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基本社会养老保险及社会保障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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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总是要老的,这是一种客观的不可逆转的趋势。人老的直接后果就是获得生存条件的各种能力逐渐丧失。那幺,曾经为这个社会做出过贡献的老人们在其获得生存的能力逐渐失去时,谁应该向老人伸出援助之手,为其提供物质和精神的帮助呢?这就是我们现在要谈的基本社会养老保险。

基本养老保险是由国家统一建立并强制实行的为劳动者平等地提供基本生活保障的养老保险,是法定的强制保险。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一般由国家、用人单位、劳动者三方合理负担,以企业负担为主。根据1997 年7 月16 日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规定,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一般不得超过企业工资金额的20%;职工个人缴纳的比例1997 年不得低于本人缴费工资的4%,1998 年起每两年提高1 个百分点,最终达到本人缴费工资的8%。参加保险的职工在达到法定退休的年龄就可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然而由于我国人口老龄化进程的加快而愈积愈多,最初几代退休者享受了远远超过其缴纳的养老金,这样一来,日积月累,原来收缴的保险储备金远远不够支付现在的离退休费。房海燕女士(中国人民大学统计博士)于1998 年在比较乐观的假设条件下,根据给付配置精算成本法测算出我国隐性公共养老金债务1997 年的现值为17998 亿元,数目惊人。而我国现有的基本社会养老保险管理体系还不完善,尤其是在养老保险基金管理上存在许多问题亟待解决。据劳动社会保障局的统计,1998 年虽经多方筹资和加强保费征收,仍不足支付离退休人员的养老金的需要,当年全国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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