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证券经纪人制度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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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的客户适当性自律管理制度

美国的客户适当性自律管理制度

七条补充规定是:
第一条关于“总则”的补充条款。会员和从业人员同客户的关系是建立在公平交易的基础上,销售方不仅要承担判断FINRA规定的道德标准,而且还要强调必须满足同大众公平交易的要求。适当性规则是公平交易的基础,有利于促进合乎道德标准的销售行为和提高专业行为的标准。
第二条关于“免责声明”的补充条款。强调会员及其从业人员不能否认任何在适当性规则中的责任。
(二)了解你的客户(Know Your Customer,简称 KYC)
Rule2090即了解你的客户,该规则要求每个会员开户和维护账户时,应尽力了解并保留每位客户或者按照客户名义行事的人的关键事实。虽然该规则对于在KYC的定期更新时间段没有硬性要求,但美国证监会《对于交易所会员及经纪商纪录留痕的规定》(SEC Rule 17a-3)中规定了至少每36个月更新一次客户记录。
关于“关键事实(essential facts)”补充条款,就是要求:第一,要有效地服务客户账户;第二,采取行动与账户特殊处理指令相一致;第三,了解客户代理人的职权范围;第四,遵守适用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在rule2111和rule2090规则中,最大的变化就是适当性的实施主体从会员变成了会员及从业人员,从业人员的日常工作也纳入了适当性要求之中,并且强化了会员和从业人员在客户适当性方面不可推卸的责任。
(一)客户适当性(Suitability)
rule2111即客户适当性,包括两条基本规则和7条补充规则。
基本规则一是:会员及其从业人员必须有合理的证据,证明向客户推荐的交易和投资策略是适合客户的;会员及从业人员要尽力查明客户的投资状况,这些状况包括但不限于客户的年龄、其他投资、财务状况和需要、税务状况、投资目标、投资经验、投资时间、流动性要求、风险承受能力,以及客户向会员及其从业人员就此投资建议提供的其他信息。

美股交收制度

美股交收制度

美股交收制度【最新版2篇】目录(篇1)1.美股交收制度的定义与意义2.美股交收制度的主要特点3.美股交收制度的运作流程4.美股交收制度的风险管理与监管5.我国与美股交收制度的异同正文(篇1)一、美股交收制度的定义与意义美股交收制度,指的是美国股票市场的交易结算制度。

该制度对于保障股票交易顺利进行,维护市场秩序,确保交易双方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二、美股交收制度的主要特点1.T+3 交收周期:即交易发生后的第三个工作日进行股票交割和资金结算。

2.证券登记结算一体化:美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DTCC)负责证券登记、清算和结算业务,实现了一体化运作。

3.净额结算:通过证券经纪人进行中介,实现买卖双方的证券和资金的净额结算。

三、美股交收制度的运作流程1.买卖双方通过证券经纪人达成交易。

2.证券经纪人将交易信息报送 DTCC 进行清算。

3.DTCC 根据清算结果,进行证券登记和资金结算。

4.交易双方在 T+3 日完成证券交割和资金支付。

四、美股交收制度的风险管理与监管1.DTCC 对交易进行实时监控,确保交收顺利进行。

2.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对美股市场进行监管,维护市场秩序。

五、我国与美股交收制度的异同1.相同点:都采用 T+3 交收周期,实行净额结算。

2.不同点:我国证券登记结算业务由中证登公司负责,实行分级结算制度;而美国由 DTCC 负责,实现一体化运作。

综上所述,美股交收制度在保障交易顺利进行、维护市场秩序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目录(篇2)1.美股交收制度的概念和特点2.美股交收制度的主要组成部分3.美股交收制度的运作流程4.美股交收制度的优势与潜在风险5.我国与美股交收制度的异同正文(篇2)一、美股交收制度的概念和特点美股交收制度,指的是美国股票市场的交易和结算规则。

其主要特点包括:T+3 交收周期,即交易发生后的第三个工作日进行交割和结算;买卖双向交易,投资者可以买入或卖出股票;无涨跌幅限制,股票价格波动较大;市场透明度较高,信息披露及时。

海外典型证券经纪人制度

海外典型证券经纪人制度

海外典型证券经纪人制度美林的经纪人制度——FC制度、爱德华·琼斯的经纪人制度——IR制度和史考特证券高素质的经纪人队伍分析介绍。

1.1美林的经纪人制度——FC制度美林早在1945—1950年的战后岁月里,就开始不断巩固其在经纪人领域的领导地位。

经过半个世纪的发展,美林最终形成了今天的FC制度。

美林的经纪人制度之所以被称为FC制度,是因为美林的经纪人被称为FC(Financial Consultant),虽然其字面意思是理财顾问,但FC的市场定位更多地承担了“市场营销”的角色,其作为“理财顾问”的功能,更多的是依靠美林强大的研究力量所建立的TGA(Trusted GlobalAdvisor)信息平台(见图1)。

客户与美林的关系绝大多数是从美林的FC开始的,除专门为愿意亲自进行投资的客户提供的“美林直接”(Merrill Lynch Direct)网上交易服务外,美林对其他的账户和服务都提供个人经纪人服务,对资产规模较小的客户,美林也提供“金融顾问中心”服务,“金融顾问中心”由一群FC组成。

1.1.1美林发展经纪人制度的背景极具借鉴意义在二战结束时,美国大萧条的程度很严重,证券经纪人领域一直处在收缩中,只能招募到很少的人来顶替退休员工和流失员工。

战后经济的复兴带来了交易量的增长,但这种增长充其量只是杯水车薪。

到1945年,美林公司及其他同类经纪公司中的经纪人的平均年龄是50岁以上,证券经纪行业的每位管理人员都清楚,他们很快将面临劳动力的严重缺乏;但很多公司不愿招收和培训年轻一些的经纪人,因为他们一直担心再度发生类似于一战后发生的那种经济大滑坡。

这与国内目前证券业遭遇低谷,证券业普遍的状况类似。

美林的创始人查尔斯·美尔尽管当时也承认战后经济衰退的可能后果,但他认为美国经济的前景是光明的,而且他做好了扩展公司经纪人队伍的准备。

同时他坚信,训练有素的经纪人和分公司经理的缺乏是一项可怕的挑战,需要作出超常规的反应。

美股交易机制

美股交易机制

美股交易机制美股交易机制是指在美国证券交易所(NYSE)和纳斯达克(NASDAQ)等证券交易所进行的股票买卖活动的规则和流程。

美国股市是全球最大的股票市场之一,其交易机制也非常成熟和完善。

一、证券交易所在美国,证券交易所是股票买卖的主要场所。

其中,NYSE和NASDAQ是最著名的两个证券交易所。

1. 纽约证券交易所(NYSE)纽约证券交易所成立于1792年,总部位于纽约曼哈顿区。

它是全球最大、最有影响力的证券交易所之一,也是世界上第一个采用电子化系统进行股票买卖的证券交易所。

NYSE主要负责大型公司的股票买卖活动。

它采用了公开竞价制度(auction system),即通过人工竞价来确定每个股票的价格。

在NYSE上进行股票买卖时,投资者需要委托经纪人代为进行操作。

2. 纳斯达克(NASDAQ)纳斯达克成立于1971年,总部位于纽约曼哈顿区。

它是全球第一个电子化证券交易所,也是美国第二大证券交易所。

NASDAQ主要负责科技公司的股票买卖活动。

它采用了电子化撮合制度(electronic matching system),即通过计算机程序来匹配买卖双方的委托单,并自动确定每个股票的价格。

在NASDAQ上进行股票买卖时,投资者可以直接通过电脑或手机等设备进行操作。

二、交易时间美国股市的交易时间分为两个阶段:常规交易时间和扩展交易时间。

1. 常规交易时间常规交易时间是指每个工作日的早上9点30分至下午4点钟,共6.5小时。

在这段时间内,投资者可以在证券交易所进行股票买卖操作。

2. 扩展交易时间扩展交易时间是指常规交易时间之外的一段额外的交易时间。

它包括了盘前和盘后交易两个部分。

(1)盘前交易盘前交易是指每个工作日早上8点至9点30分之间的额外交易时间。

在这段时间内,投资者可以提交委托单,并且有可能会被执行。

但是,在这段时间内成交量比较小,价格波动较大,风险也相应增加。

(2)盘后交易盘后交易是指每个工作日下午4点至晚上8点之间的额外交易时间。

金融危机下的美国证券投资者与存款人保护制度

金融危机下的美国证券投资者与存款人保护制度

金融危机下的美国证券投资者与存款人保护制度一、SIPC与FDIC设立的法律依据与职责1969-1970年,美国股票市场暴跌,证券公司爆发“后台清算作业危机”(Back Office Crisis),导致证券公司大规模破产风波。

为维护证券投资者信心,美国国会以罕见的速度通过《1970年证券投资者保护法案》(简称“SIPA”),成立了证券投资者保护公司(简称“SIPC”)。

根据SIPA第78ccc条(a)、(b)款, SIPC 为会员制非营利公司,具备非营利性公司的所有权利和义务,具体职责有两项:一是SIPC基金的管理和运作,包括SIPC基金的筹集、支出(主要用于营业费用和对清算程序的预付费);二是在证券公司可能无法清偿投资者资产时,启动证券公司的清算程序或直接支付程序,包括认定其会员是否能履行对其客户的义务、客户账户的转移、客户财产的分配以及SIPC基金的预付和支付。

20世纪初,美国遭遇经济大萧条,导致银行大规模倒闭,严重影响存款人对银行体系的信心,1933年国会对《联邦储备法案》第12条B款进行了修改,创设了联邦存款保险公司(简称“FDIC”)。

FDIC的职能随着历次金融危机中人们对存款保险所发挥作用认识的不断加深而逐步扩大。

根据《联邦存款保险法》第1、9条,FDIC为独立于总统的法人团体,直接向国会负责,具体职责主要有三项:一是为独立注册的银行和储蓄信贷机构的存款账户提供存款保险;二是作为非美联储成员的州注册银行的联邦主监管者以及所有参保银行和储蓄信贷机构的辅助监管者,对于所有参保机构监督管理,包括开展检查、采取纠正性措施;三是通过直接偿付存款人、收购与承接、对银行持续经营救助等方式处置有问题的参保银行。

SIPC与FDIC成立的目的都是为了维护公众对金融体系的信心、促进金融体系的稳健发展,但其职责各不相同、没有交叉:SIPC主要是证券经纪人或交易商破产时,对证券投资者账户内被挪用的资产提供一定额度的偿付;FDIC的职责则围绕着会员银行倒闭时,为该银行所有储户的损失提供一定额度的保险。

美国的股票市场和股票经纪人发展历程

美国的股票市场和股票经纪人发展历程

美国的股票市场和股票经纪人发展历程美国的股票市场可以追溯到19世纪初期。

当时,美国政府在全国范围内设立了许多银行和金库,这使得股票市场在当时的美国得以迅速发展。

在接下来的几十年里,美国的股票市场经历了一系列的波动和变化,但始终保持着良好的发展态势。

这与美国政府的支持和投资有很大的关系,也与美国股票经纪人的积极参与密不可分。

股票经纪人是美国股票市场的核心力量,他们的职责是帮助投资者买卖股票,并帮助他们制定投资策略。

美国最著名的股票经纪公司之一是查尔斯•施伯公司,这是一家成立于19世纪的公司,至今仍然在运营。

施伯公司是美国股票市场最早开始发展的公司之一,也是美国股票市场历史上最著名的公司之一。

施伯公司在成立初期主要从事为客户提供股票买卖服务的业务,但随着市场的变化和技术的进步,公司逐渐将业务扩展到了研究和分析上。

这使得公司的客户能够更全面深入地了解市场,更好地制定投资策略,从而实现更好的投资回报。

施伯公司的成功是美国股票经纪业发展史的里程碑事件,它为其他公司的成功提供了先例和模板,也为整个行业的发展铺平了道路。

除了施伯公司,其他股票经纪公司也在不断发展,整个行业也在不断变革和创新。

股票经纪的职责在现代美国社会中得到了更加广泛的关注。

除了帮助投资者买卖股票外,他们还提供许多额外的服务,如个人咨询、投资评估和金融规划等。

这些服务有助于帮助投资者更好地了解市场,更好地制定过程并实施投资策略。

正如美国股市的历史一样,股票经纪业也一直在继续发展。

逐渐出现了如股票投资基金等新兴行业,并且还有更多的服务和产品不断涌现。

然而,有一些常规的服务会一直存在,如注重个性化服务的财富管理等。

尽管如此,股票经纪业依然面临着一些挑战。

随着互联网的发展和技术的提高,数字金融服务的兴起也给传统股票经纪业带来了巨大的压力。

一些创新公司的服务渐渐被大众接受,它们采用了新的商业模式和先进的技术,从而更好地服务于投资者和客户。

虽然面临着一些挑战,但股票经纪业的前景依然充满活力。

经纪人制度的发展历程

经纪人制度的发展历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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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 (1)佣金经纪商 (2)场上经纪商 (3)专业经纪人 (4)零股经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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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的证券经纪人制度 在美国,并不是任何人都可以成为证 券经纪人,经纪人在执业之前,必须在联 邦证券交易委员会(SEC)注册,领取执照, 之后才能执业代理客户买卖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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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影响和制约证券经纪人制度实施的因素 1、战略规划不明确 2、组织架构上的缺陷 3、以短期目标为主的考评方式 4、“经纪人制度”缺乏可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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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经纪人模式的探讨 1、法人证券经纪人模式 、
方法一: 方法一:在现有证券营业部内增设经纪人事业部或称客户 服务部,其人员可以采取内选和外聘相结合的方式组建, 并定位为公司的正式员工,主要功能是客户开发、投资咨 询与投资(资产)管理。 方法二: 方法二:即通过组建正规公司制的经纪人管理公司,将证 券经纪人作为公司的正式员工进行管理。
3、香港地区的证券经纪人 、 香港地区的证券经纪人包括证券商、证 券商代表、证券投资顾问和证券投资顾问 代表。 证券商是指开办证券公司或独资经营的 证券商号。他可从事证券买卖,并直接收 取佣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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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日本的证券经纪人 、
5、德国的证券经纪人 、 6、新加坡的证券经纪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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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8月28日
《经纪人管理办法》
第十五条 凡国家允许进入市场流通的商品和服务项目,经纪人 均可进行经纪活动;凡国家限制自由买卖的商品和服务, 经纪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在核准的范围内进行经纪 活动;凡国家禁止流通的商品和服务,经纪人不得进行经 纪活动。 第十条 经营经纪业务的各类经济组织应当具备有关法律法规 规定的条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经纪执业人员执业资格 的,经纪执业人员应当取得资格。

美国证券监管体系及其对全球金融体系的影响

美国证券监管体系及其对全球金融体系的影响

美国证券监管体系及其对全球金融体系的影响美国证券监管体系及其对全球金融体系的影响导言美国是全球最大的金融市场之一,其证券市场监管体系对全球金融体系具有重要影响力。

本文将详细介绍美国的证券监管体系,并分析其对全球金融体系的影响。

一、美国证券监管体系的构建和演变1.1 法律法规基础美国证券市场的监管体系源自于一系列法律和法规的制定。

最重要的两项法规是“1933年证券法案”(Securities Act of 1933)和“1934年证券交易法案”(Securities Exchange Act of 1934)。

“1933年证券法案”规定了证券发行的注册要求和披露义务,保护了投资者的权益。

“1934年证券交易法案”则对证券市场进行了全面监管,明确了证券交易所的设立和监管等相关事项。

此后,美国证券监管体系不断完善和演进,逐步建立了一套完整的法规和监管机构体系,其中包括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urities and Exchange Commission,简称SEC)、金融业监管局(Office of Financial Research,简称OFR)等。

1.2 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是美国监管证券市场的主要机构,成立于1934年。

SEC的主要职责是保护投资者、维护公平、公正和高效的证券市场运行。

为了达到这些目标,SEC负责监督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投资顾问和投资基金等市场参与者的行为。

SEC的权力和角色在证券市场监管中至关重要。

它负责制定证券市场的规则和法规,审查并批准证券发行,监督交易所的运营和交易行为,查处证券市场违规行为,并进行投资者保护工作。

1.3 其他监管机构除了SEC之外,美国还有一些其他监管机构负责监管金融市场的不同方面。

例如,美国联邦储备系统(Federal Reserve System)负责货币政策和金融稳定的监管,美国国家期货协会(National Futures Association)负责期货市场的监管,金融业监管局(OFR)负责金融稳定和监测金融风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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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证券经纪人制度简介美国, 证券经纪人, 简介, 制度美国证券经纪人制度简介一、美国证券经纪人的定义与类别1、美国证券经纪人的定义证券经纪人在美国有不同的称谓,二十世纪初美林证券的创始人查理·美瑞尔称证券经纪人为"账户执行官",目前"财务顾问(Financial  Consultant)"是最为流行的称呼。

美国在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三条第八款将证券经纪人定义为"任何代理他人从事证券交易业务的人"。

判断一个人是否是证券交易法所定义的经纪人范围内,美国法院使用下列判断的标准:(1)该人代理他人买卖证券,从事了证券业务,代理活动不一定是全国的;(2)在从事证券买卖中,该人收取了佣金或其他形式的补偿;(3)该人向公众显示自己为经纪人;(4)该人代客户保管了资金或证券。

2、美国证券经纪人的类别目前,美国证券经纪商主要分为以下几类:(1)佣金经纪商,是指接受客户委托,在证券交易所内代理客户买卖证券,并收取佣金的证券经纪商;(2)场上经纪商,是在交易所交易大厅内由佣金经纪商所雇佣,在佣金经纪商业务繁忙或其业务代理发生困难时,代其进行证券买卖并收取佣金的经纪人;(3)专业经纪人,是指在交易所内固定从事特殊种类证券交易的经纪人,兼有经纪人和自营商的双重身份,也就是说,专业经纪人即接受一般经纪人的再委托,也在交易柜台中专营﹁种或数种证券的交易。

(4)零股经纪人,也称折扣经纪商,即为减少个人投资者佣金负担,只替客户完成交易,不提供交易其他服务的经纪商.二、美国的证券经纪人制度在美国,并不是任何人都可以成为证券经纪人,经纪人在执业之前,必须在联邦证券交易委员会(SEC)注册,领取执照,之后才能执业代理客户买卖证券。

但要取得联邦证券委员会执照,必须满足几个条件,首先,必须被一家已在SEC注册的经纪公司雇佣。

满足这一条件的目的,是要求这个未来的经纪人,有直接的机构对他进行管理。

在美国,对证券经纪人的管理和约束,很大一部分是授权给全国证券商公会和经纪公司。

其次,在进入经纪公司之后,要填写一系列的表格,详细说明自己过去十年的就业史、工作单位、离职原因、失业期间的活动、接受学校正规教育等等,并接受表格真实程度的调查。

在完成初选后,按规定至少接近四个月的专业培训,然后参加由纽约证券交易所和全国证券商公会主持的考试(Serial  7)。

考试内容主要包括:证券市场的基础知识、各种证券知识;各种证券交易的程序、手续和客户账户管理;各种证券分析方法及联邦政府和证券业对证券交易的所有规章条例等。

资格考试只是对经纪人的要求之一,更严格的要求是对经纪人的职业道德规范。

美国政府对股票交易经纪人制定了一系列的规章制度,以严格管制。

任何违反法律条例的公司或经纪人都将面临一定的惩治措施。

经纪人一般必须执行同其所在公司标准和行业规范一致的投资建议。

普通的经纪人实质是一个研究报告的翻译者,该报告由其公司的分析师写出,经纪人的工作实际上就是向其客户传输信息。

行业规范将其职责定位于客户进行合理的推荐。

合理的概念体现在纽约股票交易所第405条规则,即"了解你的客户规则"。

如果某个投资者因接受经纪人不适宜的投资建议而遭受经济损失,那么提供建议的经纪人将很难为自己的行为辩护。

大部分法院明确规定经纪人和没有经验的投资者之间的信托关系。

严格的市场准入、健全的监管体系使美国的证券经纪人制度越来越成熟,显示了其强大的生命力。

三、当前我国证券经纪人制度的现状及问题分析1、当前我国证券经纪人制度的现状自我国的沪深两个证券市场成立以来,证券投资者获利者有之,但亏损者更属于多数。

而券商却因其提供服务垄断性而能获得可观的垄断利润,并得到快速发展,至2002年达到124家券商。

随着而来的是证券经纪业务面临越来越激烈的竞争。

尤其是券商经纪业务的佣金收入由固定佣金制向浮动佣金制转变后,券商的利润也越来越微薄。

在近两年二级市场行情处于跌势的情况下,不少券商已经入不敷出。

在此情况下,许多券商,尤其是新成立的券商为了争取新的客户资源,纷纷借鉴国外券商的成功经验,结合自己的实际推行经纪人制度。

成功的经纪人制度对于券商实现由坐商向行商的转变具有重要的意义。

专业化的经纪人队伍有助于弥补新形势下券商市场营销的不足,使其由原先面对众多需求各异的客户转而面对高素质的证券经纪人,对于券商整合公司人力、客户、技术及业务流程,进而成功实施CRM战略至关重要。

正因为此,近年来我国不少券商都在探索经纪人制度的实施模式。

其中比较出名的有大鹏证券FC管理模式、富友证券的完全外挂模式。

2、当前证券经纪人制度存在的问题分析尽管各种模式都有其特点,各有其优劣势,但从总体上看,多数实行的经纪人模式效果并不理想,这与整个证券市场环境及目前经纪人制度设计的不合理有密切关系,体现在:(1)整个证券市场制度存在缺陷。

这也是我国证券市场所有问题的根源。

股权结构的分割、庄家盛行导致国外成功的FC制度在国内难以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一个熟识基本面分析的FC,在一个没有效率的市场也难以为客户提供真正切实有效的投资建议,最终FC也难以为客户所接受。

(2)管理制度上的缺位,没有给经纪人以合理的定位,缺乏严格规范的证券经纪人资格管理和登记制度。

尽管证券经纪人制度在一些券商中已实施多年,但现行的政策法规却没能及时跟上,没有建立起系统有效的管理体系和管理规则,证券经纪人行业的进入资格、法律地位、业务范围、权利与义务等都没有明确的法律条文予以规范。

(3)思想观念的局限性。

体现在投资者与券商员工两个方面。

就投资者来说,受中国股市十年大牛市和市场过度投机的影响,证券投资者基本没有形成理性的投资理念,不注重基本面和公司的分析,追求"跟庄"。

要求"短、平、快"。

只关心投资收益,忽略风险的存在。

这给证券经纪人的工作造成了很大的困难,很难说服客户接受证券经纪人的意见进行投资。

为了迎合客户,只有被动地引导客户投机,最终令客户的利益受损。

(4)经纪人的从业素质有待提高。

首先是由于目前经纪人政策还不到位,证券经纪人行业的进入门槛低。

目前不少经纪人没有证券从业资格,甚至缺乏基本的证券知识,但只要能拉到客户,券商也乐得将其吸收到经纪人队伍中。

其次,则是由于券商的"短视"行为,注重短期利益:希望在短时间内扩大成交量,提高市场份额,却又不想投入太多,因此对经纪人的培训不够重视,这自然造成经纪人的素质参次不齐。

(5)经纪人薪酬设计体制不适当我们的国情。

不论是老券商,还是新成立的券商,在激烈的市场竞争面前,为了巩固和扩大市场份额,都使出混身解数,推出各种特色服务。

但是,这种所谓的特色服务并没有太大的本质性差异。

在这种情况下,券商希望通过招聘经纪人,以在短时间内扩大市场份额,扩大成交量。

"券商今年不招人,招人只招经纪人"可以表明券商对经纪人的热衷。

所招聘经纪人的报酬多以底薪加提成的形式。

但在当前市况下,压缩成本是券商避免亏损的主要手段。

(6)研究与营销脱节。

目前各券商虽然都有一定规模的研发力量,但往往是从纯学术的角度提供研究成果,其研究成果对于树立券商品牌具有一定意义,但却脱离市场。

证券经纪人很难据此服务客户,服务的效果也就很难保证,甚至会由于其低质量的服务而产生负面影响。

据深圳某推行经纪人制度较为成功的营业部的经纪人介绍,他们"拉客户"主要靠面子和亲情服务。

这与国外那种靠个性化服务来吸引客户的做法有根本的不同。

因此,如果券商总部不能提供良好的研究咨询服务,这种营销方式对于那些想做"百年老店"的券商来说,很难保持长期的良好效果。

一位在美林证券任资深财务顾问的华人以其成功的经历来为国内一些证券经纪人讲授经验之道,但许多经纪人听完之后却有这样的感慨:你卖的是美林,所以你成功,我们卖什么可以成功?我们的面子用完了,再也难以拉到客户了,我们又该怎么办?这确实是一个值得深思的问题。

3、成功实行经纪人制度的建议推行证券经纪人制度将是我国券商将来发展的方向,这一点人们已基本达成共识。

要真正发挥经纪人的作用,需要证券市场参与各方,包括证券监管机构,券商和经纪人本身,都要做出努力:首先,要完善证券市场的制度,改善股权结构,完善监管机制,打击"恶庄"行为,提高市场的有效性。

同时要尽快完善经纪人从业管理方面的法规。

对经纪人职业的进入门槛作出具体的规定,分清券商、经纪人和客户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对经纪人的行为从法制的角度进行规范,做到有法可依。

其次,证券公司应注重经纪人的业务培训,努力提高经纪人的从业素质。

证券公司要想将经纪人制度长久的推行下去,就要把提高经纪人的从业素质摆在重要地位。

第三,证券经纪人的产生实际上体现了一种专业化分工的思想,专业化的经纪人其实就是专业化的营销人员,成功的经纪人队伍能够为客户提供量身定做的个性化服务,这需要公司研发部门的技术支持。

第四,经纪人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是十分必要的,但并不一定是个通才,更看重的是职业道德,因此。

应加强经纪人的职业道德教育。

最后,加强投资者的教育,提高投资者的风险意识。

这也是成功推进经纪人制度的关键之一。

在确立财务关系之前,理财顾问和证券经纪人之间的区别至关重要。

QQ空间订阅最新信息字体:大|中|小数据及营销服务公司infoGroup旗下的欧维希市场研究咨询公司(ORC)最近就美国人对理财顾问及证券经纪人的认识进行了一番调查。

该项调查的结果非常令人吃惊,甚至有可能完全颠覆这整个行业。

我们所指的并非语义理解问题,而是在谈论一个困扰着美国三分之二以上投资者的重要概念混淆问题。

这是一项具有里程碑意义的调查,因为对于投资者来说,在确立财务关系之前,理财顾问和证券经纪人之间的区别至关重要。

据这项于9月15日公布的调查显示,绝大多数投资者不明白的是,证券经纪人从事的是向他们销售投资产品的业务,而理财顾问从事的是向他们提供投资建议的咨询业务。

让我先给你列出该项调查的如下一些数据:* 三分之二的美国投资者(包括70%的45-54岁年龄组人群,及62%的大学毕业生)错误地以为证券经纪人负有一种受托责任(fiduciary duty)。

* 76%的投资者错误地认为“理财顾问”——这是证券经纪公司用来形容他们销售人员的专称——负有一种受托责任。

* 相比之下,75%的投资者认为,受托标准(fiduciary standard)针对的是“理财规划师”;而77%的投资者认为,受托标准针对的是“投资顾问”。

* 超过五分之三的美国投资者错误地认为,证券经纪人就是投资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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