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救济法学
第二章 卫生行政救济与司法救济 卫生法学教学课件

❖ A市卫生局于2004年8月5日向A省卫生厅提交了书面答 复意见及相关证据材料,认为张某未能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 执业注册是因为当时正处于“非典”的特殊时期,属于不可 抗力,A市卫生局对此没有解释权。张某实施手术有上级医 师台下指导,不属于单独执业。
❖ A省卫生厅经过书面审理,于2004年9月22日做出行政 复议决定,撤销A市卫生局作出的不能认定张某诊疗行为为 非法行医的答复。
❖ (一)概念:是指人民法院在卫生法律关系的当事人和其他 诉讼参与人参加下,依法审理和解决卫生民事权利与义务争 议的活动。
❖ (二)主要类型: ❖ 1、医疗纠纷诉讼; ❖ 2、医疗欠费诉讼; ❖ 3、违反食品卫生法的民事诉讼; ❖ 4、违反药品管理法的民事诉讼; ❖ 5、违反传染病防治法律规范的民事诉讼; ❖ 6、违反医疗保健、计划生育管理法规的民事诉讼; ❖ 7、其他 双方当事人都有对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的责任。
❖ (三)行政诉讼不予受理的案件 ❖ 1、国防、外交; ❖ 2、抽象行政行为; ❖ 3、内部行政行为; ❖ 4、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
行为;
❖ 5、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 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
论抽象行政行为的救济-百度版

论抽象行政行为的救济(湖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论文)作者:李仁喜抽象行政行为是指国家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的人和不特定的事制定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则的行为,它是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管理活动、行使行政职权过程中作出的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的一种,相对于行政主体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而言。
其制定的行为规则包括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和其它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等,具有对象普遍性、效力的普遍性和持续性、准立法性及不可诉性等特点。
“行政救济是指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审查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合理,并对违法或不当行政行为予以消灭或变更的一种法律补救机制(《行政法学》,叶必丰著,222页,武汉大学出版社1996年12月出版)。
”对抽象行政行为的救济是行政救济的一种,也即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对行政主体制定的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及其它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等抽象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合理性审查,并对违法或不当抽象行政行为予以撤销或变更的一种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
为什么要对抽象行政行为实施救济?因抽象行政行为与人们社会生活关系非常密切,抽象行政行为产生于一定的历史环境条件下,制定过程受制因素较多,难免有一定的局限性,而社会不断发展变化,在其应用于具体行政行为过程中,会产生一些社会问题,对社会经济发展起到一定的负面影响,当其难以达到合法、合理的标准时,就必须对其实施行政救济,使其能在社会经济发展中起到很好的规范和促进作用。
一、对抽象行政行为实施救济的必要性(一)依法治国的需要。
依法治国也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中国共产党第十五次全国代表大会报告)。
”党的“十五”大报告上明确将依法治国作为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并强调依法治国是发展市场经济的需要,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和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证。
要实现这一目标,依法行政是极其重要的一环,其在依法治国基本方略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
行政法学中的行政救济制度

行政法学中的行政救济制度行政法学是一门研究行政机关行为及其合法性、合规性的学科,而行政救济制度是行政法学中的重要内容之一。
它是指国家机关或行政机关根据法律规定,为解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的不满或受到的不法侵害,提供行政救济的一种制度。
本文将从行政救济制度的定义、目的和原则,以及具体的救济程序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行政救济制度的定义行政救济制度是指在行政法律关系中,为解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的不满或受到的不法侵害,提供救济措施的一种制度。
“行政救济”一词可以理解为政府为了纠正行政不当行为,保护公民法定权益而设立的一种救济机制。
行政救济制度的设立,有利于保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效能,加强行政公正,增强公民的信任感和法治意识。
二、行政救济制度的目的行政救济制度的目的是通过救济措施,解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的不满或受到的不法侵害,促使行政机关合法行使职权,进而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具体而言,行政救济制度的目的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当公民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通过行政救济制度来追求合法权益的保护和恢复。
2. 促使行政机关依法行政。
行政救济制度可以强制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时遵守法律规定,纠正行政不当行为,增加行政机关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3. 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共秩序。
行政救济制度可以有效解决纠纷和争议,有助于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共秩序的同时促进社会发展。
三、行政救济制度的原则行政救济制度的运行需要遵守一定的原则,以保证其公正、公平和有效。
主要包括以下几个原则:1. 合法性原则。
行政救济制度必须建立在法律的基础之上,依法进行,救济措施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2. 快捷性原则。
行政救济应当以解决纠纷为中心,及时处理,确保救济程序的迅速进行。
3. 独立性原则。
行政救济机构应当独立于行政机关,行使独立的救济职能,避免行政干预。
4. 公开性原则。
行政救济制度应当对外公开透明,让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了解救济的程序和结果。
行政诉讼法学的公民权利救济

行政诉讼法学的公民权利救济在现代社会,行政权力日益膨胀,公民权利受到侵犯的现象也屡见不鲜。
在这种情况下,公民权利救济成为了法学领域的重要课题。
行政诉讼法学作为一门以行政法律关系为研究对象的学科,其作用之一就是为公民权利提供救济途径。
本文将从行政诉讼的内涵、历史发展、原则和作用等方面阐述行政诉讼法学对于公民权利救济的意义和作用。
一、行政诉讼的内涵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时,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由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并作出裁判的活动。
行政诉讼的核心是保护公民权利,其目的在于纠正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正。
二、历史发展行政诉讼制度的发展经历了漫长的过程。
在古代社会,由于封建专制制度的存在,公民权利受到极大的限制,行政诉讼制度也相应地处于萌芽状态。
随着近代民主制度的建立,公民权利得到了更多的保障,行政诉讼制度也逐渐完善。
在我国,行政诉讼制度也经历了从无到有、从不完善到逐步完善的过程。
目前,我国已经建立了较为完善的行政诉讼制度,为公民权利提供了有力的救济途径。
三、原则行政诉讼的原则包括司法独立原则、司法公正原则、司法公开原则、司法便民原则等。
这些原则的贯彻实施,为公民权利救济提供了有力的保障。
司法独立原则保障了法院在审理案件时的中立性和权威性,司法公正原则要求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必须秉持公正立场,不受任何外部干扰。
司法公开原则保障了公民的知情权和参与权,有利于提高司法公信力。
司法便民原则则要求法院在审理案件时注重便民服务,简化程序,提高效率。
这些原则的实施,为公民权利救济提供了有力的制度保障。
四、作用行政诉讼对于公民权利救济具有重要的作用。
首先,行政诉讼是保护公民权利的最后一道防线。
当公民权利受到侵犯时,通过行政诉讼可以向人民法院寻求帮助,寻求公正的裁判。
其次,行政诉讼可以监督和制约行政权力,防止行政机关滥用权力。
最后,行政诉讼有利于促进法治建设和社会公正。
精编大学《法律基础》期末考试复习题库288题(含标准答案)

2020年大学《法律基础》期末考试288题[含答案]一、选择题1.当事人对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都可以提起上诉。
()参考答案:×2.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不能成为行政诉讼的被告。
()参考答案:×3.开庭当天,被告刘某因突发急病赴医院检查,未能出庭参加诉讼,此时法院应当如何处理?()A.裁定中止诉讼B.决定延期审理C.作出缺席判决D.拘传被告刘某出庭参考答案:B4.下列哪一选项不是原告起诉的条件?()A.有明确的被告B.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其主张C.有明确的诉讼请求D.属于法院主管参考答案:B5.原告提出的证据均为本证。
()参考答案:×6.以下属于代理人法律特征的是?()A.立案审理B.裁定移送到有管辖权的法院C.将案件退还给A法院D.报请上级法院指定管辖参考答案:B7.以下属于委托人特别授权的诉讼权利是?()A.管辖协议无效B.合同履行地和被告住所地法院有管辖权C.甲公司住所地和乙公司住所地法院有管辖权D.只有被告住所地法院有管辖权参考答案:C8.当事人提起上诉后,一审判决效力如何?()A.失效B.暂不生效C.自动撤销D.生效,但二审可以改判参考答案:B9.孙某的大儿子张甲与二儿子张乙为遗产继承诉讼至法院,在诉讼中张某的女儿孙丙得知后也要求参加诉讼继承遗产,孙丙的诉讼地位是?()A.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B.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C.共同原告D.共同被告参考答案:C10.原审被告在二审程序中临时增加反诉的,二审法院如何处理?()A.上诉请求合并审理并作出判决B.告知另行起诉C.调解,调解不成裁定发回重审D.调解,调解不成告知另行起诉参考答案:D11.在诉讼中当事人可以任意处分其诉讼权利,不受限制。
()参考答案:×12.被告朱某在诉讼中,明知受诉法院对案件享有管辖权而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
被告朱某的行为违反了民事诉讼法的什么原则?()A.诚实信用原则B.辩论原则C.诉讼权利平等原则D.处分原则13.甲公司与乙公司因合同发生纠纷,根据合同约定,甲向A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自考笔记_00261_行政法学_自考行政法学_笔记_自考串讲讲义资料

通常称为“公共行政”。
行政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对国家与公共事务的决策、组织、管理和调控。
它包括以下含义:(1行政活动的主体是国家行政机关;(2来越广泛地管理公共事务;(3理;(4管理和调控等。
1.行政权的涵义家政权和社会治理权的组成部分。
这个定义具有三层意思:法律的承认。
行政权与行政职权的区别。
体配置和转化形式。
行政权与行政权限的区别政越权,视为无效。
2.行政权的内容行政检查监督权、行政制裁权、行政裁判权等。
3.行政权的特点性等特点。
4.行政权的双重作用公共利益,破坏社会秩序。
(二)公民权利民权利不是绝对的,权利与义务必须统一。
(三)行政权与公民权利的关系育权利、社会经济权利等。
的关系:外(2)2)公务员,行政相对方有服控告、申诉、采用公开考试、1款规定:“地县长、“国家公务任和轮换两种情形。
由在国家行政机关内部的平级调动。
地实行职位轮换。
(4)撤职。
降低级别和职务工资。
(五)公务员法律关系的消灭导致公务员法律关系消灭原因有两种:1.法定原因和判处刑罚7种。
之消灭。
公务员法律关系。
系的行为。
调出,即公务员调出国家行政机关。
消除公务员法律关系的行为。
离休,即离职休养。
2.事实原因民资格的丧失,其公务员法律关系也必然消灭。
(1)身份保障权。
指公务员一经任用,过失,不受免职或开除等处分。
(2)依法执行公务权。
利必须得到法律的确认和保障。
(3)获得劳动报酬和享受保险、公务员为国家服务,为社会劳动,遇。
(4)参加培训的权利。
各种学习与培训,培训机会。
(5)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和建议的权利,政治权利。
(6)提出申诉和控告的权利。
我国宪法规定,行为,的权利。
(7)辞职权。
应当向任免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审批期间,人不得擅自离职”。
辞职以自愿为原则。
(8)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束和服务纪律两类。
范和标准。
(二)公务员义务种类1.义务主要有遵守宪法、法律和法规的义务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的首要的、第一位的义务。
2.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公务的义务;1一方权利(权力象。
行政公务员权利与救济的行政法哲学

一
、
行 政 公 务 员权 利 和 权 力 的行 政 法 哲 学
权 利和权 力 , 向都 是法 学 和政治 学 的两个 基本 概念 , 一 也是 社会 和法 律生 活运转 所 围绕 的轴心 。权力 是
山意料技大学
学事 会 学 社 科 版
22 月期 第04 0年 2 1 1 卷第
A2O V10 p0 O2 r1 1 2 .N
其他 行政 法律关 系主体所 不 能拥有 的 。因此 , 予其 什 么权利 、 赋 怎样 的救 济 , 其他 的主 体就 会 产 生不 同的 对 作用 和结 果 。可见 , 它是 一个 “ 牵一 发 而动全 身 ” 的特 殊 主体 。法 国著名 法 学家 孟 德斯 鸠 曾言 , 一个 拥 有 权 “
不存在 “ 剩余 权力 ” 不 应允 许“ 力 推定 ” , 权 。其 次 , 利 行 为不 具有 直 接强 制 性 。 当权 利 受 到侵 害 或 损 害时 , 权 权 利 主体 只能 向国家 司法 等相 应机 关请求 救 济 , 不得 自行 向侵 害人施 以强 制 。相反 , 而 权力 的强 制性是 国家 机关直 接行 使 的 。而权利 的强 制性 必须 以 国家强制 力作 中介 , 间接 的 。最 后 , 利 与权力 的主体及 其行 为 是 权
从 权力 的施 行者 , 则便会 受 到权力 行 为者 的干 预 。权 利 的主体 一般是 公 民和法 人 , 否 其行 为 的性 质直 接体 现 其利 益 , 以获 利 为 目的 。 14 并 [3 82 由此 可见 , 权利 尽管 具有 本源性 , 相对 权力 的直 接强 制性 , 间接 的强 制 性决 定 了权利 主 体 往往 处 于 但 其 被保 护 的弱势地 位 。但是 权利 却是 对权 利 主体进 行保 护或 救济 的前 提 、 础 和依 据 , 基 也是 维护 和主 张 自己权 益 的根据 。因此 , 利 主体享 有怎样 的权利 、 权 多少 权利 是 权利 主体 法 律 地位 和 人 格 的外 在 表现 。然 而 , 一 另 方面 , 利亦会 产生 消极 作用 或具 有 负价 值 。权 利 主 体往 往 也 会 在 依 据 权 利 主张 、 求 和 保 护 自己 的权 利 权 要 时 , 犯 或损 害他人 的权 利 。是故 , 侵 法律 必须 对权 利 的内容 和范 围作 一定 界定 , 并使 权利推 定原 则合 理推衍 。
案例行政法教案

《案例行政法学》教案课程导入某县一造纸厂未经批准擅自在淮河流域的一河流管理范围内设置排污口,向河流内排污,受到某县环保局的查处。
县环保局责令造纸厂纠正违法行为,对该造纸厂处以4万元的罚款。
造纸厂认为罚款过重,应当通过什么合法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行政争议行政救济(行政机关救济和司法机关救济)1、行政复议指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管理职权时,与作为被管理对象的相对人就已经生效的具体行政行为发生争议,根据相对人的申请,由该行政主体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对引起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复查并作出决定的一种法律制度。
(行政内救济:行政主体系统内部实施的救济)2、行政赔偿是指行政主体及其公务人员在行政管理活动中,因其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所依法应当由国家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承担的一种赔偿责任。
行政赔偿实质是一种国家赔偿,起因是行政侵权损害行为3、行政诉讼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以法定程序和要求向人民法院起诉。
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的活动。
第八章行政复议学习目标:本讲学习行政复议理论与实务的有关问题,为在实践中运用好行政复议制度打下知识与能力基础。
学习要求:要求通过案例分析讨论,把握行政复议的概念、受案范围、复议机关、申请人、被申请人、复议管辖等内容。
本节课授课内容:第一部分如何做案例分析第二部分讲解本章案例分析第一部分如何做案例分析一、考试题型:案例分析题(每卷二题,每题设三个小问题)。
二、考试时间:90分钟开卷。
(每题字数不少于500字)三、答题要求:1.对案例分析时,均需从理论和我国的相关法律规定方面进行阐述。
2.对每一道案例分析题的字数总和应不少于500字。
案例分析题主要考查考生运用具体法律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要想做好行政法案例,应该做好下面三个方面来要求一、掌握行政法的基本知识掌握行政法律知识,这是做好行政法案例分析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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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行政救济概述
行政救济是指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时,有权请求有关国家机关给予补救的法律制度的总称。
A 行政救济以行政争议为前提条件。
行政争议是指行政主体在行使管理国家的职能时,与行政相对人之间发生的行政法上的权利和义务争执。
B 行政救济须依行政相对人的申请进行。
行政救济法的组成:
行政复议法:指行政机关应行政相对人的申请,对其认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受理、审查并做出决定的活动。
行政赔偿法:指由于行政主体的行政侵权行为而使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制度。
行政诉讼法:指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并做出裁判的一种活动。
行政补偿法:指由于行政主体合法的行政行为造成行政相对人损失而由国家对其进行救济的法律制度。
行政救济的分类
外部救济和内部救济
内部救济行为指行政主体在行政组织内部管理中所做出的针对行政组织内部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行为,内部行政行为的发生主要是基于行政组织内部上下级管理关系,其表现形式如行政处分、人事变动或者上级对下级所下达的命令等等。
外部行政行为是指享有行政权能的组织运用行政权力对行政相对人所作的法律行为。
外部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为履行行政管理职能实现行政管理目标依行政权而做出的法律行为,如行政主体的行政处罚行为,当然也包括作为行政相对人身份出现在行政管理关系中的国家公务员和行政机关。
行政救济和司法救济
行政救济是指由行政组织本身实施的救济,它包括行政监察、行政复议以及其他行政救济方式。
行政监察指国家行政监察机关检查、督促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遵守法纪,履行法定职责并实行惩戒的一种监督制度。
行政复议指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查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对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适当性审查,并作出复议决定的一种法律制度。
司法救济即诉讼救济,它是由司法机关(在我国是指人民法院)实施的救济
即为行政诉讼,是指人民法院在公民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而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后,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理,以制止、纠正行政违法行为,为公民或组织的合法权益提供补救。
程序救济和实体救济
程序救济是指对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本身给予补救,即通过对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予以纠正,结束其违法或不当的状态,使行政机关做出的行政行为符合法律的目的和要求。
比如撤销违法的行政行为,使其丧失执行力。
对行政行为本身实施的救济方式有撤销、变更、责令改正、责令履行等。
实体救济则是针对行政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实施的救济,主要是针对行政行为造成的后果给予补救,它以损害的实际发生为前提。
实体救济方式主要有赔偿和补偿,此外还有恢复原状、赔礼道歉等方式。
程序救济和实体救济可以同时使用,也可以单独使用实体救济或程序救济。
对违法的事实行为一般只能进行实体上的救济。
对那些没有对公民的合法权益造成实际影响的违法行政行为可以单独使用程序救济。
法律救济和非法律救济
法律救济是指具有相关的法律依据,成为一种法律救济制度而且国家机关基于依法行政或依法审判的原则,得以贯彻实行的救济,也可以成为法制化救济。
如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
非法律救济是指没有具体的法律依据,但在实践中出现的有行政救济制度之目的的救济形式。
如市长公开电话、专门针对不当行政行为设立的控诉电话等等。
我国现行的救济法律制度在实体方面的设计主要有赔偿、补偿等;程序方面的设计主要有行政诉讼、行政复议等。
事前救济和事后救济
事前救济是指在行政行为做出之前使行政相对人通过一定的方式,充分地知悉行政行为的性质和内容,并切实表达自己的意见,从而使行政机关在此基础上做出正确、合法的行政行为的救济制度。
事后救济则是指通过一定的手段和途径,对已经做出的侵犯公民合法权益的行政行为,采取撤销、变更或赔偿、补偿等方式给予救济,以使相对人的权利恢复到未受损害时的状况的救济制度。
我国现行的行政救济法体系以事后救济为主要的表现形式。
根据各国的立法例,事前救济一般应该在行政程序立法中加以规定,现代行政法关于事前救济的规定是以听证程序为代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