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第三人浅析

合集下载

行政复议第三人有几种?

行政复议第三人有几种?

行政复议第三人有几种?
行政复议第三人,从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行政复议实践来看,包括以下几种:
(1)行政处罚案件中的受害人或被处罚人。

如在治安、食品卫生、药品管理等行政处罚复议案件中,受处罚人不服行政处罚而申请复议,受害人可作为第三人;或受害人不服行政机关处理决定而申请复议,受处罚人可作为第三人参加复议。

(2)行政处罚案件中的共向被处罚人。

在同一个行政处罚决定中处罚了两个以上的违法行为人,其中一人或几人申请复议,另一部分人没有申请复议,那么这部分没有申请复议的人,可以第三人身份参加复议。

(3)在不服行政裁决、行政确权的复议案件中被裁决、被确权的民事纠纷的一方当事人是复议申请方,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复议。

(4)行政机关因越权处罚被申请复议时,被越权的行政机关可以作为第三人。

行政机关超越其权限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被越权的行政机关与此有利害关系,因而,该行为被提起复议时,被越权的行政机关具有以第三人身份参加复议的资格。

(5)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行政机关基于同一事实,针对相同的行政相对人作出互相矛盾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相对人对其中的一个具体行政行为申请复议,作出另一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可作为第三人参加复议。

因为该案的复议结果将会影响到另一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效力。

(6)其他行政复议第三人。

行政诉讼第三人举证责任(第三人参加行政诉讼答辩状)

行政诉讼第三人举证责任(第三人参加行政诉讼答辩状)

行政诉讼第三人举证责任(第三人参加行政诉讼答辩状)【裁判要点】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立法目的均是纠正违法行政行为,保护合法权益,监督依法行政。

在对原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标准上,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也具有一致性,以促进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有效衔接。

按行政案件的一般证据规则举证责任由被告即行政机关承担,被告因不提供或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而败诉,是被告违反证据规则的法律制裁,但当被诉行政行为涉及第三人合法权益时,为保护第三人在被告不举证情况下的合法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增加了第三人的举证权利。

因此,被告不举证或逾期举证,人民法院则不能简单地判决被告败诉,复议机关也不能简单地决定撤销原行政行为。

【裁判文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23)最高法行申15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上诉人):张瑞年,男,1966年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凌源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少玲(张瑞年之妻),1966年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凌源市。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辽宁省凌源市松岭子镇东道村东庄村民组。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辽宁省朝阳市人民政府。

原审第三人:辽宁省凌源市人民政府。

原审第三人:李振财,男,1956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凌源市。

再审申请人张瑞年因与辽宁省凌源市松岭子镇东道村东庄村民组(以下简称东庄组)、辽宁省朝阳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朝阳市政府)、原审第三人辽宁省凌源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凌源市政府)、李振财行政复议一案,不服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2023)辽行终1032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梁凤云、审判员张艳、审判员张剑参加的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张瑞年向本院申请再审称:其是凌源市松岭子镇东道村东庄村民组村民。

2023年10月,凌源市政府为东庄组核发了《林权证》,该证第五部分在林地四至的表述上将其持有《土地使用证》(编号:15-17)并使用的矿区用地包含在内。

行政复议第三人有哪几种

行政复议第三人有哪几种

遇到行政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行政复议第三人有哪几种行政复议第三人是指与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经复议机关同意参加复议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那么行政复议第三人有哪几种呢?下面由赢了网的小编在本文详细介绍。

1、有独立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与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1)有独立请求的第三人,是指第三人的复议请求并非依附于申请人或被申请人,而是排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复议请求的独立的复议请求。

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主要是一些竞争性许可案件、公平竞争权案件;(2)无独立请求的第三人,则是指第三人的复议请求不具有独立性,而是依附于申请人或被申请人的复议请求,该种第三人在复议中处于辅助地位,其复议目的是请求复议机关维护申请人或被申请人的复议请求以保护自己的利益。

2、作为行政主体的第三人与作为行政相对方的第三人(1)作为行政主体的第三人,因为实践中许多具体行政行为是两个以上行政主体共同作出的,而申请人只针对其中部分行政主体提出复议申请,此时原则上应将所有行政主体均列为被申请人;(2)作为行政主体相对方的第三人,不具有行政主体身份,作为行政管理或服务的对象,其合法权益受到了具体行政行为的影响,现实当中这一类第三人最为常见。

相关法条链接行政复议法第十条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申请人。

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其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申请行政复议。

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同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申请人。

申请人、第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参加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常识行政复议第三人

行政复议常识行政复议第三人

⾏政复议常识⾏政复议第三⼈⾏政复议第三⼈,是指同被申请⾏政复议的具体⾏政⾏为有,利害关系,为了保护⾃⼰的合法权益⽽参加到正在进⾏的⾏政复议活动中的公民、法⼈或者其他组织。

⾏政复议第三⼈具有以下⼏个特征:第⼀,⾏政复议第三⼈必须是同被申请⾏政复议的具体⾏政⾏为有利害关系的⼈,也就是说,对某⼀具体⾏政⾏为进⾏的⾏政复议可能影响到该公民、法⼈或者其他组织在法律上的权利和利益,从⽽使其有参加⾏政复议活动的必要。

第⼆,⾏政复议第三⼈只能在其他⼈提出的⾏政复议申请被受理后、⾏政机关作出⾏政复议决定以前,才能产⽣。

如果没有其他⼈提出⾏政复议申请,或者其他⼈提出的⾏政复议申请未被受理,或者⾏政复议活动已经结束,那么就不可能存在⾏政复议第三⼈的问题。

如果某公民、法⼈或者其他组织在其他⼈申请⾏政复议后⾃⼰提出⾏政复议申请,那么他也不是⾏政复议第三⼈,⽽是⾏政复议申请⼈。

第三,⾏政复议第三⼈可以由⾏政复议机关通知其参加⾏政复议,该公民、法⼈或者其他组织也可以⾃⼰提出申请,要求作为第三⼈参加⾏政复议。

第四,⾏政复议第三⼈可以是公民,也可以是法⼈或者其他组织。

作为⾏政复议第三⼈的可以是⼀个公民或者组织,也可以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公民或者组织。

⾏政复议第三⼈参加⾏政复议,是正确开展⾏政复议的需要,也是保护各⽅当事⼈合法权益的需要,对促进⾏政复议活动的正常进⾏具有重要作⽤。

⾸先,由于⾏政复议第三⼈的参与,有利于⾏政复议机关及时查清案件的全部事实真相,有利于准确地把握和分析有关法律问题,正确地作出⾏政复议决定。

其次,避免对于同⼀问题产⽣新的⾏政复议,妥善处理好各⽅⾯的利益关系。

由于⾏政复议第三⼈参与到正在进⾏的⾏政复议活动中,⾏政复议决定的作出是建⽴在⼴泛听取包括⾏政复议第三⼈在内的各⽅当事⼈的意见基础上的,因此在结案后,有利于避免⾏政复议第三⼈再次申请⾏政复议,防⽌造成⼈⼒、物⼒的浪费,促进社会稳定。

行政确权纠纷中第三人能否申请行政复议

行政确权纠纷中第三人能否申请行政复议

行政确权纠纷中第三人能否申请行政复议行政确权纠纷是指行政机关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进行确权,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确权行为提出异议,而行政机关和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无法解决争议,导致的纠纷。

在行政确权纠纷中,第三人是否能够申请行政复议是一个需要探讨的问题。

一、第三人的概念和性质在行政确权纠纷中,第三人是指与行政确权纠纷当事人无利害关系,但涉及到他人合法权益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三人对行政确权纠纷的请求进行干预是为了维护其合法权益。

由于第三人与行政确权纠纷当事人之间没有利害关系,因此,第三人没有直接的请求权。

二、行政复议的概念和性质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提出异议,要求行政机关自行或进行复审的程序。

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自行纠正行政行为的重要途径,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保障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

行政复议具有以下性质:1.行政复议是一种行政程序性诉讼,它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行使行政监督权的一种方式。

2.行政复议是一种行政赔偿手段,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通过行政复议追究行政机关的赔偿责任。

三、第三人申请行政复议的条件第三人要求进行行政复议时,必须满足以下条件:1.第三人必须对行政行为具有直接利益,即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受到行政行为的影响或侵害。

2.第三人的利益必须与行政行为当事人的利益互相独立,即第三人的权益与行政行为当事人之间不存在直接利益关系。

3.第三人必须在行政行为被做出之后,行政机关作出初步决定之前提出请求。

4.第三人必须在请求行政机关审查之前履行证明责任。

四、第三人申请行政复议的效力第三人申请行政复议的效力与其在行政确权纠纷中的地位有关。

第三人在行政确权纠纷中的地位并不受到法律的保护,因此,其申请行政复议的效力也并不十分明确。

如果第三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行政机关应当进行复审。

但是,行政机关可以不考虑第三人的意见,因为第三人对行政行为并没有直接的请求权。

行政复议第三人浅析

行政复议第三人浅析

行政复议第三人浅析一、行政复议第三人的概念行政复议中的第三人与申请人、被申请人同属于行政复议当事人范畴,是指除申请人、被申请人外,与复议案件有短长关系,为维护本身利益而参与复议程序,承有复议权利与义务的人。

作为具体行政行为的短长关系人(包罗行政主体、相对人和其他短长关系人),第三人与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区别仅在于程序上,申请人是复议程序的策动者,被申请人是申请人复议请求的对象,而第三人那么是复议程序启动后申请或被复议机关追加而作为第三人参加复议程序的,因此,第三人作为一种特定的当事人,与申请人、被申请人具有质的共性。

二、行政复议第三人的种类行政复议中的第三人主要有以下几种:1、有独立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与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这主要是从复议请求角度进行区分的,有独立请求是指第三人的复议请求并非依附于申请人或被申请人,而是排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复议请求的独立的复议请求。

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主要是一些竞争性许可案件、公平竞争权案件。

如行政许可案件中,有三位自然人A、B、C竞争一个执照。

行政主体将许可证颁布给A,B不服提起行政复议,要求撤销颁证行为,颁布给本身,在此复议案件中A、C为第三人,A自然倾向于维持颁证行为,撑持被申请人的复议请求,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C那么要求撤销颁证行为,并要求颁布给本身,其主张与被申请人、A、B均冲突,尽管不同于民事诉讼中的第三人概念(程序上,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须对原告和被告提起诉讼),这是由于行政诉讼中被告限定为行政机关所致,但这并不影响其诉讼请求的独立性;无独立请求的第三人那么是指第三人的复议请求不具有独立性,而是依附于申请人或被申请人的复议请求,该种第三人在复议中处于辅助地位,其复议目的是请求复议机关维护申请人或被申请人的复议请求以庇护本身的利益。

2、作为行政主体的第三人与作为行政相对方的第三人这是按照第三人与具体行政行为的关系角度进行区分的,实践中许多具体行政行为是两个以上行政主体共同作出的,而申请人只针对此中局部行政主体提出复议申请,此时原那么上应将所有行政主体均列为被申请人。

行政第三人陈述意见书范文

行政第三人陈述意见书范文

行政第三人陈述意见书范文
尊敬的法官:
我作为第三人,在行政诉讼案件中,就案件相关事实和法律问题,向法庭陈述如下意见:
一、背景和事实
(简述案件的背景和事实,包括双方争议的焦点、主要纠纷点等。


二、案件核心问题
根据本案的争议焦点和主要纠纷点,我认为案件的核心问题有三个方面:
1. 法律适用问题:
(援引相关法律法规,并加以分析和解释,说明我方的理解和主张。


2. 事实认定问题:
(就双方对于事实的陈述和证据,进行客观分析和评价,指出可能存在的事实争议点,并阐述我方的观点和证据。


3. 权益保障问题:
(重点强调行政行为对我方合法权益的侵害,以及法院对于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合规性的审查义务。


三、法律理据及分析
1. 法律理据一:
(引用相关法律法规或其他法律文件,对我方的主张进行法律分析和解释,说明我方的合法依据和舆论支持。


2. 法律理据二:
(继续引用相关法律法规或其他法律文件,对我方的主张进行法律分析和解释,强调我方的权益受到侵害的严重性和合法保护的合理性。


四、诉讼请求
基于上述观点和分析,我方就本案提出以下诉讼请求:
1. 撤销被告的行政行为;
2. 要求被告赔偿我方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
3. 其他合理的救济措施。

五、陈述意见的结束语
希望法庭能充分审理本案,依法公正裁决,维护正义和公正。

同时,我方将积极配合法院的调查和审理工作,履行好作为第三人的义务和责任。

敬候佳音!
此致
XXX(第三人代表)。

论行政诉讼第三人

论行政诉讼第三人

论行政诉讼第三人摘要:行政诉讼中的第三人参与问题是当前行政诉讼法领域中的一个热点议题,也是社会关注的焦点。

本文以行政诉讼中的第三人为研究对象,探讨其参与方式、适用条件以及法律后果,并针对现有相关法条进行分析和思考,提出一些合理化建议。

一、行政诉讼中第三人参与的方式在行政诉讼中,第三人可以通过提起加入诉讼、提出独立诉讼等方式参与诉讼过程。

其中,加入诉讼是指第三人自愿申请加入诉讼,成为原告或被告的辅助方,对原告和被告的诉讼请求有直接利害关系。

而独立诉讼则是指第三人自行提起的诉讼,在执行被诉行政行为时对其合法性提出异议。

二、行政诉讼中第三人的适用条件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第三人在参与行政诉讼时应具备以下条件:其一,对原告、被告的诉讼请求有直接利害关系;其二,行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权利;其三,行政诉讼请求有法律根据。

三、行政诉讼中第三人参与的法律后果第三人参与行政诉讼后,其法律后果有以下几种:其一,第三人申请加入诉讼并被法院准许,则其享有加入诉讼的权利和义务,可以对原告和被告做出的诉讼请求提出质疑、补充证据等;其二,第三人提出独立诉讼,则必须在法定诉讼期限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

而在独立诉讼的判决中,第三人可被判令行政机关撤销或变更被诉行政行为。

四、存在的问题及建议当前,行政诉讼中第三人参与问题还存在一些争议,如何平衡第三人的权益和行政机关的权力是一个需要解决的问题。

本文建议:其一,加强法律解释与司法实践的统一,明确第三人的权益和诉讼权力;其二,完善诉讼程序,加强对加入诉讼和独立诉讼的管辖和控制,防止滥用;其三,完善第三人的证明责任,防止不合理的第三人参与诉讼。

结论:行政诉讼中的第三人参与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得到不断的探讨和拓展。

本文旨在从第三人参与的方式、适用条件和法律后果等方面做出切实可行的探讨,以期推进我国行政诉讼体系的健康发展。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行政复议第三人浅析
一、行政复议第三人的概念
行政复议中的第三人与申请人、被申请人同属于行政复议当事人范畴,是指除申请人、被申请人外,与复议案件有利害关系,为维护自己利益而参与复议程序,承有复议权利与义务的人。

作为具体行政行为的利害关系人(包括行政主体、相对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第三人与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区别仅在于程序上,申请人是复议程序的发动者,被申请人是申请人复议请求的对象,而第三人则是复议程序启动后申请或被复议机关追加而作为第三人参加复议程序的,因此,第三人作为一种特定的当事人,与申请人、被申请人具有质的共性。

二、行政复议第三人的种类
行政复议中的第三人主要有下列几种:
、有独立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与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这主要是从复议请求角度进行区分的,有独立请求是指第三人的复议请求并非依附于申请人或被申请人,而是排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复议请求的独立的复议请求。

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主要是一些竞争性许可案件、公平竞争权案件。

如行政许可案件中,有三位自然人、、竞争一个执照。

行政主体将许可证颁发给,不服提起行政复议,要求撤销颁证行为,颁发给自己,在此复议案件中、为第三人,自然倾向于维持颁证行为,支持被申请人的复议请求,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则要求撤销颁证行为,并要求颁发给自己,其主张与被申请人、、均冲突,尽管不同于民事诉讼中的第三人概念(程序上,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须对原告和被告提起诉讼),这是由于行政诉讼中被告限定为行政机关所致,但这并不影响其诉讼请求的独立性;无独立请求的第三人则是指第三人的复议请求不具有独立性,而是依附于申请人或被申请人的复议请求,该种第三人在复议中处于辅助地位,其复议目的是请求复议机关维护申请人或被申请人的复议请求以保护自己的利益。

、作为行政主体的第三人与作为行政相对方的第三人
这是根据第三人与具体行政行为的关系角度进行区分的,实践中许多具体行政行为是两个以上行政主体共同作出的,而申请人只针对其中部分行政主体提出复议申请,此时原则上应将所有行政主体均列为被申请人。

此时,如申请人拒绝追加的,诉讼中的做法是将应追加的被告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在复议中是否也应该追加为第三人?笔者认为,无论是从复议制度救济性质还是监督性质出发,都应追加为复议程序当事人,当然为了尊重申请人对利益冲突方当事人的追究权利,只定为第三人而不是被申请人,身份的区别并不影响复议制度发挥其作用;作为行政主体相对方的第三人则不具有行政主体身份,作为行政管理或服务的对象,其合法权益受到了具体行政行为的影响,现实当中这一类第三人最为常见。

⑵确定当事人范围的具体标准
①主观利害关系标准
又称主张标准,是指自然人、组织(包括法人、非法人组织)只要主张自己的权益受到了被申请具体行政行为的侵犯,即认为主张人与被申请具体行政行为间存在利害关系,可以以申请人或第三人的身份申请启动或参与行政复议程序,至于该当事人是否与被申请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其权益是否真正受到了侵犯,都要等进入程序以后再进行审理。

例如《行政复议条例》第二条、《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一款均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提起行政复议。

②客观利害关系标准
又称实际利害关系标准,实践中应用的利害关系概念均为客观利害关系,是经复议机关审查认定的客观存在的利害关系(包括实际影响),而不仅仅是当事人的主张。

自然人、组织只有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某种法律上的联系(利害关系或法律承认的实际影响),方能成为申请人启动复议程序或作为第三人参加程序,是否具有该种联系构成程序上的先决条件。

从哲学上讲,事物是普遍联系(事实上的联系)的,但只有法律上承认的那些联系(法律上的联系以事实上的联系为基础,此外还包括根据一般社会价值和法律规定而拟制的联系)才能成为解决当事人间争议的基础和标的,这种法律上的联系就是利害关系和实际影响。

从性质上讲,利害关系和实际影响并不限于行政法实体法,还包括民事、刑事、宪法等实体法上的利害关系和实际影响。

利害关系,是指自然人或组织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即具体行政行为(限于行政法律行为和准行政行为,前者如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后者如行政确认)对自然人或组织的权益有法律上的影响,产生了法律效果。

这种法律效果包括:对自然人或组织实体权益(主要是人身权、财产权、相邻权、信赖利益)的直接限制、剥夺或赋予;自然人或组织依与行政相对人间存在的某种法律关系而具有的某种实体权利义务,因具体行政行为而间接被限制、剥夺、赋予或课与、消灭;对自然人或组织程序上请求权、公平竞争权、参与权、知情权的直接拒绝或剥夺;实际影响,是指具体行政行为(限于行政事实行为,如公务员履行职务时殴打相对人等职务相关行为)对自然人或组织的实体权益有事实上的影响,该种影响并不体现为对权利的剥夺或赋予,对义务的课与或消除(特殊情况下例外,如公务员殴打他人致死即剥夺了他人的生命权),而往往体现为事实上对权利或义务的阻碍或促进。

实际影响标准源于年月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六)项关于对自然人和组织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不属于受案范围的规定。

③权益标准
自然人或组织要启动或参与行政复议程序,无论是主张标准或利害关系标准,都必须建立在权益基础上,即该当事人主张受侵犯的权益必须是现实存在的、为法律所认可和保护的合法权益。

这些合法权益包括法定权利和尚未上升为法定权利但值得法律保护的利益:实体上的政治权利(游行示威权利)、受教育权、获得物质帮助权、人身权、财产权、经营自主权、相邻权、信赖利益,程序上的请求权、参与权、知情权、公平竞争权等。

值得注意的是上述利益不包括不为法律所认可和保护的单纯的反射利益,如因政府拓宽马路而受影响的营业利益,因政府规划而给房地产带来的升值。

上述利益必须现实存在,并有被影响的现实。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