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品备件购置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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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置合同

供方: 合同签订时间:

需方:签定地点:

供需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经友好协商,一致同意以下条款:

关的国家(企业)标准,且供应产品要符合需方现场使用要求,如果供应产品不符合以上条件,出现壹次从合同总价款中扣除10%;供方以到货验收合格后起开始实行1年质保,若质保期内出现任何质量问题,由厂家免费处理或更换。

三、交货日期:自合同签订时间之日起2日内到货,每延期一日到货。从合同总价款中扣除1%,以

日递增,直至备件到货之日后扣款停止。

四、交货地点: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和村镇河北峰煤焦化有限公司现场。

五、运输方式及到达站港和费用负担:铁路或汽车运输,供方承担运输费、卸车费,物资落地价。

六、包装标准、包装物的供应与回收:不回收。

七、验收标准、方法:按国标或行业标准验收。

八、供方需严格遵守需方公司内部有关管理规定,否则所造成的后果由供方承担。

九、付款方式:货到验收合格,供方开具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交与需方后,需方支付合同总价款的

100%.

十、发票开具要求:开具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中的项目必须填写完整,不能有缺项,若有缺

项则由供方负责重新开具发票。

十一、违约责任:双方友好协商,协商不成,可向邯郸市峰峰矿区法院提起诉讼。

十二、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按《合同法》执行。

十三、本合同一式四份,供方执一份,需方执三份,双方签字盖章后合同生效。

十四、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7号≥文件规定,供方必须按照规定在发票上加盖正规发票专用章,如供方提供的发票专用章不规范,而延误发票挂账时间,导致发票跨月后作废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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