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管执法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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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管影响中国法律的案例(3篇)

城管影响中国法律的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城市管理问题日益凸显,城管执法成为了社会关注的焦点。

然而,在城管执法过程中,暴力执法、滥用职权等现象时有发生,引发了社会广泛争议。

本文将以某市城管暴力执法案为例,探讨城管执法对法律的影响。

二、案例经过2018年5月,某市城管部门在执法过程中,对一家涉嫌占道经营的小商贩进行查处。

在执法过程中,城管队员采取强制手段,强行将商贩的摊位拆除,并导致商贩受伤。

事件发生后,商贩及其家属对城管部门的执法行为提出质疑,并向上级部门投诉。

经调查,城管队员在执法过程中,未依法出示执法证件,也未告知商贩执法依据,存在滥用职权、暴力执法等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城管部门对涉事队员进行了严肃处理,并对商贩进行了赔偿。

三、案例分析1.城管执法的法律依据城管执法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

这些法律法规为城管执法提供了法律依据,但也对城管执法提出了严格要求。

2.城管执法中的法律问题(1)暴力执法:城管队员在执法过程中,采取强制手段,强行拆除商贩摊位,并导致商贩受伤。

这种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关于“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应当尊重和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规定。

(2)滥用职权:城管队员在执法过程中,未依法出示执法证件,也未告知商贩执法依据。

这种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一条关于“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说明执法依据”的规定。

(3)程序违法:城管执法过程中,未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导致执法行为无效。

这种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关于“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的规定。

3.城管执法对法律的影响(1)损害了法律的权威:城管执法过程中的暴力执法、滥用职权等行为,损害了法律的权威,降低了公众对法律的信任。

城管执法典型案例

城管执法典型案例

城管执法典型案例第一部分警钟长鸣案例一:耍威风打死路人,触刑律依法被捕2008年1月7日17时许,湖北省天门市城管局孙代榜、鄢志明、胡珞红、熊巍等城管执法人员在竟陵办事处湾坝村,因垃圾堆放问题与村民发生冲突。

此时,天门市水利建筑公司总经理魏文华和该公司党支部书记王述堂驾车路过,见双方发生冲突,便拿出手机下车拍摄,数十名城管执法人员见状,则一拥而上,殴打魏文华。

于是魏交出手机,举起双手,但仍继续被殴打,5分钟后,魏文华倒地不省人事,被城管人员抬上车辆,送往天门市第一人民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

经了解:事发地是垃圾场,位于皂(市)毛(嘴)公路旁,附近有村民的住房。

两年前,有关部门与该村商定,将路旁的这块地作为垃圾填埋场。

由于垃圾场臭味太大,并致饮水变质。

2008年元旦,约定期限已到,村民便不许再往此处填垃圾,但每天仍有多台垃圾车将垃圾运送至此。

案发当日,天门市公安部门即对该案立案侦查,天门市检察院也迅速指派侦查监督部门干警依法介入,全面熟悉案情。

1月14日,天门市纪委研究决定,并于当日报市委同意,给予“1·7”事件4名涉案人员孙代榜、鄢志明、胡珞红、熊巍开除党籍的处分。

同日,市委决定,免去天门市城管局局长齐正军市政府副秘书长、市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市政府办公室党组成员职务。

1月19日,天门市检察院对孙某等4名犯罪嫌疑人作出批准逮捕决定。

案例二:南京市城管执法人员群殴市民事件2008年4月23日8点55分许,迈皋桥街道城管人员来到迈皋桥华电路一家炭烤生蚝店执法,城管人员让店主将摆在店门口的桌子和玻璃柜搬进店内。

市民郑毅和王骐正在店内吃夜宵,看到城管人员现场执法,心生不满,朝着几个刚刚转身离开的城管人员竖起大拇指说“你们真牛。

”一分钟后,十几名城管人员折回来,其中一人抓住郑毅的头发,往玻璃柜台上撞,同时,另有五六名城管人员围住身材高大强壮的王骐,其中一名城管队员拿来一根长约一米的棍子,走到王骐跟前,举起棍子就往其头上夯,王骐下意识地举起右胳膊护住头,右胳膊当场骨折。

城管法律法规的案例(3篇)

城管法律法规的案例(3篇)

第1篇一、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城市管理问题日益凸显。

为了维护市容市貌,保障市民的出行安全,我国出台了一系列城管法律法规。

某市城管执法局在执法过程中,查处了一起违规占道经营案件,以下是该案例的详细情况。

二、案情简介2021年5月,某市城管执法局接到市民举报,反映位于市区某繁华路段的摊贩占道经营,严重影响交通秩序和市容市貌。

接到举报后,城管执法局立即组织执法人员进行调查。

经调查,该路段的摊贩张某,自2021年4月起,在未经相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擅自占用道路进行经营,售卖小吃。

张某的摊位位于道路中央,占用了约3米宽的道路空间,严重影响了该路段的交通秩序。

此外,张某的摊位周围环境脏乱,对周边市民的生活造成了一定的困扰。

三、执法过程1. 调查取证城管执法局执法人员到达现场后,对张某的摊位进行了调查取证。

经核实,张某的行为违反了《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

2. 制作现场笔录执法人员现场制作了现场笔录,详细记录了张某的违法行为及现场情况。

同时,执法人员对周边市民进行了询问,了解其对张某占道经营行为的看法。

3. 下达《现场制止违法行为通知书》根据调查结果,城管执法局向张某下达了《现场制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要求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接受调查。

4. 调解城管执法局执法人员对张某进行了说服教育,告知其违法行为的危害性。

张某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表示愿意配合执法部门整改。

5. 执行行政处罚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城管执法局对张某作出了如下处罚:(1)责令张某立即停止占道经营行为;(2)对张某占道经营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1000元;(3)对张某的摊位进行清理,恢复道路通行。

四、案例分析1. 法律依据本案中,城管执法局对张某的处罚依据了《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

城管执法案例

城管执法案例

本报12月27日讯(记者赵英明)市城管警察支队今天宣布,今年城管警察共有效制止妨碍执行公务行为910余起、1900余人次,刑事拘留2人,劳动教养1人,治安处罚30人(其中治安拘留8人、治安罚款13人、治安警告9人)。

城管警察支队同时公布今年城市管理十大案例:一、无证三轮车主辱骂执法队员1月18日上午10时,槐荫区城管执法局执法七中队在经十路儿童医院附近,发现慢车道上有两辆带篷机动三轮车无证经营且乱停乱放,依法对其清理时,两车主史涛、史雨辱骂执法队员,被分别治安拘留7天。

二、占道烟花摊业户拒不服从管理1月22日,历城区城管执法人员在全福立交桥路东,发现一卖烟花爆竹的业户违章占道经营,破坏市容环境卫生。

对其清理时,业户陈长生拿起铁锨打伤执法队员头部,被治安拘留3天。

三、奶行打工人员妨碍执法1月26日12时,市中区城管执法队员发现梁庄大街一家奶行违章占道经营,依法对其占道经营物品没收时,奶行打工人员于福明强行冲上执法车抢夺被没收物品,随后又站在执法车前阻止车辆通行,被罚款200元。

四、占道摊贩打掉执法队员眼镜3月14日16时,槐荫区城管执法队员在省立医院附近发现一占道卖水果的摊贩。

依法对其清理时,摊主韩智斌动手打掉一名执法队员的眼镜,被治安拘留3天。

五、烤肠摊摊主躺在警车前撒泼3月24日12时,历下城管人员和警察在东门小商品市场西侧清理一卖烤肠摊位时,摊主程善芳谩骂、推搡执法队员和民警,用左拳将一名民警左脸颊打肿,随后在警车前撒泼,引起百人围观,被治安拘留7天。

六、快餐馆老板及雇员妨碍执行公务4月6日8时,槐荫区城管执法局营市街中队在经六路延长线,发现“金金”快餐馆占道经营,违章摆放广告牌。

对其整治时,老板刘淑香及其雇员张明拒不服从管理,妨碍执行公务,被分别罚款200元。

七、烧烤摊女业主谩骂执法队员5月13日晚,历下区城管执法人员发现千佛山西路一业户在店外经营烧烤,占据人行道,污染周边环境。

依法暂扣其经营工具时,女业主汤广红抢夺经营工具,谩骂、推搡执法队员,抓住执法车不让离开,撕扯、脚踢民警,咬伤一民警大拇指,造成大量群众围观,被治安拘留7天。

城管执法事迹材料

城管执法事迹材料

城管执法事迹材料一、事迹材料:某城市的城市管理部门,自从成立以来一直致力于维护城市的秩序和市民的生活环境。

以下是一些城管执法的真实案例。

案例一:拆违行动2019年,某城市的城管部门接到市政府的任务,要求对一处违法建筑进行拆除。

这处违法建筑位于居民区内,不仅影响了周边居民的生活质量,还存在安全隐患。

城管部门在拆违行动中发现,该违法建筑所在的地块是一家私人企业所有,而且该企业拒绝配合城管部门的拆迁行动。

面对企业的抵抗,城管部门采取了多方面的应对措施,包括政府法律团队的介入和与企业方上级部门的沟通协调,最终解决了拆违问题,并进行了彻底的拆除工作。

通过这次拆违行动,城管部门不仅恢复了居民们的生活环境,也展示了城管执法的决心和能力。

案例二:环境整治行动某城市的城管部门在一次环境整治行动中发现,某商业区存在乱丢垃圾、占道经营等问题,严重影响了市容市貌和市民的出行。

城管部门迅速组织了一次集中整治行动,对商业区的违法行为进行取缔和处罚。

整治行动期间,城管部门与商户进行了广泛宣传和教育,向其解释了整改的重要性和法律法规的依据。

同时,城管部门还加强了巡查力度,对违规行为进行严查,并及时进行处罚。

经过几个月的努力,商业区的环境得到了明显改善,市民们的生活质量也得到了提升。

案例三:矛盾调处在城市管理工作中,城管部门经常会面临各种矛盾和纠纷,需要通过调解来解决。

某城市的城管部门接到一起涉及市民投诉和商户利益的矛盾案件。

案件中,一家商户在违规占用道路经营,而市民认为其影响了交通和市容。

城管部门在调解过程中,坚持公正、公平的原则,充分听取了商户和市民的意见。

通过多次协商和沟通,城管部门成功地解决了纠纷,商户同意按照规定进行经营,市民也对城管部门的工作表示了认可。

二、分析:城市管理是保障市民生活环境和维护城市秩序的重要组成部分,城管部门在执法过程中需要处理各种复杂的问题和矛盾,以保障市民的合法权益。

以上案例体现了城管部门在拆违行动、环境整治和矛盾调处方面的执法能力和工作效果。

城管一事不再罚原则案例

城管一事不再罚原则案例

城管一事不再罚原则案例
案例一:文明劝导
城管人员在巡逻过程中,发现有市民在公共场所乱丢垃圾。

根据一事不再罚原则,城管人员选择采取文明劝导的方式,对市民进行宣传教育,告知其乱丢垃圾的危害,并引导其使用公共垃圾桶。

通过该方式,城管人员传达了文明社会的理念,提升了市民的环保意识,达到了以管为治的效果。

案例二:责令整改
城管人员在街头发现一小摊贩占用了道路,妨碍了交通和市容。

根据一事不再罚原则,城管人员并未立即给予罚款,而是责令整改。

他们与小摊贩进行了交流,了解了其生计和经济状况,然后协调了一个符合规定的摊位,并向该小摊贩提供了相关政策和经营技巧的培训。

通过这种方式,城管人员解决了小摊贩的生计问题,同时也改善了城市环境。

案例三:调解协商
城管人员在监督市场经营秩序的过程中,发现有商家一直在市区占用大量街面,并且他们已经收到了多次通知和警告。

根据一事不再罚原则,城管人员决定采取调解协商的方式。

他们邀请商家代表和相关政府部门进行座谈,了解了商家的经营难题和困境。

通过双方的沟通交流,最终商家同意将摊位迁至指定场地,并得到了相关政府部门对他们的扶持。

通过此次调解协商,既解决了商家的经营问题,也避免了对商家的罚款。

案例四:无罚款监管
综上所述,城管一事不再罚原则案例表明,在城市管理执法中,通过采取文明劝导、责令整改、调解协商以及无罚款监管等方式,有效解决了违法行为,并提升了城市管理的效率和社会的和谐。

这一原则的实施,凸显了在城市管理中注重人民利益和综合考虑的重要性,为城市管理提供了可行的新思路和方法。

城管执法典型案例

城管执法典型案例

城管执法典型案例第一部分警钟长鸣案例一:耍威风打死路人,触刑律依法被捕2008年1月7日17时许,湖北省天门市城管局孙代榜、鄢志明、胡珞红、熊巍等城管执法人员在竟陵办事处湾坝村,因垃圾堆放问题与村民发生冲突。

此时,天门市水利建筑公司总经理魏文华和该公司党支部书记王述堂驾车路过,见双方发生冲突,便拿出手机下车拍摄,数十名城管执法人员见状,则一拥而上,殴打魏文华。

于是魏交出手机,举起双手,但仍继续被殴打,5分钟后,魏文华倒地不省人事,被城管人员抬上车辆,送往天门市第一人民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

经了解:事发地是垃圾场,位于皂(市)毛(嘴)公路旁,附近有村民的住房。

两年前,有关部门与该村商定,将路旁的这块地作为垃圾填埋场。

由于垃圾场臭味太大,并致饮水变质。

2008年元旦,约定期限已到,村民便不许再往此处填垃圾,但每天仍有多台垃圾车将垃圾运送至此。

案发当日,天门市公安部门即对该案立案侦查,天门市检察院也迅速指派侦查监督部门干警依法介入,全面熟悉案情。

1月14日,天门市纪委研究决定,并于当日报市委同意,给予“1·7”事件4名涉案人员孙代榜、鄢志明、胡珞红、熊巍开除党籍的处分。

同日,市委决定,免去天门市城管局局长齐正军市政府副秘书长、市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市政府办公室党组成员职务。

1月19日,天门市检察院对孙某等4名犯罪嫌疑人作出批准逮捕决定。

案例二:南京市城管执法人员群殴市民事件2008年4月23日8点55分许,迈皋桥街道城管人员来到迈皋桥华电路一家炭烤生蚝店执法,城管人员让店主将摆在店门口的桌子和玻璃柜搬进店内。

市民郑毅和王骐正在店内吃夜宵,看到城管人员现场执法,心生不满,朝着几个刚刚转身离开的城管人员竖起大拇指说“你们真牛。

”一分钟后,十几名城管人员折回来,其中一人抓住郑毅的头发,往玻璃柜台上撞,同时,另有五六名城管人员围住身材高大强壮的王骐,其中一名城管队员拿来一根长约一米的棍子,走到王骐跟前,举起棍子就往其头上夯,王骐下意识地举起右胳膊护住头,右胳膊当场骨折。

城管执法典型案例汇编

城管执法典型案例汇编

首语“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是我党的根本宗旨,2012年全面推行街道综合执法工作以来,综合执法部门在强化队伍管理、提高执法人员素质、倡导文明执法、人性化执法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也取得了良好的成效,涌现出了大量文明执法、人性化执法、服务与执法并重的先进事迹,探索和积累了新的经验,也存在一些瑕疵。

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积极应对国际金融危机,落实推进“服务年”的各项工作任务,按照效能倍增计划和强力打造“无缝隙政府”的要求,现将近年来全国各地城管执法工作出现的反面典型案件和我区城管执法工作中涌现的先进典型汇集成册,以期警钟长鸣、创树新风,开创我区城管系统文明执法、人性化执法、和谐执法的崭新局面,努力为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保持经济社会的良好发展势头而做出应有的贡献。

第一部分警钟长鸣案例一:耍威风打死路人,触刑律依法被捕2008年1月7日17时许,湖北省天门市城管局孙代榜、鄢志明、胡珞红、熊巍等城管执法人员在竟陵办事处湾坝村,因垃圾堆放问题与村民发生冲突。

此时,天门市水利建筑公司总经理魏文华和该公司党支部书记王述堂驾车路过,见双方发生冲突,便拿出手机下车拍摄,数十名城管执法人员见状,则一拥而上,殴打魏文华。

于是魏交出手机,举起双手,但仍继续被殴打,5分钟后,魏文华倒地不省人事,被城管人员抬上车辆,送往天门市第一人民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

经了解:事发地是垃圾场,位于皂(市)毛(嘴)公路旁,附近有村民的住房。

两年前,有关部门与该村商定,将路旁的这块地作为垃圾填埋场。

由于垃圾场臭味太大,并致饮水变质。

2008年元旦,约定期限已到,村民便不许再往此处填垃圾,但每天仍有多台垃圾车将垃圾运送至此。

案发当日,天门市公安部门即对该案立案侦查,天门市检察院也迅速指派侦查监督部门干警依法介入,全面熟悉案情。

1月14日,天门市纪委研究决定,并于当日报市委同意,给予“1·7”事件4名涉案人员孙代榜、鄢志明、胡珞红、熊巍开除党籍的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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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妥善解决少数民族人员非法经营问题
在处理少数民族无证经营和沿街设点摆卖等事件方面,某地坪地街道执法队充分发挥工作的主动性和能动性,稳妥处置各种民族关系。

街道闹市区域有数家少数民族人员经营的面馆,有的未办理相关营业执照,有的营业执照已过期,但一直从事着非法经营。

2008年,该队多次组织人员上门向其解释有关法律法规,帮助其分析无证经营的弊害。

通过动之以情、晓之于理的不断教育引导,使他们终于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主动放弃违法经营行为,并到相关部门办理了合法证照。

家住地新街市场的居民萧某在提起去年该队处理少数民族沿街摆卖事件时,竖起了大拇指,连连表示赞许。

去年的一段时间,每当夜幕降临的时候,总有几名身着回族服饰的人员,在市场街边设摊摆卖,他们占道设摊,既影响市容,又严重妨碍交通秩序,周边商家和市民群众对此反映强烈。

出于人性化执法,该队首先组织队员分班多次对其进行劝说教育,同时向周围群众宣传占道设摊摆卖的危害性和城市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劝阻群众不要去购买他们的商品;其次积极向上级负责处理民族关系的同志请教,充分了解他们的风俗习惯,避免执法过程中和他们发生误解造成冲突;此外在执法过程强调依法行政,做到文明执法与严格执法相结合。

经过采取多方面有效措施,几名回族青年终于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并写下保证书,承诺今后将服从管理并改正违法行为。

市民族委员会领导到坪地街道调研时,还对该队成功处置该宗群体性少数民族乱设摊问题的做法给予了高度评价。

问:该案例中,城管执法人员遵守了哪些原则?
答:本案例中,城管执法人员遵守了政治性原则和教育原则。

首先,面对信仰和习惯的差异,体谅少数民族群众的实际困难,积极向上级负责处理民族关系的同志请教,充分了解他们的风俗习惯,避免执法过程中和他们发生误解造成冲突。

在执法过程中突出尊重、团结和帮扶,实现原则性和灵活性的有机统一,这是一种有着良好政治素养的体现,有效地避免了矛盾的出现和升级。

于此同时,面对相对人的轻微违法行为,该执法队奉行教育在先的原则,通过教育方式解决少数民族群众的轻微违法问题,让相对人自己意识到自己行为的违法性,很好的促进了城市的管理工作。

案例二:教育引导为先锋,促乱摆卖人员“持照”经营
为解决乱摆卖经常反弹的问题,某地布吉街道执法队树立了“疏堵结合、重在引导”的执法理念,高度重视处罚前的教育引导。

在每次执法行动前,布吉执法队都组织人员先向摆卖者发出《告知书》、《整改通知书》或发出书面警告等充满善意的文书,规劝当事人自行整改,自行纠正违法违规行为。

对接受规劝、自纠自改的,给予减轻或免除处罚。

仅2008年一年,该队就发出此类文书15300余份。

在执法人员的充分告知、耐心疏导下,大多数从事乱摆卖的当事人都能支持配合执法工作,大大缓解了执法者与违法者之间的矛盾。

对于,少数依然违法乱摆卖的当事人,在屡次教育无效的情况下,依法予以了惩处。

在对违章摊贩教育引导、严格执法的同时,布吉街道执法队还对乱摆卖人员坚持有情执法。

对于部分有一定经济基础的乱摆卖从业人员,布吉街道执法队主动出谋划策,引导其从事合法经营活动,帮其寻找合适店铺,并联系工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最终促成了大量曾经的乱摆卖人员实现了“持照“经营。

同时主动联系辖区内几个大的菜市场,通过降低准入门槛,引进一批从事蔬菜水果经营的摆卖者,使部分乱摆卖人员进入合法市场。

对于部分经济条件较差,无力从事固定店面经营或者不符合市场准入条件的乱摆摊人员,该队有关部门在适当的地点建立乱摆卖疏导点,在不影响市容的情况下,允许摊贩在规定的地点、规定的时间规范经营。

在一系列“人性化”的疏导措施实施后,布吉街道的乱摆卖清理整治压力大大缓解,部分主要路段的市容环境得到明显好转。

请问该案例体现了哪些原则?
答:案例中很好的体现了教育和处罚相结合和管理和服务相结合原则。

本案例中,布吉街道城管执法队面对街道中存在的违法行为,首先发出了《告知书》、《整改通知书》或发出书面警告等充满善意的文书,对当事人予以教育和规劝,并受到了不错的社会效果。

同时,对于屡教不改的顽固分子予以了惩罚。

很好的贯彻了教育和处罚相结合原则。

在对违章商贩教育、惩处的同时,还很好的贯彻管理和服务相结合原则,积极为乱摆卖的从业人员出谋划策,引导其从事合法经营活动,并联系商铺等,促成违法经营者持照合法经营,变违法从业人员为合法从业人员,使得执法环境大大改善,起到了很好的管理效果。

案例三:单位占用道路无照经营案
某年,春节将临,烟花爆竹生意火暴。

西湖文化用品商店没有申办许可,擅自销售烟花爆竹。

为了掩人耳目,派出3名营业员占用西湖文化用品商店对面银河路108路公交终点站候车廊外人行道8平方米,摆设摊点进行占路营销。

烟花爆竹商品一旦脱销,就派营业员回店取货补充。

接连三天,销售额高达三万元,净利润六千多元。

南区城管监察大队组织“春雷一号”行动,在网格化专项整治无证占路设摊普查时,现场查获正在占路无照经营的烟花爆竹摊,在场促销的营业员许红承认:“今天销售8600元,现场还有5400元的商品,仓库设在店里,估计还有5000元左右价值的烟花爆竹,是否有占路许可证,销售烟花许可证,我们不清楚。

”监察员老朱当场拍照2张,小沈、小王给营业员制作《陈述笔录》,并由3名候车乘客作证人证言《询问笔录》。

然后由许红带路,小王、小沈紧随前去西湖文化用品商店。

钱经理承认没办占路和销售烟花许可证,营销总收入三万八千多元,所有没卖完的商品都在车站摊点,店内仓库无存货,拒绝让城管执法部门进店检查,理由是按规定城管的执法职权仅限于道路无证设摊。

同时申辩说销售的烟花中含有“节庆对联”,属于文化用品,爆竹占销售额不大,4天不超过5000元。

小王、小沈要求钱经理再去占路无照经营现场核实情况,遭到拒绝,但钱经理对《现场检查笔录》的真实性表示确认,签名见证。

南区城管监察大队队长赶到现场,会同监察员一起调查取证,依据该市《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四条第(五)项认定西湖文具用品商店虽有工商营业执照,但其无证占路销售烟花爆竹,确属“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擅自从事应当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方可以从事的经营活动的违法经营行为。

”同时依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九条、第十条之规定,当场下达并送达《扣押决定书》,扣押涉案与无照经营行为有关的票据两本,帐册一本,现场查获未售烟花爆竹各五箱(未启封)散存烟花20盒,爆竹30枚。

出具扣押物品清单,交由钱经理签认后,开车载着扣押物品回队。

经四天研究,查核帐册,南区城管监察大队依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对于无照经营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无照经营行为规模较大,社会危害严重的,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无照经营行为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没收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确认西湖文化用品商店没取得占路许可证,烟花爆竹销售许可,擅自占用道路在公交始末站公众集聚场所违法销售伪劣烟花爆竹(有公安、技监管理部门检测鉴定为证),持续四天,违法所得三万九千八百五十二元,另有未售同类烟花爆竹价值六千八百四十元。

其无照经营行为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依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作出《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拟对西湖文化用品商店给予没收违法所得三万九千八百五十二元及已扣押的全部违法烟花爆竹物品,并处罚五万元。

同时责令立即停止占用道路无照经营的违法
行为。

就此案例,请问本案中南区城管监察大队违反了哪些制度?
答:南区城管监察大队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违反了听证原则的告知程序。

《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政的权利。

”本案拟对行政相对人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罚款五万元,符合法定听证条件,依法应当公开、及时告知,而不应当用《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尽管《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当场向行政相对人及时传达了行政机关将予行政处罚的同样意思表示,但却变相剥夺了行政相对人应有的要求听证权利。

本案中《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两者存在本质上差异,不是真正的听证告知程序。

本案中,应该撤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发出《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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