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业务问题解答》的通知
国税总局纳税服务司税务问题解答汇集更新1-192

青地税二函(2014)2号关于2013年度企业所得税问题解答

青地税二函(2014)2号文件2013年度所得税问题回答一、企业所得税部分1、租赁合同约定出租房屋的物业管理费、水费、电费、暖气费、煤气费等费用由承租方承担,但承租方收到户头为房东的发票,承租方可否可作为税前扣除的凭据?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的规定,如物业管理费、水费、电费、暖气费、煤气费等费用全部为承租方租赁的房屋或其生产经营活动所产生的,且与其取得收入有关、合理,可以凭相关发票原件及租赁合同等充分适当的证据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租赁合同约定车辆的保险费、车船税和年检费由承租方承担,承租方收到名称为出租方的票据,能否作为税前扣除的凭据?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的规定,如双方租赁合同约定在车辆租赁费之外,承租方还承担因车辆而产生的保险费、车船税、年检费,可以凭相关发票、税票原件及租赁合同等充分适当的证据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3、企业与其他企业或个人共用水、电、气等进行生产经营,因没有单独安装水表等,无法独立取得水、电、气等发票的,如何税前扣除?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的规定,可以双方的租赁合同、供水、电力公司、燃气等公司开具给出租方的原始水电气等发票的复印件、按水电气等原价分摊方案(计算表格)、经双方确认的用水、用电、用气分割单(盖章)等凭据作为税前扣除的依据。
4、同一区(市)两家公司向非金融机构借款,利率相同。
一家公司能提供“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说明该笔借款利率不高于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根据总局2011年34号公告规定,该公司的利息支出可以如实扣除;另一公司不能提供“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利息支出不能全部扣除。
这种情况如何进行处理?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一条规定“根据《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行政机关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4]119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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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行政机关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正文: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行政机关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2004年11月1日国税函[2004]1199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行政机关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法律责任问题的请示》(桂地税报[2004]45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关于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的认定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行政机关是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其向职工支付工资、奖金、补贴及其他工资薪金性质的收入,应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二、关于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税款的法律责任问题
2001年5月1日前,对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税款,适用修订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由扣缴义务人缴纳应扣未扣税款;2001年5月1日后,对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税款,适用修订后的《征管法》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7号),由税务机关责成扣缴义务人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三、关于应扣未扣税款是否加收滞纳金的问题
按照《征管法》规定的原则,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税款,无论适用修订前还是修订后的《征管法》,均
不得向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加收滞纳金。
——结束——。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业务政策问题的通知-京地税个[2002]568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业务政策问题的通知-京地税个[2002]568号](https://img.taocdn.com/s3/m/df93e0e6900ef12d2af90242a8956bec0975a57b.png)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业务政策问题的通知正文:----------------------------------------------------------------------------------------------------------------------------------------------------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业务政策问题的通知(京地税个[2002]568号)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针对各局反映的个人所得税有关业务政策问题,经研究明确如下,请依照执行。
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京地税个[1994]187号)中,关于对于律师行业的从业律师工资在办案结算当月按规定预征,年度终了后按年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多退少补的计税方法与现行税法规定不符,因此,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清理整顿税收秩序的要现明确此项规定废止。
从2003年1月日起对从业律师办案提成收入应按月计算纳税。
二、对企业支付个人车辆的支出,均应视同企业向个人支付的所得,按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但能够提供租赁合同的,可按财产租赁所得计算纳税。
其他个人财产公用的,比照此办法执行。
三、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创办个人独资或合伙企业,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可按《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国转联[2001]8号)视同个体工商户,适用关于个人所得税的免税政策。
四、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和北京市财政局联合下发的《关于确定住房公积金缴存额上限的通知》([2002]京房改办字第095号)文件规定,住房公积金超过限额的部分,应并入当月工资薪金纳税。
五、对个人取得的无偿献血补助视同一次性生活困难补助免予征税。
六、对个人在取暖季按标准取得煤炭取暖“煤火费补贴”免予征税,超过标准发放的部分应并入当月工资薪金纳税。
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的规定,对于教职员工取得岗位津贴(包括特岗津贴、岗位业绩酬金等)属于个人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照章缴纳个人所得税。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2010年所得税问题解答》的通知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2010年所得税问题解答》的通知发文文号:青地税函[2011]4号发文部门: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发文时间:2011-1-11市稽查局、征收局,各分局、各市地税局:在所得税日常征管工作中,市局收到了各基层单位、部分纳税人及中介机构的来电、来函,询问所得税有关问题。
为此,市局将具有代表性及对今后征管工作有启示的问题加以整理,并根据有关所得税政策规定进行了解答,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告市局。
附件:《2010年所得税问题解答》二〇一一年一月十一日2010年所得税问题解答1、问:母子公司框架下,员工与母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没有与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
由于工作需要,母公司向其子公司派遣员工,母子公司均向派遣员工支付工资及奖金、补贴,其工资及奖金、补贴如何扣除?被派遣员工的个人所得税如何缴纳?答:鉴于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存在的特殊关系,员工在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经常调配,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子公司如能够提供母公司出具的董事会或经理办公会等做出的调配决定及员工名册等充分适当的证据,子公司发放给与其没有订立劳动合同的员工的合理的工资薪金可以税前扣除。
母子公司两个单位在向员工支付劳动报酬时,应分别扣缴个人所得税;同时该员工应到为其缴纳“三费一金”的单位主管地税机关自行申报个人所得税。
2、问:核定征收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或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所得等是否可以享受税收优惠?答:根据总局在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方面的相关规定,税收优惠的享受需要相关项目单独核算,核定征收企业由于不能单独核算相关项目,不能享受有关税收优惠。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77号)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等规定,核定征收企业可以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免税收入有关税收优惠,除此以外的各项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均不得享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暂⾏办法的通知对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暂⾏办法的通知的内容,最近很多⼈很困惑,⼀直在咨询⼩编,今天店铺⼩编针对该问题,梳理了以下内容,希望可以帮您答疑解惑。
各省、⾃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税务局:为加强个⼈所得税征收管理,规范扣缴义务⼈的代扣代缴⾏为,维护纳税⼈和扣缴义务⼈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民共和国个⼈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税收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个⼈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暂⾏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
现就贯彻执⾏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充分认识实⾏个⼈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的重要意义全员全额扣缴申报⼯作是新形势下提升个⼈所得税管理⽔平的突破⼝,也是个⼈所得税税制建设与征管改⾰的发展⽅向。
各级税务机关要进⼀步转变观念、统⼀思想,从构建和谐社会、落实科学发展观、优化纳税服务、增强公众纳税意识的⾓度,充分认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作的重要性。
⼆、完善配套措施,积极稳妥地分步推⾏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全员全额扣缴申报,涉及扣缴义务⼈和纳税⼈的数据信息多,⼯作量⼤。
为此,各地税务机关应积极创造条件,完善和健全制度,充分利⽤各种信息化⼿段进⾏管理,本着先重点⾏业、企业,后⼀般⾏业、企业,先纳⼊管理后规范的原则,结合实际采取有效措施,有计划、有步骤、积极稳妥地全⼒推进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作。
三、加强税法宣传和辅导培训,为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作打下基础各地应通过多种形式和各种途径加⼤宣传⼒度,做好辅导培训⼯作,进⼀步提⾼扣缴义务⼈和具体办税⼈员以及税务⼲部的业务能⼒和⽔平。
特别是要根据扣缴义务⼈的具体情况,有针对性、有重点地做好宣传辅导⼯作,尤其突出扣缴义务⼈不履⾏义务应承担法律责任的宣传,以及办税⼈员扣缴⼯作具体操作的辅导。
对尚未开展全员全额明细申报⼯作的扣缴义务⼈,各级税务机关应加⼤宣传⼒度,督促扣缴义务⼈尽早实⾏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企业支付离退休人员费用的税务处理

企业支付离退休人员费用的税务处理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规定了我国一般企业职工的退休年龄为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且连续工龄满十年。
在现实中职工虽然退休但是与企业依然有无法割舍的关系,有的企业也会定期发放一些补助,那么对于这种情况企业应当如何进行税务处理?另外,现在越来越多已到退休年龄的人并不适应突然赋闲在家的生活,而是选择受聘回原单位或者新单位继续发挥余热,对于企业支付的返聘人员的工资又当如何处理?下面笔者将就这两种情况根据现行政策进行简要分析:一、离退休人员的补贴、补助等的税务处理(一)个人所得税离、退休人员取得的补贴、补助等在个人所得税上分两种情况:1. 取得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放的生活补助费等,免纳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法》规定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可以免纳个人所得税。
这里规定的免税范围即我们通常所说的退休金、养老金和根据专门政策发放的离休生活补助费。
2. 取得除国家统一规定之外的补贴、补助应纳个人所得税有的企业在国家统一规定的上述支出外,还另外发放其他补贴,如报销医药费、书报费、逢年过节发放福利等等。
离、退休人员取得这类所得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退休人员取得单位发放离退休工资以外奖金补贴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2008]723号)的规定减除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国税函[2008]723号规定:离退休人员除按规定领取离退休工资或养老金外,另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各类补贴、奖金、实物,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可以免税的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离退休人员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各类补贴、奖金、实物,应在减除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各地政策大盘点——之“行”篇

企业所得税各地政策大盘点——之“行”篇(2012-05-23 10:41:29)转载▼分类:资深老师总结的税务资料标签:税务会计师陕西税务会计师教育衣、食、住、行、玩企业所得税各地政策大盘点——之“行”篇一、交通费1、外部人员的交通费(一)与企业生产经营有关的企业外部人员的交通费用能否据实在所得税前扣除?解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
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因此,企业负担与本企业生产经营有关的客户的交通、食宿等费用,如果符合业务招待费范畴的,相关支出可以在业务招待费中列支。
青国税发[2010]9号[利威1]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通知发文日期:2010-05-052、报销的交通费问:企业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作为福利费支出处理,税务机关对于这部分补贴,是否要求是按月发放的货币性福利,若为报销形式,或者企业直接租房而提供给职工住宿,是否可以同样视为补贴,计入福利费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企业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列入职工福利费支出的内容。
因此企业以货币形式和向职工提供住房供其居住等非货币形式的支出应列入职工福利费的内容,不作为企业的工资薪金支出。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2010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政策问答[利威2] 发文日期:2011年1月(一)辽宁的规定(辽地税发〔2010〕3号)(辽地税函〔2009〕27号)职工报销的交通费在管理费中列支,准予税前扣除;企业发放的交通补贴在职工福利费中列支,按职工福利费规定标准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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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业务问题解答》的通知【标 签】涉税业务解答,关于印发
【颁布单位】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文 号】青地税函﹝2006﹞140号
【发文日期】2006-11-30
【实施时间】2006-11-30
【 有效性 】条款失效
【税 种】个人所得税
注释:条款废止,“问题4”废止,参见《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2009年以前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青地税发﹝2010﹞138号
市稽查局、征收局,各分局、各市地税局:
在个人所得税日常征管工作中,市局收到了各基层局、部分企业的来电、来函,询问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为此,市局将具有代表性及对今后征管工作有启示的问题加以整理,并根据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规定进行了解答。
现印发给各单位,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告市局。
附:《个人所得税业务问题解答》
个人所得税业务问题解答
1、个人用非货币性资产进行投资产生的评估增值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评估增值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
函﹝2005﹞319号)规定:考虑到个人所得税的特点和目前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实际情况,对个人将非货币性资产进行评估后投资于企业,其评估增值取得的所得在投资取得企业股权时,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在投资收回、转让或清算股权时如有所得,再按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其“财产原值”为资产评估前的价值。
2、自2000年1月1日起个人独资、合伙企业由征收企业所得税改征个人所得税,企
业2000年初结存的职工福利费是否需要调增当年应纳税所得额?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的有关条款,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在停止征收企业所得税改征个人所得税后,仍然按规定提取职工福利费,因此个人独资企业和合
伙企业2000年初结存的职工福利费不需调增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
3、残疾人取得的劳动所得如何减征个人所得税,减征比例是多少?
答:残疾人取得的劳动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减征按照《关于印发〈山东省个人所得税减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鲁财税﹝2006﹞26号)有关规定执行。
4、对于个人售房后一年内重新购房无法及时办理房产证的如何办理退税?
答:对于个人售房后一年内重新购房符合财税字﹝1999﹞278号文件规定的退税条件,无法及时办理房产证的,其退税手续按照青地税函﹝2005﹞78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5、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施行后,对个人取得的公务交通、通讯补贴、夏季防暑降温费、冬季取暖费(烤火费)等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2005年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83号规定:工资、薪金所得应根据国家税法统一规定,严格按照“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任职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的政策口径掌握执行。
除国家统一规定减免税项目外,工资、薪金所得范围内的全部收入,应一律照章征税。
各单位应认真贯彻落实国家规定,严格个人所得税税收征管。
对个人取得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补贴收入,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取得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245号)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与其生产经营有关管理人员的通讯费用,实行实报实销的,不属于征税范围,但企业应合理确定报销通讯费人员的范围,并将报销通讯费的企业管理人员名册,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随工资发放给职工的夏季防暑降温费及冬季取暖费(烤火费),自《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83号)下发实施后,应一律按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为解决职工冬季供暖需要,对单位按规定标准报销或发放的冬季取暖补贴仍按原规定办理。
6、在计算个人独资、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时,企业在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由于合并、关闭等原因,使该纳税年度的实际经营期不足12个月,是否需要对不满一年的应纳税所得额换算成全年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纳税人的清算所得是否也需要进行换算?
答:根据有关规定,计算个人独资、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时,企业在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由于合并、关闭等原因,使该纳税年度的实际经营期不足12个月,应当对经营期限不满一年的应纳税所得额换算成全年应纳税所得额找出所对应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进行计算。
计算顺序为先将实际所得换算为全年应纳税所得额找出相应的适用税率,然后以全年应纳税所得额乘适用税率扣除速算扣除数得到全年应纳税额,再将全年应纳税额换算为实际所得应纳税额。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第十六条,企业清算应当以清算期间作为一个
纳税年度,清算所得应当视为年度生产经营所得,由投资者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7、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个人独资、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借款时间与该纳税年度终了后的时间期限应当如何确定?
答:按照财税﹝2003﹞158号文件规定,借款时间可以在企业纳税年度内的任何一天。
纳税年度终了之日即指借款当年的12月31日。
8、用人单位与招用人员之间签订未经有关劳动部门鉴证备案的劳动合同,在支付其个人所得时,应当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还是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
发﹝1994﹞089号)文件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属于非独立个人劳务活动,即在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事业单位及其它组织中任职、受雇而得到的报酬;劳务报酬所得则是个人独立从事各种技艺、提供各项劳务取得的报酬。
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存在雇佣与被雇佣的关系,后者则不存在这种关系。
”而判断用人单位与个人是否形成雇佣与被雇佣关系的法定依据就是双方是否订立劳动合同。
《劳动法》第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
”据此,用人单位与招用人员之间签订劳动合同,形成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在支付其所得时,应当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9、单位(企业)为职工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包括年金)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对企业为员工支付的税法规定的各项免税之外的保险金,如补充养老保险(包括年金),应在企业缴付时并入员工当期的工资收入,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税款由企业负责代扣代缴。
10、对异地从事施工的企业,其个人所得税纳税地如何确定?
答:根据省地税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外来施工单位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税收管理通知》规定,对外省进鲁从事经营的施工企业应按省局通知第一条规定,在工程作业所在地扣缴个人所得税。
对省内所属跨市从事施工经营行为的,凡工程施工人员所得确实在机构所在地支付,并持有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签发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的,工程所在地地税机关应在按省局规定办理报验登记后,要求施工企业按市局青地税四﹝1997﹞9号文件规定,提供异地施工相关纳税证明资料,如:施工合同、工程项目人工费定额总预算;个人收入分配计划;工资发放明细表、考勤表、工时表、工作量记录;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缴纳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等。
凡能提供上述资料的,经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审核,并将上述资料留存备查后,可同意施工企业回其机构所在地缴纳个人所得税,否则,施工企业应当在工程作业所在地缴纳个人所得税。
原《异地从事建筑安装业的单位个人所得税回原单位扣缴审
批表》停止使用。
扣缴审批表停用后,工程所在地地方税务部门要加强内部管理,对需回机构所在地纳税的,要进行内部审核、监督。
各基层局要严格税收征管秩序,特别对青岛辖区所属的施工企业在七区五市之间跨区或跨市施工经营的,应按上述要求办理。
关联知识: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评估增值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