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城市居住区物业管理条例(2004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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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城市居住区物业管理条例doc16(1)

陕西省城市居住区物业管理条例doc16(1)

欢迎共阅陕西省城市居住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为了规范城市居住区物业管理,维护业主、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创造良好的居住环境,制定本条例。

宅区。

务。

城市人民政府和公有住房出售单位应当推进住房制度改革,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物业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地区)、县(市)建设或者房产行政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物业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其他有关行政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物业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业主、业主组织与管理业主依照本条例规定享有对物业管理的权利,并履行相应的义务。

参加业主大会,行使对物业管理的决定权;享有选举和被选举为业主委员会成员的权利;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享有与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相符的服务;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居住区内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

居住区内业主人数较多的,可以设立业主代表大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或者业主代表出席。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作出的决定,应当经出席会议的业主或者业主代表的过半数表决通过。

应当召开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选举、撤换业主委员会成员;制定业主公约和业主自治章程;审查业主委员会的工作报告;指导业主召开首次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业主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五至九人组成。

主担任。

业主委员会自选举产生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对符合本条例规定选举产生的业主委员会应当予以登记,并在该居住区公告。

业主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召集和主持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拟定业主公约和业主自治章程;业主委员会应当定期召开。

业主委员会会议必须有过半数成员出席,作出的决定必须经业主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

三分之一以上成员提议,应当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

主任可以委托副主任主持会议。

业主公约、业主自治章程和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对全体业主和使用人具有约束力。

《陕西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自2004年7月1日起执行)

《陕西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自2004年7月1日起执行)

第1条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围价格法》和国务院颁布的《物业管理条例》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印发的《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管理、维修、养护及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维护,向业主所收取的费用。

第三条政府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管理企业;鼓励物业管理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欺诈,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竞争形成。

第四条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分级管理。

在省级及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物业管理企业,其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由省物价局会同省建设厅负责;在市、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物业管理企业,其物业服务收费由同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

第五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并应当区分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第六条住宅(含多层和高层)及办公写字楼的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商业物业、工业物业和别墅区等的特殊物业服务收费及物业管理企业为业主提供的特约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给予规范指导。

第七条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由省物价局会同省建设厅根据物业管理服务等级标准等项因素,制定相应等级收费标准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

各设区市根据当地物业管理的发展水平,在省定等级收费标准的基础上可适当下浮,制定本市的物业服务等级收费标准基准价和浮动幅度,报省物价局备案。

第八条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备案制。

物业管理企业与业主委员会或业主按照物业管理服务等级和收费等级标准,结合所管理小区的物业服务实际情况协商收费等级,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并按管理权限到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具体收费标准可根据服务内容、服务质量及成本费用变化情况与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协商后,在规定的幅度内上下浮动。

陕西省物业服务管理条例

陕西省物业服务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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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物业服务管理条例
法律法规
01 修订发布
03 条例解读
目录
02021年5月27日由陕西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2021 年10月1日起施行。
修订发布
陕西省物业服务管理条例
(2000年9月23日陕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2004年8月3日陕西省第十届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正 2008年12月12日陕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 订 2021年5月27日陕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修订)
条例全文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前期物业服务管理 第一节物业服务区域划分 第二节前期物业服务管理规定 第三章业主和业主组织 第一节业主和业主大会筹备组 第二节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和业主大会 第三节业主委员会 第四节物业管理委员会 第五节其他规定
条例解读
条例修订草案修改三稿,将第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修改为:民政部门负责指导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发挥对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人的指导和监督作用。将第四十五条修改为:经业主共同决 定,业主委员会可聘请执行秘书,负责处理业主委员会日常事务;也可聘请法律、会计、评估等第三方机构和人 员提供专业化服务。上述所需费用在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中列支。在第四十六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 规定: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指导业主委员会的选举换届工作,加强对业主委员会的人选推荐和审 核把关;将本条第四款修改为:鼓励符合条件的社区党组织成员、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委员通过法定程序兼 任业主委员会成员;鼓励党代表、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参选业主委员会成员,发挥模范带头作用。
实施情况
2022年4月27日,陕西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郭青带队,到铜川市开展《陕西省物业服务管理条例》执法检查 和物业管理领域专项法治督察。检查组围绕基层党组织领导作用在社区物业工作中的发挥、部门单位法律责任落 实、业委会物管会成立及运行、物业服务企业履行服务合同、物业公用设施从事经营活动收益管理、老旧小区居 民自治和改造等六个方面,先后深入王益区育才小区、光明社区,新区铁诺小区、铜煤绣园一号小区、海林御苑 小区等点位进行实地检查,并与街道、社区、物业服务企业有关人员及居民代表进行了互动交流。

陕西省物业管理条例009年5月实施

陕西省物业管理条例009年5月实施

陕西省物业管理条例(2000年9月23日陕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2004年8月3日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正2008年12月12日陕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订)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一届〕第九号《陕西省物业管理条例》已于2008年12月12日经陕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8年12月12日目? 录第一章? 总? 则第二章? 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第一节? 业主大会筹备组第二节? 业主大会第三节? 业主委员会第四节? 其他规定第三章? 前期物业管理第一节? 物业管理区域划分第二节? 前期物业管理第四章? 物业管理服务第五章? 物业的使用和维护第六章? 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和管理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八章? 附? 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创造良好的生活和工作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以管理规约为基础,自行管理或者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对房屋及其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第四条? 物业管理实行业主自治、专业服务、公开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物业管理活动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依法做好辖区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陕西物业管理条例

陕西物业管理条例

陕西物业管理条例这部条例明确了物业管理中的各方权利和义务。

对于业主来说,他们有权享受优质的物业服务,有权参与小区管理事务的决策。

同时,业主也需要按时缴纳物业费,遵守小区的管理规定,爱护公共设施和环境。

而物业服务企业则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服务,保证服务质量,及时处理业主的投诉和建议。

在物业服务方面,条例规定了服务的内容和标准。

包括小区的环境卫生维护、绿化养护、公共设施设备的维修和管理等。

物业服务企业要制定合理的服务计划,配备足够的人员和设备,确保服务的及时性和有效性。

例如,小区的垃圾要定时清理,绿化要定期修剪,电梯等设施要定期检查和维护,以保障居民的正常生活和安全。

在收费方面,条例要求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小区内显著位置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服务内容,接受业主的监督。

同时,对于物业费的调整也做出了明确规定,必须经过业主大会的同意,并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

这就避免了物业服务企业随意涨价,保障了业主的合法权益。

关于小区的公共区域和共用设施设备的管理,条例也有详细的规定。

小区内的道路、绿地、停车场等公共区域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用途。

对于共用设施设备,如电梯、消防设施、二次供水设备等,物业服务企业要负责日常的维护和管理,确保其正常运行。

如果需要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可以从专项维修资金中支出。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在物业管理中也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条例规定了业主大会的成立条件和程序,明确了业主委员会的职责和权限。

业主大会是小区物业管理的最高决策机构,有权决定小区内的重大事项,如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等。

业主委员会则负责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监督物业服务企业的服务。

在物业管理的监督方面,条例规定了相关部门的职责。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物业管理相关工作。

陕西省物业管理条例

陕西省物业管理条例

陕西省物业管理条例陕西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陕西省内物业管理工作,规范物业经营行为,维护业主合法权益,促进社区和谐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陕西省内的物业管理活动。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注重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协调发展。

第四条物业管理的目标是保障业主的基本权益,维护社区的秩序和安全,提高小区的管理水平。

第五条物业管理应依法合理提供各项服务,如清洁、绿化、保安、维修等,确保小区环境的良好和谐。

第六条物业管理应通过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等形式,提高业主参与物业管理的意识和能力。

第七条物业管理应关注居民的需求和意见,及时解决问题,改善服务质量。

第八条物业管理应加强与公安、城管、消防等相关部门的联动合作,共同维护社区的安全和秩序。

第二章物业公司的设立和管理第九条物业公司应依法注册成立,拥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第十条物业公司应具备经营管理物业的能力,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

第十一条物业公司的经营范围包括但不限于物业服务、维修保养、设备管理、安全管理等。

第十二条物业公司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明确岗位职责和人员配备。

第十三条物业公司应定期向业主公示收费标准和服务内容,并接受业主监督。

第十四条物业公司应建立完善的财务制度,接受财务审计。

第十五条物业公司应定期向业主大会汇报工作情况和经营状况。

第三章业主权益和义务第十六条业主享有对小区公共设施、公共场所的使用权,有权参与物业管理的决策和监督。

第十七条业主有义务按照规定支付物业管理费用,保持小区的公共秩序和环境的卫生。

第十八条业主有权要求物业公司提供必要的服务,有权享受物业管理的优惠政策。

第十九条业主有权要求物业公司公开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等组织的决策情况和财务情况。

第二十条业主应遵守物业管理规定,不得干扰物业公司的正常工作秩序,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利益。

第四章物业管理的组织和监督第二十一条物业管理应通过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等组织实施,并接受政府的监督。

陕西省城市居住区物业管理条例

陕西省城市居住区物业管理条例

陕西省城市居住区物业管理条例
佚名
【期刊名称】《陕西省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01(000)004
【摘要】陕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6号《陕西省城市居住区物业管理条例》已于2000年9月23日经陕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0年9月23日
【总页数】7页(P14-20)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2.181
【相关文献】
1.陕西省新旧物业管理条例差异分析 [J], 秦鹏
2.一次民众参与立法的具体实践——省人大举行《陕西省物业管理条例(草案)》立法听证会 [J], 李峰
3.《物业管理条例》作了哪些修订——《物业管理条例》修订读后感 [J], 范礼义
4.西安市城市居住区物业管理条例 [J], ;
5.物业管理条例的立法思路应当进行调整——我国内地与香港物业管理条例的比较与分析 [J], 张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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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自2004年7月1日起执行)

《陕西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自2004年7月1日起执行)

《陕西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自2004年7月1日起执行)作者:未知 文章来源:本站整理 点击数: 2253 更新时间:2008-11-2第一条 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围价格法》和国务院颁布的《物业管理条例》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印发的《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管理、维修、养护及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维护,向业主所收取的费用。

第三条 政府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管理企业;鼓励物业管理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欺诈,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竞争形成。

第四条 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分级管理。

在省级及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物业管理企业,其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由省物价局会同省建设厅负责;在市、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物业管理企业,其物业服务收费由同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

第五条 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并应当区分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第六条 住宅(含多层和高层)及办公写字楼的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商业物业、工业物业和别墅区等的特殊物业服务收费及物业管理企业为业主提供的特约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给予规范指导。

第七条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由省物价局会同省建设厅根据物业管理服务等级标准等项因素,制定相应等级收费标准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

各设区市根据当地物业管理的发展水平,在省定等级收费标准的基础上可适当下浮,制定本市的物业服务等级收费标准基准价和浮动幅度,报省物价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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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城市居住区物业管理条例(2004修正)
【法规类别】房地产企业
【发文字号】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7号
【发布部门】陕西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2004.08.03
【实施日期】2004.08.03
【时效性】已被修改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修改依据】本篇法规已被《陕西省物业管理条例》(发布日期:2008年12月12日实施日期:2009年5月1日)修订
陕西省城市居住区物业管理条例
(2000年9月23日陕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2004年8月3日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城市居住区物业管理,维护业主、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创造良好的居住环境,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城市居住区的物业管理。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居住区是指以住宅为主具有相应配套的市政、公用和生活服务设
施的住宅区。

本条例所称物业是指居住区内住宅及其附属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场地。

本条例所称业主是指物业的所有权人。

本条例所称使用人是指物业的承租人和其他实际使用人。

第四条物业管理实行业主自治原则。

物业服务企业受业主的委托,依据本条例规定和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的约定提供物业管理服务。

第五条城市人民政府和公有住房出售单位应当推进住房制度改革,对不符合物业管理条件的居住区进行治理,完善市政、公用和生活服务设施,使其达到实施物业管理的条件。

第六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物业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地区)、县(市)建设或者房产行政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物业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其他有关行政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物业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业主、业主组织与管理
第七条业主依照本条例规定享有对物业管理的权利,并履行相应的义务。

业主的权利:
(一)参加业主大会,行使对物业管理的决定权;
(二)享有选举和被选举为业主委员会成员的权利;
(三)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四)享有与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相符的服务;
(五)监督物业服务企业的管理服务活动;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业主的义务:
(一)执行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决定;
(二)遵守业主公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三)遵守物业管理制度;
(四)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和维修基金;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八条居住区内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

业主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根据业主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住宅套数等因素确定。

具体办法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居住区由所在地县级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划定。

第九条业主大会应当有居住区内持有二分之一以上的投票权的业主参加。

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

业主大会作出决定,应当经与会业主所持投票权的过半数通过。

业主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五分之一以上的业主提议,应当召开业主大会。

业主可以书面委托他人出席业主大会。

第十条业主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撤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二)制定业主公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三)审查业主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四)决定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的订立、变更或者解除;
(五)决定维修基金的续筹、使用和管理;
(六)决定物业管理的其他重大事项。

前款所列(一)、(二)、(四)、(五)事项应经全体业主所持投票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业主大会的决定应当公告。

第十一条业主委员会是代表全体业主和维护业主合法权益的自治组织。

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向业主大会负责。

第十二条居住区内物业综合验收合格,且入住业主达到百分之五十以上,应当召开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居住区所在地的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和指导业主召开首次业主大会。

第十三条业主委员会的组成和任期由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确定。

业主委员会成员由本居住区内热心公益事业、办事公道、遵纪守法、有一定组织能力的业主担任。

第十四条业主委员会自选举产生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业主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和主持业主大会;
(二)拟订业主公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三)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
(四)采用招标或者其他方式聘用物业服务企业,代表业主订立、变更或者解除物业管理委托合同;
(五)负责续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监督维修基金的使用和管理;
(六)监督业主公约、物业管理制度的遵守和执行;
(七)调解物业使用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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