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财政局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电信企业汇总缴纳增值税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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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青岛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青岛市推动服务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实施细则的通知

青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青岛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青岛市推动服务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实施细则的通知

青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青岛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青岛市推动服务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青岛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4.05.29•【字号】青发改服务〔2024〕138号•【施行日期】2024.05.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服务贸易正文青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青岛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青岛市推动服务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实施细则的通知青发改服务〔2024〕138号各区(市)发展改革局、财政局,青岛高新区、青岛自贸片区经济发展部、财政金融部:根据《关于印发青岛市推动服务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青发改服务〔2024〕77号)要求,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制定了《青岛市推动服务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实施细则》,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青岛市财政局2024年5月29日青岛市推动服务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实施细则一、支持服务业重点项目建设(一)政策内容聚焦高端化生产性服务业、高品质生活性服务业发展和高能级服务业平台建设,培育储备一批优质项目,支持我市服务业重点项目纳入省现代服务业重点项目库并争取省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支持。

对入选市级现代服务业重点项目库且建设进度符合条件的项目,按照其固定资产投资额和建设进度等指标开展评价,市级财政每年安排1000万元,按规定给予补助。

(二)补助对象和补助标准入选市级现代服务业重点项目库、已开工且建设进度符合条件的项目,按照经备案的固定资产投资额给予一次性定额补助,固定资产投资额2亿元以上的补助200万元,固定资产投资额3000万元至2亿元的补助100万元。

(三)兑现流程市发展改革委根据年度重点安排确定年度重点支持方向,发布项目申报通知,明确申报条件、程序、时限、要求等内容。

项目单位对照申报条件自愿提出申请,在规定时间内向所在区(市)、功能区发展改革部门报送材料。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落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推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落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推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落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推行工作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标 签】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紧急通知【颁布单位】青岛市国家税务局【文 号】青国税函﹝2004﹞15号【发文日期】2004-01-20【实施时间】2004-01-20【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增值税各市国家税务局、市内各国家税务局: 全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推行工作将于2004年2月1日全面展开,为了确保此项工作顺利实施,近期市局下发了《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推行防伪税控网络版、一般纳税人申报办法及深化“一窗式”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 青国税发〔2003〕249号)、《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重新修订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的通知>的通知》(青国税发〔2003〕258号)以及《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新申报办法期初设置工作的通知》(青国税函〔2003〕284号)等相关文件,召开了五市和八区有关部门的座谈会,走访了部分基层局,根据胶州国税局的试点情况,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 各基层局一定要提高认识,充分认识到推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新申报办法是深化“一窗式”管理的重要措施,通过此项工作可以使所有的一般纳税人全部做到征期内电子信息的实时比对,从而减轻办税服务厅及税务管理员的工作量,提高纳税人的申报质量,减少纳税人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因此,各基层局一把手要亲自过问,分管局长要靠上抓,各相关科室密切配合,广泛动员,切实使所有干部认识到此项工作的重大意义。

二、本次推行工作五市由税政法规科牵头,市内八区由纳税服务科和税政法规科牵头。

牵头科室应在本局推行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加强对税收管理员的指导和辅导。

其次,为进一步加大此项工作的力度,各税源管理部门应指定一名业务能力强、素质高、责任心强的同志担任联络员,定期与牵头科室进行工作联系。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规定》的通知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规定》的通知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03.06.23•【字号】青国税发[2003]144号•【施行日期】2003.06.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增值税,税收征管正文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规定》的通知(青国税发[2003]144号2003年6月23日)各市国家税务局、市内各国家税务局、市稽查局:为进一步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落实“三抓、三带、三提高”的要求,本着“面向基层、面向纳税人”的思路,坚持“依法治税和纳税服务两手抓、两手硬”的原则,市局根据税收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青岛市的实际情况制定了《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并结合以下要求一并贯彻执行:一、各基层局接本通知后,要高度重视,组织有关科室的税务干部认真学习、深刻领会,搞好培训、狠抓贯彻落实;同时要向广大纳税人进行深入宣传,要取得纳税人的理解和支持。

二、各基层局要根据《管理规定》制定本局的具体贯彻意见,要结合本局的实际情况进行量化和细化,执行中存在的问题请向市局及时反映。

三、自文到之日起,《发票使用证》暂停使用。

新办企业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相关培训由各基层局自行组织,并不得因此向纳税人收取任何费用。

四、本《管理规定》自文到之日起试行,试行期半年。

附件: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坚持依法治税,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本着简化程序、下放权限、提高办税效率、优化服务以及规范税务行政行为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增值税专用发票内部管理办法》、《税务人员涉税违规违纪若干问题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我市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以下简称“专用发票”)的实际情况,制订本管理规定。

山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调整山东省电信企业和邮政企业增值税汇总纳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山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调整山东省电信企业和邮政企业增值税汇总纳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山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调整山东省电信企业和邮政企业增值税汇总纳税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0.08.03•【字号】鲁财税〔2020〕35号•【施行日期】2020.08.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山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调整山东省电信企业和邮政企业增值税汇总纳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各市财政局、税务局,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财政局、税务局:为进一步规范电信企业和邮政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业户总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纳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9号)等有关规定,对山东省电信企业和邮政企业增值税汇总纳税范围及预征率进行调整。

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实行全业务汇总纳税自2020年7月1日起,山东省电信企业汇总纳税的业务范围为提供电信服务、其他应税服务和销售货物及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山东省邮政企业汇总纳税的业务范围为提供邮政服务、其他应税服务和销售货物及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二、调整分支机构增值税预征率自2020年7月1日起,山东省电信企业分支机构增值税预征率由3%调整为1%;山东省邮政企业分支机构增值税预征率由0.8%调整为1%。

电信企业和邮政企业汇总纳税其他事项仍按《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山东省电信企业增值税汇总纳税有关问题的通知》(鲁财税〔2014〕22号)、《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山东省邮政公司实行增值税汇总纳税的通知》(鲁财税〔2014〕4号)规定执行。

山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2020年8月3日。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200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青国税发[2003]259号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200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青国税发[2003]259号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200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正文:----------------------------------------------------------------------------------------------------------------------------------------------------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200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青国税发[2003]259号2003年12月25日)各市国家税务局、市内各国家税务局:为进一步做好200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切实加强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真实反映企业实际纳税情况,保障税款的及时足额入库。

为保证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规定,现就做好200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强领导,做好部署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是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是对全年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总结和征管质量的检验,既关系到企业的自身利益,也影响着国家税收政策的贯彻执行。

因此,各单位务必高度重视,切实把汇算清缴工作抓好抓实。

为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市局成立以分管局领导为组长,所得税处、法规处、征管处、信息中心、市稽查局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汇算清缴领导小组,负责全市国税系统汇算清缴组织指导工作。

各单位也要成立相应的汇算清缴领导小组,具体负责抓好该项工作。

同时,还要结合各单位实际和所辖纳税人的特点,认真动员,抓紧部署,提出具体并切实可行的工作措施,扎实做好2003年度汇算清缴工作。

二、分工明确、加强协调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工作量大。

因此各单位内部职能部门应按照《税收管理岗责体系》的要求,积极主动地与征收、管理和稽查等部门做好协调,加强配合,各负其责,防止互相推诿现象的发生。

因此,现就汇缴工作中所涉及受理、审核、稽查和统计分析等环节的具体分工明确如下:(一)纳税人申报资料的受理“纳税服务科”(八区)、“城区税务分局或农村分局”(五市)负责受理和传递纳税人报送的有关减免税、税前扣除、纳税申报等资料;(二)纳税人申报资料的审核审批1、市内八区。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增值税减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增值税减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增值税减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增值税减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2002年12月13日)各市国家税务局、市内各国家税务局:为进一步规范增值税减免税,简化审批程序,提高工作效率,强化监督机制,现将《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增值税减免税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原《增值税减免管理暂行办法》(青国税税政[2000]90号)同时停止执行。

根据省国税局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要求,2002年《增值税税收优惠情况季度(年度)统计表》年度统计数字,请各单位务于2003年1月15日前上报市局。

附件:2、增值税税收优惠情况季度(年度)统计表附件:1、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增值税减免税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正确贯彻执行国家税收政策,规范增值税减免税(以下简称“减免税”)管理,堵塞税收漏洞,简化程序,提高工作效率,强化监督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他税收法规政策,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依法由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各级税务机关负责管理的增值税的减、免、退税(不包括出口免税、退税和多缴税款退税)工作,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减免税实行审批制,未经国税机关审核批准,一律不得减免税。

第四条符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减免税条件的纳税人应按规定向国税机关提出减免税申请。

第五条各类减免税经国税机关资格认定后,按政策规定条件、范围免、退税款。

第二章认定管理第六条各类减免税资格认定(以下简称“资格认定”)以文件形式审批,以保证资格认定的规范性和统一性。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规定》的通知【标 签】发票管理【颁布单位】青岛市国家税务局【文 号】青国税发﹝2013﹞151号【发文日期】2013-12-25【实施时间】2013-12-25【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增值税为规范我市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工作,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市局对《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增值税发票管理规定(修订稿)》进行了全面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增值税发票管理规定(修订稿)》同时废止。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规范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使用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人员涉税违规违纪若干问题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1〕7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增值税专用发票内部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0〕40号,以下简称“辅导期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3〕第39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我市专用发票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青岛市所辖范围内各级税务机关专用发票的保管、发售、审核审批等工作。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专用发票,是指可以作为增值税抵扣凭证的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和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货运专用发票)。

本规定所称“小型商贸批发企业”是指“辅导期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的企业。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零、负税额申报管理意见》的通知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零、负税额申报管理意见》的通知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零、负税额申报管理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1999.02.14•【字号】青国税税政[1999]40号•【施行日期】1999.02.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增值税正文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零、负税额申报管理意见》的通知(青国税税政[1999]40号1999年2月14日)各市国家税务局、市内各国家税务局:为加强增值税的管理,解决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异常申报问题,建立良好的税收环境,加强征管,堵塞漏洞,保证国家税收收入,根据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加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异常申报管理的意见》(鲁国税发[1998]67号)文件的精神,结合我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异常申报的实际情况,制定了《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加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异常申报管理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基层单位认真贯彻执行,加强组织领导,加大工作力度,科学运用计算机征管软件零负申报查询功能(市局信息中心已下发各单位),组织安排好此项工作。

各基层单位要充分认识加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异常申报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把解决异常申报问题提高到改善国税部门执法环境,深化征管改革,保证收入任务完成的高度来抓,要切实贯彻“法制、公平、文明、效率”新时期治税思想和国务院提出的“加强征管、堵塞漏洞、清缴欠税、惩治腐败”十六字方针。

要及时总结工作经验,抓点带面,研究新情况,并将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及时向市局反映,以便及时解决。

附件:《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加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零、负税额申报管理意见》为确保新税制的贯彻执行,建立良好的税收环境,增强税收刚性,加强征管,堵塞漏洞,严厉打击偷税行为,确保税收收入应收尽收,根据我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异常申报的实际情况,提出以下工作意见,请遵照执行:一、严把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关,防止零、负税额申报的发生中、小型工商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零、负税额申报率较高,并易发生违反税法的行为,因此,严把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关,是解决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零、负税额申报的前提和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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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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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财政局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电信企业汇总缴纳增值税
有关问题的通知
【标 签】电信业,增值税,汇总纳税
【颁布单位】青岛市财政局,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文 号】青财税﹝2014﹞12号
【发文日期】2014-07-10
【实施时间】2014-06-01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增值税
各区(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电信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4]43号)和国家税务总局《电信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2014年第26号公告,以下简称《办法》)文件规定,经研究,现将青岛市电信企业汇总缴纳增值税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青岛市电信企业是指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山东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以下简称青岛移动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以下简称青岛联通公司)、中国电信集团公司山东省青岛市分公司(以下简称青岛电信集团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以下简称青岛电信股份公司)。

二、自2014年6月1日起,青岛移动公司、青岛联通公司(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见附件1)提供的电信服务,按照《办法》规定汇总缴纳增值税。

三、青岛移动公司分支机构预征率暂定为3%;青岛联通公司分支机构预征率暂定为3%。

今后,将根据以上企业经营情况及上级有关规定,及时调整预征率。

四、青岛电信集团公司、青岛电信股份公司各区(市)分公司暂不就地预征增值税,由市级公司按月向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统一缴纳。

青岛电信集团公司、青岛电信股份公司应分别核算销售收入、增值税应纳税额,分别缴纳增值税税款。

五、为方便用户结算,青岛电信集团公司、青岛电信股份公司对外开具普通发票可以统一使用青岛电信股份公司的冠名发票。

六、青岛市电信企业总机构应按照《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减免税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青国税函[2014]10号)规定办理减免税备案;按照《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和销售额差额扣除备案事项有关问题的通
知》(青国税函[2014]12号)规定办理简易计税方法和销售额差额扣除备案。

七、青岛市电信企业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户籍管理部门填写、确认《电信企业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纳税信息传递单》(见附件2)。

附件:
1.青岛市电信企业分支机构名单
2.电信企业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纳税信息传递单
附件: 附件1-2.doc
关联知识:
1.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和销售额差额扣除备案事项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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