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计法基础知识教材电子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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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二 统计调查
单元一 统计调查概述 单元二 统计调查的组织形式 单元三 统计调查资料的收集方法 单元四 统计调查方案设计
项目二导学
单元一 统计调查的组织形式
统计学基础
课程内容框架
➢ 项目一 认识统计 ➢ 项目二 统计调查 ➢ 项目三 统计整理 ➢ 项目四 统计描述分析 ➢ 项目五 时间序列分析 ➢ 项目六 统计指数分析 ➢ 项目七 抽样推断分析 ➢ 项目八 相关与回归分析
项目一 认识统计
单元一 认识统计
单元二 掌握统计学中的几个基 本概念
项目一导学
1、统计研究的对象:
大量社会经济现象总体的方面(数量特征和数量关系)。
(1)从质和量的辩证统一中研究大量社会经济 现象总体的数量方面。
(2)研究大量社会经济现象的综合数量。即是 说,
2、统计研究对象的特点
数量性 从数量上认识事物,研究数量特征和数量关系 总体性 大量现象的整体数据
客观性 在特定的社会条件下的客观现象、客观资料
差、总体比例 、、P
根据样本数据计算的量。通常有 样本均值、样本标准差、样本比
例。x、s、p
3)按其指标值的表现形式分
(1)绝对数指标 表现形式为绝对数的指标。如人口总数, 社会总产值;工资总额。
(2)相对数指标 表明两个有联系的统计指标之比,表现 形式为相对数的指标。人中密度;出生率;设备利用率
(2)指标的分类
1)按照总体 数量特征不
同指标分
数量指标(总量 指标)
质量指标(相 对、平均指标)
反映总体总规模、总水平的绝对数 量多少的指标。又称总量指标或绝 对指标。(如总人口、总额度)
反映总体相对水平或平均水平的指 标,又称为相对数指标或平均数指 标,一般表现为相对数或平均数 (如 比例、百分数、平均值、成数) 。
统计法基础知识教材电子版

<<统计法基础知识>>第一章统计法基础理论第一节法的简介一、法的概念:法是指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和。
它的特殊性:1、法是调整人们行为的规范,具有规范性和概括性。
2、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并具有普遍的约束力。
3、法规定了人们的权利和义务。
4、法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
二、法的分类:1、按照法的创制和运用范围,分为国内法和国际法。
2、按照法的内容、效力和制定程序,分为根本法和普通法。
3、按照法的适用范围,分为一般法和特别法。
4、按法规定的内容,分为实体法和程序法。
5、按照法的创制和表现形式,分为成文法和不成文法。
三、法的历史类型:奴隶制法、封建制法、资本主义法、社会主义法。
四、法的渊源: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国际条约。
五、我国的法律体系:宪法、行政法、民法、经济法、刑法、诉讼法、劳动法、财政法、国际法。
第二节统计法概述一、统计与统计法:统计:是指运用各种统计方法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提供统计资料和统计咨询意见,实行统计监督等活动的总称。
其特点:一是作为一种方法、工具,统计具有综合性和广泛性。
二是从其结果看,统计具有综合度量、比较的功能。
二、统计法的概念和特点:统计法:是指调整统计活动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它是由国家制定的关于统计活动的行为准则。
狭义的统计法仅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广义的统计法则包含了所有规范统计活动的统计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具有两个特点:一是统计法的调整对象具有特殊性和复杂性。
1、管理者和被管理者之间的关系;2、政府统计机构内部关系;3、调查者与被调查者之间的关系;4、统计资料使用中形成的各种关系。
统计资料是在统计活动中产生的反映社会、经济、科技等发展情况的各种资料的总称。
二是统计法规范的内容具有专业性。
三、统计法的作用:1、有效地、科学地组织统计工作,推进统计工作的现代化进程。
统计法基础知识教材重点 (1)

统计法基础知识第一章统计法基本问题第一节统计法概述一、政府统计与统计法(一)政府统计的概念与特征1、概念:国家机关依法运用各种统计方法和手段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提供统计资料和咨询意见,实行统计监督等活动的总称。
2、特征:(1)、政府统计的实施主体主要是政府机关。
(2)、政府统计必须严格依法实施(3)、政府统计具有强制性。
(4)、政府统计的结果具有社会共享性。
(二)政府统计的功能和任务1、功能:信息、咨询、监督2、任务:(1)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进行统计调查和统计分析(2)提供统计资料和统计咨询意见。
(3)实行统计监督。
(三)依法统计的必要性首先,政府统计活动有赖于法律的保障其次,政府统计活动必须受到法律的约束二、统计法的概念和特点(一)概念:统计法是调整政府机关组织实施统计活动中所形成的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的总称。
(二)特点1、调整对象具有特殊性和复杂性(政府统计活动过程中形成的社会关系为其调整对象)2、规范内容具有专业性三、统计法的表现形式(一)统计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颁布)地位仅次于宪法。
1983.12.8.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统计法》。
1996年5月15日修订2009年6月27日再次修订2010年1月1日开始实施。
统计法律的特点:1、统计法律所规定的内容是统计工作中的一些根本性问题。
2、统计法律在统计法律制度中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制定统计行政法规、地方性统计法规、统计规章的依据。
(二)统计行政法规(国务院制定)法律地位仅次于宪法和法律,高于地方性统计法规和统计规章。
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全国经济普查条例》《全国农业普查条例》《全国人口普查条例》《关于加强统计工作的决定》《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三)地方性统计法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在不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
统计法-基础知识课件

《统计法》基础知识
3. 统计法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统计法的基本原则主要包括:保障统计
工作统一性原则、统计机构依法履行职 责原则、统计调查对象依法履行义务原 则、维护统计调查对象合法权益原则和 保障统计信息社会共享原则等方面的内 容。
《统计法》基础知识
统计工作统一性原则包括哪些方面内容? 1.在统计体制方面,国家应建立集中统
《统计法》基础知识
10. 什么是瞒报统计资料的统计违法行为? 是指行为人违反统计法律法规和制度的规定,
低于实际统计数据报送统计资料的行为。这 种统计违法行为也同样具有三个特点:其一, 行为人的行为必须违反了统计法律法规和统 计制度的规定;其二,行为人在主观上必须 具有过错;其三,行为人在客观上具有低于 实际统计数据报送统计资料的行为。
《统计法》基础知识
4. 统计调查对象依法履行义务原则指哪些方 面?
⑴.统计调查对象的义务是法定的。一是内容 法定;二是主体法定。
⑵.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法履行义务。 在统计工作中贯彻这一原则,要求统计调查
对象严格履行报送统计资料的义务,是保障 统计工作有效运转,及时取得国家管理所必 需的全面、准确的统计资料的基础。
2009年6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第九次会议重新修订了《统计法》,自2019年 1月1日起实施。 新《统计法》共有七章五十条。
统计的基本任务是什么?
《统计法》第二条规定:“统计的 基本任务是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 情况进行统计调查,提供统计资料 和统计咨询意见,实行统计监督”。 这是《统计法》对我国政府统计基 本任务的法律规定,也是《统计法》 对我国政府统计信息、咨询、监督 三大功能的法律认可。
《统计法》基础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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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统计资料的审核:
(1)统计资料的审核、签署人员应当对其审核、签 署的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2)统计调查对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 始记录、统计台帐,建立健全统计资料的审核、签 署、交接、归档等管理制度;
(3)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应当对其负责搜集、审核、 录入、签署的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负责。并在每个环节要有统计负责人和统计人员签 署或者盖章。
统计法概述
◆ 概念:统计法是调整政府机关组织制定和认可的关于进行统计活动的行为准则。
◆ 关于统计法的理解有以下两点应予以明确: 首先,统计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其次,统计法是一个有机的体系。 统计法是我国行政法的一个组成部分,是一门独立的分支学科。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 政府有关部门提供有关资料。
4、统计资料的公布
w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公布统 计资料。(公布的时间是固定的,载体是公开的、大众的、官方的)
w 公布方式:非秘密的统计资料,以统计公报、统计年鉴、统 计月报、报刊登载、网站登载、新闻发布会和其他方式对外 发表,及时公布年、季、月的社会经济发展情况。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统计任务的需要设立统计 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统计人员,并指定统计负责 人。在统计业务上受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指导。
1、统计人员的职权(权力):
w 有权依法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的职权, 不受侵犯;
w 有权就与统计有关的问题询问有关人员,以核实统计调查 对象提供的资料是否真实、准确、完整;
2、统计资料的归档:
统计资料的范围:包括政府统计工作中所形成的 所有统计资料,具体包括:统计台帐、原始统计 报表、汇总统计资料、电子介质的统计资料,以 及统计管理工作中形成的所有文件等。
普法课件:统计法基础知识

统计法基础知识
• • • • • • • • 一、统计法的概念及其作用 二、统计法律体系 三、《统计法》的基本内容 四、从事统计工作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 五、统计调查者和统计调查对象的权利和职责 六、统计违法行为与法律责任 七、案例分析 八、被检查单位应依法对待统计执法检查
一、统计法的概念及其作用
•
四、从事统计工作应当具备的条件
• 《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第二条规定: 在国家 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等统 计调查对象中承担经常性政府统计调查任务的人 员,必须取得统计从业资格,持有统计从业资格 证书。 • 《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任 何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二条的规定,聘请、任用未 取得统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统计工作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限期改正,予 以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拒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 下的罚款。 •
• 2.统计调查管理制度 • 统计调查管理制度包括统计调查项目、统计调 查方法和统计标准等。 • 第一,关于统计调查项目管理制度。我国统计 法规定,统计调查项目分三类进行管理: • 国家统计调查项目由国家统计局拟订,或者由 国家统计局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共同拟订。 • 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由主管部门拟订。 • 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由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制定或者共同制定。 • 国家统计调查、部门统计调查和地方统计调查是 一个统一的整体。部门统计调查和地方统计调查 不得与国家统计调查重复、矛盾。
二、统计法律体系
• • • • (一)统计法律 (二)统计行政法规 (三)地方统计法规 (四)统计行政规章
• (一)统计法律 • 《统计法》。 • (二)统计行政法规 • 1.《统计法实施细则》; 2.《全国经济普查条例》; 3.《全国农业普查条例》; • 4.《全国人口普查条例》。 • (三)地方统计法规。《天津市统计管理条例》 • (四)统计行政规章。 • 如《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统计执法检查规 定》《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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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课程内容体系:
• • • • • • • • 2018/5/14 第一章 第二章 第三章 第四章 第五章 第六章 第七章 总论 统计调查 统计整理 统计指标 时间序列 统计指数 统计报告
2
第一章 总论
• 第一节 统计的相关概念 统计的产生、 概念、三种涵义、三者关系
• 第二节 统计学中的基本概念 总体与总体单位、指标与标志、变异与变量 • 第三节 统计的过程 统计的过程
• 1、统计工作与统计资料: 统计活动与统计成果的关系。
• 2、统计工作与统计学: 统计实践与统计理论的关系。
• 3、统计工作与统计学: 统计工作先于统计学而发展起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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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统计学中的基本概念
一、总体与个体(总体单位)(第4页)
• 总体:凡是客观存在的,在同一性质的基础上结合 起来的许多个别事物的整体,就是统计总体,简 称总体。 例如:我们要研究一个国家或一个地区的工业 企业的经营状况,则一个国家或某一地区的所有 工业企业就是一个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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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个体(总体单位):构成统计总体的个别事 物称。 例如:上例中如果一个地区的所有工业企 业是一个总体,则该地区的每一个工业企 业就是总体中的个体即总体单位
有限总体----一个统计总体中所包括的 单位数是有限的。可全面调查,也可 查一部分 无限总体----一个统计总体中所包括的 单位数是无限的。不能进行全面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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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昌平区工业 企业是总体 • 其中: 北汽福田、 华都酒业、 三一电气、 得利斯、 …… 都是总体单位
• 要对北汽福田的经营 情况做重点调查则 • 北汽福田是总体 • 北汽福田的下属单位 是总体单位
统计法基础知识课件(继续教育)

第二讲 统计基本任务和 管理体制的法律规定
一、统计职能和基本任务
信息职能,是指根据科学的统计指标体系和统 计调查方法,采集、处理、传递、存贮和提供大量 的以数量描述为基本特征的社会经济信息。 咨询职能,是指利用已经掌握的丰富的统计信 息资源,运用科学的分析方法和先进的技术手段, 深入开展综合分析和专题研究,为科学决策和管理 提供各种可供选择的咨询建议与对策方案。
(二)统计行政法规
统计行政法规,是指由国务院制定或批准的 有关统计行政管理及统计活动的行为规范。2000 年6 月2 日国务院批准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统计法实施细则》就属于统计行政法规。(《中 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已于2005年12月 16日进行了第二次修改。) 在整个统计法体系中,统计行政法规的法律 效力,低于统计法律,高于地方统计法规及行政 规章。统计行政法规不得与宪法、法律相抵触, 其立法目的在于保证统计法律的实施。
(二)持证人员的范围
一般来讲,具备统计从业资格的人,都应当持 有统计从业资格证书。
(三)统计从业资格的申请和受理 根据最新修订的《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第 八条规定,已具备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会计与统计 核算、统计实务专业大专,统计学类、经济学类、 工商管理类专业本科以上学历(或学位)的人员, 可免于参加统计基础知识与统计实务科目的考试。 (即需要参加统计法基础知识的考试)
(三)地方性统计法规
地方性统计法规,是由有立法权的地方人民 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和发布、并于本地方实 施的统计行为规范.地方性统计法规与其它统计 法规相比,有三个特点:
1.地方性统计法规必须由有立法权的地方人大 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 2.地方性统计法规的效力具有地域性,其适用 范围仅限于本行政区域或在特定的范围内有效; 3.地方性统计法规是效力等级较低的统计法规, 它既不能与统计法律相抵触,也不能与统计行政法 规相抵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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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法基础知识>>第一章统计法基础理论第一节法的简介一、法的概念:法是指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和。
它的特殊性:1、法是调整人们行为的规范,具有规范性和概括性。
2、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并具有普遍的约束力。
3、法规定了人们的权利和义务。
4、法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
二、法的分类:1、按照法的创制和运用范围,分为国内法和国际法。
2、按照法的内容、效力和制定程序,分为根本法和普通法。
3、按照法的适用范围,分为一般法和特别法。
4、按法规定的内容,分为实体法和程序法。
5、按照法的创制和表现形式,分为成文法和不成文法。
三、法的历史类型:奴隶制法、封建制法、资本主义法、社会主义法。
四、法的渊源: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国际条约。
五、我国的法律体系:宪法、行政法、民法、经济法、刑法、诉讼法、劳动法、财政法、国际法。
第二节统计法概述一、统计与统计法:统计:是指运用各种统计方法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提供统计资料和统计咨询意见,实行统计监督等活动的总称。
其特点:一是作为一种方法、工具,统计具有综合性和广泛性。
二是从其结果看,统计具有综合度量、比较的功能。
二、统计法的概念和特点:统计法:是指调整统计活动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它是由国家制定的关于统计活动的行为准则。
狭义的统计法仅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广义的统计法则包含了所有规范统计活动的统计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具有两个特点:一是统计法的调整对象具有特殊性和复杂性。
1、管理者和被管理者之间的关系;2、政府统计机构内部关系;3、调查者与被调查者之间的关系;4、统计资料使用中形成的各种关系。
统计资料是在统计活动中产生的反映社会、经济、科技等发展情况的各种资料的总称。
二是统计法规范的内容具有专业性。
三、统计法的作用:1、有效地、科学地组织统计工作,推进统计工作的现代化进程。
2、规范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各种经济组织以及公民在统计活动中的行为,保障统计资料的准确性、及时性和全面性。
第三节统计法的基本原则一、保障统计工作统一性原则。
1、在统计体制方面,国家应建立集中统一的统计管理体制;2、统计制度和统计标准应当是统一的;3、统计资料应当依法统一管理和公布。
二、统计机构依法履行职责原则。
1、统计机构的职责是法定的;2、统计机构应当依法履行其职权,既不放弃职权,更不能超越职权、滥用职权;3、统计机构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不受任何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非法干涉。
三、统计调查对象依法履行义务原则。
1、统计调查对象的义务是法定的;2、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法履行义务。
四、维护统计调查对象合法权益原则。
1、作为统计调查对象之一的私人、家庭的单项调查资料,受法律保护;2、统计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受法律保护;3、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应尽可能减轻统计调查对象的负担。
五、保障统计信息社会共享原则。
1、建立定期公布统计资料的制度;2、统计资料公布的方式、手段应当是多样的,以便于统计信息用户查找和利用。
3、政府统计机构应当积极做好统计信息咨询服务工作。
第四节统计法律体系一、统计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1、统计法律:目前我国唯一的一部统计法律是1983年12月8日由第六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该法1996年5月15日八届人大第十九次会议进行了修正。
2、统计行政法规:经国务院1987年1月19日批准,由国家统计局于同年2月15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就属于统计行政法规。
3、地方性统计法规:根据《立法法》及地方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在不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
效力具有地域性、效力等级较低、内容具有补充性。
《福建省统计工作管理办法》是福建省的地方统计法规。
于1991年3月9日经福建省第七大第二十二次会议第一次修正,1997年10月25日省八届人大第35次会议作第二次修正。
4、统计行政规章:一是地方统计行政规章,二是部门统计行政规章。
第二章统计的基本任务和管理体制第一节统计的功能和基本任务一、统计的功能:(一)统计功能的概述:1、认识功能;2、分析功能;3、决策功能。
(二)政府统计的功能:1、政府统计的信息功能;2、政府统计的咨询功能;3、政府统计的监督功能。
二、统计的基本任务:《统计法》第二条规定:统计的基本任务是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进行统计调查,提供统计资料和统计咨询意见,实行统计监督。
1、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进行统计调查和统计分析。
统计调查方式按组织形式不同分为统计报表制度和专门组织的统计调查;专门组织的调查又分为普查、抽样调查、重点调查、典型调查等。
按其组织主体不同分为国家统计调查、部门统计调查、地方统计调查。
2、提供统计资料和统计咨询意见。
3、对国民经济和社会的运行状态实行统计监督。
无论通过何种形式实施统计监督,都要以统计数据为监督依据,以社会经济发展的客观规律为监督标准。
第二节统计管理体制概述一、世界各国统计管理体制简况:1、从横向观察中央政府各部门之间的统计功能分工,分为集中型统计体制和分散型统计体制。
2、从纵向看,分为高度集中、垂直领导型,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型,彼此独立、相互协作型。
二、我国的统计管理体制:我国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统计管理体制。
第三章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第一节统计机构的设置及职责一、统计机构的设置统计机构:是指从事统计调查、统计数据加工整理、统计分析预测、统计信息咨询和统计协调管理等活动的组织。
我国统计机构分:政府综合统计机构、部门统计机构和企业事业组织统计机构。
1、政府综合统计机构:独立的统计机构的标志是:(1)在人民政府的组织系统中,政府综合统计机构是单设的职能机构;(2)政府综合统计机构独立行使统计工作职权,独立履行统计工作职责,独立完成统计工作任务;(3)在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范围内,政府综合统计机构独立支配、使用和管理人财物。
2、部门统计机构:是指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业务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和部门统计任务的需要而专门设置的统计职能机构。
3、企业事业组织统计机构:企业事业组织统计机构是指各企业事业组织根据国家、部门、地方、企业事业组织的统计任务的需要而专门设置的统计职能机构。
第二节统计人员一、统计人员的资格:1、统计人员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恪守职业道德。
32字统计职业道德规范:忠于统计、乐于奉献、实事求是、不出假数、依法统计、严守秘密、公正透明、服务社会。
2、统计人员应当具备执行统计任务所需要的专业知识。
(1)熟悉统计工作所需的专业知识和技能;(2)坚持原则,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3)从事统计工作所需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二、统计人员的职权:1、统计人员具有依照统计法律规定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的职权。
2、统计人员有权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依照国家规定,如实提供统计资料。
3、统计人员有权检查统计资料的准确性,要求改正不确实的统计资料。
4、统计人员有权揭发、检举统计调查工作中的违法行为。
5、统计人员有学习专业知识的权利。
6、统计人员还有要求评审专业技术职务的权利。
三、统计人员的职责:1、统计人员应当如实报送统计资料,准确及时完成统计工作任务,并对所报送宾统计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对领导人强令或者授意篡改统计资料或者编造虚假数据的行为,应当拒绝、抵制。
2、统计人员应当对属于国家秘密的统计资料负责保密,并对统计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和私人、家庭的单项调查资料,负有保密义务。
3、统计人员进行统计调查时必须出示工作证件。
四、统计专业职务:高级统计师、统计师、助理统计师、统计员。
第四章统计调查的管理第一节统计调查概念及分类一、统计调查的概念:就是把某一社会经济现象作为一个总体考察,按照统计设计的要求和方案,有计划、有组织地向构成总体的个体,即被调查者搜集统计资料的活动。
二、统计调查的种类:1、按调查组织方式的不同分定期统计报表和专门调查。
定期统计报表:是指为了定期取得系统、全面的基本统计资料,按照一定的表式和要求,统一布置、自下而上地搜集统计资料的一种方法。
2、按调查对象包括的范围不同分全面调查和非全面调查。
3、按调查登记的时间是否带有连续性,可分为经常性调查和一次性调查。
4、按搜集资料的方法,可分为直接观察法、报告法、采访法和通讯法。
三、统计调查者的权利和义务:权利:1、要求被调查者按照国家规定,如实提供统计资料。
2、检查与统计资料有关的各种原始记录和凭证,要求改正不确实的统计资料。
3、检举揭发统计调查工作中违反统计法规和统计调查制度的行为。
义务:定期公布统计资料,保守国家秘密,对企业事业组织和私人家庭的单项调查资料,非经本人(单位)同意,不得泄露等。
四、被调查者的权利和义务。
义务:必须承担按照统计法及统计制度的要求及时、准确地提供统计资料的义务,不得提供不真实的统计资料。
权利:1、有拒绝接受非法调查的权利,如对未经批准或备案的非法报表,可以拒绝填报。
2、有要求调查者定期公布统计资料,并使用已公布的统计资料的权利。
3、有要求调查保密的权利。
第二节统计调查项目管理一、统计调查项目的概念:是指在一定时期为实现特定统计调查目的而组织实施的统计调查。
我国的统计调查项目分三类:(一)国家统计调查项目。
属于经常性的、一般性的国家统计调查项目,经国务院授权由国家统计局审批。
(二)部门统计调查项目。
对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的审批权限可分为两种情况:一是调查对象属于本部门管辖系统内的,由本部门领导审批,报国家统计局或者同级人政府统计机构备案;二是调查对象属于本部门管辖系统外的,报国家统计局或者同级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审批,其中重要的,报国务院或者同级地方人民政府审批。
(三)地方统计调查项目。
二、统计调查项目的拟订和审批。
体现了集中统一与分级负责相结合的要求。
1、国家统计调查项目:对其审批分为两种情况:一是属于新的、重大的国家统计调查项目,由国家统计局报国务院审批;二是属于经常性的、一般性的国家统计调查项目,经国务院授权由国家统计局审批。
2、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对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的审批权限分两种情况:一是调查对象属于本部门管辖系统内的,由本部门领导审批,报国家统计局或者同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备案;二是调查对象属于本部门管辖系统外的,报国家统计局或者同级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审批,其中重要的,报国务院或者同级地方人民政府审批。
3、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由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拟订,或者由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共同拟定。
报国家统计局备案。
三、统计调查表的审批或备案。
《统计法实施细则》第十三条规定,按照规定批准的统计调查表必须在右上角标明表号、制表机关、批准或者备案机关、批准或者备案文号、有效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