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物业管理区域内交通工具停放服务价格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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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最新】

陕西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最新】

陕西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或者使用人(以下统称“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物业管理条例》和《陕西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物业服务收费行为及其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合同约定向业主提供服务所收取费用的统称,包括物业服务费、物业管理区域内交通工具停放服务费(以下统称“停车服务费”)和其他服务费。

物业服务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提供房屋、配套设施设备以及相关场地日常管理、维护保养、绿化养护、卫生保洁、秩序维护以及安全防范等具有公共性和普遍性的服务向业主收取的费用。

停车服务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接受业主或者业主大会的委托,按照停放服务合同约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对指定场地(所)停放的交通工具进行秩序管理、提供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其他服务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根据业主委托或者个性化需求提供《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或者《物业服务合同》内容以外且由业主自愿选择的服务项目所收取的相应费用。

第四条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制定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有关政策规定,指导全省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设区市、县(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管理权限,分别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物业服务收费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公平、公开、合理、质价相符的原则,按照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成立业主大会之前的住宅小区(多层、高层)、保障性住房、房改房、老旧住宅的物业服务费和停车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除此之外,其他类型物业的物业服务费和停车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其他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六条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由各设区市、县(市)人民政府制定,具体工作由各设区市、县(市)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依据物业服务等级标准,综合考虑小区容量、场地设施、企业成本、业主承受能力等因素制定,定期调整并保持相对稳定。

【2019年整理】陕西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2019年整理】陕西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陕西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时间:2006-12-28 11:26:27省物价局、省建设厅关于印发《陕西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陕价费发 [2004]72 号各设区市物价局、建设局,杨凌示范区发展计划局、建设局: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物业管理条例》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印发的《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我们制定了《陕西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基准价和浮动幅度,由省物价局会同省建设厅根据我省物业管理发展水平定期测算并向社会公布。

新制定的《陕西省物业服务等级收费标准(试行)》附后,各地要在规定的期限内,认真做好新旧收费标准政策的衔接工作。

陕西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国务院颁布的《物业管理条例》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印发的《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管理、维修、养护及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维护,向业主所收取的费用。

第三条政府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管理企业;鼓励物业管理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欺诈,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竞争形成。

第四条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分级管理。

在省级及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物业管理企业,其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由省物价局会同省建设厅负责;在市、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物业管理企业,其物业服务收费由同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

陕西省物业管理区域内交通工具停放服务价格管理办法(试行)

陕西省物业管理区域内交通工具停放服务价格管理办法(试行)

陕西省物价局、省建设厅关于印发《陕西省物业管理区域内交通工具停放服务价格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陕价经发[2005]158号)各设区市物价局、建设局,杨凌示范区计划局、建设局:为规范全省物业管理区域内交通工具停放服务价格管理,维护业主(含使用人及车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务院颁布的《物业管理条例》及《陕西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制定了《陕西省物业管理区域内交通工具停放服务价格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省物价局、省建设厅。

二00五年九月十四日陕西省物业管理区域内交通工具停放服务价格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全省物业管理区域内交通工具停放服务价格管理,维护业主(含使用人及车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务院颁布的《物业管理条例》及《陕西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物业管理区域内交通工具停放服务价格是指物业管理企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对指定场地(所)停放的交通工具进行管理、提供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交通工具分为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人力三轮车、摩托车(含二轮和三轮摩托车)、小型汽车、大型汽车六类。

大型汽车和小型汽车以车牌颜色区分,小型汽车为蓝色车牌,大型汽车为黄色车牌。

第三条物业管理区域内交通工具停放服务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

按照“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的原则,依照全省物业服务收费备案管理权限,分别由省、设区市、(区)、县(市)物价部门制定具体价格。

物价部门制定的物业管理区域内交通工具停放服务价格为最高限价,物业管理企业可在物价部门制定价格的基础上与业主协商适当下浮第四条物业管理区域内交通工具停放服务价格的制定,由物业管理企业提出书面建议或意见,并提供以下资料:(一)营业执照、物业管理资质证书复印件;(二)停车场(所)的产权证书;(三)停车场(所)的成本资料;(四)制定具体价格的建议或意见和理由;(五)其它相关材料。

陕价费发(2004)72号文件

陕价费发(2004)72号文件

陕西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时间:2006-12-28 11:26:27陕西省物价局、省建设厅关于印发《陕西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陕价费发[2004]72号各设区市物价局、建设局,杨凌示范区发展计划局、建设局: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物业管理条例》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印发的《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我们制定了《陕西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基准价和浮动幅度,由省物价局会同省建设厅根据我省物业管理发展水平定期测算并向社会公布。

新制定的《陕西省物业服务等级收费标准(试行)》附后,各地要在规定的期限内,认真做好新旧收费标准政策的衔接工作。

陕西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国务院颁布的《物业管理条例》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印发的《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管理、维修、养护及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维护,向业主所收取的费用。

第三条政府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管理企业;鼓励物业管理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欺诈,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竞争形成。

第四条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分级管理。

在省级及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物业管理企业,其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由省物价局会同省建设厅负责;在市、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物业管理企业,其物业服务收费由同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

最新-陕西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陕价服发〔2012〕106号

最新-陕西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陕价服发〔2012〕106号

陕西省物价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重新修订印发《陕西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各设区市物价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房保障局、建委、市政局),杨凌示范区发展改革局、规划建设局(市政局):为进一步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印发的《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我们重新修订了《陕西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原陕价经发〔2011〕82号同时废止。

陕西省物价局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二〇一二年九月十三日陕西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物业管理条例》、《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物业服务收费及监督管理。

未实行社会化物业服务的全省公共机构物业及原房改房的物业服务收费参照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其配套的设施设备和公共或共用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使用人)所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鼓励物业服务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欺诈,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竞争形成。

第五条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全省物业服务收费政策,指导全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工作。

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分级管理。

按工商注册同级管理或属地管理的原则,由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

在省级及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并具备二级以上(含二级)资质和省级部门、系统等管理的三级以上(含三级)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其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由省物价局会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在市、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具备各级资质(含在省级及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具备三级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其物业服务收费由设区市或同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

西安市物价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物业企业收费公示的通知

西安市物价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物业企业收费公示的通知

西安市物价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物业企业收费公示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安市物价局•【公布日期】2010.12.09•【字号】•【施行日期】2010.12.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西安市物价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物业企业收费公示的通知各区县物价局,各物业服务企业:为了强化价格公示,做好价格服务进社区工作。

最近,我局根据《陕西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及现行相关价格政策,统一制作了《物业企业收费公示牌》,向全市实行物业管理的小区免费发放。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物业企业收费公示牌》是宣传价格政策,规范物业服务企业收费行为,切实维护业主、企业合法权益,提高物业收费透明度的重要举措。

各物业服务企业要高度重视收费工作,安排专人负责,把收费公示工作落到实处。

二、《物业企业收费公示牌》涉及的项目多,政策性强,与社区居民生活关系密切,各物业服务企业要严格按照相关商品价格和服务收费政策的规定认真填写公示内容。

物业企业填写物业服务收费、物业管理区域内交通工具停放服务价格,应与在价格主管部门备案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审批的车辆停放服务价格相一致。

三、各物业企业应将《物业企业收费公示牌》设置在小区收费场所或在小区醒目位置。

并严格按照公示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提供服务进行收费。

凡物业企业未进行收费公示的服务和收费,业主有权拒付。

四、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物业企业收费公示的监督检查。

对未按规定实行收费公示,不执行物业备案价格和审批价格等价格违法行为,依据有关价格法律法规予以查处。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九日。

西安市物价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物业企业收费公示的通知-

西安市物价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物业企业收费公示的通知正文:---------------------------------------------------------------------------------------------------------------------------------------------------- 西安市物价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物业企业收费公示的通知各区县物价局,各物业服务企业:为了强化价格公示,做好价格服务进社区工作。

最近,我局根据《陕西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及现行相关价格政策,统一制作了《物业企业收费公示牌》,向全市实行物业管理的小区免费发放。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物业企业收费公示牌》是宣传价格政策,规范物业服务企业收费行为,切实维护业主、企业合法权益,提高物业收费透明度的重要举措。

各物业服务企业要高度重视收费工作,安排专人负责,把收费公示工作落到实处。

二、《物业企业收费公示牌》涉及的项目多,政策性强,与社区居民生活关系密切,各物业服务企业要严格按照相关商品价格和服务收费政策的规定认真填写公示内容。

物业企业填写物业服务收费、物业管理区域内交通工具停放服务价格,应与在价格主管部门备案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审批的车辆停放服务价格相一致。

三、各物业企业应将《物业企业收费公示牌》设置在小区收费场所或在小区醒目位置。

并严格按照公示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提供服务进行收费。

凡物业企业未进行收费公示的服务和收费,业主有权拒付。

四、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物业企业收费公示的监督检查。

对未按规定实行收费公示,不执行物业备案价格和审批价格等价格违法行为,依据有关价格法律法规予以查处。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九日——结束——。

陕西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陕价经发[2011]82号

陕西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陕价经发[2011]82号)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物业管理条例》、《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物业服务收费及监督管理。

未实行社会化物业服务的全省公共机构物业及原房改房的物业服务收费参照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其配套的设施设备和公共或共用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使用人)所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政府提倡建设单位、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鼓励物业服务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欺诈,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竞争形成。

第五条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全省物业服务收费政策,指导全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工作。

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分级管理。

按工商注册同级管理或属地管理的原则,由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

在省级及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并具备二级以上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其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由省物价局会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在市、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含在省级及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三级以下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的物业服务企业,其物业服务收费由同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

省物价局可根据实际情况委托设区市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对属省管物业服务企业的收费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六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并区分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第七条住宅和办公写字楼的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其他类型的物业服务收费及物业服务企业为业主提供的特约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规范其价格行为。

2019陕西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附件陕西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或使用人(以下统称“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物业管理条例》和《陕西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物业服务收费行为及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合同约定向业主提供服务所收取费用的统称,包括物业服务费、物业管理区域内交通工具停放服务费(以下统称“停车服务费”)和其他服务费。

物业服务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提供房屋、配套设施设备及相关场地进行日常管理、维护保养、绿化养护、卫生保洁、秩序维护及安全防范等具有公共性和普遍性的服务向业主收取的费用。

停车服务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接受业主的委托,按照停放服务合同约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对指定场地(所)停放的交通工具进行管理、提供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其他服务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根据业主委托或个性化需求提供基本物业服务合同内容以外且由业主自愿选择的服务项目并收取相应的费用。

第四条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制定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有关政策规定,指导全省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设区市、县(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管理权限,分别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物业服务收费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诚实信用、质价相符的原则。

按照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普通住宅小区(多层、高层)前期物业、保障性住房、房改房、老旧住宅的物业服务费和停车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成立业主大会的普通住宅小区(多层、高层)、别墅、洋房及商业写字楼、商铺等非住宅物业的物业服务费、停车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其他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六条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授权各设区市、县人民政府制定,具体工作由各设区市、县(市)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同级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依据物业服务等级标准,综合考虑小区容量、场地设施、企业成本、业主承受能力等因素制定,并保持相对稳定。

西安市物价局关于家天下小区交通工具停放服务价格的批复-

西安市物价局关于家天下小区交通工具停放服务价格的批复正文:---------------------------------------------------------------------------------------------------------------------------------------------------- 西安市物价局关于家天下小区交通工具停放服务价格的批复西安润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你公司关于家天下小区交通工具停放服务价格申报意见收悉。

根据《陕西省物业管理区域内交通工具停放服务价格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经研究,现将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批复如下:一、交通工具停放服务价格(一)机动车停放服务按月计算价格表单位:元/辆·月价格车场类别车型三类三类室内露天小型汽车100.0050.00大型汽车130.0060.00 (二)机动车停放服务按次计算价格表单位:元/辆·次价格车场类别车型三类三类室内露天小型汽车3.002.00大型汽车4.003.00注:1、按次计费不分昼夜。

2、连续停车每8小时为一次。

(三)非机动车及摩托车停放服务按月计算价格表单位:元/辆·月价格车场类别车型二类室内自行车4.00电动自行车15.00人力三轮车15.00摩托车20.00 (四)非机动车及摩托车停放服务按次计算价格表单位:元/辆·次价格车场类别车型二类室内自行车0.40电动自行车1.30人力三轮车1.30摩托车1.50注:按次计费不分昼夜,连续停车每超过24小时加收一次。

二、物业管理区域内交通工具停放服务价格为最高限价,物业管理企业可在此价格的基础上与业主协商适当下浮。

对进入物业管理区域内露天停车场(含道路停放)的车辆半小时免费。

对军队、武警部队车辆、执行公务的公检法车辆、消防车及救护车、运尸车、各种工程抢修车等临时进入物业管理区域内露天停车场(含道路停放)的,不得收取费用;对进入物业管理区域内办理婚丧事宜的车辆,物业企业要在力所能及的情况下尽量提供方便,并免收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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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物价局、省建设厅
关于印发《陕西省物业管理区域内交通工具停放服务价格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陕价经发[2005]158号)
各设区市物价局、建设局,杨凌示范区计划局、建设局:为规范全省物业管理区域内交通工具停放服务价格管理,维护业主(含使用人及车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务院颁布的《物业管理条例》及《陕西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制定了《陕西省物业管理区域内交通工具停放服务价格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省物价局、省建设厅。

二00五年九月十四日
陕西省物业管理区域内交通工具停放服务
价格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条为规范全省物业管理区域内交通工具停放服务价格管理,维护业主(含使用人及车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务院颁布的《物业管理条例》及《陕西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物业管理区域内交通工具停放服务价格是指物业管理企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对指定场地(所)停放的交通工具进行管理、提供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交通工具分为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人力三轮车、摩托车(含二轮和三轮摩托车)、小型汽车、大型汽车六类。

大型汽车和小型汽车以车牌颜色区分,小型汽车为蓝色车牌,大型汽车为黄色车牌。

第三条物业管理区域内交通工具停放服务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

按照“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的原则,依照全省物业服务收费备案管理权限,分别由省、设区市、(区)、县(市)物价部门制定具体价格。

物价部门制定的物业管理区域内交通工具停放服务价格为最高限价,物业管理企业可在物价部门制定价格的基础上与业主协商适当下浮
第四条物业管理区域内交通工具停放服务价格的制定,由物业管理企业提出书面建议或意见,并提供以下资料:
(一)营业执照、物业管理资质证书复印件;
(二)停车场(所)的产权证书;
(三)停车场(所)的成本资料;
(四)制定具体价格的建议或意见和理由;
(五)其它相关材料。

第五条物价部门在接到物业管理企业提出的交通工具停放服务价格书面意见后,经审查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受理,并在受理后30个工作日内作出制定具体价格的决定。

由于客观原因难以在规定的期限内做出决定的,经部门主管领导批准,可适当延长时间,但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经物价部门审查不符合规定的,应在接到书面意见十日内告知物业管理企业不予受理的理由。

逾期不告知的即为受理。

第六条物价部门制定物业管理区域内交通工具停放服务价格,应依据停车场(所)设施等级、服务条件,遵循补偿合理经营成本、保本微利的原则制定。

物业管理区域内停车场(所)按照不同类型,分为室内停车场(含简易车棚)和露天停车场(含道路停车)。

室内停车场是指在建筑物内设置的交通工具停放场所,具备防晒、防雨功能;露天停车场是指物业管理区域内配套修建的露天交通工具停放场所。

物业管理区域内交通工具停放场(所)按照设施条件和服务条件划分为三类(具体类别标准见附件1)。

交通工具停放服务价格按月、次计价,并按照车场类别分为三个等级(具体价格见附件2、3)。

各级物价部门依据停车场(所)类别和价格等级制定物业管理区域内交通工具停放服务价格,并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实行价格浮动,浮动幅度上下不得超过20%。

第七条下列车辆临时进入物业管理区域内露天停车场(含道路停车)停放,不得收取费用:
(一)军队、武警部队车辆;
(二)执行公务的公检法车辆、消防车及救护车、运尸车、各种工程抢修车。

第八条对产权属业主所有的物业管理区域内停车场(所),未与业主协商并经同意,不得实行车位买断或车位租赁;对产权不属于业主并取得独立产权证的物业管理区域内停车场(所),可以实行车位买断或租赁,车位买断或车位租赁价格由双方协商。

车位买断或租赁由业主自愿选择。

第九条物业管理区域内交通工具停放服务实行明码标价制度。

物业管理企业应在停车场(所)醒目处悬挂标价牌。

标价牌应标明服务项目、价格、制定价格机关、制定价格文号、执行时间等内容。

第十条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加强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停车场(所)的管理,杜绝安全隐患,防止车辆损坏、丢失。

对停车场(所)非机动车辆丢失、损坏,物业管理企业要承担一定赔偿责任;对机动
车停放造成损坏或丢失的,要积极配合车主和使用人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协助处理有关善后事宜。

第十一条物价部门应加强对物业管理区域内交通工具停放服务价格的管理和监督,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予以查处。

对各级物价部门违反价格制定程序和逾期不受理、不作为的行为,要追究直接责任人的失职、渎职责任。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陕西省物价局、陕西省建设厅在各自职责权限内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2005年11月1日起试行。

附1:陕西省物业管理区域内交通工具停放场所类别标准
一类停车场
室内停车场具有独立的出口、入口,配备红外线监控设备,电脑计费系统,自动升降栏杆,消防喷淋设施及通风设备,停车位有专业标识。

监控室24小时有专人值班,配备专业管理、保洁人员。

露天停车场配备红外线监控设备,电脑计费系统,自动升降栏杆,停车位有专业标识。

有专人负责引导停车,配备专业保安、保洁人员,24小时有专人值班、巡逻。

二类停车场
室内停车场出入口配备升降栏杆,停车位有专业标识,配备监控、消防、通风设备。

24小时有专人值班,配备管理、保洁人员。

露天停车场配备监控设备,停车位有专业标识。

24小时有人值班,有专人负责车场卫生。

三类停车场
室内停车场配备消防、通风设备,有明显的停车标识。

24小时有人值班,打扫卫生。

露天停车场有人负责值班,保持车场整洁干净。

附2:陕西省物业管理区域内交通工具停放服务价格标准表1•月
一类二类三类
车型室内露天室内露天室内露天
小型汽车150.0080.00 130.00 60.00 100.00 50.00 大型汽车200.0090.00 180.0070.00 150.00 60.00
表2机动车停放服务按次计算价格表单位:元/辆·次
一类二类三类
车型室内露天室内露天室内露天
小型汽车 5.00 4.00 4.00 3.00 3.00 2.00
大型汽车 6.00 5.00 5.00 4.00 4.00 3.00
注: 1.按次计费不分白昼。

2.续停车每8小时为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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