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基坑管理办法(新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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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深基坑管理规定

深圳深基坑管理规定

深圳市深基坑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深基坑工程管理,保障深基坑和相邻建(构)筑物、道路、地下管线等的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技术标准,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深基坑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施工图审查、监测及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深基坑工程,是指《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所规定的下列工程:可编辑(一)开挖深度超过5米(含5米)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二)开挖深度虽未超过5米,但地质条件、周围环境和地下管线复杂,或者影响毗邻建(构)筑物安全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相邻设施,是指深基坑施工可能影响到的相邻在建和已建建(构)筑物、道路、地下管线、地铁等。

本规定所称岩土工程专家,是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岩土工程专家库中的专家。

第二章建设单位职责第五条建设单位是深基坑工程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应当督促各有关责任单位履行职责,并做好统筹协调工作。

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当按规定将深基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可编辑工图审查、施工、监理、检测、监测等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

深基坑工程施工的招标,应当按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作为招标依据,不宜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评标。

建设单位不得要求施工单位以低于成本的价格投标,不得压缩合理工期,不得降低工程质量、安全标准,不得减少施工过程中的监测项目。

第七条工程勘察前,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对相邻设施的现状调查,并将调查资料,包括深基坑周边建(构)筑物基础、结构型式、地下管线分布图等提供给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监测单位。

建设单位无法获取前款规定的资料时,应当委托有资质的勘察单位进行调查。

调查范围根据地质条件和相邻设施情况确定。

一般应当自深基坑顶边线起向外延伸相当于3倍深基坑开挖深度或者降水深度的距离。

2024年深基坑支护安全管理制度

2024年深基坑支护安全管理制度

2024年深基坑支护安全管理制度深基坑支护工程是一项复杂且高风险的工程,其成功与否与深坑的稳定性和安全性密切相关。

为了确保深基坑支护工程的安全进行,制定一套严格的管理制度是必不可少的。

本文将围绕2024年深基坑支护安全管理制度展开讨论,重点包括深基坑支护的基本原则、现场管理、人员培训和事故应急处理等方面。

一、深基坑支护的基本原则1. 安全第一原则:深基坑支护工程的设计、施工和监理必须始终把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首位,任何时候都不能牺牲安全来追求其他目标。

2. 合理设计原则:深基坑支护工程的设计必须符合工程地质条件、工程承载能力和施工工艺的要求,确保支护结构的稳定性和安全性。

3. 严格施工原则:深基坑支护工程的施工必须按照设计要求和规范进行,严禁违规操作和违章施工。

4. 完善监控原则:深基坑支护工程的监控系统必须健全完善,能够及时、准确地监测工程的变形和应力变化,提前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

二、现场管理1. 施工组织管理:深基坑支护工程必须制定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明确施工人员的职责和任务,在施工过程中加强组织协调,确保施工的有序进行。

2. 安全设施管理:深基坑支护工程必须建立完善的安全设施,包括安全警示标志、防护栏杆、安全网等,在施工现场设置,明确标识,确保人员和设备的安全。

3. 施工现场管理:深基坑支护工程的施工现场必须实行封闭管理,对进入施工现场的人员进行登记并佩戴安全装备,设置专门的人员管控通道,严禁非相关人员进入施工现场。

4. 废弃物管理:废弃物的处理必须符合环保要求,采取合理的分类、收集和处理措施,严禁乱倒乱扔,确保施工现场的环境干净整洁。

三、人员培训1. 岗位培训:深基坑支护工程涉及多个专业、复杂的工序,必须对从业人员进行岗位培训,包括人员的技术培训、安全培训和相关法规法律的学习。

2. 临时工教育:对于临时工人员,必须进行临时工教育,包括基本安全知识的传授、施工现场的安全操作规范、应急处理等方面的培训。

建筑边坡与深基坑工程管理规定【最新版】

建筑边坡与深基坑工程管理规定【最新版】

建筑边坡与深基坑工程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我省建筑边坡与深基坑工程的管理,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和邻近的已建建(构)筑物、道路、管线及在建工程等安全和正常使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深基坑,是指开挖深度超过4m(含4m)的基坑工程;或深度虽未超过4m,但地质条件和周边环境复杂的基坑工程。

本规定所称建筑边坡,是指建(构)筑物和市政工程开挖或填筑施工所形成的高度超过8m的边坡工程;或虽未超过规定高度但地质条件和周边环境复杂的边坡工程。

本规定所称建筑边坡与深基坑工程,包括边坡与基坑支护、地下水与地表水控制、土方开挖、基坑监测以及对周边建(构)筑物保护等内容。

本规定所称深基坑工程不包括市政沟槽工程。

第三条本规定涉及的建筑边坡和基坑,其安全等级均按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岩土工程勘察规范》(DBJ13-84-2006)划分。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建筑边坡与深基坑工程前期准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监测及其相关活动的管理。

第五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建筑边坡与深基坑工程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机构在其职权范围内,负责所辖区域内建筑边坡与深基坑工程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机构应加强对建筑边坡与深基坑工程的监管,加大检查频率,实施重点监管。

对发现的质量安全问题,应督促相关单位立即采取措施,及时改正并消除隐患;对相关单位存在违法违规或违反本规定危及质量安全的,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且按相关规定将不良行为记入企业和个人信用档案。

第二章前期准备第七条建设单位在建设过程中应确保建筑边坡或深基坑工程邻近的已建建(构)筑物、道路、管线及在建工程等安全和正常使用。

工程勘察前建设单位应对建筑边坡或深基坑工程邻近的已建建(构)筑物、道路、管线及在建工程等现状进行调查,必要时应委托岩土工程咨询机构对建筑边坡或深基坑工程施工产生的周边环境影响进行评估,提出评估报告。

2023年深基坑施工安全管理规定

2023年深基坑施工安全管理规定

2023年深基坑施工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深基坑施工的安全管理,保障施工人员和周边居民的安全,依据《深基坑施工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深基坑施工中的所有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条深基坑施工单位应按照本规定的要求,建立健全深基坑施工安全管理制度,并进行宣传教育,加强施工人员的安全意识。

第四条深基坑施工单位应设立安全管理部门或安全管理人员,负责组织实施本规定的要求。

第五条监督部门应加强对深基坑施工的安全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进行处罚,并通报相关部门和社会公众。

第二章施工准备阶段的安全管理第六条深基坑施工单位应制定施工方案,明确施工的技术要求和安全措施。

第七条深基坑施工单位应进行深基坑及周边土层的勘察与分析,确定合理的施工方案。

第八条深基坑施工单位应设置安全防护设施,保证施工现场的安全。

第九条深基坑施工单位应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确保施工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知识和技能。

第十条深基坑施工单位应组织安全演练,提高施工人员应急能力。

第三章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管理第十一条深基坑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责任制,明确各岗位人员的安全责任。

第十二条深基坑施工单位应按照施工方案要求,进行岩土支护、排水和通风等施工工序。

第十三条深基坑施工单位应加强现场管理,保持施工现场的整洁和秩序。

第十四条深基坑施工单位应设置安全警示标识和告示牌,提醒施工人员注意安全。

第十五条深基坑施工单位应配备必要的施工机械和设备,保证施工的安全性。

第十六条深基坑施工单位应对使用的施工材料进行质量检验,确保施工材料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第四章施工结束后的安全管理第十七条深基坑施工单位应做好施工结束后的清理和复原工作,确保周边环境的安全。

第十八条深基坑施工单位应进行施工成果的验收,确保深基坑的使用安全。

第十九条深基坑施工单位应定期对深基坑进行巡视和维护,保持深基坑的稳定和安全。

第二十条深基坑施工单位应做好事故隐患排查和处理工作,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潍坊深基坑工程管理办法

潍坊深基坑工程管理办法

潍坊市深基坑工程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深基坑工程的管理,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和在建工程及相邻建筑物、构筑物、地下管线、道路等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深基坑,是指开挖深度超过5米(含5米)或地下室二层以上(含二层)的基坑;或深度虽未超过5米,但地质情况和周围环境较复杂的基坑。

本办法所称深基坑工程,包括基坑(沟、槽)开挖、基坑支护、基底加固、降水等内容。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深基坑工程前期准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监测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

第四条潍坊市建设局是本市深基坑工程的行政主管部门。

县市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在其职权范围内,负责所辖区域内深基坑工程的日常管理工作。

市建设局建立深基坑评审专家库和专家诚信档案。

评审专家从专家库中抽取产生。

潍坊市各施工图审查机构具体负责深基坑工程设计文件的审查工作。

各级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具体负责深基坑工程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建设单位在办理质量监督注册、安全施工措施备案手续时,除提交规定的文件外,应同时提交深基坑工程设计方案、专家组评审报告、施工图审查机构出具的设计方案复核证明、加盖图审专用章的图纸以及经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和总监理工程师批准的深基坑工程专项施工方案。

第六条未在本市范围内应用过的深基坑设计、施工技术,应结合本市具体地质情况,进一步研究、试点并通过评审后,方可使用。

第二章前期准备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在深基坑工程勘察前,对相邻的建筑物、构筑物、道路、地下管线等现状,以及同时进行的相邻建设工程施工情况进行调查,并将调查资料及时提供给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监测单位。

调查范围从基坑边线起,向外至少延展到基坑开挖深度3倍的范围,必要时相应扩大调查范围。

建设单位应当对所提供的调查资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负责。

第八条设计单位及施工单位应根据勘察单位的勘察报告制定深基坑专项设计、施工安全技术方案。

深基坑工程安全管理规定

深基坑工程安全管理规定

深基坑工程安全管理规定深基坑工程是指在建筑施工过程中所进行的深开挖作业,通常用于地下建筑物的施工,如地下车库、地下商场、地铁站等。

由于深基坑工程存在着高风险和复杂性,因此需要严格的安全管理规定,以确保工程的安全进行。

本文将对深基坑工程安全管理的一些规定进行讨论。

1. 工程前期准备在进行深基坑工程前,工作单位应充分了解工程地质、地下水位、周边环境等情况,并进行相应的调查和分析。

同时,还需编制详细的施工方案和应急预案,明确施工过程中可能遇到的问题和应对措施。

2. 安全防护措施(1)围护结构:在进行深基坑开挖时,需要采取合适的围护结构,如钢支撑、成桩围护等,以防止土体塌方和坍塌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2)通风和氧气供应:深基坑工程空间狭小,通风不畅,容易造成有害气体积聚和缺氧情况,因此需要采取相应的通风和氧气供应措施,确保施工人员的安全。

(3)防滑措施:深基坑工程中常涉及到湿滑的施工环境,因此需要进行防滑处理,如铺设防滑胶垫、设置防滑栏杆等,以防止人员滑倒。

3. 警示标志和安全教育(1)警示标志:在深基坑工程现场,应设置相应的警示标志,如“危险作业区域”、“禁止通行”等,以提醒人员注意安全和遵守规定,避免发生事故。

(2)安全教育:在进行深基坑工程前,应对相关人员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包括工作人员、施工队伍以及周边居民等,使其了解工程的危险性和安全操作规范,并掌握相应的急救知识。

4. 现场管理和监测(1)施工现场管理:深基坑工程现场应设立专人进行管理,负责检查安全设施的完好性,指导施工人员正确使用安全装备,并及时处理发现的问题和隐患。

(2)监测措施:深基坑工程施工过程中,需要进行地下水位、土体位移等相关参数的监测,以及各种工程设施的安全性监测,确保施工过程的安全性。

5. 应急预案和事故处理在深基坑工程建设中,应制定详细的应急预案,明确各种可能发生的事故情况和处理措施。

同时,还需进行定期的应急演练,提高相关人员的应急处理能力和反应速度。

2024年深基坑支护工程技术管理规定(2篇)

2024年深基坑支护工程技术管理规定(2篇)

2024年深基坑支护工程技术管理规定深基坑工程具有技术难度高,风险大的特点。

厦门市地质条件复杂,地面建筑和地下设施密集,若处理不当,极易酿成事故,造成经济损失和不良社会影响。

为保证深基坑工程顺利进行,确保基坑周边建(构)筑物、道路和市政管线不受破坏,做到技术先进、安全可靠、经济合理,特制定本规定。

一、一般规定1.1本规定所称“深基坑”系指开挖深度超过4米(含4米)的基坑,或开挖深度少于4米,但有淤泥等软土层的基坑。

所称“深基坑工程”,包括基坑开挖、基坑支护、地下水控制、基坑回填、基坑周边环境保护等内容。

1.2与深基坑工程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监测各个环节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负责完成,深基坑工程的勘察、设计与施工应严格遵守国家现行勘察、设计、施工和验收规范。

1.3深基坑支护设计实行许可证制度,从事支护设计的单位必须是经过市建设主管部门批准认定并允许从事岩土工程设计的特征单位。

1.4深基坑支护工程必须由至少两个设计单位提出支护设计方案,并由建设单位邀请有关专家进行论证,专家组名单应报市建设主管部门审定,具体支护方案由建设主管部门会同专家组审查后确定,未经专家论证并报送市建设主管部门审查备案的深基坑支护工程不得组织招投标。

1.5深基坑工程施工(包括基坑支护施工、土方开挖、基坑抽排水)及深基础工程施工应由一个施工单位统一总承包,不得肢解。

地下室结构施工及基坑回填也宜由该施工单位承包。

1.6深基坑工程必须纳入岩土工程质量监督体系,整个施工过程均应在严格的监理之下进行。

1.7深基坑工程应采用信息施工法,设计、施工、监理人员应及时了解和分析监测信息,对可能出现的险情应有充分的预见、周密的防范和应急的后备措施。

1.8深基坑工程的支护构件和支撑构件(含锚杆等)均不得超越红线,必须超越红线时应征得相邻地块业主的同意。

1.9建设单位应为勘察、设计单位开展工作提供相关条件,特别应提供邻近建(构)筑物的结构特征、基础类型、尺寸、埋深及与基坑的相关距离和高度,以及基坑周边道路和市政管线的有关资料。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深基坑管理规定》的通知-深建规〔2018〕1号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深基坑管理规定》的通知-深建规〔2018〕1号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深基坑管理规定》的通知正文:----------------------------------------------------------------------------------------------------------------------------------------------------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深基坑管理规定》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加强我市深基坑工程管理,保障深基坑及其相邻建(构)筑物、道路、地下管线等的安全,我局制定了《深圳市深基坑管理规定》,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2018年5月2日深圳市深基坑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深基坑工程管理,保障深基坑和相邻建(构)筑物、道路、地下管线等的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技术标准,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深基坑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施工图审查、监测及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深基坑工程,是指《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所规定的下列工程:(一)开挖深度超过5米(含5米)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二)开挖深度虽未超过5米,但地质条件、周围环境和地下管线复杂,或者影响毗邻建(构)筑物安全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相邻设施,是指深基坑施工可能影响到的相邻在建和已建建(构)筑物、道路、地下管线、地铁等。

本规定所称岩土工程专家,是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岩土工程专家库中的专家。

第二章建设单位职责第五条建设单位是深基坑工程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应当督促各有关责任单位履行职责,并做好统筹协调工作。

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当按规定将深基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监理、检测、监测等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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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全管理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精品文档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深基坑管理办法(新版)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production management. Safety and production are inthe implementation process深基坑管理办法(新版)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工程深基坑施工的管理,确保深基坑及毗邻建(构)筑物、地下设施、道路的安全,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成都市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深基坑施工及相关建设活动。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深基坑施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深基坑工程,是指按《成都地区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DB51/T5026)规定的基坑工程安全等级为一、二级的基坑工程(基坑工程安全等级划分见附件二)。

其工作内容包括为保证深基坑坑壁稳定和基坑周边环境安全所涉及的岩土勘察、地下水控制、支护结构设计、土方开挖施工、支护结构施工、涉及边坡稳定的坑底地基加固施工以及相关监测及检测等活动。

第四条成都市建设委员会委托成都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站对全市深基坑工程施工质量安全进行监督管理,成都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站根据职责权限具体负责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华区范围内建筑工程深基坑施工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对各区(市)县建筑工程深基坑施工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进行业务指导。

各区(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职责权限负责本地区建筑工程深基坑施工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建设单位进行深基坑工程发包时,应选择有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监测和检测单位。

建设单位必须按基本建设程序的要求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未办理施工许可手续的严禁施工。

深基坑工程原则上实行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管理。

建设单位确需对深度超过五米的基坑工程实行单独发包的,应办理建筑工程(深基坑)施工许可证,且应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承包企业。

专业承包企业为该分部工程质量和安全的第一责任单位,工程质量安全由专业承包企业直接向建设单位负责。

建设单位申请办理建筑工程(深基坑)施工许可手续时,应提交以下相应证明或材料:1、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2、已取得建筑工程规划相关批准文件(经规划批准的总平面图及放线图);3、已依法确定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4、已办理施工安全监督手续,施工现场具备基本施工条件、扬尘污染防治及工程安全、质量的具体措施;土方开挖、基坑支护设计及施工方案已按规定咨询论证合格;5、地基与基础工程分项工程已通过施工图审查,且建设资金已落实;6、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已对专项施工方案进行会签。

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对深基坑开挖区边线外开挖深度2倍范围内的建(构)筑物、道路、地面及地下管线等状况进行调查,绘制平面和剖面位置图,并将调查资料及位置图及时提供给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监测单位。

建设单位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七条建设单位在深基坑工程施工前应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深基坑施工安全风险性分析。

深基坑工程施工不得影响毗邻建(构)筑物、地下管线、设施等的正常使用。

第八条勘察单位在进行建筑地基勘察时,应同时开展对需要支护的深基坑工程场地水文地质、周边环境条件勘察及必要的岩土工程测试。

建筑地基勘察报告中应包含深基坑工程场地的地层结构和岩土物理力学性质、地下水的控制方法及计算参数建议、施工中应进行的监测项目、基坑开挖过程中应注意的问题及其防治措施等内容,并提出深基坑支护的建议措施。

第九条深基坑工程设计实行资质等级和资格管理制度。

凡按《成都地区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DB51/T5026)规定确定的基坑工程安全等级为一级的基坑,建设单位必须将深基坑工程设计委托给具有工程勘察综合类或工程勘察专业类岩土工程甲级资质的单位进行;凡按《成都地区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DB51/T5026)规定确定的基坑工程安全等级为二级的基坑,建设单位必须将深基坑工程设计委托给具有工程勘察综合类或工程勘察专业类岩土工程乙级及其以上资质的单位进行。

第十条深基坑工程设计文件包括支护结构、土方开挖、地下水控制、环境和管线保护、监测技术要求、基坑允许暴露时间及安全验算书等内容。

设计图纸、设计说明文件必须加盖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资格印章。

第十一条深基坑工程设计单位必须依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设计,不得随意变更岩土工程勘察成果相关指标数据,并应充分考虑基坑施工时对毗邻既有建(构)筑物、地下管线、设施可能造成的影响。

基坑工程设计单位应当作好设计技术交底和施工现场服务工作,对施工现场不按照设计文件进行施工的行为,应立即纠正并以书面形式向相关单位或部门报告。

第十二条当基坑支护结构作为永久结构使用时,深基坑工程设计单位应当与房屋建筑主体工程设计单位密切配合,根据主体工程设计文件资料进行基坑支护结构设计。

第十三条施工单位在编制深基坑工程施工方案时,应结合工程地质条件、基坑周围环境、支护结构设计要求和施工工艺等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应急救援预案。

安全技术措施应当包括建(构)筑物、道路、地面及地下管线的保护措施;降(排)水、土方开挖程序;支护结构施工工序;监测、检测等内容。

安全技术措施编制人应具备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资格或岩土工程专业高级工程师资格。

第十四条当施工现场实际情况与勘察报告不符或者出现异常情况时,建设单位应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监测等单位共同研究解决,必要时应当补充勘察和修改设计。

第十五条建设单位必须委托具有建设工程质量综合检测类的质量检测机构按规定组织有关专家对深基坑工程的设计文件和施工方案进行咨询论证,并形成专家咨询意见书。

第十六条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加强对深基坑工程施工的安全生产管理,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

严禁违章作业和违章指挥。

当发生深基坑工程施工安全事故时,施工单位必须按有关规定及时向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及施工安全监督机构报告,并迅速查清事故发生原因,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处置,防止事态扩大。

第十七条因深基坑工程施工造成既有建(构)筑物、地下管线损坏的,建设单位应牵头组织相关单位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人员安全,并迅速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对受损建(构)筑物、地下管线进行结构安全性鉴定,及时排除安全隐患。

第十八条监理单位应对深基坑工程的施工进行全过程监理,根据有关规范、规程、设计文件、施工组织设计等资料,编写监理细则并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监理单位应审核勘察、设计、施工、监测及检测等单位的资质及相关技术资料,及时分析施工过程中的各项监测、检测资料;督促施工单位按经咨询论证通过的设计文件和施工方案组织施工,对关键施工部位进行旁站监理;按规定进行见证取样及隐蔽验收等。

第二十条深基坑工程施工单位应对基坑工程及周围环境进行变形监测;当深基坑开挖边线外2倍基坑深度范围内存在建(构)筑物、地下管线时,建设单位还应委托具备工程勘察专业类工程测量乙级及以上资质的第三方监测单位对深基坑工程及周围环境进行变形监测。

变形监测时间应从地下降水施工起,直至基坑土方回填完毕止。

监测对象包括基坑支护结构及因深基坑工程施工可能受到影响的毗邻既有建(构)筑物、地下管线等。

监测项目、频率、时段、精度等应符合技术规范、标准、规程的要求。

第二十一条监测单位应当根据国家规范规程、勘察报告、设计文件和施工方案等要求,制定监测方案。

监测方案须经监测单位技术负责人及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审查同意后,方能实施。

监测单位应当及时将经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后的监测分析情况向建设、监理、设计、施工等单位通报。

当监测数据异常或监测数据超过设计报警值时,建设、监理、施工、设计等相关单位应分析原因,进行处理。

变形监测单位对提供的监测数据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二条深基坑工程质量检测基本内容应包括原材料、试块(件)的常规检测,以及桩身完整性和锚杆承载力的专项检测等。

深基坑支护结构质量检测结果不能满足设计或规范要求的,建设单位应立即组织施工单位及设计单位制定加固处理方案,并按原技术审批程序履行审查、批准、咨询论证等手续。

在深基坑支护结构加固措施实施完成前,不得进行基坑内的施工作业。

第二十三条深基坑支护结构施工完成后,建设单位应组织基坑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监测及总承包单位等相关单位进行深基坑工程质量验收,未经验收合格不得进行地下室施工及其质量验收工作。

由建设单位直接发包的深基坑工程,深基坑施工单位应与总承包单位办理深基坑工程移交手续,书面告知总承包单位使用注意事项,并定期对深基坑的安全状态进行回访巡查。

第二十四条建设单位应在深基坑工程验收合格后,将质量验收合格的相关证明材料报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存档备查。

第二十五条建设单位应尽快组织地下结构工程的施工,凡超过设计允许暴露时间且未进行地下结构工程施工的基坑,应组织基坑的设计、施工等相关单位对基坑工程的安全性重新进行评估,将评估报告和整改措施报送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备案,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坍塌事故的发生。

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应加强对深基坑工程的日常巡查和监管工作,及时有效地处置发现的安全隐患,并在必要时责令建设单位对基坑进行回填。

第二十六条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监测、检测、咨询论证等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员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技术规定,否则按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附件2:基坑工程的安全等级坡顶建筑物距基坑边线的距离坡顶建(构)筑物重要性H≥12m5≤H<12mH<5mS<0.5H重要一一一一般一二次要一三0.5H≤S<H 重要一一二一般一二次要二三H≤S<1.5H重要一一二一般二三次要二三基坑边坡无建筑物或S≥1.5H 一二三说明:1、基坑边坡影响范围内建(构)筑物的重要性划分:重要:三层及三层以上建筑物,低于三层的重要建筑物、重要管线和地下设施等。

一般:一~二层的建(构)筑物。

次要:临时建筑物或其它次要设施。

2、表中H为基坑深度,S为建筑物距坑边的距离。

3、基坑支护结构作为永久性结构使用的基坑工程安全等级定为一级。

(完)云博创意设计MzYunBo Creative Design Co., Lt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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