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我国审计法律制度的立法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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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我国国家审计体制改革

试论我国国家审计体制改革

立 法 模 式 国 家 审计 制 度 的诞 生 。 随 后 , 一
些 国 家 先 后 推 出 了具 有 独 立 性 和 权 威 性 的 国 家 审 计 制 度 。 由 于 历 史 和 制 度 的 原 因 , 们 国 家 审 计 制 度 起 步 比 较 晚 , 于 我 始
取 审 计 法 院 的 组 织 形 式 ,具 有 最 高 司 法
权 , 以对 行 政 机 关 的财 政 收 支 行 为 进 行 可 有 效 监 督 。 法 国 、 国 等均 采 用 这种 模 式 , 德 通 常 又 称 为 大 陆 模 式 。 在 这 种 审 计 体 制
中央 和 各 级 政 府 指 导 , 时 又 对 中央 和 各 同
级 政 府 进 行 审 计 监 督 , 国 现 行 的 这 种 不 我
2 0世 纪 8 O年 代 初 ,属 典 型 的 行 政 审计 模 式 。这 种 审 计 模 式 将 审计 机 关定 位 于 政 府 的 职 能 部 门 , 审计 以 政 府 工 作 为 中 心 , 与 政 府 工 作 目标 相 统 一 ,工 作 容 易 展 开 , 有
实 效 , 易 得 到 政 府 支 持 政 府 工 作 程 序 容
直都 是 国 家 实施 统 治 的 工 具 。1 6 6年 6 8
月 2 日, 伦 敦 议 会 通 过 的 国 库 和 审 计 8 在
制 度 是 有 条 件 的 , 需 要 有 健 全 的立 法 机 它
构 和 完 善 的 立 法程 序 。
部 法 案 》 仅 标 志 着 现 代 英 国 国 家 审 计 制 不
简 单 , 计成 果 转换 快 、 率 高 。无 论 是 对 审 效
政 府 加 强 经 济 监 管 还 是 全 面 履 行 审 计 监 督 职 能都 取 得 了显 著 成 政 部 门 做 预 算 , 者 这 两 种 由 被 监 督 者 给 监 督 者 经 费 做 预 算 的 关

试论我国的行政立法体制

试论我国的行政立法体制

试论我国的行政立法体制摘要由于我国法治进程较短,行政管理的众多领域都缺乏相应的法律规范。

行政立法以其灵活、迅速的特点填补了许多立法空白,使行政管理有章可循。

然而在行政立法中存在的问题需要我们正确看待并解决。

关键词立法行政立法立法质量问题与对策“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纠”是我国的一贯法制要求。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法治进程的加快,法制建设也得到快速发展,2011年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基本形成,这对于我们更好地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方略,奠定了坚实的理论支撑和实践动力。

从行政法治的角度纵观我国行政立法的制定与执行情况,有很多问题值得我们去研究。

一、行政立法的概念指特定的国家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制定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的活动。

是一种抽象行政行为。

它包括行政机关提出法律草案和地方性法规草案的活动;也包括行政机关制定行政法规、规章的活动。

(一)提出法律草案和地方性法规草案是行政机关的重要活动之一根据《立法法》第12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法律案,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法律案,由主席团决定列入会议议程。

”具体到实践中,有权国家行政管理的法律草案往往由国务院提出,有关地方行政管理的地方性规章案常常由地方人民政府提出。

制定行政法规规章也是行政机关重要的立法活动,其中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制定并发布,行政规章包括部门规章与地方规章。

前者由国务院各部门制定并发布的;后者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政府,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政府制定并发布。

(二)行政立法必须严格依法进行,即按照法律规定的权限与程序进行。

关于部门规章,1990年2月18日国务院发布实施的《行政规章备案规定》第2条第2款规定:“本规定所称规章包括部门规章和地方人民政府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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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我国国家审计的改革与完善之我见-精选word文档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随意编辑修改! ==我国国家审计的改革与完善之我见一、我国审计的起源我国是世界上最早出现审计制度的,公元前七百多年的西周时代,我国审计工作就已经产生了。

当时,已有独立于会计部门以外,专司审计工作的官员宰夫来稽核财物的领用保管,对有关人员进行奖惩。

这时期是我国审计工作萌芽时期,且已具备了审计的基本特征。

秦代时期专设御史大夫一职,全国三十六郡都设有监御史,形成了全国性的监察网。

并在全国推行上计制度,各郡县都要定期把收支情况逐级上报进行审计。

此时的审计工作由行政官员负责转为监察官员负责。

汉承秦制,仍推行上计制度,后来,上计制度有了进一步的发展,形成了法律条文,即上计律。

上计律的颁布是我国的审计立法的开端。

隋唐两代由比部负责审计工作,划归刑部领导。

审计由监察官员负责改由司法官员负责,使审计更具有权威性。

在唐代,比部的独立性、专门性和司法性很强,权力也很大。

唐代对审计的要求有具体的规定,对审计官员也制定了严格的考核标准。

唐代的审计工作是有很大发展的,审计的职能作用也发挥得比较充分。

宋代是审计史上一个极其重要的年代,审计一词就是宋代确定下来的;审计院这个以审计命名的专门机构,也是在宋代建立的。

北宋初期,审计工作是由财经部门自己管,没有建立独立的审计机构,导致由于审计工作由财经部门自己管,审查不严,监督不力,弊端很多,效果不佳。

据《文献通考》记载,到北宋淳化三年(公元九九二年),专门设置了审计院,审查各项军政支出,这在审计发展史上无疑是有重大意义的。

但是,由于其他多种因素,审计院的作用并未得到充分发挥,没有经过多久,审计院就撤销了。

元代取消了比部,没有设立独立的审计机构,审计工作划归财经部门管,中央各部门和各地官府上报的会计报告,由财经部门自己审核,实际上是财经部门的内部审计。

完善审计制度 健全监督机制

完善审计制度 健全监督机制

完善审计制度健全监督机制
完善审计制度、健全监督机制对于维护经济秩序、保障公共利益、促进社会公正具有重要意义。

以下是一些建议:
1.完善审计制度:审计制度是监督和评价经济活动的重要手段,
应该加强和完善。

具体措施包括:建立科学的审计体系,明确审计范围和标准,提高审计质量和效率;加强审计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提高审计人员的专业素质和职业道德;加强审计结果的运用,及时发现和纠正经济活动中的问题。

2.健全监督机制:监督机制是保障公共利益和社会公正的重要手
段,应该加强和完善。

具体措施包括:建立多层次的监督体
系,包括政府部门、社会组织和公众的监督;加强监督信息的公开和透明,及时披露监督结果,接受社会监督;加强监督问责制度,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进行追责和处理。

3.强化制度执行:制度执行是完善审计制度和健全监督机制的关
键环节,应该加强。

具体措施包括:建立制度执行的考核和奖惩机制,激励和约束相关人员的行为;加强制度执行的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制度执行中的问题;加强制度执行的宣传和教育,提高全社会的制度意识和执行力。

总之,完善审计制度和健全监督机制是一个长期而复杂的过程,需要政府、社会和公众的共同努力。

只有通过加强制度建设、强化制
度执行、提高监督能力等多方面的措施,才能实现审计和监督的有效性和可持续性。

审计整改工作方案

审计整改工作方案

审计整改工作方案审计整改工作方案一、背景和目的:近年来,我国财务审计工作取得了显著进展,但仍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如审计质量不高、风险管理不到位等。

为了进一步提升我国审计工作水平,加强审计监督,特制定审计整改工作方案。

二、目标和原则:1. 目标:提高审计质量,加强审计监督,促进经济健康发展。

2. 原则:科学决策、依法行政、公正透明、依法采用。

三、整改重点及具体措施:1. 加强对审计机构的管理:(1)建立健全审计机构管理体制,明确责任、权力和义务。

(2)加大对审计机构的监督力度,建立审计质量评价制度。

(3)加强对审计机构人员的培训和考核,提高审计人员的专业水平。

2. 提高审计质量:(1)加强审计项目的策划、设计和实施,确保审计全面、系统、完整。

(2)加强对审计过程的监督和检查,提高审计结果的可信度。

(3)加强对审计报告的审核和呈报,确保审计结论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3. 加强审计风险管理:(1)建立健全审计风险管理制度,及时识别、评估和应对审计风险。

(2)加强对审计风险的监测和预警,防范可能出现的审计失误和事故。

(3)加强对审计风险的应急处置和善后处理,减少审计风险带来的损失。

4. 推动审计法律法规的制定与完善:(1)加快审计法的立法进程,完善审计法律制度。

(2)加强对审计法规的宣传和培训,提高相关人员的法律意识和遵纪守法意识。

5. 加强对审计结果的利用:(1)建立审计结果运用制度,确保审计结果得到充分利用。

(2)加强对审计结果的宣传和推广,提高社会对审计工作的认可度和满意度。

四、实施步骤和时间安排:1. 制定具体时间表,明确整改工作的起止时间。

2. 成立整改工作组,负责整改工作的组织和协调。

3. 制定详细的整改工作计划,明确各项工作任务和责任分工。

4. 实施整改工作,并根据工作进展及时调整和修订整改计划。

5. 完成整改工作后,组织对整改效果进行评估和总结。

五、预期效果:1. 审计质量得到提高,审计结果更加可信可靠。

(朱锦余)审计学(第四版)章后习题参考答案:第1章 绪论习题+案例

(朱锦余)审计学(第四版)章后习题参考答案:第1章 绪论习题+案例

第1章绪论习题参考答案1.简述我国审计发展中的重要史实。

【答】(一)我国奴隶社会时期的审计制度——官厅(政府)审计的萌芽时期1.在夏朝,财政监督已在官厅中出现;2.在商代,国家管理机构和官员设置初具规模,缺乏审计活动方面的明确文字记载,可能是我国审计的萌芽时期;3.西周的审计制度在我国乃至在世界审计发展史中都具有重要地位,有极其深远的影响。

西周当的审计由冢宰总抓大事,司会和宰夫进行具体工作;4.春秋时期建立了“复计著”报告制度。

这是一种逐级定期向上级报告工作,上级对下级进行审核考查的制度。

在《管子》中还提出了“明法审数”的主张,被誉为我国乃至世界上最古老的审计原则。

(二)我国封建社会时期的审计制度——官厅审计的形成与缓慢发展时期11.战国时期推行“上计”制度。

这是一种定期报表审核制度,其侧重点是各地的年度财政收支情况。

2.秦朝推行御史监察制度,首创了由御史大夫主持上计的制度;3.汉代继续推行御史监察制度,还颁布“上计律”,首次将上计制度上升到法律高度,从而将审计监督用法律形式固定下来;4.隋朝除继续推行秦汉以来的御史监察制度外,还推行比部制度,兼具有司法和行政监督的性质;5.唐代推行了比部制度和御史台制度。

审计权限更加独立,范围更加广泛,并加强了与司法的联系。

此外,还设立了御史台,为全国最高监察机关。

唐代还制定了考核审计人员的标准,“明于堪复,稽失无隐,为勾检之最。

”;6.宋代开始实行审计院制度,宋太宗淳化三年(公元992年),专门设置审计院;7.元朝开始实行监察审计制度,设御史台为最高监察机关,从中央到地方有一套较完善的监察审计制度。

此外,废除比部,归户部管辖审计工作,由户部审计科对中央各部门、地方各官府所呈送的会计报告进行审计;8.明朝开始实行都察院审计制度,还继承了唐宋上计制度的成规,但由户部对上计报告进行审核。

9.清代继续实行都察院审计制度,仍设都察院,下设十五道监察御史,出现了单一的审计机构,主要负责对中央和地方财政收支活动进行审计,采用稽查账2簿为主,结合监察御史巡察的方式逐级进行审计。

中国特色审计监督制度的建立和发展

中国特色审计监督制度的建立和发展

适应改⾰开放和国民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从1983年起,我国很快组建了审计机构。

以1994年《审计法》的颁布为界限,中国特⾊审计监督制度经历了创⽴和发展两个阶段。

经过⼗多年的努⼒,特别是《审计法》颁布以后,建⽴健全审计法规,拓展审计领域,规范审计⼯作,积极探索审计⽅式和⽅法,我国审计监督逐步⾛上了法制化、制度化、规范化的轨道。

 (⼀)适应中国国情,建⽴有中国特⾊的审计机关领导体制和审计机构 世界各国的政府审计主要有⽴法模式、⾏政模式、司法模式和独⽴模式四种。

我国审计实⾏的是⾏政模式,审计机关⾪属于政府⾏政序列。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各级政府设⽴审计机关。

审计署在国务院总理领导下,地⽅各级审计机关分别在省长、⾃治区主席、市长、州长、县长、区长和上⼀级审计机关领导下开展⼯作。

《宪法》第⼀百零九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地⽅各级⼈民政府设⽴审计机关。

地⽅各级审计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独⽴⾏使审计监督权,对本级⼈民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负责”。

地⽅审计机关实⾏双重领导体制,即受同级⼈民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双重领导,审计业务以上级审计机关领导为主。

审计署成⽴后,在地⽅各级党政领导的重视和⽀持下,县级以上地⽅审计机关得以陆续组建并开展⼯作。

⽬前,我国已建⽴县级以上审计机关3100多个,形成了有中国特⾊的政府审计组织机构和领导体制。

(⼆)在审计实践中,培养造就了⼀⽀具有较⾼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的审计⼲部队伍 我国审计机关创建初期,审计专业⼈员极为缺乏,中央提出,要在实践中,培养和造就⼀批忠于职守、秉公办事、坚持原则、敢于⽃争、实事求是、精通业务的⾼素质的审计⼈员,要建⽴起⼀⽀政治素质好、精⼲内⾏、廉洁奉公的审计⼲部队伍。

以后,中央领导对审计机关的廉政建设提出了新的标准,即要廉洁、公正、严格、奉献。

1998年,中央领导⼜进⼀步明确提出,要从严治理审计队伍。

⼗⼏年来,我国审计⼈员已发展到近9万⼈。

⼴⼤审计⼈员在审计实践中,努⼒钻研审计业务,认真学习市场经济知识,不断提⾼审计执法⽔平。

试论我国审计法律制度的立法完善

试论我国审计法律制度的立法完善

试论我国审计法律制度的立法完善【摘要】本文主要围绕我国审计法律制度的立法完善展开讨论。

在指出了审计法律制度的重要性和研究目的。

接着,在正文部分分析了我国现行审计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并阐述了完善审计法律制度的必要性。

提出了建立健全审计监督机制、强化审计法律规范以及加强审计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的建议。

最后在结论部分强调了加快立法完善和提高适用性和实效性的重要性。

综合全文内容,本文旨在呼吁相关部门加强审计法律制度的立法完善,提升其实际效力,推动我国审计工作取得更好的成效。

【关键词】审计法律制度、立法完善、审计监督机制、法律规范、审计专业人才队伍、适用性、实效性1. 引言1.1 审计法律制度的重要性审计法律制度是国家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维护国家财政安全和促进经济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

审计法律制度的完善与健全,对于监督政府财务管理、保障国家资金安全、预防和打击财务经济犯罪、促进政府决策的科学化和透明化具有重要意义。

只有建立健全的审计法律制度,才能有效地防范和打击财务经济领域的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合法权益,推动国家经济社会事业的健康发展。

审计法律制度的完善不仅关系到国家财政管理的规范化和有效性,也关系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

只有加强审计法律制度建设,才能更好地发挥审计在国家治理中的作用,实现审计监督与国家治理相互促进、相互配合的良好局面。

完善我国审计法律制度,建立健全的审计监督机制,加强审计法律规范,提高审计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已成为当前我国政府财务管理改革和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的迫切需求。

1.2 研究目的本文旨在通过对我国审计法律制度的立法完善进行相关研究,旨在深入分析我国现行审计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探讨完善审计法律制度的必要性,提出建立健全审计监督机制、强化审计法律规范以及加强审计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等方面的具体措施建议,以期加快我国审计法律制度的立法完善,提高审计法律制度的适用性和实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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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我国审计法律制度的立法完善论文摘要我国审计法的发展历经初创阶段、成长阶段和完善阶段。

审计法律规范的内容分为四个部分,一是审计组织法,主要规范审计机构的设置、人员任免、组成,机构之间的相互关系等;二是审计实体法,主要规范审计机关的职责、权限等;三是审计程序法,主要规范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的工作程序以及复议、诉讼程序等;四是审计责任及审计机关违法失职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当前我国审计法还有许多亟待完善之处。

第一,在审计权限立法上还存在一些疏漏和不足。

《审计法》赋予审计机关的权限有要求报送资料权、检查权、调查取证权、采取强制措施权、建议处理处罚权、通报公布审计结果权等。

尽管当前我国审计权限立法取得了一定的成就,但是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还存在一些不足,一是调查取证权的规定还不够健全,二是报送资料权这一规定不具体,三是没有表明意见权。

第二,我国现行审计体制为隶属于国务院的行政型模式,相对于立法型审计体制而言,审计机关还缺乏较大的独立性。

第三,目前我国审计法律制度在着手进行效益审计方面还不够健全。

一是我国效益审计工作量占政府审计工作量的比重较低,尚未形成有效的模式,二是我国效益审计的法律制度建设还比较落后,缺乏有针对性的制度规范。

要适应经济、社会的发展,使审计工作能够满足时代的要求,应当在以下三个方面完善我国的审计法律制度:第一,完善我国的审计权限。

一是完善调查取证权,二是细化检查权和要求报送资料权,三是增加参与制定经济法律法规权。

第二,完善我国现行的审计体制。

改革现行行政型模式的审计体制,逐步设立与国务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相平行的审计院,向全国人大常委会负责并向其报告工作。

第三,完善开展效益审计的法律和规范,探索建立规范效益审计的法律、法规。

一、我国现行审计法律制度的现状分析(一)审计法出台的过程、背景和意义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做出了把党和政府工作重点转移到社会主义现代建设上来的战略决策,开始了系统的拨乱反正,国民经济停滞倒退的局面很快得到扭转。

经济体制改革从农村到城市,在许多领域先后展开,对外开放的步伐也逐渐加快。

1982年党的十二大提出了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要思想,确定了经济建设的战略目标、战略重点、战略步骤和方针政策。

改革开放的全面展开,客观上要求加强财政经济管理,建全经济监督机制维护国家财经法纪。

在这样的背景下,实行独立的审计监督制度,成为一个必要面紧迫的课题。

我国最高审计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于1983年9月正式成立。

全国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两年多的时间内也普遍建立起审计机关。

1983年《国务院批转审计署关于工作几个问题的请示的通知》和1985年《国务院善于审计工作的暂行规定》为贯彻落实宪法规定、规范审计工作提供了必要的法规依据,保障了起步阶段审计工作的开展。

1988年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条例》后,较为完整的审计制度体系初步形成。

199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公布,这是中国审计法制建设的重要里程碑,标志着审计工作走上了法制运行的轨道。

(二)我国现行审计法律制度的基本框架按照审计法律法规的内容和属性,其内容可以分为四部分,一是审计组织法,主要规范审计机构的设置、人员任免、组成,机构之间的相互关系等;二是审计实体法,主要规范审计机关的职责权限等;三是审计程序法,主要规范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的工作程序以及复议、诉讼程序等;四是审计责任及审计机关违法失职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二、我国现行审计法律制度存在的不足(一)我国审计权限立法还存在一些疏漏和不足为了保证审计机关切实履行审计监督职责,及时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行为,维护国家财政经济秩序,法律赋予审计机关必要的审计权限。

根据现行《审计法》和《审计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我国审计机关享有以下七个方面的审计权限:1.要求报送资料权要求报送资料权,是指审计机关依法享有的要求被审计单位按照规定报送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的权力。

这是我国审计机关最基本的权力,是审计机关进行审计监督的前提条件。

2.检查权检查权,是指审计机关依法享有的检查审计单位与财政收支或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和资产的权力。

3.调查取证权调查取证权是审计机关行使审计监督权的必要条件。

所谓调查取证权,是指审计机关依法享有的在进行审计时,就审计事项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有关证明材料的权力。

4.采取强制措施权采取强制措施权,是指审计机关依法享有的在特定情况下对被审计单位直接采取或者通知有关部门采取强制措施的权力。

5.建议权建议权指审计机关依法享有的就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向被审计单位及有关部门反映建议采取相应措施的权力。

6.处理处罚权审计机关有权对其审计发现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理、处罚。

处理权是指审计机关依法享有的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采取纠正措施的权力。

处罚权是指审计机关依法享有的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采取制裁措施的权利。

7.通报、公布审计结果权通报、公布审计结果权是指审计机关依法享有的向政府有关部门通报和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的权力。

从上述我国审计权限的内容可以看出,在党和国家的重视下,在社会各方面的努力下,我国的审计权限立法取得了可喜的成就。

但是,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审计立法起步较晚,目前国内学者对审计权限的研究也很不够,我国的审计权限立法还存在诸多疏漏和不足。

目前,审计立法关于审计机关审计权限的一些规定还不够健全。

具体表现在:1.调查取证权的规定还不够建全。

《审计法》和《审计法实施条例》明确规定,我国审计机关享有调查取证权,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协助审计工作,如实向审计机关反映情况。

但是,《审计法》和《审计法实施条例》并没有规定有关单位和个人不接受审计机关调查的法律责任。

这使得审计机关调查取证权经常得不到应有的尊重,在许多情况下形同虚设。

现实中,一些单位和个人阻碍、拒绝审计机关调查藐视审计权限的现象时有发生。

这些现象的存在,严重损害了审计机关审计权限的权威,损害了《审计法》和《审计法实施条例》的尊严,不利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职责的实现。

2.检查权和要求报送资料权的一些规定已经滞后时代。

我国审计立法权限的一些规定已经滞后时代,逐渐适应不了当前经济、科技形势发展的需要。

例如,《审计法实施条例》规定,审计机关有权检查被审计单位运用电子计算机管理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财务会计核算系统。

被审计单位应当向审计机关提供运用电子计算机储存、处理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电子数据以及有关资料。

这实际上赋予了审计机关对于被审计单位电算化资料的检查权和要求报送资料权。

但是,《审计法实施条例》的这一规定并不具体,缺乏可操作性,满足不了当前计算机审计的实际需要。

实践中,一些被审计单位往往以法律法规规定不明确为由,拒绝审计机关检查,不配合审计机关的工作。

这些现象的存在,严重影响了国家审计监督工作的顺利开展。

3.欠缺参与制定经济法律法规权。

社会经济生活多姿多彩,我国审计机关现有的审计权限仍然不能完全满足审计实践的需要。

实践中,在制定和修改财经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时,全国人大、国务院等有权机关一般都会征求审计机关的意见,审计机关有一定的机会和渠道表明自己的意见。

但是,征求审计机关的意见并不是立法的必经程序,有关单位在立法时也可以不征求审计机关意见。

也就是说,对相关法律的制定和修改表明意见并不属于我国审计机关的法定权限。

(二)审计机关的独立性还不够在建立国家审计制度的初期,我国选择了隶属于国务院的行政型模式。

这种选择是符合一定时期的国家政治经济环境特点的。

特别是在新旧体制转轨时期,财经领域中违法乱纪和有法不依的情况还十分严重,弄虚作假和会计信息失真现象仍比较普遍,内部控制和财务管理不规范的状况还没有根本好转;在这种情况下,实行政府领导下的行政型审计模式,有利于更好地发挥审计监督在维护财经秩序加强廉政建设,促进依法行政,保障国民经济健康方面的作用。

从总体上讲,我国现行审计体制是符合现阶段国情的,能够较好保障审计机关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

这些年来,从中央到地方,各级人大和有关部门对审计工作也给予了有力的支持和配合,审计执法环境有了明显改善,为审计工作的进一步发展创造了有利条件。

但同时也应看到,在实际工作中,由于一些地方党政领导法行政意识不够,加上其他一些客观原因,宪法和审计法的有些规定没有切实得到贯彻落实,现行审计体制下,还存在一些迫切需要研究解决的问题。

导致问题发生的主要原因是现行审计体制与确保审计的独立性之间的矛盾而产生的。

相对于立法型审计体制而言行政型审计体制具有较浓厚的内部监督色彩。

我国实行行政型模式审计体制,审计机关负责人向本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和上一级审计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

国务院是最高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而审计机关作为执行机关的组成部门去监督执行机关自身,力度肯定会受到到一定的影响,特别是政府某些行政活动有悖于法律,或在行政活动中存在短期行为,尤其会影响审计机关的独立性。

而独立性是审计的“生命线”,没有独立性,客观公正地进行审计监督便无从谈起,审计重要作用的发挥则属奢望。

因此,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确立和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进程的加快,我国现行审计体制由行政型模式转为立法型模式已成必然。

(三)我国现行法律制度在涉及效益审计方面还有不足效益审计的概念。

效益审计是基于受托经济关系,对受托者开展的经济活动进行经济性、效率性和效果性的审查的评价,旨在促进更好地履行经济责任。

就国家审计而言是国家审计机关对法律授权管理国家事务的政府及其部门其他组织所发生的经济活动进行经济性,效率性和效果性的审查和评价。

《审计法》第二条规定“审计机关对财政收支和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依法进行审计监督”,近年来,审计机关一直以财政、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性审计为主要工作内容。

随着我国社会的变革和经济体制、政治体制改革所引发的政府管理体制的转型和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审计环境正发生着重大变化,审计领域在不断拓展,而效益审计是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和内存需求。

开展效益审计是《审计法》赋予审计的一项重要职责,是深化我国政府公共管理体制改革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客观需要,也是审计工作发展内存规律的必然要求。

审计署2003年至2007年审计工作发展规划明确提出,“实行财政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审计与效益审计并重,逐年加大效益审计份量,争取到2007年,投入效益审计力量占整个力量的一半左右。

”目前我国有些地方推出了有关效益审计制度的条例,使效益审计有了一定的法律依据,但还存在一些不足:1.我国效益审计工作量占政府审计量的比重较低,尚未形成模式。

我国的效益审计尚处在萌芽启步阶段,除了深圳市审计局率先推行财政效益审计外,还有上海综汇区审计部门2002年审计署组织对症下药18个重点机场和38个支续机场进行了效益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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