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审核基本方法的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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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部门案件审批制度范本

法制部门案件审批制度范本

法制部门案件审批制度范本一、总则第一条为确保公安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法制部门案件审批工作应当坚持依法依规、公开透明、严格把关、提高效率的原则。

第三条法制部门案件审批工作适用于公安机关办理的刑事案件、行政案件以及其他需要进行法制审核的案件。

第四条法制部门案件审批工作应当由具有法制审核资格的人员负责,确保案件审批的合法性和准确性。

二、案件审批程序第五条案件审批工作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承办部门应当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及时收集、整理案件材料,并提出审批意见。

(二)法制部门收到案件材料后,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审查,并提出审批意见。

(三)法制部门负责人对审批意见进行审核,并根据案件情况作出审批决定。

(四)承办部门根据法制部门的审批决定,依法办理案件。

第六条案件审批工作应当依照以下要求进行:(一)审查案件材料是否齐全、合法,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二)审查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

(三)审查适用法律法规是否正确,定性处理是否适当。

(四)审查案件是否符合法定权限,是否超越职权或者滥用职权。

(五)审查案件是否符合法定时效,是否超过了法定的办案期限。

三、案件审批要求第七条法制部门案件审批工作应当确保以下要求:(一)依法依规审批,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二)坚持客观公正,避免主观臆断和滥用职权。

(三)注重证据审查,确保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四)提高审批效率,及时办理案件,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五)加强与承办部门的沟通协作,及时解答办理案件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四、案件审批纪律第八条法制部门案件审批工作应当遵守以下纪律:(一)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泄露案件审批过程中的有关信息。

(二)不得干预、插手案件办理,不得为案件当事人说情打招呼。

(三)不得滥用职权,不得以权谋私,不得接受案件当事人的馈赠。

法律服务所案件审批制度(3篇)

法律服务所案件审批制度(3篇)

第1篇一、引言法律服务所案件审批制度是法律服务所内部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规范案件受理、审查、批准和执行等环节,确保案件质量,提高工作效率,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本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适用于法律服务所所有案件。

二、案件审批原则1. 公正、公平、公开原则:案件审批过程中,必须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确保案件处理结果公正合理。

2. 依法审批原则:案件审批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进行,不得擅自变更或违反。

3. 效率原则:在保证案件质量的前提下,提高案件审批效率,缩短案件处理周期。

4. 责任原则:案件审批人员对审批结果承担相应责任,确保案件审批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三、案件审批程序1. 案件受理(1)当事人提交案件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身份证、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证据材料等。

(2)受理人员对案件材料进行初步审查,确认材料齐全、符合受理条件。

(3)受理人员将案件材料报案件审批委员会。

2. 案件审查(1)案件审批委员会对案件材料进行审查,包括但不限于:案件性质、法律关系、证据材料等。

(2)案件审批委员会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受理案件。

3. 案件批准(1)案件审批委员会对受理的案件进行讨论,形成案件批准意见。

(2)案件审批委员会将批准意见报所领导审批。

4. 案件执行(1)所领导审批通过后,案件进入执行阶段。

(2)执行人员按照批准意见,办理案件相关事宜。

四、案件审批人员职责1. 受理人员:负责案件材料的初步审查,确保材料齐全、符合受理条件。

2. 案件审批委员会成员:负责案件材料的审查、讨论,形成案件批准意见。

3. 所领导:负责对案件审批委员会的批准意见进行审批。

4. 执行人员:负责案件执行过程中的具体工作。

五、案件审批制度监督1. 内部监督:设立案件审批制度监督小组,负责对案件审批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 外部监督:接受当事人、上级主管部门和社会各界的监督,确保案件审批制度的贯彻执行。

案件法律审核规定(3篇)

案件法律审核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案件法律审核工作,确保案件处理合法、公正、高效,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地区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及其他有权处理案件的国家机关在案件处理过程中进行的法律审核工作。

第三条案件法律审核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性原则:案件处理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案件处理的合法性。

(二)公正性原则:案件处理应当公平、公正,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三)效率性原则:案件处理应当高效、及时,减少当事人的诉累。

(四)保密性原则:案件法律审核过程中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应当严格保密。

第二章法律审核的范围和内容第四条案件法律审核的范围包括:(一)案件的管辖权问题;(二)案件的证据是否充分、合法;(三)案件的程序是否合法;(四)案件的事实认定是否准确;(五)案件的适用法律是否正确;(六)案件的判决、裁定是否合法、公正;(七)其他需要法律审核的事项。

第五条案件法律审核的内容包括:(一)对案件事实的审查,包括证据的收集、审查和运用;(二)对案件程序的审查,包括立案、调查、审理、执行等环节的程序是否合法;(三)对案件适用法律的审查,包括法律适用是否正确、法律条文的理解是否准确;(四)对案件判决、裁定的审查,包括判决、裁定是否合法、公正、合理;(五)对案件处理结果的社会影响的审查。

第三章法律审核的程序第六条案件法律审核程序分为以下阶段:(一)立案审查;(二)调查取证;(三)审理阶段的法律审核;(四)判决、裁定前的法律审核;(五)判决、裁定后的法律审核。

第七条立案审查:(一)立案机关应当对案件是否符合受理条件进行审查,必要时可以组织案件承办人进行初步审查;(二)立案审查过程中,发现案件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

行政执法案件评审制度(五篇)

行政执法案件评审制度(五篇)

行政执法案件评审制度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案件的查处和办理,严肃办案程序,提高办案效率,保证办案质量,严格依法办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____《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质量进监督行政执法监督规定》的精神,结合我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案卷,是指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机关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形成的各种记录、证据材料、法律文书等,经整理后形成的卷宗。

第三条查处质量技术监督事案件应在结案后____日内形成案卷,实行“一案一卷”。

第四条案卷文书应格式统一、内容完整、表述清楚、用语规范。

第五条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案卷应当客观反映行政执法活动的全过程,体现依法行政对行政执法活动的基本要求,即主体合法、程序合法、适用法律准确,证据确凿,事实清楚。

第六条案卷内容包括:(一)案卷封面;(二)卷内目录;(三)行政处罚决定书;(四)立案审批表、督查(办)通知书;(五)案件调查终结审批表、质量技术监督事案件调查报告;(六)调查通知书、协助调查函、调查(询问)笔录、勘验(检查)笔录(图)、鉴定意见、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审批表、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物品清单、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处理决定书、采取扣押(暂扣)措施审批表、扣押(暂扣)通知书、扣押(暂扣)物品清单、解除扣押(暂扣)通知书、解除扣押(暂扣)物品清单、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笔录等;(七)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八)听证申请书、举行听证通知书、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听证公告、延期(中止、终结)听证决定书、听证笔录、听证回避申请书、听证回避决定书、听证意见书;(九)责令停止质量技术监督事违法行为通知书、限期整改通知书、限期补办行政许可手续通知书(十)负责人集体讨论记录、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十一)执行的票据等材料;(十二)罚没物品处理记录等;(十三)送达回证等其他有关材料;(十四)质量技术监督事案件结案报告;(十五)备考表。

案件法律审核工作制度

案件法律审核工作制度

案件法律审核工作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了确保公安机关及其办案部门在办理刑事案件、行政案件过程中,依法、规范、公正地行使执法权力,提高执法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案件法律审核,是指公安机关法制部门对办案部门在办理刑事案件、行政案件过程中,对以公安机关或派出所名义拟作出的特定执法行为,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在公安机关或派出机构负责人作出审批意见前,对特定执法行为的合法性、适当性所进行审查的工作。

第三条案件法律审核是公安机关内部执法监督的重要内容和重要方式。

各级公安机关应当强化法制部门案件工作的组织领导,并切实加强人员、网络、物质装备等方面的保障,确保法制部门开展好案件法律审核工作。

第四条案件法律审核,通过网上审查案卷的方式进行。

对未在网上办理的或网络上传材料不全而影响审核的案件,法制部门一律不予审核。

对符合省厅规定情形未网上办理的案件,可以以书面审查的方式进行。

第五条案件法律审核应坚持“谁审核、谁负责”的原则,并做到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二、审核范围和内容第六条案件法律审核的范围包括:(一)对案件事实的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查;(二)对案件证据的合法性、充分性进行审查;(三)对案件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进行审查;(四)对案件执法程序的合法性进行审查;(五)对案件拟作出的执法决定是否合法、适当进行审查。

第七条案件法律审核的内容包括:(一)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二)案件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构成要件;(三)案件执法程序是否合法,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四)案件拟作出的执法决定是否合法、适当,是否符合相关规定;(五)案件是否需要补充调查取证或者变更执法措施。

三、审核程序和流程第八条案件法律审核程序分为:接收案件、审核案件、提出审核意见、反馈审核结果、归档等环节。

行政处罚案件审核制度

行政处罚案件审核制度

行政处罚案件审核制度行政处罚案件审核制度一:目的和适用范围1.1 目的:为了规范行政处罚案件审核流程,保证行政处罚的公正、合法和有效执行,确保行政执法的严谨性和权威性。

1.2 适用范围:该制度适用于本机关内对行政处罚案件进行审核的相关工作人员。

二:术语定义2.1 行政处罚:指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法规的当事人作出的一种强制性的法律制裁措施。

2.2 行政处罚案件:指涉及行政处罚的具体案件,包括立案、调查取证、听证、作出处罚决定等环节。

2.3 审核人员:指负责对行政处罚案件进行审核的相关工作人员。

三:审核流程3.1 立案审核3.1.1 案件登记:审核人员根据收到的行政处罚案件材料,对案件进行登记,并分配案件编号。

3.1.2 材料审核:审核人员对案件材料进行仔细审查,确保材料齐全、准确,杜绝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况出现。

3.1.3 合法性审查:审核人员对案件的立案依据、程序和法律适用等进行审查,确保行政处罚的合法性。

3.2 调查取证审核3.2.1 证据调查:审核人员对案件涉及的证据进行调查,收集相关证据材料,确保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3.2.2 证据审核:审核人员对收集到的证据材料进行审查,判断其真实性和客观性,并评估证据的相关性和充分性。

3.2.3 法律适用:审核人员对案件的法律适用进行审查,确保行政处罚的正确性和一致性。

3.3 听证审核3.3.1 召开听证会:审核人员按照规定程序召集听证会,并通知当事人及相关利害关系人参加。

3.3.2 审查听证材料:审核人员对听证会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确保听证程序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3.3.3 听证记录审核:审核人员对听证过程中记录的证据、陈述和辩解进行审查,评估听证是否符合法定程序要求。

3.4 处罚决定审核3.4.1 综合评估:审核人员对案件的事实、证据和适用法律进行综合评估,形成初步的处罚决定意见。

3.4.2 审核意见:审核人员撰写审核意见,详细说明案件的事实、证据和适用法律,提出是否支持处罚决定的建议。

检察案件审批规章制度

检察案件审批规章制度

检察案件审批规章制度1. 引言检察案件审批是司法机关对于涉嫌犯罪的案件进行立案和进一步处理的重要环节。

为了确保公正、透明、高效地进行案件审批工作,建立和完善相应的规章制度是非常必要的。

本文将介绍一套检察案件审批规章制度,旨在提高司法机关对案件的审批质量和效率,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推进法治建设的深入发展。

2. 制度目的检察案件审批规章制度的目的是:1.规范案件审批程序,确保案件审批工作的公正性和严肃性;2.提高案件审批效率,及时公正地处理各类案件;3.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案件审批过程的合法性和合规性;4.推动检察机关的法治建设和刑事司法改革。

3. 制度内容3.1 案件受理1.案件受理的条件:符合立案条件、符合管辖条件、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2.案件受理的程序:当事人提起申诉或检察机关主动调查发现案件后,应立即受理并组织调查核实;3.案件受理的时限:案件受理应在收到相关材料后的三个工作日内完成,并在五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3.2 案件审批1.戒严案件审批:涉及重大刑事犯罪、涉外犯罪、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等案件应由审批机关负责审批,并及时提交至法院;2.案由审批:对于各类刑事案件的立案、撤案等事项,应经过审批机关审查并作出决定;3.证据审查:案件审查过程中,对于相关证据的充分审查是必要的,要求审查的证据是否合法、可靠、真实;4.审查意见:对于案件审查中发现的问题,审核人员应及时作出审查意见,对于需要补充证据的案件,应明确要求补充;5.合议审批:对于复杂案件或争议较大的案件,应组织合议审批,确保多人多方面的审查意见。

3.3 审批结果1.审批决定书:每个案件审批结束后,应出具审批决定书,并送达相关当事人;2.审批结果的法律效力:审批决定书的内容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可以依法行使相关权利;3.审批结果的监督:对于审批结果的合法性和合规性,应建立监督机制,确保审批结果的公正性和准确性。

4. 制度实施4.1 培训和宣传制度实施前,应对相关工作人员进行培训,使其了解和掌握检察案件审批规章制度的内容和要求。

执法支队案件审核制度范本

执法支队案件审核制度范本

执法支队案件审核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执法支队案件办理的合法性、规范性和准确性,提高执法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案件审核,是指执法支队在办理行政执法案件过程中,对案件的事实、证据、适用法律、程序等方面进行全面审查,以确保案件办理的合法性和准确性。

第三条执法支队案件审核工作应当坚持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进行。

第二章审核机构与人员第四条执法支队应当设立案件审核机构,负责案件审核工作。

案件审核机构应当具备独立性、权威性和专业性。

第五条案件审核机构应当配备充足的审核人员,审核人员应当具备相关的法律专业知识和执法经验。

第三章审核范围与内容第六条案件审核范围包括:行政处罚案件、行政强制案件、行政许可案件等。

第七条案件审核内容主要包括:(一)案件的合法性: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有超越法定职权的行为;(二)案件的事实:案件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合法;(三)适用的法律: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适用条件;(四)程序的合法性:案件办理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程序违法的行为。

第四章审核程序第八条案件审核分为初步审核和集体审核两个阶段。

第九条初步审核阶段,审核人员应当对案件的事实、证据、适用法律、程序等方面进行独立审查,提出初步审核意见。

第十条集体审核阶段,案件审核机构应当组织集体审核,对初步审核意见进行讨论,形成集体审核意见。

第十一条案件审核机构应当将集体审核意见提交给执法支队负责人,由执法支队负责人作出最终决定。

第五章审核意见与决定第十二条审核人员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提出以下审核意见:(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合法,适用法律准确,程序合法的,建议予以采纳;(二)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建议补充调查;(三)适用法律不准确,处罚不当的,建议改正;(四)程序违法的,建议撤销或者重新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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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审核的基本方法—规章制度二节阅卷的基本步骤阅卷的步骤因案而异,因人而异,一般按照先审查办案单位的呈报意见然后按照刑事卷宗的订卷顺序审查法律手续、口供材料、证据材料、其他材料,只是在审查口供材料和证据材料的顺序上有先供后证和先证后供等区别。

法制承办人如果在审卷当中发现有程序违法或者证据不足以及办案中的其他问题时,要区分不同情况,分别予以纠正或者提出解决问题的方式或建议,及时退回办案单位进行补充工作。

对于符合处理条件的,应当提出审核处理意见,向领导报批。

一、审查办案单位的呈报意见法制承办人收到办案单位呈报的案件材料后,应当首先审查其呈报意见,对办案单位认定的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社会经历、是否具有前科劣迹、涉嫌的犯罪事实以及适用法律情况有个简明扼要的认识,便于带着问题通阅全卷,对照证据材料进行审查判断。

例如办案单位呈请对犯罪嫌疑人王某取保候审,理由是王某在参与盗窃作案时未满18周岁,而且在共同犯罪中起放哨作用,事后没有参与分赃,只是跟着去宾馆吃了一顿饭,处于从犯地位,没有逮捕必要。

法制承办人审查上述呈报意见后,在审卷时就应当特别注意核实两个问题,一是核实其年龄,甄别其作案时是否年满18周岁;二是审查王某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要在整个盗窃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基础上甄别王某在犯罪中是否处于从犯地位。

二、审查案件来源、犯罪嫌疑人的到案情况和破案情况(一)审查案件来源案件来源是指侦查机关以何线索发现该案件。

案件的来源包括报案、控告、举报、犯罪嫌疑人自首和群众扭送犯罪嫌疑人到案,也包括侦查机关在正常工作中发现违法犯罪线索,进而立案开展侦查工作。

审查案件来源,主要通过审查报案人或者被害人的《询问笔录》、《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刑事案件立案审批表》或《刑事案件立案报告书》等卷宗材料,了解侦查机关是根据什么线索发现该案件。

查明案件来源对判断相应证据、正确认定案件事实具有重要意义。

(二)审查犯罪嫌疑人的到案情况和破案情况犯罪嫌疑人的到案情况,是指犯罪嫌疑人是在什么情况下到公安机关接受讯问的,这对于确认犯罪嫌疑人、甄别案件性质具有重要意义,而且直接影响到是否可以对该犯罪嫌疑人依法从轻处理。

破案情况,是指犯罪案件发生后,侦查人员根据什么线索发现犯罪嫌疑人,收集了什么证据来确认犯罪嫌疑人,最终抓获犯罪嫌疑人的情况。

审查上述问题,主要通过审查侦查单位制作的“破案报告”、“抓获经过”或者“到案说明”进行。

其中“抓获经过”属于小型“侦破报告”,是公安机关执法人员用于说明根据什么线索查破刑事案件,如何将犯罪嫌疑人抓获到案的一种办案文书,常用于一般刑事案件。

“到案说明”,是指有关犯罪嫌疑人的到案情况说明,在实践中的使用方法与“抓获经过”基本相同,但适用范围比“抓获经过”要宽,既可以适用于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或者群众抓获归案的情况,也适用于说明犯罪嫌疑人主动投案自首的情况。

无论采用何种方式说明犯罪嫌疑人的到案情况,上述材料都应当包括下列内容:根据什么线索发现的犯罪嫌疑人;根据什么证据确认的犯罪嫌疑人;在什么时间、什么地点抓获的犯罪嫌疑人(其中时间要精确到某时某分);如何抓获的犯罪嫌疑人(包括使用何种法律手续);犯罪嫌疑人被抓获后是如何交代其违法犯罪行为的;是否起获赃物;如何起获赃物等。

如有同案,要写明同案人员是如何处理的。

对犯罪嫌疑人的到案情况还应说明抓获(或其他)行为的职务性,职务行为人要在所出具的证明材料上签名、所在办案单位要盖章认可。

在审查犯罪嫌疑人到案情况时,如果相关证据材料没有阐述清楚,法制承办人应当把它作为一个问题在审卷笔录中记录下来,列入需要侦查人员补充工作的提纲,同时在审查证据材料时去寻找答案。

即使到案材料中表述十分明确,法制承办人也需要结合其他证据材料进行审查判断,甄别犯罪嫌疑人的到案方式。

如果其他证据材料中没有相关反映,法制承办人也要通知侦查人员作必要的补充工作。

三、审查法律手续审查法律手续主要指审查法律手续是否齐全有效,法律文书的制作是否规范、合法。

这里的法律手续单指在刑事侦查中为采取侦查措施或者强制措施而履行的审批手续和所制作的相应法律文书,包括刑事案件的受理、立案、破案手续,勘验检查手续,搜查、扣押手续,查询、冻结存款手续,刑事鉴定手续,辨认和通缉手续等,也包括对犯罪嫌疑人予以传唤、拘传、拘留、逮捕等法律手续。

(一)审查法律文书是否齐全、有效刑事侦查过程应当是完整履行法定程序的过程,法律规定实施多数刑事侦查措施和刑事强制措施必须经过县级以上侦查机关负责人的批准,并制作相应法律文书,在执行时要形成相应的侦查笔录等。

审查法律手续是否齐全、有效,就是审查需要履行审批手续的办案活动是否经过有权审批,是否按规范制作了凭证式法律文书,并且依照法定程序向犯罪嫌疑人或者有关人员予以宣布,采取侦查措施、执行强制措施时是否制作了相应笔录,等等。

对于审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当通知办案部门及时补正。

(二)审查侦查中形成的法律文书是否规范、合法法律文书是在办理刑事案件中形成的文书材料,按照其诉讼作用可以分为证据类文书(如《刑事技术鉴定书》、《询问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决定类文书(如《呈请拘留报告书》)和凭证类文书(如《逮捕证》等)。

法律文书的制作质量直接关系到证据效力问题,只有具备客观性、规范性和准确性,才能真实反映侦查人员的执法活动,才能在刑事诉讼中起到应有的作用,否则不仅可能授人以柄,甚至可能因为法律文书制作的不规范使该取证活动归于无效。

《刑事诉讼法》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对法律文书的制作规格多有明确规定。

法律文书的审核方式根据案件情况而定,包括以下方面的内容:一是审查各种制式法律文书的填写是否完整规范,有无空项。

如,《询问笔录》、《讯问笔录》等笔录字头以及文书表格中应填写的项目是否填写完毕,非制式法律文书的制作是否符合法定格式要求。

法律文书中应由侦查人员、证人签字(或盖章)之处是否签字(或盖章),应由犯罪嫌疑人签字、捺指纹的是否签字、捺指纹,同一侦查人员在不同笔录中所反映出的工作时间是否有重叠现象,《提讯证》中记载的提讯时间和签字情况是否与讯问材料一致,应当加盖公章的文书是否加盖了公章等。

二是对法律文书内容的审查:审查对犯罪事实、执法活动的叙述是否清楚准确,记载的内容是否词不达意、漏掉主要内容等问题的,三是审查法律文书中涉及对犯罪嫌疑人如何处理或者申请采取某种强制措施的呈报意见时,要注意审查所依据的法律条款是否准确无误,所提出的处理意见是否使用法律用语,有无重要的错、漏字,语句是否通顺等。

对于审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列出补充工作提纲,要求办案单位补充取证。

对法律手续的审核不仅包括对公安机关制作的法律文书的审核,也应当对人民检察院制作的法律文书的审核,如《批准逮捕决定书》、《退回补充侦查决定书》,等等,发现问题及时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以便得到纠正。

四、审查案件事实案件事实包括:犯罪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作案动机与目的、实施手段、侵害对象、危害结果,犯罪嫌疑人是否具有法定从轻或者从重处理的情节,共同犯罪中每个犯罪嫌疑人的地位和应负的责任,有无遗漏应追究刑事责任的人,涉案人员情况和同案之间的关系,等。

阅卷就是通过审查案件材料再现犯罪过程,而再现犯罪过程是通过对相关证据的审查并进行分析、推理得以实现的。

因此,审查证据材料是认定案件事实的基础,是案件审核的中心工作。

审卷证据可以按照不同种类证据的不同特点确定审查重点。

1.对物证可以从以下角度进行审查:(1)审查物证的来源。

包括有关物证是如何起获的,是原始物证还是经抄录、复印、传真的物品,是否制作有关扣押物品清单,清单是否入卷,是否对物证进行了拍照并将照片入卷,已经发还的物证是否有发还手续入卷,在现场勘查中或者在搜查工作中收缴的物证,是否在有关笔录中反映出来等。

要注意对扣押物品清单、物证照片审查物证本身有无明显特征,有无伪造的可能,有无弄虚作假的问题等。

(2)审查侦查人员是否利用辨认、鉴定等侦查措施对物证进行印证。

一要注意审查是否组织被害人、证人和犯罪嫌疑人对作案工具、赃物等物证进行辨认,辨认是否依照法定程序进行。

二要注意审查是否对物证进行刑事技术鉴定,鉴定结论能否揭示物证与案件事实之间是否具有关联关系。

(3)审查物证与其他证据之间能否相互印证。

2.对书证可以从以下角度进行审查:(1)审查书证的来源和形成条件。

包括书证是否就是署名人制作的,在什么条件下制作的,能否反映其真实意志,书证是原始证据还是传来证据等。

这些都直接影响到书证的证明效力,因此应当对书证的制作人进行调查,让其对书证进行辨认,了解书证的形成条件和产生过程,从而判断书证的客观真实性问题。

(2)审查书证的内容,分析其意思表示是否真实。

书证以其记载的事实对案件事实加以证明,因此对其所记载的内容必须认真审查,审查内容是否自相矛盾,与提供者的身份和文化程度是否相符,从而判断书证的内容是否真实等。

(3)审查是否通过技术鉴定手段判断书证的真伪。

对于以文字内容证明一定案件事实的书证,如金融票据、公文、证件,若想判断其真伪必须经过刑事技术鉴定,对公章的真伪以及文字有无伪造做出结论。

对于贩卖淫秽物品案件也必须对提取的书证进行鉴定,以判断其是否属于淫秽物品。

鉴定结论要和案件中的其他证据联系起来进行分析,才能做出正确的判断。

3.对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与辩解可以从以下角度进行审查:(1)审查讯问的程序是否合法,笔录的制作是否规范。

包括讯问的起止时间、地点是否填写清楚,讯问人是否由两名侦查员进行,讯问少数民族、聋哑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翻译人员参加,犯罪嫌疑人是否核对笔录并在笔录结尾处签名并捺指纹,对无阅读能力的是否已向本人宣读无误,笔录更改之处是否已由被讯问人捺印指纹等,以此审查办案人员的讯问方式是否合法。

审查中要注意办案人员是否首先讯问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为,然后才安排其进行有罪的陈述与无罪的辩解。

(2)审查对犯罪嫌疑人的讯问是否达到讯问目的。

包括对犯罪嫌疑人的出生年月等自然情况和前科劣迹是否讯问清楚,到案情况是否讯问清楚,有无法定从轻或者从重处理的情节,外地犯罪嫌疑人在本地的临时住处、临时职业是否讯问,对违法犯罪的动机、目的是否讯问清楚,违法犯罪行为的预谋、预备、实施、结果各阶段的具体情况是否讯问清楚,时、地人、情、果各要素是否讯问全面、详细,结伙作案的各行为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分赃情况、赃物去向是否讯问清等。

(3)审查犯罪嫌疑人历次供述的内容是否一致并进行分析。

要在对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与辩解进行单独审查的基础上分析其所供内容是否前后一致,矛盾或变化之处是什么并分析矛盾产生的原因。

对于共同犯罪嫌疑人之间供述一致的,应注意审查有无串供的可能,供述的内容能否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能否排除合理怀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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