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管执法渎职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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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职渎职案例

失职渎职案例

1、林州客车坠崖事故2015年3月2日,河南林州市境内226省道一辆大巴客车坠崖,事故造成20人死亡,13人受伤。

日前,事故调查组公布调查处理结果,3名交警被司法机关采取措施,22名公职人员被给予党政纪处分。

经调查认定,事故直接原因为客车驾驶人员遇情况采取措施不当、超速行驶、无证驾驶、肇事车辆制动性能不符合要求。

间接原因包括:田四伟带领的演出团队非法营业性演出;郑州、新乡市公安交警部门履行路面执法管控职责不力;新密、荥阳、林州文化主管部门履行演出市场监管职责不到位等。

因事故造成重大影响,演出团队负责人田四伟、车主李喜乐等人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刑事拘留;郑州市公安局郑少高速大队民警王勐、新乡市公安局平原分局交通巡防大队民警郭方超因涉嫌玩忽职守罪,于5月6日被林州市检察院立案侦查;新乡市公安局平原分局交通巡防大队负责人周宜君因涉嫌滥用职权罪,于5月6日被批准逮捕。

此外,新乡市公安局平原分局局长路玮、新密市文化广电旅游局综合执法大队一中队中队长李勇鹏、荥阳市文化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局纪委书记李世民、林州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副大队长张宪林等22名公职人员,因履职不力,被给予党政纪处分。

2、通许县水利局、杞县水利局对涡河河道长期非法取土挖沙监管不力存在工作失职问题。

涡河通许县、杞县境内长期存在部分群众非法取土挖沙问题,严重损害河堤安全。

2015年1月18日,中央电视台《焦点访谈》栏目对其进行公开曝光。

通许县、杞县水利局工作失职、监管不力,未能彻底根治非法取土挖沙问题,导致部分河道被毁,在社会上造成严重不良影响。

2015年3—4月,开封市监察局分别给予通许县人民政府副县长周顺民、杞县人民政府副县长赵利行政警告处分;通许县纪委分别给予县水利局局长段国栋党内警告处分,副局长郭永军、工程管理股股长胡太平、水政监察大队队长郭银山党内严重警告处分;杞县纪委分别给予县水利局局长鲁桂忠党内警告处分,副局长王涛、水利派出所所长马守强、工程管理股股长周波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渎职判处案例

渎职判处案例

渎职判处案例【篇一:渎职判处案例】1中国江苏网8月16日讯日前,我省首例食品监管渎职罪在扬州宣判。

扬州市江都区大桥镇畜牧兽医站检疫员姚某疏于监管,导致3000多斤“地沟油”流入市场,案发后,姚某及该站站长周某投案自首。

江都区法院近日已对此案作出判决——因犯食品监管渎职罪,姚某被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缓刑1年;周某被免于刑事处罚。

去年5月1日起,《刑法修正案(八)》正式实施,其中新增了食品监管渎职罪。

据介绍,负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导致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2渎职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渎职罪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一)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以上,或者轻伤5人以上的;(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的;(三)造成有关公司、企业等单位停产、严重亏损、破产的;3根据刑法规定第三百九十七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渎职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徇私枉法,妨害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情节严重或者致使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4法律咨询:我是刚从民政局婚姻登记处调入低保科2个月的工作人员,在核查低保户的时候由于单位人手不足,我和副科长一组,没有按照省里文件要求100%走访,单位也没有要求100%走到位,但是后来村书记把低保款平分给村民了,检察院要以渎职罪起诉我和副科长。

请问:1,单位并没有要求100%走到位,因为人员不足,所以省里的文件只是一纸空文。

行政执法不当的案例

行政执法不当的案例

行政执法不当的案例行政执法是政府机关依法对违法行为进行制止、处罚和强制执行的一种行政行为。

然而,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有些执法人员存在不当行为,导致执法结果不公正,甚至侵犯了公民的合法权益。

下面列举了10个行政执法不当的案例。

1. 某地环保局执法人员在对某企业进行环保检查时,未经企业同意,私自进入企业办公区域,擅自查看企业机密文件,侵犯了企业的合法权益。

2. 某地交警部门执法人员在对一辆车辆进行交通违法行为处罚时,未经车主同意,私自拆除车辆的车牌,侵犯了车主的合法权益。

3. 某地城管部门执法人员在对一家商铺进行整治时,未经商铺负责人同意,强制拆除商铺的招牌,侵犯了商铺的合法权益。

4. 某地教育部门执法人员在对一所学校进行教育督导时,未经学校同意,私自进入学校教室,擅自进行教学检查,侵犯了学校的合法权益。

5. 某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执法人员在对一家餐饮店进行检查时,未经店主同意,私自进入店内厨房,擅自查看食品加工过程,侵犯了店主的合法权益。

6. 某地税务部门执法人员在对一家企业进行税务检查时,未经企业同意,私自查看企业财务账簿,侵犯了企业的合法权益。

7. 某地公安部门执法人员在对一名嫌疑人进行审讯时,采用非法手段进行拷打,侵犯了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8. 某地人力资源部门执法人员在对一家企业进行劳动法检查时,未经企业同意,私自进入企业员工宿舍,擅自查看员工个人物品,侵犯了员工的合法权益。

9. 某地文化部门执法人员在对一家影院进行检查时,未经影院同意,私自进入影院放映室,擅自查看电影版权信息,侵犯了影院的合法权益。

10. 某地工商部门执法人员在对一家企业进行商标侵权行为处罚时,未经企业同意,私自拆除企业的商标,侵犯了企业的合法权益。

以上案例表明,行政执法不当会导致公民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执法人员应该依法行事,尊重公民的合法权益,保障公正执法。

宝鸡市渎职犯罪案件调查分析

宝鸡市渎职犯罪案件调查分析

宝鸡市渎职犯罪案件调查分析作者:来源:《检察风云·预防职务犯罪》2012年第05期2008年至2010年,宝鸡市检察机关共查处渎职侵权犯罪案件74件98人,其中2008年26件29人,2009年25件34人,2010年23件35人,挽回经济损失1490.67万元。

这些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给国家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造成了重大损失,影响了正常的经济活动。

为促进国家工作人员规范执法和廉洁执法,结合查办的渎职犯罪案件及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需要,现对三年来宝鸡市查办的渎职犯罪案件进行分析,并提出对策建议。

一、案件特征以及发案原因三年来宝鸡市查办的渎职犯罪案件主要有四个特征。

一是以玩忽职守和滥用职权犯罪为主。

查处案件中,玩忽职守案件46件63人,滥用职权案件21件24人。

二是渎职犯罪和贪污贿赂犯罪互相交叉。

查处案件中,9件11人既涉及渎职犯罪,又涉及贪污贿赂犯罪。

三是涉林、涉土领域和工程建设领域案件高发。

三年共查处涉林领域渎职犯罪案件16件20人,涉土领域渎职犯罪案件11件12人,工程建设领域渎职犯罪案件23件30人。

四是司法人员和安全生产监管部门人员渎职犯罪突出。

三年共查处司法人员渎职犯罪21人、安全生产监管部门人员渎职犯罪23人。

结合查处的案件,分析发案原因,主要有五个方面。

1.行政主体职能交叉,行政职能划分不科学。

一是行政执法职能与经营管理职能相重合。

行政执法与经营管理属于两种不同的权力,应由不同的部门来执行,但在实际操作中,有一些部门既享有行政执法权,又是经营管理者,如烟草部门和林业部门。

特别是林业部门具有营林护林、经营管理、行政执法等诸多职能,既是经营者,又是管理者和执法者,这极易导致因单位的小集团利益而滥用行政执法权力。

如2008年宝鸡市检察院查处的眉县烟草专卖局稽查队原队长李青海和宏叶烟草销售公司原副总经理毛保宏滥用职权案,他们就是为了单位的小集团利益,超越职权在高速公路上强行堵截并扣押宝鸡烟厂的运烟车,给烟厂造成间接经济损失170万余元。

行政不作为十大案例

行政不作为十大案例

行政不作为十大案例一、张恩琪诉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行政不作为案(一)基本案情张恩琪于2013年3月13日、10月16日向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社保局),9月25日向天津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社保基金中心)邮寄信函,主要内容为要求履行法定职责,对其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偏低和少缴、漏缴问题进行强制征缴。

市社保局于2013年10月26日收到信函后,认为其所述问题不属于该局职责,属于市社保基金中心职责,遂将信件转至该中心办理。

该中心于2013年11月29日向张恩琪出具《关于张恩琪信访反映问题的答复》,主要内容为其已经办理退休手续,退休待遇均由其参保所在区的社保局审批确定,且在审批之前已经本人对缴费基数、缴费年限等事项进行了确认,该中心作为社保经办机构,负责依据区县社保局审批结果及有关政策规定按时足额发放退休待遇。

张思琪先是针对市社保局、市社保基金中心分别提起诉讼,因各自答辩不具备相应职责而申请撤诉,后将两单位作为共同被告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市社保局向市社保基金中心转交信件行为违法,撤销市社保基金中心上述答复,判令二被告履行法定职责,对其诉求予以答复。

(二)裁判结果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五条规定,市社保局具有负责全市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的行政职能,其于2011年10月19日向与其存在隶属关系的市社保基金中心下达文件《关于社会保险举报投诉案件受理查处职责分工的通知》,第二项明确规定“对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举报、投诉,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受理查处,逾期仍不缴纳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请有管辖权的劳动监察机构实施行政处罚,具体程序由市劳动监察机构与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制定”。

故市社保局将信件转至市社保基金中心办理并无不当。

市社保基金中心应对原告信函要求事宜作出明确处理,但其未在60天内作出答复,且在此前原告起诉该中心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中,隐瞒了市社保局下达上述文件的情况,在答辩状中否认其具备相应职责,导致原告认为起诉被告主体有误而申请撤诉,系未履行法定职责并进行推诿。

2022年反不正当竞争专项执法行动典型案例一

2022年反不正当竞争专项执法行动典型案例一

2022年反不正当竞争专项执法行动典型案例一商业贿赂严重影响市场经济的正常交易秩序,影响风清气正营商环境。

随着市场竞争日趋激烈,商业贿赂表现形式也花样翻新,呈现出复杂性、隐蔽性特点。

加大对商业贿赂的监管执法力度,形成强监管的社会震慑力,对推动经营者增强守法经营意识,维护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保护其他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2022年,市场监管总局加大工作力度,部署开展反不正当竞争专项执法行动、医疗卫生领域商业贿赂专项整治等,严厉打击商业贿赂不正当竞争行为。

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警示教育作用,引导经营者自觉守法参与市场公平竞争,现公布一批商业贿赂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例。

一、医疗卫生行业商业贿赂案随着对商业贿赂案件查处力度不断加大,一些医药企业采取更为隐蔽、复杂的手段,为其贿赂行为披上“合法外衣”。

如有的企业以赞助科研经费、学术会议费等名义,进行不法利益输送。

有的在医药购销环节给付医院工作人员回扣。

有的通过生产环节虚抬药品价格、流通环节虚假交易等方式套取资金进行贿赂。

这些行为不但损害了其他同业经营者的商业机会,扰乱了市场竞争秩序,同时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加重了群众医疗负担,激化了医患矛盾,对医疗卫生系统行风和医者职业道德也造成严重侵蚀,助长了歪风邪气。

案例1.合肥倍思恩医疗技术有限公司商业贿赂案基本案情:2020年5月,当事人与某县人民医院耳鼻喉科签订协议,以给付科研费用的方式,使得其经营的矫正用耳模型进入县人民医院推广销售,销售时间为2020年6月至2021年8月。

在此期间当事人在县医院共销售178个矫正用耳模型,当事人工作人员白某某分2次以现金方式支付给县医院耳鼻喉科科研费用3.5万元。

县人民医院耳鼻喉科医生收受当事人赞助费用的行为,已移送医院纪检部门进一步核查处置。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的规定,依据第十九条对当事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没收违法所得29.09万元,罚款30万元。

药品不正确履职造成国有资金损失 典型案例

药品不正确履职造成国有资金损失 典型案例

药品不正确履职造成国有资金损失典型案例《药品不正确履职造成国有资金损失典型案例》1.案例介绍在药品领域,由于监管不力和企业不良经营行为等原因,导致国有资金损失的案例时有发生。

典型案例包括某药企违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药品,导致国家医保资金巨额损失;某药品监管部门因失职渎职,导致未能及时发现企业生产假劣药品,间接导致国有资金损失。

2.案例分析从案例中我们可以看出,在医药领域中,一些药品企业和监管部门存在着不正确履职的现象。

企业为了谋取暴利,大肆生产销售假冒伪劣药品,给患者健康造成了重大威胁,也导致国家医保资金的巨额损失。

而监管部门因为失职渎职,没有及时发现和纠正企业的违法行为,导致了更大的损失。

这些行为都是药品不正确履职造成国有资金损失的典型案例。

3.案例启示这些案例提醒我们,药品企业和监管部门在保障国家医保资金和患者健康方面不容忽视。

药企应该承担起社会责任,不以牺牲品质换取利润;监管部门要加强监督管理,及时制止违法行为,切实保护国有资金的安全和患者的健康。

4.对策建议要解决药品不正确履职造成国有资金损失的问题,我们应该加强立法和执法力度,对违法企业和失职监管部门给予严惩,构建起严密的监管体系;同时也要加强社会监督和舆论引导,鼓励患者和公众举报违法行为,共同维护国家医保资金和患者健康的权益。

5.结语通过对药品不正确履职造成国有资金损失的典型案例进行分析,我们能够更加清晰地认识到这一问题的严重性和紧迫性。

只有通过全社会的共同努力,才能够有效地解决这一问题,保障国家医保资金的安全和患者的健康。

我们期待相关部门能够早日出台更加严格的政策法规,加大监管力度,从根本上解决这一问题。

药品不正确履职造成国有资金损失是一起严重的经济和社会问题。

违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药品的药企和监管部门的失职渎职行为,直接损害了国家医保资金和患者健康的权益。

这些案例提示我们,需要采取更加有力的对策,从源头上切实解决药品不正确履职问题,以保障国有资金的安全和患者的健康。

山东省市场监管局公布食品安全违法典型案例(第一批)

山东省市场监管局公布食品安全违法典型案例(第一批)

山东省市场监管局公布食品安全违法典型案例(第一批)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0.05.12•【字号】•【施行日期】2020.05.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省市场监管局公布食品安全违法典型案例(第一批)山东省市场监管局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食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强化食品安全监管,坚持舌尖上的安全零容忍,重拳出击,从严从快从重查处食品安全违法案件,震摄违法犯罪行为,维护食品安全市场秩序。

一、东营市保罗商贸有限公司、东营区云超烟酒综合商店涉嫌经营有毒有害食品案。

2020年4月1日,东营市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线索对东城某超市经营的绿豆饼进行监督抽检,经检验富马酸二甲脂项目不合格。

东营市局顺藤摸瓜,对该批次绿豆饼的供货商东营保罗商贸有限公司和东营区云超烟酒综合商店进行了追踪调查和检查,对发现的涉案不合格产品进行查扣。

4月7日,东营市局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东营市公安局以涉嫌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立案。

目前共扣押涉嫌添加有毒有害物质的绿豆饼1600千克,涉案货值2.4万元,对4名犯罪嫌疑人采取了强制措施。

东营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涉案超市立案调查。

二、潍坊市惠康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案。

潍坊市市场监管局对潍坊惠康食品有限公司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加工风味散装鲅鱼、银鱼产品时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日落黄,货值金额共计11.93万元。

本案经依法移送潍坊市公安局潍城区分局立案侦查并由潍城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潍城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潍坊惠康食品有限公司刘佃明、神相玲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分别处罚金人民币8万元,判处刘佃明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判处神相玲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2020年2月20日,潍坊市市场监管局对潍坊惠康食品有限公司、刘佃明、神相玲做出行政处罚:吊销潍坊惠康食品有限公司《食品生产许可证》;刘佃明、神相玲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申请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也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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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执法渎职案例近期《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中“食品药品监管渎职罪”引起了大家广泛讨论,本文选取了12个警示案例,旨在警示大家严格落实各项监管执法措施,合理规避监管执法风险。

案例1 河北张家口不合格燕麦片渎职案案例2 赛跃、韩成武受贿、食品监管渎职案案例3 胡宝刚、郑伶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案案例4 某质监所所长食品监管渎职案案例5 某食品生产监管科科长食品监管渎职案案例6 某食品监管股股长食品监管渎职案案例7 某质监分局副局长食品监管渎职案案例8 某质监局稽查大队工作人员食品监管渎职案案例9 江西高安病死猪渎职系列案件案例10 中纪委监察部通报的5起典型案例案例11 蒋洋滥用职权案案例12 关于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公益诉讼案例1河北张家口不合格燕麦片渎职案【基本案情】2012年12月,万全县质监局对万全县燕脉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燕麦片进行了抽检,后经检验该公司2012年12月2日生产的燕麦片质量不合格(霉菌严重超标),此批次产品共生产1万公斤,货值金额共计40000元,违法所得2000元整。

赵焱(张家口市万全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局长)在其主持该案件审理期间,不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处罚,同意对行政相对人万全县燕脉食品有限公司做出了24000元的罚款,给国家造成了176000元的损失。

2013年10月25日万全县质监局根据群众举报对中绿食品开发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将554.5箱过期的火锅料进行重新包装和更改生产日期,货值金额至少为72180元,至少应对该公司处以360900元罚款。

赵焱不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处罚,同意对行政相对人中绿(河北)食品开发有限公司做出了199620元的罚款,给国家造成了161280元损失。

以上赵焱滥用职权的行为总共给国家造成337280元的损失。

同时赵焱在担任万全县质监局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贿赂总计人民币11万元。

【诉讼过程】2014年5月23日,张家口市下花园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滥用职权罪、受贿罪对赵焱立案侦查。

12月9日,下花园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赵焱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零六个月;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五万元。

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零六个月;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五万元。

典型意义:应罚未罚的金额可以计算为渎职行为造成的损失;万全县燕麦食品有限公司2012年12月2日的不合格产品,按照法律规定应当处罚货值的五倍即20万元,赵焱滥用职权,同意只做出24000元的处罚,少收的176000元罚款可以计算为其滥用职权造成的损失案例2 赛跃、韩成武受贿、食品监管渎职案【基本案情】被告人赛跃,原系云南省嵩明县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嵩明县质监局)局长。

被告人韩成武,原系嵩明县质监局副局长。

2011年9月17日,根据群众举报称云南丰瑞粮油工业产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杨林丰瑞公司)违法生产地沟油,时任嵩明县质监局局长、副局长的赛跃、韩成武等人到杨林丰瑞公司现场检查,查获该公司无生产许可证,其生产区域的配套的食用油加工设备以“调试设备”之名在生产,现场有生产用原料毛猪油2244.912吨,其中有的外包装无标签标识等,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9月21日,被告人赛跃、韩成武没有计量核实毛猪油数量、来源,仅凭该公司人员陈述500吨,而对毛猪油591.4吨及生产用活性土30吨、无证生产的菜油100吨进行封存。

同年10月22日,韩成武以“杨林丰瑞公司采购的原料共59.143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建议立案查处,赛跃同意立案,并召开案审会经集体讨论,决定对杨林丰瑞公司给予行政处罚。

10月24日,嵩明县质监局作出对杨林丰瑞公司给予销毁不符合安全标准的原材料和罚款1419432元的行政处罚告知,并将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该公司。

之后,该公司申请从轻、减轻处罚。

同年12月9日,赛跃、韩成武以企业配合调查及经济困难为由,未经集体讨论,决定减轻对杨林丰瑞公司的行政处罚,嵩明县质监局于12月12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对杨林丰瑞公司作出销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原料和罚款20万元的处罚,并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杨林丰瑞公司于2011年12月27日前改正“采购的原料毛猪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违法行为。

12月13日,嵩明县质监局解除了对毛猪油、活性土、菜油的封存,实际并未销毁该批原料。

致使杨林丰瑞公司在2011年11月至2012年3月期间,使用已查获的原料无证生产食用猪油并流入社会,对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造成较大隐患。

2011年10月至11月间,被告人赛跃、韩成武在查处该案的过程中,先后两次在办公室收受该公司吴庆伟(另案处理)分别送给的人民币10万元、3万元。

2012年3月13日,公安机关以该公司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立案侦查。

3月20日,赛跃和韩成武得知该情况后,更改相关文书材料、销毁原始行政处罚文书、伪造质监局分析协调会、案审会记录及杨林丰瑞公司毛猪油原材料的销毁材料,将所收受的13万受贿款作为对杨林丰瑞公司的罚款存入罚没账户。

【诉讼过程】2012年9月5日,云南省嵩明县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赛跃、韩成武犯食品监管渎职罪、受贿罪向云南省嵩明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2012年11月26日,云南省嵩明县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赛跃、韩成武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被告人赛跃、韩成武作为质监局工作人员,在查办杨林丰瑞公司无生产许可证生产有毒、有害食品案件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致使查获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原料用于生产,有毒、有害油脂流入社会,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还构成食品监管渎职罪。

鉴于杨林丰瑞公司被公安机关查处后,赛跃、韩成武向领导如实汇报受贿事实,且将受贿款以“罚款”上交,属自首,可从轻、减轻处罚,判决被告人赛跃犯受贿罪和食品监管渎职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六年;韩成武犯受贿罪和食品监管渎职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案例3 胡宝刚、郑伶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案【基本案情】被告人胡宝刚,原系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河西分局公平交易科科长;被告人郑伶,原系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河西分局公平交易科科员。

被告人胡宝刚在担任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河西分局(以下简称工商河西分局)公平交易科科长期间,于2006年1月11日上午,带领被告人郑伶等该科工作人员对群众举报的天津华夏神龙科贸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神龙公司”)涉嫌非法传销问题进行现场检查,当场扣押财务报表及宣传资料若干,并于当日询问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李蓬,李蓬承认其公司营业额为114万余元(与所扣押财务报表上数额一致),后由被告人郑伶具体负责办理该案。

2006年3月16日,被告人胡宝刚、郑伶在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及处罚决定书中,认定神龙公司的行为属于非法传销行为,却隐瞒该案涉及经营数额巨大的事实,为牟取小集体罚款提成的利益,提出行政罚款的处罚意见。

被告人胡宝刚在局长办公会上汇报该案时亦隐瞒涉及经营数额巨大的事实。

2006年4月11日,工商河西分局同意被告人胡宝刚、郑伶的处理意见,对当事人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50万元”的行政处罚,后李蓬分数次将50万元罚款交给工商河西分局。

被告人胡宝刚、郑伶所在的公平交易科因此案得到2.5万元罚款提成。

李蓬在分期缴纳工商罚款期间,又成立河西、和平、南开分公司,由王福荫担任河西分公司负责人,继续进行变相传销活动,并造成被害人华某某等人经济损失共计40万余元人民币。

公安机关接被害人举报后,查明李蓬进行传销活动非法经营数额共计2277万余元人民币(工商查处时为1600多万元)。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被告人李蓬、王福荫非法经营案过程中,办案人员发现胡宝刚、郑伶涉嫌徇私舞弊不移交被告人李蓬、王福荫非法经营刑事案件的犯罪线索。

【诉讼过程】2010年1月13日,胡宝刚、郑伶因涉嫌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由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2010年6月12日,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胡宝刚、郑伶犯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向河西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2010年9月14日,河西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为被告人胡宝刚、郑伶身为工商行政执法人员,在明知查处的非法传销行为涉及经营数额巨大,依法应当移交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下,为牟取小集体利益,隐瞒不报违法事实涉及的金额,以罚代刑,不移交公安机关处理,致使犯罪嫌疑人在行政处罚期间,继续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情节严重,二被告人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其行为均已构成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且系共同犯罪。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零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胡宝刚、郑伶犯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

一审判决后,被告人胡宝刚、郑伶在法定期限内均没有上诉,检察机关也没有提出抗诉,一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案例4 某质监所所长食品监管渎职案冯某某,2009年1月至2011年10月任某县质量技术监督局某质监所所长;龙某,2011年10月至2012年7月任某质监局法制监督股股长。

2005年4月,吴某将其在某镇崇庆村经营的油脂厂注册登记为雪松精炼油厂,以经营动物、植物油脂精炼加工、销售的名义,主要从事食用猪油的生产销售,营业执照有效期至2008年12月31日,卫生许可证有效期至2009年4月12日。

上述证照到期后,该厂继续无证照、无厂名生产经营,特别2010年以来,吴某扩建厂房、安装新生产线,扩大生产规模,直至2012年7月被公安机关查处。

在监督管理期间,冯某某发现该厂未获得营业执照却一直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但未向有关部门移交,未采取任何措施予以制止。

对该厂不能提供产品检测报告、产品检验合格证、销售台账等行为,未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龙某在开展食用植物油及地沟油专项整治工作期间(2011年10月至2012年2月),没有及时对该厂开展摸底调查和监督检查,直至2012年3月、才到该厂进行检查,且在检查中发现该厂正在进行厂区建设,听信吴某已经停产的说法,没有对该厂的生产和销售行为进行调查和了解。

因冯某某、龙某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雪松精炼油厂利用“地沟油”生产加工“食用油”955吨流入市场,危害了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其中,冯某某监管期间,该厂利用“地沟油”生产加工“食用油”200余吨;龙某监管期间,该厂利用“地沟油”生产加工“食用油”755余吨。

法院审理后认为,冯某某、龙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不正确履行食品质量监督管理的法定职责,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履行职务不尽心、不尽职,致使吴某等人生产加工“地沟油”900余吨并作为食用油销售200余吨,严重危害群众的身体健康,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其行为均已构成食品监管渎职罪,分别判处相应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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