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管理考核办法
青岛市招标管理办法(3)

青岛市招标管理办法(3)青岛市招标管理办法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个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及其控股公司,都不得在同一招标中同时投标。
一个制造商对同一品牌同一型号的货物,仅能委托一个代理商参加投标,否则应作废标处理。
第五章评标第三十三条《山东省费用定额》规定的工程类别为一类的建设工程专业分包、概算1000万元以上的市政基础设施专业分包或1000万元以上的材料设备采购采用综合评分法进行评标。
评标办法附后。
其它分包均采用合理范围低价中标。
第三十四条合理范围低价中标评标程序按照投标文件初审、技术标书评审、投标报价评审、确定中标候选人等步骤进行。
1、投标文件初审:评标委员会或有关监督部门、公证部门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检查标书密封情况、法人授权委托、资质资格证书等情况,对于明显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不予接受。
2、技术标书评审:评标委员会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对各投标单位的技术标书部分进行符合性审查,对于技术标书合格的标书进入下一阶段投标报价评审。
评标委员会对于认定不合格的技术标书,应出具书面评标报告。
对于无法律法规及招标文件明确规定,施工工艺、技术按照国家规范能满足招标项目施工要求的技术标书,不得随意判定不合格。
3、投标报价评审:3.1确定评标基准价:评标基准价采取二次平均法进行计算。
第一步确定投标报价有效范围。
计算各有效标书最终报价中去掉最高和最低价后的.算术平均值(以下称报价均值)。
若有效标书少于四家,则不去掉最高和最低价。
房屋建筑工程(不包含单独招标的安装工程和装饰装修工程)的报价有效范围为报价均值的93%至107%(含93%和107%)、其它工程投标报价有效范围为报价均值的90%至110%(含90%和110%)。
超出报价有效范围的投标文件做废标处理。
第二步计算评标基准价。
去掉超过有效范围的投标报价后,将剩下的投标报价去掉最高和最低报价后再次进行平均(若剩余投标报价少于五家则不去最高最低),所得到的算数平均值做为评标基准价。
2011.3.15青岛市房建市政工程项目代建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委办公会通过稿)

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代建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加强对建设工程项目实施委托建设行为的监管,提高工程项目的管理水平,发挥投资效益,规范项目代建招投标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部《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试行办法》(建市[2004]200号)和《青岛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2005年186号市政府令)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政府投资项目代建(以下称代建)活动的招投标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代建,是指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以下简称代建单位)负责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实施,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安全文明施工和工期,竣工验收后移交给使用单位的建设管理模式。
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
所称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及桥涵、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等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等工程。
第三条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市代建招投标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市招投标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市内四区的代建招投标监督工作。
第四条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适用于财政性资金占项目总投资30%及以上,或者超过300万元的非经营性基础设施和公益性项目(不含单纯设备购臵项目)以及市政府确定的需要代建项目。
财政性资金包括市本级财政预算内安排的建设资金;纳入市本级财政预算管理和财政专户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按照规定用于建设的资金;上级政府及部门专项补助的建设资金;市属国有投资公司承担政府投资项目的融资建设资金;市本级财政承诺借贷或者偿还债务的政府性融资建设资金;其他用于项目建设的财政性资金。
第五条项目代建实行全部工作内容发包方式组织实施。
第六条政府投资工程项目代建单位原则上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定。
青岛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青岛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正文:---------------------------------------------------------------------------------------------------------------------------------------------------- 青岛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1992年11月18日青岛市人民政府)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的管理,鼓励施工企业开展竞争,保护承发包双方的合法权益,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列入国家、省或市年度基本建设计划的,建筑面积三千平方米以上或投资额八十万元以上的建设工程,均应按本办法规定以招标投标方式确定施工企业。
军事工程、保密工程以及其他不宜实行公开招标的建设工程除外。
第三条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和各县级市、崂山区、黄岛区城乡建设委员会分别是同级人民政府的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的行政主管部门。
青岛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办公室具体负责市南、市北、台东、四方、沧口五区内的建设工程和全市范围内的大中型建设工程、市重点工程以及受国家、省委托办理的建设工程的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工作。
各县级市、崂山区、黄岛区工程建设招标投标办公室(或县级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机构)具体负责辖区内的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工程的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工作。
第四条工程建设招标投标办公室(以下简称招标投标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二)按本办法规定负责对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的指导、监督和管理;(三)登记招标项目,审查招标项目的条件;(四)审查招标文件、审定标底;(五)参与开标、评标和决标工作;(六)办理中标手续,指导签订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合同;(七)参与建设工程的后评价工作。
招标代理考试真题

青岛市招标代理机构试题题库选择题,请将正确的答案填在答题卡否那么不得分:一、单项选择题:1、青岛市?建设工程招标公揭发布实施方法〔试行〕?自起执行。
〔〕A、2007年3月1日B、2021年4月1日C、2021年3月1日D、2007年4月1日2、采用公开招标方式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发布招标公告,邀请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
〔〕A、不特定B、特定C、13家及以上D、15家及以上3、青岛市行政辖区范围内依法和按规定必须招标工程的公告必须在进行发布,同时按规定在国家及省指定的媒体进行发布。
〔〕A、中国工程建设网B、山东建设信息网C、青岛政务公开网D、青岛市工程建设管理信息网4、同类工程的界定不得低于招标工程类别等级,其建筑面积〔工程造价〕确实定应以单体建筑面积〔工程造价〕为基数,可在上下的浮动范围内选定,结构形式和使用功能应符合招标工程实际情况。
〔〕A、40%B、30%C、20%D、25%5、招标人可以根据工程实际情况,要求投标工程经理〔注册建造师〕或工程总监有不少于的同类工程业绩,但最多只能有一项。
〔〕A、一年B、二年C、三年D、四年6、公揭发布日期不少于个工作日。
〔〕A、二B、三C、四D、五7、公告期满后潜在投标人缺乏三家的,招标人应当将公告进行延期,延期时间不得少于个工作日。
〔〕A、二B、三C、四D、五8、公告文本及有关证明材料应当在招标公揭发布之日的前日内,送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审查备案。
〔〕A、二B、三C、四D、五9、在个及以上媒体发布的同一招标公告的内容应当相同。
〔〕A、五B、四C、三D、二10、招标人在办理招标公揭发布前应当提交该工程的。
〔〕A、规划许可B、土地证C、法人身份证D、招标方案11、工程类别为的建筑工程、安装工程、市政工程、园林绿化工程,符合招标公告要求的投标人在家以上时,招标人通过资格预审,根据总得分情况由高到低应选取不少于家投标人参加投标。
当符合招标公告要求的投标人在. 家以下时,应全部参加投标。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6.04.28•【字号】鲁建规范[2016]3号•【施行日期】2016.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鲁建规范〔2016〕3号各市住房城乡建委(建设局):为建立健全工程招标投标诚信体系,科学、公正评价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建设部令第154号)和《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办法》(省政府令第249号)规定,省厅制定了《山东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6年4月28日山东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促进招标投标信用体系建设,健全招标投标失信惩戒机制,科学、公正评价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以下简称招标代理机构),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活动的若干意见》及《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建设部令第154号)等有关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评价,是指对招标代理机构的综合素质、市场行为、社会信誉进行的综合评价。
第三条凡在我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取得工商法人营业执照,并依法取得《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的招标代理机构,以及在我省从事招标代理活动的省外招标代理机构,均应接受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的信用评价。
第四条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评价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信用评价结果记入该企业信用档案,作为招标代理机构动态管理的依据,并在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及有关媒介上向社会公布。
青岛市建筑工程管理办法(2020修订)

青岛市建筑工程管理办法(2020修订)【发文字号】青岛市政府令〔2020〕278号【发布部门】青岛市政府【公布日期】2020.08.23【实施日期】2020.08.2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青岛市建筑工程管理办法(2010年12月3日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209号公布根据2018年2月7日《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青岛市平时使用人防工程管理和收费的实施办法>等27件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20年8月23日《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筑工程管理,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保障建筑经营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的发包与承包、合同与造价、质量与安全等管理及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工程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工程。
第三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筑工程的统一管理。
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其职责权限,负责本辖区内建筑工程的监督管理。
市场监管、应急管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做好建筑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建筑经营活动应当依法进行,遵循诚实信用和平等竞争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资质与资格第五条从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工程检测等建筑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
第六条从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工程检测等建筑经营活动的人员,应当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或者岗位证书。
第七条在本市从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工程检测等建筑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按规定将基本信息抄告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从事建筑经营活动单位的基本信息进行登记,并将从事建筑经营活动的单位统一纳入行业信用考核。
青岛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定标办法

青岛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定标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评标活动,保证评标的公平、公正,维护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为便于社会各界对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凡采用本办法评标的工程项目,实行工程招标投标公示制度。
公示期间无异议的,期满准予办理各项手续。
期间若接到举报或投诉经查属实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作出相应处理。
第三条市场各方主体交易行为、评标专家的评审行为、招标投标主管部门的行政行为、工作人员的执法行为及评标、定标接受市监察局全过程监督。
青岛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社会监督员可依法随时对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监督、检查。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青岛市行政辖区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
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修工程。
本办法所称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第五条单位工程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或单位工程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土石方、桩基础、装饰装修、设备安装、幕墙、防水等专业工程,必须进行招标。
第六条工程评标由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评标委员会成员必须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定标办法,有记名的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否则该成员评审结果无效。
评标报告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
对评标结论持有异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可以书面方式阐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
评标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且不陈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论。
评标委员会应当对此作出书面说明并记录在案。
第二章通用评标标准第七条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应优先采用合理范围低价中标的定标办法,其中国有投资占主导地位的二类以下(含二类)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工程概算1000万以下的市政工程必须实行合理范围低价中标。
青岛市公共资源交易大厅招标代理工作考核办法

青岛市公共资源交易大厅招标代理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青岛市建设工程、政府采购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管理,完善市场监管机制,规范招标代理机构人员的从业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进入青岛市公共资源交易大厅从事建设工程、政府采购项目招标代理活动的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的管理考核。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政府采购项目招标代理活动,是指接受招标(采购)人的委托,以招标(采购)人的名义,进行政府采购及建设工程项目代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咨询服务、货物(设备、材料)等招标采购的行为。
第四条青岛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资源交易管理办)负责招标代理机构在青岛市公共资源交易大厅从业行为的考核工作。
第二章考核内容第五条考核内容包括招标代理机构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情况及内部管理情况;招标代理从业人员执业道德、执业能力和履行职责等情况。
(一)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情况:代理招标项目是否存在未按规定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大厅交易、虚假招标、串通招标、规避招标等情况;是否存在超资质范围代理业务,出借、出卖、转让资格证书、图章等行为;是否以挂靠方式允许他人以本机构名义承接招标代理业务等情况;(二)内部管理:招标代理机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建设情况;代理业务档案管理情况;从业人员培训情况等。
(三)执业道德:从业人员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情况等;(四)执业能力和履行职责情况:从业人员的业务能力和公开招标过程中各项业务的办理情况;(五)其他需要考核的内容。
第三章考核办法、计分标准第六条招标代理机构考核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实事求是的原则,考核以综合考评和年度项目评价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考核分=年度综合考评分+年度项目评价分。
其中年度综合考评分为40分,年度项目评价分为60分。
如招标代理机构在考核期(年)内无代理业务的,不进行年度考核和年度项目评价,其考核分直接按60分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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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管理考核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健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的企业信用管理体系,科学、公正、全面评价招标代理机构,提升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以下简称招标代理机构)综合素质,维护建筑市场的正常秩序,完善公开、公平、公正的竞争环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招标代理活动的招标代理机构。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招标代理机构是指依法取得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的独立法人企业。
本办法所称招标代理专业人员是指经省行政主管部门培训合格的执有省建设工程招标代理专业从业资格证人员。
第四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辖区内从事招标代理活动的招标代理机构进行考评,并向社会公布考评结果。
各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在本行政区域内开展招标代理业务代理机构的日常行为管理和考核,并每月将考核情况书面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招标代理机构作出的考核结果及处理决定适用于全市辖区内的所有工程招标代理项目,各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须严格执行。
第二章考核内容及依据
第五条考核内容包括:招标代理机构经营状况、体制机制、履行职责情况、人员和内部管理及其他遵守法律、法规和规定情况
等。
(一)招标代理机构经营状况:包括代理工程招标业绩、开展业务所需设施及办公条件等情况;
(二)体制机制情况:与国家机关、行政机关和所属单位以及有形建筑市场是否存在隶属或者经济利益关系;
(三)履行职责情况:包括公开招标、邀请招标过程中各项业务的办理情况;
(四)人员及内部管理情况:机构技术负责人、工程类专职技术人员、财务人员是否符合法定数量,招标代理专业人员数量是否达到要求,本单位专职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和缴纳社会保险,招标代理业务、档案管理、财务管理等规章制度的建设情况。
(五)其他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情况:包括是否存在签订“阴阳合同”压低招标代理取费,代理的工程建设项目是否存在未按规定进入有形建筑市场交易、假招标、串通招标和逃避招投标监督执法机构监管,代理机构是否存在超资质代理业务,出借、出卖、转让资格证书、图章或以挂靠方式允许他人以本机构名义承接工程招标代理业务,与所代理工程的投标人有隶属关系或者经济利益关系等情况;
(六)其他需要考核的内容。
第六条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考评分为A、B、C、D四个等级。
考评基本分为100分,实行加减分制。
考评结果在100分(含100分)以上的为A级、80分(含80分)以上的为B级、60分(含60分)以上的为C级、60分以下的为D级。
第七条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考评实行动态管理,考评周期为一
年,每年度三月末通过青岛建筑管理信息网等媒体向社会公布一次招标代理机构信用等级。
信用等级作为公布之日起一年内评优、资格管理等方面的重要依据。
第八条在青岛设立办事处的外地招标代理机构,只考核其在青岛市辖区内的工程建设项目代理业绩。
第九条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考评加减分应依据下列文书之一认定:
?? (一)有关部门表彰决定文件;
?? (二)已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 (三)已生效的判决书或仲裁裁决书;
?? (四)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签发的责令整改通知书;
? ?(五)其它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或经有关部门或机构查证属实的材料。
第三章考核方式
第十条考评加分项目及分值:
(一)企业获得国家、省、市级政府表彰,分别加20分、15分、10分;获得同级政府部门或行业协会表彰的,分别加15分、10分、8分;
(二)本企业个人获得国家、省、市级政府表彰,每人次分别加10分、8分、5分;获得同级政府部门或行业协会表彰的,每人次分别加8分、6分、4分;
(三)企业通过国际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的加2分;
(四)企业开拓埠外市场业绩良好,在当地无违法违规及不良行为记录,每100平方米或代理招标项目金额每10万元加0.003
分(不足100平方米或10万元不计,下同)。
本项累计加分最高12分;
(五)在青岛市行政区域内所代理招标的工程项目,无违法违规行为的,每100平方米或代理招标项目金额每10万元加0.003分。
本项累计加分最高10分;
(六)企业具有自己的品牌或理念,经营管理特色鲜明,被全国、全省、全市招标代理机构会议观摩、推广的,每项分别加10分、8分、6分;被全国、全省、全市其他会议观摩、推广的,每项分别加5分、4分、3分。
本项累计加分最高20分;
(七)社会评价结果:每年一次社会问卷调查,前十名加分。
排名第一的加10分,排名第二的加9分,依此类推。
第十一条考评减分项目及分值:
企业业绩年内无代理业务的扣30分,甲级代理机构年代理业绩未达到3个三千万元以上的工程或总造价在3亿元以上的扣15分;乙级或暂定代理机构年代理业绩未达到3个一千万元以上的工程或总造价在一亿元以上的扣15分。
(一)出现下列行为之一的直接判定为D级:
1.超越资格承揽业务的;
2.转让、出借资格证书的;
3.尚未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脱离的;
4.伪造招标代理业务虚报业绩的;
5.代理的工程建设项目逃避招投标监督执法机构监管或因代理机构原因存在假招标、串通招标及其他违法违规现象的;
6.代理的招标项目未按规定进入有形建筑市场交易。
(二)下列行为每发生一次扣10分:
1.与所代理工程投标单位存在隶属关系或其它利益关系的;
2.未对所代理招标工程的有关情况和资料严格保密的;
3.直接或间接干预潜在投标人资格预审,干预评标委员会评标、定标的;
4.未严格按程序规定组织招标投标活动,擅自更改评标办法、未经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擅自发布招标文件等招标资料的;
5.代替招标人收取投标保证金时,不按规定收取保证金或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后不按招标文件要求时间无正当理由未返还未中标单位投标保证金的。
(三)下列行为每发生一次扣5分:
1.企业基本情况发生变化,越级申报或不及时按规定办理资格证书变更情况的;
2.专职人员与资格申报情况不一致的;
3.法定代表人或技术负责人有不良行为记录的;
4.对主管部门组织的活动未积极响应的;
5.代理合同委托内容及代理取费不符合有关规定的;
6.违反有关规定或未经业主许可转让委托业务的;
7.未按照业主委托合同内容开展工作,受到业主投诉的;
8.向投标人收取不合理费用或收取费用不开具发票的;
9.承接业务量与从业人员比例失衡,代理工程造价1000万元以上业务的,代理人员少于2人;3000万元以上的少于3人的;
10.因工作失误给招标人、投标人造成损失的;
11.在确定中标人十五日内,未向招标投标管理部门提交书面
情况报告的;
12.在工程合同签订后三十日内,未携带委托合同、中标通知书与代理业务手册到招标投标管理部门备案的。
(四)其他减分项目:
1.内部各项规章管理制度不健全,职责不分明的扣5分;
2.未与员工签订正式劳动合同,每发生一人次扣5分;
3.从业人员未持证上岗或开展业务时未统一佩带胸卡,每发生一人次扣2分;
4.人员调出后,无故扣压证件的每发生一人次扣2分;
5.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人员在40%以下,或专业不配套的扣5分;
6.招投标工程及其它内部档案资料不齐全,管理混乱的扣5分。
第十二条招标代理机构年度考核累计得分在100分及以上的,年度考核等级为A级,在评选先进时优先考虑,在资质升级、增项时优先扶持。
企业年度考核累计得分低于100分的,取消年度各项先进评选资格。
80-99分的,年度考核等级为B级,企业主要负责人须接受全脱产专项强化培训、考试。
60-79分的,年度考核等级为C级,年度内不受理企业资质升级。
外地入青招标代理机构直接清出青岛建筑市场,并将有关情况通报企业资质审批部门及注册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60分以下的,年度考核结果为D级,列入“失信企业”名单。
建议资质审批部门给予暂停半年至两年承接招标代理业务资格,直
至降低资质等级、注销资质证书。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三条招标代理机构对减分有异议,可在被减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减分决定机关提出书面申诉。
经查实属不当减分的,应取消或变更减分记录,并书面通知各相关单位。
争议无法解决的,招标代理机构可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复议。
第十四条违规减分与对招标代理企业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纠正、行政处罚同步执行。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青岛市建筑工程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