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是一种为提供救济的申诉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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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中国行政救济制度及改革

浅论中国行政救济制度及改革

浅论中国行政救济制度及改革一、中国行政救济制度的结构行政救济制度按照当事人的请求权,可以分为不服有关国家机关处理和侵权的申诉控告、申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国家赔偿。

(一)申诉和控告申诉和控告是宪法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权利,在行政救济制度中也当然适用。

我国宪法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

”(二)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是指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查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对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的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一种法律制度。

(三)行政诉讼救济行政诉讼救济是最有效、最权威的一种救济方式。

根据《行政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处理对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具体行政行为维持判决以外,对行政主体作出的违法或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可分别作出撤销、撤销并责令行政机关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责令行政机关在规定期限内履行行政职责等判决,为当事人提供救济。

同时,对显失公平的行政处罚行为,人民法院还可以直接予以变更,并可对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作出确认违法的判决,为当事人寻求国家赔偿救济提供必要的法律前提和基础。

二、目前中国大陆行政救济制度存在的问题两岸的行政救济制度存在较大差异,但彼此都是与经济基础、政治环境以及整个法制背景紧密联系的。

通过台湾地区和大陆的行政救济制度的比较,大陆的行政救济有优点也有缺点,借鉴台湾地区的优点结合大陆特有的法制环境,完善我国大陆行政救济制度。

(一)人大常委会代表法律水平偏低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的权力机关,为我国作出很多重要决策,并监督政府工作的开展。

但是人民代表的法律专业水平参差不齐。

在我国的各级国家权力机关供职的人员中九成以上没有法律专业背景。

简述行政救济的途径

简述行政救济的途径

1.简述行政救?济的途径。

监察救济立法救济复议救济诉讼救济2.简述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的关系。

✍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而依法?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机关提?出申诉,由受理机关?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复?查、认定评价并?作出决定的?一种行政法?律活动。

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而以该?机关为被告?依法起诉,由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并?作出裁决的?司法活动。

✍共同点:·法律位阶相?同,为我国基本?法·制定制度目?的相同(维权与监督?)·程序启动方?式相同(不告不理)·为一种居中?裁决行为、基本原则(合法、公开、公正)✍不同点:·受理机构及?人员性质不?同·特征及其审?查范围不同?(准司法及合?理性审查)·申请形式和?审理方式不?同·受案范围不?一致(人身权财产?权为限、具体行为)·审查依据和?是否适用调?解规定不同?(除行政赔偿?外不适用)·是否收取案?件受理费·审级规制和?法律效力不?同·提起时间和?审理期限不?同3简述行政?诉讼。

调整行政诉?讼活动的法?律规范系统?,包括规定法?院和诉讼参?加人在行政?诉讼过程中?的各种诉讼?活动的规则?,以及规范与?此有关的各?种诉讼关系?的法律规则?。

4简述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的区别?。

·诉讼目的·提起诉讼主?体(双方、反诉)·举证责任·适用法律5简述行政?诉讼法的立?法目的。

·宪法的要求?·保证人民法?院正确及时?审理行政案?件·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6简述行政?诉讼法的功?能。

行政复议课件ppt

行政复议课件ppt
议案件的审查,并作出相应的决定,为行政相对人提供及时的法律救济。 及时原则是对行政复议机关效率的要求。
5.便民原则 便民原则是指行政复议机关在行政复议程序中应当尽可能为行政复
议当事人,尤其是为申请人提供必要的便利,从而确保当事人参加行政 复议的目的的实现。
三、行政复议范围 (1)概括性受案标准
★1、附带;2、部分;3、期限;4、管+转;5、中止;6、依职权
(2)向行政监察机关提出控告 公民对于任何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的违 法失职行为,有权向监察机关提出控告。监察机关处理公民控告的重要方式, 是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监察建议。
(3)向行政主管部门的申诉 公共事业单位公职人员与所在单位有关人事权益的争议和救济办法,目前国家 规定的救济渠道之一是向行政主管部门的申诉。
行政救济概述
一、行政救济的概念 1.概念 行政救济是国家为受到公共行政(国家公行政和社会公
行政)侵害的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的行政法上的补 救的制度。根据我国的现行立法,我国行政法上的法律救济, 是为合法权益受到行政主体侵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 供法律补救的制度。
(1)现行宪法为行政法上的救济制度提供了根本法依据。 (2)行政法上救济制度的保护对象是公民、法人和其他 组织的合法权益。 (3)行政法上救济制度的基础是行政侵权责任法。
2.特征 行政法上的救济制度具有明显的公法性质,不同于
民事法律上的侵权责任。包括: (1)有关权利救济的行政争议,以行政职务侵权
行为的存在为前提。行政职务活动及其有效的行政决定,
一般说来具有法律上的公定力,非经过法定程序不得改 变和撤销。因此为了保证行政管理的统一和秩序,防止 行政任意和专断,由行政侵权引起的争议一定要经过法 定程序根据法律的规定来解决。

行政复议是一种为提供救济的申诉制度

行政复议是一种为提供救济的申诉制度

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是与行政行为具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人认为行政机关所作出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具有法定权限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由复议机关依法对被申请行政行为合法性和合理性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的活动和制度。

定义: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不当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主管行政机关提出复查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对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一种法律制度。

其特征主要有:1、行政复议以行政争议和部分民事争议为处理对象;2、行政复议直接以具体行政行为为审查对象;3、行政复议以合法性和合理性为审查标准;4、行政复议以书面审理为主要方式;5、行政复议以行政相对人为申请人,以行政主体为被申请人;6、行政复议以行政机关为处理机关。

基本制度:行政复议基本制度包括一级复议制度、合议制度、书面审查制度、回避制度、听证制度和法律责任追究制度。

一级复议一级复议制度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向该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只能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不得再向复议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制度。

即不服从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法定的复议机关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机关作出的复议决定是行政终级决定,行政相对人不服不能再向上级国家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制度。

一级复议制度是中国《行政复议法》确立的基本制度,主要是考虑到中国行政复议决定在多数情况下并非最后救济手段,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还可以提起行政诉讼,仍可以得到人民法院两级审判的救济,这样就没有必要在行政系统内实行两极或多级复议制度,以免行政争议在行政系统内迟迟不能解决,对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产生不利影响,而且影响行政效率的提高。

合议庭制度适用于较为复杂的案件,特别程序中的选民资格案件、公示催告中的除权判决、破产案件的受理情况等。

行政复议法解释

行政复议法解释

在现实社会生活中,为有效地维护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进行着经常的、大量的、范围广泛的行政管理工作,因而使我们的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得以顺利进行。

由于行政权最终要由具体的行政机关和公务员来行使,某些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难以避免,这些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会对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权利造成损害,因此,需要给予行政管理相对人一定的权利救济途径。

现代法制国家是通过建立行政复议制度和行政诉讼制度为相对人提供救济的。

在我国,行政诉讼是由人民法院对引起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以保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这是一种司法救济,是行政系统外部对行政权的监督形式。

行政复议则是与行政诉讼相结合的行政救济制度。

它是运用行政机关系统内部的层级监督关系,由上级行政机关纠正下级行政机关的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以保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是一种行政救济,即行政系统内部对行政权的监督形式。

行政复议在范围、程序等方面都与行政诉讼有区别,它以自身特有的优势弥补了行政诉讼制度在给予相对人权利救济时的某些局限性,对相对人权利的保护来得更直接、及时,也更为全面。

因此,行政复议是一项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和保障党的十五大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党的这一主张又被写入新修改的宪法中,成为全体人民奉行和遵守的宪法原则。

依法治国基本的、主要的方面是依法行政,而建立和完善行政复议制度,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制度的作用,有利于加强行政机关的内部监督,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

一、行政复议制度的新进展与我国整个法制建设的进程一样,我国的行政复议制度的建立也经历了一个曲折的发展过程。

建国初期,行政复议制度就开始建立,先后在财政、税收、海关等领域实行。

50年代后期到60年代初,也有一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了行政复议。

此后,随着“左”的思想愈演愈烈,行政复议制度也遭到破坏。

进人80年代以后,随着我国民主法制建设的不断进步,行政复议制度也得到发展。

据统计,到1990年底,我国已有100多个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了行政复议。

内蒙古法宣真题答案2020

内蒙古法宣真题答案2020

2020内蒙古法宣考试真题集1、(单选题)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报告规范,建立()疫情信息报告系统。

A.重大、突发B.重大、突发、紧急C.重大、紧急D.突发、紧急正确答案:C2、(单选题)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现场等采取控制措施,宣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治知识,及时对易受感染的人群和其他易受损害的人群采取()等措施。

A.应急接种B.所有选项均应选C.预防性投药D.群体防护正确答案:B3、(单选题)下列选项中哪一项不是全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应当包括的主要内容?()A.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现场控制,应急设施、设备、救治药品和医疗器械以及其他物资和技术的储备与调度B.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技术和监测机构及其任务C.参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作出贡献的人员,给予的表彰和奖励D.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分级和应急处理工作方案正确答案:C4、(单选题)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需要接受隔离治疗、医学观察措施的病人、疑似病人和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构采取医学措施时应当予以配合;拒绝配合的,由()依法协助强制执行。

A.司法机关B.公安机关C.卫生行政主管部门D.医疗卫生机构正确答案:B5、(单选题)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需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有权紧急调集人员、()。

A.相关设施、设备B.储备的物资C.交通工具D.所有选项均应选正确答案:D6、(单选题)对新发现的突发传染病宣布为甲类传染病的,由()决定。

A.国务院B.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C.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D.全国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正确答案:A7、(单选题)下列选项中的哪一行为是《内蒙古自治区宗教事务条例》明确禁止的?()A.破坏宗教关系和谐B.在不同宗教之间、同一宗教内部以及信教公民与不信教公民之间制造矛盾与冲突C.所有选项均应选D.利用宗教破坏民族团结和边疆稳固正确答案:C8、(单选题)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宗教事务条例》的规定,下列选项中属于宗教团体职能的是()。

《教育法学》形成性考核册作业4

《教育法学》形成性考核册作业4

2、 融资方工式是指社会资金由盈余部门向赤字部门转移的形式、手段、途径和渠道;根据融资过程中形成的产权关系
其可以分为股权融资和债权融资
3、归责是对法律责任的归结
法律责任的归结是一个复杂的责任判断过程
判断、确认、追究以及免除责任时必须依照一定的标准和规则
这就是归责原则
它是法律责任制度的核心问题
国家实行国家教育考试制度
有利于促进教育竞争的公平性
通过考试制度为受教育者提供一个相对平等的获得受教育的机会的权利;同时也保障了受教育者的合法权利
国家教育考试制度的设立的目的就在于为入学考试者提供一个公平竞争的环境
使人们能拥有相同的的机会
享受国家和社会提供的教育机会
因此
暨南大学应当录取邹先生
经教育不改的;(三)品会不良、侮辱学生
影响恶劣的
""教师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所列情形之一
情节严重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3、 教育行政复议的特点有哪些?
答:行政复议作为非诉讼的救济手段
具有如下特点:
第一
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的行为
行政复议的主体即复议机关是行政主体
根据各国立法现实状况
一般采取的归责原则有过错责任原则、严格责任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
4、法律责任的类型是承担法律责任方式的类别 ;根据违法的性质和危害程度的不同
可将其分为 民事法律责任、行政法律责任、刑事法律责任和违宪法律责任
5、法律救济是 法律关系主体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并造成损害时
获得恢复和补救的法律制度
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行使行政复议权的行为

简论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衔接

简论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衔接

简论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衔接一、行政复议制度和行政诉讼制度是两种独立的行政救济手段(一)行政复议制度和行政诉讼制度是行政救济手段行政救济是指特定的国家机关对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予以纠正并对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因此受到的损害予以赔偿的法律制度的总和。

我国现在行政法理论中存在四种行政救济手段:申诉和控告、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行政赔偿。

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依照行政复议程序受理和处理行政争议案件的制度。

行政诉讼是行政相对人申请法院解决行政纠纷的一种诉讼活动。

二者都是化解行政争议、维护行政相对人权益的重要渠道。

(二)行政复议制度是区别于行政诉讼制度的行政救济手段针对现在有学者认为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制度二者合一的学说,笔者有几点意见予以驳斥:1.一方面从制度的产生来看,行政复议制度是伴随着行政权能的行使所产生的行政救济制度,而行政诉讼是通过司法机关解决行政争议,是国家司法机关行使审判权的行为其属司法救济,二者性质截然不同。

2.另一方面这两个制度各有特点:首先,行政复议是行政系统内部纠错机制,这就为行政机关主动发现并改正错误提供了可能。

其次,行政复议的复议机关为行政机关,不论是政府还是主管部门,相较于法院而言他们在解决一些专业性的争议时更具专业优势并能更快的解决争议,提高行政效率。

然而由于行政复议天然的行政附属性导致其居中裁判效果大打折扣,加之以程序并不完备、配套制度不理想以及审理方式公开性不强,一直难以达到制度设定时的预期效果。

相比之下,行政诉讼属于司法审判权的行使范畴,因此,法院作为中立的第三方能客观公正地对待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间的争议。

也正是因为行政诉讼遵循严格的诉讼程序,公开、公正地解决行政争议,保证了公信力同时也保证了救济效果,使得行政相对人更愿意采用。

行政诉讼相较于行政复议其弊端是行政诉讼程序复杂、效率不高,法院审判不具备相应的专业性且不对合理性做判断。

(三)强调制度独立之意义经过前面的论述我们可以看到,不同于行政救济中的申诉与控告和行政赔偿,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在受案范围上是有交叉的而且二者相互独立又相互联系,各有优势也各有弊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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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是一种为提供救济的申诉制度
行政复议第三人应具备的三个条件:
(一)行政复议第三人必须与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二)第三人参加的是已经开始的行政复议。

(三)必须经过行政复议机关批准。

第三人在行政复议中有独立的法律地位。

第三人在行政复议程序中既不同于申请人,又不同于被申请人,也不依附于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而具有自身独立的法律地位和权益追求,其行为不受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的约束,其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其本人承担。

种类
行政复议中的第三人的种类主要有:
(一)作为行政主体的第三人与作为行政相对方的第三人。

(二)有独立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与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的方式既可以由行政复议机构通知参加,也可以由第三人申请参加。

本文主要围绕行政复议中有关第三人的情况进行探讨,提出
笔者的一些粗浅看法。

行政复议概念
行政复议是解决行政争议的一种广泛运用的行政方法,是指行政相对人,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依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申请,请求重新审查并纠正原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复议机关据此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适当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的法律制度。

哪些人可以作为行政复议申请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条作了明确的规定。

本文主要探讨的是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的实务问题。

第三人制度的由来与行政复议第三人的概念
第三人制度在我国最先出现于民事诉讼之中,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第三人是指对他人诉讼争议的标的有独立的请求权,或者虽无独立的请求权,但案件的处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而参加到原告、被告已经开始的诉讼中进行诉讼的人。

后来的《行政诉讼法》同样规定了第三人制度,所谓行政诉讼的第三人,是指因与被提起行政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通过申请或者法院通知,参加到已经开始的诉讼中的行政相对人。

可见,第三人制度在我国的法律救济途径中并不是一个新的概念,在行政复议制度中,对第三人
也有明确的规定,其目的在于更好地查清案件事实,避免引发新的矛盾,更有效地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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