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法学导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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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导论笔记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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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导论笔记整理第一章序论1.法,字义:公平神圣惩罚2.法学的研究对象:(1)法学是研究“法”这一特定社会现象及其发展规律为研究对象的社会科学。

(特别性)(2)或者说,法律是研究社会法律现象的社会科学。

(普遍性)(3)或者说,法学是以法律为研究对象的社会科学。

(主观性)3.关于法律现象及规律(1)现象:是指事物在运动变化中的外部表象及其联系。

(形态)现象最大的特点:可感性法律现象:法律在对社会关系调控是所表现出的外部形态及其联系。

了解法律现象的目的:透过现象抓本质。

(2)规律:事物内部的、必然的、发展的变化趋势特点:重复性(3)法律规律:在法律上,某种现象由必然性所决定的重复表现的趋势研究规律的目的:透过规律分析现象 4.法学是一门阶级性非常强的社会科学法学是一门独立的社会科学。

(并立)法学是一门社会性非常强的社会科学。

第三节1.法学与哲学哲学是研究自然界社会和思维的最一般和最基本问题的学科。

大概念和小概念 2.法学和伦理学法学尊重伦理学对正义和善的追求 3.法学和政治学法学为政治服务,是政治的工具,指导与被指导的关系 4.法学和社会学密不可分,侧重不同5.法学和历史学(时间和经历)6.法学和经济学(研究及活动规律,法学将之规范化7.法学和逻辑学(推理和论断的合理性和顺序 8.法学和语言学语言是法学的工具,法学将语言规范化第四届法学的体和分科1.字义有系统的构成一个整体,法学的各个分科构成一个整体。

2.法学体系的分类按照人们需求,依据不同的标准,依据法学内部体系,对事物所做的划分就叫分类(1)按照法学的所涵盖的范围:国内法学国际法学――全世界普遍的法则(????)法律史学――思想史、制度史外国法学以一个国家为坐标系,其他国家为外围比较法学:在一定范围内,根据人们的需要,两种以上的法学,寻找他们的异同点。

(2)从法律的制定到实施立法学解释法学执法学(司法学属于执法学)法律社会学(3)从认识论理论法学应用法学:现实中具有价值,服务某一领域的具体法律部门第五节法学教育略学习法学的方法 1、哲学方法批判性思维、辩证性思维 2、定位方法3、实施方法:?决操作问题第二章法律的概念和特征 1.法律的词源和词义字义,律:用一种声词来指挥人们的行动法律:广义:一个国家所有规范法规的综合狭义:一个国家最高立法机关制定的规范法规的总和。

法理学知识点整理(44页)

法理学知识点整理(44页)

法理学(整理)第一编法学导论第一章法学的研究对象(了解)第一节:法学的概念1.法学:是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各种科学活动及其认识成果的总称。

包括对法的历时性研究、共时性研究;既要研究法的内在方面,又要研究外部方面;既要研究法律规范、法律关系和法律体系的内容和结构以及法律关系的要素,又要研究法的实际效力、效果、作用和价值。

2.凡属于与法有关问题和现象都在法学的研究范围内。

法律意识、法律关系、法律行为等都是法律现象,都是法学的研究对象。

作为整体的法学以整个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

第二节:法学与其他学科的关系1.根据研究对象的不同,科学可以分为若干大类,每一类都包括一系列科学部门。

2.①法学与哲学:哲学是关于自然、社会和思维知识的总结和概括。

法理学(法哲学)是对法的本质基础的哲学反思,或者说是根据哲学的观点和方法进行的法律分析。

②法学与政治学:政治学是以政治现象及其发展规律作为研究对象的一门科学。

所以,有人形象地说法学和政治学是一枚硬币的两面。

③法学与经济学:经济学是研究各种经济关系和经济活动规律的科学。

(看书有四点:P6)④法学与社会学:社会学是一门重要的具有综合意义的社会科学。

原因:1.法学要研究社会中的法。

(把法作为社会现象的一部分研究)2.社会学要通过法律研究社会(把法律作为社会内容的形式)⑤法学与历史学:历史学是研究和阐述人类社会发展的具体过程及其规律性的科学。

法学与历史学其中联系(P7到P8有四点)⑥法学与逻辑学:逻辑学是关于思维及其规律和规则的科学。

(p9第二三句)第三节:法学的体系与分科从我国现阶段法学教育和法学研究的实践需要,我们可以从以下两个角度来划分:①:从法律部门的划分:由于法被划分为宪法、行政法、民法、刑法、诉讼法等不同部门与之相应就有宪法学、行政法学、民法学、刑法学、诉讼法学等。

②:从认识论角度:分为理论法学(侧重理论研究)+应用法学(解决法律实践问题)第四节:法理学在法学体系中的地位1.法理学是法学的一般理论(含义:即整体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基础理论和方法论。

法学导论笔记

法学导论笔记

西北政法大学法学导论复习资料第一章法学第一节法学及其属性一、词源与词义(一)西方:公理、正义、先见、知识乌尔比安所下定义:神事和人事之知识,正与不正之学问(二)汉语:1.研究法律的学问已在先秦出现,被称为“刑名之学”或“刑名法术之学”2.当时所研究的主要是刑罚或刑法3.商鞅改“法”为“律”之后,汉以后的法学研究一般称为“律学”4.“法学”一词的使用最早见于梁启超的《论中国宜讲求法律之学》二、研究对象1.法学研究的是法律现象,但其他学科也可以研究法律现象法律现象内容包括:①静态的和动态的②现实的和历史的③本国的和域外的④行为、制度、机构或器物和思想观念三、属性1.专门性2.政治性3.科学性4.实践性5.批判性第二节法学的产生与历史发展一、产生及其形成条件1.产生条件:①法律现象②研究法律现象的人2.形成标志:①立法发达②有专门的教育机构和职业阶层③形成专门的逻辑体系④具有独立性二、发展过程19世纪,法学成为一门独立的学科亚里士多德:“法治应包含两重含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良好的法律。

”古典自然法学派对法学摆脱神学束缚发挥了巨大作用法学学派包括哲理法学派、历史法学派、分析法学派。

分析法学的出现,标志着法学结束了它作为独立学科的形成过程三、中国法学的历史发展儒:重视道德礼教道:顺乎自然,无为而治墨:以天为法,循法而行法:强调严刑峻法律学的出现:以儒家思想取代法律,注释法律,出现在秦汉时期,使用在魏晋以后魏晋南北朝,律学研究繁荣隋唐步入成熟与发达时期宋代衰微,元代不复存在,明清出现私人注律。

律学是正统法学,但不是唯一的法学研究。

1904年,中国建立了第一所法律教育机构——直隶法政学堂中华民国制定的《六法全书》标志着中国法治开始走向现代化我国法学体系与法律体系的来源:1.以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为指导,借鉴历史上中国的法律精神和物质文明成果2.借鉴历史上苏联和其他资产阶级国家3.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4.传统法律文化四、马克思主义法学1.马克思和恩格斯的法律思想2.马克思主义者3.马克思主义学者第三节法学与其他学科的关系一、法学与哲学1.在研究对象上存在一定程度的重叠2.法学是哲学的一个部门,法学研究成果是哲学的材料来源之一二、法学与伦理学1.法律评价与道德评价存在一定程度的重合2.法学与伦理学的研究成果之间互相借鉴和吸收三、法学与政治学1.法学所研究的问题具有不同程度的政治性2.19世纪之后,法学与政治学分离开来,成为独立学科3.在我国,改革开放之后,法学才与政治学分离开来四、法学与社会学1.法律现象是社会现象的一种,也是社会学研究所关注的对象之一2.19世纪末以后,社会学与法学相互借鉴和吸收,产生了社会法学和法社会学五、法学与历史学1.法律现象既是人类的社会现象,也是一种历史存在2.法学对法律现象不仅要追溯其过去,也要关注其将来3.不要用实证的描述法,还要用规范的分析法六、法学与经济学法律作为社会的上层建筑,由一定的社会经济基础所决定,同时又反作用于经济基础七、法学与逻辑学1.离开了逻辑学的规范和运用,法学研究无法成为一门独立学科2.边缘学科“法律逻辑学”的形成八、语言学与法学1.法律的产生和制定不能离开语言,法律行为或活动都需要言辞的表达2.20世纪西方出现了“法学的语言学转向”第四节法学的体系与分科一、概念1.法学体系即法学的知识体系,指法学研究的范围和分科2.法学知识必须体系化才能形成法学,分支学科的形成及其体系化是法学形成和发展的成果和体现特点:①系统性②层叠性③实践性④开放性二、分科1.从类别:①国内:宪法学民法学刑法学等②国际: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又称“三国法”)③法律史学:法制史和法律思想史④比较法学和外国法学2.从制定到实施:①立法学②法律解释学③法律社会学3.从认识论角度:①理论法学:法理学、法史学等②应用法学:各部门法4.法学与其他学科:法学本科与其边缘学科(例如:法社会学、法医学、法律心理学、法律语言学)三、体系分类(一)理论法学:1.法学理论学科:研究法的概念、构成、运行、原理、规律、思想等2.法律史学:中外法律史学3.比较法学:运用比较的方法进行研究(二)应用法学:1.国内部门法学:如宪法学、刑法学、民商法学、行政法学、经济法学、诉讼法学、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等。

第一章 法学导论

第一章 法学导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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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法学导论
第四节 物权和债权
一、物权 物权是指权利人直接支配其标的物,并享受
其利益的排他性权利,它既有人对物的内容,同 时又具有直接对抗一般人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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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法学导论
(一)物权的特征 1.物权的权利主体是特定的,义务主体则是不
特定的。 2.物权的客体是特定的独立之物,不包括行为
和精神财富。 3.物权的内容是对物的直接管理和支配 4.物权具有独占性和排他性 5.物权具有法定性 6.物权具有追及权和优先权效力 7.物权的设立必须公示,通常动产以交付为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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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法学导论
第六节 世界各国法律制度简介
一、中西法律传统的差异 二、西方两大法系历史传统的比较
(一)大陆法系 (二)英美法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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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考题
1 法学导论
1. 法的本质特征和形式特征是如何定义的?两者有 何区别?
2. 法律规范的特点是什么? 3. 法律关系包括了哪些方面内容? 4. 什么是物权?物权有什么特征? 5. 什么是债权?债权三要素包括了什么内容? 6. 何为诉讼时效?特殊诉讼时效是如何规定的? 7. 中西法律传统的差异主要体现在哪些方面? 8. 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有什么区别和联系?
建设法规
1 法学导论
法是以国家政权意志形式出现的,作为司法机关办案 依据的,具有普遍性、明确性和肯定性的,以权利和义务 为主要内容的,首先和主要体现执政阶级意志并最终决定 于社会物质生活条件的,各种社会规范的总称。法是由一 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 制力保证实施的具有普遍效力的行为规范体系,其目的在 于确认、保护和发展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 序。
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 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 债作为一种当事人之间请求为一定给付的民事法 律关系,同样具有主体、客体和内容三要素。

法学导论上篇大概

法学导论上篇大概

第一章法与法律一、法的基本定义法是人类社会发展的产物。

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以权利和义务为主要内容的,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行为规范的总称,以及包含相应社会行为规范的规范性文件。

行为规范也可以称为行为规则。

法是行为规范,人的思想而非行为的领域并不是法所调整的对象和范围。

法是社会规范,是人在社会之中的规范。

法只调整人的具有社会性质或意义的行为。

二、法的表现形态法有不同的表现形态。

具体地说,法是以制度、观念和现实三种形态表现出来并存在着的。

也许可以将这三种法分别称为制度法、观念法和现实法。

制度法,作为制度形态的法,是法最基本的存在和表现形式。

法都是相对确定的,以制度的形态客观存在的。

它本身的状态就是一个客观的存在,并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也不因人们的认识为改变。

观念法,作为观念形态的法,是人们思想意识中存在的法。

观念法可以分为两种,一种是应然的法,一种是认识的法。

现实的法,作为事实形态的法,它是存在于社会现实之中的。

现实法是制度法和观念法在社会实际中的运作情形,是法在社会中的现实图景,是最生动的,最富于变化的法。

(现实法存在于立法过程、政府行政、法院审判、检察公诉以及民众行为之中,存在于法律行为、法律文书乃至社会生活中。

)三、法与法律的区别广义上的法律,也就是法的含义,或者说法即广义上的法律。

而狭义上的法律则不同于法。

狭义上的法律特指拥有国家立法权的机关——国家立法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的行为规范,以及相应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总称。

规范性法律文件与非规范性法律文件相对应。

它针对的是一类的主体、一类的事而作出的规则,可以反复多次适用,如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等。

非规范性法律文件是指针对具体的人、具体事项的,不可反复适用的法律文件,如判决书、裁定书以及毕业证书、结婚证等。

法的基本属性法的基本属性是法区别于其他社会规范之所在,其基本属性主要包括法的特殊规范性、国家意志性、明确公开性、国家强制性、普遍约束性。

法学导论总结

法学导论总结

法学导论总结第一章法与法律规范性①特殊规范性概括性可预测性②国家意志性主要表现在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③明确公开性公开性事前对公众发布在人们没有违反法律的时候④国家强制性在人们违反的时候由隐性转变为显性⑤普遍约束性⑥法的可诉性法所必备的为了判断社会纠纷的是非而使纠纷主体可诉求于法律公社的判段主体的价值一、意志主体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在阶级对立的社会中)法是人民意志的体现①阶级结构所决定(在社会主义社会中)②人民地位所要求③国家本质所制约④宪法制定所规定的法是一种独特的国家意志二、法是规范化的国家意志法是规范化的国家意志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法作为国家意志主要体现在法是以国家的名义存在法由国家的强制力保障实施三、法最终决定于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第二章法律体系一、法律体系是法律部门构成的统一整体①法律体系由宪法主导②法律体系是由宪法及其主导下的各个法律部门所构成的③法律部门往往是由主要法典和相关法律法规所构成的主体二、法律体系由一国现行法律部门所构成(国际法就不属于任何国家的法律体系的范畴)英美法系普通法&衡平法大陆法系公法&私法1、法律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是法律调整的对象1、各法律部门中法律法规的数量问题2、人们对法律部门的归类习惯宪法部门民商法部门行政法部门经济法部门社会法部门刑法部门诉讼法非诉讼程序法部门婚姻法部门环境保护法与自然资源法部门军事法部门内容上完备结构上科学形式上规范价值上公正第三章法律要素行为指导性法律规范适用性确定性可预测性涉人概念法律概念涉事概念涉物概念公理性原则普适性真理性恒久性法律原则政策性原则针对性政治性时间性假定条件特定职务主体适用主体特定社会身份主体特定人身身份主体不特定的所有主体肯定性后果(奖励放任)法律后果否定性后果(制裁)))根据不同法律在强制性上的差异(禁止性规范义务性规范都是强制性规范)(民商法中存在任意性规范提供更多好的自由空间发挥法律指引和激励作用)无须以说明无须以参照(表现)第四章 法律形式与效力依赖的物质生活条件立法 习惯 法理 学说 各种表现形式 成文法/制定法 不成文法/宪法和宪法性文件基本法律法律一般性法律行政法规 一般地方性法规地方性法规国际条约 特殊地方性法规根本法&普通法 国内法&国际法 公法&私法 实体法&程序法 一般法&特别法 固有法&继受法(一)形式要件 法定机关根据法定程序制定或认可的(二)实质要件 不得与宪法相抵触 不与上位法相抵①自公布之日起生效(社会需要又影响不大)生效 ②公布之后经过一段时间(社会影响大)③公布后等待一定条件①法律本身自己规定失效时间②有其他法定机关或文件宣告失效③新代旧使旧失效第五章 法与其他社会现象法作为上层建筑的组成部分 ①为经济基础决定所决定 ②反作用于经济基础①总是以一定经济基础作为自己的基础 最终或者说归根到底是由生产力的发展水平制约的 ②法积极地保护巩固和发展其所赖以存在的经济基础法还致力于消灭或改造过时的旧的经济基础 创建新的经济基础法还组织不利的经济基础的产生 抑制不利的经济基础的发展发总是通过经济基础的中介反作用于生产力P75-78存在时代不同 同属社会规范表现形式不同 经济基础相同区别 调整对象不同 一致性 价值评价趋同实施手段不同 功能相互补充违反后果不同 作用相互保障第六章法的发展P83P85一、从个别调整到一般调整经济基础不同效力的范围不同二、从习惯到习惯法再到成文法反映的意志不同历史使命不同三、从自发形成到自觉立法产生的方式不同存在时期不同实施的保证不同奴隶制法封建制法资产阶级法社会主义法/剥削阶级法社会主义法划分标准:法的经济基础阶级本质P86第七章法系①形式特点②历史传统/民法法系/法典法系/罗马-德意志法系•大陆法系是以法典形式作为其显著标志的•古罗马法经历了四个发展阶段,《十二铜表法》时期、“市民法”和“万民法”并存时期(万民法后来成为国际法的重要历史渊源)、罗马法的“古典时代”、查士丁尼法典时期普通法法系/英国法系•普通法实际上就是判例法•衡平法是为了弥补判例法之不足而产生的所以衡平法的内容为一般的法律原则•17世纪发生的资产阶级革命确立了英国的君主立宪制和不成文宪法制法律形式有重大差异判例地位和作用不同法律适用的方法不同诉讼方法和程序不同法律的类别划分不同法院的组织系统不同法律概念和术语的差异中华法系一、以儒家学说为指导印度法系一、法律渊源的宗教性质二、司法隶属行政二、印度教的教义进入法律三、成文法为主要渊源三、强制性四、重刑轻民四、僧侣掌管司法五、诸法合体伊斯兰法系一、以伊斯兰教作为思想基础二、体现法律与宗教的高度合一三、以整体的宗教法状态存在四、以属人主义为效力原则第九章法律关系 P134一、法律关系是思想社会关系二、法律关系由法律规范调整三、法律规范的特点法律调整性权利义务性强制保障性事件非物质财富行为。

法理学第一章 法学导论

法理学第一章 法学导论

二、法学的定义 法学,又称法律学或法律科学,是研究法律现 象及其发展规律的一门社会科学。 (一)法学是一门社会科学 人类出现以后,就有了学问。人类的学问博大 精深,但归纳起来可以有个大致的分类。虽然关于 学问的分类问题存在多种意见,但一般认为不外乎 两类:神学和科学。 (二)法学的研究对象 法学是一门社会科学。社会科学有许多门类, 每一门社会科学都有其特定的研究对象。
二、应用法学 应用法学以局部的、具体的法律现象作为研究 对象,与法的实践有直接的关系,所处理的是直接 的经验材料,具有自身特殊的基础理论、概念范畴 和内在联系。应用法学可分为现实法学、历史法学 和边缘法学三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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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法理学的研究对象
法理学是以作为整体的法的基本原理为研究对 象的一门理论法学。在中国法学界,其研究方向涉 及有关法哲学、法社会学、法经济学、比较法学和 行为法学等基本理论或总论性的问题。 一、国内外学者的观点 “法理学”一词由日本传入。这一概念为日本 近代法律文化的主要奠基人穗积陈重(1856— 1926)教授所创。一般认为,穗积陈重为中国 人引入西方法理学开辟了道路;中国最早的法理学 的名称和内容,也来自穗积陈重等日本学者的成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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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法学体系
法学体系问题,即法学的分类问题。关于法学 的分类,国内外有许多不同的看法。一般认为,法 学体系就是指由法学的各个分支学科所构成的有机 联系的整体。 一、理论法学 理论法学,是通过对法律现象综合的、整体的 观察和分析,从而建立起来的关于法律的一般原则 和理论模式。它具有较强的逻辑性和抽象性。理论 法学包括法理学、法社会学、比较法学、法律史学 等学科。因为中外法律思想史和中外法律制度史是 研究中外历史上有关对法理学问题的认识的,所以 4 可以把它们归入理论法学之中。

法学导论

法学导论

一、法学的研究对象及法学体系的 划分
(一)法学的研究对象 ——法律现象
法学是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各种科学活动 及其认识成果的总称。
法律现象,是指法律这一客观事物之本质的外 在表现,是法律的外部联系的总和。 它是反 映了法的存在和运作的现象。
(二)法学体系的划分
1、从法律部门划分的角 度,由于法被划分为 宪法、行政法、民法、 刑法、诉讼法等不同 部门,与之相应就有 宪法学、民法学、刑 法学、诉讼法学等。
法学概论
第一篇 法理学
第一篇 法理学








殿











第一章 法学导论
案例导入
当我们法律上的权利受到侵害时, 我们怎么救济?

我们一般的反应是,通过法院,
通过打官司来院去,
是不是一到法院就什么事都可以得到
圆满的解决呢?

(二)学好法理学,是法律学生提高理论 素养,形成法律思维,树立科学的法律观 的一个捷径;
(三)学习法理学,深刻领悟法的精神, 为正确适用法律和弥补法律漏洞提供依据。
------李肇伟《法理学》
2、法理学在法学体系中的地位
(一)法理学是整个法学体系的基 础理论;
(二)法理学是法学体系结构中的 最高层次;
(三)法理学是法学的一般理论,法 理学与部门法学是“一般”与“个 别”的关系;
(四)法理学是法学的方法论
3、学习法理学的意义
(一)学习法理学,牢固掌握法学的基本 概念和原理,是学习和运用其他法学知识 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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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 理 学
主讲人:李文霞
第一章 法学导论
第一章 法学导论
教学重点: 法学、法理学的概念 教学目的: 1、识记法学、法理学的概念; 2、理解掌握法学的研究对象、法理学的 在 法学中的地位; 3、了解法学的体系和分科、法学教育
第一节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法学
一、法学及其研究对象 二、法学的体系与分科 三、法学教育
一、法学及其研究对象
二、法理学是法学的基础理论 三、法理学是法学的方法论
第三、身体心理素质
2、培养高素质的法律人
(2)法律素质: 第一、法律思维能力 第二、法律表达能力
第三、探知法律事实的 能力
(二)当代中国的法学教育
从形式上看,我过法学教育分为 普通法学教育和成人法学教育两类
从层次上看,我国的法学教育分为高 等专科教育、高等本科教育和研究生教育
第二节 法理学
一、法理学是法学的一般理论
法学是以法律现象 为研究对象的各种科 学活动及其认识成果 的总称。
二、法学的体系与分科
一、从法律部门 划分的角度,由于法 被划分为宪法、行政 法、民法、刑法、诉 讼法等不同部门,与 之相应就有宪法学、 民法学、刑法学、诉 讼法学等。
二、法学的体系与分科
二、从认识论 的角度,法学可以 分为理论法学和应 用法学。
三、法学教育
(一)法学教育的目标与功能
(二)当代中国的 法学教育
(一)法学教育的目标与功能
1、培养高素质的公民
2、培养高素质的法律人
1、培养高素质的公民



主体意识 权利意识 参与意识 平等意识 宽容态度 法治意识 理性意识
2、培养高素质的法律人
(1)基本素质: 第一、思想素质 第二、文化素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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