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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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制度概论一、知识点司法制度1、司法权(狭义),指法院的审判权。

我国,司法权包括审判权和检察权(广义)。

P42、司法权具有执行权、裁判权和救济权,以及监督权。

司法权是一种救济权,没有救济就没有权利。

P63、司法权的启动上,应严格遵守不告不理的原则。

P84、司法机关作出的生效裁判,产生既判力。

P105、原始社会的纠纷解决往往是依靠共同体的权威,例如,部落的首领、大家族的家长、旅长及原始宗教的领袖(包括巫师、祭司)等社会力量。

在这阶段,国家尚未产生,并不存在严格意义上的司法和司法权。

同时,被害人通过自己的实力(包括家庭和家庭的力量)进行报复或恢复权利。

即所谓(私力救济)或(自力救济),作为通行的原则和习惯,为社会所普通承认和实行。

一些法人类学者将原始社会存在的以解决纠纷为基本功能的、具有强制力的社会组织或力量称之为“法院”或法院的雏形。

P146、古代社会的司法制度的特点中有司法中盛行有罪推定、刑讯逼供。

中世纪的一些欧洲国家实行法定证据制度。

P157、西方现代司法制度产生的背景:统一民族国家的形成;法律家职业集团的成熟;民主制度的建立。

P168、西方国家的法律职业化形成于古罗马时期,但实际成长于中世纪晚期,12世纪欧洲罗马法复兴运动促进了近现代法律职业与法学的诞生。

P169、现代司法制度中形成了系统的法律规范体系(包括成文法典和判例法体系)P1710、现代司法理念和司法政策以形式合理怀和程序公正为基本价值。

司法程序和司法活动不断趋向合理和文明。

P1711、1906年清政府开始进行“变法修律”依照西方司法制度对司法制度进行了改革。

P1812、革命根据地的司法制度以“马锡五审判方式”为代表的诉讼模式。

其特点是(1)司法的简便和常识化。

(2)可以口头起诉,通过简便的方式,就近办案。

(3)司法的民主化,民众直接参与司法过程。

(4)法院审理的高度职权主义,法院直接对证据和当事人、证人等进行调查,当事人不承担举证责任。

如何完善我国的司法制度

如何完善我国的司法制度

如何完善我国的司法制度我国的司法制度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法治的重要保障,但在实践中仍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

为了完善我国的司法制度,以下提出几点建议:首先,加强司法独立。

司法独立是司法制度的核心要素,也是保障司法公正、公平的基石。

要通过建立合理的司法任命和评审制度,确保法官能够真正独立行使审判权力,避免受到任何干扰和影响。

此外,还应尽快完善对法官的保障措施,确保他们能够公正审理案件,不受外界因素的干扰。

其次,提高司法透明度。

司法透明度是公众对司法制度公信力的直接反映。

要加大司法信息公开力度,让公众了解案件的审理过程和结果,增加司法判决的透明度。

同时,建立健全法官责任追究机制,对法官的工作进行评估和监督,确保他们依法行事,公正执行职务。

第三,完善证据收集和保护机制。

目前我国司法制度对于证据的认定存在一定问题,容易导致冤假错案的发生。

要加强对证据的保护和收集,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此外,应建立科学的鉴定制度,提高对证据的鉴定水平,确保鉴定结果客观公正。

第四,加强法官和律师的职业素养和能力培养。

法官和律师是司法制度的主体,他们的素质和能力直接影响到司法公正和效率。

要加大对法官和律师的培训和教育力度,提高他们的职业素养和专业水平。

此外,要加强对法官和律师的监督和管理,确保他们依法履行职责,维护司法公正。

最后,加强司法监督和反腐倡廉。

司法监督是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维护司法公正和公信力的重要手段。

要强化对法院和法官的监督,建立健全审判活动的监督机制。

同时,要加大反腐倡廉力度,加强对司法工作人员的廉政教育和监督,预防和打击司法腐败现象的发生。

综上所述,完善司法制度是我国法治建设的重要任务,也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根本要求。

通过加强司法独立、提高司法透明度、完善证据收集和保护机制、加强法官和律师的职业素养和能力培养,以及加强司法监督和反腐倡廉,可以进一步强化我国的司法制度,提高司法公正和效率,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做出更大贡献。

法律制度与司法制度的基本概念

法律制度与司法制度的基本概念

审判质量
反映法院审判工作水平的指标,包括 审判公正性、效率性、专业性等方面 。
社会治安状况
反映社会安全稳定状况的指标,包括 犯罪率、治安案件发生率等。
公众对法律制度的信任度
反映公众对法律制度认同和信任程度 的指标,可以通过问卷调查等方式获 取数据。
THANKS
司法人员
包括法官、检察官、律师 、公证员等,具备专业法 律知识和实践经验。
司法程序
包括立案、调查、审判、 执行等程序,确保司法活 动的公正、公开和高效。
司法制度的历史与发展
01
02
03
04
古代司法制度
起源于奴隶社会,经历了从神 判到人判、从野蛮到文明的演
变过程。
中世纪司法制度
受到宗教和封建制度的影响, 司法权与行政权、立法权相互
法律体系构建
法律制度构建了一个完整 的法律体系,为司法制度 提供了统一的法律适用标 准。

法律解释与适用
法律制度对法律条文进行 解释和适用,指导司法制 度在具体案件中正确适用 法律。
司法制度对法律制度的补充
司法审查
司法制度通过司法审查对法律制度的 合法性进行监督和纠正,确保法律制 度的正确实施。
法律适用灵活性
司法制度的执行与审判机构
法院
国家的审判机关,负责审理各类 案件,通过审判活动维护社会公 正和法律权威。
检察院
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负责对刑 事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判进行 监督,确保司法公正。
法律制度与司法制度实施的评价指标
法治指数
衡量一个国家或地区法治建设水平的 综合指标,包括立法、执法、司法、 守法等多个方面。
交织。
现代司法制度
随着资产阶级革命和民主法治 国家的建立,司法独立、公正 审判等原则得以确立和发展。

司法机关的规章制度

司法机关的规章制度

司法机关的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司法机关的管理,规范执法行为,保障司法公正,维护社会稳定,特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司法机关是国家依法行使审判权和执行权的机构,是维护法律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力量。

第三条司法机关各级各部门负有维护宪法和法律尊严,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的责任。

第四条司法机关要强化队伍建设,提高办案质量,加强职务纪律管理,做到廉洁自律,公正司法。

第五条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忠实履行职责,依法办案,保守国家机密,秘密案件不得泄露。

第六条司法机关工作人员要增强法治观念,提高法律知识,严守职业道德规范,严格遵守执法规则和程序,依法公正办案。

第七条司法机关各级领导干部要认真履行管理职责,维护机构形象,促进干警团结,营造和谐工作氛围。

第八条司法机关各级部门要依法保护和维护律师、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司法公正、法治建设。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九条司法机关各级按照法定职责和机构设置,依法设立审判、检察和司法行政机构,实现权力分立、相互制衡。

第十条司法机关设立审判机构负责审判工作,设立检察机构负责检察工作,设立司法行政机构负责行政管理。

第十一条司法机关各级设立法院、检察院、司法行政机构和相关职能部门,形成周密高效的工作体系。

第十二条司法机关各级设立机构组织管理制度,明确机构设置、职能权限、工作流程等事项,加强领导和管理。

第十三条司法机关各级建立干警管理制度,健全人事制度、考核制度、激励机制等,激励广大职工积极工作。

第十四条司法机关各级实行领导负责制,明确领导责任,加强领导干部班子建设,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

第十五条司法机关各级设立审判委员会、检察委员会,监督审判、检察工作,促进公正司法、法治建设。

第十六条司法机关要强化党风廉政建设,维护队伍纪律,严惩腐败,做到廉洁自律,保持清正廉洁的形象。

第十七条司法机关各级设立权责清单,明确职责权限,划分工作任务,厘清工作关系,提高工作效率。

司法制度

司法制度

司法制度司法的含义:司法是一种由宪法和法律授权或在习惯和功能上被国家和社会承认的特定机关和组织,依据法律,遵循特定程序处理诉讼案件和非讼事件的特殊的执法活动。

司法制度的含义:司法制度是指国家体系中司法机关及其他的司法性组织的性质、任务、组织体系、组织与活动的原则以及工作制度等方面规范的总称。

我国的司法制度包括侦查制度、检察制度、审判制度、监狱制度、司法行政管理制度、人民调解制度、律师制度、公证制度、国家赔偿制度等公、检、法的相互关系:分工负责、互相配合、相互制约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等,由公安机关负责;检察、批准逮捕、检查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出庭支持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

(1)公安、检察、法院三机关在分工负责的基础上,通力合作,互相支持,协调一致,共同完成揭露犯罪,证实犯罪,依法给犯罪分子以应得的惩罚,(2)公检法机关在分工负责的基础上,要通力合作,互通情况,互相支持,协调一致,共同完成刑诉法的任务,而不能互不通气,彼此掣肘,甚至互相扯皮,抵消力量。

”(3)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在分工负责的基础上,相互支持,通力合作,使案件的处理能上下衔接,协调一致,共同完成查明案件事实,追究惩罚犯罪的任务。

审判制度:含义:审判制度就是法院制度,包括法院的设置、法官、审判组织的和活动等方面的制度审判制度1、公开审判制度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和宣告判决,除法律另有规定,一律公开进行。

公开审理的案件,要先期公布案由、当事人的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允许公民到法庭旁听,允许新闻记者采访和报导,定期公开宣判的应当先期公告。

总之,应当把法庭审判活动的全过程,除了合议庭评议外,都公布于众。

2、辩护制度任何刑事被告人都有权获得辩护。

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辩护人,或者由人民法院指定辩护人为他辩护。

3、回避制度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不得参加对本案的审理。

中国古代司法制度史

中国古代司法制度史

中国古代司法制度史
中国古代司法制度史可以追溯到古代王朝的建立时期。

以下是中国古代司法制度历史的主要阶段:
1. 夏、商、周时期:在夏、商、周三代,司法权通常由君主行使,君主往往自任为“天子”,被认为是天命所在的最高法则。

司法制度注重君主的仁德和公正,下设刑徒、御史等职位来执行刑罚和监督司法。

2. 秦汉时期:秦朝的法律制度以法家思想为基础,推行法家法律体系,包括普遍使用法典,定罪刑罚公示等。

汉朝时期,司法制度采用刑律并重的惩罚原则,强调法律的公正和保护人民权益。

推行了县、邑、乡、里四级法院的地方司法组织。

3. 魏晋南北朝时期:司法制度逐渐向地方权力下放,强调官员的公正和责任,地方官僚开始主持审判。

隋朝时期,建立了三公九卿制度,继承了前朝的一些制度。

4. 唐宋时期:唐宋时期的司法制度相对健全,成为中国司法制度发展的重要阶段。

设立了大理寺、刑部、吏部等中央司法机构,各级官员严格按照法律进行司法活动。

同时,也出现了一些著名的法律家和法律著作,如唐代的《隋书》、《刑统》等。

5. 元明清时期:元朝时期,设立了御史台等监察和司法机构,实行行使严格的法制统治。

明朝时期,明太祖颁布了《大明律》,加强了官员的选举和监察制度,并设立了各级法院来处理诉讼案件。

清朝时期,采用了满洲族的“八旗法”,修订了明代的法律制度。

需要指出的是,中国古代司法制度在各个历史时期存在着变化和发展,也受
到各个王朝和政权的影响。

司法官员的选拔、职权和判决程序等方面有所变化,但基本的原则仍然是依法审判,保护人民的权益和社会的秩序。

司法制度

司法制度

广义司法:是指国家司法机关及司法组织在办理诉讼案件和非讼案件过程中的执法活动。

司法制度:是指国家体系中司法机关及其他的司法性组织的性质、任务、组织体系、组织与活动的原则以及工作制度等方面规范的总称。

侦查:是指刑事诉讼中的检察院、公安等机关为了查明犯罪事实、抓获犯罪嫌疑人,依法进行的专门调查工作和采用有关强制性措施的活动。

公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向人民法院提出控告,要求法院通过审判确定犯罪事实、惩罚犯罪人的诉讼活动。

司法协助制度:是指一国的司法机关根据国际条约或双边、多边协定,在没有条约的情况下则按互惠原则,应另一国司法机关或有关当事人的请求,代为履行诉讼过程的一定司法行为。

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

仲裁制度:是指民事争议的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自愿将争议提交选定的第三者根据一定程序规则和公正原则作出裁决,并有义务履行裁决的一种法律制度。

仲裁法:是指国家制定或确认的规定仲裁员、仲裁机构、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与人在仲裁活动中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和法律规范的总和。

审判制度:是审判组织设置、职权和活动以及法官等方面法律制度的总和。

回避制度:是指审判人员具有法定情形,必须回避,不参与案件审理的制度。

执行:是指人民法院及有关机关没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以及其他有执行内容的法律文书付诸实施,并解决由此而发生的有关法律问题所进行的各种活动。

刑事执行:是指人民法院及其他执行机关,将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和裁定所确定的内容付诸实施,以及依照法定程序解决和处理刑事执行过程中的诉讼问题所进行的各种活动。

仲裁协议:是指双方当事人在自愿、协商、平等互利的基础之上将他们之间已经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的争议提交仲裁解决的书面文件,是申请仲裁的必备材料。

联合调解:又称共同调解,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共同对民间纠纷所进行的调解。

中国特色司法制度

中国特色司法制度

中国特色司法制度
中国特色司法制度,是指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上的司法体制和司法实践的制度安排。

它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建立的一种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体系中具有重要地位。

中国特色司法制度的主要特点包括:
1.党的领导:中国的司法体制强调党的领导,中国共产党在司法工作中起着领导核心作用,对司法机关的组织建设、干部选拔任用、重大决策等方面具有决定性的作用。

2.人民法院的独立性:中国特色司法制度强调人民法院的独立性,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依法独立审判案件。

3.审判公正:中国特色司法制度强调审判公正,要求法官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不偏不倚、不徇私情。

4.依法治国:中国特色司法制度倡导依法治国,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依法审理案件,保障人民权益。

5.多元解决纠纷机制:中国特色司法制度强调多元解决纠纷机制,推动调解、仲裁等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以减轻法院工作负担和解决纠纷矛盾。

6.法律援助制度:中国特色司法制度设立法律援助制度,为经
济困难的当事人提供法律帮助,保障人民的合法权益。

中国特色司法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是中国法治建设的重要一环,旨在保障人民的权益和社会稳定,推动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发展。

不过,也需要进一步加强司法体制改革,提高司法公正和效率,使司法制度更加符合人民群众的法治期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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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我国司法制度改革2009021164 09法硕李晓摘要:我国的司法制度是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建立和发展起来的,存在着许多弊端。

因此改革司法制度势在必行。

一个国家的法律制度在某种程度上讲是通过司法来实施的,因而规范和调整司法活动的司法制度对法律实施有重大影响。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发展以及社会主义法治原则的确立,现行司法制度因其自身的缺陷已难以适应我国法律的有效实施和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需要,因此司法制度的改革势在必行。

中国司法制度的改革是为了适应社会的要求,司法制度改革主要是对司法组织的人事制度和民事审判制度进行,司法制度改革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是观念滞后、改革缺少统一的规划以及改革未完全依法进行。

司法制度改革的发展趋势是:司法独立进一步加强,法官资格更为严格、法官素质进一步提高,司法制度改革朝全面性展开,与司法制度改革相关的一些制度会伴随着司法制度改革而进行相应的变革和发展。

关键词:司法制度;审判制度;改革20世纪70年代末以来,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有利地促进了社会经济的迅猛发展。

社会经济的发展,又使得社会各种关系发生着变化,这就要求调整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制度要适应社会的这种变化和发展而发生相应的变化。

在各种法律制度的变革中,与社会实践和百姓生活关系最为密切的司法制度的改革,自然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

具体启动中国的司法制度改革的社会背景,大致可以归结为:中国社会经济的迅速发展,向司法制度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中国原有的司法制度已经不能适应这种要求:原有的审判制度已无法适用于新类型的诉讼案件;面对迅猛增长的诉讼案件,效率不高的审判制度无法迅速、有效的解决,素质有待提高的司法人员也显得不堪重负,社会秩序也因此受到影响。

在这样的一种社会背景之下,如果中国的司法制度不进行改革,社会的经济发展将受到极大的阻碍。

一、我国现行司法制度的弊端由于历史原因,我国现行的司法制度已严重制约了法律的有效实施,影响了司法公正与效率,其弊端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司法模式行政化。

现代司法制度的一个重要特点就是司法的非行政化。

由于受政治、文化传统和司法传统的影响,我国的司法体制、法院机构设置、法官制度、司法运行过程都带有明显的行政化色彩。

审判权与行政权的一个重要区别就是行政机关可以对行政事务进行积极而主动的干预,而法院则不应该采取主动的方式。

但在现实中,我们的法院所承担的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司法职能。

从法院内部结构来看,法院从院长、副院长、庭长到普通法官形成了一个等级体系,这种等级体系是按行政官员的阶次加以套用的。

从法院内部上下级关系来看,不同层级的法院之间具有行政意义上的上下级领导关系。

上一级法院有权对下一级法院的工作进行指导,甚至对个案进行所谓“提前介入”的干预,而下一级法院主动就案件的判决向上一级法院请示汇报。

这种司法体制本身的行政化,是导致当前我国审判不能真正独立、公正以及司法腐败的重要原因。

(二)司法权地方化。

从财政上看,一方面我国的行政机关掌握着整个国家的财权,各级司法机关的经费必须由同级政府决定;另一方面司法机关在装备、办公条件、办案经费等方面会因各地经济发展及财政收入状况不同而大相径庭。

这样一来,司法部门的经济利益,司法人员的个人物质利益同地区经济利益融为一体,息息相关。

于是司法活动中违背法律规定,抢管辖、滥用职权、枉法裁判、偏袒本地当事人、不作司法协助等司法地方保护主义行为就顺理成章地出现了。

地方司法机关除了在财政上依赖于地方政府外,在人事制度方面,还受制于地方政府和地方党委。

在实践中,地方党委和地方政府的人事部门拥有地方司法机关主要领导干部的推荐权或指派权。

在这种情况下,地方法院及法官违法滥用司法权,搞司法地方保护主义确实有些迫不得已。

可以这样说,司法机关与地方政权机关只是在职能上分开了,但是在体制上依然是难舍难分的。

这是司法机关无法充分实现宪法赋予的独立行使司法权的重要原因。

(三)法院审判组织设置和内部管理体制不合理。

我国法律规定,合议庭和审判委员会都是审判组织。

合议庭负责审理绝大部分案件,审判委员会则对合议庭审理的重大、复杂、疑难案件进行讨论并作出决定。

在审判实践中,这两级组织都发挥了很大的作用,是必须肯定的。

但是,许多合议庭只是负责审查事实,提出适用法律意见,最终判决是由庭务会或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而审判委员会成员大多数不参与具体案件的审理,以致形成了审者不判、判者不审的局面,审理与判决严重脱钩。

这种合议制、审委会制,其弊端是虚化了法官的权责关系,使法官对法律的服从关系扭曲成对庭长、院长的行政服从关系,使司法责任制通过“集体负责”而被置换成为谁也不负责,从而使司法公正失去了保障机制。

(四)对司法权的约束制度不健全。

在我国,从形式上看,司法监督的机制已经建立,人大和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在宪法和法律条文中规定得比较完整,但事实上由于多方面的原因,目前的监督机制收效甚微。

从人大对司法机关的外部监督看,目前,人大监督存在的突出问题是缺少对司法机关进行法律监督的操作规则。

一方面导致国家权力机关特别是地方权力机关轻司法监督的倾向;另一方面又造成了司法机关特别是地方司法机关以“司法独立”为借口来对抗权力机关的监督。

主要表现在:一是检查监督的力度软化监督手段不完备,致使检查监督难以开展;二是检察机关对审判机关的监督是一种事后监督,在实践中检察机关发现审判机关的审判行为违法时,只能以抗诉的形式要求审判机关纠正。

三是检察机关也是司法机关,如何监督检察机关的检察权问题,除了国家权力机关的“工作”监督外,目前尚无其他明确规定,从而为检察机关滥用权力提供了便利。

(五)法官选用制度不合理。

司法公正与完善的法官制度是分不开。

法官的专业化是司法公正的前提和基础,是审判结果正确的先决条件。

目前,我国法官大多数达到大专以上文化水平。

但是,这其中有很多法官不是法律专业毕业的,正规法律院校毕业的更是凤毛麟角。

特别值得注意的是,近年来,我国正规高等教育毕业生,特别是硕士生、博士生难以进入高级以下的司法审判机关,已进入的高学历人才也因各种因素难以久留。

这对我国法官队伍的专业化是非常不利的。

因此,要实现司法公正,必须建立一个合理的、符合中国国情和法官职业特点的管理制度。

二、中国司法制度改革存在的问题(一)改革观念的滞后在中国,相当长一段时间以来,人们对司法制度的认识是比较模糊的,对司法的价值和司法的特征缺少正确的认识。

如前文所述,中国这次的司法制度改革是源于司法实践部门的感性认识,司法制度改革的发展轨迹也说明,在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人们对中国此次司法改革缺少理性的认识,人们的思想观念在很大程度上落后于司法实践,由于人们没有在思想上认识到司法制度改革的意义,在观念上并没有真正树立起进行司法改革的意识,执行有关的司法改革的制度也就不坚决,这实际上也是为什么中国司法制度改革进展比较缓慢的一个重要的一个原因。

(二)改革步骤缺少统一的全盘计划从近几年中国司法改革所进行的情况看,中国并没有设立一个专门负责司法改革的机构。

我们应当认识到,司法制度改革是一项系统工程,要使司法改革深入化和取得司法改革的实际成效,逐步建立有利于现代化、民主化的司法体制,就要对现行司法制度进行总体反思,实行全方位的司法改革,要完成这样的一项工作,没有一个专门性的机构来负责和协调相关部门的关系是很难的。

(三)改革与严肃执法的关系司法制度改革与严肃执法的关系涉及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方面,改革应当是对原有的制度进行变革,而不仅仅是对原有的制度的落实,对原有的司法制度的落实,只是严肃执法,而非司法制度的改革。

另一方面,司法制度改革要依法进行,即改革要以法律作为根据,要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而不可破坏国家法制的统一。

中国司法制度改革实践在上述两方面都存在问题,,一方面,我们有时将落实已有的司法制度当成是在搞司法改革。

另一方面,司法改革未严格依法进行。

在审判方式改革过程中"搞试点",在"搞试点"期间,试点法院与非试点法院,在对案件进行审判时,两者所依据的审判制度和程序是有所不同的,由此就有可能导致相同或相类似的案件,其在试点法院和在非试点法院的审判结果是不同的。

三、我国司法制度改革的基本思路针对我国现行司法制度中存在的问题,笔者认为,我国司法制度改革应围绕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一)改革司法机关领导体制,确保司法权和国家法制的统一。

根据宪法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实行双重领导体制,即受上级人民检察院和同级国家权力机关的领导;人民法院受同级国家权力机关领导,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实行监督。

实践证明,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这种领导体制给司法机关独立行使职权带来很大的困难。

因此根据法治原则对法律适用和法制统一的要求,要彻底打破现行的司法辖区与行政区划合一的体制。

(二)改革司法机关的财政体制。

现行司法机关的财政体制往往导致司法机关办案经费不足、司法人员工资待遇偏低的现象。

这是司法机关屈从于地方权力而牺牲司法公正、甚至主动出卖司法权而取悦于地方政府的一个重要原因,必须对这一体制进行变革。

这不仅使地方保护主义者失去了利用“财权”干扰司法独立的条件,地方保护主义的势力范围将大大缩小,而且有利于增强司法机关的独立性和抗干扰的能力,有利于实现司法公正。

(三)改革监督机制,强化司法监督。

对司法权进行有效的监督,是我国司法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

目前主要应当强化国家权力机关对司法机关的监督。

强化此监督的首要任务是在制度上真正落实国家权力机关的权力,赋予国家权力机关对一定范围内的案件具有准司法权。

从国家权力机关对司法机关的司法活动进行监督的角度上看,国家权力机关可以对下列案件行使准司法权:一是涉及司法机关及其司法人员滥用权力的案件,包括司法机关以及司法人员在司法程序中的职务犯罪行为和司法诉讼错案的赔偿案件;二是对法律适用产生异议而需要作出立法解释的案件。

这对于强化国家权力机关对司法机关的制约监督,确保司法公正具有重要作用。

除国家权力机关对司法机关的监督制约外,还要健全司法机关的内部监督机制。

立案权、审判权、执行权分别由三个职能部门行使,避免由于权力的过分集中而失去制约。

同时,要制订、实行一系列监督制度:实行法官与当事人隔离制;改革现行陪审制,建立专家陪审制;建立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制;制定法官道德法等等。

(四)改革合议制和审委会制,建立法官独立审判制。

法院严格、公正执法依赖于法官严格执法和公正裁判,而法官公正执法的基本要求是法官权利和义务的统一,即法官享有独立审理和裁决案件的权利,同时对自己的错误裁决承担全部责任。

必须改革完善这种行政化的管理方式,建立起符合审判规律和法律规定的管理模式。

一是要充分发挥审判长和独任审判员的作用;二是强化合议庭的作用;三是审委会应把绝大部分案件的审判权下放给审判长和合议庭;四是认真落实审判责任制,真正做到权责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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