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几个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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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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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明确契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山东省契税详细适用税率和免征或者减征方法的打算》《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契税法若干事项执行口径的公告》(2023年第23号),现将我省契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收、征用,契税优待政策适用对象为被征收、征用土地、房屋的使用权人、全部权人。

二、纳税人土地、房屋被征收、征用,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申报享受契税优待政策的,应当供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布征收、征用公告后(含公告当日)签订的购置协议、补偿或安置协议。

享受契税优待政策的补偿标准,以补偿或安置协议为准。

税务机关在办理征收、征用契税优待时,应当在征收、征用补偿或安置协议原件上注明当次业务纳税人承受的土地、房屋坐落、享受优待的抵扣金额、办理日期并加盖税收业务专用章。

三、不动产登记机构出具的住房查询信息与征收补偿协议、安置协议中被征收住房的基本信息全都的,不计入计征契税的住房套数。

四、纳税人因不行抗力灭失住房,重新承受住房权属申报享受契税优待政策的,应当供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不动产登记机构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托付的其他部门、单位出具的住房灭失相关材料及重新承受住房的合同(协议)。

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重新承受的住房价值及契税适用税率计算减免税金额。

税务机关在办理不行抗力契税优待时,应当在住房灭失相关材料原件上注明该次业务办理日期并加盖税收业务专用章。

五、税务机关应当与相关部门建立契税涉税信息共享和工作协作机制。

税务机关应当准时将契税完税、减免税凭证或者有关信息传递给不动产登记机构。

相关部门应当准时将有关信息传递给税务机关,详细包括:财政部门的与土地契税相关的非税收入信息;自然资源部门的土地出让、转让、征收补偿、不动产权属登记、规划及规划用途转变等相关信息;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等相关信息;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执收部门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信息。

青岛市财政局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执行省政府《关于调整城镇

青岛市财政局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执行省政府《关于调整城镇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青岛市财政局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执行省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通知》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标 签】关于贯彻,税额标准,几个具体问题【颁布单位】青岛市地方税务局,青岛市财政局【文 号】青财税﹝2007﹞77号【发文日期】2007-10-22【实施时间】2007-01-01【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城镇土地使用税各区(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山东省人民政府近日发布了《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通知》(鲁政字第172号),对我市各区域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税额标准做了规定。

为做好具体贯彻实施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按照省政府的规定,我市除五市区域外,其他区域统一按照“青岛市市区”七个土地等级的税额标准执行,将崂山区、黄岛区和城阳区四个土地等级并入“青岛市市区”管理。

为保证我市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前后的衔接性和可操作性,市内四区(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按照省政府规定的“青岛市市区”七个土地等级的税额标准执行;崂山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土地,分别比照“青岛市市区”的二级、五级、六级、七级土地税额标准执行;黄岛区和城阳区一级、二级、三级土地,分别比照“青岛市市区”的四级、六级、七级土地税额标准执行(具体见附表)。

按照《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决定》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通知》,从2007年1月1日起,我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范围和单位税额标准按新的规定执行。

各级地税部门要在年底前对辖区内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工作进行一次集中清理。

对纳税人已按原单位税额标准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按本通知规定进行清算;对涉外企业按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今年12月份,我市税收征管系统要进行调整,因此各单位要尽量争取在11月底前完成清理补税工作,以保证今年税收任务的完成。

各单位要加强税收征管,严格执行税收政策,优化纳税服务,确保网上申报畅通,对执行中出现的问题及时反馈。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有关问题的通知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有关问题的通知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有关问题的通知【标 签】困难减免【颁布单位】青岛市地方税务局【文 号】青地税发﹝2009﹞81号【发文日期】2009-06-26【实施时间】2009-06-26【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房产税市稽查局、市征收局,各分局、各市地税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审批项目管理层级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940号)和相关政策的规定,现将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有关审批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利润总额为负数的,视为纳税有困难,在本市行政区域当年应纳税额内,按减免金额不超过纳税人当年度实际发生的亏损额原则,对其经营自用的房产和土地,可酌情给予减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一)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等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 (二)为净化环境、有效保护资源而兴建的污水、垃圾、污泥收集处理场所的; (三)从事文化、体育活动的纳税人,因承担政府指定公益服务事业项目的; (四)专门用作会展活动的展览馆、会展中心等的; (五)经青岛市企业改革和组织结构调整领导小组或区(市)有关部门认定的关闭企业、停产整顿企业,导致房产、土地闲置在半年以上的; (六)国家税务总局和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审批权限 纳税人缴纳房产税有困难的,须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情况材料,报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审核后,年减免税额在十万元以下的,由市征收局,各分局、各市地税局依法审批;年减免税额在十万(含)元以上的,层报市局依法审批。

纳税人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困难的,须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情况材料,报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审核后,层报市局依法审批。

会计经验:关联企业的免租房产房产税如何缴纳?

会计经验:关联企业的免租房产房产税如何缴纳?

关联企业的免租房产房产税如何缴纳?
同一集团内部有各独立法人,房产在一家公司中,这家公司与其他公司签订的房屋租赁协议有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也有部分收取租金部分免租的(免租部分未签订协议),还有完全不收租金的(也未有协议),对于以上几种情况该如何计算缴纳房产税?
 答复如下: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2001)
 第三十六条企业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的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86)财税地字第8号)七,关于纳税单位和个人无租使用其他单位的房产,如何征收房产税?答:纳税单位和个人无租使用房产管理部门,免税单位及纳税单位的房产,应由使用人代缴纳房产税。

 关联企业之间出租房产,应按照独立交易原则确定计税租金收入,计税依据明显偏低而无正常理由的,税务机关有权调整。

青岛市最新土地使用税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青岛市最新土地使用税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青岛市最新⼟地使⽤税标准是如何规定的?1、关于征税范围。

2、关于纳税⼈。

3、关于纳税地点。

4、关于计税依据。

5、关于⼟地等级调整。

六、关于单位税额标准调整。

七、关于困难企业的照顾。

⼋、关于调整税负实施时间。

九、关于纳税期限。

⼗、关于征收管理。

在我国,除使⽤内农村⼟地外都是需要缴纳的,⼟地使⽤税的不仅与⼟地的使⽤⽤途有关,且与当地的经济发展⽔平也是直接挂钩的,故⽽不同地区的纳税标准是不⼀样的。

今天律图⼩编给⼤家带来的是青岛市最新⼟地使⽤税标准的相关规定。

⼀、关于征税范围(⼀)、青岛市市内四区和黄岛、崂⼭、城阳三个区城镇⼟地使⽤税征收范围按照国家规定的⼤城市标准执⾏。

(⼆)、即墨、胶州、胶南、莱西、平度五市(以下简称五市)的市⼈民政府所在地、建制镇⼈民政府所在地(包括镇政府所在的⾏政村)的城镇⼟地使⽤税征收范围按照国家规定的⼩城市标准执⾏。

(三)、五市近年来新形成的⼯矿区和座落在征收城镇⼟地使⽤税范围以外的⼯矿企业所在地, 需要开征城镇⼟地使⽤税的,由市⼈民政府填报《开征⼟地使⽤税⼯矿区申请表》(附表⼆), 报青岛市⼈民政府审批, 同时抄送市财政局和市地⽅税务局。

⼆、关于纳税⼈凡在上述第⼀条征税范围内使⽤⼟地的单位和个⼈, 为城镇⼟地使⽤税的纳税义务⼈。

城镇⼟地使⽤税由拥有的单位或个⼈缴纳。

拥有⼟地使⽤权的纳税⼈不在⼟地所在地的, 由代管⼈或实际使⽤⼈纳税; ⼟地使⽤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 应先由实际使⽤者缴纳⼟地使⽤税, 待⼟地管理机关明确⼟地使⽤权属后, 由拥有⼟地使⽤权者缴纳⼟地使⽤税; ⼟地使⽤权共有的, 由共有各⽅分别纳税。

三、关于纳税地点城镇⼟地使⽤税纳税⼈向⼟地所在地地⽅税务机关缴纳城镇⼟地使⽤税。

但市内四区的纳税⼈在市内四区范围内使⽤的⼟地,由纳税⼈统⼀向其所在地地⽅税务机关缴纳。

四、关于计税依据城镇⼟地使⽤税以纳税⼈实际占⽤的⼟地⾯积为计税依据, 依照规定的范围和税额计算征收。

青岛市地税局关于调整市内四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范围的通知

青岛市地税局关于调整市内四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范围的通知

青岛市地税局关于调整市内四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范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8.03.10•【字号】青地税发[2008]47号•【施行日期】2008.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耕地占用税正文青岛市地税局关于调整市内四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范围的通知(青地税发〔2008〕47号)市稽查局、征收局,各分局:目前,我市市内四区城镇土地使用税仍沿用1998年确定的土地等级。

由于我市城市建设的迅猛发展,城市中心的东移,以及去年城镇土地使用税单位税额提高等原因,致使市内四区的部分地段应税土地等级划分不合理。

去年9月6日,青岛市人民政府下发了《关于调整市内四区城镇土地级别与基准地价的通知》(青政办发〔2007〕35号),对市内四区城镇土地等级范围进行了调整。

为进一步贯彻执行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充分发挥城镇土地使用税调节土地级差收入的作用,经报市政府同意,确定从今年起,按市政府调整的市内四区土地等级范围,对市内四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应税土地等级范围进行相应调整。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土地等级的确定。

青岛市市内四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范围按照《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内四区城镇土地级别与基准地价的通知》(青政办发〔2007〕35号)中明确的“青岛市市内四区商业用地土地级别界线”确定。

二、执行日期。

新调整的青岛市市内四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范围,自2008年1月1日起实施。

三、几点要求。

1、加强领导,落实责任,确保应税土地等级调整工作有序开展。

此次市内四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范围调整工作,政策性强、时间紧、任务重,且涉及广大纳税人。

因此,各基层局要高度重视,把此项工作作为当前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加强组织领导,密切各职能部门的协调配合,明确责任分工,确保本辖区内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调整工作有序开展;要进一步贯彻落实省局《关于统一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申报纳税期限的通知》和市局《转发省局关于统一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申报纳税期限的通知的通知》,按照调整后的应税土地等级范围,组织好今年第一季度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申报和征收管理工作,为今后征管工作起好步、开好头,打好基础。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土地使用税和印花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土地使用税和印花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土地使用税和印花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标 签】明确,有关政策问题【颁布单位】山东省地方税务局【文 号】鲁地税函﹝2008﹞126号【发文日期】2008-07-31【实施时间】2008-08-01【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印花税各市地方税务局: 为进一步规范税收政策,严格税收执法,便于基层地税部门征收管理,现将土地使用税及印花税的有关政策问题明确如下: 一、土地使用税 1、征用耕地土地使用税缴纳时间问题。

征用的耕地,应自双方签订出让合同约定的交付土地时间满一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自从合同签订满一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2、实际使用应税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但未办理土地使用权流转手续的有关土地使用税的缴纳问题。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集体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56号)规定,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内实际使用应税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但未办理土地使用权流转手续的,由实际使用人缴纳土地使用税。

上述集体土地是指未由国家征用并办理出让等土地使用权流转手续的,包括单位或个人以集体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土地使用权两种形式拥有的集体土地。

集体土地出租后再将土地转租的,由最终租用土地的单位或个人缴纳土地使用税。

上述单位或个人为残疾人安置单位的,凡符合《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收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鲁地税函﹝2008﹞102号)规定的,均可享受土地使用税减免优惠。

3、农林牧渔业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

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是指直接从事于种植、养殖、饲养的专业用地,包括指直接用于经营性养殖的畜禽舍、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不包括单位或个人违反规划用途进行的种植、养殖、饲养等用地。

二、印花税 1、装饰、装修合同缴纳印花税问题。

装饰、装修合同应按照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以承包金额的万分之三缴纳印花税。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分类核定征收率的通知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分类核定征收率的通知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分类核定征收率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10.06.30•【字号】青地税发[2010]105号•【施行日期】2010.06.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土地增值税正文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分类核定征收率的通知(青地税发〔2010〕105号)市稽查局、征收局,各分局、各市地税局:为进一步规范土地增值税清算,加强核定征收工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提出的“从严、从高确定核定征收率”的原则和“核定征收率原则上不得低于5%”的规定,现对我市土地增值税分类核定征收率调整如下:1、将胶州市自五类区调入四类区。

2、即墨市、胶南市、胶州市四类区土地增值税分类核定征税率调整为:普通住房上调至5%-6%,普通住房以外的住宅公寓上调至6%-7%,别墅、商业用房核定征税率仍执行8%-10%。

3、莱西市、平度市五类区土地增值税分类核定征税率调整为:普通住房上调至4%-5%,普通住房以外的住宅公寓上调至5%-6%,别墅、商业用房核定征税率仍执行6%-8%。

4、其他区市土地增值税分类核定征税率仍执行《关于印发〈青岛市地方税务局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税款清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青地税发〔2008〕100号)的规定。

5、凡目前尚未作出土地增值税清算结论,且依照青地税发〔2008〕100号第三十五条规定,需核定征收的开发项目,一律按照本通知规定的分类核定征收率执行。

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的核定征收必须严格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进行,各单位不得擅自扩大核定征收范围,严禁在清算中出现“以核定为主、一核了之”、“求快图省”的做法。

凡擅自将核定征收作为土地增值税清算主要方式的,必须立即纠正。

各单位要按照市局青地税发〔2008〕100号文件的规定,引导纳税人按照工作程序实施规范的清算申报工作,对确需核定征收的,应从严确定核定征收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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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几个税收政策问
题的通知
【标 签】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收政策问题
【颁布单位】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文 号】青地税三﹝1998﹞8号
【发文日期】1998-07-03
【实施时间】1998-01-01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城镇土地使用税
各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近期,各基层局在加强对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覆盖式管理工作中,反映了一些问题,结合贯彻山东省省地方税务局鲁地税三字﹝1998﹞第9号文件有关规定,经请示研究,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对纳税人将自有房地产对外出租取得的收入如何征收房产税问题。

对纳税人将自有房地产对外出租的,应按租金收入全额计算征收房产税。

对纳税人在出租房地产中有露天货场、仓储用地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可核定其房屋部分租赁收入,从租计征房产税。

对纳税人将自有房产对外出租的,不论何种租赁方式,不分用途,不分时间长短,均由出租方按每次实际取得租金收入的次月十日内申报缴纳房产税。

二、关于对纳税人同一房产部分经营、部分出租如何征收房产税问题。

对纳税人同一房产部分自用、部分用于出租的,对其出租部分应按租金收入计算征收房产税,自用部分以自用房产面积占总面积的比例乘以按规定比例扣除后的房产余值计算征收房产税。

三、对宾馆、饭店、酒店、疗养院、写字楼等对外出租如何征收房产税问题。

对宾馆、饭店、酒店、疗养院等对外出租取得的收入,应按其租金收入计征房产税。

但对其中客房部分对外出租的,可暂按房产原值从价计征房产税。

对写字楼对外出租取得的收入应按其租金收入计算缴纳房产税。

四、关于对无租使用房产如何征收房产税问题。

对纳税单位和个人无租使用免税单位、纳税单位的房产,应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参照当地房地产市场的实际情况,根据同类房产的市场租赁费核定其应代缴的房产税。

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加强房产租赁核定工作,建立相关制度,完善核定手续,明确工作责任,纳入规范化管理。

五、关于对申报租金收入不实如何确定征收房产税问题。

对纳税人申报应税租金收入明显与市场价格不符的,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可参照当地房地产市场的实际情况,根据同类房产的市场租赁费核定其应纳税额。

六、关于对房产重估新增价值征收房产税问题。

对国有、集体企业在清产核资工作中进行资产重估后的新增价值,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对固定资产重估后新增价值已增提折旧的企业,应按照重估后的价值征收房产税;对资产重估后未能按新增价值提折旧的企业,可由同级清产核资机构出具证明,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实,在核定的期限内,对其固定资产重估后新增部分免征房产税。

七、纳税单位将职工宿舍出售如何缴纳房产税问题。

纳税单位因房改将单位职工宿舍出售全部产权或部分产权的,都应按会计制度规定核销固定资产。

凡按规定核销固定资产的,经主管地税机关核实后,不再缴纳核销固定资产部分的房产税;凡未按规定核销固定资产的,仍应按规定缴纳房产税。

八、纳税人以房产投资入股形式成立新的外商投资企业如何缴纳房产税问题。

纳税人以房产投资入股形式成立新的外商投资企业,若投资方未将房产原值转移到外商投资企业中,应由投资方缴纳房产税;若已将房产原值转移到外商投资企业中,应由外商投资企业缴纳房产税。

九、对个人购买房屋从事经营或出租的,如何征收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

对个人购买房屋从事经营或出租的,不论其购买全部产权还是部分产权,均应按规定缴纳房产税。

对其从事经营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当地房地产市场实际情况,根据同类房产原值核定其房产原值,计算征收房产税;其对外出租的,应按其租赁收入计征房产税。

对个人购买房屋从事经营或出租的,其土地使用权仍归原单位拥有的,由原单位按规定计征或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其土地使用权归个人拥有的,由个人按规定计算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十、关于对外出租土地如何确定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人问题。

凡对外出租土地的纳税人,不分土地性质,均由出租方按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其中:对纳税人将土地出租给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使用的,凡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与出租方未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土地租赁手续的,出租方应按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双方已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土地租赁手续的,对出租单位在租赁期间暂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原青岛市税务局青税四﹝1990﹞50号文件停止执行。

十一、以土地作价入股的,如何确定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人问题。

以土地作价入股方式成立的新的内资企业,由接受投资使用土地的内资企业按规定计算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十二、关于纳税单位共同使用共有土地使用权土地上的多层建筑如何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

纳税单位共同使用共有土地使用权土地上的多层建筑的,凡持有土地管理机关核发的土地使用证书的,以证书确认的土地面积为准;未持有土地使用证书的,由纳税人按其占用的建筑面积占建筑总面积的比例据实申报,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核实确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凡原政策规定与本通知规定有抵触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以上第一条至第四条、第十条自一九九八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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