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村集体财务管理》
福建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规范新型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的通知-闽农综〔2019〕129号

福建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规范新型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的通知正文:----------------------------------------------------------------------------------------------------------------------------------------------------福建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规范新型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的通知闽农综〔2019〕129号各市、县(区)和平潭综合实验区农业农村局:为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加强农村“三资”财务监督管理,现就新型集体经济组织成立后财务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指新型集体经济组织指完成股份合作制改革后成立的村(居)股份经济合作社(联合社)。
二、从2020年1月1日开始,全面推行村(居)委会与村(居)股份经济合作社(联合社)财务分账管理。
三、村(居)股份经济合作社(联合社)财务按《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要求进行核算处理。
村(居)委会财务可参照《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要求进行核算处理。
四、村(居)股份经济合作社(联合社)财务会计主要核算与集体经济生产经营相关的财务活动。
村(居)委会财务会计主要核算与日常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相关的财务活动。
五、村社分账后,村(居)股份经济合作社(联合社)财务会计按现有村(居)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委托代理关系由乡镇会计代理服务中心建账核算。
村(居)委会财务会计维持现有乡镇委托代理关系。
六、每个村(居)股份经济合作社(联合社)只能在金融机构开设一个基本存款账户。
七、经营性资产较少的村(居)股份经济合作社(联合社)可以暂不分账,维持目前财务管理方式。
已在金融机构开设基本存款账户的均应实行村社分账。
八、行政村的组一级股份经济合作社财务管理参照执行。
福建省农业农村厅2019年10月25日——结束——。
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林地使用费收取和使用管理指导意见(明政文〔2005〕109号,2005年9月30日)

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林地使用费收取和使用管理的指导意见明政文〔2005〕109号(2005年9月30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我市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经过两年多的全力推进,取得了明显的阶段性成效,林业生产关系得到深刻的变革和调整,林业生产力得到很大的解放和发展,林业发展呈现出新的生机和活力。
但在改革过程中,也存在村集体和林农个人的利益关系处理不当等问题,突出表现在林地使用费收取标准较低,有些甚至不收林地使用费,村级集体收入难保证,影响村级基层组织建设和农村公益事业兴办。
为维护村集体作为集体林地所有者的应得利益,确保村财有长期、稳定的收入来源,现就加强林地使用费收取和使用管理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充分认识收取林地使用费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林地使用费也称林地租金或山本费,是指林地所有者出让林地使用权,由林地使用者交纳一定数额的林地租金。
按照法律规定,集体林地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有偿使用集体林地符合市场经济要求,是集体土地所有权的经济实现形式。
林地使用费既不同于农村的“三提五统”,也不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更不是国家税收,而是由村级集体组织自收自用,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资金。
我市地处重点林区,许多地方的村集体经济收入长期依靠林业。
林改后,分散经营的农户迫切需要农村基层组织为其发展生产、增加收入提供各类服务,以及农村社会公益事业的发展,都需要村集体经济作为物质基础。
而许多地方村集体经济还比较薄弱,难以为农民及社会公益事业提供更多的有效服务。
因此,集体山林落实承包、租赁、转让等林业生产责任制,在重视林农利益的同时,必须统筹兼顾村集体利益,均应收取一定的林地使用费,建立合理的利益分配关系,壮大发展村集体经济。
这是维护林地所有者合法权益的具体体现,是确保农村基层组织正常运转、建立健全农村公共服务、调整农村利益二次分配的客观需要,是为民利民、造福于民的重要举措。
二、准确理解收取林地使用费的法律法规依据按照《宪法》第十条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含林地),除由法律规定属国家所有的以外,属集体所有。
怎样规范“金包银”工程建设管理

金 边 项 目 由各 村 ( 社区 ) 进行 统一股 权管理 、 统 一 经 营 管 理、 统 一物 业管理 。 金边管理理事会根据章程规定 对“ 金边 ” 公 寓实施经营 , 仅 限于出租 , 不 从 事 其 他 风 险 性 投 资 或 抵 押 。村 民 的 股 权 不 能 转 让 ,可 以 继 承 。在 广 泛 征 求 村 民 意 见 的 基 础 上, 根 据 各 自的 实 际 , 探 索 三 种 经 营 管 理 模 式 。 一 是 由入 股 村 民每 5 o 名 民主推选一名股东 代表 ,组成金边 管理 理事会 , 按 事一议 ” 的原 则 民 主 化 自我 管 理 , 负 责 金 边 的 经 营 管 理 和 收益分配 。 二 由是 村 成 立股 份 化 公 司 , 实行 公 司 化 运 作 。 如 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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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规范“ 金包银’ ’ 工程建设 管理
林 沿德
( 厦 门 市翔 安 区农村 经 营管理 站 , 福建 厦门 3 6 1 1 0 2 )
摘要 : “ 金 包银 ” 工程 是厦 门市委 、 市政府 在推 进新 一r - _ , l k , 4 g 、 城 市化进 程 中探 索解 决被 征 地农 民生产 、
一
1 . 5 监 督 机 制 建 设 情 况
根据 《 福建省农 村集体财务管理 条例》 等涉及农村 集体资
产 管 理 的规 章 制度 ,建 立 健 全 公 开 透 明 的股 权 管 理 和 财 务 管 理 制度 。 金 边 项 目收 支 情 况 纳 入 村 级 管 理 , 镇 农 村 会 计 服 务 站 设立专 户, 由所 在 村 组 的 代理 会计 负 责 日常 财 务 核 算 。 每 季 度 初 将 上 一 季 度 的 金 边 项 目开 支 情 况 在 村 公 开 栏 进 行 张 榜 公 布, 接 受村 民 监 督 , 消除群 众疑虑 , 提 高“ 金边 ” 项 目运 作 的 透 明度 。 2存 在 的 主 要 问 题 经过实践 , “ 金包银 ” 工程 建 设 管 理 虽取 得 一 定 成 效 , 但 也 存 在 不 少 问题 。主 要 有 以下 几 个 方 面 :
福建省档案条例(2002年12月17日福建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

福建省档案条例(2002年12月17日福建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无【期刊名称】《福建档案》【年(卷),期】2002(000)006【摘要】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档案的管理和收集、整理工作,有效地保护和利用档案,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总页数】2页(P3-4)【作者】无【作者单位】无【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G279.275.7【相关文献】1.内蒙古自治区档案条例(1999年3月25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2007年9月29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J],2.关于《废止<福建省公证工作若干规定>的建议(草案)》和《<福建省城乡供水条例>等三项地方性法规修正案(草案)》的说明——2021年3月31日在福建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上 [J], 邬勇雷3.关于《<福建省村集体财务管理条例>等三项涉及“放管服”改革的地方性法规修正案(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2021年4月1日在福建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上 [J], 徐华4.关于《<福建省村集体财务管理条例>等三项涉及“放管服”改革的地方性法规修正案(草案)》初步审查的报告——2021年3月31日在福建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上 [J], 徐华5.关于《<福建省村集体财务管理条例>等三项涉及“放管服”改革的地方性法规修正案(草案)》的说明——2021年3月31日在福建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上 [J], 邬勇雷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福建省农村财务管理问题及对策研究

《 福建 省村 集 体经 济 组 织 财 务 公 开 民主 管 理 暂 行 规 定 》,在 全 省范 围 内进 一 步 规 范 村 级 财 务 公 开 和 民 主管理 的工 作 ;2 0 0 1 年 3月 1 1 3 起施行 《 福建 省村
置不合理 、财务制度不健全等问题 日益成 为人们关
集体财务管理条例》 ,全省农村集体财务管理进一 步规范 化 、制 度 化 和 法 律 化 ;2 0 0 3年 1 O月 ,印发 了 《 福 建 省村 集 体 财 务 管 理 暂行 规定 》,对 村 集 体
财务 的管 理 、审计 监督 、财 务 公 开等 方 面 进行 具 体 的规 定 。2 0 0 4年 1 月 7 日,上 级下发 《 关 于推动 农 村集 体 财 务 管 理 和 监 督 经 常 化 规 范 化 制 度 化 的 意
L EI We n— h ua
( C r o p R e s e a r c h I n s t i t u t e , F u j i a n A c a d e m y o fA g r i c u l t u r a l S c i e n c e s 3 5 0 0 1 3 )
j i a n P r o v i n c e , a n d p u t f o r w a r d s o m e s t r a t e g i e s nd a s u g g e s t i o n s t o s t r e n g t h e n a n d s t a n d a r d i z e t h e i f n a n c i a l m a n a g e m e n t i n 1 " 1 1 一 r a l a r e a s o f F u j i a n P r o v i n c e .
村级会计委托代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村级会计委托代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作者:林春明来源:《新农村》2011年第19期目前我区农村财务管理已经全面实行村级财务委托代理制。
但是经过多年的实践,发现该模式并不能完全解决农村财务管理中的问题,农村财务管理中仍存在许多问题,需要不断完善。
一、存在的主要问题1.村级财务代理机构的财务核算人员配备较少,会计工作量大,导致代理会计只能根据上报票据进行核算对于各村的财务收支,会计只注重票据是否合规、手续是否齐全;而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很少过问,会计监督流于表面化。
2.资金管理不严白条支出现象严重,普遍存在以领付款单或收款收据等不合法的票据作为入帐依据,尤其在业务招待费及工程款支出方面比较突出。
部分村工程项目未经公开招投标,也无承包合同,完工后也不进行验收,也不及时进行决算。
往来款长期挂帐,清理不及时,村领导班子对往届领导留下的应帐款未能及时催收或怕得罪人不愿催收。
3.会计档案管理不严除财务资料由村集体财务代理机构保管外,合同、协议等档案资料由村自行保管,而村级往往无专人保管,常由文书、书记、主任等分别保管,干部换届时也不进行档案的交接,从而常常造成合同等重要资料的遗失。
4.费用控制不严,非生产性开支过大现象普遍《福建省村集体财务管理条例》第九条规定,村集体管理费支出实行限额管理。
具体限额标准由村集体拟订,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通过,并报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但实际上这一规定却难以得到落实,而乡(镇)经营管理机构村级管理费支出也无具体规定,这在一定程度给某些村干部的铺张浪费以可趁之机。
5.会计人员任免随意,会计交接不规范,素质水平低,不能有效地依法履行会计职责当前,农村财会人员大都是村主干指定的,文化水平不高,没有经过正式的专业培训,甚至不按规定办理会计交接,造成许多遗留问题,严重影响了财务会计工作的连续性。
6.农村财务监督机制不够健全虽然每个村(居)都成立了村(居)务监督委员会,但是该机构并没有完全发挥应有的监督作用。
2024年农村集体财务管理制度

一、实行农村财务集中核算制度。即在镇设立村级财务核算中心,核算中心设立村级统一账户,每村的各项收入都要进入统一账户。核算中心严格执行“四个不变、三个不准”的原则(“四个不变”即村集体资金所有权不变,使用权不变,会计核算内容不变,使用方向不变,“三个不准”即村集体资金不准平调,不准借支挪用,不准为任何单位和个人代扣代缴各种费用)。取消各村在银行设立的所有账户,取消村会计、出纳岗位,在村级资金所有权、使用权、审批权“三权”不变的前提下,将其资金全部进中存放在会计核算中心为各村设立的账户上,由核算中心为各村的财务收支实行统一核算和管理。
第二十六条 民主理财小组的工作职责是对本单位本期间的收支票据进行审核。居委会民主理财小组按月对该期间的收支票据进行审核。社民主理财小组对涉及本社集体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核,社集体资金在使用前需经社民主理财小组审批后经委财务负责人签字报镇审批签字后方可使用。
第二十七条 民主理财小组每次开展财务审核时,必须有80%以上成员到场,本单位行政负责人和出纳人员当场对民主理财小组成员提出的问题进行解答。民主理财小组成员要依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财务审核,凡是发生因民主理财小组审核发现不合理开支不予报账的票据而对其打击报复的行为,将对当事人按照相关规定移交纪检、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三条 各委存款账户不得转借他人使用,也不得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抵押。各委提取现金超过1000元的大额资金提取必须填写委组集体资金使用审批单后方可提取。村组支付业务转账起点为1000元,超过1000元的支付事项(支付个人押金、补助、报酬、福利待遇等除外),必须通过银行转账支付。
第十四条 数额较大且无法转账支付的资金,必须填写委组集体资金使用审批表,列明资金用途,由主管会计、农村办主任、镇分管领导、主管领导逐级审批签字后,方可支取,并于支取后3日内按照委组集体资金使用审批表上列明的资金用途到农村工作办公室,按照票据审批程序进行报账,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及时报账,需及时通知农村工作办,否则不予入账。
2024年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制度

村务管理工作,根据国家和省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制度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1.村级财务会计管理工作由乡(镇)农村经济管理站代管,实行代管后,原有会计核算单位的独立性不变,村集体所有权不变,财务支出的决策权不变。
2.取消村会计组织,每村设一名报账员,村集体经济组织发生收、支单据,由报账员每月末将原始凭证报送乡农经站,由农经站记账员登记帐簿进行会计业务核算。
2、支出管理制度。所有村(居)发票必须为有效、合法的原始凭证,确无外来原始凭证的方可使用规范的自制凭证。凭证入帐时应注明用途、经手人、证明人,会计有权对不符合报账要求的凭证予以退回和拒收。村(居)所有支出实行主任一支笔审批,对300元以上支出实行书记、主任会批,2000元以上支出由村(居)两委研究通过,10000元以上支出要向街道请示批准后方可实施,严禁审批人员自支自批和越权审批,所有支出在民主理财小组同意后报街道农经部门审核把关后入帐,没有经过理财小组理财或农经部门审核不过关的支出一律不得入帐。村(居)发生的日常性费用支出应日清月结,发生的工程性支出项目,要在工程完工后一个月内结算入账,不得隔月报帐,对暂无资金兑付的支出也应先入帐记往来,对无故超过3个月未报帐支出的不予报销。
五、票据管理制度
1、票据使用。村(居)向农户收取的一事一议资金等必须使用《省农民承担费用专用票据》;内部单位和农户往来结算、集体发包上交资金、其它事项取得资金使用村集体级济组织内部结算凭证和专用收据,村(居)不得使用其他收据。
2、票据管理。收款票据由村会计到街道农经站认领,设立领、销登记簿。票据保管由村会计负责,缺失一本处罚村会计100元,并承担所造成的经济、法律责任。
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制度篇3
为切实加强农村财务管理,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行为,推进基层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央、省市有关规定和《兴化市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制度》(兴委办发[2017]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镇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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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村集体财务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村集体财务管理,维护村民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村集体是指本省辖区内的村民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
独立核算的村民小组、乡(镇)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的财务管理活动参照本条例规定执行。
第三条村集体依法履行财务管理职能,实行财务公开、民主理财制度。
第四条村集体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平调、侵占、截留、挪用、私分。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村集体财务管理工作的指导、监督,具体工作由其所属的农村经营管理机构承担。
第二章财务计划管理第六条村集体应当根据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年度财务计划。
财务计划主要包括:财务收支、资金管理、生产经营、基本建设、固定资产购置、收益分配等。
第七条财务计划须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通过后执行。
会计年度结束后,村集体应当在次年的二月底前将财务计划执行情况向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报告。
第八条村集体应当依法、合理组织资金收入。
资金收入主要包括集休统一经营收入、发包及上交收入、投资收入、农民法定承担费用的收入和其他收入。
第九条村集体管理费支出实行限额管理。
具体限额标准由村集体拟订,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通过,并报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对村集体管理费支出限额标准的拟订予以指导。
第十条村集体进行收益分配前,应当核算全年的收入和支出,清理财产和债权债务,做好承包合同的结算和兑现。
收益分配应当正确处理国家、集休、个人三者之间的利益关系,坚持以丰补欠、适当积累、壮大集体经济实力。
收益分配方案须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通过后方可执行。
第三章流动资产管理第十一条村集体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加强资金管理。
账和款、物,支票和印鉴应当分别管理。
每月与银行或者信用社核对账目,盘点库存现金,做到账款、账实、账证、账账、账表相互符合。
禁止公款私存或者私款公存。
禁止出租或者转借账户。
村集体应当建立财务开支审批制度,并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通过。
财务开支审批制度应当对村集体主管财务负责人的审批权限作出明确规定。
资金收付应当取得合法的原始凭掘,并有经手入、验收入(证明人)、批准人的签名。
禁止无据收付款。
非出纳人员不得保管现金。
因工作需要委托他人代收款项的,代收入应当自收到代收款之日起十日内如数交给出纳员。
第十二条村集体对各级财政或者有关部门下拨的款物以及接受社会捐赠、赞助的其他款物,应当入账核算。
资金应当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村集体接受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委托收取的款物,应当登记造册、及时上缴、张榜公布。
代收款物不得截留挪用。
村集体购买的有价证券,应当入账核算。
第十三条村集体应当设立专户依法管理土地补偿费。
土地补偿费计入公积金,用于发展生产。
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应当支付给被征地农民的除外。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截留、挪用、侵占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使用第十四条村集体因发展生产需要借贷资金的,应当先提出方案,并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通过,报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所借款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五条村集体应当及时催收、清理各项应收款项。
对村民因丧失劳动能力又无经济来源造成无力偿还的款项,由村集体研究决定予以缓交或者减免,并张榜公布。
村民困难补助款的发放,由村集体研究决定,并张榜公布。
第四章固定资产与投资管理第十六条村集体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建立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固定资产的存量、增减变动情况,应当及时准确登记,并建立健全明细账册,定期盘点,做到账实相符。
第十七条村集体应当依照有关规定,提取固定资产折旧。
折旧费提取的比例应当保证对固定资产损耗价值的补偿。
对承包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管理的固定资产,应当在承包合同中确定折旧费的提取比例和提取方式。
第十八条村集休固定资产的拍卖、转让、入股,应当由依法取得相应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无资产评估机构评估的,可由村集体组织评估小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评估,评估结果须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确认。
将村集体资产用于投资的,应当编制投资方案,并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第十九条村集体建设项目的施工,应当实行招标。
招标方案由村集体拟定,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通过。
具体招标办法由县级人民政府制定。
村集体生产经营项目发包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村集体应当依法管理土地、林木以及无形资产、递延资产,确保集体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五章财会人员第二十一条村集体应当配备会计和出纳入员,并可根据实际需要配备保管员。
会计人员与出纳人员不村集体会计人员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条例进行管理,接受财政部门指导、监督。
第二十二条村集体提名聘用的会计人员,应与当经乡(镇)农村经营管理机构业务考核合格,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通过,并报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财政部门备案。
聘用会计应当优先选用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村民或者其他人员;对未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必须取得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发给的《农村财会任用证》后,方可聘任。
村集体主要负责人及其近亲属不得担任本村集体的财会人员。
在本条例施行之日起一年内,村集体会计人员应当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或者《农村财会任用证》。
第二十三条财会入员应当保持相对稳定,确需更换的,由村集体或者村务监督小组提出,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通过。
被更换的会计人员有权陈述意见。
村集体财会人员应当定期接受业务培训和考核。
第二十四条财会人员行使下列职权:(一)执行国家财务制度,遵守财经纪律;(二)参加财务计划的编制和有关生产、经营管理会议;(三)承担资金筹措和使用的财务监督以及资产保管工作:(四)检查指导村集体所属单位的财务工作;(五)拒绝办理违反财务制度的收支,抵制侵犯村集体财产所有权的行为;(六)真实、准确、及时填写会计账目,填报农村经济报表,保管会计档案;(七)向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反映违反财务制度的问题。
第二十五条财会人员离职,应当办理交接手续,编制交接清单。
交接清单需经移交人、接交人、监交人签字后存档。
来办妥交接手续的不得离职。
前款所指监交人包捂村集体负责人、村务监督小组成员。
农村经营管理机构应当对村集体财会人员离职交接工作予以指导、监督。
第六章财务监督第二十六条村集体财务应当统一建账,禁止设账外账。
村集体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设置会计科目,使用借贷记账方法。
登记会计账簿,填写会计凭证,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统一使用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账、表、簿、据。
不符合财务制度和未经村务监督小组审核的会计凭证不得入账归档。
第二十七条村集体财务活动应当接受村务监督小组监督。
村务监督小组对村集体财活动的监督职责:(一)审查各项财务收支;(二)检查监督村集体负责人和财会人员执行财务制度、遵守财经纪律的情况;(三)检查监督财务公开情况;(四)协助对村集体财务进行审计;(五)听取和反映村民对村集体财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村务监督小组在履行职责中发现有违反财务制度行为的,应当提出处理意见,有关人员应当及时纠正。
情节严重的.应当向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报告,并向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反映,有关单位应当及时处理。
第二十八条村集体财务收支情况必须定期向村民公开。
每月或者每季终了之日起十日内和会计年度终结之日起十五日内,财会人员必须将经过村务监督小组审查后的账目,在村务公开栏上逐项或者逐户张榜公布。
对五分之一以上村民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务监督小组成员要求公开的专项或者重要的财务活动,村集体应当单独公布,并附具说明。
第二十九条村民对公布的财务内容有异议的,可以直接向村集体询问或者提出意见,也可以通过村务监督小组要求村集体作出解答,村集体应当在十五日内作出解答。
对有违反财务制度的,村民有权向村务监督小组反映,也可以向乡(镇)农村经营管理机构或者有关部门反映;村务监督小组、乡(镇)农村经营管理机构或者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处理。
第七章财务审计第三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村集体财务的审计工作。
具体审计事项由乡(镇)以上农村经营管理机构承担。
村集体财务审计工作接受国家审计机关的指导、监督。
第三十一条农村经营管理机构应当配备专职审计人员,经培训、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农村经营管理机构在履行法定审计职权时,不得向村集体收取审计费用。
审计经费列入农业部门行政管理经费,由同级财政安排。
第三十二条审计事项主要包恬:(一)年度财务收支计划及其执行情况;(二)村集体资产的管理、使用和债权、债务、损益情况;(三)财务会计报表、凭证、账簿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合法性;(四)政府、部门所拨资金、物资的管理和使用情况;(五)接受捐赠、赞助资金、物资的管理和使用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