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最新抚恤金发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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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2013年度工伤保险相关数据及工伤保险定期待遇调整办法的通知

徐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2013年度工伤保险相关数据及工伤保险定期待遇调整办法的通知

徐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2013年度工伤保险相关数据及工伤保险定期待遇调整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徐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3.07.15•【字号】徐人社发[2013]222号•【施行日期】2013.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伤保险正文徐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2013年度工伤保险相关数据及工伤保险定期待遇调整办法的通知(徐人社发〔2013〕222号)一、工伤保险缴费基数市区及各县(市)、铜山区的工伤保险月缴费工资上限为12820元,下限为2100元。

二、相关数据口径(一)2012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24565元。

(二)2012年建筑施工企业职工平均收入为2824元。

(三)徐州市人口预期寿命为男74.35岁,女78.78岁。

(四)工伤保险待遇中生活护理费、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计发基数为3673元。

市区及各县(市)、铜山区统一执行上述标准,数据(一)执行时间为2013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数据(二)、(三)、(四)执行时间为2013年7月1日至2014年6月30日。

三、工伤保险定期待遇调整(一)调整范围1.2013年6月30日(含30日,下同)前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一级至四级的,按月领取伤残津贴(伤残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的工伤人员;2.2013年6月30日前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五级至六级,企业难以安排工作,并已办理脱离工作岗位手续,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伤残抚恤金)的在职工伤人员;3.2013年6月30日前因工死亡职工符合供养条件的供养亲属。

(二)调整办法1.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调整后的计发金额=调整前的计发金额×110%;2.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大部分不能自理和部分不能自理三个等级,每月标准分别调整为1837元、1469元、1102元。

伤残军人的抚恤金标准是什么

伤残军人的抚恤金标准是什么

伤残军人的抚恤金标准是什么一级因战、因公、因病残疾军人抚恤金标准为每人每年52360元、50700元、49040元,分别比2013年提高了8730元、8450元、8170元。

居住在城镇的烈属定期抚恤金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16630元;居住在农村的烈属提高到每人每年11160元。

等。

不管是军人还是警察,其实在保家卫国、稳定社会治安方面都是作出了很大贡献的。

而往往在执行任务的过程中,可能会给这些军人、警察人身造成一定的损害,其中不乏留下伤残的情况。

对此,我国针对这部分伤残军人、警察作出了一定的抚恤,即每年要支付一定的抚恤金。

那伤残军人的抚恤金标准是什么呢?下文中小编就来告诉你答案。

按照民政部在2017年年底的时候出台的最新规定,从2017年10月1日起将会按照新的标准来发放抚恤金,其中:一、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残疾抚恤金标准( 单位:元/年)一级残疾等级残疾,因战:72850元,因公:70550元,因病:68240元二级残疾等级残疾,因战:65930元,因公:62460元,因病:60130元三级残疾等级残疾,因战:57850元,因公:54360元,因病:50920元四级残疾等级残疾,因战:47410元,因公:42800元,因病:39330元五级残疾等级残疾,因战:37040元,因公:32380元,因病:30070元六级残疾等级残疾,因战:28940元,因公:27380元,因病:23130元七级残疾等级残疾,因战:21990元,因公:19680元八级残疾等级残疾,因战:13880元,因公:12710元九级残疾等级残疾,因战:11530元,因公:9260元十级残疾等级残疾,因战:8100元,因公:6930元二、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标准( 单位:元/年)1、烈属:23130元2、因公牺牲军人遗属:19860元3、病故军人遗属:18680元三、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生活补助标准( 单位:元/年)1、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50520元2、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50520元3、红军失散人员:22790元因为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就每年支付给伤残军人、警察的抚恤金其实也是在不断的调整标准的,就2018年来看,国家民政部规定的伤残军人的抚恤金标准有了一定的提高,其中针对不同的伤残等级,对应的性质不同。

退休职工抚恤金标准

退休职工抚恤金标准
2.3退休职工的遗属须提供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及与退休职工的亲属关系证明。
三、抚恤金发放标准
3.1抚恤金按照退休职工生前最后一个月基本养老金的一定比例发放。
3.2抚恤金发放比例为:工亡的,发放20个月的基本养老金;病故的,发放15个月的基本养老金。
3.3抚恤金发放金额上限为:工亡的,不超过退休职工生前最后一个月基本养老金的200%;病故的,不超过150%。
11.2通过媒体、网络、社区等多种渠道,普及抚恤金申领流程和条件,帮助退休职工遗属正确理解和运用政策。
11.3定期组织抚恤金政策培训,提高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工作人员的业务能力和服务水平。
十二、抚恤金发放的统计与报告
12.1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建立健全抚恤金发放的统计报告制度,定期向上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报告抚恤金发放情况。
14.3在发生突发事件时,应迅速启动应急预案,确保抚恤金发放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十四、抚恤金发放的应急预案(续)
14.4定期组织抚恤金发放应急预案的演练,提高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14.5应急预案的制定和演练情况应向上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报告,并接受其监督和指导。
14.6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建立抚恤金发放应急情况的反馈机制,及时总结经验教训,不断完善应急预案。
十五、抚恤金发放的社会参与
15.1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抚恤金发放工作,通过慈善捐赠、志愿服务等形式,为退休职工及其遗属提供援助。
15.2社会组织在参与抚恤金发放时,应遵循国家法律法规,确保活动公开、透明、合法。
15.3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与社会组织建立合作机制,共同推进抚恤金发放工作的社会参与。
十六、抚恤金发放的评估与优化
13.2在抚恤金发放过程中,各部门应密切合作,共享信息资源,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

2013年浙江省工伤赔付明细

2013年浙江省工伤赔付明细

杭州2013年度工伤赔付明细一、工伤死亡赔偿项目及标准(如果用人单位没有购买工伤保险,则由用人单位一次性支付):1、丧葬补助金:6个月×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3541.08=21246.502、供养亲属抚恤金(抚恤金总额不得超过死亡职工生前的本人工资)为:a、配偶每月为40%×本人工资;b、其他亲属每人每月为30%×本人工资;c、孤寡老人或孤儿在上述基础增加10%。

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4565元×20倍=491300元)。

因工死亡的,其供养直系亲属可以要求一次性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不满18周岁的,一次性计算到18周岁;其他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计发20周年,但55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1周岁减少1年,70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

二、一级至四级伤残赔偿项目及标准(如果用人单位没有购买工伤保险,则由用人单位一次性支付):(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工伤保险基金支付):a、一级为27个月本人工资;b、二级为25个月本人工资;c、三级为23个月本人工资;d、四级为21个月本人工资;2、伤残津贴(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至办理退休之日,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a、一级伤残津贴为本人工资×90%;b、二级伤残津贴为本人工资×85%;c、三级伤残津贴为本人工资×80%;d、四级伤残津贴为本人工资×75%;3、生活护理费:(需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自理程度:a、完全不能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50%;b、大部分不能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40%;c、部分不能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伤残职工一次性享受上述1、2、3项赔偿项目的,按以下标准计算一次性支付:1级伤残的为待遇基数的16倍,2级伤残的为待遇基数的14倍,3级伤残的为待遇基数的12倍,4级伤残的为待遇基数的10倍。

国家机关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标准

国家机关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标准

国家机关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标准时间:2013-07-19 |郑冰珊|浏览:28567(民发〔2011〕19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财政厅(局)、福建省公务员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人事局、劳动保障局、财务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民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11〕19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财政厅(局)、福建省公务员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人事局、劳动保障局、财务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2011年8月1日,国务院公布施行的《烈士褒扬条例》和国务院、中央军委公布施行的《关于修改<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决定》调整了一次性抚恤金标准。

为适应有关政策的变化,现就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调整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标准自2011年8月1日起,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标准调整为:烈士和因公牺牲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病故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

发放一次性抚恤金所需经费仍按现行渠道解决。

二、一次性抚恤金计发办法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的计发办法仍按照民政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公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办法的通知》(民发【2007】64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五日民政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发放办法的通知(民发〔2007〕64号)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人事厅(局)、财政厅(局),计划单列市民政局、人事局、财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人事局、财务局:2004年10月1日,国务院、中央军委公布施行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提高了一次性抚恤金标准;2006年7月1日,国家机关工资制度进行了改革。

伤残抚恤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

伤残抚恤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

伤残抚恤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民政部•【公布日期】2013.07.05•【文号】民政部令第50号•【施行日期】2007.08.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优抚安置正文伤残抚恤管理办法(2007年7月31日民政部令第34号公布根据2013年7月5日《民政部关于修改<伤残抚恤管理办法>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民政部门管理的伤残抚恤工作,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等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对象为下列中国公民:(一)在服役期间因战因公致残退出现役的军人,在服役期间因病评定了残疾等级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二)因战因公负伤时为行政编制的人民警察;(三)因战因公负伤时为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四)因参战、参加军事演习、军事训练和执行军事勤务致残的预备役人员、民兵、民工以及其他人员;(五)为维护社会治安同违法犯罪分子进行斗争致残的人员;(六)为抢救和保护国家财产、人民生命财产致残的人员;(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民政部门负责伤残抚恤的其他人员。

前款所列第(四)、第(五)、第(六)项人员,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应当认定视同工伤的,不再办理因战、因公伤残抚恤。

第三条伤残抚恤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公布有关评残程序和抚恤金标准。

第二章残疾等级评定第四条残疾等级评定包括新办评定残疾等级、补办评定残疾等级、调整残疾等级。

新办评定残疾等级是指对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以外的人员认定因战因公残疾性质,评定残疾等级。

补办评定残疾等级是指对现役军人因战因公致残未能及时评定残疾等级,在退出现役后依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规定,认定因战因公性质、评定残疾等级。

调整残疾等级是指对已经评定残疾等级,因残疾情况变化与所评定的残疾等级明显不符的人员调整残疾等级级别。

属于新办评定残疾等级的,申请人应当在因战因公负伤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3年内提出申请。

郑州市抚恤金发放标准

郑州市抚恤金发放标准

郑州市抚恤⾦发放标准郑州市抚恤⾦发放标准(⼀)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的⼯作⼈员和离退休⼈员死亡⼀次性抚恤⾦标准和计发办法,按照民政部、⼈事部、财政部《关于国家机关⼯作⼈员及离退休⼈员死亡⼀次性抚恤发放办法的通知》(民发[2007]64号)的规定执⾏。

(⼆)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事部、民政部、财政部《关于事业单位民间⾮营利组织⼯作⼈员⼯伤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36号)的规定,参加统筹地区⼯伤保险的事业单位⼯作⼈员属于因公死亡的,⼀次性⼯亡补助⾦标准按当地⼯伤保险规定执⾏。

(三)已参加企业职⼯基本养⽼保险事业单位的⼯作⼈员和离退休⼈员,属于病故的,⼀次性抚恤待遇仍按当地规定执⾏。

(四)除上述情形外,事业单位⼯作⼈员和离退休⼈员死亡⼀次性抚恤⾦标准,从2004年10⽉1⽇起调整为:因公牺牲为本⼈⽣前40个⽉基本⼯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病故为本⼈⽣前20个⽉基本⼯资或基本离退休费。

烈⼠的抚恤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

发放事业单位⼯作⼈员和离退休⼈员死亡⼀次性抚恤⾦所需经费按原渠道解决。

1、因⼯死亡的⼀次性抚恤⾦本⼈20个⽉基本⼯资;2、因病死亡的⼀次性抚恤⾦本⼈10个⽉基本⼯资;3、丧葬费标准:因病4000元;因⼯(公)5000元;4、遗属⽣活困难补助费标准:⾮农户⼀⼈⽉补助210元;⼆⼈以上的每⼈⽉补助190元;农业户⼝⼀⼈⽉170;⼆⼈以上的每⼈⽉150元。

5、对上述对象中,确定因⼯死亡的遗属增发65元,抗⽇战争的增80元(不含配偶);红军的(不含配偶);增发100元遗属系孤独⼀⼈的可增发70元。

享受抚恤⾦的⼈,必须符合两个条件:⼀是死者的直系亲属,⼆是这些亲属主要依靠死者⽣前扶养。

这两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缺⼀不可。

单位是依据有关法规、规章及政策发放的,如何分配,授予对象,这些相应规定的,主要由发放单位或其他相关部门负责。

对于你提出的“郑州市抚恤⾦发放标准”问题,抚恤⾦的标准是因⼯死亡的⼀次性抚恤⾦本⼈20个⽉基本⼯资,丧葬费标准是因病4000元;因⼯(公)5000元,在上⽂有具体的规定的,抚恤⾦发出来的钱还是很多的,⼀般也还是有个⼏⼗万的样⼦。

2013年事业退休人员补贴标准

2013年事业退休人员补贴标准

2013年事业退休人员补贴标准2013年,我国对于事业单位的退休人员制定了一套全新的补贴标准,旨在更好地保障他们的生活质量和权益。

本文将详细介绍2013年事业退休人员补贴标准的相关内容。

一、退休人员补贴标准的调整根据国家政策和经济发展状况,2013年的事业退休人员补贴标准进行了相应的调整。

在这之前,补贴标准主要以工龄和职务等级作为参考指标,而2013年则更加注重个体的实际情况,综合考虑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和平均工资水平等因素,以更公平、合理的方式确定补贴标准。

二、补贴标准的具体计算方法(一)基本养老金事业单位的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是计算补贴标准的重要依据。

养老金的金额根据退休人员本人的工龄、职务等级以及职工平均工资进行综合评定。

在2013年,养老金的计算方法相对稳定,按照之前的调整方式进行计算,确保退休人员的基本权益。

(二)增加补贴在确定了基本养老金后,2013年的事业退休人员补贴标准还考虑了个体的实际生活情况,采取了一定的增加补贴措施。

增加补贴的金额与退休人员的实际需求和生活水平有关,并结合各地的物价水平和经济发展情况进行适当调整。

(三)特殊情况补贴除了基本的补贴标准外,2013年还针对一些特殊情况设立了特殊补贴。

例如,对于因工作特殊性导致身体伤残的退休人员,可以根据其伤残程度和影响确定一定的补贴金额。

这些特殊补贴的设立旨在更好地关心和照顾退休人员的特殊需求,提高他们的生活质量。

三、补贴标准实施的效果2013年的事业退休人员补贴标准的实施,为大部分退休人员提供了更好的生活保障。

基于与养老金的关联,补贴标准的合理调整有助于平衡退休人员的收入和支出,提升他们的生活水平。

特殊补贴的设立则进一步关注特殊群体的需求,为他们提供了更多的福利。

然而,尽管补贴标准的调整已经在促进退休人员的幸福感和生活质量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也还存在一些问题和争议。

例如,一些退休人员反映补贴金额仍不足以满足高昂的医疗费用和生活开支,希望进一步提高补贴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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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工伤赔偿标准发布时间:2013-8-2 7:41:00 阅读次数:822978次作者:张士谦我要评论工伤赔偿标准又称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是指工伤职工、工亡职工亲属依法应当享受的赔偿项目和标准。

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参考2013年上年度即2012年劳动保险数据,计算的赔偿数额即为2013年工伤赔偿标准。

主要参考法律、法规、规章法律:《社会保险法》;行政法规:《工伤保险条例》;规章:各省、直辖市实施工伤保险办法;各省农民工工伤保险实施暂行办法或通知等。

具体赔偿项目、标准(一)医疗费1、要求: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2、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3款。

3、备注:用人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不是必须到签有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治疗。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1、标准:由各工伤保险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2、要求:住院期间。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4款(三)交通费、食宿费1、标准:由各工伤保险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2、要求:医疗机构出具诊断证明,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4款。

(四)康复治疗费1、标准: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2、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6款。

3、备注:依地方规定,康复治疗需经办机构组织专家评定。

(五)辅助器具费1、标准:各省、直辖市工伤辅助器具限额标准。

2、要求: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1条。

(六)停工留薪1、标准: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2、要求: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

4、备注:停工留薪期根据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和各地的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确定,但确定的部门和程序,依地方规定。

(七)护理费1、标准:(1)停工留薪期内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2)评定伤残后需要护理的,完全生活不能自理,按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大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2、要求:生活护理费需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工伤职工按月享受。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第3款、第34条。

(八)一级至四级伤残待遇1、标准: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按月享受伤残津贴: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

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补足差额;2、要求: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

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补足差额。

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5条。

4、备注: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

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九)五级、六级伤残待遇1、标准: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

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

2、要求: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职工本人提出,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分别以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6条。

4、备注: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

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十)七级至十级伤残待遇1、标准: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2、要求: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分别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7条。

4、备注: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

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十一)工亡待遇标准1、丧葬补助金标准: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2、供养亲属抚恤金(1)、按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工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

(2)、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3)、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3、供养亲属范围:(1)、职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2)、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其中,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包括遗腹子女;(3)、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4)、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4、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条件依靠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并有下列情形之一:(一)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二)工亡职工配偶男年满6O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三)工亡职工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四)工亡职工子女未满18周岁的;(五)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满60周岁,祖母、外祖母年满55周岁的;(六)工亡职工子女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满18周岁的;(七)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的。

5、停止享受抚恤金待遇的情形(1)、年满18周岁且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2)、就业或参军的;(3)、工亡职工配偶再婚的;(4)、被他人或组织收养的;(5)、死亡的。

6、确定是否符合被供养资格时间职工因工死亡,其供养亲属享受抚恤金待遇的资格,按职工因工死亡时的条件核定。

7、一次性工亡补助金(1)、标准: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2013年的上年度2012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24565元。

)24565元*20倍=491300元。

(2)、要求:第一、伤残职工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直系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待遇;第二、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的丧葬补助金、第(二)项规定的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待遇。

附:2013年工伤死亡赔偿标准(十二)、因工外出时发生事故或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待遇标准1、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照发工资;2、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

3、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

4、职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死亡的规定处理。

工伤职工维权特别推荐:熟读《工伤认定办法》2013年最新抚恤金发放标准关键词:抚恤金 | 来源: | 时间:2013年05月16日 | 浏览:20296次抚恤金是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集体经济组织对死者家属或伤残职工发给的费用。

工人、职员因工负伤被确定为残废时,完全丧失劳动力不能工作退职后,饮食起居需人扶助者,发给因工残废抚恤费,至死亡时止。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不能工作退职后,饮食起居不需人扶助者,发给因工残废抚...抚恤金是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集体经济组织对死者家属或伤残职工发给的费用。

工人、职员因工负伤被确定为残废时,完全丧失劳动力不能工作退职后,饮食起居需人扶助者,发给因工残废抚恤费,至死亡时止。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不能工作退职后,饮食起居不需人扶助者,发给因工残废抚恤费,至恢复劳动力或死亡时止。

工人、职员因工死亡时,按其供养的直系亲属人数,每月付给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至受供养人失去受供养的条件为止。

我国还规定有革命伤残军人抚恤费,革命军人牺牲、病故抚恤费,国家工作人员伤亡、病故抚恤费等。

下面我们来了解一下2013年最新抚恤金发放标准。

(一)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和计发办法,按照民政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发放办法的通知》(民发[2007]64号)的规定执行。

(二)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人事部、民政部、财政部《关于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工伤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36号)的规定,参加统筹地区工伤保险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属于因公死亡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按当地工伤保险规定执行。

(三)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属于病故的,一次性抚恤待遇仍按当地规定执行。

(四)除上述情形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从2004年10月1日起调整为:因公牺牲为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病故为本人生前2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

烈士的抚恤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发放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所需经费按原渠道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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