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第三人浅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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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第三人举证责任(第三人参加行政诉讼答辩状)

行政诉讼第三人举证责任(第三人参加行政诉讼答辩状)

行政诉讼第三人举证责任(第三人参加行政诉讼答辩状)【裁判要点】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立法目的均是纠正违法行政行为,保护合法权益,监督依法行政。

在对原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标准上,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也具有一致性,以促进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有效衔接。

按行政案件的一般证据规则举证责任由被告即行政机关承担,被告因不提供或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而败诉,是被告违反证据规则的法律制裁,但当被诉行政行为涉及第三人合法权益时,为保护第三人在被告不举证情况下的合法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增加了第三人的举证权利。

因此,被告不举证或逾期举证,人民法院则不能简单地判决被告败诉,复议机关也不能简单地决定撤销原行政行为。

【裁判文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23)最高法行申15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上诉人):张瑞年,男,1966年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凌源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少玲(张瑞年之妻),1966年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凌源市。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辽宁省凌源市松岭子镇东道村东庄村民组。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辽宁省朝阳市人民政府。

原审第三人:辽宁省凌源市人民政府。

原审第三人:李振财,男,1956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凌源市。

再审申请人张瑞年因与辽宁省凌源市松岭子镇东道村东庄村民组(以下简称东庄组)、辽宁省朝阳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朝阳市政府)、原审第三人辽宁省凌源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凌源市政府)、李振财行政复议一案,不服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2023)辽行终1032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梁凤云、审判员张艳、审判员张剑参加的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张瑞年向本院申请再审称:其是凌源市松岭子镇东道村东庄村民组村民。

2023年10月,凌源市政府为东庄组核发了《林权证》,该证第五部分在林地四至的表述上将其持有《土地使用证》(编号:15-17)并使用的矿区用地包含在内。

行政复议常识行政复议第三人

行政复议常识行政复议第三人

⾏政复议常识⾏政复议第三⼈⾏政复议第三⼈,是指同被申请⾏政复议的具体⾏政⾏为有,利害关系,为了保护⾃⼰的合法权益⽽参加到正在进⾏的⾏政复议活动中的公民、法⼈或者其他组织。

⾏政复议第三⼈具有以下⼏个特征:第⼀,⾏政复议第三⼈必须是同被申请⾏政复议的具体⾏政⾏为有利害关系的⼈,也就是说,对某⼀具体⾏政⾏为进⾏的⾏政复议可能影响到该公民、法⼈或者其他组织在法律上的权利和利益,从⽽使其有参加⾏政复议活动的必要。

第⼆,⾏政复议第三⼈只能在其他⼈提出的⾏政复议申请被受理后、⾏政机关作出⾏政复议决定以前,才能产⽣。

如果没有其他⼈提出⾏政复议申请,或者其他⼈提出的⾏政复议申请未被受理,或者⾏政复议活动已经结束,那么就不可能存在⾏政复议第三⼈的问题。

如果某公民、法⼈或者其他组织在其他⼈申请⾏政复议后⾃⼰提出⾏政复议申请,那么他也不是⾏政复议第三⼈,⽽是⾏政复议申请⼈。

第三,⾏政复议第三⼈可以由⾏政复议机关通知其参加⾏政复议,该公民、法⼈或者其他组织也可以⾃⼰提出申请,要求作为第三⼈参加⾏政复议。

第四,⾏政复议第三⼈可以是公民,也可以是法⼈或者其他组织。

作为⾏政复议第三⼈的可以是⼀个公民或者组织,也可以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公民或者组织。

⾏政复议第三⼈参加⾏政复议,是正确开展⾏政复议的需要,也是保护各⽅当事⼈合法权益的需要,对促进⾏政复议活动的正常进⾏具有重要作⽤。

⾸先,由于⾏政复议第三⼈的参与,有利于⾏政复议机关及时查清案件的全部事实真相,有利于准确地把握和分析有关法律问题,正确地作出⾏政复议决定。

其次,避免对于同⼀问题产⽣新的⾏政复议,妥善处理好各⽅⾯的利益关系。

由于⾏政复议第三⼈参与到正在进⾏的⾏政复议活动中,⾏政复议决定的作出是建⽴在⼴泛听取包括⾏政复议第三⼈在内的各⽅当事⼈的意见基础上的,因此在结案后,有利于避免⾏政复议第三⼈再次申请⾏政复议,防⽌造成⼈⼒、物⼒的浪费,促进社会稳定。

行政确权纠纷中第三人能否申请行政复议

行政确权纠纷中第三人能否申请行政复议

行政确权纠纷中第三人能否申请行政复议行政确权纠纷是指行政机关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进行确权,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确权行为提出异议,而行政机关和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无法解决争议,导致的纠纷。

在行政确权纠纷中,第三人是否能够申请行政复议是一个需要探讨的问题。

一、第三人的概念和性质在行政确权纠纷中,第三人是指与行政确权纠纷当事人无利害关系,但涉及到他人合法权益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三人对行政确权纠纷的请求进行干预是为了维护其合法权益。

由于第三人与行政确权纠纷当事人之间没有利害关系,因此,第三人没有直接的请求权。

二、行政复议的概念和性质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提出异议,要求行政机关自行或进行复审的程序。

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自行纠正行政行为的重要途径,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保障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

行政复议具有以下性质:1.行政复议是一种行政程序性诉讼,它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行使行政监督权的一种方式。

2.行政复议是一种行政赔偿手段,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通过行政复议追究行政机关的赔偿责任。

三、第三人申请行政复议的条件第三人要求进行行政复议时,必须满足以下条件:1.第三人必须对行政行为具有直接利益,即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受到行政行为的影响或侵害。

2.第三人的利益必须与行政行为当事人的利益互相独立,即第三人的权益与行政行为当事人之间不存在直接利益关系。

3.第三人必须在行政行为被做出之后,行政机关作出初步决定之前提出请求。

4.第三人必须在请求行政机关审查之前履行证明责任。

四、第三人申请行政复议的效力第三人申请行政复议的效力与其在行政确权纠纷中的地位有关。

第三人在行政确权纠纷中的地位并不受到法律的保护,因此,其申请行政复议的效力也并不十分明确。

如果第三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行政机关应当进行复审。

但是,行政机关可以不考虑第三人的意见,因为第三人对行政行为并没有直接的请求权。

行政复议第三人的回复

行政复议第三人的回复

行政复议第三人的回复背景面对行政事务处理过程中的错误或不当行为,社会上有不少人选择进行行政复议,以期对错误措施进行改变。

然而,在进行行政复议过程中,可能会出现第三人的情况,更为常见的情况是第三人参与并提出回复。

因此,在行政复议中,第三人回复的内容及其影响同样值得关注和分析。

第三人的权利作为行政复议第三人,其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享有的权利,如提出意见、提交证据等,同时也要遵守行政复议时应当遵守的程序和法律,以取得最合理的结果。

在提出回复意见时,可能需要关注以下情况:•是否有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被影响;•是否存在法律法规的违规情况;•是否存在证据不足或不真实的情况。

只有依据此类情况提出的意见才有可能被行政复议机构采纳。

行政复议第三人的回复在行政复议中,第三人的回复通常采用书面形式,并需要遵守规定的文件格式。

在回复中,建议包括以下内容:1.指明行政复议案件的基本情况,明确行政复议机关的名称、受理日期、复议事项和具体的复议请求等内容;2.表述第三人的立场和自身的利益关系,即表明复议处理对第三人有何种影响;3.罗列有关证据或法律依据,并提供相关文件或证明材料;4.提出具体的复议意见,有中肯的分析、有力的证据、符合法律法规及实际情况等内容;5.结束语,表示自己对复议机关的信任和希望,表达自己在法律和现实中的合法权益。

如何提高回复效果1.行政复议第三人应当在指定的期限内提出回复,以避免因延误而影响复议结果;2.在回复意见中,应注重实事求是,标注证据来源,提高可信度。

同时,回复应尽量简明扼要、通俗易懂,以便于行政复议机关的人员理解;3.在发表行政复议意见前,Third-party respondents应该认真审查自己提出的观点和意见,避免被认为可能对行政决定产生负面影响;4.建议Third-party respondents寻求专业律师或权益保障团体的帮助,以便在复议过程中进行更加精准和有效的意见表达。

可将复议机关列为行政诉讼第三人

可将复议机关列为行政诉讼第三人

可将复议机关列为行政诉讼第三人行政诉讼是指行政机关因对行政行为所引起的法律关系而被起诉时提起的诉讼。

其中,“第三人”在行政诉讼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第三人并非起诉或被起诉的一方,而是与行政机关或起诉方之间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方,他参与到行政诉讼中的目的就是为了维护自己的利益。

根据中国法律,行政复议机关可以将被起诉的行政机关或起诉方列为行政诉讼的第三人。

由于行政复议机关有着独特的法律地位,因此将它列为行政诉讼的第三人成为当前一个非常热门的话题。

接下来,笔者将就此问题展开讨论,以期深入了解行政复议机关作为行政诉讼第三人的意义和作用。

首先,我们需要了解什么是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依法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要求该机关再次审查、决定是否变更或撤销该行政行为的诉求。

行政机关根据申请人的请求重新进行审查,如果情况确实如此,那么将依法对行政行为进行撤销、改变或确认。

那么,行政复议机关作为何种机构对行政诉讼第三人的角色起着怎样的作用呢?首先,行政复议机关作为行政诉讼的第三人,有权与原告和被告进行讨论,他们不仅可以阐述自己的立场,还可以就案件的事实和证据提出专业建议。

在行政诉讼的过程中,行政复议机关可以通过贯彻法律和法规,加强与让各方沟通交流,使案件得到公正的解决。

从行政复议机关作为第三人的角色来看,他可以在行政诉讼中发挥更大作用的原因是,其本质上是行政机关。

在行政诉讼中,行政机关可以依据行政法的规定进行维权,以自身的力量帮助行政机关制定合理的制度和执行法律。

同时,与参与行政诉讼的其他方不同,行政复议机关不会受到任何利益冲突的影响。

因此,在行政诉讼的过程中,维护公正与公平的法律情况是高度可靠的。

通过以上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出,行政复议机关之所以可以成为行政诉讼第三人,是因为其有合法性和专业性的特点。

其次,在行政诉讼中,行政复议机关的参与可以维护申请人、被申请人和其自身权益。

无论是调解还是声明权,行政复议机关都是非常重要的参与方。

浅析行政复议第三人

浅析行政复议第三人

行政复议第三人虽不是行政行为的直接相对人,但复议结果可能对其合法权益产生损害或影响,因此,建立行政复议第三人制度体现了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是维护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保证正确及时地化解决行政争议的需要。

以下是笔者就实际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对行政复议第三人易产生不同理解的相关问题进行探讨。

一、第三人能否作为行政复议申请人直接提出行政复议。

目前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开办零售药店与临近的药店距离不得小于100米。

如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了某药店开办的申请,他的临近药店是否可以作为第三人对此行政许可行为提出行政复议呢?行政复议申请人,是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行政复议法》第十条规定:“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申请人”。

“同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

从行政复议法的条款看,没有明确指明第三人能否作为行政复议申请人。

但第三人并非绝对对于行政行为没有直接关系,第三人分为原告型第三人和被告型第三人,除了被告型第三人不能提起复议外,原告型第三人有时候也是具体行政行为的直接指向人,只不过没有提起复议而已。

第三人到底能否作为行政复议的申请人?第一:从行政复议法的立法本义来看:本义之一是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通过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依法撤销或者改变了违法的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得到维护。

本义之二是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

第二,从制定行政复议法的宪法理论依据看,宪法规定:“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

”第三、《行政复议法》第二条:“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可向行政机关提出复议申请。

第三人的名词解释行政法学

第三人的名词解释行政法学

第三人的名词解释行政法学行政法学作为法学的一个分支学科,主要研究国家行政机关的组织、职权和行使方式,以及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行政争议的解决等问题。

而在行政法学领域中,有一个重要的角色,即第三人。

本文将对第三人在行政法学中的名词解释进行探讨。

介绍第三人在行政法学中,第三人指的是与特定的行政行为直接相关,但与行政机关和受影响的当事人不属于同一主体的个人或组织。

简而言之,第三人是指与行政机关和原始当事人之间具有利害关系,但又不是直接当事人的自然人或法人。

第三人的角色与地位在行政法学中,第三人的角色和地位相对复杂。

作为非当事人,第三人并没有直接的法律主体地位,因此在行政争议中,其权益受到一定限制。

然而,第三人仍然具有一定的法律利益,他们可以通过申请撤销违法行政行为、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第三人的权益和责任第三人的权益主要体现在行政法学中的两个方面。

首先,作为利害关系人,第三人对于行政法律关系的合法性和合理性有一定的监督权。

这意味着第三人可以通过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等方式,对违法行政行为进行追责和索赔。

其次,第三人还可以通过行政裁决等程序,获得行政机关提供的相关信息和公正裁决。

然而,与权益相对应,第三人也有一定的责任。

在行政争议中,第三人有义务尽可能提供真实和完整的信息,以确保所有当事人的权益得到保护。

此外,在行政法领域中,第三人也应当遵守相关的法规和规章制度,不得干涉或妨碍行政机关的正常行使职权。

第三人在行政法律关系中的作用第三人作为行政法律关系中的一个重要角色,具有一定的作用。

首先,第三人可以通过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等方式,推动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维护公平和正义。

其次,第三人的参与可以增加行政决策的透明度,确保行政机关的决策过程合法和合理。

最后,第三人的存在还可以提醒行政机关遵守法律和程序,以免滥用职权或实施不当行政行为。

结语第三人在行政法学中扮演着非常重要的角色,其角色和地位的特殊性使其在行政法律关系中产生了一系列的权益和责任。

【重要知识点】2018年司法考试《行政复议法》:行政复议第三人

【重要知识点】2018年司法考试《行政复议法》:行政复议第三人

【重要知识点】2018年司法考试《行政复议法》: 行政复议第三人2018年司法考试《行政复议法》:行政复议第三人。

行政复议第三人, 是同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参加行政复议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首先在主体上第三人是申请人以外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其次在实体权利义务上, 第三人同被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即具体行政行为对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产生直接影向, 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是为了维护自己的合:去权益;最后在程序上, 第三人在行政复议开始后终结前, 经过申请或者复议机关决定参加行政复议。

法律设置第三人制度的目的, 是使同被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关的法律争议得到统一解决, 使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得到法律救济。

根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规定, 行政复议期间, 行政复议机构认为申请人以外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被审查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 可以通知其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申请人以外的公民、法任或者其他组织与被审查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 可以向行政复议机构申请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

第三人可以委托1至2名代理人代为参加行政复议, 委托的要求与申请人相同。

第三人不参加行政复议, 不影响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

结语:司考大致的时间轴:3月份感性认识司考——4月份开始备考——5月份公布大纲——6月份网上报名——7月份现场确认——8月份打印准考证副证——9月考试。

选择适当的方法可以节省很多时间, 使你走上成功的捷径;但如果选择方法错误, 可能会使你误入歧途, 导致失败。

司法考试不仅仅是智力的考验, 同时还是一个方法的较量。

煮水要不间断地持续加热, 直到煮开, 这样才省时、省力。

司法考试就像煮开水一样, 要集中火力, 一鼓作气、直到突破。

否则, 不论上一年考多少分, 只要没通过就都是没有烧开的水, 在第二年的备考中又都得“回零”从常温开始煮, 基础基本一样, 如果在第二年不加倍努力, 仍然会“烧不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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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第三人浅析
一、行政复议第三人的概念
行政复议中的第三人与申请人、被申请人同属于行政复议当事人范畴,是指除申请人、被申请人外,与复议案件有利害关系,为维护自己利益而参与复议程序,承有复议权利与义务的人。

作为具体行政行为的利害关系人(包括行政主体、相对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第三人与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区别仅在于程序上,申请人是复议程序的发动者,被申请人是申请人复议请求的对象,而第三人则是复议程序启动后申请或被复议机关追加而作为第三人参加复议程序的,因此,第三人作为一种特定的当事人,与申请人、被申请人具有质的共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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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行政复议第三人的种类
行政复议中的第三人主要有下列几种:
1、有独立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与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这主要是从复议请求角度进行区分的,有独立请求是指第三人的复议请求并非依附于申请人或被申请人,而是排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复议请求的独立的复议请求。

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主要是一些竞争性许可案件、公平竞争权案件。

如行政许可案件中,有三位自然人A、B、C竞争一个执照。

行政主体将许可证颁发给A,B不服提起行政复
议,要求撤销颁证行为,颁发给自己,在此复议案件中A、C为第三人,A自然倾向于维持颁证行为,支持被申请人的复议请求,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C则要求撤销颁证行为,并要求颁发给自己,其主张与被申请人、A、B均冲突,尽管不同于民事诉讼中的第三人概念(程序上,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须对原告和被告提起诉讼),这是由于行政诉讼中被告限定为行政机关所致,但这并不影响其诉讼请求的独立性;无独立请求的第三人则是指第三人的复议请求不具有独立性,而是依附于申请人或被申请人的复议请求,该种第三人在复议中处于辅助地位,其复议目的是请求复议机关维护申请人或被申请人的复议请求以保护自己的利益。

2、作为行政主体的第三人与作为行政相对方的第三人
这是根据第三人与具体行政行为的关系角度进行区分的,实践中许多具体行政行为是两个以上行政主体共同作出的,而申请人只针对其中部分行政主体提出复议申请,此时原则上应将所有行政主体均列为被申请人。

此时,如申请人拒绝追加的,诉讼中的做法是将应追加的被告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在复议中是否也应该追加为第三人?笔者认为,无论是从复议制度救济性质还是监督性质出发,都应追加为复议程序当事人,当然为了尊重申请人对利益冲突方当事人的追究权利,只定为第三人而不是被申请人,身份的区别并不影响复议制度发挥其作用;作为行政主体相对方的第三人则不具有行政主体身份,作
为行政管理或服务的对象,其合法权益受到了具体行政行为的影响,现实当中这一类第三人最为常见。

三、行政复议第三人的范围
1、确定行政复议第三人的标准
从上文分析可以看出,鉴于行政复议程序中第三人与申请人、被申请人仅具有形式上的区别,故第三人的范围实质上等同于当事人范围,考察第三人的范围,只需要考察当事人的范围即可。

当事人的范围如何确定要受到下列因素的影响:
⑴复议制度的价值取向:主观化还是客观化
所谓主观化复议,是指行政复议程序为救济程序,以保护当事人(尤其是申请人等利害关系人)的主观权益为终极目的,复议决定主要是解决当事人之间的法律争议。

体现在制度设计上,主要是对当事人的范围不加限制,同时强化救济途径(减少程序限制如申请期限等),并侧重于赔偿,私益色彩较浓;客观化复议,是指行政复议程序为监督程序,以监督行政权力运作为终极目的,行政复议决定多表现为对被申请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与效力的裁断。

体现在制度设计上,主要是对当事人的范围加以严格限制(通过利害关系、申请期限、限于
保护特定权益),救济途径较少,对当事人权益的保护附属于对行政权力的监督,有一定的公益色彩。

⑴确定当事人范围的具体标准
①主观利害关系标准
又称主张标准,是指自然人、组织(包括法人、非法人组织)只要主张自己的权益受到了被申请具体行政行为的侵犯,即认为主张人与被申请具体行政行为间存在利害关系,可以以申请人或第三人的身份申请启动或参与行政复议程序,至于该当事人是否与被申请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其权益是否真正受到了侵犯,都要等进入程序以后再进行审理。

例如《行政复议条例》第二条、《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一款均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提起行政复议。

②客观利害关系标准
又称实际利害关系标准,实践中应用的利害关系概念均为客观利害关系,是经复议机关审查认定的客观存在的利害关系(包括实际影响),而不仅仅是当事人的主张。

自然人、组织只有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某种法律上的联系(利害关系或法律承认的实际影响),方能成为
申请人启动复议程序或作为第三人参加程序,是否具有该种联系构成程序上的先决条件。

从哲学上讲,事物是普遍联系(事实上的联系)的,但只有法律上承认的那些联系(法律上的联系以事实上的联系为基础,此外还包括根据一般社会价值和法律规定而拟制的联系)才能成为解决当事人间争议的基础和标的,这种法律上的联系就是利害关系和实际影响。

从性质上讲,利害关系和实际影响并不限于行政法实体法,还包括民事、刑事、宪法等实体法上的利害关系和实际影响。

利害关系,是指自然人或组织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即具体行政行为(限于行政法律行为和准行政行为,前者如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后者如行政确认)对自然人或组织的权益有法律上的影响,产生了法律效果。

这种法律效果包括:对自然人或组织实体权益(主要是人身权、财产权、相邻权、信赖利益)的直接限制、剥夺或赋予;自然人或组织依与行政相对人间存在的某种法律关系而具有的某种实体权利义务,因具体行政行为而间接被限制、剥夺、赋予或课与、消灭;;对自然人或组织程序上请求权、公平竞争权、参与权、知情权的直接拒绝或剥夺;实际影响,是指具体行政行为(限于行政事实行为,如公务员履行职务时殴打相对人等职务相关行为)对自然人或组织的实体权益有事实上的影响,该种影响并不体现为对权利的剥夺或赋予,对义务的课与或消除(特殊情况下例外,如公务员殴打他人致死即剥夺了他人的生命权),而往往体现为事实上对权利或义务的阻碍或促进。

实际影响标准源于2000年3月10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
释》第一条第二款第(六)项关于对自然人和组织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不属于受案范围的规定。

③权益标准
自然人或组织要启动或参与行政复议程序,无论是主张标准或利害关系标准,都必须建立在权益基础上,即该当事人主张受侵犯的权益必须是现实存在的、为法律所认可和保护的合法权益。

;这些合法权益包括法定权利和尚未上升为法定权利但值得法律保护的利益:实体上的政治权利(游行示威权利)、受教育权、获得物质帮助权、人身权、财产权、经营自主权、相邻权、信赖利益,程序上的请求权、参与权、知情权、公平竞争权等。

值得注意的是上述利益不包括不为法律所认可和保护的单纯的反射利益,如因政府拓宽马路而受影响的营业利益,因政府规划而给房地产带来的升值。

上述利益必须现实存在,并有被影响的现实可能性。

④职权标准:
主要适用于被申请人以及作为行政主体的第三人的确定上,即被申请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者(行政主体)方能成为被申请人,在例外情况下,如果具体行政行为是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作出的,而申请人只对其中部分行政机关提出复议申请,则其他行政机关则作为第三
人参加复议程序。

2、第三人的具体范围
第三人是复议程序的参与者,其范围的确定要受到价值取向、立法设计的影响。

在价值取向上,我国目前的行政复议制度在价值取向上界于二者之间,以监督为主,附带救济,如《行政复议法》第一条立法宗旨中就规定了监督目的(防止和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和救济目的(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这种取向寻求公共利益和私利益的平衡,优点是赋予行政复议制度以较大的发展空间,以较好地适应中国的国情;缺点是两种倾向相互冲突张力过大,导致行政复议制度部分功能紊乱,处于捉肘见襟的境地,例如客观化方面,复议决定主要体现为对行政法律秩序的调整上,适用维持和撤销决定以消除权力运行中的瑕疵,同时,这种行政法律秩序需要稳定以保护公益,故在申请人范围、申请期限、申请范围等方面对当事人的申请加以种种限制,难以全面体现和保护申请人复议请求,与主观化复议要求的尽量减少限制,扩大救济途径以保护当事人主观权利相冲突。

而且对当事人范围的严格限制反过来又因程序难以启动而导致复议的监督职能难以发挥。

我们认为,解决这一难题的出路在于强化复议程序的救济功能,在当事人问题上应扩大申请人和第三人的范围,由私益复议向公益复议逐步迈进,一方面有利于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客观上也因复议
程序的启动而更好地促进监督职能的发挥,至于由此可能带来的对行政法律秩序稳定性的影响,可以通过赔偿解决。

制度设计上,第三人的适格要件是:
1、具有合法权益
主要适用于行政相对方第三人。

如上文所述,目前行政复议程序应保护的权益包括实体上的政治权利(集会、游行、示威权利)、受教育权、获得物质帮助权、人身权、财产权、承包经营权、经营自主权、相邻权、信赖利益,程序上的请求权、参与权、知情权、公平竞争权等,但不包括反射利益。

与行政诉讼相比,行政复议的保护权利范围要大得多,但从强化行政复议救济功能,实现合法、公正、及时、便民原则角度来讲,有必要作进一步的扩大,不仅包括现有的法定权利,还应扩大到一些尚待上升为权利的利益如信赖利益、隐私利益、参与利益、环境利益等等,具体幅度可以根据不同情况加以灵活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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