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救济制度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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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群体性行政纠纷的行政救济制度

论群体性行政纠纷的行政救济制度

论群体性行政纠纷的行政救济制度在社会的发展进程中,群体性行政纠纷时有发生,给社会的稳定与和谐带来了一定的挑战。

所谓群体性行政纠纷,通常是指由众多当事人因同一或相似的行政行为而引发的纠纷。

这类纠纷往往涉及人数众多、利益诉求多样、社会影响广泛。

因此,建立健全有效的行政救济制度显得尤为重要。

群体性行政纠纷的特点使其处理难度较大。

首先,参与人数众多,容易形成较大的社会影响力。

众多当事人的诉求可能各不相同,但又相互关联,使得问题的复杂性大幅增加。

其次,利益冲突较为尖锐。

往往涉及到重大的经济利益、社会权益等,各方的利益争夺激烈。

再者,社会关注度高。

这类纠纷容易引发媒体和公众的广泛关注,对政府的形象和公信力产生直接影响。

行政救济制度作为解决群体性行政纠纷的重要手段,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行政复议作为一种常见的行政救济途径,其优势在于便捷、高效。

当事人可以向作出行政行为的上级机关申请复议,上级机关通过对原行政行为的审查,及时纠正不当的行政行为。

然而,在处理群体性行政纠纷时,行政复议可能面临一些挑战。

例如,由于案件数量众多,复议机关可能面临较大的工作压力,导致处理时间延长,影响当事人的权益及时得到保障。

行政诉讼则是另一种重要的行政救济方式。

它具有权威性和公正性的特点,通过司法程序对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和裁判。

但在群体性行政纠纷中,行政诉讼也存在一些问题。

一方面,诉讼程序相对复杂,耗时较长,可能无法满足当事人迅速解决纠纷的需求。

另一方面,诉讼成本较高,包括时间成本、经济成本等,对于一些当事人来说可能是一种负担。

在完善群体性行政纠纷的行政救济制度方面,首先需要提高行政救济制度的知晓度和可操作性。

许多当事人由于对行政救济的途径和程序不了解,导致无法及时有效地维护自己的权益。

因此,政府应当加强宣传和教育,通过多种渠道向公众普及行政救济的相关知识,让更多的人了解自己的权利和救济途径。

其次,要优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程序。

对于涉及群体性行政纠纷的案件,可以设立专门的处理机制,简化程序,提高处理效率。

浅析我国行政合同救济制度

浅析我国行政合同救济制度
合 同救 济 制 度 加 以 改 造 和 完 善 。
例使用 。尤其 是仲裁制度 , 旧有 体系 已经不 能适 应现代 社会 发 其 展 。相对社会 的发展来讲 , 现有 的救济制 度 已经不能适 应而必 须
加 以改 革 。 二 、 外 行 政 合 同救 济 制 度 的 介 绍 国 r
行政合 同在西方国家是一种 比较完善 的制度 , 合起 来分析 , 综
可 以概 括 为一 下 几 种 类 型 : 以英 美 为首 的英 美 法 国 家 , 以普 通 法 为
以如此 , 首先是 因为有 的 国家公私法不分 , 以制定法上 没有行 政 所
本位 ; 以法 国为主 的行政权本位 的行政合 同制度 ; 最后是德 国以合 同为本位 , 以公司混合模式救济 的行政合 同 。
要 。首先 , 它们 总有确定 的法律依据 , 不论是判例形式还是制定 法
形 式 , 官 总 是 能 遵 守 应 用 的规 则 而 不 会 出现 适 用 混 乱 。同 时 它 法
做 出具体规 定 , 法 国是 区分公 私法 的, 作为 典 型 的制定 法 国 像 但 家 , 行政法领域却恰 恰适 用判 例制 。因此 , 国“ 有一个 法律 在 法 没
【 键 词】 政 合 同 ; 关 行 行政 合 同救 济 ; 国外救 济制 度 ; 国现状 ; 我 完善
行政 合 同又 称行 政 契约 或公 法上 的 契约 。在有 的国家 如英 国、 国 , 称为政府合 同或政 府契约 。行政合 同在有 的 国家是 法 美 也
律概念 , 德 国、 萄牙 的行政 程序法 对行 政合 同作 了专章 规定 。 如 葡 但在有 些 国家则 可能是不成 文法上 的概念 或学理 上的概念 , 之所
适 应 性 和 契 合 性 , 而 使 之 发 挥 解 决 争 议 的作 用 。我 国行 政 合 同 从

浅论行政合同救济制度的完善

浅论行政合同救济制度的完善

浅论行政合同救济制度的完善题目:浅论行政合同救济制度的完善课程名称:合同法指导教师:孙鹏范雪飞学校:西南政法大学院系:政治与公共事务学院专业:2010 级行政管理姓名:张荣光学号:20101204011101成绩:评分老师:西南政法大学政治与公共事务学院2011年6月浅论行政合同救济制度的完善张荣光西南政法大学政治与公共事务学院;重庆 401120[摘要] 随着我国现代社会的发展,福利国家、给付行政等新型国家目的观的出现,行政合同成为现代社会行政管理得以顺利实现的一个重要工具,在我国行政部门得到普遍推广。

这样必然会导致行政合同纠纷的出现,客观上要求建立相应的救济机制,以确立行政合同规则,解决行政合同纠纷,更好地保护行政机关所代表的公共利益与合同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行政合同救济制度的完善有利于行政合同的实现,行政合同的实现在现实社会中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实践价值。

文章分析我国行政合同的现状,借鉴国外行政合同救济制度的经验,结合我国的具体现实提出完善我国行政合同的建议。

[关键词] 行政合同;救济制度;建议一、行政合同的概念在法学传统理论中,因为行政法主要起着规范行政权力的运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作用,所以一直被认为是典型的公法。

但是,自从20 世纪80 年代以来,伴随着西方发达国家新一轮经济、政治体制改革,行政法出现了“公法私法化”的趋向,即行政法允许行政主体必要时与私人处于相同的法律地位,适用私法规定所为的行为。

公法私法化的目的是以私法方式辅助行政主体更好地履行行政职能。

对于行政合同的涵义,我国法律至今没有明确的规定,理论界没有统一的认识,学界主要有以下几种论述:第一,行政合同是至少一方为行使国家行政权的机关或个人的当事人之间在行政法关系的基础上,相互意思表示达成一致的协议(或称契约)。

第二,行政合同是国家行政机关与行政管理相对一方当事人之间以实现国家行政管理的特定要求为目的,所签订的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国外行政救济制度对我国之借鉴(上)

国外行政救济制度对我国之借鉴(上)

国外行政救济制度对我国之借鉴(上)作者:贾建伟来源:《今传媒》2011年第05期摘要:行政救济制度是保障制度中重要的制度,对经济发展非常重要。

本文首先阐述其基本概念,其次阐述了国外的主要国家的行政救济制度,最后总结了国外行政救助制度给我国的借鉴之处。

通过本文作者指出其借鉴之处包括:救助制度的法制建设;普遍救助与有侧重点的救助差异化;实施分层次的救助;要逐步让责任承担成为受救助的前提;通过提高整个社会的福利程度减少救助的支出。

关键词:行政救助;公共行政;借鉴中图分类号:D922.182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8122(2011)05-0032-02一、行政救助的概念行政救助的内涵取决于行政救助本身的理论基础及其的自身特点,对行政救助基本理论的认知不同决定了行政救助法律制度在一国或一个时代不同的地位,当然也决定了其概念的不同。

此外,行政救助的范围大小同时决定了其概念的外延。

因此当前在法律界对行政救助概念上有广义、狭义和介于二者之间的各种阐述。

广义的如王连昌、马怀德主编的《行政法学》中对行政救助的定义:“行政救助是指行政机关基于法定的职权和职责对特定对象在特定的情况下所实施的救援和帮助。

国家建立社会保障体系,以及由政府直接承担的社会救助义务的行为。

包括供给行政、社会保障行政、财政资助行政等”。

[1]方世荣定义的行政救助概念为:“所谓行政救助,是指负有法定职责的行政机关在特定情况下,依职权对需要救助的公民、组织所实施的救援和帮助的行为”。

[2]狭义或相对广义的有姜明安教授定义的:“行政主体在公民年老、疾病或丧失劳动能力等情况或其他特殊情况下,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政策的规定,赋予其一定的物质权益或与物质有关的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

[3]定义各有侧重点,广义的基本出发点在于我国大政府小社会的模式,但其前提是我国的经济水平应该很高,能够有足够多的财力物力投入到救助体系中来,但依现在我国国情来看,还不能够做到这一点,因此笔者考虑广义的行政救助制度不能适时的运用,它有可能在将来能够实现。

公民财产权的行政赔偿救济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其完善

公民财产权的行政赔偿救济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其完善

第 1 卷 第2 3 期
V 11 ‘ . o . 3: No 2
文 章编号 :6 3—1 8 ( 0 1 0 0 2 0 17 3 7 2 1 ) 2— 2 1— 3
公 民 财 产 权 的 行 政 赔 偿 救 济 制 度 存 在 的 问题 及 其 完 善
周美艳 李 , 蕊
( . 宁公 安司法管 理干部学 院 , 1辽 辽宁 沈 阳 10 6 ;. 10 12 济南大学法学院 , 山东 济南 20 2 ) 50 2
规定 的基本 权 利 , 个 人 自由 的基 石 , 公 民 的 是 对 生存 和发展 至关 重要 ¨ 。没 有财 产权 , 民 的生 公
命权 、 自由权 就 会 失 去 其 实 现 的基 础 , 将 成 为 也
空谈 。要保 障公 民财 产权 的实 现 , 须有 完 善 的赔 偿救 济制度 。 当今社 会行政 活 动无 处 不在 , 政 行 权不 断扩张 , 对公 民财 产权 的最 大 侵 害往往 来 自 违法行 政 , 因此 , 行 政 的视 角 探 寻 公 民财 产 权 从 的赔偿 救济制 度 尤显 重要 , 成为 当务 之急 。
2011年 4月
沈 阳 建 筑 大 学 学 报 (社 会 科 学 版 )
Jun l f h n a g i zuU i r t o i c ne) ora o S e yn a h n esy(Sc l i c Jn v i aS e
Ap r.
2 1 01
施 。
关键 词 : 民财产 权 ; 公 行政 赔偿 ; 政理 念 ; 济 制度 行 救
中图分 类号 : 9 5 2 D 2. 文 献标 志码 : A
财产权 作 为 一 项 独 立 的人 权 形 式 和宪 法 所

行政救济制度

行政救济制度

行政救济制度行政救济制度是指国家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行政救济的一项制度。

它是国家的重要法制保障措施之一,旨在依法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强化政府责任,促进政府服务质量的提高。

从国内外的行政救济制度来看,行政救济制度是现代法治建设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其重要性不言而喻。

我国的行政救济制度主要来源于宪法、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复议法》,这些法律规定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进行救济的基本方式、程序、标准和方法。

我国的行政救济制度主要有两种形式,一种是行政复议,一种是行政诉讼。

其中,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自身内部途径解决行政争议的一种方式。

而行政诉讼则是通过法院途径解决行政争议的一种方式。

行政救济制度的主要作用是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在实践中,行政救济常常被用于解决教育、医疗、劳动、环境、土地等方面的问题。

它不仅可以弥补行政机关的失误,也可以保护民众的利益。

因此,行政救济制度不仅是一种法律制度,也是维护社会稳定和发展的重要手段。

在实践中,行政救济制度也存在不少问题。

如行政复议在解决行政争议方面的程序较为繁琐,复议结果不能对行政机关具有法律拘束力,不能尽快解决争议等问题。

同时,行政诉讼虽然能够对行政机关进行约束,但诉讼过程时间较长、成本较高等问题也限制了它的作用。

因此,我们需要对行政救济制度进行改革,以更好地发挥它的作用。

行政救济制度的改革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加强行政复议制度的完善。

要建立健全完善的行政复议制度,包括明确复议时效、规范复议程序、增强司法制约等方面。

比如可以加大复议机关的权力,使其复议结果对行政机关具有强制力;同时,对职权复议、公开听证、期限等方面进行规范,完善行政复议制度。

其次,加强行政诉讼制度的改革。

在行政诉讼方面,需要简化诉讼程序、减少诉讼成本,特别是加强司法制约,严格执行法律规定。

同时,可考虑增强举证责任,规范程序等方面的改革,使行政诉讼制度更加简明、高效、公正。

浅论中国行政救济制度及改革

浅论中国行政救济制度及改革

浅论中国行政救济制度及改革一、中国行政救济制度的结构行政救济制度按照当事人的请求权,可以分为不服有关国家机关处理和侵权的申诉控告、申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国家赔偿。

(一)申诉和控告申诉和控告是宪法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权利,在行政救济制度中也当然适用。

我国宪法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

”(二)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是指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查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对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的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一种法律制度。

(三)行政诉讼救济行政诉讼救济是最有效、最权威的一种救济方式。

根据《行政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处理对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具体行政行为维持判决以外,对行政主体作出的违法或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可分别作出撤销、撤销并责令行政机关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责令行政机关在规定期限内履行行政职责等判决,为当事人提供救济。

同时,对显失公平的行政处罚行为,人民法院还可以直接予以变更,并可对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作出确认违法的判决,为当事人寻求国家赔偿救济提供必要的法律前提和基础。

二、目前中国大陆行政救济制度存在的问题两岸的行政救济制度存在较大差异,但彼此都是与经济基础、政治环境以及整个法制背景紧密联系的。

通过台湾地区和大陆的行政救济制度的比较,大陆的行政救济有优点也有缺点,借鉴台湾地区的优点结合大陆特有的法制环境,完善我国大陆行政救济制度。

(一)人大常委会代表法律水平偏低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的权力机关,为我国作出很多重要决策,并监督政府工作的开展。

但是人民代表的法律专业水平参差不齐。

在我国的各级国家权力机关供职的人员中九成以上没有法律专业背景。

论我国政府信息公开救济制度的完善

论我国政府信息公开救济制度的完善

2011年12月山东社会科学SHANDONG SOCIAL SCIENCES·政治学与思想政治工作研究·收稿日期:2011-11-12作者简介:陈书全,男,博士,中国海洋大学法政学院副教授;吴俊雅,女,中国海洋大学法政学院09级法律硕士研究生。

基金项目:本文系中国海洋大学青年教师科研专项基金项目“环境影响评价(EIA )公众参与程序保障与规范研究”(201013072)的阶段性成果。

①王少辉:《迈向阳光政府--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研究》,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196-197页。

论我国政府信息公开救济制度的完善陈书全吴俊雅(中国海洋大学法政学院,山东青岛266071)[摘要]政府信息公开既是公众了解政府行为的直接途径,也是公众监督政府行为的重要依据。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成为各国保障公民知情权、建设公开、透明和民主、服务型政府的重要手段和保障。

但如果没有一套完善的救济机制,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就难以发挥其有效作用。

与国外政府信息公开救济制度相比,我国目前政府信息公开救济制度存在地位低、审理程序不完善等不足之处。

建议通过制定《政府信息公开法》,增加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案件类型,建立信息公开委员会制度等途径,进一步完善我国政府信息公开救济制度。

[关键词]政府信息公开;知情权;权利救济[中图分类号]G206[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4145[2011]专辑-0071-03政府信息公开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及时、准确地公开发布。

在法律上,政府信息公开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以及规章授权和委托的组织,在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过程中,通过法定形式和程序,主动将政府信息向社会公众或依申请而向特定的个人或组织公开的制度。

为促进和规范政府信息公开,我国于2007年1月17日国务院第165次常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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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救济
一、定义: 一、定义: 二、救剂途径: 1、行政机关救剂(行政复议) 、行政机关救剂(行政复议) 2、司法机关救剂 三、我市行政复议工作情况 四、国内行政救剂制度的现状 五、完善发展
一、定义
行政救剂:指公民、法人或其 行政救剂:指公民、法人或其 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直接侵害 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直接侵害 其合法权益,请求有权的国家机关 依法对行政违法或行政不当行为实 依法对行政违法或行政不当行为实 施纠正,并追究其行政责任,以保 施纠正,并追究其行政责任,以保 行政管理相对方的合法权益。 护行政管理相对方的合法权益。
三、我市复议工作情况简介
一、复议工作发展的三个阶段 二、立法பைடு நூலகம்实践层面的进一步完善 三、复议工作面临的挑战 四、解决方法
四、中国现状
复议机构缺乏相对的独立性 复议受案范围狭窄 复议程序不严谨, 复议程序不严谨,难以操作
五、完善发展
建立相对独立的行政复议机构 扩大行政复议受案范围 逐步实行复议程序的司法化
谢谢各位
行政机关救剂
一、行政复议 (一)概念 (二)特点 (三)范围 (三)范围 (四)程序
行政赔偿
二、行政赔偿 二、行政赔偿 (一)概念 (二)特征 (三)构成要件和规则原则 (三)构成要件和规则原则 (四)行政赔偿的范围 (五)行政赔偿程序 (五)行政赔偿程序
行政诉讼
三、行政诉讼 (一)概念 (二)构成要件 (三)行政诉讼的特有原则 (四)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五)行政诉讼的管辖 (六)行政诉讼参加人 (六)行政诉讼参加人
二、救济途径
其途径主要有二种: 其途径主要有二种: 行政机关救济: 行政机关救济: 行政管理相对人依法向有权的国家 行政机关请求对行政主体的行政违法行 行政机关请求对行政主体的行政违法行 为或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纠正或追 究其行责任的一种救济途径。(行政复 究其行责任的一种救济途径。(行政复 议) 司法机关救济: 司法机关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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