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救济篇
行政救济(王云鹏)

2 行政内救济优先原则
行政内救济优先原则是指与司法救济途径相比,行政内 救济应当处于优先地位。对某一个行政争议,除法律另 有规定的以外,相对人应当首先通过行政内救济途径加 以解决;行政内救济途径不能解决或者当事人对行政内 救济途径解决不满意的方可以向法院申请救济。
行政内救济优先原则主要是基于现代行政管理的专业性 和效率性要求而考虑的。
5 救济机构地位独立性原则 行政救济制度中,救济机构地位独立性原 则要求,实施救济的机构应当保持地位的 独立性,特别是在机构的设置上保持独立, 从而使得救济机制在运作时既不偏袒原告, 也不偏向被告。
一、行政救济的特征 二、行政救济的途径
行政救济的特征
一、以行政纠纷的存在为基础
二、以损害为前提 三、目的在于补救相对人
( 三 )
目 的 是 补 救 相 对 人
行政救济最实质的目的,在于补救 相对人受损害的合法权益
需要注意的是“诉讼中不停止的行 政行为的执行,而不管这种具体行 政行为是否合法,是否恰当,是否 保护相对人权益,相对人在诉讼过 程中都必须服从。法院在未作出任 何裁决之前吗,具体行政行为不受 任何阻却”
基础法律知识行政法中的行政裁决与救济

基础法律知识行政法中的行政裁决与救济行政法是研究国家行政机关活动的法律规范和制度的学科,它规范了行政机关权力的行使和行政行为的法律效果。
在行政法中,行政裁决与救济是非常重要的概念和程序。
本文将对行政法中的行政裁决与救济进行详细介绍。
一、行政裁决行政裁决是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力的一种方式,是行政机关对具体行政案件作出结论的行为。
它是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权力、解决行政争议的一种特殊程序。
行政裁决具有以下特点:1. 掌握行政权力:行政裁决是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权力的一种形式,行政机关在行政裁决中对特定案件进行处理,具有解决争议、保障公共利益的作用。
2. 具有强制力:行政裁决是行政机关依法对争议进行裁定的结果,具有强制力。
当行政机关作出裁决后,受裁决方必须按照裁决结果执行,否则将面临法律制裁。
3. 只适用于特定案件:行政裁决只适用于特定的行政案件,对于法律规定需要由行政裁决解决的争议,行政机关才可以行使行政裁决的权力。
行政裁决的程序一般包括以下几个环节:1. 立案:行政机关在接到申请或者自行发现需要行政裁决的案件时,应当立案,并对案件进行审查和调查。
2. 听证:对于一些重大的行政争议案件,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会,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和申辩。
3. 作出裁决:经过审查和调查后,行政机关根据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对行政案件作出裁决。
4. 送达裁决书:行政机关作出裁决后,将裁决书送达给当事人,告知其裁决结果和相关权利义务。
二、行政救济行政救济是指对行政行为产生的不满或不服通过特定程序寻求补救或解决的方式。
它是行政机关为了解决行政争议,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而设立的救济制度。
行政救济具有以下特点:1. 法定主体:行政救济主体为行政机关,它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设立了行政救济机构,为当事人提供救济服务。
2. 有条件限制:行政救济需要符合一定条件和程序的限制,当事人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救济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据和材料。
3. 具有特殊性:行政救济是行政机关对特定的行政争议进行处理和裁决的过程,它具有独特的程序和特殊的救济形式。
行政救济法律案例(3篇)

第1篇案情简介:张某,某市某区居民,从事养殖业。
2018年6月,张某在其养殖场内进行生猪养殖。
同年8月,某市环保局在对该区域进行环境检查时,发现张某养殖场存在环境污染问题,包括粪便处理不当、废水排放超标等。
环保局遂对张某进行行政处罚,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人民币10万元。
张某不服该行政处罚决定,认为自己养殖场并未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且已采取措施进行整改。
于是,张某向某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过程:某市环境保护局收到张某的行政复议申请后,依法组成行政复议委员会,对张某的申请进行了审查。
在行政复议过程中,张某提交了以下证据:1. 养殖场环境监测报告,显示其养殖场排放的废水、废气等污染物均在国家标准范围内;2. 养殖场整改措施及实施情况说明;3. 当地居民对养殖场环境问题的评价。
某市环境保护局经审查,认为张某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养殖场未对环境造成污染,且其整改措施并未达到环保要求。
因此,维持了原行政处罚决定。
诉讼过程:张某不服某市环境保护局的行政复议决定,向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在行政诉讼中,张某再次提交了其养殖场环境监测报告、整改措施及实施情况说明等证据,并辩称其养殖场已达到环保要求,不应受到行政处罚。
某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养殖场未对环境造成污染,且其整改措施并未达到环保要求。
因此,判决维持某市环境保护局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分析: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为:1. 环境保护法中关于环境污染防治的规定;2. 行政复议程序及法律效力;3. 行政诉讼程序及法律效力。
以下是针对本案的法律分析:1. 环境保护法中关于环境污染防治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
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产生环境污染的,应当采取措施,防治污染。
本案中,张某的养殖场存在环境污染问题,违反了环境保护法的相关规定。
2. 行政复议程序及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什么是行政救济(二)

什么是行政救济(二)引言概述:行政救济是一种通过法律程序来解决个人或组织与政府机构之间纠纷的机制。
在上一篇文章中,我们已经了解了行政救济的基本概念和种类。
本文将继续探讨行政救济的相关要点,包括救济的途径、申请条件、救济的程序等。
通过深入了解行政救济,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益。
正文:1. 行政救济的途径a. 行政复议:通过行政复议可以申请机关自行纠错或更正错误的决定。
b. 行政裁决:当行政机关未能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决定时,可以申请行政裁决。
c. 行政诉讼:如果行政复议或行政裁决未能解决问题,可以通过行政诉讼向法院申请救济。
2. 行政救济的申请条件a. 具有行政行为的直接利害关系:救济申请人必须具有与行政行为直接相关的利益。
b. 救济申请的时效性:通常在行政行为作出后一定的期限内提出救济申请。
c. 合法、合规的行政行为:救济申请人必须证明行政行为存在错误、违法或不合规。
3. 行政救济的程序a. 提出救济申请:救济申请人向行政机关提出书面申请,陈述救济的原因和事实依据。
b. 行政机关审查:行政机关将对救济申请进行审查,确认申请人是否符合救济条件。
c. 行政救济决定:行政机关将根据审查结果作出行政救济决定,包括是否支持申请人的救济请求。
d. 接受行政救济决定:救济申请人可以选择接受行政救济决定或继续采取其他救济方式。
4. 行政救济的效力和限制a. 救济决定的效力:行政救济决定具有法律约束力,必须被执行。
b. 救济决定的程序保障:行政救济程序需要符合法律规定,保障其公正、合法性。
c. 救济的有限性:行政救济不一定能够解决所有问题,有些问题可能需要通过其他诉讼手段来解决。
5. 行政救济的意义和价值a. 维护公民权益:通过行政救济机制,可以有效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和公平正义。
b. 促进行政机关的依法行政:行政救济可以迫使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提高行政效能。
c. 增加社会稳定和公信力:行政救济可以避免行政争议升级、减少社会冲突,增强政府的公信力。
行政救济法包括哪些

行政救济法包括哪些行政救济法是指国家依法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救济措施,保障其合法权益的法律制度。
下面将对行政救济法的相关内容进行详细细化说明。
一、行政救济的概念和作用行政救济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因受到行政机关违法行为侵犯合法权益时,向行政机关或者相关机关提出申请,要求其撤销、改变或者确认违法行为的一系列救济措施。
行政救济的作用在于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正和稳定。
二、行政救济的种类1. 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同级行政机关申请,要求其复审、撤销或者确认该行政行为的一种行政救济方式。
2. 行政诉讼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其依法撤销、改变或者确认该行政行为的一种行政救济方式。
3. 行政和解行政和解是指当事人通过商议、调解等方式,在诉讼程序中达成协议,解决纠纷,达到互利共赢的一种行政救济方式。
4. 行政赔偿行政赔偿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因行政机关的非法行为导致损失,向行政机关请求进行经济赔偿的一种行政救济方式。
5. 行政警告行政警告是指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的当事人发出书面警告,要求其改正违法行为的一种行政救济方式。
三、行政救济的适合条件1. 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2. 当事人已经竭力通过商议或者其他途径解决纠纷,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3. 行政救济的申请符合法定期限和程序要求。
四、行政救济程序行政救济程序根据行政救济的种类而有所不同,普通包括以下几个步骤:1. 提出救济申请当事人应向行政机关或者相关机关提交书面或者口头的救济申请,明确表示请求救济的事实、理由和依据。
2. 受理与审查行政机关或者相关机关应及时受理救济申请,并对救济申请进行审查,确定是否符合救济条件。
3. 审理与裁决行政机关或者相关机关应组织开展救济申请的审理工作,并根据法定程序对救济申请进行裁决,作出相应的决定或者裁定。
行政救济法

行政救济一、行政救济的概念行政救济制度是指行政相对人因国家行政机关的违法或不当行政处分使其利益或权利受到损害时,依法向有关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请求撤消或变更其违法不当的行政行为,从而使其自己受到损害的权利或利益得到救济的制度。
二、行政救济的特征1、行政救济是公法制度。
2、行政救济是行政法制监督制度的一部分.3、行政救济制度的基础,是受侵害公民的救济请求权和国家责任.4、行政救济制度的保护对象,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享有的合法权益.5、行政救济发生的原因是行政机关的侵权行为。
三、行政救济的种类1申诉、控告2行政复议3行政诉讼4国家赔偿行政复议一、行政复议的概念、特征和原则1、行政复议,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为由,依法向有行政复议权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受理申请的复议机关按照法定程序对引起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裁决的活动.行政复议制度是行政机关内部自我纠正错误的一种监督机制。
复议机关只是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和适当进行审查。
注:①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针对特定人(组织)就特定事项作出的影响当事人权利义务的行政行为。
②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人(组织)制定能够普遍反复适用的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2、行政复议的特征:①行政复议是解决行政争议的活动。
②行政复议是一种依申请的行政行为。
③行政复议是行政系统内部层级监督行为。
3、行政复议的原则:合法、公开、公正、及时、便民。
二、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1、受案范围是指复议机关受理行政案件的范围,即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机关审查处理一定范围内具体行政行为的权限。
2、行政复议的范围:①行政复议的肯定范围:a、行政处罚b、行政强制措施c、行政许可d、行政确权e、侵犯经营自主权f、变更或废止农业承包合同g、不履行法定职责h、违法要求履行义务i、不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保金的j、其他具体行政行为.注:劳动权、休息权、环境权和政治权利是不能诉讼的。
行政救济的是哪些

行政救济:1、相对人对于违法和不当的行政行为,向行政机关请求矫正的一种救济。
因实施救济的主体为行政机关,故称。
是监督行政活动的一种方式。
此种救济可以由原来作出行政决定的机关或其上级监督机关实施,当事人对违法和不当的行政行为都可请求救济,受理行政救济申请的行政机关,在不损害当事人和第三者既得权利的范围内,可以撤销和变更原来的行政决定,也可以在职权范围内作出一个决定代替原来的决定,而且在程序上较之行政诉讼灵活。
缺点是难以保证客观公正。
2、有关国家机关,基于相对人的请求,对行政机关损害相对人合法权益的违法或不当行政行为进行矫正,以恢复和补救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此种救济以活动的实质为标准,凡指在行政法上能够为相对人提供补救的活动,包括行政机关提供的救济和司法机关提供的救济。
行政救济是行政法的基本制,有权力必有救济,法律上行政机关和公民之间的平等赖此实现。
二、行政救济途径1、行政机关救济行政管理相对方依法向有权的国家行政机关请求对行政主体的行政违法行为或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纠正或追求起行责任的一种救济途径。
行政复议,指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管理职权时,与作为被管理对象的相对人就已经生效的具体行政行为发生争议,根据相对人的申请,由该行政主体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对引起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复查并作出决定的一种法律制度。
2、司法机关救济司法机关救济是指行政主体及其公务人员在行政管理活动中,因其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所依法应当由国家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承担的一种赔偿责任。
在现代国家管理中,行政管理的地位越来越重要。
行政管理的手段也越来越多,行政管理几乎涉及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和层次,行政纠纷也随之而增多。
中国是发展中国国家,与此相对应,行政救济就显得很重要,在防止行政权滥用的同时保护了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任何国家社会纠纷是普遍存在的,存在纠纷并不可怕,重要的是如何使这些纠纷能够得到迅速、妥善的解决。
国家的法律救济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张某某,男,汉族,某市某县人,某村村民。
2010年,张某某承包了村里的一片山林进行种植。
在经营过程中,张某某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林业部门的规定进行林木种植和养护,但由于连续几年干旱,部分林木出现枯死现象。
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张某某向当地林业部门申请树木抚育补助。
2011年,张某某按照林业部门的要求提交了相关申请材料。
然而,在审核过程中,某县政府以“张某某所种植的林木不属于国家重点保护植物”为由,驳回了张某某的申请。
张某某认为,其种植的林木虽不属于国家重点保护植物,但同样属于国家林业部门管理的植物,有权获得相应的抚育补助。
于是,张某某向县政府提出了行政复议申请。
县政府在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经审查,维持了原决定。
张某某不服,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案件经过1. 一审阶段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了张某某的行政诉讼案件。
在庭审过程中,张某某提交了以下证据:(1)与林业部门签订的林木种植合同,证明其种植的林木属于林业部门管理的植物;(2)林业部门出具的林木抚育补助申请受理通知书,证明其已按照规定提交了申请材料;(3)当地气象部门出具的干旱证明,证明连续几年干旱对林木生长造成了影响。
县政府则辩称:(1)张某某所种植的林木不属于国家重点保护植物,不符合林木抚育补助的申请条件;(2)县政府在审理行政复议案件时,已经充分考虑了相关法律法规,作出的决定合法、合理。
经过审理,某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张某某所种植的林木虽不属于国家重点保护植物,但属于林业部门管理的植物,且张某某已按照规定提交了申请材料。
县政府以“不属于国家重点保护植物”为由驳回张某某的申请,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据此,法院判决撤销县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
2. 二审阶段县政府不服一审判决,向某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在二审过程中,上诉人县政府提出的主要上诉理由是:(1)张某某所种植的林木不属于国家重点保护植物,不符合林木抚育补助的申请条件;(2)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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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的申请与受理
一、申请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
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 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 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 计算。
日期起算:见下页。 申请方式: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 口头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 的基本情况、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 要事实、理由和时间
知悉情况
起算日期
当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
自具体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计算
载明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文书 自受送达人签收之日起计算 直接送达的
载明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文书 受送达人在邮件签收单上签收之日起计算;没
邮寄送达的
有邮件签收单的,自受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
名之日起计算
通过公告形式告知受送达人的 自公告规定的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行政复议决定种类
维持 履行
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 法,内容适当
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 责的
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 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
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 足的;适用依据错误的;
定撤销或者确认违法的, 违反法定程序的;
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 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 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
行政复议决定的效力
一、不可变更力 不可再次申请复议。 一般可以起诉。例外:根据国务院或者省、自
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行政区划的勘定、调整 或者征用土地的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政府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 、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 用权的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 二、执行力
作出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 自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收到行政机关补 或者其他组织,事后补充告知 充告知的通知之日起计算 的
被申请人能够证明公民、法人 自证据材料证明其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计 或者其他组织知道具体行政行 算 为的
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依 视为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知道该具体 法送达法律文书而未送达的 行政行为
行政复议的范围
一、具体行政行为 列举加概括。
反面列举:内部行政行为(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 他人事处理决定);行政调解(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 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
二、抽象行政行为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 所依据的下列规定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 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 申请国务院部门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前款所 列规定不含国务院部、委员会规章和地方人民政府规章
• 2002年4月至9月,郑州消费者葛锐在郑州金博大商场 先后多次购买的商品,均被证明是假货。金博大商场 被郑州市质监局授予有“购物放心商场”的荣誉称号。 2002年11月17日,葛锐向该局递交了书面申请,称郑 州市质监局给商场颁发的“购物放心商场”称号悬挂 在其大门正上方,对自己及广大消费者已经构成了误 导,要求郑州市质监局责令金博大商场退还申请人的 购货款并承担法律责任,同时要求该局收回或取消颁 发给金博大商场的“购物放心商场”荣誉称号。2003 年1月10日,郑州市质监局对葛锐的申请作出了书面回 复,认为无充分理由取消金博大商场相关称号。葛锐 不服,于2003年1月21日将郑州市质监局诉至郑州市 中原区人民法院,要求法院判令被告取消或收回颁发 给金博大商场的“购物放心商场”荣誉称号。
申请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 有履行期限规定的,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
行政机关未履行的
算;没有规定的,自行政机关收到申请满60日
起计算
二、受理
行政复议申请自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收 到之日起即为受理。5日内审查。对符合本法规定,但 是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 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
行政复议是行政行为。 行政复议是依申请行政行为。“不告不理” 行政复议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与合理 性。
行政复议的范围
一、具体行政行为 列举加概括。
反面列举:内部行政行为(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 他人事处理决定);行政调解(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 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
二、抽象行政行为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 所依据的下列规定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 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 申请国务院部门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前款所 列规定不含国务院部、委员会规章和地方人民政府规章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行政行 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 为)
被撤销的行政机关
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上 一级行政机关
行政复议参加人
参加人VS参与人 一、行政复议申请人
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 人或者其他组织
复议申请人的资格转移:P357-358 二、被申请人
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主体 三、第三人
行政复议的管辖
一、一般性规定
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
复议机关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 上一级主管部门
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 该派出机关(该行政公署) (行政公署)所属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
国务院部门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二)其他
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主体 复议机关
国家安全机关
上一级主管部门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设立 设立该派出机关的人民政府 的派出机关(行政公署、区公所 和街道办事处)
政府工作部门依法设立的具有行 设立该派出机构的部门
政主体资格的派出机构
该部门的本级地方人民政府
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直接管理该组织的地方人民政府、 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或者国务 院部门
具体行政行为的合理性(例外为显失公正 的行政处罚)
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行政诉讼法》第2条:“公民、法人或其他 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 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 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行政诉讼司法解释》第1条第1款:“公民、 法人或其他组织对具有国家行政职权的机 关和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不服, 依法提起诉讼的,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 的受案范围。”
受案范围的肯定式列举
《行政诉讼法》第11条。 国际贸易行政案件。 反倾销案件。 反补贴案件。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否定式列举
一、《行政诉讼法》第12条的列举 国家行为(国防、外交行为) 抽象行政行为 内部行政行为(奖惩、任免等) 终局行为 二、《行政诉讼司法解释》第1条第1款的列举 刑事侦查行为 调解行为和仲裁行为 行政指导 重复处理行为 对当事人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
原告福建省福鼎市点头隆胜石材厂不服被告福建省福 鼎市人民政府下发的14号文件《关于2001年玄武岩 石板材加工企业扶优扶强的意见》(以下简称《意 见》),向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 诉称:2001年3月3日,被告下达14号文件,规定对 31家企业要用倾斜增加供应荒料的办法扶优扶强。 被告确定的这31家所谓的扶优扶强企业,就有26家 达不到扶优扶强的条件。这种逐年提高扶优荒料提 留量的做法,迫使原告逐年减产。原告认为,被告 的这种做法破坏了公平竞争的社会经济秩序,请求 撤销该文件。
原行政机关
两个以上国务院部门的共同行政行为
其中任何一个国务院部门(共同作出行政 复议决定)
二、特别规定
(一)垂直系统 做出行政行为的行政 复议机关 机关
全垂直行政机关(海 关、金融、国税、外 汇管理等)
半垂直行政机关(经 国务院批准实行省以 下垂直领导的部门,
上一级主管部门
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 一级主管部门
行政复议决定
一、书面审查 2名以上行政复议人员参加。 对重大、复杂的案件,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 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采取听证的方式审理。
二、证据 举证责任倒置 在行政复议过程中,被申请人不得自行向申请人和
其他有关组织或者个人收集证据。 三、具体行政行为的改变
复议期间被申请人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不影响行 政复议案件的审理。但是,申请人依法撤回行政复议申 请的除外。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行政行 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 为)
被撤销的行政机关
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上 一级行政机关
行政复议
一、概念 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
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按照法定 的程序和条件向法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由受 理申请的机关对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目的性进行 审查,并作出复议决定的活动。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 政复议机关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的,上级行政机关应当 责令其受理;必要时,上级行政机关也可以直接受理。
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是,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 执行的;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申请人申 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 执行的;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
P368
行政救济法之
行政诉讼法
行政诉讼与行政诉讼法
一、行政诉讼 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
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 益,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由人民法院进 行审理并作出裁判的活动。
行政诉讼当事人的诉讼地位不能更换, 行政诉讼中不存在反诉。 二、行政诉讼法
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
一、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以证据为依据 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原则 三、当事人诉讼讼法律地位平等原则 四、合法性审查原则 只审查具体行政行为,不审查抽象行政行为 只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基本不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