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印发《关于示范小城镇试点建立规范的项目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加强示范小城镇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津发改区县[2007]6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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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加强示范小城镇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正文:----------------------------------------------------------------------------------------------------------------------------------------------------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加强示范小城镇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津发改区县〔2007〕632号)各试点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我市开展以宅基地换房建设示范小城镇试点工作,涉及广大农民切身利益,能否坚持高水平规划,高标准建设,高质量管理是成功与否的关键。
目前,第一批试点一期农民还迁住宅已相继竣工,农民陆续入住,二期工程和第二批试点已陆续开工,按照市领导同志“要将示范小城镇建成安全工程、廉洁工程、优质工程,名符其实的示范工程”的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工程质量管理问题通知如下:一、严格招投标程序。
示范小城镇建设要本着公开、公正、公平、透明的原则,严格进行招投标工作,履行招投标手续,确保参建单位的资质和素质。
二、严格监理监控程序。
监理单位必须做到人员到位,责任到位、效果到位。
要发挥监理工程师的作用,强化工程过程控制,对不合格或不按照规范施工的节点部位坚决不放过。
三、建立健全质量控制制度。
完善质量监督监测体系,都要各项工作做到有预控。
四、提高参建人员的质量意识,责任到人、落实到事。
要强调示范小城镇建设项目质量的重要性。
对施工过程中不合格的工程部位坚决进行返工处理;对工作能力不强、质量管理意识不到位的监理人员、施工管理人员及时进行调整;严格进行工序交接手续,不合格工程坚决不进行下道工序施工;严格验收制度,严把质量关。
五、对容易产生质量通病的主要部位和关键节点,实行专人、重点监控。
具体有以下几点:(一)屋面防水工程,重点控制部位为女儿墙、出气孔、天沟、檐沟、檐口、变形缝、屋脊周围;(二)卫生间防水工程,重点控制部位为出卫生间地面管道周围、找好泛水;(三)地面工程,重点控制地面平整度、混凝土裂缝、地面起砂、脱层;(四)地采暖工程,重点预防管道破裂引起漏水,选材要过关;(五)外墙保温工程,重点控制平整度、粘接牢固性、材料合格性、出墙面构件细部节点及阴阳角、洞口、变形缝、装饰线等部位处理;(六)外墙涂料,重点控制基层腻子平整度,涂料勾兑比例;(七)外墙瓷砖粘贴,重点控制粘结牢固性、空鼓、平整度;(八)塑钢门窗,重点控制安装水平度、密封性、牢固性。
宣布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

2009.4.22
市发改委
47
第一、二批示范小城镇建设试点规划范围内经营性土地出让有关问题的通知
津发改区县[2009]335号
2009.4.23
市发改委
48
关于印发“天津市在河北省境内实施引滦水源保护工程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津发改地区[2009]443号
2009.5.18
市发改委
49
关于做好当前农村饮水安全工作的通知
津发改农经[2009]781号
2009.8.19
市发改委
50
关于印发《天津市道路旅客运价实施细则》的通知
津价费[2010]64号
2010. 4.30
市物价局、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
序号
文件名称
文号
公布日期
发布单位
51
关于进一步扩大区县对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权限的通知
津发改工业[2009]1033号
2009.10.13
市发改委
42
关于全市示范小城镇建设试点做好秋冬植树工作的的通知
津发改区县[2009]1047号
2009.10.16
市发改委
43
关于印发《天津市普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津发改价房地[2009]1100号
2009.10.30
市发改委、
津价成[2007]93号
2007.4.12
市物价局
21
关于服务性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津价费[2007]100号
2007.4.18
市物价局市财政局
22
关于印发《天津市棉花加工资格认定实施细则》的通知
津发改商贸[2007]263号
天津市建设交通委、天津市发展改革委、天津市农委等关于印发天津市农村老旧危陋住房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

天津市建设交通委、天津市发展改革委、天津市农委等关于印发天津市农村老旧危陋住房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天津市农村工作委员会,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民政局•【公布日期】2013.07.30•【字号】津建村镇[2013]525号•【施行日期】2013.07.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天津市建设交通委、天津市发展改革委、天津市农委、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农村老旧危陋住房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津建村镇〔2013〕525号)各有关区县政府:《天津市农村老旧危陋住房改造实施方案》已于2013年7月6日经市政府第十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各相关区县政府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天津市农村老旧危陋住房改造实施方案2.天津市六区县农村危房改造资金及实施进度表市建设交通委市发展改革委市农委市财政局市民政局2013年7月30日附件1天津市农村老旧危陋住房改造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加快推进农村危房改造工作要求,做好我市农村老旧危陋住房改造(以下简称“危改”)工作,现根据2012年全国农村危改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制定我市农村危改实施方案。
一、健全责任机制成立市农村危房改造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副市长任组长,成员单位由市建交委、市发改委、市农委、市财政局、市民政局等部门组成,负责协调落实建设资金,搞好全市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的组织推动和监督检查。
领导小组日常办事机构设在市建交委。
相关区县政府负主要责任,要成立区县农村危房改造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区县长任组长,明确办事部门(区县农村危房改造办公室),落实好区县配套资金,组织各部门、各乡镇、落实本区县农村危房改造任务,确保各项工作如期完成。
实施中要强化质量安全监管,定期组织检查考评,认真做好竣工验收。
要充分考虑农民特别是五保户等特殊群体的意愿和生产生活习惯,制定有针对性的改造方案,把好事办好,让农民满意。
天津市西青区杨柳青示范小城镇农民安置用房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简

1.建设项目概况1.1建设地点及相关背景1.1.1建设地点天津市西青区杨柳青示范小城镇农民安置用房建设项目位于天津市西青区杨柳青镇西北部,项目的建设区域包括安置区、出让区和复垦区三个部分。
(1)安置区总用地面积72.5公顷,四至范围为:东至青宁路、规划支路四,南至沐杨道,西至青沙路(规划的赛达大道),北至新华道。
其中19.16公顷通过申请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解决。
新增地块四至为:东至南运河,南至沐杨道,西至青沙路(规划的赛达大道),北至泽杨道。
(2)出让区总用地面积128.28公顷。
出让地块一:北至新华道,南至光华道,东至青静路,西至青宁路;出让地块二:北至润杨道,南至泽杨道,西至南运河,东至青致路;出让地块三:北至欣杨道,南至润杨道,东至柳霞路,西至柳口路。
出让地块四:东至东马村征地地界,西至柳霞路,北至老园林所,南至一职。
出让区内需要申请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的共有16.03公顷。
其中8.88公顷位于出让地块二中间,四至范围为:东至青静路,西至青宁路,北至润杨道,南至泽杨道;余下7.15公顷位于出让地块三内。
(3)拆旧复垦区总面积90.02公顷,涉及天津市西青区杨柳青镇大柳滩、白滩寺、隐贤村、十四街和壹街(二)5个行政村。
本项目位置图见图1-1。
图1-1 本项目地理位置1.1.2相关背景党的十五届三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农业和农村工作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了“小城镇、大战略”的农村发展战略,为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三农”工作指明了方向。
在此后召开的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上提出了“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大历史任务,要求将农业发展、农村进步放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大格局中,将农民增收放到国民收入分配和再分配中,统筹城乡发展,增加农业和小城镇建设投入,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同时进一步扩大社会事业的投入,努力构建和谐社会。
为此天津市政府制定了“以宅基地换房”的思路,腾出土地发展经济,进而带动农村各项事业的发展。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财政局关于示范小城镇基本建成的时间确认有关问题的通知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财政局关于示范小城镇基本建成的时间确认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天津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07.06.07•【字号】津发改区县[2007]376号•【施行日期】2007.06.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财政局关于示范小城镇基本建成的时间确认有关问题的通知(津发改区县[2007]376号)各有关区县发改委、财政局:为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加快推进我市示范小城镇建设步伐,市财政局、市发改委于2006年3月下发了《关于新建示范小城镇财政扶持政策问题的通知》(津财预[2006]12号),文件明确对市政府批准以宅基地换房办法进行示范小城镇建设试点,从基本建成之日起,实际生产经营地坐落在小城镇规划建设区域内的新建企业,市、区两级财政给予扶持的具体政策。
现就示范小城镇基本建成的时间如何确认问题通知如下:一、适用范围:列入国家国土资源部土地挂钩试点,并经市政府批准建设的示范小城镇。
二、基本建成的标准:1、严格按照市政府批准的示范小城镇规划组织实施;2、示范小城镇内的农民还迁住宅全部竣工,具备入住条件;3、示范小城镇内配套的教育、卫生、商业、饮服、托幼及社区商业用房全部竣工,具备使用条件;4、示范小城镇内的道路、排水、供水、电力、燃气、供热等基础配套设施建设完成,并投入使用;5、示范小城镇内的绿化率不低于30%。
三、申报程序:符合上述标准,试点镇向试点所在区县政府提出申请,区县政府初审后报市发改委、市财政局确认。
市发改委、市财政局确认之日作为享受财政扶持政策的起始时间。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天津市财政局二○○七年六月七日。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津政办发〔2017〕33号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津政办发〔2017〕33号各区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征地管理工作,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强化征地工作统一管理,保证征地工作依法进行(一)严格征地主体。
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是政府行为,各区必须实行政府统一征地。
各区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征地组织实施的主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区级建设项目、市级及以上重点建设项目征地补偿标准确定、拆迁补偿安置、补偿费用及时足额支付到位、组织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社会保障等负总责。
征收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承担征地实施的具体工作,区开垦征地事务中心承担征地实施的事务性工作。
市国土房管局要加强对区人民政府征地工作的指导,市开垦征地事务中心统一做好跨区的单独选址重点建设项目征地协调服务工作。
二、规范履行征地程序,确保征地工作公开透明(二)规范履行征地程序。
征地报批前,各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按规定严格履行告知、确认、听证程序,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并对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进行调查,调查结果应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共同确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拒绝确认的,不予申报用地。
天津市示范小城镇政策
天津市示范小城镇政策天津市示范小城镇政策解读天津市作为中国的北方大城市,一直以来都在积极推进城市化建设。
为了实现城乡一体化发展,天津市近年来开始实施示范小城镇政策。
本文将对这一政策的背景、目的、重点领域以及实施效果进行解读。
一、政策背景天津市位于华北平原的东北部,作为国家沿海城市,其经济发展一直处于国内领先水平。
然而,在城市化进程中,天津市也面临着城乡发展不平衡、农村人口流失等问题。
为了破解这一难题,天津市开始大力推进示范小城镇建设,以促进城乡一体化发展,提高农村地区的生活水平。
二、政策目的天津市示范小城镇政策的目的是通过建设示范小城镇,推动农村地区的经济、社会和文化发展,提高农村居民的生活质量。
政策的重点在于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促进农村产业升级、提升农村公共服务水平等方面。
三、重点领域1、农村土地流转:政策鼓励农村土地的合法流转,支持农业规模化经营,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2、产业发展:加大对农村产业的扶持力度,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推动农业现代化。
3、基层治理: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提高农村治理水平,促进农村社会和谐稳定。
四、实施效果自示范小城镇政策实施以来,已经在天津市的多个区县取得了显著的成效。
通过政策引导,农村地区的基础设施得到了明显改善,如道路、水利、电力等设施得到了升级。
同时,农村产业也得到了有效提升,一些特色农业、乡村旅游等产业得到了快速发展。
此外,政策的实施也促进了农村基层治理的改善,提高了农民的参与度,使得农村社会更加和谐稳定。
五、未来发展趋势随着天津市示范小城镇政策的深入推进,未来将继续加大对农村地区的投入力度,推动城乡一体化发展。
预计未来政策将关注以下几个方面:1、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进一步探索土地流转新模式,推动土地资源的高效配置,提高农业规模化和集约化水平。
2、加强农村环境治理:加大环保投入,改善农村环境卫生,建设美丽乡村,提高农村居民的生活品质。
3、推动数字乡村建设:引入先进的信息技术,推动农村数字化、智能化发展,提高农村现代化水平。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印发《关于示范小城镇建立规范的群众工作机制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印发《关于示范小城镇建立规范的群众工作机制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09.01.16•【字号】津发改区县[2009]44号•【施行日期】2009.01.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印发《关于示范小城镇建立规范的群众工作机制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津发改区县〔2009〕44号)各有关区县人民政府、有关委办局:按照市委、市政府加快示范小城镇建设的总体部署,市发改委会同市农委、市建委、市规划局、市国土房管局、市财政局等部门在总结一批、二批试点工作经验的基础上,拟定了《关于示范小城镇建立规范的群众工作机制的指导意见》,业经市政府领导同意。
现印发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关于示范小城镇建立规范的群众工作机制的指导意见二ОО九年一月十六日附件关于示范小城镇试点建立规范的群众工作机制的指导意见以宅基地换房办法建设示范小城镇是一项惠民工程,涉及到千家万户,必须切实保障农民权益,始终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广大农民根本利益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为进一步规范示范小城镇试点过程中的群众工作,建立有效的群众工作机制,在总结一、二批示范小城镇试点经验的基础上,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尊重农民自愿以宅基地换房办法建设示范小城镇,必须充分尊重广大农民的意愿,做到群众不了解的要讲清楚,群众不支持的坚决不做。
(一)宣传发动1、入户宣讲。
要把试点的意义、政策、办法编制成入户宣讲提纲或明白纸,逐村通过广播、村公开栏张帖等形式进行宣传。
一方面由镇、村两级组成若干小组,百分之百入户,面对面讲解,主动为群众算大帐,算长远帐,让每一户农民自己都能算一笔明白帐。
另一方面,由乡镇街及有关部门组成驻村工作组,随时解答群众提出的各种问题。
2、征求意见。
在群众明白政策的前提下,通过发放征求意见表、召开各层次座谈会等形式,百分之百征求村民对开展试点建设的意见和建议,边征求意见,边解答问题。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发展改革委拟定的天津市试点小城镇循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发展改革委拟定的天津市试点小城镇循环经济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村镇集镇建设【发文字号】津政办发[2007]013号【发布部门】天津市政府【发布日期】2007.02.16【实施日期】2007.02.1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发展改革委拟定的天津市试点小城镇循环经济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津政办发[2007]013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市发展改革委拟定的《天津市试点小城镇循环经济发展指导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二OO七年二月十六日天津市试点小城镇循环经济发展指导意见为深入落实市政府《关于发展循环经济建设节约型社会近期重点工作实施意见》(津政发〔2006〕58号)精神,加快推进我市郊区县循环经济的发展,促进经济增长方式的根本转变,现就做好市级循环经济试点小城镇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一、发展循环经济试点小城镇的必要性近年来,我市在推动郊区县经济快速发展中,加强了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工作,取得了积极进展,但高消耗、高排放、低效率的粗放型经济增长方式并未根本转变,生态环境形势依然严峻。
未来一个时期,我市将处于工业化和城镇化加速发展阶段,经济社会发展和资源环境约束之间的矛盾更加突出。
为全面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以尽可能少的资源环境代价,取得最大的经济产出和效益,实现区县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推进循环经济发展是一项系统性、综合性、创新性很强的工作,面临着思想观念、法制建设、体制机制、激励政策、技术创新等方面的诸多困难和障碍。
小城镇是城市与农村的联接纽带与桥梁,既有工业也有农业、既有城。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天津市农村工作委员会、天津市财政局关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天津市农村工作委员会、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示范小城镇建设项目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法规类别】专项资金管理【发文字号】津发改城镇[2014]977号【发布部门】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天津市农村工作委员会天津市财政局【发布日期】2014.10.23【实施日期】2014.10.2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天津市农村工作委员会、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示范小城镇建设项目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津发改城镇〔2014〕977号)各有关区县人民政府:为规范市农委用于示范小城镇建设项目财政补助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的管理效益,我们根据《天津市以宅基地换房建设示范小城镇管理办法》(津政令〔2009〕18号)规定,制定了《天津市示范小城镇建设项目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天津市示范小城镇建设项目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天津市发展改革委天津市农委天津市财政局2014年10月23日附件天津市示范小城镇建设项目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市示范小城镇建设项目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天津市以宅基地换房建设示范小城镇管理办法》(津政令〔2009〕18号)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按照市财政预算安排,市农委用于示范小城镇建设项目的财政补助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应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符合国家及我市有关城镇化政策要求,遵循诚实申请、公开受理、统筹安排、专款专用和科学监管的原则,确保资金规范、安全和高效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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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印发《关于示范小城镇试点建立规范的项目建设管理体系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村镇集镇建设
【发文字号】津发改区县[2008]933号
【发布部门】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8.12.08
【实施日期】2008.12.0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印发《关于示范小城镇试点建立规范的项目建设管理体系的指
导意见》的通知
(津发改区县〔2008〕933号)
各有关区县人民政府、有关委办局:
按照市委、市政府加快示范小城镇建设的总体部署,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农委、市建委、市规划局、市国土房管局、市财政局等部门在总结一批、二批试点工作经验的基础上,拟定了《关于示范小城镇试点建立规范的项目建设管理体系的指导意见》。
现印发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关于示范小城镇试点建立规范的项目建设管理体系的指导意见
二ОО八年十二月八日
关于示范小城镇试点建立规范的
项目建设管理体系的指导意见
示范小城镇项目建设管理包括征地、规划、勘察、设计、施工、移交等阶段,管理目标包括投资、质量、安全、进度等,整个项目建设管理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
需要有一个科学完整、规范的管理体系,统筹和协调项目建设的全过程。
华明镇等先期开展试点的单位,在这方面探索了很多好做法、好经验。
为了规范示范小城镇项目建设管理体系,将农民安置住房建设成为一个安全工程、优质工程、廉洁工程、名符其实的示范工程,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建立运转高效的项目建设管理体制
示范小城镇项目建设管理要坚持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的原则,由区县政府组建的投融资建设平台,承担项目甲方的各项责任,分工明确、责任到位、运转高效,保证工程的统一指挥。
要集合经验丰富的各专业技术人才,组成优秀的项目管理团队,精诚团结,吃苦耐劳,爱岗敬业。
同时,要强化公司内部制度建设,强化内部管理,在工作中有规章制度可以遵循,有管理程序和流程可以控制,有管理记录可以查询和追溯,各项事务都有专人管理落实。
(一)有章可循
规章制度是项目建设管理遵循的原则和指南,是项目管理执行和控制的基础。
为规范、强化项目管理,建设单位要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和需要制定相关规章制度,明确管理的范围和深度,让建设单位人员掌握自身职责范围和权限,参建单位人员了解建设单位
的管理方式和措施。
(二)有序可控
规范项目管理程序和流程,明确各方职责和具体事务操作方式、次序。
建设单位应结合实际,对项目的管理流程进行梳理和细化,明确责任部门和交接界面,做到部门各司其职,交接界面清晰,流程有序可控,尽量避免日常工作中的推诿、扯皮现象。
(三)有据可查
在明确管理流程的基础上逐步建立项目管理有效载体(主要是管理表格),加强记录,建立健全项目管理追溯机制。
建设单位各部门要建立工作管理资料,做到行为有记录,管理可追溯。
其内容应包括业务管理和日常行为管理,如有效文件目录、变更台帐,下发的各项通知、检查记录以及各部门协作记录、要求等。
(四)有事必管
建立作业分解和责任到人机制,建立职责范围分配表,明确管理范围和管理人员。
在此基础上,加强日常落实,建立激励考核机制,奖优罚劣。
二、落实好相关技术标准
示范小城镇要严格遵守国家和我市的各项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
(一)落实住宅设计标准
小城镇项目的设计单位要严格执行《天津市住宅设计标准》中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