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大学消防安全责任追究实施办法
消防安全责任的落实与追究

消防安全责任的落实与追究消防安全是现代社会的重要问题之一,每年都有大量的火灾事故发生,给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了严重威胁。
为了更好地确保消防安全,落实和追究消防安全责任变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从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和追究消防安全责任两个方面展开讨论。
一、落实消防安全责任1. 加强组织领导消防安全责任的落实需要有强有力的组织领导,各级政府应成立专门的消防安全领导小组,明确各成员的职责和权力,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工作机制。
2. 完善法律法规有关部门应积极制定和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明确消防安全责任的具体要求和追究机制。
同时,加强法律宣传,提高人们的消防安全意识,增强自我保护能力。
3. 加强消防设施建设各类场所应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如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灭火器、喷淋系统等,确保在火灾发生时及时报警并采取相应的灭火措施。
4. 提高人员素质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提高人们的火灾防范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特别是对从事高风险行业的人员,应进行专门的消防安全培训。
5. 加强巡查检查各级消防部门要加大巡查检查力度,不定期对各类场所进行检查,确保消防设施的正常运行和使用。
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整改,督促责任单位履行消防安全责任。
二、追究消防安全责任1. 设立责任机构成立专门的责任追究机构,负责对消防安全责任的追究和问责工作。
各个单位也要设立监督员,加强对消防安全工作的监督和管理。
2. 建立责任档案建立健全责任档案制度,将单位和个人的消防安全情况进行记录,及时发现问题和追溯责任。
3. 制定追责措施对于消防安全责任未落实的,可以采取行政处罚、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等方式进行惩处,同时要配合司法机关进行刑事追责。
4. 公开曝光对严重违反消防安全责任的单位和个人,应及时公开曝光,形成强大的社会舆论压力,推动各方面的重视和参与。
5. 多方联动强化消防安全责任的多方联动机制,政府、企事业单位和居民等各方要形成合力,共同参与消防安全工作,共同落实责任。
消防安全责任追究制度(四篇)

消防安全责任追究制度为落实消防安全教育工作的有关制度和规定,做到宏观有人管,微观有人抓,严防事故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1、学校消防安全教育宣传工作的领导、消防基础设施设备和消防宣传教育的所需经费的配置由校长负责,检查,督促。
2、学校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工作由负责消防安全工作的同志负责。
3、按照逐级负责的原则实行单位法人总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谁在岗谁负责。
①班主任负责本班的消防安全和消防安全教育。
上课时由任课教师负责教室消防安全。
②各年级办公室消防安全由年级组长负责。
③茶水房消防安全由刘本学负责。
④微机室由秦公维喜负责。
⑤实验保管室由理化教师负责。
⑥男、女生宿舍消防安全由石立国负责。
⑦会议室消防安全由总务处负责。
4、责任追究。
凡是因工作措施不力、违规操作、责任心不强引发消防安全事故的,将追究责任:①、一般轻微的事故(只造成校产轻微损失,无人员伤亡)责任。
赔偿经济损失,不能评先进,评优。
②、校产损失较大,有人员出现伤害的消防安全事故。
责任人应赔偿校产损失和大部分医疗费用。
当年不评优、不能晋级。
③、校产损失较大,出现人员伤亡的消防安全责任事故。
责任人赔偿损失,解除聘用合同,并由公安、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消防安全责任追究制度(二)是指在消防工作中,对涉及到消防安全责任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追究和问责的制度。
首先,消防安全责任追究制度明确了各级单位和个人在消防工作中的责任分工。
从政府相关部门到企事业单位,从消防队员到普通员工,每个人都有自己的工作职责。
这样可以保障消防工作的有序进行,减少事故发生的可能性。
其次,消防安全责任追究制度明确了责任的层级和追究的方式。
根据事故的性质和责任的严重程度,可以对违法违规单位和个人进行不同程度的追究和处罚。
这一制度的实施,可以有效震慑和遏制消防安全责任的违法行为,推动单位和个人提高对消防安全的重视程度。
此外,消防安全责任追究制度还规定了相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机制。
各级消防部门可以对单位和个人的消防安全工作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浙江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浙江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2009年12月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学校管理,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和良好的学习、生活环境,建设文明和谐平安校园,教育广大学生严于律己,遵纪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具有浙江大学正式学籍的全日制本科生和研究生。
其他类型学生的违纪处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应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恰当;应坚持公平、公开、公正原则,坚持教育与处分相结合原则,坚持学生申诉权受保障原则。
第二章处分种类和适用第四条学生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一)故意造成调查困难,制造障碍,妨碍取证的;(二)实施两次以上违纪行为的;(三)在校期间已受过处分的;(四)对检举揭发人、证人或工作人员威胁恐吓,打击报复的;(五)在共同违纪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六)属于群体性违纪事件的召集者或组织者的;(七)造成的后果特别严重的。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处分:(一)违纪未遂的;(二)在违纪行为的调查过程中,如实陈述错误事实,检查认真深刻,有悔改表现的。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轻处分:(一)主动向学校有关部门报告自己的违纪行为,或在违纪行为调查过程中主动交代学校没有掌握的违纪行为的;(二)主动揭发他人尚未被学校掌握的违法违纪行为并经查证属实的;(三)主动中止违纪行为或采取措施减轻违纪后果的;(四)被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纪行为的。
第八条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实施违纪行为的,不予处理,但是应当按照学籍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休学或退学手续;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时候实施违纪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
消防问题责任追究制度范本

消防问题责任追究制度范本第一条总则为了加强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保护公共财产和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责任追究原则消防问题责任追究应坚持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原则,实行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
第三条责任追究对象本制度适用于下列单位和人员:(一)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二)单位负责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员、消防设施操作人员;(三)建筑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四)消防产品的生产、销售、使用单位;(五)其他依法应当追究责任的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责任追究内容消防问题责任追究包括:(一)未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导致火灾事故发生的;(二)未按照消防法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等进行消防设计和施工的;(三)未按照规定配置、使用、维护消防设施和器材的;(四)未按照规定进行消防宣传教育、培训、演练的;(五)未按照规定报告火警、扑救火灾的;(六)其他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五条责任追究方式消防问题责任追究方式包括:(一)行政问责:对负有消防安全管理职责的单位和个人,依法给予警告、罚款、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二)刑事责任:对构成犯罪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其他责任追究方式:如责令停业整顿、吊销相关许可证等。
第六条责任追究程序(一)火灾事故发生后,消防部门应立即进行调查,查明事故原因和责任;(二)根据调查结果,消防部门应依法提出处理建议,报请有关部门审批;(三)有关部门依据审批结果,对相关单位和人员实施责任追究;(四)责任追究情况应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责任追究的监督消防问题责任追究应接受人大、政协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对消防安全管理中的违法行为进行投诉、举报。
第八条责任追究的时效消防问题责任追究时效为两年,自火灾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第九条责任追究的例外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火灾事故的,不予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来源 : 新华社时间:2017年11月10日字体:【大】【中】【小】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7〕8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2017年10月29日(此件公开发布)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及消防安全的重要决策部署,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进一步健全消防安全责任制,提高公共消防安全水平,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政府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班子其他成员对分管范围内的消防工作负领导责任。
第三条国务院公安部门对全国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依规做好本行业、本系统的消防安全工作。
第四条坚持安全自查、隐患自除、责任自负。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是消防安全的责任主体,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是本单位、本场所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本场所消防安全全面负责。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实施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坚持权责一致、依法履职、失职追责。
对不履行或不按规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二章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消防工作职责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履行下列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以及上级党委、政府关于消防工作的部署要求,全面负责本地区消防工作,每年召开消防工作会议,研究部署本地区消防工作重大事项。
浙江大学校园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实施办法(试行)

浙江大学校园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学校安全管理,全面落实综合治理工作责任制,建立校园安全管理的长效机制,积极有效地预防校园各类安全事故发生,切实保障学校和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安全,确保校园安全稳定,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各单位(部门)对自身安全隐患的排查整改和学校综合治理委员会、防火委员会、各校区综合治理领导小组和职能部门对安全隐患排查整改的监督管理。
有关法律法规对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二章安全隐患排查整改的职责第三条各单位(部门)是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和防控的主体。
其行政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部门)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工作负全面责任。
第四条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实行各校区综合治理领导小组、学校职能部门、学校防火委员会和综合治理委员会等分级监督管理机制。
各校区综合治理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本校区内单位(部门)的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工作。
各职能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各单位(部门)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学校防火委员会负责协调、监督全校性的消防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工作。
学校综合治理委员会对全校性的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指导、协调和监督有关单位(部门)的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工作。
第三章安全隐患排查的内容及途径第五条本办法所称安全隐患是指学校各单位(部门)违反安全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的规定,或因其他因素在教学、科研、生产、经营等活动中存在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不安全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安全隐患排查的主要内容有:(一)安全工作组织机制是否健全,安全责任制是否落实;(二)消防通道是否安全、畅通,消防设施和设备是否齐全、有效;(三)校园内电网、煤气管道、自来水管道等基础设施是否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标准;(四)有无使用违章电器、私拉乱拉电气线路,电气线路是否有老化迹象;(五)防火间距、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是否到位;(六)宿舍和教室等公共区域是否安装了影响人员逃生和应急救援的金属护栏;(七)疏散指示标志和火灾应急照明灯是否有缺失、损坏、标识错误、被遮挡、被覆盖等现象;(八)治安和消防重点部位的安全管理及其他安防设施是否完备;(九)锅炉、燃气、电气、体育器材等重要设施设备的使用、维护及管理制度是否健全,游泳池、实验室、礼堂、学生宿舍和底层商铺等重要场所是否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十)是否建立安全责任体系,安全规章制度是否健全;实验室各项安全操作是否规范,放射物质、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剧毒品以及病源微生物等危险物质存放及管理是否符合要求,实验室废弃物管理与处置是否规范;(十一)学生日常管理和安全教育是否到位;(十二)食堂、食品店、超市的食品卫生及环境卫生是否符合标准和要求;所销售的食品来源是否符合规定,有无变质产品;从业人员是否具备健康证并按规定着装;经营场所是否符合卫生要求;各类食品卫生、饮用水卫生以及传染病防治管理工作是否严格落实了国家食品卫生管理规章制度;(十三)校园周边治安、校内外道路的交通和经营场所是否存在安全隐患;(十四)是否建立了严格的网络安全管理制度,能否有效防范反动、色情、暴力等不良信息的传播,能否有效防止不法分子利用学校网络管理漏洞自动转发不法邮件或进行其他破坏信息安全的非法活动;(十五)其他认为必须进行安全检查的部位或场所。
消防安全责任追究制度

消防安全责任追究制度
消防安全责任追究制度是指基于保障公共安全和预防火灾等事故发生,对相关单位和个人在消防安全工作中应承担的责任进行追究的制度。
该制度通过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明确责任主体、责任范围和责任内容,以确保消防安全工作的有效实施和责任的落实。
在消防安全责任追究制度中,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责任主体:包括建筑物、单位、个人等各种相关主体。
建筑物责任主体通常是指建筑物的所有权人、使用人和管理人等;单位责任主体通常是指企事业单位、公共场所等;个人责任主体通常是指工作人员、管理人员等。
2.责任范围:涵盖了建筑物的设计、施工、使用、维护等各个环节,以及单位和个人在日常工作中的安全管理、防火防灾等各个方面。
3.责任内容:主要包括消防安全管理、消防设施设备的维护保养、消防演练和培训、火灾事故应急处理等。
4.责任追究方式:通过建立健全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标准和规范、加强监督检查、采取行政处罚措施等方式,实施责任追究。
消防安全责任追究制度的落实,能够强化各方对消防安全工作的责任意识,提高消防安全工作的效果,减少火灾等事故的发生和损失,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同时也能监督和推动相关单位和个人加强消防安全管理,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并加强消防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的消防安全意识。
浙江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

浙江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师生员工人身安全,维护教学、科研等工作的正常秩序,创建“平安校园”,根据《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原国家教委令第20号)、《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28号)、《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等有关法规和规章,以及《中共浙江大学委员会浙江大学关于深化“平安校园”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党委发〔2010〕67号)、《浙江大学关于开展实验室安全专项整治活动的实施意见》(浙大党办〔2009〕48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的“实验室”是指全校开展教学、科研的实验场所,是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工作的重要场所。
实验室安全工作是校园综合治理和平安校园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包括实验室准入制度与项目安全审核制度建设、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生物安全管理、辐射安全管理、实验废弃物安全管理、仪器设备安全管理、水电安全管理、安全设施管理、实验室内务管理以及环境保护等多方面的工作。
创建安全、卫生的实验室工作环境是各学院(系)、直属单位、研究所(实验室)、各级领导以及广大师生员工的共同责任和义务。
第三条校长是实验室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学校贯彻“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分管副校长领导下的分工负责制;根据“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落实分级负责制。
第四条各单位要定期组织开展实验室安全教育和宣传工作,丰富师生的安全知识,营造浓厚的实验室安全校园文化氛围,提高教职工、学生安全意识。
第五条实验室安全工作是教师、实验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岗位评聘、晋职晋级、年度考核、评奖评优的重要指标之一,与学生评奖评优挂钩,实行“一票否决制”,具体按《浙江大学实验室安全责任追究办法》执行。
第二章实验室安全管理体系及职责第六条学校成立实验室技术安全工作委员会,由分管副校长担任主任,成员由相关职能部门、校区管委会和有关专家组成。
根据工作需要,委员会可下设若干专业工作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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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大学消防安全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进一步明确消防安全管理责任,有效地预防和减少火灾的危害,确保师生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和学校各项事业的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以下简称〘消防法〙)、公安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浙江大学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浙江大学教职工行政处分规定〙(浙大发人〔2008〕33号)、〘浙江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暂行规定〙(浙大发学〔2005〕24号)及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消防安全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和管理人。
学校法定代表人,是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全面负责学校的消防安全工作。
分管学校消防安全的校领导为消防安全管理人,协助学校法定代表人负责消防安全工作。
其他校领导在分管工作范围内对消防工作负有领导、监督、检查、教育和管理职责。
校内单位(部门)行政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部门)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分管消防安全的本级班子其他负责人为消防安全管理人,协助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本单位(部门)的消防安全工作。
驻校园内其他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该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本单位(部门)的消防安全工作。
第三条学校设立防火委员会,下设负责全校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防火委员会办公室,与保卫处防火安全管理办公室合署(以下简称“防火办”),全面履行学校防火委员会制定的消防安全工作职责,承担对学校各单位(部门)消防安全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任务。
第四条学校各级消防安全责任人和管理人应当履行各自的消防安全职责。
若因未尽职责或管理不善而造成火灾事故的,依据本办法追究其相应的责任。
第二章责任追究的方式及其适用
第五条责任追究的方式主要有:
(一)赔偿损失;
(二)书面检查;
(三)通报批评;
(四)诫勉谈话;
(五)取消一年内各类评奖评优资格;
(六)行政处分;
(七)免职或解聘。
以上责任追究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其中行政处分的种类分别根据〘浙江大学教职工行政处分规定〙和〘浙江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暂行规定〙确定。
第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及直接责任人作出书面检查,并视情节给予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及直接责任人警告处分:
(一)违反〘消防法〙规定,储存、运输、销售或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品,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埋压、圈占消火栓或者损坏、挪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三)非火灾时擅自动用消防器材的;
(四)占用、堵塞、封闭消防通道、安全出口、防火间距,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未对按规定配置的本单位(部门)的消防设施、器材进行保护,但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指使或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冒险作业但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消防控制室未配备消防值班人员的、未制定值班岗位职责的、未做好监督检查工作的;
(八)对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不重视、消防安全制度不健全、安全责任不到位或未能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排查和消除安全隐患的;
(九)对学校综合治理委员会或防火委员会下达的涉及消防安全的〘校园安全隐患限期整改通知书〙,未按要求及时落实整改的;
(十)其他可能会引起消防安全事故的。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责任人一年内各类评奖评优资格,对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进行诫勉谈话,并视情节给予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及直接责任人警告或记过处分;造成实际损失的,则责令相关责任人赔偿相应损失:(一)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经公安消防机构或学校防火委员会通报而逾期不改正的;
(二)发生火灾事故后,隐瞒不报或不如实反映火灾情况的;
(三)管理不力,致使在本人负责的工作场所发生火灾事故,给学校财产或他人的人身安全和财物造成损失的;
(四)其他可能会引起火灾事故的。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进行诫勉谈话,并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对教职工为直接责任人的,给予记大过以上处分;对学生为直接责任人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并视情节给予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记大过以上处分;造成实际损失的,则责令相关责任人赔偿相应损失:(一)违规持有或使用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
(二)违反国家消防法律法规和学校消防安全有关规定,在禁止使用明火的单位(部位)擅自使用明火,或在其它重点消防单位(部位)擅自使用明火,并给学校和师生及其他人员生命、财产造成损失的;
(三)其他重大违规行为可能会引起火灾事故的。
第九条学校专职从事消防安全管理工作部门的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其警告处分;造成实际损失的,则责令相关责任人赔偿相应损失;并视情节按照本办法规定追究主管领导的责任:
(一)发现火灾隐患但不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或个人整改的;
(二)利用职务之便,故意为使用单位购买假冒或不合格消防器材的;
(三)未监督检查消防设施、设备、器材的使用与管理以及消防基础设施运转情况的;
(四)其他因不履行职责而造成不应有损失的。
第十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除责令相关部门(或单位)限期改正或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停产停业或停止有关活动等外,责令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作出书面检查并进行诫勉谈话,视情节取消一年内各类评奖评优资格并给予消防安全责任人或消防安全管理人记过或记大过处分:
(一)对校内建筑进行改建、扩建、装修、装饰等工程未经学校防火办备案,或者应报而未报公安消防机构审核或经审核不合格而擅自施工的;
(二)依法应当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竣工时未经消防验收或经验收不合格而擅自使用的;
(三)擅自降低消防技术施工标准,使用消防性能不符合设计要求或国家标准(含行业标准)的建筑构件和建筑材料的;
(四)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经检查不合格而擅自使用或者开业的;
(五)擅自举办大型集会、焰火晚会、灯会等群众性活动,并存在火灾隐患的;
(六)对营业场所存在的火灾隐患不及时消除,或不按国家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或不能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的;
(七)实施其他行为而造成严重消防安全隐患的。
第十一条若因违反国家消防法律法规和学校消防管理规定,造成校园内发生火灾事故,情节轻微且公安消防机构认为可以由学校处理的,则由学校防火委员会召集相关职能部门,对所造成的经济损失进行评估后,按以下三种情况进行责任追究:
(一)校内发生火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元以下,且未造成人员伤亡的,责令消防安全责任人作出书面检查,对消防安全管理人进行通报批评,对直接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并赔偿相应损失;
(二)校内发生火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且未造成人员伤亡的,对消防安全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对消防安全管理人予以通报批评并进行诫勉谈话;对学生为直接责任人的,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对教职工为直接责任人的,给予记过处分,并责令直接责任人赔偿相应损失;
(三)校内发生火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2万元以上,且未造成人员伤亡的,给予消防安全责任人警告处分,给予消防安全管理人记过处分;对教职工为直接责任人的,给予记大过以上处分,对学生为直接责任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并责令直接责任人赔偿相应损失,并取消上述责任人一年内各类评奖评优资格。
第十二条若校园内发生火灾事故且由公安消防机构立案处理的,则根据公安消防机构查明的火灾原因和责任认定意见,追究学校相应的各级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
安全管理人、直接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并且学校给予相关责任人记大过以上处分,同时取消一年内该单位(部门)各类评奖评优资格和相关人员晋职晋级资格;情节特别严重的,对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予以免职或解聘处理。
第三章责任追究的权限与程序
第十三条需作出赔偿损失、书面检查或通报批评的,由学校防火委员会认定责任后直接决定;需予以诫勉谈话、取消一年内各类评奖评优资格、免职或解聘处理的,由学校防火委员会认定责任后按干部管理权限提请相应单位和学校组织人事部门决定;需给予行政处分的,按〘浙江大学教职工行政处分规定〙、〘浙江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暂行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责任追究程序根据是否发生火灾事故分为简易程序和一般程序。
对事实清楚、未发生火灾事故的责任追究可按简易程序处理,发生火灾事故的则按一般程序处理。
第十五条简易程序的处理由学校防火委员会核实情况,作出责任认定,按本办法第十三条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一般程序的处理由学校防火委员会召集保卫处、后勤管理处、房地产管理处、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计划财务处等相关职能部门,按照各部门职责分工对火灾损失情况进行核定后,作出责任认定,按本办法第十三条进行处理。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规定中所述“以上”皆包含本级或本数,“以下”不包含本级或本数。
第十八条本办法未尽事项,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
本办法条款如与国家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时,按国家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执行。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学校防火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浙江大学消防安全责任追究实施办法〙(浙大发保〔2007〕2号)同时废止。
附件:〘浙江大学消防安全责任追究审批表〙
附件:
浙江大学消防安全责任追究审批表
年月日
浙江大学防火委员会制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