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案车辆管理制度
涉案车辆怎么管理制度

涉案车辆怎么管理制度一、涉案车辆的管理范围涉案车辆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在刑事案件中涉案的车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1. 作为犯罪工具的车辆:例如用于抢劫、盗窃、走私等犯罪活动的车辆。
2. 作为逃跑工具的车辆:例如用于犯罪逃跑或藏匿的车辆。
3. 作为嫌疑人或嫌疑车辆的车辆:例如涉嫌犯罪的车辆或与嫌疑人有关的车辆。
4. 其他可能涉案的车辆:根据具体情况,可以对其他可能涉案的车辆进行管理。
二、涉案车辆的管理主体涉案车辆的管理主体包括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法院和其他有关部门。
各个管理主体在涉案车辆管理中各司其职,共同为防范犯罪、打击犯罪、维护社会治安等目标服务。
1. 公安机关:公安机关是涉案车辆管理的第一责任主体,负责对涉案车辆的调查取证、追踪追捕、查封扣押等工作。
2. 检察机关:检察机关负责对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侦查活动合法、公正,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3. 法院:法院是涉案车辆管理的司法机关,负责对犯罪嫌疑人及其涉案车辆进行审判和判决,并对车辆的处置进行裁决。
4. 其他有关部门:其他有关部门包括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等,他们负责根据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法院等机关的要求,对涉案车辆进行相应的管理和处置。
三、涉案车辆的管理程序涉案车辆的管理程序包括涉案车辆的发现、调查取证、查封扣押、追踪追捕和处置等阶段。
1. 发现阶段:当涉案车辆被发现的时候,公安机关应立即展开调查,搜集相关证据,掌握车辆的基本信息。
2. 调查取证阶段:公安机关负责对涉案车辆的所有者、使用者、出售者等进行调查取证,查明车辆的使用情况、来源等信息。
3. 查封扣押阶段:如果涉案车辆涉嫌犯罪,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对涉案车辆进行查封扣押,防止其被销赃转移。
4. 追踪追捕阶段:如果涉案车辆被用于逃跑或隐藏,公安机关应立即展开追踪追捕行动,将犯罪嫌疑人及涉案车辆缉拿归案。
5. 处置阶段:在涉案车辆侦查取证完毕后,根据涉案车辆的具体情况和法律规定,由法院对涉案车辆进行处置和裁决。
涉案车辆管理制度

涉案车辆管理制度1. 引言涉案车辆管理制度是指针对涉及刑事案件的车辆进行规范管理的一套制度。
涉案车辆管理制度的目的是确保公正、高效地处理刑事案件,并保护车辆的合法权益。
本文将对涉案车辆管理制度的重要性、内容和实施方法进行详细介绍。
2. 涉案车辆管理制度的重要性涉案车辆管理制度的重要性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2.1 确保案件证据的完整性和安全性涉案车辆常常包含着重要的案件证据,如作案工具、被害人或嫌疑人的指纹、血迹等。
良好的涉案车辆管理制度能够确保这些证据的完整性和安全性,防止证据丢失、污染或被篡改,从而保证案件侦破的公正性和准确性。
2.2 保护车辆的合法权益涉案车辆往往需要在案件侦破过程中被扣押或查封,如果没有有效的管理制度,就有可能导致车辆被损坏、滋生腐败等问题。
通过建立涉案车辆管理制度,能够规范车辆的扣押程序、维护车辆的正常运转和保护车辆的合法权益。
2.3 提高案件办理效率涉案车辆管理制度能够明确车辆摘牌、解封、扣押、评估等过程和时限,加快案件的办理速度,提高办案的效率。
合理的车辆管理制度还可以减少办案环节中的繁琐操作和纠纷,节约司法资源,提高司法效能。
3. 涉案车辆管理制度的内容涉案车辆管理制度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3.1 车辆扣押程序车辆扣押程序应当明确扣押人员的权限和程序,确保扣押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包括扣押凭证的签发、车辆查封的手续、扣押时间的限制等。
3.2 车辆评估和鉴定涉案车辆的评估和鉴定是确定车辆价值、归属和用途的重要环节。
涉案车辆管理制度应明确评估和鉴定的标准和流程,确保评估和鉴定的公正性和准确性。
3.3 车辆维护和保养对于长时间扣押的涉案车辆,应当制定车辆维护和保养的规定,确保车辆的正常运转和保持车况良好。
3.4 车辆解封程序车辆解封程序应当明确解封的条件和程序,确保解封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包括解封凭证的签发、解封手续的办理、解封后车辆的处理等。
4. 涉案车辆管理制度的实施方法涉案车辆管理制度的实施方法应考虑以下几个方面:4.1 建立专门的车辆管理机构建立专门的涉案车辆管理机构,负责对涉案车辆进行管理和监督,协调各个环节的工作,确保管理制度的顺利实施。
涉案车辆管理制度汇编

涉案车辆管理制度汇编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涉案车辆的管理,维护社会治安稳定,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涉案车辆是指被认定为涉及刑事案件或行政案件的车辆,包括但不限于被盗抢的车辆、涉嫌犯罪的车辆等。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法院、检察院等机构对涉案车辆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涉案车辆的登记管理第四条公安机关应当建立涉案车辆登记制度,对涉案车辆进行登记备案,并及时更新信息。
第五条涉案车辆的登记信息应当包括车辆品牌、型号、车牌号码、车辆颜色、所有人信息等内容。
第六条涉案车辆的所有人或管理人应当配合公安机关开展登记工作,并如实提供相关信息。
第七条公安机关应当定期开展涉案车辆的清查工作,对长期未登记或无法联系到所有人的涉案车辆进行处理。
第三章涉案车辆的保管和处置第八条涉案车辆应当安排专人负责保管,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管理。
第九条对于无法追查所有人或经过一定期限仍无法处理的涉案车辆,公安机关可以依法进行处置。
第十条涉案车辆的处置应当依法进行,尊重所有人的合法权益,确保涉案车辆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涉案车辆的使用和监督第十一条公安机关对涉案车辆的使用应当进行监督,确保其用途合法,严禁私自使用或挪作他用。
第十二条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使用涉案车辆,违者将受到法律制裁。
第十三条公安机关应当建立涉案车辆使用记录,对涉案车辆的使用情况进行登记和备案。
第五章涉案车辆的追踪和追捧第十四条公安机关一旦接到车辆被盗抢的报警,应当立即展开追踪和追捧工作,采取有效措施追回涉案车辆。
第十五条对于涉嫌犯罪的车辆,公安机关应当积极追踪犯罪嫌疑人,将涉案车辆追缴归案。
第六章涉案车辆管理的监督和检查第十六条各级公安机关应当建立涉案车辆管理的监督机制,对涉案车辆的管理工作进行定期检查。
第十七条对于发现问题或违规行为的涉案车辆,应当及时纠正并追究责任。
第七章附则第十八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开始实施,如需修改或补充,应当经相关部门审批。
涉案车辆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涉案车辆档案管理,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安全和有效利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部门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部门所有涉案车辆档案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涉案车辆档案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1. 完整性原则:确保涉案车辆档案的完整性,不得遗失、损毁或篡改;2. 准确性原则:确保涉案车辆档案内容的准确性,不得虚报、漏报或误报;3. 安全性原则:确保涉案车辆档案的安全,防止泄密、丢失或被盗;4. 可利用性原则:确保涉案车辆档案的可利用性,便于查阅、检索和统计分析。
第二章档案分类与归档第四条涉案车辆档案分为以下类别:1. 车辆基本信息档案;2. 车辆事故处理档案;3. 车辆查封、扣押、解封档案;4. 车辆拍卖、变卖档案;5. 车辆报废、销毁档案;6. 车辆处罚、违章档案;7. 其他相关档案。
第五条涉案车辆档案的归档应当遵循以下规定:1. 档案形成部门应当及时将涉案车辆档案收集齐全,并按照档案分类进行整理;2. 档案整理应当符合档案管理的规范要求,包括档案装订、编号、目录编制等;3. 档案归档应当及时,不得拖延;4. 档案归档前,应当进行审核,确保档案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第三章档案保管与维护1. 档案室应当配备必要的档案保管设施,如档案柜、档案架、温湿度控制器等;2. 档案柜应当符合防火、防盗、防潮、防尘、防虫等要求;3. 档案室应当保持整洁、有序,定期进行清洁、消毒;4. 档案管理人员应当对档案进行定期检查,发现损坏、缺失等问题及时报告并采取措施。
第七条涉案车辆档案的维护应当遵循以下规定:1. 档案管理人员应当对档案进行定期整理,包括归档、分类、编号等;2. 档案管理人员应当对档案进行定期数字化,确保档案的长期保存和利用;3. 档案管理人员应当对档案进行定期备份,防止数据丢失;4. 档案管理人员应当对档案进行定期鉴定,对不再具有保存价值的档案进行销毁。
对涉案车辆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涉案车辆的管理,保障涉案车辆的安全和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辖区内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机关以及其他有关单位在办理案件过程中涉案车辆的管理。
第三条涉案车辆的管理应当遵循合法、安全、高效、保密的原则。
第四条涉案车辆的管理工作由公安机关负责,其他相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章涉案车辆的定义与范围第五条涉案车辆是指在办理案件过程中被扣押、查封、冻结、暂扣、扣留的车辆。
第六条涉案车辆的范围包括:(一)涉嫌犯罪的车辆;(二)涉嫌违法的车辆;(三)依法应当扣押、查封、冻结、暂扣、扣留的车辆;(四)其他依法应当管理的车辆。
第三章涉案车辆的接收与登记第七条涉案车辆应当由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权机关依法接收。
第八条接收涉案车辆时,应当进行以下登记:(一)车辆基本信息:车辆品牌、型号、颜色、车牌号码、发动机号码、车架号码等;(二)车辆所有人信息: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等;(三)涉案原因及案件信息:案件名称、案件编号、涉案人员、涉案时间等;(四)接收时间、接收地点、接收人信息。
第九条涉案车辆登记应当填写《涉案车辆登记表》,并由接收人和登记人签字确认。
第四章涉案车辆的保管与使用第十条涉案车辆的保管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保管场所应当符合消防安全、防盗安全、防潮防霉等要求;(二)保管场所应当安装监控设备,对保管过程进行实时监控;(三)保管人员应当持证上岗,熟悉保管业务,遵守保管规定;(四)保管期间,车辆应当保持整洁、完好。
第十一条涉案车辆的使用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使用涉案车辆应当经公安机关或者案件承办单位负责人批准;(二)使用涉案车辆应当指定专人负责,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三)使用涉案车辆应当确保车辆安全,不得擅自改变车辆状态;(四)使用完毕后,应当立即将车辆返回保管场所。
对涉案车辆管理制度范本

涉案车辆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涉案车辆管理工作,保障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涉案车辆,是指公安机关在办理行政、刑事案件过程中,依法扣留、扣押、追缴的与案件有关的机动车辆。
第三条涉案车辆管理工作应遵循办案与保管相分离、来源去向明晰、妥善保管、案结物清、依法及时处理的原则。
第四条全省各级公安机关的督察、纪检、法制、装备财务等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对涉案车辆的管理工作实施监督。
第二章涉案车辆的接收与保管第五条公安机关办案部门应当指定专人负责本部门涉案车辆的接收、保管、移交等工作,不得由办案人员自行保管涉案车辆。
市、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设立或者指定统一保管场所,并指定专人对涉案车辆实行集中保管。
第六条各级公安机关应当完善涉案车辆登记、移交、调取和处置制度,严格规范管理。
严禁单位和个人侵占、私存、借用、挪用、调换、拆卸、损毁或者擅自处理涉案车辆。
第七条办案人员在办理案件过程中,需要对涉案车辆采取扣留、扣押、追缴等措施的,应当严格依照有关法律和规定进行,履行相应法律手续。
第三章涉案车辆的处置第八条涉案车辆的处置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办案部门在案件办结后,对涉案车辆进行审查,确定车辆的处置方式。
(二)涉案车辆需拍卖的,由公安机关委托具有拍卖资质的机构进行拍卖,拍卖所得款项上缴国库。
(三)涉案车辆需返还给车主的,应当在案件办结后及时通知车主,办理车辆返还手续。
(四)涉案车辆需销毁的,应当依法进行销毁,并做好销毁记录。
第四章涉案车辆的保管场所管理第九条涉案车辆保管场所应具备防火、防盗等相关装置和措施,确保涉案车辆的安全。
第十条涉案车辆保管场所应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严格出入库登记制度,记录涉案车辆的出入库时间、状态等信息。
第十一条涉案车辆保管场所应当定期对涉案车辆进行检查、保养,确保车辆处于良好状态。
第五章责任与纪律第十二条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在涉案车辆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涉案车辆损失、毁坏或者其他不良后果的;(二)侵占、私分、挪用涉案车辆的;(三)擅自处理涉案车辆的;(四)其他违反涉案车辆管理规定的行为。
停车场涉案车辆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停车场涉案车辆的管理,保障停车场秩序,维护停车场内各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停车场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停车场内所有涉案车辆的停放、保管、处置等环节。
第三条本制度遵循合法、公正、公开、高效的原则。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四条停车场管理部门负责涉案车辆的接收、登记、保管、处置等工作。
第五条停车场管理人员负责对涉案车辆的日常管理,确保车辆安全、有序停放。
第六条停车场安全保卫人员负责对停车场内涉案车辆的监控,防止车辆被盗、损坏等事件发生。
第七条停车场财务人员负责涉案车辆的收费和财务结算工作。
第三章接收与登记第八条涉案车辆进入停车场,必须由停车场管理人员进行接收。
第九条接收涉案车辆时,管理人员应核对车辆的相关证件,如行驶证、驾驶证、车辆登记证书等。
第十条对涉案车辆进行拍照,留存影像资料。
第十一条填写《涉案车辆登记表》,详细记录车辆信息,包括车牌号码、车型、颜色、发动机号、车辆识别代码、车辆所有人、驾驶证号码、联系电话等。
第十二条将《涉案车辆登记表》一式两份,一份存档,一份交给车辆所有人。
第四章保管第十三条涉案车辆进入停车场后,应按照车辆类型和停放区域进行分类停放。
第十四条保管涉案车辆时,应确保车辆安全,防止被盗、损坏等情况发生。
第十五条停车场管理人员应定期检查车辆,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上报。
第十六条停车场安全保卫人员应加强巡逻,确保停车场内涉案车辆的安全。
第十七条涉案车辆在停车场内停放期限不得超过法律规定的期限。
第十八条案件处理完毕,停车场管理部门应通知车辆所有人前来领取车辆。
第十九条车辆所有人领取车辆时,应出示相关证件,经管理人员核对无误后,方可领取。
第二十条如案件未处理完毕,停车场管理部门应根据公安机关的要求,对涉案车辆进行保管。
第二十一条案件处理完毕,如车辆所有人未在规定期限内领取车辆,停车场管理部门可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规范涉案车辆停放管理制度
规范涉案车辆停放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涉案车辆停放管理的监督,保障车辆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涉案车辆的停车管理。
第三条涉案车辆停车管理应遵守法律法规,依法合理合法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四条涉案车辆指在刑事案件或其他法律程序中被查封、扣押的车辆。
第五条涉案车辆停放地点应当符合安全、公平、公开、便利原则,进行合理规划。
第六条涉案车辆停车管理应当有专门的管理机构或管理人员负责。
第二章涉案车辆停放的管理机构第七条涉案车辆停放的管理机构应设立专门的管理组织,负责对停车场的管理、监督和维护。
第八条管理机构应当配备专业的管理人员,负责对停车场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九条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停车场进行巡查,及时发现并处理违规停放问题。
第十条管理机构应当依法规定对停车场进行合理的收费标准,确保合理的收费方式。
第三章涉案车辆停放管理的基本原则第十一条涉案车辆停放管理应当遵循安全、合规、便利、高效的原则。
第十二条涉案车辆停放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十三条停放管理应当坚持公共利益优先的原则。
第四章涉案车辆停放管理的基本要求第十四条涉案车辆停放管理应当建立规范的管理制度,严格执行相关规定。
第十五条停车场内部应当合理划分车位,规范停车。
第十六条进出停车场的车辆应当经过合法通道,遵循管理规定。
第十七条涉案车辆停放管理应当建立完善的监控系统,确保车辆安全。
第十八条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的服务体系,提供便利的服务。
第五章涉案车辆停放管理的法律责任第十九条对违反停车规定的车辆,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处理,并通知车辆所有权人。
第二十条对于恶意违反停车规定的车辆,管理机构有权进行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二十一条对于造成涉案车辆停放管理混乱的管理人员和单位,应当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对于对涉案车辆进行破坏、盗窃等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涉案车辆停放管理的监督与验收第二十三条涉案车辆停放管理应当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确保管理工作的规范性和合法性。
涉案车辆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涉案车辆的管理,确保涉案车辆的安全、有序,维护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的涉案车辆管理,包括但不限于涉案车辆的扣押、保管、使用、返还等环节。
第三条涉案车辆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合规原则:涉案车辆管理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
(二)安全、有序原则:确保涉案车辆的安全,维护社会秩序。
(三)公开、透明原则:涉案车辆管理过程公开,接受监督。
(四)责任到人原则:明确责任,确保涉案车辆管理工作的落实。
第二章涉案车辆扣押第四条涉案车辆扣押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如涉嫌交通肇事、盗窃、抢劫等犯罪行为。
(二)扣押涉案车辆是查明案件事实、收集证据的必要手段。
(三)扣押涉案车辆应当经过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法院的批准。
第五条涉案车辆扣押程序:(一)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法院依法对涉案车辆进行扣押,并出具扣押凭证。
(二)扣押凭证应当载明涉案车辆的基本信息、扣押原因、扣押期限等。
(三)扣押车辆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防止车辆损坏或者丢失。
第三章涉案车辆保管第六条涉案车辆保管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机构或者个人负责。
第七条涉案车辆保管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保管场所安全、通风、防潮、防盗。
(二)车辆停放整齐,不得占用消防通道或者影响交通安全。
(三)定期检查车辆状况,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
(四)妥善保管扣押凭证和相关资料。
第八条涉案车辆保管期限:(一)根据案件办理的需要,扣押期限不得超过法律规定的期限。
(二)扣押期限届满,案件未办结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可以延长扣押期限。
第四章涉案车辆使用第九条涉案车辆使用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用途和期限进行。
第十条涉案车辆使用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使用车辆应当取得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法院的批准。
(二)使用车辆应当由具备相应驾驶资格的人员驾驶。
广东涉案车辆管理制度细则范文
广东涉案车辆管理制度细则范文广东涉案车辆管理制度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涉案车辆管理,加强车辆安全管理,保护群众的人身和财产安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并根据广东省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广东省内所有单位和个人所涉及的车辆管理及其相关事宜。
第三条涉案车辆包括经法院扣押的车辆、案涉人员违法使用的车辆及相关涉案车辆。
第四条涉案车辆管理应坚持“依法管理、服务为先、科学引导、规范运作”的原则。
第五条依法管理:在涉案车辆管理中,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进行管理,不得滥用权力,确保管理工作符合法制和法治要求。
第六条服务为先:在涉案车辆管理中,要以服务为宗旨,为各相关单位和人员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满足他们的实际需求。
第七条科学引导:在涉案车辆管理中,要充分发挥科学技术的作用,运用先进的管理手段和方法,提高管理水平和效率。
第八条规范运作:在涉案车辆管理中,要遵循规则和程序,确保操作规范合理,并加强内部管理,提高工作效能。
第二章涉案车辆的分类与管理第九条涉案车辆分为违法使用车辆、扣押车辆和相关涉案车辆三种类型。
第十条违法使用车辆是指案件中违反交通管理法规使用的车辆,包括但不限于无证无照驾驶、超速行驶、闯红灯等违法行为的车辆。
第十一条扣押车辆是指经法院依法扣押的车辆,包括但不限于犯罪嫌疑人使用的车辆、证据保全车辆等。
第十二条相关涉案车辆是指与案件有关的其他车辆或派生车辆,包括但不限于共同犯罪人员的车辆、目击者的车辆等。
第十三条违法使用车辆的管理由交通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共同负责,扣押车辆和相关涉案车辆的管理由法院和公安机关共同负责。
第十四条交通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应当互通信息,共同开展涉案车辆的管理工作,并及时更新车辆信息。
第十五条涉案车辆的管理应当遵循原则:确权为先、依法合理、科学管理、便民服务。
第三章涉案车辆的登记和监管第十六条涉案车辆的所有人应当按照规定向公安机关登记,并提供相关材料,并按照要求支付相关费用。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
**派出所涉案车辆管理制度
第一章登记
一、对涉案车辆采取扣押、收缴、追缴措施,必须按照法定权限、范围和条件、程序,履行法律手续,开具法律文书。
在二十四小时内进行登记造册,一车一档。
二、扣押、收缴、追缴涉案车辆时,应当认真查验车辆特征,仔细清点车内物品,在法律文书中详细注明厂牌型号、识别代码、牌照号码、行驶里程、重要装备、车身颜色、车辆状况等情况。
对车内物品应详细登记,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妥善处理。
三、分别建立涉案车辆管理台帐,并附照片详细记载涉案车辆扣押、追缴、收缴和备案、保管、处置等情况。
第二章移交
一、办案人员应当扣押、收缴、追缴涉案车辆24小时内,将涉案车辆移交本部门的保管人员统一保管,并办理交接手续。
二、涉案车辆保管人员应当在接收涉案车辆24小时内,通过传真等方式将扣押、收缴、追缴的涉案车辆法律文书副本报至县局督察部门备案。
第三章保管
一、应当设立或者制定符合防火、防盗、防水等安全管理要求的专门场所集中保管涉案车辆。
二、涉案车辆应封存保管。
三、需要调取涉案车辆进行辨认、估价、坚定、检验的,应当履行审批手续,并在工作结束后立即交还保管部门。
四、保管人员应当经常对涉案车辆的保管情况进行检查,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车辆损毁、灭失。
第四章处置
一、移送、返还涉案车辆应当符合法律规定,履行法律手续。
对依法应当返还的涉案车辆,应及时返还,不得无故拖延。
应当随案移交的涉案车辆,及时移交,无主车辆及时移交县局警务保障室。
二、处理无主车辆或者权属有争议的涉案车辆,应当经局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并发出公告进行公示后,按照法律规定履行法定程序。
第四章问责
一、有下列情形的,对直接责任人按照《人民警察纪律条令》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一﹚违法扣押、追缴、收缴非涉案车辆的;
﹙二﹚未依法履行涉案车辆扣押、追缴、收缴法律手续的;
﹙三﹚未按照规定登记、移交、保管、处置涉案车辆的;
﹙四﹚使用、借用、拆卸、损毁涉案车辆的;
﹙五﹚其他违反涉案车辆管理规定的行为。
二、违法追缴、扣押、追缴非涉案车辆,或者未按照本规定管理涉案车辆,导致国家赔偿的,应当向直接责任人和主管负责人追偿国家赔偿费用。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二0一0年四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