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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苏州市人民政府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组成人员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苏州市人民政府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组成人员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苏州市人民政府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组成人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11.10•【字号】苏府办[2010]300号•【施行日期】2010.11.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苏州市人民政府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组成人员的通知(苏府办〔2010〕300号)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因机构调整、人事变动,经研究,决定对市政府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部分组成人员进行调整。

同时根据工作实际的需要,新增市民族宗教事务局为成员单位。

现将调整后的人员名单通知如下:主任:王鸿声市政府副市长副主任:张曙市政府副秘书长谢建红市妇联主席委员:沈燕虹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金洁市委组织部副部长高志罡市委宣传部副部长翟俊生市发改委副主任杨文来市经信委党组成员、派驻纪检组组长皇甫志新市教育局副局长潘华露市科技局副局长钱志健市公安局副局长庞剑萍市民政局副局长王思超市司法局调研员钱金泉市财政局副局长周文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康肖骏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委书记朱伟新市农委副主任朱水南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纪委书记王烨源市卫生局副局长陶勇杰市体育局副局长费永华市环保局副局长丁定白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副局长施蓉芳市人口和计生委副主任裴东琛苏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副局长俞冠群市统计局副局长高慧芹市总工会副主席陈雪嵘团市委副书记季珉市妇联党组成员柏京红市科协副主席朱水根市残联副理事长王溢市关工委副主任陆忠良苏州工商局党组成员、纪检组长曹明华苏州质量技术监督局副局长苏州市人民政府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为委员会常设办事机构。

季珉同志任办公室主任。

二○一○年十一月十日。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苏州市学前儿童看护点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苏州市学前儿童看护点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苏州市学前儿童看护点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5.02•【字号】苏府办[2013]96号•【施行日期】2013.05.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苏州市学前儿童看护点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府办〔2013〕96号)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市教育局、市综治委办、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住建局、市卫生局、市安监局、市物价局、市妇联、苏州工商局、市消防支队等单位联合制定的《苏州市学前儿童看护点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贯彻实施。

各地要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情况、教育资源配置现状、学前适龄儿童入园入托需求,积极创造条件,妥善解决本区域适龄儿童接受看护的问题,加强看护点管理和监督,加快清理整顿无证幼儿园,促进看护点在条件完全具备时逐步发展成为正规合格幼儿园。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3年5月2日苏州市学前儿童看护点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市教育局、市综治委办、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住建局、市卫生局(食药监局)、市安监局、市物价局、市妇联、苏州工商局、市消防支队)近年来,随着我市经济快速发展,外来人员不断增多,全市出生人口逐年增加,学前教育资源不足矛盾突出,特别是流动人口适龄儿童接受学前看护问题成为社会关注焦点。

建立一批学前儿童看护点(以下简称“看护点”),切实加强管理,是确保我市人口集中地区的适龄儿童,特别是进城务工人员随行子女人身安全和身心健康发展的迫切需要;是提高公共教育服务水平,维护社会安全稳定,完善社会管理机制的一项重要举措。

根据《江苏省学前教育条例》,参照《幼儿园管理条例》等规定,借鉴外地有关做法,结合我市幼儿人口不断增长的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苏卫疾控〔2006〕95号关于免费婚检制度进展情况的汇报

苏卫疾控〔2006〕95号关于免费婚检制度进展情况的汇报

苏州市卫生局苏州市民政局苏州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苏卫疾控〔2006〕95号关于免费婚检制度进展情况的汇报市政府:在各级政府的领导和有关部门的共同努力下,市政府免费婚前医学检查实事项目已得到全面落实,婚姻登记人员编制逐步解决,登记、体检的一站式服务逐步推进,免费婚检后的婚前医学检查率从2005年的4.61%提高到32.2%,提高了27.59%。

吴中区实行宣教、登记、体检的全程服务后,婚检率提高到93%。

现将免费婚前医学检查工作进展情况汇报如下:一、工作进展情况根据市委、市政府办公室苏办发[2006]5号关于认真实施苏州市2006年实事项目的通知精神,编办、民政、卫生、人口计生、财政等部门多次召开协调会,组织外出参观,制定实施方案,完善工作制度,确保实事工程的进程。

1.全面落实免费婚前医学检查。

各市、区政府加强了对免费婚前医学检查工作的领导,分别召开协调会,安排免费婚检的专项资金,完善相应工作制度,促进了免费婚检工作的规范有序开展。

自今年5月1日开始,依法开展婚前医学检查的10个专业机构均提供了免费服务。

2.逐步解决婚姻登记人员的编制。

机构改革减少机关人员的编制后,婚姻登记工作均由借用人员、聘用退休人员承担,队伍极不稳定。

为依法履行政府职能,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的要求,结合市政府实事项目的具体目标,张家港、常熟、吴中等市(区)通过协调,解决了婚姻登记人员的编制,均为全额拨款的事业编制,其中张家港定编7人、常熟定编8人、吴中定编6人。

3.逐步推进免费一站式服务。

为方便服务对象,提高婚前医学检查率,结合婚检单位的实际情况,张家港、常熟、吴中、太仓市、城区等市区实行了免费一站式服务,工业园区实行了由体检单位为乡镇提供集中登记场所的一站式服务。

二、当前存在的问题1.发展不平衡。

免费婚前医学检查工作开展以来,部分地区已经实行了一站式服务,婚检率明显提高,但是尚有部分市、区重视不够,部门间协调不够,工作未能形成合力,尚未启动登记、体检的一站式服务。

苏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同意苏州沧浪医院增加执业地点的批复

苏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同意苏州沧浪医院增加执业地点的批复

苏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同意苏州沧浪医院
增加执业地点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2017.03.02
•【字号】苏卫计医政〔2017〕24号
•【施行日期】2017.03.02
•【效力等级】地方行政许可批复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
正文
苏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同意苏州沧浪医院增加执
业地点的批复
苏州沧浪医院:
你院提交的《关于增加苏州沧浪医院执业地点申请》(苏沧医〔2017〕01号)收悉。

经调查,苏州市姑苏区东大街471号(原苏州沧浪医院三多桥分院)房屋及土地所有权为苏州沧浪医院,占地面积2181.4平方米,建筑面积3113.31平方米,用途为医疗卫生用地,目前此处房屋闲置。

现你院申请重新改造东大街471号房屋,开设以中医专业为特色的临床科室,我委认为该申请符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社会办医加快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江苏省政府关于加快健康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及《苏州市医疗机构设置规划(2016-2020年)》等文件精神,现同意将东大街471号增设为苏州沧浪医院执业地点,开设中医科门诊、中医骨伤科病房50张及手术室等相关临床辅助科室。

请你院接此批复后,按照开业相关标准建设,筹建结束,取得消防验收、卫生学评价和环境影响评价等相关合格证明后,你院可向我委申请执业登记,经验审合
格,方可执业。

此复。

苏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7年3月2日(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抄送:姑苏区卫生计生局。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殡葬服务机构联合督查办法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殡葬服务机构联合督查办法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殡葬服务机构联合督查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09.21•【字号】苏府办〔2018〕280号•【施行日期】2018.09.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墓殡葬管理正文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殡葬服务机构联合督查办法的通知苏府办〔2018〕280号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苏州市殡葬服务机构联合督查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9月21日苏州市殡葬服务机构联合督查办法为进一步加强全市殡葬服务机构管理工作,规范殡葬市场秩序,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江苏省《殡葬管理办法》和《公墓管理办法》、苏州市《公墓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以《全国殡葬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行动方案》为依据,以惠民殡葬、公益殡葬、绿色殡葬、文明殡葬为导向,强化政府监管责任,加大殡葬服务机构管理力度,不断完善殡葬管理体制和服务体系,提高管理水平,推动全市殡葬行业规范发展。

二、组织机构及职责按照政府牵头、部门参与、各司其职的原则,成立以市民政局、公安局、规划局、市容市政局、卫生计生委、民宗局、工商局、质监局、司法局、物价局、农委等部门组成的市殡葬服务管理工作联合督查领导小组,负责对全市殡葬服务机构督查指导。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民政局,主要负责组织实施联合检查、协调工作中的有关事项。

市民政局牵头做好统筹协调、组织实施、督导检查,指导公墓、骨灰堂(塔、陵、园)、殡仪馆、殡仪服务(守灵)中心等机构做好日常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加强对殡葬事业发展规划编制、基本殡葬公共服务设施投入。

公安机关负责查处丧事活动中违反治安管理和交通管理等违法行为,严格执行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江苏省《殡葬管理办法》和《江苏省公安机关处置非正常死亡尸体、未知名尸体工作规定》,及时做好处置非正常死亡尸体、未知名尸体等相关工作。

苏州市卫生局关于印发《苏州市医疗机构设置规划(2004年-2010年)修订稿》的通知(2009)

苏州市卫生局关于印发《苏州市医疗机构设置规划(2004年-2010年)修订稿》的通知(2009)

苏州市卫生局关于印发《苏州市医疗机构设置规划(2004年-2010年)修订稿》的通知(2009)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卫生局•【公布日期】2009.07.21•【字号】苏卫医[2009]62号•【施行日期】2009.07.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苏州市卫生局关于印发《苏州市医疗机构设置规划(2004年-2010年)修订稿》的通知(苏卫医〔2009〕62号)各市、区卫生局,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社会事业局: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苏州市区域卫生规划纲要(2001年-2010年)》,结合苏州市城市总体规划和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我局在《苏州市医疗机构设置规划(2004年-2010年)》的基础上进行了修改。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苏州市医疗机构设置规划(2004年-2010年)修订稿》印发给你们,请予实施。

二ОО九年七月二十一日苏州市医疗机构设置规划(2004年--2010年)(修订稿)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苏州市城市总体规划(2007年-2020年)》,结合苏州市经济社会发展的现状和趋势,坚持以人为本,把维护人民健康权益放在第一位,建立开放、公正、有序的医疗服务市场,努力满足广大人民群众多层次、多样化的的医疗卫生需求,特修订《苏州市医疗机构设置规划(2004年-2010年)》,作为全市医疗资源配置和市区医疗机构设置的依据,以进一步优化医疗卫生资源配置,完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为苏州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健康提供更好的医疗服务。

一、机构设置(一)现状分析2008年末全市户籍人口为630万,常住人口1047.12万。

随着社会经济快速发展,城乡一体化趋势明显,外来流动人口逐年增加。

2008年全市主要健康指标达到中等发达国家水平,人均期望寿命80.39岁,其中男性为77.84岁,女性为82.96岁;全市户籍人口孕产妇死亡率5.18/10万,婴儿死亡率3.92‰,传染病报告发病率159.51/10万。

苏州市卫生局关于印发《苏州市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及学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苏州市卫生局关于印发《苏州市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及学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苏州市卫生局关于印发《苏州市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及学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卫生局•【公布日期】2012.08.03•【字号】苏卫规备[2012]2号•【施行日期】2012.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苏州市卫生局关于印发《苏州市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及学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苏卫规备〔2012〕2号)各市、区卫生局,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社会事业局,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我市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管理,提高继续医学教育的质量和效益,根据《江苏省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及学分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继续医学教育实践,特制定《苏州市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及学分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的问题请及时反馈至我局科教处。

苏州市卫生局二〇一二年八月三日苏州市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及学分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项目的申报与管理第一条苏州市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是指苏州市医疗卫生单位和苏州市各专业学会等申报的,经苏州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批准并公布的项目,适用于全市卫生技术人员。

第二条申报条件(一)学术条件苏州市继续医学教育项目以现代医学科学技术发展中的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和新方法为主要内容,注重项目的先进性、针对性和实用性,同时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本学科的市内外发展前沿;2.边缘学科和交叉学科的新发展;3.市内外先进技术、成果的引进和推广;4.填补市内空白,有显著社会或经济效益的技术和方法。

(二)师资条件1.项目负责人:应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负责的项目内容必须是其从事的主要专业或研究方向;其当年申报的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不超过2项。

2.授课教师:应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熟悉教学环节,有较丰富的教学及临床、卫生实践经验。

第三条申报程序(一)每年申报项目的时间为项目实施前一年度的11月和当年的7月。

苏州市卫生局关于印发《苏州市医疗机构卫生学评价技术规范》的通知-苏卫疾控[2004]59号

苏州市卫生局关于印发《苏州市医疗机构卫生学评价技术规范》的通知-苏卫疾控[2004]59号

苏州市卫生局关于印发《苏州市医疗机构卫生学评价技术规范》的通知正文:---------------------------------------------------------------------------------------------------------------------------------------------------- 苏州市卫生局关于印发《苏州市医疗机构卫生学评价技术规范》的通知(苏卫疾控[2004]59号)各市、区卫生局(社会事业局),苏州市疾控中心、卫生监督所:为全面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国务院《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严格执行苏卫医(2004)57号《苏州市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办法》中关于实行卫生学预评价的规定,我局制定了《苏州市医疗机构卫生学评价技术规范》,现予印发,全市从2004年12月1日起正式实行。

正在申办《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单位,必须补办卫生学预评价程序。

附件:苏州市医疗机构卫生学评价技术规范二ОО四年十二月八日苏州市医疗机构卫生学评价技术规范1、总则1.1为使我市医疗机构建设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预防、控制和消除有害因素的危害,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国务院《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苏州市卫生局苏卫医[2004]57号《苏州市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办法》的规定,制定本规范。

1.2本办法所称卫生学评价,是指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对苏州辖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医疗机构(指其规模达门诊部及以上、不含传染病医院)的建设项目可研选址、设计与施工、竣工验收过程中进行的卫生学评价。

1.3苏州市及各县级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承担本辖区内医疗机构建设项目卫生学评价工作。

评价机构应综合考虑医疗机构建设项目规划、项目实施后与周围环境的相互影响,以及医疗机构对医务人员、患者、周边人群的影响作出综合评价,为建设项目是否可行提供客观、真实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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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高新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高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区科普路58号
0512-68750840 215163
数据来源:苏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数据产生日期:2017年11月
0512-65253111 215104
8
相城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相城区阳澄湖东路8号区行政中心2号楼 0512-85182665 215131
9
姑苏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姑苏区平川路510号
0512-68727906 215031
10
工业园区社会事业局
工业园区现代大道999号
18020264141 215028
4 太仓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太仓市县府东街99号
0512-53541022 215400
5 昆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昆山市同丰西路458号
17751226251 215300
6 吴江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吴江区高新路551号
0512-63160065 215200
7
吴中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吴中区越溪苏街198号
苏州各市(区)卫生计生委(局)
序号
单位名称
地址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1 2 3
苏张州家市港卫市生卫和生计和划计生划育生委育员委会员 常熟市卫生和会计划生育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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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5031 215600 215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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