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服务业统计工作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湘政办发〔2018〕45号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正文:----------------------------------------------------------------------------------------------------------------------------------------------------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湘政办发〔2018〕45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47号)要求,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减证便民、优化服务,切实做到没有法律法规规定的证明事项一律取消,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我省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这次清理的范围是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国务院、部委规范性文件设定的、在本省实施的证明事项;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以及省、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
二、坚持“谁设定、谁清理,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国务院、部委规范性文件设定的、在本省实施的证明事项,由其实施的省直部门负责梳理,逐项提出取消或保留的建议。
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清理责任:部门规范性文件设立的证明事项由其制定机关负责清理,部门联合制定的和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的,由牵头部门负责组织清理;制定部门被撤销或职权已调整的,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部门负责清理。
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政府规范性文件设立的证明事项,由其实施部门提出清理意见和建议,报同级政府决定。
各地自行设定的证明事项,除地方性法规设定的外,最迟要于2018年年底前取消。
对地方性法规设定的证明事项,也要根据本次清理工作精神,逐一研究,尽可能予以取消。
三、省政府法制办公室要做好本次清理的组织实施工作。
对各级各部门的建议进行汇总并梳理审核,加强对清理工作的跟踪、督促和指导,确保于2018年年底前完成证明事项清理工作,根据各级各部门的建议,对确需保留的证明事项,组织各级各部门公布清单,逐项列明设定依据、开具单位、办理指南等。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依法加强统计工作的意见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依法加强统计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4.19•【字号】湘政办发[2010]15号•【施行日期】2010.04.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统计正文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依法加强统计工作的意见(湘政办发[2010]15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以下简称《统计法》),进一步提高统计数据质量,提升统计的公信力,充分发挥统计工作在经济社会发展和宏观决策中的信息、咨询、监督作用,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一、加强领导,高度重视统计工作统计是国家实行科学决策和现代化管理的一项重要基础性工作。
权威、快捷、完整的统计数据对正确把握形势、科学制定规划和政策至关重要。
各级政府要充分认识统计工作对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基础保障作用,把统计工作纳入重要的议事日程,将统计改革和发展列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明确发展目标、重点任务和保障措施。
要关心、支持统计改革和建设,认真解决统计部门的实际困难和问题,科学利用统计信息指导经济社会发展,充分发挥统计的信息、咨询、监督功能。
要认真组织实施好各项国家普查和大型调查,确保各项任务的圆满完成。
二、坚持实事求是,严肃处理弄虚作假行为各地各部门要采取措施,坚持从实际出发,客观科学地制定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目标,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
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统计工作;不得篡改统计资料或者编制虚假数据;不得强令或者授意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弄虚作假;不得对拒绝、抵制、检举在统计上弄虚作假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不得放任、袒护或者纵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统计违法行为。
对违反《统计法》的单位和个人要严肃查处。
对典型的大要案件,要通过新闻媒体予以曝光,发挥舆论监督作用。
各级统计局和广大统计人员要增强责任感,严格按照《统计法》办事,扎实做好各种统计调查工作,牵头组织好各项考核评估的数据认定工作,并认真组织开展统计执法大检查,坚决同各种弄虚作假行为作斗争。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深化统计改革的实施意见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深化统计改革的实施意见【法规类别】统计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湘政办发[2014]63号【发布部门】湖南省政府【发布日期】2014.08.04【实施日期】2014.08.0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深化统计改革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14〕63号)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为深入推进《中共湖南省委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要问题的决定〉的实施意见》(湘发〔2014〕5号)涉及的各项统计改革任务,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全面深化统计改革总体方案的通知》(国统字〔2014〕5号)精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全面深化统计改革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基本原则(一)坚持落实国家部署与服务地方并重。
全面深化统计改革既要落实国家统计改革部署,确保改革项目衔接,改革步伐同步,又要满足统计服务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的现实要求,服务“四化两型”总战略和“三量齐升”总要求。
(二)坚持全面深化与突出改革重点并重。
以解决事关统计发展全局的重大问题和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为导向,既要以统计制度方法改革为龙头,又要兼顾信息化建设、统计队伍、基层基础、统计法制、统计宣传等领域改革整体推进;针对不同发展阶段统计工作面临的矛盾和问题,把握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集中力量,攻坚克难。
(三)坚持问题导向与把握改革核心并重。
破解统计发展难题,解决影响统计数据质量和统计服务水平的瓶颈问题,明确改革任务,努力提高统计反映新形势、解决新问题的能力。
(四)坚持分类指导,强化全面统筹。
正确、准确、有序、协调推进改革,增强改革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
坚决落实国家统一部署的重大改革;大力推进符合中央和省委精神、各方面条件基本具备的重要改革;积极探索方向正确、影响深远的重点改革。
二、主要任务1、以建立健全科学完整和具有有效引导作用的统计指标体系为重点,建立健全统计指标体系。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统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统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2.31•【字号】湘政办发[2009]95号•【施行日期】2009.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统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湘政办发[2009]95号)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湖南省统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湖南省统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湘发[2009]15号)和《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湖南省人民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湘发[2009]16号),设立湖南省统计局,为省人民政府直属机构。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已由省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增加能源统计、服务业统计、社会发展统计方面的有关职责。
(三)加强对各地区、各部门统计工作的指导和综合协调,加强对统计调查项目、统计标准和统计数据发布的管理。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统计工作的方针、政策和统计法律法规,研究统计制度和统计方法的改革,完成国家和地方统计调查任务;承担组织领导和协调全省统计工作,确保统计数据真实、准确、及时;监督检查统计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查处各类统计违法行为。
(二)制定并组织实施全省统计改革和统计现代化建设规划及统计调查计划,建立健全国民经济核算体系和统计指标体系,拟订国民经济核算制度,组织实施全省及各市州、县市区国民经济核算制度和全省投入产出调查,核算全省及市州国内生产总值,汇编提供国民经济核算资料,监督管理全省各地国民经济核算工作。
(三)会同有关部门拟订重大省情省力普查计划与方案,组织实施全省人口、经济、农业等重大省情省力普查,汇总、整理和提供有关省情省力方面的统计数据。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两业融合共进”行动方案(2024—2027年)》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两业融合共进”行动方案(2024—2027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4.09.03•【字号】湘政办发〔2024〕31号•【施行日期】2024.09.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发展规划正文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两业融合共进”行动方案(2024—2027年)》的通知湘政办发〔2024〕31号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湖南省“两业融合共进”行动方案(2024—2027年)》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4年9月3日湖南省“两业融合共进”行动方案(2024—2027年)推进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以下统称两业)融合发展,实现两业共进,是增强制造业核心竞争力、培育现代化产业体系、打造先进制造业高地的重要举措。
为深入推动我省两业融合共进、高质量发展,特制定如下行动方案。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考察湖南重要讲话和指示精神,顺应新一轮科技革命、产业变革、消费升级趋势,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着力培育新质生产力,以两业融合发展为着力点,强化创新驱动、数字赋能,鼓励制造行业发展服务业态,支持服务行业向制造领域拓展应用,推动产业链拓展延伸、创新链精准适配、供应链安全可靠、价值链高端跃升,实现两业共进,构建竞争力强的现代化产业体系,为湖南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二、发展目标到2027年,全省两业融合共进取得明显成效,制造业核心竞争力明显增强,融合共进的新业态、新模式、新路径不断涌现,品牌影响力稳步提升,两业之间的技术嵌入、要素耦合、业务关联和市场整合不断深化,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做法。
全省规模工业先进制造业增加值占制造业比重超过53%,生产性服务业占服务业比重超过45%,新增国家级智能制造标杆企业20家以上,新增国家级两业融合共进试点单位50家以上,省级两业融合共进试点单位1000家以上,建成150个左右省级工业旅游基地,发布200个两业融合共进典型案例。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落实湘发[2007]18号文件有关责任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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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落实湘发[2007]18号文件有关责任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12.17•【字号】湘政办发[2007]71号•【施行日期】2007.12.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落实湘发[2007]18号文件有关责任事项的通知(湘政办发〔2007〕71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直有关单位:为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建设教育强省的决定》(湘发〔2007〕18号,以下简称《决定》),促进实施科教兴湘战略,落实教育优先发展战略地位,实现人口大省向人力资源强省转变,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落实《决定》有关责任事项通知如下:1、巩固提高基础教育水平。
到2010年,全省学前三年教育毛入园率达到70%,义务教育完成率达到95%,其中有学习能力的残疾少年儿童义务教育入学率达到75%。
到2015年,全省学前三年教育毛入园率达到80%,义务教育完成率达到98%,其中有学习能力的残疾少年儿童义务教育入学率达到85%。
由省教育厅负责。
2、积极开展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示范县市区创建活动。
根据国家义务教育基本办学标准和质量标准,制定合格学校建设的具体实施办法;到2010年,80%的义务教育学校达到合格学校标准;2015年,90%的义务教育学校达到合格学校标准。
由省教育厅牵头,省建设厅等负责。
3、加大薄弱学校改造力度,建立中小学维修、危房改造长效机制,实施农村学校的改水改厕工程和教职工工作用房建设工程。
稳妥调整学校布局,因地制宜新建、改建一批农村寄宿制学校。
由省教育厅牵头,省财政厅、省建设厅等负责。
4、各级政府依法将城区中小学校的建设和发展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完善学校配套建设办法,新建一批城镇中小学校。
由省建设厅牵头,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等负责。
5、大力发展职业教育。
完善“政府主导、依靠企业、充分发挥行业作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公办与民办共同发展”的多元办学格局和“在省人民政府领导下,分级负责、以县为主、政府统筹、社会参与”的管理体制,建立健全政府统筹机制、投入保障机制、教师队伍建设机制、贫困生救助机制、校企合作办学机制和就业导向机制。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2024年大抓落实工作激励措施二十条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2024年大抓落实工作激励措施二十条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4.05.29•【字号】湘政办发〔2024〕16号•【施行日期】2024.05.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2024年大抓落实工作激励措施二十条的通知湘政办发〔2024〕16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四个“抓落实”的明确要求,进一步落实好习近平总书记考察湖南重要讲话和指示精神,发展新质生产力,做好“十个统筹”,实施“八大行动”,持续为基层减负赋能,形成大抓落实浓厚氛围,推动全年重点任务更快更好落实,根据《政府督查工作条例》,省人民政府决定,组织实施2024年大抓落实工作激励措施二十条。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对推动高质量发展成效明显的县市区,予以资金奖励。
(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二、对实施产业培塑行动,加快建设“4×4”现代化产业体系、实施“重点产业倍增计划”、推进以“十大产业项目”为标志的产业投资、培育主导产业成效明显的市州、县市区,在省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中予以资金奖励。
(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三、对打造国家重要先进制造业高地,稳定工业经济增长、促进制造业提质增效、打造先进制造业集群、稳定工业投资推进制造业重点项目建设等成效明显的市州、县市区,在相关专项资金、试点安排中予以奖励支持。
(牵头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四、对推动工业化、信息化“两化融合”,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两业共融”,加快实施“智赋万企”行动等成效明显的市州、县市区,在相关专项资金、试点安排中予以奖励支持。
(牵头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五、对推进乡村全面振兴,学习运用“千万工程”经验、发展现代农业产业、抓好粮食生产、加强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等成效明显的市州、县市区,在相关专项资金、项目安排中予以奖励支持。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人民政府真抓实干督查激励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人民政府真抓实干督查激励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3.03.08•【字号】湘政办发〔2023〕12号•【施行日期】2023.03.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人民政府真抓实干督查激励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湘政办发〔2023〕12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湖南省人民政府真抓实干督查激励实施办法(试行)》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3年3月8日湖南省人民政府真抓实干督查激励实施办法(试行)第一条根据《政府督查工作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新形势下进一步加强督查激励的通知》(国办发〔2021〕49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督查激励是指省人民政府组织开展的年度真抓实干督查激励工作。
第三条督查激励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督查工作的重要论述,遵循服务发展大局、科学规范评价、减轻基层负担、强化正向激励的原则,聚焦推动习近平总书记对湖南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以及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人民政府重点工作落实,因地制宜、实事求是、分级分类确定督查激励项目、评价体系和指标,公平公正公开组织评选,以通报表扬、资金项目支持、宣传推介等激励方式,激发各地守正创新狠抓落实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促推全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统筹、协调和组织省人民政府督查激励工作,具体工作由省政府督查室负责。
省直相关部门负责所属范围内督查激励项目的组织实施。
各市州人民政府做好督查激励措施在本地的贯彻落实。
第五条督查激励对象包括: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含管理区),湘江新区,省级及以上产业园区(以下简称园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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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服务业统计工
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行业统计服务
【发文字号】湘政办发[2015]12号
【发布部门】湖南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5.02.05
【实施日期】2015.02.0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服务业统计工作的通知
(湘政办发〔2015〕12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国家统计局要求从2015年开始建立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月度统计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全省服务业统计工作,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服务业统计工作
服务业统计数据是全面反映经济提质增效和转型升级统计指标体系的重要内容。
加强和完善服务业统计工作,准确反映服务业发展规模、发展效益、地区分布和行业分布等情况,对制定服务业发展政策,加强服务业宏观调控,强化部门管理和国民经济核算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目前,我省服务业统计工作存在调查单位统计不全、数据统计不
准、上报不及时、部门配合不紧密、保障工作不到位等现象。
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服务业统计工作。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明确服务业发展和服务业统计的总牵头人。
服务业统计工作有关部门要按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服务业发展联系会议制度职责分工〉的通知》(湘政办函〔2014〕57号)要求,强化部门职责与分工,切实按照《湖南省现代服务业发展行动计划(2014-2017年)》(以下简称《行动计划》)要求,做好相关产业统计工作。
行业责任单位要严格执行服务业统计调查制度,行业主管部门特别是牵头单位要建立覆盖全行业的统计体系。
交通运输部门要建立健全完善交通运输业统计;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要健全完善生产性服务业、信息消费等统计;卫生计生部门要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