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碰撞事故调查油漆样品取样程序规定
油漆检验的方法和程序

油漆检验的方法和程序第一篇:油漆检验的方法和程序一、清漆1、施工前选择好油漆材料品种、颜色,做好基层处理,严格按操作程序和遍数zzz要求施工,保护好成品,干燥后进行验收。
4、颜色基本一致,工件边、角、线、线槽等工艺造型处无明显色差,无刷纹,颜色均匀一致,刷纹通顺,工件着色均匀,表面平整光滑,细腻、手感柔和5、工件表面无喷花,无漏喷、无气泡,无滴漆,斑纹,无漆皮,允许有少量颗粒,颗粒直径在0.5mm以下,但不得集中出现工件表面工件边棱无流挂,无淌漆,无磕碰,无划伤,无打磨机螺旋纹,无砂纸印6、不得污染其它表面。
涂料干实后手感及距被检验面1.5m处目测全数检验均应符合要求。
1.表面预处理的一般要求表面预处理应去除钢材的氧化皮,达到一定的清洁度和粗糙度。
实际油漆施工过程中,为了达到上述处理效果,对钢材表面处理的一般要求是:•a.喷砂清洁度等级:ISO 8501-1,Sa2.5 •b.表面粗糙度:平均Rz25-40um•c.喷砂密度:85%,清理所有可见杂质•d.喷砂表面灰尘:用压缩空气吹去所有可见灰尘•e.油污:用有机溶剂擦洗或火焰处理,去除所有可见油污•f.焊烟:用适当方法,如有机溶剂、铁刷或喷砂方法去除•g.白灰:用清水冲洗或采用铁刷或喷砂处理去除所有可见白灰,对局部白灰采用铁刷或喷砂方法更适合于生产线施工•h.焊接飞溅:所有焊接飞溅必须用扁铲、手锤或砂轮机清理干净•i.焊接修补区:如果可能,应重新喷砂,在不便喷砂的条件下,应用铁刷、手砂轮或其它方法清理 2.二次喷砂整相总装完成后,应对焊缝周围及仍然存在表面缺陷的部分进行二次表面清理,如焊烟、飞溅、焊缝粗糙表面、及油污、灰尘等,通常在喷砂房采用手动喷砂处理方法。
在喷砂之前,焊接及气割缺陷,如飞溅、不平焊缝、砂眼、气孔、未焊透等缺陷必须采用适当的方法进行清理和修补,对不平焊缝应采用手动工具进行打磨,休整,去除尖角。
喷砂密度不低于85%的被清理表面。
油化船取样程序

附件五APPENDIX 5货物样本之取样、贮存及处理准则GUIDELINES FOR TAKING, STORING ANDDISPOSAL OF CARGO SAMPLES1货物取样Cargo Sampling在完货后在每一货舱取样前至少须有30分钟的静待时间,主要是让货中的气泡、水或是其它物质能沉静以及避免产生任何潜在的静电。
货物取样后必须由大副填写并纪录于样品纪录表(CHP-FM31),并由大副及公证人员签字。
There should be a delay of 30 mins (settling time) after the completion of loading of each tank before commencing these operations. This is to allow the settling of gas bubbles, water or particulate matter in the liquid and the dissipation of any electrical potential. The sample shall be stored properly and recorded on form CHP-FM31 by Chief Officer and signed by cargo surveyor。
1.1船舶必须由船舶营运者取得货物取样之要求及程序(必要时)。
Vessels must obtain cargo sampling requirements and procedures from the vessel’s operators if necessary.1.2取样必须由对此负责之航行员会同货物装卸站代表/验货员共同见证,并检视样本缄封及下列项目之正确标示:Sampling must be witnessed by a responsible officer together with terminal representative/Surveyor who are to see the sample being sealed and correctly labeled.(a)船名及航次;Name of vessel and voyage number;(b)货物类型;Type of cargo;(c)装卸货港口;Port of loading and discharging;(d)样本详情(装卸歧管上取样、货舱内取样等);Details of sample (Manifold samples, tank sample, etc.)(e)取样日期及取样人之姓名;及Date sample taken, and name of person who took sample; and(f)大副及验货员或货物装卸站代表之姓名及签名。
sp0902事故和险情的报告、调查程序

间
距
发现对方方
离
位
本船 /
他船 /
后续避让行动
何时改何向改 何速
其他避让措施 及时间
有无高频电话
本船
时间
行动
时间
有无车钟自 有无航向自动
动记录
记录
他船 行动
有无VDR
碰撞时间 两船 本船
碰撞地点
碰撞 部位 他船
碰撞时本船的 真航向
两船碰撞夹角
碰 撞 本船 后 采 取 的 行 动
他船
救 助 措 施 及 行 动
事故/险情发生单
事故/险情示意图
位
作业者 发生事故/险情地
点 事故/险情类别 风向 流向 能见度
现场负责人
发生事故/险情日期
事故/险情发生时气 象/海况
人员伤亡情况
风力
浪向/浪高
流速
潮汐
天气情况
气温
要求:标明船名、时间、船位、航迹或队形
发生事故的详细经过
损失情况
人员
船舶
货物 其他 损失
死亡:
4.4 根据职责分工,由公司责任部门提出对责任者的具体处理意 见,报公司主管领导审批。
4.5总经理根据指定人员的报告,依据SP0901TDC-B《水上交通事故 分级标准表》划分事故等级,主持对重大事故的处理,并对事故责任者 做出处理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船舶污染事故调查处理规定(2013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船舶污染事故调查处理规定(2013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13.12.24•【文号】交通运输部令2013年第16号•【施行日期】2011.02.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环境污染事故与应急管理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船舶污染事故调查处理规定(2011年11月14日交通运输部发布根据2013年12月24日交通运输部令2013年第16号《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船舶污染事故调查处理规定〉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船舶污染事故调查处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等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造成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污染的船舶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三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船舶污染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负责指导、管理和实施船舶污染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依照各自职责负责具体开展船舶污染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第四条船舶污染事故调查处理应当遵循及时、客观、公平、公正的原则,查明事故原因,认定事故责任。
第二章事故报告第五条发现船舶及其有关水上交通事故、作业活动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海洋环境污染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立即将有关情况向就近的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海事管理机构接到报告后,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的要求进行报告和通报。
第六条发生污染事故的船舶、有关作业单位,应当在采取应急措施的同时及时、妥善地保存相关事故信息,立即向就近的海事管理机构报告以下事项:(一)船舶的名称、国籍、呼号、识别号或者编号;(二)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污染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三)相关水文和气象情况;(四)污染物的种类、基本特性、数量、装载位置等情况;(五)事故原因或者事故原因的初步判断;(六)事故污染情况;(七)已经采取或者准备采取的污染控制、清除措施以及救助要求;(八)签订了船舶污染清除协议的,还应当报告船舶污染清除单位的名称和联系方式;(九)船舶、有关作业单位认为需要报告的其它事项。
船用涂料涂料检验指南

《产品认可指南》二期涂料修改稿第4篇非金属材料第1章涂料1.1适用范围1.1.1本章适用于船舶用涂料的工厂认可和检验,海上设施用涂料可参考使用。
1.1.2按在船舶上的使用部位和用途,本章将船舶涂料分为船用车间底漆、船体防锈漆、船体防污漆、阳极屏涂料、船用防锈漆、船用水线漆、船壳漆、甲板漆、船用货舱漆、舱室内部用面漆、船用饮水舱漆、船舶压载舱涂料、船用油舱漆、机舱舱底涂料,分类及用途见表1.1.2:1.2认可和检验依据(1)CCS《钢质海船入级规范》、《材料与焊接规范》、《船舶结构防腐检验指南》;(2)IACS PR34(2008.07 Rev.3 Corr.1)《关于在IACS散货船和油船结构共同规范中实施MSC.215(82)决议通过的IMO保护涂层性能标准(PSPC)的IACS程序要求》;(3)IMO《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及其修正案;(4)IMO《国际控制船舶有害防污底系统公约》简称AFS;(5)IMO MSC.215(82)《所有类型船舶专用海水压载舱和散货船双舷侧处所保护涂层性能标准》、MSC.244(83)《散货船和油船空舱处所保护涂层性能标准》;(6)IMO MEPC.102(48)《船舶防污底系统检验和发证指南》、MEPC.104(49)《船舶防污底系统简单取样指南》、MEPC.105(49)《船舶防污底系统检查指南》;(7)ISO/DIS 20340《色漆和清漆-海上和有关结构防护漆系统性能要求》;(8)国家标准及CCS接受的其它标准。
以上标准发生变动,CCS遵循最新有效标准的规定。
1.3术语和定义(1)涂料:涂于物体表面能形成具有保护、装饰或特殊性能(如绝缘、防腐、标志等)的固态涂膜的一类液体或固体材料之总称,又称“漆”。
(2)底漆:多层涂装时,直接涂到底材上的涂料。
(3)涂层:经一次施涂所得到的连续的膜。
(4)漆膜:涂于底材上的一道或多道涂层所形成的连续的膜。
(5)涂装:将涂料涂覆于基底表面形成具有防护、装饰或特定功能涂层的过程,又称涂料施工。
油漆、溶剂等危险化学品上船安全管理规定范本

油漆、溶剂等危险化学品上船安全管理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船舶在携带和使用油漆、溶剂等危险化学品时的安全,保护船员和环境的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际公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所有携带和使用油漆、溶剂等危险化学品的船舶,包括客船、货船、油轮等。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油漆、溶剂等危险化学品是指可能对船舶、船员、环境等造成安全威胁的液态、固态或气态物质,包括但不限于油漆、溶剂、清洗剂、防污剂、防锈剂等。
第四条船舶携带和使用油漆、溶剂等危险化学品,必须符合国际公约、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经过相应的审批和登记。
第五条船舶船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具备携带和使用油漆、溶剂等危险化学品的相关知识和技能。
船舶必须配备适当的个人防护装备、消防设备等,以确保船员的人身安全。
第六条船舶应当定期检查和维护油漆、溶剂等危险化学品的存储和使用设施,确保其正常运行和安全性能。
第二章油漆、溶剂等危险化学品的贮存管理第七条船舶必须在专门的区域存放油漆、溶剂等危险化学品,并按照规定进行分类、标记和包装。
第八条油漆、溶剂等危险化学品的存放区域必须通风良好、干燥清洁,并与其他仓库、电源设备、热源等相互隔离,防止火灾和其他事故的发生。
第九条油漆、溶剂等危险化学品的存放区域必须安装火灾报警设备,并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其正常运行。
第十条油漆、溶剂等危险化学品的存放区域必须设有专门的消防器材,包括灭火器、喷雾器等,并设有相应的标识和使用说明。
第十一条油漆、溶剂等危险化学品的存放区域禁止存放其他易燃、易爆、腐蚀等危险物品。
第十二条油漆、溶剂等危险化学品的贮存容器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并按照规定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
第十三条油漆、溶剂等危险化学品的贮存必须按照规定的数量和方式进行,禁止超负荷或混装。
第三章油漆、溶剂等危险化学品的使用管理第十四条船舶携带和使用油漆、溶剂等危险化学品必须经过相应的审批和登记,并按照规定的用途和方式进行使用。
船舶碰撞事故调查油漆样品取样程序规定

船舶碰撞事故调查油漆样品取样程序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船舶碰撞事故调查中油漆样品的取样,确保油漆样品证据合法、有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船舶碰撞事故调查中油漆样品的取样、标记、监管和储运。
第三条各级海事管理机构负责本规定的实施。
第二章取样第四条取样机构接到船舶碰撞事故报告后,应尽快对船舶碰撞事故现场进行勘察,及时采集油漆样品。
第五条取样前应备齐下列物品:取样包、样品袋、一字螺丝刀、针织手套、镊子、样品标签、封口条、取样记录和监管记录表格等。
第六条如条件许可,应先对难船进行取样,然后再对肇事嫌疑船取样。
第七条应仔细甄别船舶碰撞位置的外来油漆。
先采集外来油漆样品,再采集本船油漆样品。
第八条根据取样部位的不同,外来油漆可以分为一个到几个样品。
每个样品的量不限多少,都应取样。
第九条外来油漆如果与本船油漆粘在一起,应将本船油漆和外来油漆一同取下,作为外来油漆样品,并在样品名称中注明外来油漆和本船油漆的颜色。
同时在提取外来油漆的旁边,提取本船油漆样品,并在样品名称中注明与之相对应的外来油漆样品号码和名称。
第十条采集粘附在木质船壳的外来油漆时,尽量连同部分木质船壳一同取样。
第十一条船壳划痕所经过的每个油漆区域,均应采集船舶油漆样品。
每个区域的取样点应选择在船壳划痕的旁边。
每个取样点应平行采集2个样品。
每块漆片样品应尽量包含整个油漆层,如达不到这一要求,应保证多块样品可以包含整个油漆层。
每个样品的量应含有二片以上面积在1平方厘米以上的漆片。
第十二条取样过程中,要防止样品被污染,应尽快将所取样品置入样品袋内。
第十三条取样过程中应有被取样人陪同,并完成必须的取样手续;如现场没有被取样人,取样时,应保证有两名取样人共同完成取样工作,并共同签名。
第十四条每起船舶碰撞事故调查都应尽量采集油漆样品备检。
第三章样品标记第十五条采集油漆样品后,应立即填写《样品标签和封口条》(附表一)、《油漆样品取样记录》(附表二)。
船舶碰撞事故油漆样品取样指南

船舶碰撞事故油漆样品取样指南1 简介1.1 目的为了查明船舶碰撞事故中的肇事方,需要实验室对被撞船舶的外来油漆和嫌疑船舶的船舶油漆样品或被撞船舶的船舶油漆和嫌疑船舶的外来油漆样品进行化验鉴定。
其鉴定结论,可以作为查找肇事船舶的关键证据。
取样和样品监管是一项很重要的工作,与实验室进行的化验分析工作同样重要。
如果取样或监管过程中出现失误、油漆样品发生变化,不但实验室难以做出正确的鉴定,而且鉴定结论也经不起法庭的质证、认证的检验。
所以,保证所取样品具有代表性、对样品进行有效的监管,以保证实验室分析鉴定的样品是合法有效的样品,是得到有效鉴定结论的保证。
1.2 对象本指南为负责取样以及将样品送往实验室的海事执法管理人员提供参考。
通常情况下没有从事取样的“专职人员”,而由负责现场勘查的海事执法管理人员担任取样和送检工作。
1.3 主要内容从船舶上取样到把样品送到实验室这一过程中包含多个工作环节,诸如在什么位置取样、如何取样、样品个数、样品量的多少、如何制作严格的样品记录文书以使样品的取样、监管环节符合法律要求等。
本指南将在不同章节中详细论述上述内容。
1.4 取样时机取样工作进行的越早越好。
事故现场可能会被破坏,事故痕迹可能会消失、现场物证可能会变化或变得难以取样。
因此,取样必须及时主动,以取得最有价值的样品。
1.5 取样方法本指南针对船舶的具体情况,论述了船舶油漆取样方法。
使用这些方法,可以辅以专门的取样用品和工具,也可以使用通用的工具。
取样时要保持样品的完好性、全面性、代表性。
2 定义2.1 船舶碰撞:船舶之间或船舶与固定或移动的设施之间发生接触造成损害的事故。
2.2 船舶油漆:船舶自身覆盖的油漆。
2.3 外来油漆;船舶因碰撞而粘附对方船舶、固定或移动设施的油漆。
2.4 难船:因碰撞受损的船舶。
2.5 嫌疑船舶:碰撞逃逸的肇事嫌疑船舶2.6 取样机构:依法进行船舶碰撞事故调查的海事管理机构。
2.7 取样人:船舶碰撞事故调查中依法进行样品采集的海事执法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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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碰撞事故调查油漆样品取样程序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船舶碰撞事故调查中油漆样品的取样,确保油漆样品证据合法、有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船舶碰撞事故调查中油漆样品的取样、标记、监管和储运。
第三条各级海事管理机构负责本规定的实施。
第二章取样
第四条取样机构接到船舶碰撞事故报告后,应尽快对船舶碰撞事故现场进行勘察,及时采集油漆样品。
第五条取样前应备齐下列物品:取样包、样品袋、一字螺丝刀、针织手套、镊子、样品标签、封口条、取样记录和监管记录表格等。
第六条如条件许可,应先对难船进行取样,然后再对肇事嫌疑船取样。
第七条应仔细甄别船舶碰撞位置的外来油漆。
先采集外来油漆样品,再采集本船油漆样品。
第八条根据取样部位的不同,外来油漆可以分为一个到几个样品。
每个样品的量不限多少,都应取样。
第九条外来油漆如果与本船油漆粘在一起,应将本船油漆和外来油漆一同取下,作为外来油漆样品,并在样品名称中注明外来油漆和本船油漆的颜色。
同时在提取外来油漆的旁边,提取本船油漆样品,并在样品名称中注明与之相对应的外来油漆样品号码和名称。
第十条采集粘附在木质船壳的外来油漆时,尽量连同部分木质船壳一同取样。
第十一条船壳划痕所经过的每个油漆区域,均应采集船舶油漆样品。
每个区域的取样点应选择在船壳划痕的旁边。
每个取样点应平行采集2个样品。
每块
漆片样品应尽量包含整个油漆层,如达不到这一要求,应保证多块样品可以包含整个油漆层。
每个样品的量应含有二片以上面积在1平方厘米以上的漆片。
第十二条取样过程中,要防止样品被污染,应尽快将所取样品置入样品袋内。
第十三条取样过程中应有被取样人陪同,并完成必须的取样手续;如现场没有被取样人,取样时,应保证有两名取样人共同完成取样工作,并共同签名。
第十四条每起船舶碰撞事故调查都应尽量采集油漆样品备检。
第三章样品标记
第十五条采集油漆样品后,应立即填写《样品标签和封口条》(附表一)、《油漆样品取样记录》(附表二)。
样品标签和封口条分别粘贴在样品袋的正面和样品袋口处。
第十六条《样品标签和封口条》应注明样品号、取样时间、日期、样品名称以及取样位置,并由两名取样人签名。
被取样人在现场的,也应签名。
第十七条《油漆样品取样记录》应填写取样机构、联系电话、地址、邮编、样品号、样品名称、油漆取样示意图(标明油漆取样点、船舶油漆颜色和外来油漆颜色)以及取样日期,并由两名取样人签名。
被取样人在现场的,也应签名。
第四章样品监管
第十八条取样后应将样品集中,并由样品责任人进行监管。
样品责任人应填写《监管记录》(附表三),详细记录样品接收和转交情况。
第十九条《监管记录》应写明取样机构名称、地址、样品责任人、样品号及样品描述和样品接收时间、转交人、转交日期、接收人等。
第二十条样品责任人应尽快将样品送往实验室进行鉴定。
如果不能立即送往实验室,应将样品封存在阴凉、遮光和安全的地方。
第二十一条样品送往实验室时,取样机构应提交《化验鉴定委托函》(附表四)、《油漆样品取样记录》和《监管记录》等文书。
第二十二条实验室接收人在收到样品及有关记录后,要逐个检查每个样品
的标签、封口、《油漆样品取样记录》和《监管记录》。
核对无误后,在《监管记录》接收人一栏中签名并将样品储存,有关记录存档。
第二十三条样品至少应保存至事故调查处理完毕为止。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外来油漆,是指船舶因碰撞而粘附对方船舶的油漆。
(二)取样机构,是指依法进行船舶碰撞事故调查的海事管理机构。
(三)取样点,是指取样人设定的能代表油漆物化特性的取样位置。
(四)样品标签,是指采用永久性墨水书写、记录样品相关事项、贴在样品袋上以利于对样品进行区分的标签。
第二十五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表1 样品标签和封口条格式
附表2
油漆样品取样记录
Sampling Record of Paint
船舶/单位:地点:
Ship/Unit Address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船长/单位负责人:联系电话:
Captain/person in charge Tel
对于一案,Regarding the case of
需对你(船/单位)处所抽样取证。
The following articles of your ship/unit need to be sampled.
Sampling Organization Tel
地址邮编:
Address Post Code
取样人员签名(2人):证件号码:
Sampler(signature) Certificate NO.
被取样人签名(需要时):
Captain/Person in charge (signature)
日期:
Date:
附表3
监管记录
CHAIN OF CUSTODY RECORD
附表4
化验鉴定委托函
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因调查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事故的需要,请对我单位提供的样品进行化验鉴定。
以下是本次事故相关情况的说明:
1 案情简介
2 联系方法
有关本案情况的联系人
电话号码
传真
委托单位盖章
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