义务人填报,由扣缴人填写以下各栏
如委托代理人填报,由代理人填写以下各栏
会计主管
(签章)
扣缴义务人
(公章)
代理人名称
代理人
(公章)
代理人地址
经办人
电话
以下由税务机关填写
收到申报表日期
Hale Waihona Puke 接收人注:1.本表一式两份,一份扣缴义务人留存,一份税务机关留存。
2.“申报所得类型及代码”包括:“6不动产租金”、“7承包工程、提供劳务所得”、“12特许权使用费所得”、“13财产收益”和“21其他所得”。
税法纳税申报总结汇报表

税法纳税申报总结汇报表税法纳税申报总结汇报表尊敬的领导,各位同事:大家好!我是财务部门的小明,今天很荣幸能够在这里向大家汇报我在税法纳税申报方面的总结和经验。
税法纳税申报是企业遵守法律纳税义务的重要环节,也是财务工作中的重要内容。
在过去的一年中,我积极学习税法知识,认真履行申报义务,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和经验,现在我将分享给大家。
一、税法纳税申报的重要性税法纳税申报是企业按照国家税收法规及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信息和纳税申报表的举措,是企业履行纳税义务的主要方式,也是税务机关对企业纳税情况进行监督和管理的依据。
正确、及时、完整地进行纳税申报,不仅可以提高企业在税收管理中的合规性,还可以减少企业的纳税风险,维护企业的税收合法权益。
二、税法纳税申报的主要内容1.增值税申报增值税是企业最常见的一种税种,其纳税申报主要包括月度或季度纳税申报和年度汇算清缴。
在增值税申报过程中,我们要准确计算销售额、进项税额和税率,并按照规定的时间节点向税务机关报送相关申报表。
2.所得税申报所得税是企业利润所得的一种税种,其纳税申报主要包括年度纳税申报和当期预缴。
在所得税申报过程中,我们需要了解企业所得税的税率和计算方法,并按照规定的时间节点准备和报送相关的纳税申报表。
3.其他税种申报除了增值税和所得税,企业还可能涉及其他一些税种的纳税申报,如消费税、营业税、房产税等。
针对不同的税种,我们要了解其纳税政策和申报流程,并按照规定的时间节点向税务机关报送相关的纳税申报表。
三、税法纳税申报的注意事项1.准确理解税法政策税收法规是不断变化的,我们要时刻关注最新的税法政策,了解其变化对企业纳税申报的影响。
同时,我们还要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准确理解税法政策,避免因误解或不了解政策而导致申报错误。
2.做好纳税申报数据的准备正确的纳税申报离不开准备工作,我们要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准备好纳税申报所需的数据和材料,确保其真实、准确、完整。
3.严格遵守纳税申报时间节点纳税申报时间节点是税务机关对企业纳税申报的要求,我们要认真遵守,确保按时完成纳税申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的解读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的解读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6.04.07•【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的解读一、背景和目的经国务院批准,自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等全部营业税纳税人,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
为统一营改增后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的征收管理,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及现行增值税有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二、适用范围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其机构所在地以外的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本办法。
在同一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范围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的,由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决定是否适用本办法。
其他个人提供建筑服务在建筑服务发生地申报纳税,不适用本办法。
三、主要内容(一)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应按规定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二)区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和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及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三种情况,明确了预缴税款的相关规定。
(三)明确了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预缴税款的计算公式、扣除支付的分包款的合法有效凭证、预缴税款时应提交的资料、自行建立预缴税款台账等问题。
(四)明确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不能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可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按照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
(五)明确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预缴税款时间按照《通知》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纳税期限执行。
6-《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四)》(税额抵减情况表)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四)
(税额抵减情况表)
税款所属时间: 年月日至年月日
纳税人名称: (公章) 金额单位: 元至角分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四)》(税额抵减情况表)填写说明
本表第1行由发生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费用和技术维护费的纳税人填写, 反映纳税人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费用和技术维护费按规定抵减增值税应纳税额的情况。
本表第2行由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纳税人, 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按规定汇总计算缴纳增值税的总机构填写, 反映其分支机构预征缴纳税款抵减总机构应纳增值税税额的情况。
本表第3行由销售建筑服务并按规定预缴增值税的纳税人填写, 反映其销售建筑服务预征缴纳税款抵减应纳增值税税额的情况。
本表第4行由销售不动产并按规定预缴增值税的纳税人填写, 反映其销售不动产预征缴纳税款抵减应纳增值税税额的情况。
本表第5行由出租不动产并按规定预缴增值税的纳税人填写, 反映其出租不动产预征缴纳税款抵减应纳增值税税额的情况。
未发生上述业务的纳税人不填写本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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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资格类型
申报
发票开具
普通发票
专用发票
一般纳税人
总包方
一般计税
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计算应预缴税款,余额÷(1+11%)
全额申报,11%税率,扣减预缴
自开
自开
简易计税
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余额÷(1+3%)
差额申报,3%征收率,扣减预缴
分包方
(不再分包)
一般计税
取得的全部价款与价外费用按照2%预征率计算应预缴税款,含税价÷(1+11%)
全额申报,11%税率,扣减预缴
简易计税
取得的全部价款与价外费用按照3%预征率计算应预缴税款,含税价÷(1+3%)
全额申报,3%征收率,扣减预缴
小规模纳税人
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总包方
简易计税
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余额÷(1+3%)
差额申报,3%征收率,扣减预缴
自开或代开
代开
分包方
(不再分包)
简易计税
取得的全部价款与价外费用按照3%预征率计算应预缴税款,含税价÷(1+3%)
全额申报,3%征收率,扣减预缴
其他个人
不适用本办法
在建筑服务发生地申报纳税,3%征收率
代开
代开
"注:(1)接受分包的纳税人如果再次向下进行分包,则可将其归为“总包方”。
(2)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预缴时,计算需扣减的分包款不需分项目对应扣减,可在各项目之间用当期所有的收入扣减当期所有分包款,不足扣减的可结转下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