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犯罪立案追诉标准(2017年最新版)
经济犯罪案件立案追诉标准

经济犯罪案件⽴案追诉标准经济犯罪是⼀种会扰乱经济市场的犯罪⾏为,会给经济市场的秩序带来严重影响并能够引发严重后果。
由此,相关部门特地制定了经济犯罪案件的管理条例,并且对于经济犯罪案件的⽴案追诉确定了⼀系列的标准,以有效控制经济犯罪案件的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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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犯罪案件⽴案追诉标准根据《最⾼⼈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案追诉标准的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国家⼯作⼈员受贿5000元以上的,将被⽴案追诉。
规定明确,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作⼈员利⽤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财物或者⾮法收受他⼈财物,为他⼈谋取利益,或者在经济往来中,利⽤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续费,归个⼈所有,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应予⽴案追诉。
根据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作⼈员以财物,个⼈⾏贿数额在⼀万元以上的,单位⾏贿数额在⼆⼗万元以上的,应予⽴案追诉。
规定指出,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作⼈员,利⽤职务便利,为亲友⾮法牟利,涉嫌下列情形之⼀的,应予⽴案追诉:——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万元以上的;——使其亲友⾮法获利数额在⼆⼗万元以上的;——造成有关单位破产,停业、停产六个⽉以上,或者被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解散的;——其他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损失的情形。
低价出售国有资产损失达30万元以上将被⽴案追诉根据18⽇发布的《最⾼⼈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案追诉标准的规定(⼆)》,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应予⽴案追诉。
规定指出,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员,徇私舞弊,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或者低价出售,涉嫌下列情形之⼀的,应予⽴案追诉: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造成有关单位破产,停业、停产六个⽉以上,或者被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解散的;其他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损失的情形。
经济犯罪案件立案追诉标准最新适用指南

经济犯罪案件立案追诉标准最新适用指南经济犯罪是指以非法牟利为目的,侵犯国家、集体和个人财产利益的行为。
在当前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的背景下,各种形式的经济犯罪层出不穷,给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带来了严重的影响。
为了依法惩治经济犯罪行为,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我国不断完善经济犯罪案件立案追诉标准,以确保司法公正和效率。
一、经济犯罪案件的立案标准。
1.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经济犯罪案件的立案首先要求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只有在掌握充分的证据情况下,才能确保案件的查处和定性准确。
对于涉及财产的经济犯罪案件,需要充分调查取证,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2.涉案金额较大。
经济犯罪案件一般涉及的金额较大,因此,对于涉案金额较大的案件,应当及时立案追诉,以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同时,对于不同类型的经济犯罪案件,也应当根据具体情况确定立案标准,确保公正执法。
3.社会影响严重。
一些经济犯罪行为可能会对社会造成严重的影响,如制售假冒伪劣商品、非法集资等行为,这些行为可能会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影响市场秩序和社会稳定。
对于这些影响较为严重的经济犯罪案件,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严惩不贷。
二、经济犯罪案件的追诉标准。
1.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对于经济犯罪案件的追诉,同样需要确保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只有在掌握充分的证据情况下,才能确保案件的定性准确,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涉案金额较大。
对于涉案金额较大的经济犯罪案件,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追诉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涉案金额的大小,确定刑事追诉的标准,保障司法公正和效率。
3.社会影响严重。
对于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经济犯罪案件,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严惩不贷。
同时,对于不同类型的经济犯罪案件,也应当根据具体情况确定追诉标准,确保公正执法。
综上所述,经济犯罪案件的立案追诉标准是保障司法公正和效率的重要保障,只有严格按照标准办案,才能有效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经济犯罪案件立案追诉标准

经济犯罪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经济犯罪案件是指在经济活动中,以非法牟利为目的,违反国家的经济管理秩序和经济法律,损害国家、集体和公民的财产利益,严重扰乱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
针对经济犯罪案件的立案追诉,我国有一定的标准和程序。
本文将就经济犯罪案件的立案追诉标准进行详细介绍。
首先,对于经济犯罪案件的立案,需要满足以下条件,一是必须有犯罪事实和犯罪嫌疑人;二是必须有犯罪事实的证据;三是必须符合立案条件。
其中,犯罪事实和犯罪嫌疑人是立案的基本前提,没有这两个条件是无法立案的。
而犯罪事实的证据则是支持立案的重要依据,必须具备充分的证据支持才能进行立案。
同时,还需要符合立案条件,包括犯罪构成和法定处罚的认定等。
其次,对于经济犯罪案件的追诉,也有一定的标准和程序。
一般来说,经济犯罪案件的追诉标准主要包括,一是必须有犯罪事实和犯罪嫌疑人;二是必须有足够的证据证明犯罪事实;三是必须符合追诉条件。
在追诉过程中,犯罪事实和犯罪嫌疑人是追诉的基本前提,没有这两个条件是无法进行追诉的。
同时,也需要有足够的证据证明犯罪事实,这是追诉的重要依据。
此外,还需要符合追诉条件,包括证据确实、证据充分等。
在实际操作中,对于经济犯罪案件的立案追诉,需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和司法程序进行,确保程序合法、证据充分、程序正当。
同时,也需要加强对经济犯罪案件的预防和打击,减少经济犯罪行为的发生,维护国家的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
总之,经济犯罪案件的立案追诉是司法机关对经济犯罪行为进行打击和惩治的重要手段,对于维护国家的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在实际操作中,需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和司法程序进行,确保程序合法、证据充分、程序正当,同时也需要加强对经济犯罪案件的预防和打击,减少经济犯罪行为的发生,维护国家的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
最高检公安部86种经济案件立案追诉标准全文

最高检公安部86种经济案件立案追诉标准全文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为及时、准确打击经济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制定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对公安机关经济犯罪侦查部门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作出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各级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此规定立案侦查,各级检察机关应当依照此规定审查批捕、审查起诉.各地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分别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二○一○年五月七日一、危害公共安全案第一条[资助恐怖活动案(刑法第一百二十条之一)]资助恐怖活动组织或者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的,应予立案追诉.本条规定的“资助”,是指为恐怖活动组织或者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筹集、提供经费、物资或者提供场所以及其他物质便利的行为.“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包括预谋实施、准备实施和实际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二、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案第二条[走私假币案(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走私伪造的货币,总面额在二千元以上或者币量在二百张(枚)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第三条[虚报注册资本案(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申请公司登记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超过法定出资期限,实缴注册资本不足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有限责任公司虚报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并占其应缴出资数额百分之六十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虚报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并占其应缴出资数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二)超过法定出资期限,实缴注册资本达到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但仍虚报注册资本,有限责任公司虚报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并占其应缴出资数额百分之六十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虚报数额在一千万元以上并占其应缴出资数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三)造成投资者或者其他债权人直接经济损失累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四)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两年内因虚报注册资本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虚报注册资本的;2.向公司登记主管人员行贿的;3.为进行违法活动而注册的.(五)其他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第四条[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案(刑法第一百五十九条)]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超过法定出资期限,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虚假出资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并占其应缴出资数额百分之六十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并占其应缴出资数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二)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抽逃出资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并占其实缴出资数额百分之六十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股东抽逃出资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并占其实缴出资数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三)造成公司、股东、债权人的直接经济损失累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四)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致使公司资不抵债或者无法正常经营的;2.公司发起人、股东合谋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两年内因虚假出资、抽逃出资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4.利用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所得资金进行违法活动的.(五)其他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第五条[欺诈发行股票、债券案(刑法第一百六十条)]在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发行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二)伪造、变造国家机关公文、有效证明文件或者相关凭证、单据的;(三)利用募集的资金进行违法活动的;(四)转移或者隐瞒所募集资金的;(五)其他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第六条[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案(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条)]依法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企业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对依法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规定披露,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造成股东、债权人或者其他人直接经济损失数额累计在五十万元以上的;(二)虚增或者虚减资产达到当期披露的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三)虚增或者虚减利润达到当期披露的利润总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四)未按照规定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担保、关联交易或者其他重大事项所涉及的数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的累计数额占净资产百分之五十以上的;(五)致使公司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者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被终止上市交易或者多次被暂停上市交易的;(六)致使不符合发行条件的公司、企业骗取发行核准并且上市交易的;(七)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中将亏损披露为盈利,或者将盈利披露为亏损的;(八)多次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多次对依法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规定披露的;(九)其他严重损害股东、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第七条[妨害清算案(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公司、企业进行清算时,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伪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企业财产,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隐匿财产价值在五十万元以上的;(二)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伪记载涉及金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三)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企业财产价值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四)造成债权人或者其他人直接经济损失数额累计在十万元以上的;(五)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应清偿的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得不到及时清偿,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六)其他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情形.第八条[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案(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一)]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隐匿、故意销毁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涉及金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二)依法应当向司法机关、行政机关、有关主管部门等提供而隐匿、故意销毁或者拒不交出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第九条[虚假破产案(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二)]公司、企业通过隐匿财产、承担虚构的债务或者以其他方法转移、处分财产,实施虚假破产,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隐匿财产价值在五十万元以上的;(二)承担虚构的债务涉及金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三)以其他方法转移、处分财产价值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四)造成债权人或者其他人直接经济损失数额累计在十万元以上的;(五)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应清偿的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得不到及时清偿,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六)其他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情形.第十条[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或者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第十一条[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案(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个人行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单位行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第十二条[非法经营同类营业案(刑法第一百六十五条)]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利用职务便利,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获取非法利益,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第十三条[为亲友非法牟利案(刑法第一百六十六条)]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亲友非法牟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二)使其亲友非法获利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三)造成有关单位破产,停业、停产六个月以上,或者被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解散的;(四)其他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第十四条[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案(刑法第一百六十七条)]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二)造成有关单位破产,停业、停产六个月以上,或者被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解散的;(三)其他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金融机构、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一百万美元以上外汇被骗购或者逃汇一千万美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本条规定的“诈骗”,是指对方当事人的行为已经涉嫌诈骗犯罪,不以对方当事人已经被人民法院判决构成诈骗犯罪作为立案追诉的前提.第十五条[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案(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条)]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二)造成有关单位破产,停业、停产一年以上,或者被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解散的;(三)其他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第十六条[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案(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条)]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

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经济犯罪是指以非法占有财产为目的,利用各种经济手段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
这类犯罪行为不仅严重损害了社会经济秩序,还对个人和企业财产造成了巨大的损失。
为了维护社会的稳定和正常的经济秩序,各国都制定了特定的追诉标准来打击和追究经济犯罪。
首先,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与一般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相比,会有所不同。
在一般犯罪案件中,追诉标准主要是指犯罪事实、证据和法律规定的追诉标准,即刑诉法所规定的“罪犯存在,证据确凿,能够定罪”的标准。
而在经济犯罪案件中,除了具备一般犯罪案件的追诉标准外,还需要考虑犯罪行为的特殊性和对社会经济秩序的影响。
其次,经济犯罪案件的追诉标准还包括刑法和经济法等法律对经济犯罪行为的明确定性规定。
根据不同国家法律的规定,经济犯罪的追诉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是否构成经济犯罪。
根据各国的刑法规定,只有将某一行为定性为经济犯罪,并且该行为达到一定程度的危害性,才可以进行追诉。
例如,在我国刑法中,盗窃、诈骗、贪污贿赂、侵占、挪用公款等行为被明确规定为经济犯罪行为。
第二,追诉时效。
追诉标准还包括对经济犯罪行为的追溯时限的规定。
由于经济犯罪行为往往需要一定的时间来调查和查明,因此在很多国家,经济犯罪行为都设有较长的追溯时限。
例如,在我国刑法中,一般的经济犯罪行为的追诉时效为15年,而贪污贿赂等严重经济犯罪行为追诉时效为20年。
第三,追诉的主体。
经济犯罪案件的追诉标准还包括追究犯罪责任的主体范围的规定。
通常情况下,追究经济犯罪责任的主体不仅包括个人,还包括企业和机构等法人单位。
这是因为经济犯罪行为往往涉及到大量的资金和财产,如果只对个人进行追究,很难达到有效的打击经济犯罪的目的。
最后,经济犯罪案件的追诉标准还涉及到证据的收集和审查等方面。
由于经济犯罪行为往往隐蔽性很强,证据的收集和审查工作非常困难。
因此,在追诉标准中,往往还会对证据收集和审查的条件和程序进行详细的规定,以确保侦查工作的有效性和正当性。
经济犯罪立案的标准

一、经济犯罪立案的标准(一)非法经营罪立案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的有关规定,对非法经营案,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诉:1、违反国家规定,采取租用国际专线、私设转接设备或者其他方法,擅自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者涉港澳台电信业务进行营利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1)经营去话业务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2)经营来话业务造成电信资费损失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3)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非法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者涉港澳台电信业务,受过行政处罚2次以上,又进行非法经营活动的。
2、非法经营外汇,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1)在外汇指定银行和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及其分中心以外买卖外汇,数额在20万美元以上的,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5万元人民币以上的;(2)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违反有关外贸代理业务规定,采用非法手段,或者明知是伪造、变造的凭证、商业单据,为他人向外汇指定银行骗购外汇数额,在500万美元以上的,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3)居间介绍骗购外汇数额在100万美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3、违反国家规定,出版、印刷、复制、发行非法出版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1)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15万元以上的;(2)个人违法所得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单位违法所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3)个人非法经营报纸5000份或者期刊5000本或者图书 2000册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500张(盒)以上的,单位非法经营报纸15000份或者期刊15000本或者图书5000册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1500张(盒)以上的。
4、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或者保险业务,非法经营数额在30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应予追诉。
5、个人或单位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1)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5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2)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50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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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是什么最⾼⼈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的通知已失效,暂未出台新的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相关规定。
但现⾏有效的最⾼⼈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最⾼⼈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规定》的通知,关于经济犯罪的⽴案标准有如下规定:第⼗五条 公安机关接受涉嫌经济犯罪线索的报案、控告、举报、⾃动投案后,应当⽴即进⾏审查,并在七⽇以内决定是否⽴案;重⼤、疑难、复杂线索,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批准,⽴案审查期限可以延长⾄三⼗⽇;特别重⼤、疑难、复杂或者跨区域性的线索,经上⼀级公安机关负责⼈批准,⽴案审查期限可以再延长三⼗⽇。
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或者书⾯通知⽴案的,应当在指定期限以内⽴案侦查。
⼈民检察院通知⽴案的,应当在⼗五⽇以内⽴案侦查。
第⼗六条 公安机关接受⾏政执法机关移送的涉嫌经济犯罪案件后,移送材料符合相关规定的,应当在三⽇以内进⾏审查并决定是否⽴案,⾄迟应当在⼗⽇以内作出决定。
案情重⼤、疑难、复杂或者跨区域性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批准,应当在三⼗⽇以内决定是否⽴案。
情况特殊的,经上⼀级公安机关负责⼈批准,可以再延长三⼗⽇作出决定。
第⼗七条 公安机关经⽴案审查,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案:(⼀)认为有犯罪事实;(⼆)涉嫌犯罪数额、结果或者其他情节符合经济犯罪案件的⽴案追诉标准,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三)属于该公安机关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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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犯罪案件的追诉标准是怎样的

经济犯罪案件的追诉标准是怎样的经济犯罪是指在社会经济的⽣产、交换、分配、消费领域,为谋取不法利益,违反国家经济、⾏政法规,直接危害国家的经济管理活动,依照我国刑法应受刑罚处罚的⾏为。
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的,不是犯罪。
那么经济犯罪案件的追诉标准是怎样的呢?接下来就跟店铺⼩编⼀起来看看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吧。
经济犯罪案件的追诉标准是怎样的⼀、抢劫罪数额认定标准:1、《最⾼⼈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法律若⼲问题的解释》规定的“抢劫数额巨⼤”的认定标准,参照各地确定的盗窃罪数额巨⼤的认定标准执⾏。
2、抢劫罪中关于数额的标准⼀般是:500-2000元是数额较⼤;5千—2万元是数额巨⼤;3万--10万是数额特别巨⼤。
⼆、诈骗罪的数额认定标准(刑法266条):1、数额较⼤,指个⼈诈骗公私财物2千元⾄4千元以上;以单位名义为5万⾄10万元以上;2、数额巨⼤,指个⼈诈骗公私财物3万元以上;以单位名义为20万元⾄30万元以上;3、数额特别巨⼤,指个⼈诈骗公私财物20万元以上。
对于数额较⼤和数额巨⼤,各省、⾃治区、直辖市⾼级⼈民法院,在上述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可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确定本地区具体执⾏标准。
三、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刑法264条)《最⾼⼈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法律若⼲问题的解释》规定:1、个⼈盗窃公私财物价值⼈民币500元⾄2千以上的,为“数额较⼤”。
2、个⼈盗窃公私财物价值⼈民币5千⾄2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
3、个⼈盗窃公私财物价值⼈民币3万⾄10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且可以累计计算。
四、抢夺罪数额认定标准(刑法267条)《最⾼⼈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夺刑事案件具体应⽤法律若⼲问题的解释》1、抢夺公私财物价值⼈民币5百元⾄2千元以上的,为“数额较⼤”;2、抢夺公私财物价值⼈民币5千元⾄2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3、抢夺公私财物价值⼈民币3万元⾄10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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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刑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经济犯罪立案追诉标准(2017年最新版)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于18日联合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以下简称《立案追诉标准(二)》),对公安机关经济犯罪侦查部门管辖的86种经济犯罪案件的立案追诉标准作出了规定。
《立案追诉标准(二)》是高检院、公安部依照刑法制定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指导性规范文件,为公安司法机关依法查处经济犯罪案件、严厉打击经济犯罪活动提供了明确依据。
高检院、公安部先后于2001年4月18日和2017年3月5日发布实施了《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及《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补充规定》,为公安司法机关对经济犯罪案件的立案侦查、批捕、起诉工作提供了明确、统一的执法规范。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经济犯罪不断呈现出新特点和新变化,涉及经济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也发生了变化,特别是《刑法修正案(三)》至《刑法修正案(七)》陆续施行后,新增和修正了许多的经济犯罪罪名,原有的追诉标准已不能完全适应现实执法的需要,执法办案缺乏立案追诉标准。
为此,高检院与公安部在追诉标准及其补充规定的基础上,根据刑法的规定和司法实践的实际需要,共同制定了《立案追诉标准(二)》,为及时、准确打击经济犯罪提供了有力的保障。
《立案追诉标准(二)》共包括公安机关经济犯罪侦查部门管辖的86种刑事犯罪案件的立案追诉标准。
其中有48种案件的立案追诉标准是新制定或者综合各种因素作了补充修改完善的,如根据《刑法修正案(七)》的规定增加规定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立案追诉标准,对逃税罪立案追诉标准作了重大调整。
在制定立案追诉标准时,始终坚持合法性、协调性、科学性、适用性原则,在保证经济犯罪行为依法受到惩处的同时,又规范公安机关、检察机关职权的行使,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立案追诉标准(二)》的印发施行是高检院和公安部贯彻落实中央部署,为国家经济建设大局服务的重大举措,是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保民生、保增长、保稳定,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和“三项建设”的具体措施。
《立案追诉标准(二)》的印发施行有利于促进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执法规范化建设,有利于规范立案追诉活动,提高执法水平和效率,促进公正廉洁执法,有利于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和社会管理创新,对于震慑违法犯罪分子,进一步依法惩治经济犯罪,保障国家经济安全,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有序发展,将发挥积极的作用。
完善立案追诉标准依法打击经济犯罪——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有关部门负责人答记者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将于18日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以下简称《立案追诉标准(二)》),对公安机关经济犯罪侦查部门管辖的86种经济犯罪案件的立案追诉标准作出了规定。
高检院和公安部有关部门负责人就发布这一文件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请介绍一下《立案追诉标准(二)》出台的背景与经过。
答: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先后于2001年4月18日和2017年3月5日颁布实施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以下简称2001年《追诉标准》)、《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补充规定》(以下简称2017年《补充规定》)。
2001年《追诉标准》和2017年《补充规定》颁布实施以来,为经济犯罪案件的立案侦查、批捕、起诉工作提供了明确、统一的执法规范,对于打击经济犯罪、维护国家经济安全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发挥了积极作用。
但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经济犯罪呈现出许多新特点和新变化,有些与认定经济犯罪紧密相关的法律法规也进行了修改,特别是《刑法修正案(三)》至《刑法修正案(七)》陆续施行后,其中新增和修正了二十余个经济犯罪罪名,相应地出现这些经济犯罪案件缺乏立案追诉标准或者原立案追诉标准与刑法规定不一致的问题,有必要对经济犯罪立案追诉标准进行补充完善。
2017年8月,高检院与公安部启动了《立案追诉标准(二)》的研究起草工作。
经过调研,征求各地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国家有关部门意见,多次召开征求意见座谈会、法学专家论证会等,历时近两年,完成了《立案追诉标准(二)》的研究制定工作,并将于2017年5月18日印发施行。
问:请介绍一下《立案追诉标准(二)》出台的意义。
答:《立案追诉标准(二)》的印发施行是高检院和公安部贯彻落实中央部署,为国家经济建设大局服务的重大举措,是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保民生、保增长、保稳定,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和“三项建设”的具体措施,将对进一步依法惩治经济犯罪,保障国家经济安全,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有序发展发挥积极作用:一是有利于打击经济犯罪,维护市场经济秩序。
经济犯罪直接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妨害国家经济管理活动,侵害国家、集体利益和单位、个人的合法权益,危害国民经济发展和社会正常秩序,是我国刑法惩治的重点之一。
《立案追诉标准(二)》是高检院、公安部依照刑法制定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指导性规范文件,为公安司法机关依法查办经济犯罪案件、严厉打击经济犯罪活动提供了明确依据。
二是有利于规范立案追诉活动,提高执法水平和效率,促进公正廉洁执法。
《刑法修正案(三)》至《刑法修正案(七)》新增和修正了二十余个经济犯罪罪名,有些与认定经济犯罪紧密相关的法律法规也进行了修改,由于没有立案追诉标准或者原立案追诉标准与法律规定不一致,实践中出现了立案、批捕、起诉尺度掌握不一的情况,影响了有关案件的办理。
《立案追诉标准(二)》印发施行后,各地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均应以此为执法依据,公安机关应依照此规定立案侦查,检察机关应依照此规定审查批捕、审查起诉,这对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的办案工作具有普遍的指导意义,有利于加强公安机关与检察机关的协调与配合,对于规范执法和提高执法水平,促进公正廉洁执法,提高执法公信力具有重要的作用。
三是有利于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和社会管理创新。
《立案追诉标准(二)》主要规定了公安机关经济犯罪侦查部门管辖的刑事案件追究刑事责任的标准,明确了相关行为的罪与非罪、违法与犯罪的界限,对于切实维护公司、企业依法参与社会经济活动的合法权益,鼓励人民群众与经济犯罪作斗争,具有重要作用;同时,对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规范经济活动,保障合法经济活动也具有积极的意义。
问:请介绍一下《立案追诉标准(二)》与2001年《追诉标准》、2017年《补充规定》以及2017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以下简称《立案追诉标准(一)》)的关系。
答:《立案追诉标准(二)》主要是对2001年《追诉标准》相关立案追诉标准的重新制定和修改,吸收了2017年《补充规定》的相关立案追诉标准的合理内容,保持了内容上的延续性。
为准确体现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法定职能,促进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执法规范化建设,《立案追诉标准(二)》没有沿用2001年《追诉标准》和2017年《补充规定》的名称和体例,而是遵循了已有的《立案追诉标准(一)》的名称和体例模式,突出强调了“立案追诉”诉讼活动的法定职责,更加明确了立案追诉标准是公安司法机关共同的执法依据。
《立案追诉标准(一)》规定了99种案件的立案追诉标准,包括公安机关治安部门管辖的97种案件的立案追诉标准和公安机关消防部门管辖的2种案件。
《立案追诉标准(二)》对公安机关经济犯罪侦查部门管辖的86种犯罪案件的立案追诉标准作出了规定。
在《立案追诉标准(二)》印发施行后,2001年《追诉标准》和2017年《补充规定》同时废止。
今后,如再制定公安机关其他部门管辖的刑事案件的立案追诉标准,名称将再依次顺延。
问:请介绍一下《立案追诉标准(二)》制定修改遵循了哪些原则?答:高检院和公安部在制定修改《立案追诉标准(二)》的过程中主要遵循了以下四个原则:第一,合法性原则。
《立案追诉标准(二)》是高检院、公安部依照刑法制定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指导性规范文件,是将刑法规定中有关罪名的罪与非罪界限的具体化,必须符合刑法规定。
第二,协调性原则。
《立案追诉标准(二)》是刑事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与有关法律规定和规范性文件相协调。
一是与现行相关司法解释相协调,对于现行的司法解释已明确的相关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原则上都以该规定的起刑点作为立案追诉标准。
二是与有关行政经济法律、法规规定相协调。
《立案追诉标准(二)》明确了罪与非罪、行政违法与刑事违法的界限,必须与有关行政经济法律、法规规定保持协调,既防止以罚代刑,也避免刑罚扩大化。
三是各条文之间的协调。
对犯罪性质、行为特征、犯罪结果等方面相近的案件,在立案追诉标准上保持协调。
第三,科学性原则。
《立案追诉标准(二)》涉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方方面面,在制定过程中,一直十分注重多方征求意见,认真听取了各地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的意见,还注意吸收相关行政、司法、立法部门的意见和建议,力争做到符合实际、科学准确。
第四,适用性原则。
为适应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的具体操作需要,保证规定的适用性,《立案追诉标准(二)》对每一罪案应予立案追诉的情形,尽可能细化、量化。
对于部分条文中的关键词语作了必要解释,以便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实际掌握和执行。
问:请介绍一下《立案追诉标准(二)》制定修改的基本情况。
答:《立案追诉标准(二)》共包括公安机关经济犯罪侦查部门管辖的86种案件的立案追诉标准。
按照制定和修改的情况,分为五类:一是16种案件的立案追诉标准沿用2001年《追诉标准》和2017年《补充规定》的内容,没有修改。
二是13种案件的立案追诉标准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予以制定或修改。
三是9种案件的立案追诉标准根据相关刑法的规定作了个别文字修改。
以上共有38种案件的立案追诉标准未作修改,或者按已有司法解释规定,或者仅作个别文字修改。
四是42种案件的立案追诉标准综合各种因素作了调整修改。
五是有6种案件的立案追诉标准根据刑法修正案增加的罪名而新制定。
问:请介绍一下综合各种因素作了调整修改的42种案件的立案追诉标准的主要情况,主要考虑了哪些因素?答:《立案追诉标准(二)》中综合各种因素,对42种案件的立案追诉标准作了调整修改,主要分为三种情况:一是调整了16种案件立案追诉标准中的数额标准。
《立案追诉标准(二)》在2001年《追诉标准》相关规定的基础上,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变化情况、罪名之间的平衡等因素,对16种案件立案追诉标准中的有关数额标准进行了调整。
根据需要,提高了5种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第五十条贷款诈骗案、第五十一条票据诈骗案、第五十二条金融凭证诈骗案、第五十五条有价证券诈骗案、第七十七条合同诈骗案)中的数额标准,降低了3种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第二十一条金融工作人员购买****、以****换取货币案、第四十二条违法发放贷款案、第四十五条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案)中的数额标准,完善了8种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第二十条出售、购买、运输****案、第二十二条持有、使用****案、第二十三条变造货币案、第四十六条逃汇案、第六十五条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案、第六十六条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案、第六十七条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案、第六十八条非法出售发票案)中的数额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