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商务委员会、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出口重点企业名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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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人工智能创新发展专项支持实施细则》的通知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人工智能创新发展专项支持实施细则》的通知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人工智能创新发展专项支持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7.12.12•【字号】沪经信法〔2017〕896号•【施行日期】2017.12.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工业和信息化管理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人工智能创新发展专项支持实施细则》的通知沪经信法〔2017〕896号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家《新一代人工智能发展规划》(国发〔2017〕35号)的有关要求,推进本市人工智能产业的发展,加快人工智能产品市场推广和应用,经市政府批准同意,我们制定了《上海市人工智能创新发展专项支持实施细则》。

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2017年12月12日上海市人工智能创新发展专项支持实施细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新一代人工智能发展规划》(国发〔2017〕35号)的有关要求,聚焦人工智能创新发展,加快人工智能在重点行业场景中的应用,推动人工智能产业协同创新和生态培育,依据《上海市产业转型升级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沪经信规〔2015〕101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使用原则专项支持资金的使用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人工智能的政策规定和导向要求,符合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聚焦重大项目,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确保资金使用的安全和高效。

第三条管理部门市经济信息化委负责编制专项支持资金需求预算,确定年度使用方向和支持重点,发布年度项目申报通知和指南,受理项目申报,组织项目评审,编制资金使用计划,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负责项目的验收。

市财政局负责专项支持资金的预算管理和资金拨付,并配合市经济信息化委对专项支持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支持对象专项支持资金的支持对象为在本市依法设立并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单位,经营状态正常、信用记录良好、符合产业发展方向,具有承担项目建设的相应能力。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加大力度支持民间投资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加大力度支持民间投资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加大力度支持民间投资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3.05.25•【字号】沪发改规范〔2023〕6号•【施行日期】2023.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金融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加大力度支持民间投资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完善政策环境加大力度提振民间投资信心、支持民间投资发展,市发展改革委制定了《上海市加大力度支持民间投资发展若干政策措施》。

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3年5月25日上海市加大力度支持民间投资发展若干政策措施民间投资是全社会投资的重要组成部分,民营企业是上海市加快建设具有世界影响力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际大都市的耕耘者、建设者、分享者。

为切实落实“两个毫不动摇”,进一步完善政策环境加大力度支持民间投资发展,服务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政策措施。

一、营造公平的市场准入环境1.落实统一的市场准入制度。

对国家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领域,支持民营企业依法平等进入,依法开展投资。

各区、各部门推进民间投资服务标准化规范化建设,编制服务办事指南,细化服务标准,明确办理时效,服务事项办理条件不得含有兜底条款。

在浦东新区试行市场准营承诺即入制改革,通过一次性告知市场主体从事特定行业许可经营项目须具备的全部条件和标准,市场主体书面承诺其已经符合要求并提交必要材料,即可取得行政许可。

(责任部门: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委、市审改办、各市级主管部门、各区政府)2.支持民间投资参与重大项目。

建立健全重大项目发布和重要政策宣传推介机制,鼓励民间资本参与我市列入国家“十四五”规划102项重大工程的项目及上海“十四五”规划重大项目。

符合条件的民间投资项目,滚动列入年度市重大工程项目清单,由市重大办负责协调推进。

静安区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

静安区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

静安区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静安区商务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7.15•【字号】静商规〔2020〕2号•【施行日期】2020.08.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管理正文静安区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推进本区企业技术中心建设,对技术创新能力较强、创新业绩显著、具有示范和导向作用、达到规定条件的企业技术中心予以认定和评价,鼓励和引导企业不断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主席令第八十二号)、《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2016年第34号令)和《上海市经济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上海海关关于印发〈上海市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沪经信法﹝2017﹞285号),结合静安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企业技术中心是企业创新驱动发展的核心力量,是企业技术创新体系的核心组织,是企业制订和实施长期发展战略、整合内外资源、统筹管理技术创新活动、从事重大技术研究开发以及促进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的综合机构。

第三条管理部门上海市静安区商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商务委”)牵头负责本区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的组织、评价、日常管理和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培育等工作。

第四条基本条件静安区企业技术中心,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工商注册及税务登记均在本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申报企业在本行业具有显著的规模优势、创新优势和竞争优势;主要产品和服务符合国家、上海市和静安区产业发展导向。

属于当年度《上海产业结构调整负面清单及能效指南》中限制类或淘汰类的企业,不得申报。

(二)具有较完善的研究、开发、试验条件,有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和较高的研究开发投入;掌握核心技术,拥有自主品牌,具有完备的知识产权创造、运用、管理和保护体系;研究开发与创新水平在同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文件上海市商务委员会沪经信技(2009)461号上海市经济信息化委、市科委、市商务委印发《关于对“中国工博会”获奖产品给予政策支持的意见》的通知各区县(经委)、科委,各控股(集团)公司:《上海市经济信息化委、市科委、市商务委关于对“中国工博会”获奖产品给予政策支持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

现将该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特此通知。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上海市商务委员会二○○九年九月二十四日关于对“中国工博会”获奖产品给予政策支持的意见中国国际工业博览会(以下简称“中国工博会”)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科学技术部、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共同主办,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协办,上海世博(集团)有限公司承办,是国内唯一经国务院批准的具有评奖功能的展览会。

“中国工博会”每年11月在上海举行。

“中国工博会”评奖工作按照《中国国际工业博览会评奖管理办法》进行,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科学的原则。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科技创新和振兴先进装备制造业的国家战略,鼓励企业积极参加“中国工博会”展示和评奖,不断提高产品的科技含量,促进产业升级和技术进步,经研究,现提出对“中国工博会”获奖产品及其生产单位给予政策支持的意见如下:一、在同等条件下,对在本市注册的单位生产的获得“中国工博会”金奖、银奖、铜奖、创新奖的产品或与获奖产品相关的项目,给予下列政策支持:1.优先认定为上海市专利新产品,在研发资助方面给予支持;2.优先认定为上海市自主创新产品并列入《上海市自主创新产品目录》;3.与获奖产品相关的项目通过技术改造可进一步扩大生产规模和品种系列、提升产品水平的,优先列入上海市重点技术改造专项,采取贷款贴息或无偿资助的方式给予支持;4.优先列入上海市高新技术产业化重点项目计划,采取贷款贴息或无偿资助的方式给予支持;5.优先列入上海市中小企业“百千万成长工程”专项,在融资政策方面给予支持。

上海市政府部门主要职责

上海市政府部门主要职责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8〕17号)的规定,设立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为协助市政府领导同志处理市政府日常工作的机构。

主要职责(一)根据市政府领导的要求,组织起草或审核以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发布的文件。

(二)负责市政府会议的准备工作,协助市政府领导组织实施会议决定的事项。

(三)研究审核市政府各部门和各区县政府向市政府请示的事项,并提出拟办意见报市政府领导审批。

(四)督促检查市政府各部门和各区县政府贯彻执行国务院和市政府重要文件、市政府会议决定事项、市政府领导重要批示的情况,及时向市政府领导同志报告。

(五)负责市政府系统承办的市人大代表书面意见和市政协提案的督促办理。

(六)根据市政府各个时期的中心工作和市政府领导的要求,组织调查研究,掌握信息,反映情况,提出建议。

(七)负责与市政府各部门和各区县政府的联系,协助市政府领导处理各部门和各区县政府向市政府反映的重要问题。

(八)督促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各区县政府做好社会稳定工作,并根据市政府领导的要求,做好有关不安定因素的协调和疏解工作。

(九)负责市政府总值班室工作,指导本市政府系统值班工作。

(十)承担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履行值守应急、信息汇总和综合协调职能。

组织开展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协助市领导处置重特大突发公共事件。

(十一)组织、协调和管理市政府系统的全市性大型活动。

(十二)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市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十三)会同有关部门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市的电子政务工作;负责市政府办公信息系统的建设、应用和管理工作。

(十四)承办市政府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内设机构根据上述职责,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设11个内设机构。

(一)秘书处(二)市政府督查室(三)建议提案处(四)综合处(五)区政处(六)联络处(市政府总值班室、应急指挥联络处)(七)应急管理协调处(八)政府信息公开处(九)电子政务办公室(十)人事处(老干部工作处)(十一)后勤管理处按有关规定设置纪检监察机构和机关党委。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技术改造专项支持实施细则》的通知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技术改造专项支持实施细则》的通知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技术改造专项支持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8.01.10•【字号】沪经信规范〔2018〕1号•【施行日期】2018.02.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其他规定正文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技术改造专项支持实施细则》的通知沪经信规范〔2018〕1号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国制造2025》,鼓励企业开展技术改造,促进本市产业转型升级,我们制定了《上海市技术改造专项支持实施细则》。

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2018年1月10日上海市技术改造专项支持实施细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贯彻落实《中国制造2025》、《关于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工业稳增长调结构促转型的实施意见》、《关于创新驱动发展巩固提升实体经济能级的若干意见》等文件,进一步发挥财政政策的作用,鼓励企业加快技术改造,促进产业转型升级,根据《上海市产业转型升级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沪经信规〔2015〕101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定义本实施细则的技术改造是指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对现有设施、工艺条件及生产服务等进行改造提升,淘汰落后产能,实现内涵式发展的投资活动。

第三条使用原则专项支持资金的使用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产业发展的政策导向,符合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聚焦重大项目,创新支持方式,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确保资金使用的安全和高效。

第四条管理职责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经济信息化委)按照《管理办法》规定编制专项支持资金预算,发布年度项目申报通知和重点技术改造支持目录,组织项目评审,编制资金计划,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估,并负责项目的验收。

上海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负责专项支持资金的预算管理和资金拨付,并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上海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上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上海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上

体通知如下:一㊁2018年12月31日前因工死亡人员供养亲属的抚恤金在2018年享受的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210元.调整后的因工死亡人员供养亲属抚恤金最低标准为每人每月1550元,其中孤寡老人或者孤儿的最低标准为每人每月1636元.二㊁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因工死亡人员的供养亲属,其按«实施办法»规定计发的抚恤金低于本通知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最低标准的,按最低标准计发.三㊁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实施办法»规定支付抚恤金的供养亲属,其按本通知规定调整后增加的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目前仍由用人单位按照«实施办法»规定支付抚恤金的供养亲属,其按本通知规定调整后增加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支付.四㊁本通知自2019年7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1年6月30日.本通知实施前已按«关于调整本市因工死亡人员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的通知»(沪人社规 2019 8号)规定调整抚恤金标准的因工死亡人员供养亲属,按本通知规定的标准重新核定后予以补差.«关于调整本市因工死亡人员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的通知»(沪人社规 2019 8号)同时废止.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㊀上海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㊀上海市商务委员会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2019年6月21日)沪科规 2019 4号各区科技主管部门㊁财政局㊁税务局㊁商务主管部门㊁发展改革委:根据«关于促进外资增长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 2017 39号)的精神和财政部㊁国家税务总局㊁商务部㊁科技部㊁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发布的«关于将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财税 2017 79号),«关于将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地区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财税 2018 44号)的规定,特制订«上海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原«上海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试行办法»(沪科合 2014 23号)自2019年1月1日起废止.上海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第一章㊀总㊀则第一条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外资增长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 2017 39号)要求,发挥外资对优化服务贸易结构的积极作用,引导外资更多投向高技术㊁高附加值服务业,促进企业技术创新和技术服务能力的提升,推动本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业的发展,增强本市服务业的综合竞争力,根据«关于将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财税 2017 79号)㊁«关于将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地区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财税 2018 44号),制定本办法.第二条㊀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并生产(经营)的居民企业有关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申请认定及管理工作.第三条㊀本办法所称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是指:(一)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 T O);(二)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 P O);(三)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K P O);(四)服务贸易类.上述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 T O)㊁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 P O)和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K P O)㊁服务贸易类的具体适用范围详见附件«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试行).第四条㊀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应遵循公开㊁公平㊁公正的原则.第五条㊀依据本办法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在有效期内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第二章㊀组织与实施第六条㊀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㊁上海市财政局㊁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㊁上海市商务委员会㊁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分别简称为 市科委㊁市财政局㊁市税务局㊁市商务委㊁市发展改革委 )组成上海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协调小组(以下简称为 认定协调小组 ),负责指导㊁管理和监督本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和年度服务跟踪工作.第七条㊀认定协调小组下设上海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办公室(以下简称为 认定办公室 ),由市科委㊁市财政局㊁市税务局㊁市商务委㊁市发展改革委相关人员组成.认定办公室设在市科委,负责处理日常工作.认定办公室主要开展下列工作:(一)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和年度服务跟踪工作.负责组织对本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申请进行联合评审,并提出审查意见.(二)负责对已认定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受理㊁核实并处理有关举报,应主管税务机关要求进行复核.(三)负责本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工作专家库的建立和维护.认定机构组成单位推荐熟悉附件«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试行)所列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范围及相关政策的专家,经认定协调小组批准后,输入专家库.(四)建立认定信用制度.对认定过程中出现违规行为的企业和参与认定的专家等相关人员予以记录,并按照有关规定处理.(五)建立并管理 上海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系统 .(六)负责组织全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的宣传㊁培训等事宜.(七)与认定相关的其他工作.第八条㊀各区科委分别对所在区域内企业提出的认定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市认定办公室进行受理并组织专家网上评审,召集认定办公室组成单位成员全体会议,履行相关工作职责;市科委召集认定协调小组会议,负责指导㊁管理和监督本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及年度服务跟踪工作.第三章㊀申请条件与申请认定程序第九条㊀申请认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在上海注册的法人企业;(二)企业的产品(服务)属于本办法第三条规定范围内的一种或多种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采用先进技术或具备较强的研发能力;(三)企业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员工占企业职工总数的50%以上;(四)企业从事本办法第三条规定范围内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50%以上;(五)企业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取得的收入不低于企业当年总收入的35%.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取得的收入,是指企业根据境外单位与其签订的委托合同,由本企业或其直接转包的企业为境外单位提供本办法第三条所规定的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 T O)㊁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 P O)和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K P O)㊁服务贸易类业务,而从上述境外单位取得的收入.第十条㊀申请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应提供如下材料:(一)企业注册登记表;(二)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申请表;(三)加载统一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网上提交扫描件,书面提交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四)采用先进技术或具备较强的研发能力的证明材料;(五)企业职工人数㊁学历结构以及大专以上学历人员占企业职工的比例说明;(六)企业上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报表以及从事本办法第三条规定范围内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收入总和占本企业当年总收入的比例情况表;(七)向境外客户提供的国际(离岸)外包服务的外包合同㊁开具发票或收汇证明,以及«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离岸服务外包业务收入明细表»;(八)其他需报送的材料.第十一条㊀申请认定程序申请本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认定工作按下列程序办理:(一)企业申请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企业本着自愿原则向认定办公室提出申请.企业登录 全国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业务办理管理平台 注册后,登录市政府 一网通办 平台申报.企业向所在区科委报送«上海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申请表»及相关附件纸质材料(均要加盖公章).(二)材料初审各区科委分别对各自区域内企业申报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的材料进行形式审查,核对电子文本和书面文本相一致,核查复印件原件等,并在复印件上加盖 复印件㊁扫描件与原件一致 印章,经审查确定材料完备㊁真实后,出具收件证明,同时将通过形式审查的书面材料汇总后报送认定办公室. (三)专家评审认定办公室在之后的30个工作日组织专家对企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出具专家意见.认定办公室从专家库中选择不少于5名相关专家对企业的申请材料进行评审,并将电子材料通过网络工作系统分发给所选专家进行网上评价;专家按照独立公正的原则进行评价,填写«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专家评价表»,并按要求上传给认定办公室;认定办公室收到专家的评价意见后,对申请企业提出认定意见,确定拟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名单,报请认定协调小组审定.(四)公示㊁公告与备案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在上海科技网上公示10个工作日,公示有异议的,由认定办公室对举报的有关问题进行核查,核查属实的,取消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资格.公示无异议的,认定办公室应将认定企业名单及时报科技部 全国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业务办理管理平台 备案㊁核发证书编号,由认定办公室颁发统一印制的 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证书 (加盖市科委㊁市财政局㊁市税务局㊁市商务委㊁市发展改革委印章).第十二条㊀符合条件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须在商务部 服务贸易统计监测管理信息系统(服务外包信息管理应用) 中填报企业基本信息,按时报送数据.第十三条㊀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资格有效期为三年,自 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证书 颁发之日所在年度起享受税收优惠.企业可在有效期满当年提出重新认定申请,逾期未提出重新申请认定或者重新认定不合格的,其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资格自动失效.第四章㊀后续跟踪服务与管理事项第十四条㊀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应在被认定年度的次年起的每年3月31日之前在 一网通办 的 上海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系统 上,提交本企业上一会计年度«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收入总和占本企业当年总收入比例情况表»㊁«国际(离岸)外包服务收入占本企业当年总收入的比例情况表»和企业上一会计年度财务报表.认定办公室成员按照认定条件进行审核,若不符合认定条件的暂停享受税收优惠.第十五条㊀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享受税收优惠采取 自行判别㊁申报享受㊁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的办理方式.享受税收优惠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不再符合享受税收优惠条件的,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主管税务机关在执行税收优惠政策过程中,发现企业不具备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资格的,应提请认定办公室复核.复核后确认不符合认定条件的,应取消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资格.第十六条㊀各区科技㊁财政㊁税务㊁商务㊁发展改革部门及市科技㊁财政㊁税务㊁商务㊁发展改革部门对经认定并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应做好跟踪管理,对变更经营范围㊁合并㊁分立㊁转业㊁迁移的企业,如不符合认定条件的,应及时取消其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资格.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更名的,由认定办公室确认并经公示,经认定协调小组报科技部备案后重新核发认定证书,有效期不变.第五章㊀罚㊀则第十七条㊀参与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及年度服务跟踪工作的各类机构和人员对所承担认定工作负有诚信以及合规义务,并对申报认定及年度服务跟踪企业的有关资料信息负有保密义务.违反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及年度服务跟踪工作相关要求和纪律的,3年内不得从事认定相关工作.第六章㊀附㊀则第十八条㊀本办法由市科委㊁市财政局㊁市税务局㊁市商务委㊁市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第十九条㊀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关于印发«上海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沪科合 2014 23号) 自2019年1月1日起废止.附件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试行)一㊁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 T O)(一)软件研发及外包类㊀别适用范围软件研发及开发服务用于金融㊁政府㊁教育㊁制造业㊁零售㊁服务㊁能源㊁物流㊁交通㊁媒体㊁电信㊁公共事业和医疗卫生等部门和企业,为用户的运营/生产/供应链/客户关系/人力资源和财务管理㊁计算机辅助设计/工程等业务进行软件开发,包括定制软件开发,嵌入式软件㊁套装软件开发,系统软件开发㊁软件测试等.软件技术服务软件咨询㊁维护㊁培训㊁测试等技术性服务.㊀㊀(二)信息技术研发服务外包类㊀别适用范围集成电路和电子电路设计集成电路和电子电路产品设计以及相关技术支持服务等.测试平台为软件㊁集成电路和电子电路的开发运用提供测试平台.㊀㊀(三)信息系统运营维护外包类㊀别适用范围信息系统运营和维护服务客户内部信息系统集成㊁网络管理㊁桌面管理与维护服务;信息工程㊁地理信息系统㊁远程维护等信息系统应用服务.基础信息技术服务基础信息技术管理平台整合㊁I T基础设施管理㊁数据中心㊁托管中心㊁安全服务㊁通讯服务等基础信息技术服务.㊀㊀二㊁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 P O)类㊀别适用范围企业业务流程设计服务为客户企业提供内部管理㊁业务运作等流程设计服务.企业内部管理服务为客户企业提供后台管理㊁人力资源管理㊁财务㊁审计与税务管理㊁金融支付服务㊁医疗数据及其他内部管理业务的数据分析㊁数据挖掘㊁数据管理㊁数据使用的服务;承接客户专业数据处理㊁分析和整合服务.企业运营服务为客户企业提供技术研发服务㊁为企业经营㊁销售㊁产品售后服务提供的应用客户分析㊁数据库管理等服务.主要包括金融服务业务㊁政务与教育业务㊁制造业务和生命科学㊁零售和批发与运输业务㊁卫生保健业务㊁通讯与公共事业业务㊁呼叫中心㊁电子商务平台等.企业供应链管理服务为客户企业提供采购㊁物流的整体方案设计及数据库服务.㊀㊀三㊁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K P O)适用范围知识产权研究㊁医药和生物技术研发和测试㊁产品技术研发㊁工业设计㊁分析学和数据挖掘㊁动漫及网游设计研发㊁教育课件研发㊁工程设计等领域.㊀㊀四㊁服务贸易类类㊀别适用范围(一)计算机和信息服务1.信息系统集成服务系统集成咨询服务;系统集成工程服务;提供硬件设备现场组装㊁软件安装与调试及相关运营维护支撑服务;系统运营维护服务,包括系统运行检测监控㊁故障定位与排除㊁性能管理㊁优化升级等.2.数据服务数据存储管理服务,提供数据规划㊁评估㊁审计㊁咨询㊁清洗㊁整理㊁应用服务,数据增值服务,提供其他未分类数据处理服务.类㊀别适用范围(二)研究开发和技术服务3.研究和实验开发服务物理学㊁化学㊁生物学㊁基因学㊁工程学㊁医学㊁农业科学㊁环境科学㊁人类地理科学㊁经济学和人文科学等领域的研究和实验开发服务.4.工业设计服务对产品的材料㊁结构㊁机理㊁形状㊁颜色和表面处理的设计与选择;对产品进行的综合设计服务,即产品外观的设计㊁机械结构和电路设计等服务.5.知识产权跨境许可与转让以专利㊁版权㊁商标等为载体的技术贸易.知识产权跨境许可是指授权境外机构有偿使用专利㊁版权和商标等;知识产权跨境转让是指将专利㊁版权和商标等知识产权售卖给境外机构.(三)文化技术服务6.文化产品数字制作及相关服务采用数字技术对舞台剧目㊁音乐㊁美术㊁文物㊁非物质文化遗产㊁文献资源等文化内容以及各种出版物进行数字化转化和开发,为各种显示终端提供内容,以及采用数字技术传播㊁经营文化产品等相关服务.7.文化产品的对外翻译㊁配音及制作服务将本国文化产品翻译或配音成其他国家语言,将其他国家文化产品翻译或配音成本国语言以及与其相关的制作服务.(四)中医药医疗服务8.中医药医疗保健及相关服务与中医药相关的远程医疗保健㊁教育培训㊁文化交流等服务.ʌ政策解读ɔ«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本市进一步调整优化结构提高教育经费使用效益的实施意见»的政策解读㊀㊀一㊁制定背景近年来,我市稳步加大教育经费投入,有力地保障了教育事业的发展.在教育经费投入稳步增长的同时,党中央㊁国务院要求各地㊁各部门要进一步优化教育资源配置,切实提高教育资金使用效益,全面加强教育经费投入使用管理工作.为进一步推动上海教育综合改革再出发,率先实现教育现代化,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调整优化结构提高教育经费使用效益的意见»(国办发 2018 82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本市进一步调整优化结构提高教育经费使用效益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二㊁总体考虑«实施意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加快科技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加快科技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加快科技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4.09.27•【字号】沪府办规〔2024〕14号•【施行日期】2024.10.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加快科技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沪府办规〔2024〕14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上海市加快科技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4年9月27日上海市加快科技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为进一步完善支持科技服务业发展政策体系,持续强化科技创新策源功能,推动上海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现就加快科技服务业高质量发展提出如下措施。

一、壮大主体,提供高质量发展新动能(一)强化科技服务示范引领作用。

鼓励科技服务业企业实施技术含量高、示范带动作用强的重大创新项目,符合条件的,按照规定纳入上海市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等予以支持。

鼓励科技服务业企业打造创新型企业总部、跨国公司地区总部、民营企业总部,引入高端服务业项目,符合条件的,按照规定纳入企业总部认定和奖励、现代化产业体系措施等专项政策予以支持。

支持科技服务业企业组建企业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专业技术服务平台、外资研发中心、开放式创新中心、创新联合体等,按照相关规定予以支持。

鼓励科技服务业企业纳入“浦江之光”数字化服务平台。

(责任单位:市科委、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商务委、市委金融办)(二)打造科技服务业发展集聚区。

深化科技服务业示范区建设,鼓励各区结合张江高新区世界领先科技园区建设,按照规定给予企业用地、保障性租赁用房、人才落户等专项支持,引进研发设计、技术转移、检验检测、知识产权、创业孵化、科技咨询等高能级专业服务企业在沪落地集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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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商务委员会、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出口重点企业名单的
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商务委员会,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2.09.07
•【字号】沪商服贸〔2012〕606号
•【施行日期】2012.09.0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商务
正文
上海市商务委员会、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出口重点企业名单的通知
沪商服贸〔2012〕606号
各有关企业:
为推动本市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出口更快发展,提升软件和信息服务出口企业管理水平,促进上海国际贸易中心建设,根据《上海市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出口重点企业认定管理办法》(沪商服贸〔2012〕497号)精神,经审定,通过上海市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出口重点企业认定的有22家,有效期为三年,每年考核,期满重新申请认定。

名单如下:
上海海隆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德州仪器半导体技术(上海)有限公司
上海先锋商泰电子技术有限公司
上海中和软件有限公司
上海启明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理光图像技术(上海)有限公司
电装(上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易保网络技术(上海)有限公司
上海新致软件有限公司
环达电脑(上海)有限公司
群硕软件开发(上海)有限公司
上海文思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中讯申软计算机技术(上海)有限公司
上海畅星智能系统有限公司
上海微创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PFU上海计算机有限公司
爱德威软件开发(上海)有限公司
上海汉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三洋信息系统(上海)有限公司
上海冈三华大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
上海宝信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鹏智软件开发(上海)有限公司
特此通知。

上海市商务委员会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二〇一二年九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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