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复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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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词解释

1、特殊地域管辖:是指以诉讼标的、诉讼标的物所在地,或者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法律事实所在地为标准所确定的管辖。

2、处分原则:是指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3、合议制度:是指以3名以上的的单数审判员、陪审员组成或者由3名以上单数的审判员组成的审判庭,代表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并对民事案件进行审理与做出裁判的制度。

4、民事诉讼行为能力:是指当事人亲自进行诉讼活动,以自己的行为行使诉讼权利和承担诉讼义务的能力。

5、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指对原、被告之间争议的诉讼标的认为有独立的请求权因而参加到原、被告之间的已经开始的诉讼中来的第三方诉讼人。

6、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指对原、被告之间的诉讼标的虽然不能主张独立的请求权,但与其案件的处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为了维护自己的利益而参加到诉讼中去的诉讼参加人。

7、专属管辖:某些特殊类型的民事案件,法律强制规定必须由一定地区的特定法院管辖,其他法院无权管辖,也不允许当事人协议变更管辖

8、选择管辖: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民法院对同一案件都有管辖权时,当事人可以选择其中一个向其提起诉讼。

9、举证责任倒置:是指按照法律要件分类说在双方当事人之间分配证明责任后,,对依次分配结果应当由一方当事人承担的证明责任,改由另一方当事人承担。

10、诉讼中的自认:是一方当事人做出的,认为对方当事人的事实主张是真实的意思表示。

11、默示的自认:又称拟制的自认,是指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所主张的事实不明确地加以争执,依据法律的规定视为自认的情况。

12、法院主管:是指人民法院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受理一定范围内民商事纠纷的权限,亦即确定人民法院与其他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之间解决民商事纠纷的分工。13、证据能力:是指证据资料在诉讼证证明中的价值,它是证据资料在事实审理者心目中产生相信与否的力量或程度。

14、确认之诉:是指原告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其主张的法律关系存在或不存在之诉。

15、形成之诉:是指原告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某法律关系之诉。

16、检察监督原则:是指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仃、辩论原则: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时,当事人有权进行辩论。

18、回避制度:为了保证民事案件的公正审理,要求符合法定回避情形的有关人员退出案件的审理活动或者其他诉讼活动的法律制度。

19、诉讼担当:是指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因故不能参加诉讼,由与案件无直接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以当事人的资格,就该涉及诉讼法律关系所产生的纠纷行使

诉讼实施权,判决的效力及于原民事法律关系主体。

20、当事人适格:是指当事人在特定的案件中有资格起诉或应诉,成为原告或被告,并受人民法院判决约束。

21、证明力:也成证据力,指证据资料在诉讼证明中的价值,它是证据资料在事实审理者心目中产生相信与否的力量或程度。

22、移送管辖:是指某一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后,发现自己对该案没有管辖权,将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

23、管辖恒定:是指确定法院对某个案件是否享有管辖权,以诉讼时效为标准, 起诉时对案件享有管辖权的法院,不因确定管辖的事实在诉讼过程中发生变化而受影响。

24、证据的合法性:是指在诉讼过程中使用的证据必须符合法律对证据的要求,并且以合法的手段和程序收集、提供。

25、民事诉讼证据保全:是指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或者诉讼代理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采取一定措施对证据加以固定的调查取证措施。

26、管辖权转移:是指经上级人民法院决定或者同意,将某个案件的管辖权由上级人民法院转交给下级人民法院,或者由下级人民法院转交给上级人民法院。

27、司法救助:是指人民法院对于当事人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依法应当交纳诉讼费用但经济确有困难的,根据其申请,实行诉讼费用的缓交、减交、免交的制度

28、反诉:在本诉的诉讼程序中,本诉的被告以本诉的原告为被告,提起与本诉相关的诉。

29、诉讼中止:是指在诉讼过程中,如果出现一些法定的特殊原因,使诉讼程序暂时难以继续进行时,人民法院裁定暂停诉讼程序,等诉讼原因消失以后再行恢复诉讼程序的法律程序。

30、诉讼终结:在诉讼进行过程中,因发生某种法定的特殊原因,是诉讼程序无法继续进行或者继续进行已无必要时,由人民法院裁定终结诉讼程序的法律制度。

、简答:

1、需要补强的证据种类

答:(1)未成年人所做的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不想当的证言

(2)与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出具的证言

(3)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

(4)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

(5)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2、民事诉讼法的效力范围

答:(1)民事诉讼法对人的效力,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进行民事诉讼的当事人都应适用我国的民事诉讼程序;

(2)民事诉讼法对事的效力,包括平等民事主体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发生的纠纷,以及法律规定其他应适用民事诉讼法审理的案件,如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失踪、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案件,认定财产无主案

件;

(3)民事诉讼法的时间效力,对于现行法生效以前已经进入民事诉讼尚未审理完毕的案件仍然有效;

(4)民事诉讼法的空间效力,在我国领域内进行的民事诉讼都应适用我国民事诉讼法。

3、公开审判的例外

答:(1)案件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情形

(2)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经当事人申请可不公开审理4、民事裁定的适用范围

答:(1)不予立案(2)对管辖权有异议的(3)驳回起诉(4)保全和先予执行(5)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6)中止或者终结执行(7)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8)中止或者终结执行(9)不予执行仲裁裁判(10)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力的债权文书(11)其他事项5、一审终审的案件有哪些答:(1)最高院作的一审的案件

(2)不服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管辖权异议以外的所有裁定;

(3)督促程序审结的案件;

(4)公示催告程序审结的案件;

(5)以简易程序审结的案件;

(6)依照破产程序审结的案件;1

(7)一审以民事调解书结案的案件;

(8)诉讼标的额较小的案件;

(9)婚姻效力的诉讼。

6、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与必要共同诉讼人的区别答:(1)从诉讼标的的数量上看,一个诉讼标的和两个诉讼标的;

(2)从是否可以分开审理方面看,不可分之诉和可以分开审理;

(3)从对立关系方面看,三方对立的关系和两方对立的关系;

(4)从诉讼地位方面看,固定的原告地位和原告或者被告的地位;

(5)从参加诉讼的时间方面看,本诉开时后的加入和起诉时与诉讼过程中均可加入。

7、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与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区别

答:(1)参加诉讼的根据不同(2)诉讼地位不同(3)享有的权利不同(4)参加的诉讼方式不同8、普通共同诉讼有何条件答:(1)当事人的一方或双方为二人以上(2)诉讼标的属于同一种类

(3)当事人同一诉讼

(4)人民法院同意合并审理

9、协议管辖的条件

答:(1)协议管辖的当事人只能就第一审案件协议选择管辖掉的人民法院,不能协议选择第二审法院

(2)协议管辖只适用于合同纠纷或其他财产权益纠纷

(3)协议管辖必须以书面合同的形式选择管辖,用口头形式的协议管辖无效(4)协议管辖既可以在纠纷发生前,也可以在纠纷发生后

(5)当事人协议管辖的法院必须是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法院

10、原告就被告原则有哪些例外

答:(1)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2)对下落不明或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3)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4)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5)追索赡养费案件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

(6)夫妻一方离开之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案件

(7)被告一方被注销城镇户口的

(8)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的离婚诉讼

(9)中国居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的,国内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11、法定的民事诉讼证据种类

答:(1)当事人陈述(2)书证(3)物证(4)视听资料(5)电子数据(6)证人证言(7)鉴定意见(8)勘验笔录12、鉴定人与证人不同之处

答:(1)是否需要专业知识不同(2)了解案件事实的时间不同(3)能否发生回避问题不同(4)是否具有可替代性不同(5)向法庭提供的信息不同13、免于证明的事实

答:(1)当事人于诉讼上自认的事实

(2)众所周知的事实

(3)自然规律即定理

(4)推定的事实

(5)已为法院生效裁判确认的事实

(6)已为仲裁机构生效的仲裁裁决确认的事实

(7)已为有效的公正文书所证明的事实

14、拘传有何条件

答:(1)对象是必须到庭的被告、法定代理人或必须到场的被执行人、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必须到庭的被告包括:1)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案件的被告;2)不到庭无法查明案件事实的被告;3)如果被告是给国家、集体造成损害的未成年人,其法定代理人无正当理由不到庭,也可以适用拘传。4)必须到人民法院

接受询问的被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2)必须经过两次传票传唤

(3)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到场

(4)适用拘传必须经院长批准,签发拘传票。

15、证明责任倒置的情形

答:(1)因新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由制造同样产品的 单位或者个人对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承担举证责任

(2) 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加害人就受害人故意造成损害 的事实举证

(3) 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 其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4) 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 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 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其无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5) 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就受害人有 过错或者第三人有过错举证

(6) 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产品的生产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 事由承担举证责任

(7) 因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实施危险行为的人就其行为 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8) 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 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16、延期审理适用哪些情况?

答:(1)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所谓必须 到庭的当事人,是指不到庭就无法查清案情的当事人或诉讼参与人 一是负有赡养、抚养、扶养义务和不到庭就无法查明案件事实的被告;二是离 婚案件的当事人。

(2) 当事人在开庭过程中临时提出回避申请

(3) 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勘验或者需要补 充调查

(4) 因其他事由需要延期审理的 17、 答: 人民法院可以不制作调解书的案件

1)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

(2) 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

(3) 能够即时履行的案件 (4)其他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情形 18、诉前保全与诉讼保全的区别 答:(1)能否可以由人民法院依职权采取不同

(2) 是否需要担保不同

(3) 采取的时间不同。诉前财产保全,人民法院必须在 对于诉讼财产保全,情况紧急的,在 48小时内裁定

(4) 申请的法院不同

(5) 财产保全措施解除的条件不同 佃、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构成要件 答:(1)行为必须已经实际发生并在客观上妨害了民事诉讼活动的正常进行

(2) 行为人在主观上必须是出于故意

(3) 行为人应当是在诉讼期间实施的行为 (起诉----执行完毕) 20、诉讼代理人的主要特征 答:(1)诉讼代理人必须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诉讼活动

(2)诉讼代理人必须具有诉讼行为能力

(3) 诉讼代理人必须在诉讼代理的权限范围内进行活动

(4) 其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

48小时内裁定;而

(5)诉讼代理人在同一案件中只能代理一方当事人,而不能同时代理双方当事人21、被委托担任诉讼代理人的范围答:(1)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2)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

(3)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22、起诉的条件答:(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23、原告撤诉应具备的条件

答:(1)必须是原告或者上诉人,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类似于原告的地位,也可以申请撤

(2)撤诉必须在人民法院受理之后,判决作出之前

(3)撤诉必须自愿、合法

(4)人民法院可以允许撤诉,也可以不允许撤诉24、人民法院按撤诉处理的情形

答:(1)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

(2)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经人民法院通知后仍不预交,或申请减、缓、免交诉讼费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

(3)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原告的法定代理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4)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 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

25.、缺席判决的法定情形

答:(1)被告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

(2)被告反诉,原告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

(3)无民事行为能力的被告的法定代理人,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

(4)人民法院审查裁定不准撤诉的案件,原告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

(5)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

26、 答: 简易程序的特点

(1) 案件审理的程序简

便

(2) 实行独任制

(3) 传唤方式简便

(4) 审理前准备简化

(5) 赋予当事人程序异

议权

(6) 开庭审理的程序简27、 答: 上诉与起诉的区别 (1) 程序发生的基础不同 (2) 程序处理的事项不

(3) 程序的功能不同

28、对一审判决上诉案件的裁判有几种情形

答:(1)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 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2)改判。上诉审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对以下两种情形可以依法予以改判:

1)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 ;2)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 清的上诉审人民法院可以查清事实后直接改判。

29、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条件 答:(1)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

(2) 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

(3) 并且损害其民事权益 30、民事诉讼中证明对象的范围 答:(1)当事人主张的有关实体权益的法律事实

(2) 当事人主张的程序事实,如管辖权问题、当事人资格以及行为能力等 问题

(3) 外国法律和地方性法规

(4) 特别经验规则、习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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