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镇银行个人征信系统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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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村镇银行个人征信系统管理办法

最新村镇银行个人征信系统管理办法

ⅩⅩ村镇银行个人征信系统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ⅩⅩ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以下简称“个人征信系统”)的数据安全和正常运行,规范本行个人征信业务的操作和管理,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以下简称“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金融机构用户管理办法(暂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报送管理规程(暂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落实<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规范商业银行取得个人信用报告查询授权有关问题的通知》等规定,结合本行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个人征信系统是采集、整理、保存个人信用信息,为金融机构提供个人信用状况查询服务,为货币政策制定和金融监管提供有关信息服务的数据库系统。

第三条本行个人征信业务是指按照人民银行的有关要求向个人征信系统报送个人征信数据;根据人民银行授权,建立用户体系,查询和使用个人征信系统提供的个人信用报告及其他数据信息。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个人信贷业务是指为个人客户办理的个人贷款、贷记卡、准贷记卡、担保业务。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个人信用信息包括个人基本信息、个人信贷交易信息以及反映个人信用状况的其他信息。

其中:个人基本信息是指自然人身份识别信息、职业和居住地址等信息;个人信贷交易信息是指金融机构提供的自然人在个人贷款、贷记卡、准贷记卡、担保等信用活动中形成的交易记录;反映个人信用状况的其他信息是指除信贷交易信息之外的反映个人信用状况的相关信息。

第六条本办法适用于本行辖内所有运行和使用个人征信系统的部门和员工。

第二章部门职责第七条本行个人征信业务的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工负责的原则。

第八条本行设立个人征信业务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协调个人征信系统的运行管理、查询使用和数据报送工作,指导个人征信业务,组织对个人征信数据报送和查询使用等操作培训,对接收到的人民银行反馈错误数据及时交有关部门进行修改,管理辖内用户。

征信机构管理办法

征信机构管理办法

征信机构管理办法背景近年来,随着金融行业的快速发展,征信机构在金融市场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征信机构向金融机构、企业和个人提供信用报告和评估服务,这对于实现金融市场的稳健发展具有重大意义。

为了规范征信机构的管理,保护个人隐私和权益,国家制定了《征信机构管理办法》。

法律适用范围《征信机构管理办法》适用于从事征信业务的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的设立、运营、信息管理、业务规范、组织管理以及对个人信息的保护等方面的监管。

征信机构的设立和备案征信机构的设立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同时还需要实行备案制度。

征信机构提交备案申请时,需要向主管金融监管机构提供真实、完整的信息,并在备案前通过评估合规评级。

征信机构的信息管理征信机构在收集、处理和管理个人信息时,必须取得信息主体明确的、自愿的、知情的同意,同时要严格保护个人隐私。

征信机构需要建立完善的信息风险管理体系,防范信息泄露和滥用等风险。

征信机构的业务规范征信机构需要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自身的业务行为和管理制度。

具体来说,征信机构需要建立稳定、安全的业务系统,规范信息收集和处理流程,并保证信用报告真实、准确、完整。

征信机构的组织管理征信机构应该建立健全的组织架构和管理制度,制定详细的工作流程和操作规范,加强内部控制和审计工作,确保业务运行的安全、稳定和良好的秩序。

对个人信息的保护征信机构是处理个人信息的重要机构,需要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对个人信息的保护。

具体做法包括建立完善的个人信息管理制度,防范个人信息泄露和滥用等风险,加强技术保护手段的应用,提高安全防范水平等。

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理对于违法违规行为,国家也制定了相应的罚则。

对于征信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应根据其违法违规行为的性质、情节、影响和后果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总结《征信机构管理办法》的实行,对于规范征信市场,保护个人隐私和信息权益,实现金融市场的稳健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征信机构也需要进一步加强自身的业务管理,不断提高信息安全保护水平,确保业务规范、可控。

农村商业银行征信系统管理办法

农村商业银行征信系统管理办法

农村商业银行征信系统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企业及个人征信系统运行管理,保障征信系统数据安全、合法使用,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企业信用基础数据库试运行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400号)、《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第8号)及《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第3号)及《省农村信用社征信系统管理暂行办法》(信联发[]13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及个人征信系统包括人民银行企业及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

人民银行企业及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为一级集中式数据结构,主要向金融机构提供借款人信用信息咨询服务,并依法向社会其他部门提供信息服务。

第二章部门职责第三条总行征信管理领导小组负责企业及个人征信管理全面工作。

第四条授信管理部为日常工作牵头部门,对内负责协调、督促各相关部门和基层单位,推动征信数据质量不断提高,推进征信系统在本行客户分析、授信决策、贷后管理中的运用;对外负责联系人民银行及省联社征信管理部门、征信中心,及时做好沟通和协调工作。

具体职责包括:(一)制定相关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二)牵头组织征信业务培训,指导各支行做好数据报送、系统应用及异议处理等工作;(三)负责管理员及普通查询用户的管理和维护工作。

第五条科技部负责征信系统的技术支撑,维护征信系统正常运行,负责本行异议处理申请上报省联社等工作。

第六条各支行负责本单位的征信数据录入、维护、日常应用查询和异议处理等工作。

第三章人员配置及用户管理第七条总行授信管理部和科技部分别配备1至2名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全行征信业务管理和系统运行维护工作;各支行须配备1至2名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征信系统的日常运行管理、异议信息核查回复及与各相关部门的组织协调工作。

第八条人民银行征信查询系统用户管理(一)用户和权限人民银行征信查询系统采用多级用户管理体系,用户分各级用户管理员和普通查询用户两种。

村镇银行征信合规与信息安全管理办法

村镇银行征信合规与信息安全管理办法

XXXXXX村镇银行征信合规与信息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XXXXXX村镇银行(下文简称我行)征信业务运行管理,规范征信业务组织、操作行为,有效防范道德风险、操作风险、声誉风险,根据《征信业管理条例》、《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金融机构用户管理办法(暂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我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征信合规与信息安全,是指我行从事与个人、企业和其他组织信用活动相关的业务,包括:向国家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报送个人和企业征信数据、从征信系统获取客户信用信息、使用客户信用信息、处理信息主体异议等业务办理或使用中,严格按照管理制度用信以及保证客户征信信息安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征信系统,是指由征信中心按中国人民银行相关规定建立的,用于采集、保存、加工、整理个人、企业和其他组织的,为银行业金融机构、个人和企业提供信用报告查询服务的数据库系统。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借款人,是指向我行申请办理信贷业务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组织、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的担保人,是指为办理信贷业务的借款人提供担保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组织、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信贷业务,是指贷款(含委托贷款)、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保函、票据贴现、贸易融资、保理、公开授信等业务以及与其相关的担保业务。

第七条本办法所称客户信用信息,是指能够反映个人、企(事)业法人或其他组织信用状况的信息,包括身份识别信息、信用交易信息以及反映个人、企(事)业法人或其他组织信用状况的其他信息。

第二章部门职责第八条我行征信业务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工负责的原则。

第九条我行成立征信信息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全行个人和企业征信业务的有关工作。

领导小组由主管征信工作的行长助理担任组长,成员由业务拓展部、风险管理部、内审合规部等职能的部门和各分支机构组成。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置在内审合规部,部门负责人为办公室主任。

征信机构管理办法

征信机构管理办法

征信机构管理办法征信机构是指依法设立并主要从事个人信用信息收集、处理和提供个人征信报告等业务的机构。

在现代社会中,征信机构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对个人和企业的信用状况进行评估和记录,为金融机构提供信用服务。

为了规范和管理征信机构的运作,维护公平公正的信用环境,我国制定了《征信机构管理办法》。

一、征信机构管理办法的背景和目的征信机构管理办法的出台是为了加强征信机构的监管,促进信用信息的合理使用,保护个人信息安全,并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征信机构作为一个对个人信用记录负责任的机构,其运行管理和信息披露方面需要进行规范,以维护社会的信用秩序。

二、征信机构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1. 征信机构的设立和准入条件征信机构必须依法设立,申请设立征信机构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包括注册资本、专业人员等。

准入条件的设立有助于保证征信机构的资质和能力,确保它们可以胜任信用信息收集和处理任务。

2. 征信信息的收集和处理征信机构必须依法收集并将个人信息记录入征信数据库,确保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同时,个人信息的收集和处理需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保护个人隐私和信息安全。

3. 征信报告的提供征信机构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向金融机构、企事业单位以及个人提供征信报告。

征信报告是对个人信用状况的客观记录和评估,对金融机构的信贷决策和个人信用评估起到重要的作用。

4. 征信机构的监管与处罚征信机构的运营必须受到监管,依法履行其职责和义务。

监管部门可以对征信机构进行定期检查和审计,确保其合规运营。

对于违法违规行为,监管部门有权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包括罚款、吊销执照等。

5. 个人信息的保护征信机构在收集和处理个人信息时,必须严格遵守个人信息保护相关法律法规,保障个人信息的安全和隐私。

个人有权知晓自己的信用记录和征信报告,并可以申请对不准确信息进行更正或删除。

三、征信机构管理办法的意义和影响《征信机构管理办法》的出台有利于完善我国征信机构的管理制度,促进信用体系的建设和发展。

银行个人征信系统使用管理办法

银行个人征信系统使用管理办法

银行个人征信系统使用管理办法一、背景介绍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金融行业的快速发展,征信已成为金融管理及风险控制的关键性工具。

在金融机构中,银行征信系统是一项重要的风险控制工具,它对个人的信用信息进行采集及分析,辅助银行进行信贷风险管理。

但随着银行业务的扩展和征信制度的不断完善,银行征信系统的使用管理也面临着新的挑战。

因此,推出银行个人征信系统使用管理办法,对于规范征信系统使用,提高征信系统利用效率,降低信贷风险具有重要意义。

二、征信系统使用管理办法制定的目的和原则1. 目的:(1)规范银行个人征信系统的使用。

(2)促进征信系统利用效率的提高。

(3)降低银行信贷风险。

(4)保护个人信用信息的安全。

2. 原则:(1)依法合规:严格依照金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国家有关征信规定执行。

(2)节约高效:确保系统运行效率,防范数据泄漏、风险事件。

(3)安全保密:确保个人敏感信息和商业秘密的安全性和保密性。

(4)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准确、完整的记录和报告个人信用信息。

三、银行个人征信系统使用管理办法的具体内容1. 征信人员合格制度银行应制定征信人员合格标准,并对征信人员进行专业培训,持续提高其征信能力和综合素质。

同时,银行应对征信人员进行岗位安排,有序备案,并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动态考核、鼓励和惩处机制,确保征信人员能够依法合规、高效运行。

2. 征信信息采集与整理规定银行应该建立科学、合理的征信信息采集与整理规定,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征信业务规定,采集和整理客户信用信息。

同时,银行需要采取严格保密措施,确保信息采集和整理过程的数据安全性和保密性。

3. 征信信息共享与查询使用管理银行应按照《个人征信业管理条例》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开展征信信息共享与查询,确保信息的安全和保密。

银行还应对内部工作人员及所查询的企业、机构严格管理,确保查询信息安全和保密。

4. 征信审核流程规定征信审核是保证个人信用信息真实性和有效性的关键。

征信机构管理办法

征信机构管理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征信机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征信机构的监督管理,促进征信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征信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征信机构,是指依法设立、主要经营征信业务的机构。

第三条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履行对征信机构的监督管理职责。

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在总行的授权范围内,履行对辖区内征信机构的监督管理职责。

第四条征信机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诚信经营,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第二章机构的设立、变更与终止第五条设立个人征信机构应当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第六条设立个人征信机构,除应当符合《征信业管理条例》第六条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有健全的组织机构;(二)有完善的业务操作、信息安全管理、合规性管理等内控制度;(三)个人信用信息系统符合国家信息安全保护等级二级或二级以上标准。

《征信业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一项所称主要股东是指出资额占公司资本总额5%以上或者持股占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第七条申请设立个人征信机构,应当向中国人民银行提交下列材料:(一)个人征信机构设立申请表;(二)征信业务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发展规划、经营策略等;(三)公司章程;(四)股东关联关系和实际控制人说明;(五)主要股东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声明以及主要股东的信用报告;(六)拟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证明;(七)组织机构设置以及人员基本构成说明;(八)已经建立的内控制度,包括业务操作、安全管理、合规性管理等;(九)具有国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测评资质的机构出具的个人信用信息系统安全测评报告,关于信息安全保障措施的说明和相关安全保障制度;(十)营业场所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文件;(十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中国人民银行可以通过实地调查、面谈等方式对申请材料进行核实。

【征信业务管理办法】农商银行征信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终)

【征信业务管理办法】农商银行征信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终)

【征信业务管理办法】农商银行征信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终)《【征信业务管理办法】农商银行征信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终)》希望大家能有所收获。

农商银行征信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终)农商银行征信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江西赣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赣昌农商行)征信业务管理,规范对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以下简称“个人征信系统”)的用户管理、数据报送、信息查询和异议处理管理,提升征信服务水平,根据国务院《征信业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金融机构用户管理办法(暂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数据报送管理规程(暂行)》、《个人信用报告查询业务操作规程》、《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异议处理规程》和中国人民银行南昌中支《江西省个人征信信息主体权益保护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征信业务包括:(一)征信系统的数据采集、加工、校验、报送、维护等工作;(二)合法合规使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以下简称“征信中心”)个人(企业)征信系统(以下简称“征信系统”);(三)受理、核查及处理客户异议信息;(四)查询、告知、答复客户征信相关问题。

(五)人民银行布臵的其他征信业务工作等。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行内部所有运行和使用征信系统的各级机构、部门和员工。

第二章部门职责第四条征信业务管理实行“统一领导、部门协作、分级管理”的原则,总行评审授信部是征信业务管理的牵头部门,各支行为征信业务应用部门。

第五条总行授信评审部具体职责包括:精品(一)负责本行征信业务的管理、指导、协调、服务,制定完善相关管理制度等;(二)负责征信系统机构和用户管理及业务培训;(三)及时受理、核查及处理客户异议信息;(四)负责向征信中心报、省农信社报送与我行发生业务的客户基本信息及信用交易信息、及时受理、核查及处理客户异议信息;(五)负责本行征信系统机构的检查工作;(六)完成上级与人民银行安排的其他征信业务工作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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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镇银行个人征信系统管理办法ⅩⅩ村镇银行个人征信系统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ⅩⅩ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以下简称“个人征信系统”)的数据安全和正常运行,规范本行个人征信业务的操作和管理,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以下简称“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金融机构用户管理办法(暂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报送管理规程(暂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落实<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规范商业银行取得个人信用报告查询授权有关问题的通知》等规定,结合本行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个人征信系统是采集、整理、保存个人信用信息,为金融机构提供个人信用状况查询服务,为货币政策制定和金融监管提供有关信息服务的数据库系统。

第三条本行个人征信业务是指按照人民银行的有关要求向个人征信系统报送个人征信数据;根据人民银行授权,建立用户体系,查询和使用个人征信系统提供的个人信用报告及其他数据信息。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个人信贷业务是指为个人客户办理的个人贷款、贷记卡、准贷记卡、担保业务。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个人信用信息包括个人基本信息、个人信贷交易信息以及反映个人信用状况的其他信息。

其中:个人基本信息是指自然人身份识别信息、职业和居住地址等信息;个人信贷交易信息是指金融机构提供的自然人在个人贷款、贷记卡、准贷记卡、担保等信用活动中形成的交易记录;反映个人信用状况的其他信息是指除信贷交易信息之外的反映个人信用状况的相关信息。

第六条本办法适用于本行辖内所有运行和使用个人征信系统的部门和员工。

第二章部门职责第七条本行个人征信业务的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工负责的原则。

第八条本行设立个人征信业务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协调个人征信系统的运行管理、查询使用和数据报送工作,指导个人征信业务,组织对个人征信数据报送和查询使用等操作培训,对接收到的人民银行反馈错误数据及时交有关部门进行修改,管理辖内用户。

督促辖内对反馈的错误数据进行修改。

第九条本行个人征信业务领导小组,统一领导本行个人征信业务的有关工作。

主管信贷业务行长为组长,营业部、业务发展部、风险管理部、综合管理部等部门相关人员为成员。

第三章用户管理第十条本行设2名查询用户,统一管理设置。

权限包括单笔信用报告查询、修改登录密码、查看自己的基本资料和权限等。

第十一条本行和查询用户应严格遵守以下规定1.凡离开个人征信系统使用相关岗位的查询用户,应及时停用,待返回本岗位后再启用,2.个人征信系统所有用户凭用户ID和密码进入个人征信系统进行有关操作。

用户的ID和密码被他人使用进入系统操作的,视为用户本人的操作。

用户ID是用户在个人征信系统中的身份标识。

查询用户ID仅限本人使用,不得多人共用同一用户ID,查询用户ID 不得公开。

3.用户应妥善保管自己的密码,第一次登录系统后必须立即更改密码,以后至少1个月更改一次密码。

4.如需要更换查询用户操作员,需填写《个人信用信息系统用户操作员更换申请表》,上报本行个人征信业务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操作员更换。

5.查询用户如丢失登录密码需重置用户密码,需填写《个人信用信息用户密码重置申请单》,上报本行个人征信业务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重置密码处置。

第四章查询与使用第十二条查询用户可以在下列情况下向个人征信系统查询当事人的信用报告:(一)审核个人贷款申请,经被查询人书面授权的。

(二)审核个人贷记卡、准贷记卡申请,经被查询人书面授权的。

(三)审核个人作为担保,经被查询人书面授权的。

(四)对已发生个人信贷进行贷后风险管理,经被查询人书面授权的(五)受理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贷款申请或其作为担保人,需要查询其法定代表人及出资人信用状况,经被查询人书面授权的。

除非本行另有规定,除上述五种情况外,不得查询个人信用报告。

第十三条查询用户每次查询必须在《个人征信系统查询登记簿》中进行登记。

第十四条办理新的个人信贷业务时,必须取得客户就下列事项的书面授权:(一)授权办理机构按照国家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向全国个人征信系统或其他数据信息系统提供客户的基本信息和银行业务信息。

(二)授权办理机构在办理个人信贷业务以及相关风险跟踪管理中,通过全国个人征信系统或其他数据信息系统查询、打印和保存客户的个人信息和信用报告。

第十五条办理新发生的个人信贷业务时,必须取得客户书面授权书后才给予办理,必须查询借款人夫妻双方及担保人夫妻双方个人信用报告,根据实际情况向个人征信系统查询并打印客户的个人信用报告,作为办理个人信贷业务的必备材料。

第十六条原则上每户(夫妻又双方)信贷业务,个人信用报告出现以下情况的一率不给于发放贷款:(一)个人住房按揭贷款、贷记卡、准贷记卡业务累计逾期10期(含)以上或最高逾期3期(含)以上的。

(二)个人担保贷款业务出现一笔逾期90天(含)以上或同时出现逾期贷款二笔(含)以上的。

(三)个人信用贷款出现逾期30天以上的。

第十七条对已发生个人信贷业务进行风险跟踪管理需查询个人征信系统时,由负责管理该笔信贷业务人员填写《个人征信系统查询申请表》,本行负责人审批同意后,由查询用户执行查询操作。

没有注册查询用户的部门、外部监管机构、临时检查组等部门或组织,在工作中确实需要查询个人征信系统的,也应填写《个人征信系统查询申请表》,由本行负责人审批同意后,并报本行个人征信业务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同意后,查询用户执行查询操作。

第十八条客户个人信用报告、《个人征信系统查询申请单》,授权书、《个人征信系统查询登记簿》由本行业务发展部妥善保管。

客户个人信用报告自查询打印之日起至少保留3年。

第十九条查询用户发现个人信用报告内容与实际情况不一致时,应将情况上报本行个人征信业务领导小组办公室,由本行领导小组办公室处理。

第五章保密和安全管理第二十条个人征信数据是本行商业秘密。

接触个人征信数据的各级机构、部门和人员,在数据生成、传递和报送过程中应遵守数据信息保密的有关规定,不得泄密。

通过个人征信系统查询、打印的个人信用报告和有关信息是本行个人信贷业务的内部资料,不得提供或透露给其他与业务无关人员知悉。

第二十一条个人征信系统提供的客户个人信用报告涉及客户个人隐私。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将个人征信系统查询结果和个人信用报告用于本办法第一十二条规定以外的其他目的。

第六章异议处理第二十二条异议的申请与受理(一)本行个人征信业务领导小组办公室为异议处理的主管部门。

(二)客户个人提出异议申请时,应填写《个人信用报告异议申请表》,同时提供有效身份证件供查验,并留身份证件的复印件备查。

客户委托代理人申请的,代理人应当提供委托人和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公证证明或委托人的信用报告供查验,并留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公证证明或委托人的信用报告,以及身份证件的复印件备查。

(三)异议申请人或其代理人无法提供有效身份证件、相关申请材料不全或异议申请表中的异议信息描述不清楚的,不予受理。

在受理异议申请后,应当向异议申请人或其代理人说明异议处理程序、时限,以及对处理结果有争议时可以采取的救济手段。

(四)收到异议申请后,应当立即在《个人信用报告异议申请登记表》中登记,并在当天下午下班前将当日填写的异议登记表上报本行个人征信业务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二十三条异议的外部协查(一)本行个人征信业务领导小组办公室接收外部协查函应在1个工作日内下发到信贷部,信贷部应当在接到外部协查函的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异议信息的核查,并将核查结果以《个人信用报告异议信息协查回复函》上报个人征信业务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业务发展部不能在接到外部协查函的5个工作日内报送更正信息的,应当在外部协查回复函中说明不能及时更正的原因。

(三)异议信息经核查没有发现错误的,业务发展部应当在答复外部协查结果的同时,向个人征信业务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供能够证明核查结果的相关材料。

第二十四条档案管理(一)本行指定专人负责异议处理相关档案资料的整理、归档以及保管。

(二)接收异议申请的信贷部负责保管异议申请人(包括代理人)身份证件复印件、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公证证明(或异议申请人信用报告)、异议申请表以及异议回复函等档案资料。

(三)本行安排专门的档案柜存放异议处理相关档案,并做好对档案存放地的防火、防潮、防虫、防鼠等安全措施。

(四)异议处理相关档案资料保管期限为三年,到期可对档案资料进行销毁。

第七章罚则第二十五条本行违反第十六条规定发放贷款的,村镇银行管理部将对行长500元处罚,主管信贷副行长300元处罚,贷审小组成员200元处罚,信贷主管200元处罚,审查岗、调查岗成员100元处罚。

第二十六条查询员未经授权和审批进行查询的,除按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处罚外,本行主管部门将对其给予处罚200元,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查询员资格。

第二十七条查询员虽经授权和审批,但并未按授权和审批的查询用途进行查询的,除按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处罚外,本行主管部门将对其给予200元处罚,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查询员资格。

第二十八条查询员对外泄漏个人信用信息的,一经证实,本行主管部门将对其给予200元处罚,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查询员资格;以出卖、透露个人信用信息方式谋取利益的,本行主管部门将对其给予经济处罚并取消其查询员资格,情节严重的给予辞退。

第二十九条不具查询员资格的工作人员通过各种手段非法获得查询权限并实施查询操作的,本行主管部门将对其给予500元处罚,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罚。

查询员擅自将查询密码授予他人查询的,本行主管部门将对其给予500元处罚。

第三十条各级用户违反本管理办法规定的,本行有权停用该用户,并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罚。

第八章附则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系统开通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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