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淮安市暴雨强度公式的通知
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安市淮河流域暨南水北调水环境质量区域补偿实施方案的通知

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安市淮河流域暨南水北调水环境质量区域补偿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淮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1.14•【字号】淮政办发[2013]6号•【施行日期】2013.01.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安市淮河流域暨南水北调水环境质量区域补偿实施方案的通知(淮政办发〔2013〕6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淮安市淮河流域暨南水北调水环境质量区域补偿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3年1月14日淮安市淮河流域暨南水北调水环境质量区域补偿实施方案为确保国家南水北调东线工程调水水质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江苏省环境资源区域补偿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淮安市淮河流域暨南水北调水环境质量区域补偿实施方案。
一、总体思路以“污染者付费、损害者补偿”为原则,坚持“突出重点、循序渐进、注重实效”的方针,建立水环境资源污染损害补偿机制,对损害环境资源作出赔付补偿。
为落实地方人民政府的责任,将淮河流域暨南水北调3条河流、通榆河1条河流,最能代表出入境水质的省控以上断面作为补偿考核断面,交纳补偿资金。
二、考核河流选取淮河、京杭大运河(淮安段)、苏北灌溉总渠、盐河为考核河流。
三、考核断面按照“行政区界分明、污染责任明确、便于实施考核”的原则,选取考核断面,详见下表。
备注:1.安徽入境水质按照省环保厅有关监测结果认定。
2.考虑汛期、南水北调调水时期等特殊时期的水质变化。
四、考核因子和执行标准考核因子为高锰酸盐指数和氨氮,执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的Ⅲ类标准。
五、补偿标准按照水污染防治的要求和治理成本,水环境资源区域补偿标准如下:(一)水质单因子超标0.5倍以下(含0.5倍)的,补偿金为30万元;(二)水质单因子超标0.5-1.0倍(含1倍)的,补偿金为50万元;(三)水质单因子超标1.0-2.0倍(含2倍)的,补偿金为100万元;(四)水质单因子超标2.0倍以上的,补偿金为200万元。
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安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淮政办发〔2017〕107号

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安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正文:----------------------------------------------------------------------------------------------------------------------------------------------------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安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淮政办发〔2017〕107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淮安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3年11月30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由市政府办公室印发的《淮安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淮政办发〔2013〕224号)同时废止。
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12月29日淮安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1总则1.1 编制目的1.2 编制依据1.3 适用范围1.4 工作原则2组织指挥2.1 淮安市减灾委员会2.2 淮安市减灾委员会办公室3应急准备3.1 资金准备3.2 物资准备3.3 通信信息准备3.4 设备设施准备3.5 医疗卫生保障3.6 交通运输保障和治安维护3.7 人力资源准备3.8 社会动员准备3.9 科技准备3.10 宣传和培训4信息管理4.1 灾情报告4.2 会商核定4.3 信息发布5预警响应5.1 预警信息5.2 启动程序5.3 响应措施5.4 响应终止6应急响应6.1 Ⅰ级响应6.2 Ⅱ级响应6.3 Ⅲ级响应7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7.1 过渡期生活救助7.2 冬春救助7.3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8监督管理8.1 预案培训演练8.2 考核奖惩8.3 自然灾害救助款物监管9附则9.1 预案制定与解释部门9.2 国际、国内间沟通与协作9.3 发布实施1总则1.1 编制目的健全应对突发自然灾害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应急救助行为,提高应急救助能力,最大程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损失,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安市火灾事故灭火救援应急预案的通知

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安市火灾事故灭火救援应急预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2.08•【字号】淮政办发〔2017〕21号•【施行日期】2017.02.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突发事件应对正文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安市火灾事故灭火救援应急预案的通知淮政办发〔2017〕21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淮安市火灾事故灭火救援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2月8日淮安市火灾事故灭火救援应急预案为建立健全淮安市火灾事故灭火救援应急机制,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切实提高扑救和处置火灾事故的整体能力,降低事故造成的危害和影响,保护公共设施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江苏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淮安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结合淮安实际,制定本预案。
一、适用范围(一)火警分级火警划分为一、二、三、四、五级,一级最低,五级最高。
分别用绿色、蓝色、黄色、橙色、红色表示。
一级(绿色):1.无人员伤亡或被困的火警;2.燃烧面积小的普通建筑火警;3.带电设备/线路、其它类火警。
二级(蓝色):1.有较少人员伤亡或被困的火警;2.燃烧面积大的普通建筑火警;3.燃烧面积较小的高层建筑、地下建筑、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重要场所、特殊场所火警等;4.到场后现场指挥员认为一级火警到场灭火力量不能控制的火警。
三级(黄色):1.有少量人员伤亡或被困的火警;2.燃烧面积小的高层建筑、地下建筑、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重要场所、特殊场所火警等;3.到场后现场指挥员认为二级火警到场灭火力量不能控制的火警。
四级(橙色):1.有较多人员伤亡或被困的火警;2.燃烧面积较大的高层建筑、地下建筑、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重要场所、特殊场所火警等;3.到场后现场指挥员认为三级火警到场灭火力量不能控制的火警。
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的通知-淮政办发[2011]35号
![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的通知-淮政办发[2011]35号](https://img.taocdn.com/s3/m/c4951d06640e52ea551810a6f524ccbff121cabf.png)
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的通知正文:---------------------------------------------------------------------------------------------------------------------------------------------------- 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的通知(淮政办发〔2011〕35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为不断提高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的质量和水平,切实保障及时高效地防范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现就进一步规范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的重要性加强应急管理,有效预防和处置各类突发事件,是各级政府的重要职责。
当前,突发事件呈现发生次数增多、危害增大和社会关注度日益提高等特点,对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提出了越来越高的要求。
信息报告渠道畅通与否和传递效率高低,直接影响到突发事件的预测预警、应急处置、善后恢复等各项工作。
及时、准确的信息报告,有利于第一时间掌握突发事件发生和发展趋势,采取积极有效的应对措施,防止和降低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失,最大限度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为此,各地、各部门和单位要高度重视,采取有力措施,切实做好信息报告工作,为积极有效应对突发事件提供科学的决策依据。
二、明确突发事件信息报告的责任主体按照分类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工作原则,突发事件发生地人民政府是信息报告的责任主体,不能以有关部门报告代替政府报告。
各县(区)政府和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管委会负责向市政府报告突发事件信息。
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向市政府报告相关类别的突发事件信息。
发生突发事件的单位应及时向当地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突发事件信息。
跨行政区域的突发事件发生后,上级主管部门要迅速汇总、报告相关信息。
淮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淮安市城市排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淮政发[2009]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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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淮安市城市排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淮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淮安市城市排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淮政发〔2009〕30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现将《淮安市城市排水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淮安市人民政府二○○九年二月九日淮安市城市排水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城市排水管理,确保城市排水设施的完好和正常运行,改善水环境,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主城区城市排水的规划、建设、管理和城市排水设施的养护、使用、保护。
农业、畜牧业生产排水和属于水利部门管理的排水除外。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排水是指对排入城市排水设施的产业废水、工程施工产生废水及生活污水(以下统称污水)、雨水的接纳、输送、处理、再生水利用及排放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的城市排水设施是指在主城区内的排水管网(雨水管道、污水管道、雨污合流管道、截流管道)、污水提升泵站、污水处理厂及其附属设施。
城市排水设施分为公共排水设施和自建排水设施。
排水户是指因从事制造、建筑、电力和燃气生产、科研、卫生、住宿餐饮、娱乐经营、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等活动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污水、雨水的单位和个体经营者。
第四条淮安市建设局是本市城市排水的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负责城市排水及其设施的规划、建设、运行、水质监测、维护的监督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城市排水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监督管理的日常工作和对本市排水行业的指导。
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安市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

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安市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劳动安全与劳动保护【发文字号】淮政办发[2014]56号【发布部门】淮安市政府【发布日期】2014.04.24【实施日期】2014.04.2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安市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淮政办发〔2014〕56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淮安市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4年4月24日淮安市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暂行办法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令,以下简称《条例》),进一步规范全市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落实各级各部门安全生产监管主体责任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做到依法行政、规范行政,有效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60万元(含60万元)以上以及具有较大社会影响的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适用本办法。
环境污染事故、核设施事故、国防科研生产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不适用本办法。
火灾、道路交通、铁路交通、水上交通、民用航空、特种设备等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尚无规定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没有造成人员伤亡,但具有较大社会影响的安全生产事故,市政府认为需要调查处理的其他事故,依照本办法执行。
二、事故伤害程度的分类、事故伤害损失工作日和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的统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按照《条例》有关规定,事故等级划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
具有较大社会影响的事故是指:(一)涉险10人以上(含10人),或者造成3人以上(含3人)被困或下落不明的事故;(二)紧急疏散人员500人以上(含500人),或者住院观察治疗10人以上(含10人)的事故;(三)由于建筑施工中发生坍塌、建筑塔吊倒塌等对从业人员、居民安全造成严重影响的事故;(四)社会影响较大的企业职业危害事故;(五)因生产安全事故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人员密集场所、生活水源、农田、河流、水库、湖泊等)的事故;(六)危及重要场所和设施安全(电站、重要水利设施、危化品库、油气站和车站、码头、港口及其他人员密集场所等)的事故;(七)新闻媒体披露和群众举报的社会影响较大的事故;(八)社会影响较大的其他事故。
淮安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安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修订版)的通知(2016)

淮安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安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修订版)的通知(2016)【法规类别】气象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淮政办发[2016]48号【发布部门】淮安市政府【发布日期】2016.05.04【实施日期】2016.05.0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淮安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安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修订版)的通知(淮政办发〔2016〕48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淮安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修订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5月4日淮安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修订版)目录1 总则1.1 编制目的1.2 编制依据1.3 适用范围1.4 工作原则2 组织体系2.1 市级应急指挥机构2.2 市气象灾害防御办公室2.3 县(区)应急指挥机构2.4 专家组3 监测预警3.1 监测预报3.2 预警信息发布3.3 预警准备4 应急处置4.1 信息报告4.2 响应启动4.3 分部门响应4.4 分灾种响应4.5 现场处置4.6 社会动员4.7 信息公布4.8 应急变更与终止5 恢复与重建5.1 制订规划和组织实施 5.2 调查评估5.3 征用补偿5.4 灾害保险6 应急保障6.1 队伍保障6.2 资金保障6.3 物资保障6.4 交通保障6.5 通信保障7 监督管理7.1 奖励与责任7.2 宣教培训7.3 预案管理与更新7.4 预案实施时间8 附则8.1 气象灾害预警标准 8.2 名词术语8.3 防范应对气象灾害各主要部门联动和社会响应措施(附表1-15)1.1 编制目的建立健全气象灾害应急响应机制,着力提高气象灾害防范、处置能力,最大限度减轻或避免气象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为促进全市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提供可靠保障。
1.2 编制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江苏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气象灾害应急预案》《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和《江苏省气象灾害应急预案》《淮安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规范性文件,编制本预案。
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安市用水效率控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安市用水效率控制实施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审计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淮政办发[2013]96号【发布部门】淮安市政府【发布日期】2013.05.21【实施日期】2013.05.2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安市用水效率控制实施方案的通知(淮政办发〔2013〕96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淮安市用水效率控制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3年5月21日淮安市用水效率控制实施方案为全面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深化节水型社会建设,推进节水型城市创建,提高区域用水效率,实现水资源可持续利用,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特制订淮安市用水效率控制实施方案。
一、主要目标到2015年,全市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较2010年降低30%以上,农业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提高到0.56以上,城市再生水利用率提高到20%以上。
二、工作任务(一)强化制度管理,建立与用水效率控制管理相适应的节水管理体系1.落实节水“三同时”管理制度。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必须配套建设节水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项目竣工验收时,必须同时对节水设施进行验收,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项目不得投入使用。
2.建立节水专项财政投入制度。
每年财政预算中安排一定资金用于节水宣传、节水表彰奖励、节水科研、节水技术改造和用水器具更新改造、节水型企业(单位)、节水型灌区和节水型小区创建、节水示范性工程建设等。
3.强化重点用水单位监管制度。
根据取水量大小和用途分别确定农业、工业和生活重点用水户,作为重点用水监管对象。
定期维护和更新取用水计量设施,加强对取用水情况的实时监控,加强用水统计管理,定期开展水平衡测试。
4.建立节水统计和信息发布制度。
实行规范的节水统计制度,非居民用水的单位应按要求定期报送节水统计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