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正式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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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工业动火管理制度(三篇)

2024年工业动火管理制度(三篇)

2024年工业动火管理制度1、动火作业要做到“四不准”,即审批手续不全不准动火、安全措施不落实不准动火、作业现场无监护人员不准动火、操作人员无特种作业证不准动火。

2、动火单位在动火时应派责任心强、具有一定专业能力的安全技术管理人员,并配备安全检测仪器、仪表,监督安全措施的落实和检查施工现场安全状况。

3、工业动火实行四级管理,由负责动火的施工单位编制动火安全措施,经单位领导审核后,报公司安全管理部门逐级审批。

4、动火作业人员对手续不全和措施不落实有权拒绝动火,并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

5、对明火作业所使用的设备和测爆仪器,必须经国家指定部门鉴定认可。

使用前,应认真检查该设备、仪器是否处于正常状态。

6、凡盛有残存易燃、易爆及有毒物质的仓库、容器、储罐等,未经彻底清理、除气、测爆,不得进行动火作业。

7、凡能拆卸的管系、机件等需要动火时,应在电焊间或工作间进行,否则应移至安全地点进行。

8、凡需切割、焊接油气管线时,必须事先清除管内的油、气,同时对相连的管线、容器进行有效的隔离和封闭后,由监护人员确认达到安全条件后方可进行,并随时进行测爆监视。

9、需在高处进行明火作业时,应事先彻底检查周围环境,清除易燃、易爆、可燃物品,并充分考虑当时的风速、风向,防止火花溅落。

10、明火作业前,必须彻底检查施工现场,清除动火部位及附近的一切可燃物质,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

作业时,要有专人监护。

作业完毕,必须清理现场,在确认无火种后,人员方可撤离。

11、禁止在六级及以上风力时进行明火作业。

12、动火作业人员必须按规定穿戴劳保用品。

2024年工业动火管理制度(二)1. 引言工业动火是指在工业生产过程中,为了需要进行加热、熔化、烧结、焊接、切割等操作而使用明火的行为。

由于工业动火操作涉及到明火使用,如果管理不当会引发火灾事故,给生产和人员安全带来严重威胁。

因此,建立一套科学、规范的工业动火管理制度势在必行。

本文旨在提出2024年工业动火管理制度,以确保工业安全生产,推动工业发展。

工业动火安全管理规定

工业动火安全管理规定

工业动火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保障企业内部的工业动火安全,预防火灾事故的发生,确保员工和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企业内进行工业动火作业的人员,包括企业员工、外部承包商和访客。

第三条定义1.工业动火:指使用明火、电火花、高温等方式进行热作业、焊接、切割、烘干等活动。

2.动火区域:指规定范围内允许进行工业动火作业的区域。

3.动火设备:指用于进行工业动火作业的设备,包括焊接机、切割机等。

4.动火许可证:指经企业安全部门审核后发放给具备条件的人员,允许其进行工业动火作业的证件。

第二章责任和义务第四条企业责任1.企业应建立工业动火安全管理制度,并保证其顺利实施。

2.企业应明确工业动火安全人员的职责和权限,配备专职或兼职的工业动火安全管理人员,并提供相应的培训。

3.企业应提供必要的工业动火安全设备和防护用品,并保持其正常运作。

第五条员工责任1.员工应遵守工业动火安全管理规定,接受专业培训,提高工业动火安全意识。

2.员工在进行工业动火作业前,应检查动火设备是否正常,确保动火区域安全。

3.员工在进行工业动火作业时,应戴上符合规定的防护用品,并按照操作规程进行作业。

第六条承包商责任1.外部承包商在进行工业动火作业前,应提供相应的证明和许可证,并接受企业的安全培训。

2.外部承包商应按照企业的工业动火安全管理规定进行作业,并接受企业的监督和检查。

第三章管理标准第七条动火设备管理1.企业应建立动火设备管理台账,记录动火设备的型号、检修情况和使用人员等信息。

2.动火设备应定期检修,确保其正常运行,并及时处理发现的故障和隐患。

3.企业应对动火设备的存放位置进行分类管理,保证安全使用。

第八条动火区域管理1.企业应划定动火区域,并设置显著的标识和警示牌,禁止未经许可的人员进入。

2.动火区域应保持整洁干净,禁止堆放易燃易爆物品以及其他危险物品。

2023年施工现场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2023年施工现场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2023年施工现场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避免火灾和事故的发生,保护工人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进行动火作业的施工现场,包括建筑工地、工厂车间、管道施工等地点。

第三条动火作业包括焊接、切割、打磨、烧烤等具有明火的作业。

第四条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本规定的要求组织和管理动火作业,并配备足够的安全防护设备和器材。

第二章动火作业的筹备第五条动火作业前,必须进行动火作业的筹备工作,包括动火作业的计划、设备和材料的准备等。

第六条动火作业计划应明确动火的时间、地点、作业人员、作业内容等,并由专业人员审核和批准。

第七条动火作业前,应进行动火设备和器材的检查和试验,确保其正常使用。

第八条重要设备和材料应进行备用,一旦发生故障或出现安全事故,能够及时替换。

第三章动火作业的实施第九条动火作业现场应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并配备足够数量的灭火器具。

第十条动火作业现场应保持干燥,避免引起火灾事故。

第十一条动火作业必须由经过培训合格的作业人员进行,严禁无证作业。

第十二条动火作业现场应制定作业顺序和方法,确保安全顺利地进行。

第十三条动火作业现场应严格按照消防安全要求配备防护设施,如防火衣、面罩等。

第十四条动火作业现场应定期检查和清理,确保作业环境安全。

第四章火灾事故应急处理第十五条发生火灾事故时,施工单位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措施控制火灾扩散,确保人员安全撤离。

第十六条施工单位应配备专业的消防队伍,及时进行火灾扑救和救护。

第十七条火灾事故应急救援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和合格考核,掌握适当的救援方法和技能。

第十八条火灾事故后,应尽快进行事故调查和处理,避免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九条对于违反本规定的施工单位和作业人员,可以给予警告、罚款、停工整顿等行政处罚。

第二十条如果违反本规定导致火灾事故和人员伤亡,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对于故意违反本规定,扰乱施工现场秩序,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工业动火安全管理规定

工业动火安全管理规定

工业动火安全管理规定一、背景和目的为了保障企业的生产安全,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防备和掌控火灾事故的发生,特订立本《工业动火安全管理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全部员工、承包商和访客,以确保动火作业过程中的安全和顺利进行。

二、定义1.动火作业:指利用明火、电火花、机械摩擦等方式进行的焊接、切割、热处理、火花试验、明火加热等作业行为。

2.动火工:指专业掌握动火操作技能,具备相应资质证书的人员。

3.动火监护人员:指专业负责监督和管理动火作业过程中安全的人员。

三、动火作业申请1.动火作业前,责任人应向安全管理部门提交《动火作业申请表》,并供应以下信息:–作业地方、时间及人员名单;–动火作业方式及所需设备和料子;–安全措施及应急预案;–动火工和动火监护人员的资质证书。

2.安全管理部门收到申请后,将对动火作业的安全性进行评估,并书面批准或否定动火作业申请。

四、动火作业前准备1.动火作业前,责任人应组织动火工和动火监护人员进行必需的训练,确保其了解动火作业相关的安全规范和操作流程。

2.动火作业前,应进行现场安全检查,确保动火现场无易燃、易爆和其他不安全物质,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3.动火作业前,应检查动火设备的完好性、接地情况和防护措施,确保其符合安全标准,并做好记录。

五、动火作业操作规程1.动火作业现场应设置明显的警示标识,禁止未经批准的人员进入。

2.动火作业现场周边应保持清洁,禁止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3.动火作业前,应关闭相近可燃气体和液体的阀门,并切断电源。

4.动火作业人员应佩戴符合要求的防护设备,如防火服、安全帽、防护眼镜、防火手套等。

5.动火作业时,应配备灭火器材,并确保使用灭火器设备合理有效。

6.动火作业人员应保持警觉,禁止在动火作业过程中擅自离开,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刻停止作业并上报。

六、动火作业后处理1.动火作业结束后,应将动火设备停止使用,并做好设备和现场清理工作,确保不留火源和易燃物。

2.动火作业后,应做好相关记录,包含动火作业过程中发生的事故情况、应急处理情况和安全问题等。

工业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4篇)

工业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4篇)

工业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工业动火作业是指通过明火或其他获得的能够引燃物质的火源,进行焊接、切割、烘烤、熔化等活动的作业行为。

由于工业动火作业涉及安全风险较高,并且可能对人身安全和环境造成严重的影响,因此需要制定相应的安全管理规定来保障作业人员的安全。

下面是一份工业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的示范草案(____字)。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工业动火作业的安全管理,防止事故发生,保护作业人员的安全,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从事工业动火作业的企业、单位、个体工商户等,以及与工业动火作业相关的管理部门。

第三条工业动火作业的施工单位和作业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动火作业证书和操作技能,并且在作业前应经过必要的安全教育和培训。

第四条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工业动火作业管理制度,并且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评估,确保作业过程中的安全。

第五条企业应当建立起动火作业风险评估和控制机制,明确各项作业风险,并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来降低风险。

第六条动火作业现场应当设有专职监督人员,负责对作业现场的安全管理和风险控制进行监督和指导。

第七条动火作业现场应当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和防护设施,并进行定期维护和检修,确保其正常使用。

第八条工业动火作业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备案,并在作业现场设置明显的警示标识。

第二章动火作业前的准备工作第九条进行动火作业前,必须进行详细的施工方案编制和风险评估,确保施工方案的合理性,并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

第十条动火作业前应对作业区域进行排查,清除可能引发火灾的物品和杂物,并确保作业现场无可燃物和易燃气体泄漏。

第十一条动火作业前应组织作业人员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告知其作业风险和安全注意事项,提高其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第十二条动火工具和设备应经过必要的检查和维护,确保其正常使用,并将检查和维护记录进行备案。

第十三条动火作业前,应制定详细的应急预案,明确各种紧急情况下的处理措施和逃生路线,并组织作业人员进行演练。

工业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范文

工业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范文

工业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工业动火作业的安全管理,防止火灾和爆炸事故的发生,保障员工生命安全和企业财产安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工业动火作业是指在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为了完成某些工种或工作岗位的作业任务,需人工点用明火或使用火焰产生的热源或明火作业的一类特殊作业。

第三条工业动火作业的管理是企业消防安全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消防安全工作的重要内容。

第四条企业应建立和落实工业动火作业的安全管理制度,明确相关管理职责,做好消防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具体实施。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五条企业应指定专人负责工业动火作业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条工业动火作业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由企业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共同承担。

第七条消防安全管理人员的职责包括:(一)负责制定和组织实施工业动火作业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二)开展消防安全培训和教育,提高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和技能;(三)组织动火作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和操作程序的审批;(四)监督检查动火作业过程的消防安全措施和操作符合要求;(五)对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理和纠正;(六)拟定消防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做好应急救援工作;(七)组织协调其他相关部门,共同做好动火作业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八条作业人员的职责包括:(一)按照操作规程进行动火作业,严格掌握动火时间和火源的控制;(二)配合消防安全人员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和操作;(三)发现消防隐患及时报告和纠正;(四)参加消防安全培训和教育,提高消防安全意识和技能;(五)服从消防安全管理人员的指挥和要求,共同做好工业动火作业的消防安全工作。

第三章安全管理制度第九条企业应制定和落实工业动火作业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明确相关工作程序和责任人。

第十条工业动火作业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应包括以下内容:(一)动火作业项目及范围;(二)动火作业的程序和技术要求;(三)动火作业的时间和火源的控制;(四)动火作业的监督检查和控制;(五)动火作业过程中的预防措施;(六)动火作业可能发生的火灾、爆炸事故情况及处理措施;(七)动火作业的应急救援工作;(八)动火作业人员的职责和权限;(九)动火作业的消防安全培训和教育;(十)动火作业的消防安全检查和验收。

2024年工业动火安全管理规定(二篇)

2024年工业动火安全管理规定1、一级动火作业涉及的作业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当成品油罐或轻烃储罐的容积大于或等于1000m3时的动火作业;直径大于426mm的天然气输送管线、污水管线在紧急情况下的动火作业;以及输油(气)长输管线干线在停输状态下的动火作业;天然气井井口无法控制部分的动火作业;以及处理重大井喷事故现场急需进行的动火作业。

2、二级动火作业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原油储量在1000-10000m3的油库、集输泵站,围墙内爆炸危险区域内的在用油气管线及容器在带压不置换情况下的动火作业;容积小于5000m3的油罐(包括原油罐、成品油罐、污油罐、含油污水罐、含天然气水罐)的动火作业;1000-10000m3原油库的计量标定间、计量间、阀组间、仪表间及原油、污油泵房、含油污水泵房的动火作业;铁路槽车原油装卸栈桥、汽车罐车原油罐装油台及卸油台的动火作业;以及更多特定设备和设施的动火作业。

3、三级动火作业涵盖但不限于以下情况:原油储量小于1000m3的油库、集输站,围墙内爆炸危险区域内的在用油气管线及容器在带压不置换情况下的动火作业;特定容积的油罐和原油库的计量、阀组、仪表间、泵房的动火作业;油气生产区域内的特定管线穿孔正压补漏动火作业;油气井井口处的动火作业;特定输油(气)干线的正压补漏、补焊加固的动火作业;以及更多特定设备和设施的动火作业。

4、四级动火作业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在天然气集输站(场)、集输泵站、计量站、接转站等生产区域内非油气工艺系统的动火作业;以及除一、二、三级动火作业以外的其他非重要油气区和严禁烟火区域的生产动火作业。

5、工业动火方案的制定一级动火作业由事业部主管生产(安全)的领导负责,施工项目管理部门主导,联合工程、安全等管理部门,现场调查后制定动火方案及安全措施,最终由施工单位形成书面的工业动火方案。

二级动火作业的制定流程与一级动火作业相同,由施工项目管理部门主导。

三级动火作业由项目主管部门主导,组织相关部门及生产人员,现场调查后制定方案。

工业动火安全管理规定

工业动火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工业企业动火作业的安全管理,预防和控制火灾事故的发生,保护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从事工业生产的企事业单位,特别是在进行动火作业时必须严格遵守。

第三条动火包括明火作业和隐火作业。

明火作业是指直接使用明火进行的焊接、切割、烧烤等工作。

隐火作业是指使用可能引起火灾的设备、工具和材料进行的工作,如电焊、电切割等。

第四条动火操作人员应具备相关专业技能,并接受安全培训和考核合格方可从事动火作业。

第五条动火作业应当经过现场安全条件评估,并制定详细的动火作业方案,明确工作内容、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第六条动火作业必须由专职动火监护人负责,其它人员禁止进入施工现场。

第七条动火作业必须进行严格的安全交底,将动火作业的风险和安全措施告知所有参与人员,并签署安全责任书。

第八条动火现场必须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和应急设备,并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

第九条动火现场必须划定禁止吸烟区域,并设置显著的禁止吸烟标志。

第十条动火现场必须严禁使用易燃、易爆、毒害等危险物质,确保现场的安全。

第二章明火作业安全管理第十一条明火作业必须进行现场风险评估,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第十二条明火作业必须进行严格的火种管理,火源要与易燃易爆物保持安全距离,并配备灭火器材。

第十三条明火作业必须进行严格的烟雾排除,确保作业现场通风良好。

第十四条明火作业过程中,应设立专人负责监控火源和灭火设备。

第十五条明火作业完成后,必须进行火灭清理,排除火灾隐患,确保安全。

第三章隐火作业安全管理第十六条隐火作业必须进行现场风险评估,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第十七条隐火作业必须使用符合规定的设备和工具,确保其安全可靠。

第十八条隐火作业必须进行严格的电气安全检查和防护,确保作业现场的电气设备安全可靠。

第十九条隐火作业需要特殊操作人员时,必须经过专业技术培训和考核合格。

动火、动焊安全管理规定(3篇)

动火、动焊安全管理规定动火、动焊是常见的施工作业,但也是存在一定安全风险的。

为了保障施工人员的安全,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提出了以下动火、动焊安全管理规定:1. 动火、动焊操作人员必须熟悉安全操作规程,具备相关证书和操作经验,并经过岗前培训合格。

2. 进行动火、动焊作业前,应进行现场的安全检查,确保周围环境和设备设施符合操作要求,消防设施齐全有效。

3. 在动火、动焊现场应设置明显的警示标识,禁止未经授权的人员靠近,并进行必要的围栏和防护设施的设置。

4. 动火、动焊作业前,必须进行详细的施工方案编制,并由专职安全员审核和备案。

施工方案中应包括操作步骤、操作人员、安全保护措施等内容。

5. 动火、动焊作业过程中,必须配备专职人员进行安全监管,保证操作安全有序。

同时,所有操作人员必须佩戴个人防护装备,包括耐火服、防护眼镜、防护手套等。

6. 动火、动焊作业期间,应保持通风良好,防止产生有毒有害气体超标。

同时,应采取防火措施保证作业区域的安全。

7. 动火、动焊作业后,必须进行彻底的清理,清除余热和火源,以确保无火灾隐患。

相关设备和工具必须进行检查,如有损坏或异常情况,需要及时修理或更换。

8. 在施工中,动火、动焊作业的时间、地点、范围等需提前告知相关部门和人员,以便进行安全联动和协调。

9. 动火、动焊作业结束后,应及时进行安全总结,总结作业中存在的安全隐患和问题,并加以改进。

以上是动火、动焊安全管理规定的主要内容,具体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企业实际情况进行制定和执行。

同时,当地消防、安监等部门也会有相关要求和指导,需要与其保持沟通和合作。

动火、动焊安全管理规定(2)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 动火、动焊前的准备工作:在进行动火、动焊之前,必须进行相关准备工作,如制定作业计划、明确责任人、检查火灾防护设施等。

2. 动火、动焊人员的安全要求:动火、动焊人员必须具备相关的资格证书,并接受专业培训,了解相关安全操作规程和注意事项。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1. 目的和适用范围本规定的目的是为确保企业动火作业过程中的安全,有效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保护员工生命财产安全。

适用于企业内的动火作业,包括但不限于电焊、气焊、火焰切割等。

2. 岗位责任2.1 生产车间主管责任生产车间主管负责下发动火作业的命令,并指派专人负责动火作业的管理和安全控制。

同时,生产车间主管应当督导动火作业的进行,防止人为因素引起火灾事故的发生。

2.2 动火作业工的责任动火作业工应当遵守专业的动火作业标准及操作规程,按照规定的程序开展动火作业。

动火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保持安全距离,防止火焰扩散,及时发现可能造成火灾的隐患,进行报告并加以妥善处理。

2.3 安全员的责任安全员负责对动火作业进行全过程的安全管理,确定动火作业区域的安全防范措施,对邻近区域工作的员工进行安全提示和警示。

并且,在动火作业的过程中,安全员应当督促动火作业工按照标准进行动火,避免安全事故的发生。

2.4 监理员的责任监理员负责动火作业现场的监督和管理,对动火工具设备等的检查确认,确保动火作业在安全条件下进行。

并且,在动火作业后,应当及时审查安全风险控制、工作现场清理等情况,提出改进意见并加以落实。

3. 安全防范措施3.1 动火区域的设定在企业内进行动火操作前,应当事先确定动火区域。

动火区域应明确划分,并标注警示标志,防止工作时间和工作地点的交叉造成人员的伤亡和物质上的损失。

3.2 动火工具和设备的选择动火作业工需要选择合适的动火工具和设备,确保其质量达到标准要求,并按照专业操作规程进行使用。

3.3 动火作业时间的限制动火作业的时间应当与作业环境的危险性、周围设施的布置等因素相匹配。

一般而言,动火作业的时间不宜选择在白天繁忙时段以及高温天气等情况下进行。

3.4 动火作业人员防护动火作业过程中,个人防护措施必不可少。

身着防火防护服、防火手套、防毒面具、安全鞋等防护装备,确保动火作业过程中员工的安全和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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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rough the joint creation of clear rules, the establishment of common values, strengthen the code of conduct in individual learning, realize the value contribution to the organization.工业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正式版工业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正式版下载提示:此管理制度资料适用于通过共同创造,促进集体发展的明文规则,建立共同的价值观、培养团队精神、加强个人学习方面的行为准则,实现对自我,对组织的价值贡献。

文档可以直接使用,也可根据实际需要修订后使用。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西南油气田分公司(以下简称分公司)工业动火安全管理,依据SY/T5858-2004《石油工业动火作业安全规程》、Q/SY64-2007《油气管道动火管理规范》、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范》和《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炼化专业工业用火安全管理规定》等有关标准和规定,结合分公司生产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工业动火,是指在易燃易爆危险区域内制造和维修容器、管线、设备及盛装过易燃易爆物品的容器、设备时,以及能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其它施工作业如:使用电焊、气割、喷灯、电钻、砂轮、非防爆工具及加热、化学反应等方式可能产生火焰、火花、炽热表面或使易燃易爆介质温度高于燃点的施工作业。

第三条分公司实行工业动火作业许可制度。

凡进行工业动火作业,在办理作业许可证的同时,必须办理工业动火作业许可证。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分公司所属各单位和承包商,分公司各控股公司参照执行。

第二章工业动火分级根据分公司生产特点和动火部位爆炸危险区域危险程度、影响范围及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分公司工业动火分为油气生产类(含天然气净化)工业动火和炼油化工类工业动火分别进行管理。

第五条油气生产类(含天然气净化)工业动火等级划分(一)一级动火(1)原油储量在10000m3以上(含10000m3)的油库、联合站,围墙以内爆炸危险范围内的在用管线及容器本体动火;(2)容量大于5000m3(含5000m3, 包括原油罐、污油罐、含油污水罐、含天然气水罐等)、容器本体及附件动火;(3)天然气气柜和容量大于400 m3(含400 m3)的石油液化气储罐动火;(4)容量大于1000 m3(含1000m3)成品油罐和轻烃储罐的动火;(5)直径大于或等于325mm的集输气管线、在输油(气)干线上停输动火或带压不停输更换管线设备的动火;(6)集输站(含CNG站)及场内的加热炉、溶剂塔、分离器罐、换热设备的动火;(7)天然气净化装置;(8)在天然气压缩机厂房及密闭空间的天然气管道及管件和设备处动火;(9)天然气井井口无控制部分动火。

(二)二级动火(1)原油储量在1000m3~10000 m3的油库、联合站,围墙以内爆炸危险区域范围内的在用管线及容器本体动火;(2)容量小于5000 m3储罐、容器本体及附件的动火;(3)容量小于400 m3石油液化气储罐的动火;(4)容量小于1000 m3成品油罐和轻烃储罐的动火;(5)容量1000 m3~10000 m3原油库的原油计量标定间、计量间、阀组间、仪表间及原油、污油泵房的动火;(6)铁路槽车油料装卸栈桥、汽车罐车油料灌装油台及卸油台内外设备及管线上的动火;(7)输油(气)站、CNG站、石油液化气站内的加热炉、溶剂塔、分离器罐、换热设备、站内工艺管线停产置换合格后的动火;站内外其它设备及站外直径108mm 以上的集(配)气管线以及液化气充装间、气瓶库、残液回收库等的动火;(8)在停产置换合格后的天然气压缩机厂房及密闭空间的天然气管道及管件和设备处动火(9)临时停产置换合格后的天然气净化装置动火(10)采(油)气井井口装置(无控部份以外)处动火;(11)在直径小于325mm的天然气输气管线上的动火;(三)三级动火(1)原油储量小于1000m3(含1000m3)的油库、集输站围墙以内爆炸危险区域范围内的在用管线及容器动火;(2)容量小于1000 m3(含1000m3)的油罐和原油库的计量标定间、计量间、阀组间、仪表间、污油泵房的动火;(3)焊割盛装过油、气及其他易燃易爆介质的桶、箱、槽、瓶的动火;(4)天然气净化装置整体停产置换合格后;(5)除一级、二级动火外,易燃易爆区域的生产动火。

第六条炼油化工类工业动火等级划分(一)一级动火(1)处于生产状态的工艺生产装置;(2)各类油罐区、可燃气体及助燃气体罐区、液化石油气站;(3)可燃液体、可燃气体及助燃气体的泵房与机房;(4)可燃液体和气体及有毒介质的装卸区和洗槽站;(5)工业污水场、易燃易爆的循环水场、凉水塔和工业下水系统的各种井、池、管道等(包括距上述地点15米以内的区域);(6)化学危险品库、油库、加油站;(7)储存、输送易燃易爆液体和气体的容器、管线。

(二)二级动火(1)装置停车大检修、工艺处理合格,经厂组织检查,认定可以按二级动火管理的生产装置;(2)运到安全地点并经吹扫处理,检测分析合格的容器、管线;(3)仓库(危化品库除外)、车库;(4)生产装置区、罐区外的非防爆场所;(5)在生产厂区内,不属于一级动火和特殊动火的其它动火。

(三)特殊动火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是特殊危险动火作业,应严格控制。

严禁在生产不稳定以及设备、管道等腐蚀情况下进行带压不置换动火;严禁在含硫原料气管道等可能存在中毒危险环境下进行带压不置换动火。

确需动火时,必须经(厂)级主管领导和有关部门及动火单位对所从事的作业共同进行风险评价,制定可靠的施工方案和安全措施及应急预案后方可用火。

第七条动火升级管理1. 如装置、管道内有轻烃、凝析油,因生产需要确需动火作业时,动火等级上调一级。

2. 遇节日或夜间等特殊情况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3. 五级风以上(含五级风)天气,禁止露天动火作业,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第三章工业动火作业许可证申请、审批、关闭第八条作业许可证的办理。

1.工业动火作业许可证应说明作业范围、确定危害和评估风险、制定相应防范措施。

2. 作业许可证按《西南油气田分公司作业许可管理流程》办理。

3. 油气生产工业(含天然气净化)动火审批权限(1)一级动火。

由分公司二级单位相关部门及主管领导审查后,报分公司审查,由分公司主管领导签发《工业动火作业许可证》。

分公司安全管理部门指派现场安全监督。

(2)二级动火。

由分公司三级单位相关部门及主管领导审查后,报分公司二级单位审查,由二级单位主管领导签发《工业动火作业许可证》。

二级单位安全管理部门指派现场安全监督。

(3)三级动火。

由分公司三级单位相关部门及主管领导审查后,报二级单位安全管理部门,由三级单位主管领导签发《工业动火作业许可证》。

三级单位安全管理部门指派现场安全监督。

(4)远离分公司机关的二级单位需要分公司审批的一级工业动火,经分公司主管安全生产领导授权认可后,可按一级动火的要求制定方案进行审查,由二级单位主管安全生产领导签发《工作动火作业许可证》并指派现场安全监督,二级单位不得再次授权下属单位办理一级动火。

取得授权认可的二级单位,每季度将《工业动火作业许可证》报分公司安全管理部门备案。

4.炼油化工工业动火审批程序及权限:(1)一级动火。

由作业单位、属地单位分别编写动火作业方案和应急预案,并由属地单位提出申请,厂主管安全生产领导组织安全、技术、设备等部门以及作业单位对动火现场的动火安全措施进行书面审定和现场核查,属地单位负责人和作业单位动火负责人共同落实安全措施,审查合格后由厂主管领导签发《工业动火作业许可证》,厂安全管理部门指派现场安全监督。

(2)二级动火。

由作业单位编写动火作业方案和应急预案,并由属地单位提出申请,由厂安全管理部门组织安全、技术、设备等部门以及作业单位对动火现场的动火安全措施进行审定,并由属地单位负责人和作业单位动火负责人共同落实安全措施,安全管理部门工业动火管理人员和负责人到动火现场确认措施落实,签字认可后方能动火,并由厂安全管理部门指派现场安全监督。

(3)特殊动火。

必须经(厂)主管领导、有关部门负责人、动火单位负责人在现场对其动火作业进行危险因素识别并制定可靠的安全措施及应急预案后经(厂)主管领导签字认可后方可动火。

并由厂领导指派现场安全监督。

5. 作业前由作业单位提出申请,作业单位现场负责人应实地管理作业许可所涵盖的工作,对作业许可证填写的内容签字确认,并组织开展风险识别,风险识别的内容应包括工作步骤、存在的风险及危害程度、相应的控制措施等,具体执行《西南油气田分公司工作安全分析管理规定》。

6. 作业单位应根据工业动火风险识别的结果编制作业方案,通过风险评估确定的危害和不可承受的风险,均应在作业方案中提出针对性的控制措施和应急措施。

油气生产一、二级工业动火和炼油化工一级及特殊工业动火还应编制专项应急预案。

7. 在收到作业许可申请后,批准人应组织作业单位和作业涉及相关方人员,集中对许可证中提出的安全措施、工作方法进行书面审查,并记录审查结论。

8. 书面审查通过后,所有参加书面审查的人员均应到现场实地检查,确认各项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

9. 书面审查和现场核查通过之后,批准人、申请方和受影响的相关各方均应在作业许可证上签字。

安全管理部门对核发的《工业动火作业许可证》,以档案形式保存一年以上。

第九条作业延期和关闭。

1.工业动火作业实行一处一证,作业时间不得超过一个班次。

如果动火作业中断超过1小时,继续动火前,动火作业人、动火监护人应重新确认安全条件。

如动火作业本班不能完成,应由动火人、监护人共同检查动火现场,核对安全措施,进行技术交底,并由接班相应人员签字后方可持续有效。

2. 如果在书面审查和现场核查过程中,经确认需要更多的时间进行作业,可申请延期。

申请负责人、批准人应重新核查,应根据作业性质、作业风险、作业时间、作业人身体状况、作业环境,经相关各方协商一致确定作业许可证的延期次数。

特殊动火、一级工业动火作业许可证总的有效时间不超过24小时。

二级工业动火作业许可证总的有效时间不超过3天,三级工业动火作业许可证总的有效时间不超过5天。

超过延期次数的,重新办理工业动火作业许可证。

3. 作业完成后,作业单位现场负责人与批准人(或授权人)在现场验收合格后,双方签字后方可关闭作业许可证。

第十条当发生下列任何一种情况时,属地单位和作业单位应立即取消工业动火作业,终止作业许可。

若要继续作业应重新办理工业动火作业许可证。

1.作业环境和条件发生变化;2.作业许可证规定的作业内容发生改变;3.工业动火作业与作业计划的要求发生重大偏离;4.发现有可能造成人身伤害的违章行为;5.现场发现危及作业的重大安全隐患;6.事故、灾害状态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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