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施工企业务工人员参加工伤保险花名册
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09.02.27•【字号】深劳社规[2009]5号•【施行日期】2009.02.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伤保险正文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深劳社规〔2009〕5号)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做好本市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劳动保障部、建设部《关于做好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发〔2006〕44号)和广东省劳动保障厅、建设厅《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设部关于做好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粤劳社发〔2007〕10号)的规定,我市制定了《深圳市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已经市法制办审查通过并发布实施。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二〇〇九年二月二十七日深圳市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做好本市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广东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的建筑施工企业应按本办法规定为本企业雇用的、从事建筑施工的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
注册地不在本市的建筑施工企业在本市承接施工工程,其员工未在注册地参加工伤保险的,应参加本市的工伤保险。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筑施工企业,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的建筑业企业,包括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
本办法所称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以下简称农民工)是指在本市建筑施工企业务工的非本市户籍非城镇户口人员。
具有城镇户口的建筑施工企业务工人员不适用本办法的规定。
关于进一步落实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103号

附件1建筑施工企业工程项目工伤保险参保登记表附件2编号:350××××××××建筑施工企业工程项目一式四联工伤保险参保证明项目名称:项目工程总造价:建筑施工企业(名称):已于年月日为该工程项目办理工伤保险参保手续,并按照规定已缴纳工伤保险费元整(¥)。
特此证明。
××××社会保险管理中心年月日备注:一式三份,社保经办机构、用人单位、建设部门各一份。
附件3()字第号建筑施工企业终止工伤保险关系协议书(样式)甲方(伤残职工、):名称(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职业、工种或工作岗位:通讯地址:联系电话:邮政编码:乙方(用人单位):单位全称: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码: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号码:通讯地址:联系电话:邮政编码:上述双方依照《工伤保险条例》和《福建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闽政〔2011〕80号)的规定,经协商同意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甲乙双方当事人同意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终止劳动关系的时间为年月日。
二、本协议生效后,由方一次性付给甲方工伤保险待遇(含应长期支付的各项工伤保险待遇)人民币万仟佰拾元角分。
三、本协议生效后,双方当事人均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向劳动争议仲裁部门提起仲裁请求,也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
四、甲、乙双方无其他争议。
五、双方认为需要补充的其他事项。
六、本协议经双方签字并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七、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签字、手印)乙方:(签字、盖章)年月日年月日附件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文件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中华全国总工会人社部发〔2014〕103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安全监管总局全国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住房城乡建设厅(委、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总工会: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建筑业蓬勃发展,建筑业职工队伍不断发展壮大,为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安居乐业做出了重大贡献。
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人社局等部门关于盐城市建筑施工企业务工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人社局等部门关于盐城市建筑施工企业务工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09.10•【字号】盐政办发〔2015〕68号•【施行日期】2015.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伤保险正文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人社局等部门关于盐城市建筑施工企业务工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盐政办发〔2015〕6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城南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为切实保障建筑施工企业务工人员的合法权益,降低建筑施工企业生产经营风险,现将市人社局、市城建局制定的《盐城市建筑施工企业务工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9月10日盐城市建筑施工企业务工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市人社局市城建局为全面推进建筑施工企业务工人员参加工伤保险,降低建筑施工企业生产经营风险,切实保障建筑施工企业务工人员的合法权益。
现根据《社会保险法》、《建筑法》、《工伤保险条例》、江苏省《关于全面推进务工人员参加工伤保险意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14〕103号)、江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意见的通知>》(苏人社发〔2015〕86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及建筑施工企业特点,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参保范围(一)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建筑施工企业,均应依法为参与其施工项目的所有务工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并按本办法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
(二)建筑施工企业中已按规定缴纳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五项社会保险费的职工,仍按原规定办理各项社会保险。
二、参保主体(一)建筑施工企业以工程项目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
宁波市建筑施工企业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暂行办法

宁波市建筑施工企业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暂行办法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各有关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工伤保险条例》及《部分行业企业工伤保险费缴纳办法》(人社部令第10号)等法律、法规和规章、政策,为分散建筑施工企业工伤风险,保障建筑施工企业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一、参保范围对象(一)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施工企业(包括外地进甬建筑施工企业)承建的建设项目及其参与项目建设的从业人员。
本办法所指建筑施工企业,是指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单项工程建筑施工承包企业和直接发包的专业承包企业。
本办法所指建筑施工企业从业人员,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与建筑施工企业形成劳动关系、符合法定劳动年龄、在项目建设中从事各类工作的从业人员(建筑施工企业中已参加各项社会保险的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不适用本办法).二、参保缴费(二)建筑施工企业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以建设项目为单位,由建筑施工企业为工程期间参与项目建设的所有从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参保登记和一次性缴费手续。
建设单位应当督促建筑施工企业履行参保缴费义务。
(三)在工程项目承包合同备案后,建筑施工企业应当携带备案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到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县(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机构)办理建设项目工伤保险参保登记,并填写《建设项目工伤保险参保登记表》(附件1).省部属和外地进甬建筑施工企业建设项目所在地在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的,可以到市级社保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参保登记.社保机构应做好参保建设项目单位开户登记,按该建设项目工程造价规定的比例计算出建筑施工企业应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向建筑施工企业出具《建设项目工伤保险缴费通知书》(附件2)。
(四)建设项目从业人员工伤保险费由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在收到《建设项目工伤保险缴费通知书》后,携带银行转帐支票,到参保关系所在地同级地方税务机关缴纳工伤保险费.(五)建筑施工企业在与分包施工企业、劳务分包作业企业签订分包合同时,应当同时签订《建设项目从业人员工伤保险费代缴协议》(附件3),作为分包合同的组成部分。
关于进一步落实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103号精编版

附件1建筑施工企业工程项目工伤保险参保登记表一、参保单位情况二、参保项目情况三、参保情况四、备注一 式 四 联附件2编号:350××××××××建筑施工企业工程项目工伤保险参保证明项目名称:项目工程总造价:建筑施工企业(名称):已于年月日为该工程项目办理工伤保险参保手续,并按照规定已缴纳工伤保险费元整(¥)。
特此证明。
××××社会保险管理中心年月日备注:一式三份,社保经办机构、用人单位、建设部门各一份。
附件3()字第号建筑施工企业终止工伤保险关系协议书(样式)甲方(伤残职工、):名称(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职业、工种或工作岗位:通讯地址:联系电话:邮政编码:乙方(用人单位):单位全称: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码: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号码:通讯地址:联系电话:邮政编码:上述双方依照《工伤保险条例》和《福建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闽政〔2011〕80号)的规定,经协商同意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甲乙双方当事人同意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终止劳动关系的时间为年月日。
二、本协议生效后,由方一次性付给甲方工伤保险待遇(含应长期支付的各项工伤保险待遇)人民币万仟佰拾元角分。
三、本协议生效后,双方当事人均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向劳动争议仲裁部门提起仲裁请求,也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
四、甲、乙双方无其他争议。
五、双方认为需要补充的其他事项。
六、本协议经双方签字并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七、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签字、手印)乙方:(签字、盖章)年月日年月日附件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文件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中华全国总工会人社部发〔2014〕103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安全监管总局全国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住房城乡建设厅(委、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总工会: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建筑业蓬勃发展,建筑业职工队伍不断发展壮大,为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安居乐业做出了重大贡献。
建筑工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

广东省建筑企业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知识问答文/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宣2014年底和2015年,国家和省有关部门相继出台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关于规范我省建筑业工伤保险参保缴费经办管理工作的通知,为了让广大建筑企业、雇主和参保个人了解和掌握政策精神,深入体会政府对建筑工人社会保障工作的重视和关怀,现就政策要求要点和申领工伤保险待遇的流程解答如下;一、政策解答问题1建筑企业参加工伤保险的新政策中有何新举措和重要意义答:建筑企业参加工伤保险的新政策是实现建筑业工伤保险全覆盖、维护建筑业工人社会保险权益、解决建筑业职工工伤后维权难的创新举措;重要意义体现在:首先,实施分类参保政策,对相对固定的职工按用人单位参保,对不能按用人单位参保、建筑项目使用的职工按项目优先参加工伤保险;其次,强化参保强制性,规定申办施工许可证需提交项目参保证明,作为保证工程安全施工的具体措施之一;第三,明确缴费资金来源,规定建设单位在工程概算时要将工伤保险费单独列支,作为不可竞争费用,不参与竞标;第四,简化征缴方式,规定工伤保险费按照工程总造价的一定比例2016年确定在1%;左右,由施工承包单位在申办开工许可证前一次性向地税部门缴纳,建筑项目的全体工人享受本统筹区社会保险工伤待遇保障;问题2以建设项目参保与以用人单位参保的主要区别有哪些答:以用人单位参保的适用人群为企业劳动关系清晰、稳定、规范的固定职工,参保地为企业注册地,保费的计缴方式为按企业工资总额与建筑业行业基准费率之积按月缴纳;以建设项目参保的适用人群为项目使用的所有没有稳定劳动关系的工人,参保地为生产经营地,保费的计缴方式为按工程总造价的一定比例一次性缴纳;问题3施工承包单位如何以建设项目为单位办理优先参加工伤保险答:向项目所在地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申请办理缴费登记、核定和申报缴费,凭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开具的缴费凭证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办理施工许可证手续;未缴交工伤保险费的建筑项目,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将视为施工安全措施未落实,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问题4以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缴费标准是怎样的答:工伤保险费由施工单位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施工单位按工程合同总造价的一定比例计算,在开工前一次性缴纳;各地区建设项目的工伤保险缴费比例,由各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原则,商同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具体确定,首次确定原则上控制在1%;左右,以后可以根据本市建筑业工伤保险费收支等情况适时适当进行调整;问题5按项目参保的工伤保险期限如何界定答:建设项目的工伤保险期限根据项目施工期确定,项目施工工期为施工许可证发证之日起至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止;建设单位取得施工许可证后以及施工许可证信息发生变更,要及时报参保所在地的社保经办机构备案,以确认建设项目工伤保险期限;问题6建设单位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需要去哪里申报哪些信息答:建设单位初次去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申报参保基础信息含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施工承包单位、合同总造价、计划开工和计划竣工时间等,取得施工许可证后及施工许可证信息变更后,再去参保所在地的社保经办机构进行备案;问题7是否一个项目中的所有职工都要实名登记参保答:项目施工期间,职工在社保信息系统中实行非实名制管理,经认定工伤后的工伤职工纳入社保信息系统实名制管理;在参保缴费环节,建设单位无需向经办机构提供建设项目所有施工人员基本信息,但建设单位自身要建立职工花名册、考勤记录、工资发放表等台账,对项目施工工期内全部施工人员实行动态实名制管理;发生工伤事故后,建设单位向当地工伤认定部门提交工伤保险缴费凭证、劳动合同等资料申请工伤认定;社保经办机构对拟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员进行人员信息补录实名登记后,按照参保职工的待遇申报材料核定并支付相关待遇;问题8对因同一工伤事故受伤的工伤职工,若同时包含在两种参保人群范围,能否同时按项目和按单位两种参保形式从工伤保险基金中重复领取待遇费用答:不能重复领取;建议优先按照按单位参保的原渠道申请领取相关工伤保险待遇;问题9建筑施工企业以建设项目参保且已按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工伤保险关系期限内发生工伤的人员,能领取到哪些待遇答:见工伤保险待遇简明表;问题10工伤保险期限终结时尚未完成工伤认定或劳动能力鉴定的工伤人员,待完成工伤认定及劳动能力鉴定后,能否领取到工伤保险待遇答:可以领取,见工伤保险待遇简明表;问题11建筑施工企业以建设项目参保的,相关工伤保险待遇中难以按“本人工资”作为计发基数的,怎么办答:采用工伤发生时所在统筹地区上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计发基数;问题12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在建设项目工伤保险期限结束后,能否继续领取长期待遇答: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不受建设项目工伤保险期限限制,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相关长期待遇;问题13用人单位和承担连带责任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建设单位拒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怎么办答:根据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第六条规定,可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并向用人单位和承担连带责任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建设单位依法追偿;二、参考案例案例12014年1月1日,张三所在单位某造纸厂为其办理参加广州市统筹地区的工伤保险,2014年7月4日张三在工作中受伤仍与单位保留劳动关系,经认定属于工伤,经鉴定为伤残九级,并同意其医疗终结期后进行工伤康复;张三先在A医院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住院治疗56天,花费医疗费用合计12500元假设所有医疗费用都符合目录规定;医疗终结期后他又去B医院工伤康复协议医疗机构住院,进行了30天的职业康复,花费康复费用4600元假设所有康复费用都符合目录规定;则他能领取哪些工伤保险待遇答:张三能领取的工伤保险待遇如下: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合计52272元5808元×9个月,假设本人工资取值为5808元;2.在A医院住院的医疗费用12500元及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1960元35元/天×56天;3.在B医院住院的康复费用4600元及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1050元35元/天×30天;案例22013年1月1日,李四所在单位某造船厂为其办理参加广州市统筹地区的工伤保险,2013年8月7日在工作中因触电致伤,经认定属于工伤,经鉴定为伤残三级,护理等级三级仍与单位保留劳动关系;李四在A医院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住院治疗73天,花费医疗费用合计38060元假设所有医疗费用都符合目录规定,并将长期住院治疗下去;则他能领取哪些工伤保险待遇答:李四能领取的工伤保险待遇如下: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合计122199元5313元×23个月,假设本人工资取值为5313元;2.伤残津贴及生活护理费:由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八十”,生活护理费标准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四十”;具体金额为伤残津贴:每月元5313元×80%;生活护理费:每月元5313元×40%;3.在A医院住院的医疗费用38060元及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2555元35元/天×73天;4.今后长期住院所产生的医疗费用、康复费用及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案例32016年1月1日,王五按建设项目参加了广州市统筹地区的工伤保险,2016年2月4日在该项目的施工过程中因塌方事故而不幸死亡,经认定属于工伤;王五家中有62岁的父亲王父、58岁的母亲王母及5岁的儿子王晓假设均符合供养条件;则他的近亲属能领取哪些工伤保险待遇答:王五的近亲属能领取的工伤保险待遇如下:1.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为“上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2015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31195元,具体发放金额为623900元31195元×20倍;2.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具体金额为37122元6187元×6个月;3.供养亲属抚恤金:1发放标准:王父、王母、王晓每人每月各为王五本人工资的30%,具体金额为王父、王母、王晓每人每月各元6187元×30%,假设本人工资取值为6187元;2供养时间:王父、王母供养至死亡当月;王晓若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供养至年满18周岁当月;欢迎登录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官方网站查询相关文件或者关注“广东人社”微信公众号工伤保险待遇简明表类型主要待遇项目支付标准享受条件支付方工伤工伤医疗、康复费符合规定范围的100%报销在协议工伤医疗康复机构工伤医疗保险康复基金待遇住院伙食补助费按当地规定的标准按天计算住院治疗工伤或者康复辅助器具费在规定支付限额内100%报销经劳鉴委确认同意异地就医的交通食宿费按当地规定的支付标准经社保经办机构审批同意停工留薪期待遇受伤前12个月平均的工资福利经劳鉴委确认的停工留薪期内用人按月支付单位工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7~27个月本人工资一次性支付鉴定为一至十级伤残等级工伤伤残保险待遇基金伤残津贴一至四级75%~90%的本人工资按月支付鉴定为一至四级伤残等级五至六级60%~70%的本人工资按月支付鉴定为五至六级伤残且单位保留用人劳动关系、无法安排工作的单位生活护理费30%~60%的市上年度职工平均鉴定为一至四级生活护理等级工伤工资按月支付保险基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10个月本人工资一次性支付鉴定为五至十级伤残等级,且七至十级伤残职工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五至十级伤残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4~50个月本人工资一次性支付用人单位因工丧葬补助金6个月的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因工死亡职工的近亲属工伤死亡一次性支付保险待遇基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20倍的上年度全国城镇居民因工死亡职工的近亲属人均可支配收入一次性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每人30%~40%的本人工资因工死亡职工的供养亲属按月支付核定待遇之和不应超过本人工资工伤保险基本办事流程图受到事故伤害或诊断职业病30日内1年内用人单位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直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社保行政部门作出工伤认定结论6经治疗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7向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向社保经办机构申领有关工伤保险待遇制图:蔡红制表:蔡红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宣。
工伤保险工程项目参保须知
工伤保险工程项目参保须知-CAL-FENGHAI-(2020YEAR-YICAI)_JINGBIANXX县建筑管理站 XX县工伤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建筑施工项目参加工伤保险须知一、根据《建筑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等法规文件,参加工伤保险是保证建筑工程安全施工的重要具体措施,安全施工措施未落实的项目不予核发“建筑施工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
二、所有建筑施工企业携带建设工程项目《中标通知书》或《承接工程通知书》、《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原件或复印件,《建筑职工花名册》到县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建筑业施工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实行动态实名制管理,施工企业在参保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参保人员名册应于施工人员进场3个工作日内,以电子文档方式向经办机构报送《XX县建筑业施工人员工伤保险参保花名册》。
三、建筑施工企业由项目工程总承包施工企业在招投标时按工程项目参保,缴费标准为:1、项目工程总造价在5000万元以下的,按照工程总造价的4‰缴纳工伤保险费;2、项目工程总造价在5000万元以上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工程总造价的3‰缴纳工伤保险费;3、项目工程总造价在1亿元以上的部分按工程总造价的2‰缴纳工伤保险费。
工伤保险费不得减免。
办公地点:XX县人社局三楼征缴股(8320室)四、职工发生工伤事故,应当由其所在用人单位在24小时内到县人社局一楼大厅申报登记并填写《XX县工伤事故备案登记表》,并且在30日内县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密切配合并提供参保证明等相关材料。
五、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所受伤害确认为工伤后,享受以下待遇:1、工伤医疗费,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2)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
工伤保险参保人员增减花名册
瑞安市建设工程项目工伤保险参保人员增减花名册
建筑施工企业:(用人单位)瑞安市星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项目名称:瑞安晨星鞋业有限公司生产厂房工程
项目编号:
序号职工编号姓名社会保障号(身份证号)参保时间终止时间备注
1 001
2 002
3 003
4 004
5 005
6 006
7 007
8 008
9 009
10 010
11 011
12 012
13 013
14 014
15 015
16 016
17 017
18 018
19 019
以上()人已办妥工伤保险参保登记业务。
社保经办机构:(业务章)经办人:
年月日填表人:联系电话:申报时间:
说明:由建筑施工企业在办理职工参保登记时填报此表,要求项目填写准确、齐全,盖章有效;按一式二份填写。
长沙市人力资源局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施工企业务工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
长沙市人力资源局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施工企业务工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0.07.22•【字号】长人社发[2010]10号•【施行日期】2010.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伤保险正文长沙市人力资源局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施工企业务工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长人社发〔2010〕10号)各区、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建设局,高新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规划建设局,先导区项目建设部,在长各建设单位、施工企业:为建立建筑行业以参加工伤保险为主、意外伤害保险为补充的综合保险体系,进一步推进建筑施工企业务工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工作,切实保障建筑施工企业务工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与原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建设厅《关于做好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湘劳社政字〔2007〕4号)及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统筹城乡就业和社会保障实施办法》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轨道交通等工程施工的建筑施工企业,均应为与其形成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施工现场内所有务工人员(含农民工,派往项目的管理人员除外)缴纳工伤保险费。
务工人员个人不缴费。
二、建筑施工企业务工人员工伤保险费以工程项目为单位缴纳,并以总承包单位和工程项目为名称办理务工人员工伤保险的相关事宜。
总承包工程中的专业分包或劳务分包的务工人员工伤保险费的缴纳由总承包单位负责。
三、建设工程项目的招标控制价编(审)、投标报价、工程预(结)算,其工伤保险费应按工程造价中人工费的0.9%(建筑行业工伤保险费率)单独列项计取。
任何单位不得优惠。
四、工程项目缴纳务工人员工伤保险费按工程合同造价中的人工费乘以建筑行业0.9%的工伤保险费率;工程合同造价中人工费不明确的,按工程合同总造价乘以15%计算人工费,再乘以0.9%(建筑行业工伤保险费率)。
企业缴纳建筑施工工伤保险费承诺书
企业缴纳建筑施工工伤保险费承诺书根据《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14]103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16]43号)精神,简化优化建筑施工企业缴纳社会保险费流程,更好保障建筑施工企业从业人员的社会保险权益,各参保企业要积极履行社会保险缴费义务,做好以下承诺:
一、各建筑施工企业应携带相关资料到施工项目地就近、所辖地经办机构参保登记,并在规定的缴费期限内及时缴纳工伤保险费(具体缴费期限请咨询所属经办机构)。
因建筑施工企业自身原因,工伤保险费未在规定期限内足额缴费,造成一切责任的由企业自行承担。
二、各施工企业必须如实提供施工企业从业人员的真实资料(劳动合同书)、花名册、考勤表、工资表,不得瞒报、少报、错报,造成个人参保信息有误或与实际情况不符,责任由施工企业自负。
三、在施工期间如有发生人员增减变动的,需第一时间向所属社保经办机构报备,将施工期内建立的企业职工花名册、个人增减明细表(社保经办机构提供)交给所在地的社保经办机构。
承诺单位(签章):
法人签字:承诺日期:
注意事项:
第一,建筑企业先注册登记参加建安工伤保险,再办理缴费。
第二,如果此时雇工人员不确定或者暂时没有雇工人员,必须先签订单位承诺书,确保企业用工前来经办机构送参保人员花名册报备缴费人员信息。
第三,结算后务必让单位经办人按单位公账划转到经办机构银行账户,不得用个人银行卡转账。
第四,暂时没有明确规定要签三方协议和实名制录入参保人员。
如有规定后期会及时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