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学名词解释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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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名词解释汇总

1法学:法学是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各种科学活动及其认识成果的总称。

2法律社会学:法律社会学的诞生和发展是20世纪法学领域最伟大的成就之一。它以注重研究法律与社会活动、法律角色、法律文化、法律运作、法律实效为其理论视角,以理论模型的设计与经验考察和实证分析的融汇为其方法论指向,以参与法治进程,推动法治和法律文化现代化为其价值目标。

3法律素质:法律素质是法律人应当具备的职业素质(专业素质),其要素包括:法律思维能力,法律表达能力和对法律事实的探索能力。在这三个方面的能力中,法律思维能力是法律素质的核心。

4法律思维能力:法律思维能力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①准确掌握法律概念的能力;②正确建立和把握法律命题的能力;③法律推理的能力;④对即将做出的法律裁决或法律意见进行论证的能力。

5法律角色的参照系:法律思维能力的形成集中表现为法律角色参照系的形成。法律角色的参照系是作为一个法律人在其所处的位置上对外观察和处理问题的方法、观点以及独特的推理、论证模式。我们知道,在社会中生活和工作的人们都担当一定角色,每一角色都必然有其独特的参照系。法律角色也有自己的参照系。每个参照系都有三个主要的方面。第一,每个参照系内部都有许多概念,其中有些概念是关键性概念;第二,参照系在观察问题的范围上是有取向的,法律角色的参照系总是指引人们敏锐地发现和关注事物的法律方面,即有法律意义的方面;第三,参照系规定了人们的推理、论证方法。法律角色的参照系有其独特的推理、论证方法。

6探知法律事实:探知法律事实,即调查、搜集、制作、组合、分析、认证法律事实,是法律实践活动的重要环节。对法律事实的分析和认定,直接决定着适用法律的最后结果。探知法律事实也是法律实践活动相当复杂的环节,因为探知法律事实的过程,并非简单地调查搜集客观事实的过程,而是法律人运用法律去判断、分析、确认、选择事实的过程,是一个客观事实与法律事实对立统一的过程。这一过程需要法律人有较强的事实探知能力。

1法学方法论:法学方法论是由各种法学研究方法所组成的方法体系以及对这一方法体系的理论说明。一般来说,法学方法论的内容可分为两个基本层次或方面。第一个层次是法学方法论的原则,它构成了法学方法体系的理论基础,并对各种方法的适用发挥着整体性的导向功能。第二层次是各种法学方法,它构成了法学方法体系的主干部分,在研究各种法律问题时发挥着广泛的作用。2法学方法论原则:在法学方法的体系中,

法学方法论原则占有特别重要的地位。方

法论原则是认识问题、解决问题的基本出

发点和基本思路,也是关于如何开发和运

用具体方法的一种具有重大理论意义的根

本方法,就此而言,可以把方法论原则理

解为“关于方法的方法”。

3阶级分析方法:阶级分析方法是用阶级和

阶级斗争的观点去观察和分析阶级社会中

各种社会现象的方法。它可以广泛地应用

于各门社会科学和人文学科,在法学研究

中也占有重要地位。几乎所有的人都不会

否认,法律与利益有着极其密切的联系,

法律的存在之所以必要,就在于它是维系

某种社会利益关系、利益格局所不可或缺

的条件。众所周知,在原始公社制度解体

之后和阶级差别、阶级斗争消灭之前,社

会各阶级之间的利益关系构成了具体个人

之间利益关系基本社会背景,并从根本上

影响着这些具体利益关系的形成、延续和

变更,至于在那些阶级分裂、阶级矛盾十

分明显的社会,阶级之间的利益关系更会

成为最具决定性和最具根本性的利益关

系,任何在政治和经济上占据统治地位的

阶级或社会集团,都必然要借助于法律秩

序来建立和维护有利于自己的利益秩序。

这些基本的历史事实,决定了阶级分析方

法在法学理论研究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价

值。

4价值分析方法:价值分析方法是通过认知

和评价社会现象的价值属性,从而揭示、

批判或确证一定社会价值或理想的方法。

法律作为调整社会生活的规范体系,从终

极的意义上说,它的存在本身并不是目的,

而是实现一定价值的手段。也就是说,社会

中所有的立法和司法活动都是一种进行价

值选择的活动。价值分析方法之所以是法

学的基本方法,就在于法学的一个基本任

务是揭示法的应然状态或价值属性,即回

答法应当是怎样的(关于“法律应然”的

问题)。

5实证研究方法:实证研究方法是在价值中

立(价值祛除)的条件下,以对经验事实

的观察为基础来建立和检验知识性命题的

各种方法的总称。所谓经验事实,指的是

可以通过人们的直接观察或间接观察被发

现的确定的事实因素,这些事实因素是如

此的确定、确实,以致于由此所作出的有

关“是什么”的判断具有高度的可靠性,

即使发生争议,也比较易于复核、检验,

而极少出现众说纷纭,莫衷一是,永无止

境的争议。对于法学的实证研究而言,经

验事实既包括与法律的制定和实施有关的

一切可以确定的事实,也包括法律文本中

的词语、句法和逻辑结构等事实因素。实

证研究方法之所以是法学的基本方法,就

在于法学的一个基本任务是揭示法的实然

状态,即回答法实际上是怎样的。

1毛泽东的法律思想:毛泽东的法律思想是

毛泽东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是中国

无产阶级运用马克思主义法律观的一般原

理来解决中国革命和建设过程中的法律问

题的具体产物,是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

进程的第一个重大理论成果。它不仅揭开

了中国法律思想发展史的崭新篇章,而且

为新民主主义和社会主义的法制建设奠定

了重要的理论基础。

2科学发展观:科学发展观是指导发展的世

界观和方法论的集中体现,是马克思主义

发展理论的崭新升华,是马克思主义中国

化的又一重大理论创新成果。科学发展观

第一次把以人为本与经济社会发展有机统

一起来,把经济发展与社会发展、经济发

展与政治发展、经济发展与文化发展以及

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诸方面内在地结合起

来,从而表明了中国共产党执政理念的新

飞跃。

1法理学:从法理学在法学体系中的地位出

发,我们认为法理学是法学的一般理论、

基础理论、方法论和意识形态。

2法律思维方式:所谓法律思维方式,是指

从法律的角度和逻辑观察问题、分析问题

和解决问题的思维方式。法律思维方式是

法律职业者所特有的思维方式,是法律职

业者必须具备的职业能力。在法治国家中,

一切法律问题都必须用法律思维方式来观

察、分析和解决。

1法律:在现代汉语中,“法律”一词有广

义和狭义两种用法。广义的“法律”指法

律的整体。例如,就我国现在的法律而论,

它包括作为根本法的宪法,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国务院

制定的行政法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制定

的地方性法规,国务院各部委和省级人民

政府制定的规章等。狭义的法律仅指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

律。为了加以区别起见,学者们有时把广

义的法律称为法,狭义的法律称作法律。

但在很多场合下,仍根据约定俗成的原则,

把所有的法统称为法律。

2法:法是由国家制定、认可并由国家保证

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

的统治阶级(或人民)意志,以权利和义

务为内容,以确认、保护和发展统治阶级

(或人民)所期望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

为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

3法的创立方式:法是由国家创立的社会规

范。国家创立法的方式主要有两种:一是

制定,即国家机关通过立法活动创制出新

的规范。在不同的社会制度、政治制度和

法律传统下,国家制定法的方式有所不同。

国家制定法一般以一定的规范性的方式表

述出来,所以被称为“成文法”。二是认

可,即国家机关赋予某些既存的社会规范

以法律效力,或者赋予先前的判决所确认

的规范以法律效力。前一种情况如,国家

司法机关在法律没有相应规范的情况下,

依据社会的风俗习惯、一般道德规范来审

判案件,实际上就是认可这些风俗习惯、

道德规范为法。后一种情况仅仅存在于英

国、美国等实行判例法制度的国家。在这

些国家,司法机关在审理案件时要遵循本

司法机关或者上级司法机关先前的判决所

确认的规范,实际上就是认可先前

1法的实质渊源,即法是根源于国家权力还

是自然理性、神的意志、君主意志、人民

意志抑或社会物质生活条件的判决所确认

的规范为法。

2法的效力渊源即法产生于立法机关还是

其他主体,产生于什么样的立法机关或其

他主体。

3法的材料渊源,又称法的内容,即构成法

的内容的材料是来源于先前的法典、外国

的法典,或是来源于政策、习惯、宗教、

礼仪、道德、典章、理论、学说

4法的形式渊源即法是来源于制定法、判例

法、习惯法抑或法学著作。

5法的历史渊源即能够引起法或法律原则、

法律规则产生或者改变的历史现象或事

件。

6法的形式指法的具体的外部表现形态。它

所指称的,主要是法由何种国家机关制定

或认可,具有何种表现形式。法的形式表明法所存在的方式,是一国的法和法律规范的既成产品,是以一定形式存在的已然的法。

7自治法规是民族自治地方的权力机关所

制定的特殊地方规范性法律文件即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总称。

8自治条例是民族自治地方根据自治权制

定的综合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9单行条例是民族自治地方根据自治权制

定的调整某一方面事项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10规范性法律文件是以成文法形式表现出来的各种法的形式的总称。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范化,是指立法主体应以统一的规格和标准,制定和修改各种形式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使一国属于法的形式范围的各种规范性法律文件成为效力等级分明、结构严谨、协调统一的整体。

11规范性法律文件的系统化是指对已制定的有关规范性法律文件加以系统整理和归纳加工,使其完善化、科学化的活动。

12法的清理指有权的国家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以一定方式,对一定范围的规范性法律文件进行审查,确定它们或存或废或改动的专门活动。法的清理的目的,是把现存有关的法加以系统研究、分析、分类和处理。法的清理方法,通常分为集中清理、定期清理和专项清理三种。

13法的汇编是在法的清理的基础上,按一定顺序将各种法或有关法集中起来,加以系统编排,汇编成册。其特点是:一般不改变法的文字和内容,而是对现存法进行汇集和技术处理或外部加工,是立法的辅助工作,不产生新法,不是正式的立法活动。法的汇编的过程一般分为编辑和出版发行两个阶段。汇编的形式有单项汇编和综合性汇编之分。

14法的编纂又称法律编纂、法典编纂,指立法主体在法的清理和汇编的基础上,将现存同类法或同一部门法加以研究审查,从统一的原则出发,决定它们的存废,对它们加以修改、补充,最终形成集中统一、系统的法。法的编纂的特点在于:它是一项重要的立法活动,应由有权立法的机关依法定程序进行;其结果是产生新法或法典。法的编纂的主要任务`是统一同类有关规范性法律文件,形成系统的整体,删除原有法中已过时或其他不合适的部分,消

除法和立法中的矛盾、混乱。法的编纂不

仅适用于统一的法典或法律,也可适用于

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甚至其他规范性法

律文件。

15成文法又称为制定法,是指有立法权或

立法性职权的国家机关制定或认可的以规

范化的成文形式出现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16不成文法是指由国家机关认可的、不具

有文字形式或虽有文字形式但却不具有规

范化成文形式的法,一般指习惯法。理解

不成文法的表现形式应注意:这里所谓不

成文法只具有相对意义,即相对于规范化

成文形式而言。不成文法不仅包括习惯法,

也包括判例法、不成文宪法等。判例法属

于不成文法范畴,但判例法是有文字表现

形式的,它是法院通过判例所创造的法。

法学上的成文法与不成文法的区分,不完

全依据法是否有文字表现形式,还要依据

是否有规范化的成文形式来判断。

17法的效力即各种法的约束力的统称。凡

具有法的约束力的事物即具有法的效力。

法的效力的种类是多样化的。从法的效力

渊源说,有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法的效力与

非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法的效力之分;从法

的效力等级说,有的法的效力等级有高有

低;从法的效力对象、时间和范围说,又

可将法的效力区分为一般法的效力与具体

法的效力两种。法理学所称的法的效力,

通常指规范性法律文件的一般法的效力,

即在适用对象、空间、时间三方面的效力

范围。法的效力不同于法的实效。后者指

法的功能和立法目的的实现程度和状态。

影响和制约法的效力的直接因素是法的创

制主体、时间和法的种类、深层因素。

18法的对象效力是指法的适用对象有哪

些,对什么样的人和组织有效。法学上也

将法的对象效力称为对人的效力,这里的

人包括自然和法所拟制的人——法人和其

他组织。

19实行法的对象效力的综合原则:各国法

的对象效力所实行的原则大体有四种:其

一,属人原则,以人的国籍和组织的国别

为标准;其二,属地原则,以地域为标准;

其三,保护原则,以保护本国利益为标准;

其四,综合原则或折中原则,即以上三种

原则的结合而以属地原则为基础的综合原

则。根据折中原则,首先,一国领域内的

人和组织,无论是本国还是外国的,一般

适用该国的法;其次,外国人和组织以适

用居住国的法为原则,但有关公民义务、

婚姻、家庭、继承、特殊犯罪的,仍适用

其本国的法;再次,依据国际条约和惯例,

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人,则适用其本

国的法。当今世界绝大多数国家采用这种

原则。

20法的空间效力:法在什么样的空间范围

内或者地域有效,即为法的空间效力。

21法的时间效力,指法的效力的起止时限

以及对其实施前的行为有无溯及力。

22法的终止生效,指法从何时起不再具有约束力,又称法的

废止或失效。终止生效的时间依法的规定、立法发展、客观情

况变化以及其他有关因素而定。通常有明示终止(废止)和默

示终止(废止)两种形式,前者指新法或其他法中明文规定终

止旧法的效力;后者指不明文规定终止旧法的效力,而在实践

中新法与旧法相冲突时采用新法。

23法的溯及力,指新法对它生效前所发生的事情和行为可否

加以适用的效力。一般说来,法只适用于生效后发生的行为,

不适用于生效前的行为,不应有溯及既往的效力。对法生效前

发生的事件,亦如此。这就是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

1法的要素指法的基本成分,即构成法律的基本元素。任何时

空中以整体形态存在的法律都是由基本的要素构成的。如果我

们把整体形态的法律看成一个系统,那么法律要素就是构成系

统的元素。

2法律概念:法律概念是有法律意义的概念,是认识法律与表

达法律的认识之网上的纽结,即对各种有关法律的事物、状态、

行为进行概括而形成的法律术语。

3法律规则:社会的各种规则形成一个有序的规则体系,是社

会秩序的维系力量。在法治社会里,法律规则具有最高或最终

的效力。法律规则是规定法律上的权利、义务、责任的准则、

标准,或是赋予某种事实状态以法律意义的指示、规定。法律

规则是构成法律的主要要素。

4授权性规则:授权性规则是指示人们可以作为、不作为或要

求别人作为、不作为的规则。授权性规则的作用在于赋予人们

一定的权利去构筑或变更、终止他们的法律地位或法律关系,

为人们的自主行为和良性互动提供行为模式,为社会的良性运

作和发展提供动力与规则保障。授权性规则的特点是为权利主

体提供一定的选择自由,对于权利主体来说不具有强制性,它

既不强令权利人作为,也不强令权利人不作为。相反,它为行

为人的作为、不作为提供了一个自由选择的空间。一个权利规

则常常同时暗含了课以相对义务人一定的作为或不作为义务,

否则授权性规则就会落空。宪法和民商法中含有丰富的授权性

规则。

5义务性规则是直接要求人们作为或不作为的规则。义务性规

则表现为义务主体的约束,为人际互助、维持社会安全提供保

障。义务性规则具有三大特征:第一,强制性;第二,必要性;

第三,不利性。

6权义复合规则指兼具授予权利、设定义务两种性质的法

律规则。权义复合规则大多是有关国家机关组织和活动的规

则。依其指示的对象和作用可以分为委任规则、组织规则、审

判规则、承认规则等。权义复合规则的特点是,一方面被指示

的对象有权按照法律规则的规定做出一定行为,另一方面做出

这些行为又是他们不可推卸的义务。

7规范性规则指规则的内容明确、肯定和具体,且可直接适用

的规则。8标准性规则指法律规则的部分内容或全面内容(事

实状态、权利、义务、后果等)具有一定伸缩性,须经解释方

可适用且可适当裁量的法律规则。

9调整性规则是对已有行为方式进行调整的规则,它的功能在

于控制行为。从逻辑上讲,该规则所调整的行为先于规则本身,

规则的功能在于对行为的模式予以控制、改变或统一。从这个

意义上讲,调整性规则占了法律规则的大多数。

10构成性规则是组织人们按规则规定的行为去活动的规则,

从逻辑上讲,规则所指定的行为在逻辑上依据规则本身。

11强行性规则指行为主体必须作为或不作为的规则。绝大多

数义务规则属于强行性规则,国际强行法规定的规则是强行性

规则。

12指导性规则指行为人可自己决定是否按照规则制定的行为

行事,规则只具有指导意义而不具有强行性,是一种命令性较

弱的义务性规则。国际法中的许多规则对国家来说属指导性规

则。

13法律原则是法律的基础性真理、原则,或是为其他要素提

供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原理或出发点。法律原则可以是非常抽

象的,也可以是很具体的。

14政策性原则是国家和其他政治共同体关于必须到达的目标

或目的、或实现某一时期、某一方面的任务而做出的方略,通

常是关于社会的经济、政治、文化、国防的发展目标、战略措

施或社会动员等问题的。

15公理性原则是从社会关系性质中产生并得到广泛认同的被

奉为法律公理的法律原则,这是严格意义上的法律原则。

1法律体系,法学中有时也称“法的体系”或简称为“法体系”,

是指由一国现行的全部法律规范按照不同的法律部门分类组

合而形成的一个呈体系化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2法制体系,有时也称法制系统,它同法律体系虽一字之差,但

含义不同。法制体系则是指法制运转机制和运转环节的全系统,

法制体系(或法制系统)包括立法体系、执法体系、司法体系、

守法体系、法制监督体系等,由这些体系组合而成的一个呈纵

向的法制运转体系。

3法律部门:“法律部门”这一概念,在有的法学著作和教

材中被称为“部门法”,它是指根据一定的标准和原则,按照法

律规范自身的不同性质、调整社会关系的不同领域和不同方法

等所划分的同类法律规范的总和。法律部门是法律体系的基本

组成要素,各个不同的法律部门的有机组合,便成为一国的法

律体系。

1权利:权利可解释为规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实现于法律关系中的、主体以相对自由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获得利益的一种手段。

2义务:义务可理解为设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实现于法律关系中的、主体以作为或者不作为的方式保障权利主体获得利益的一种约束手段。

3应有权利:应有权利是权利的初始形态,它是特定社会的人们基于一定的物质生活条件和文化传统而产生出来的权利需要和权利要求,是主体认为或被承认应当享有的权利。由于应有权利又往往表现为道德上的主张(以道德主张出现),所以也被称为“道德权利”。

4应有义务:应有义务是指虽未被法律明文规定、但根据社会关系的本质和法律精神应当由主体承担和履行义务,通常以“道德义务”的形式存在,但不是纯粹的道德义务。

5习惯权利:习惯权利是人们在长期的社会生活过程中形成的或从先前的社会中传承下来的,表现为群体性、重复性自由行动的一种权利。习惯权利也是法外权利。

6法定权利:法定权利是通过法律明确规定或通过立法纲领、法律原则加以宣布的、以规范与观念形态存在的权利。法定权利不限于法律明文规定的权利,也包括根据社会经济、政治和文化发展水平,依照法律的精神和逻辑推定出来的权利,即“推定权利”。

7法定义务:法定义务是根据国家制定的法律所规定的必须做出一定行为或不得做出一定行为的约束。

8现实权利,即主体实际享有与行使的权利,亦称“实有权利”。现实权利是权利运行的重点,也是新权利运行的起点。

9现实义务:现实义务或实有义务是由主体实际承担和履行的义务,是法定义务的现实化。现实义务和法定义务的关系实际上就是法律的实效与法律的效力的关系。

10基本权利和义务:基本权利和义务是人们在国家政治生活、经济生活、文化生活和社会生活中的根本权利和义务,是源于社会关系的本质,与主体的生存、发展、地位直接相关的,人生而应当有之的,不可剥夺、转让、规避、且为社会公认的,因而也可说是“不证自明的权利和义务”。它们是人们在基本政治关系、经济关系、文化关系和社会关系中所处地位的法律表现,一般由宪法或基本法确定或规定。

11普通权利和义务即非基本的权利和义务,是人们在普通经济生活、文化生活和社会生活中的权利义务,通常由宪法以外的法律或法规规定。

12一般权利亦称“对世权利”,其特点是权利主体无特定的义务人与之相对,而以一般人(社会上的每个人)作为可能的义务人。它的内容是排除他人的侵害,通常要求一般人不得做出一定的行为。

13一般义务亦称“对世义务”,其特点是无例外地适用于每个人,每个义务主体无特定的权利人与之相对。一般义务的内容通常不是积极的作为,而是消极的不作为。14特殊权利亦称“对人权利”、“相对权利”或“特定权利”,

其特点是权利主体有特定的义务人与之相对,权利主体可以要

求义务人做出一定行为或抑制一定行为。

15特殊义务亦称“对人义务”或“特定义务”,其特点是义

务主体有特定的权利主体与之相对,义务主体应当根据权利主

体的合法要求做出一定行为,以其给付、协助等行为使特定权

利主体的利益得以实现。

16第一性权利亦称“原有权利”。第一性权利是直接由法律

赋予的权利或由法律授权的主体依法通过其积极活动而创立

的权利。

17第一性义务与第一性权利相对,由法律直接规定的义务或

由法律关系主体依法通过积极活动而设定的义务,其内容是不

许侵害他人的权利,或适应权利主体的要求而做出一定行为的

义务。义务主体以自己的作为或不作为满足权利主体的合法主

张。

18第二性权利亦称“补救权利”(或救济权利),补救权利

是在原有权利受到侵害时产生的权利。

19第二性义务与第二性权利相对,其内容是违法行为发生后

所应负的责任。

1法律行为:所谓法律行为,就是人们所实施的、能够发生法

律效力、产生一定法律效果的行为。它包括合法行为与违法行

为、(意思)表示行为与非表示行为(事实行为)、积极行为

(作为)与消极行为(不作为)。

2法律行为的结构,即法律规定的或通过法律解释确定的构成

法律行为的要素所形成的联结方式。

3合法行为是指行为人所实施的具有一定的法律意义、与法律

规范内容要求相符合的行为。

4违法行为是行为人所实施的违反法律规范的内容要求、应受

惩罚的行为。

5积极行为,又称“作为”,指以积极、主动作用于客体的形

式表现的、具体法律意义的行为。

6消极行为,又称“不作为”,指以积极、抑制的形式表现的

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

7表示行为,是指行为人基于意思表示而做出的具有法律意义

的行为。

8非表示行为,指非经行为者意思表示而是基于某种事实状态

即具有法律效果的行为。这种基于事实而生效力的行为,在法

学上又称为事实行为。

9要式行为,是指必需具备某种特定形式或者程序才能成立的

法律行为。

10不完全行为,是指不发生法律效力或仅有部分效力的法律

行为,这其中包括无效的法律行为、效力未定的行为和失效的

法律行为等等。

1法律关系是在法律规范调整社会关系的过程中所形成的人

们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2法律关系的主体:法律关系主体是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即在

法律关系中一定权利的享有者和一定义务的承担者。

3权利能力,又称权义能力(权利义务能力),是指能够参与

一定的法律关系,依法享有一定权利和承担一定义务的法律资

格。它是法律关系主体实际取得权利、承担义务的前提条件。

4行为能力是指法律关系主体能够通过自己的行为实际取得

权利和履行义务的能力。

5法律关系客体是法律关系主体之间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

象。它是构成法律关系的要素之一。

6法律事实:所谓法律事实,就是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能够引

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情况或现象。法律事实首

先应是一种客观存在的外在现象;其次,应是由法律规定的、

具有法律意义的事实,能够引起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或消灭。

7法律事件:法律事件是法律规范规定的、不以当事人的意志

为转移而引起法律关系形成、变更或消灭的客观事实。

8事实构成,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律事实所构成的一个相关的

整体,被称为“事实构成”。

1法律责任:法律责任是由特定法律事实所引起的对损害予以

赔偿、补偿或接受惩罚的特殊义务,亦即由于违反第一性义务

而引起的第二性义务。

2责任主体是指因违反法律、违约或法律规定的事而承担法律

责任的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

3损害结果是指由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侵犯他人或社会的权

利和利益所造成的损失和伤害,包括实际损害、丧失所得利益

及预期可得利益。损害结果可以因而具有侵害性。损害结果具

有确定性。

4因果关系是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必然联

系。因果关系是一种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即一现象的出现是

由于先前存在的另一现象而引起的,则这两个现象之间就具有

因果关系。因果关系是归责的基础和前提,是认定法律责任的

基本依据。

5主观过错是指行为人实施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时的主观心

理状态。

6归责,即法律责任的归结,是指国家机关或其他社会组织根

据法律规定,依照法定程序判断、认定、归结和执行法律责任

的活动。

7时效免责,即违法者在其违法行为发生一定期限后不再承担

强制性法律责任。

8法律责任的认定和归结是指对因违法行为、违约行为或法律

规定而引起的法律责任,进行判断、认定、追究、归结以及减

缓和免除的活动。法律责任的认定和归结是由国家特设或授权

的专门机关依照法定程序进行的。

1法律程序,就其本体而言是这样一种普遍形态,即人们遵循

法定的时限和时序并按照法定的方式和关系进行法律行为。

2自然公正:“自然公正”(n a t u r a l j u s t i c e)的内容大

致包括两英最基本的程序规则:(1)任何人不能自己审理自

己或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案件(n e m o j u d e x i n p a r t e

s u a),即任何人或团体不能作为自己案件的法官。(2)任何

一方的诉词都要被听取(a u d i a l t e r a m p a r t e m),即今天

所谓任何人或团体在行使权力可能使别人受到不利影响时,必

须听取对方意见,每个人都有为自己辩护和防卫的权利。

3正当法律程序:就正当程序的最低标准而言,它要求:公

民的权利义务将因为决定而受到影响时,在决定之前必须给予

他知情和申辩的机会和权利。对决定者而言,就是履行告知

(n o t i c e)和听证(h e a r i n g)的义务。

4直观的公正:正当程序通过直观的公正来间接地支持结果的

妥当性。这是因为程序的设置中包含了这样的一些要素:对立

面、决定者、信息、对话、结果。正当程序的要素中必然有对

立面设置,它存在复数的利益对立或竞争的主体。决定者在多

数情况下是指解决纠纷的第三者或程序的指挥者。正当程序对

于决定者最重要的要求则是“中立性”。信息是指待决事项相

关的事实、知识、资料、根据等等。对于一个事项的决定者来

说,足够的信息是十分重要的。对话是指程序主体(特别是在

对立面)之间为达成合意而针对争论点所开展的意见交涉方

式。结果是指程序中产生的根据事实和正当理由做出的最终决

定。这五个方面构成了程序这种“看得见的公正”,即直观的

公正。

1`习惯法是法律化了的人们在生产和生活中所必须遵循的行

为规范的总和。

2法的历史类型:法的历史类型是与社会形态相联系的概念,

是依据法所赖以存在的经济基础及其体现的国家意志的性质

的不同而对各种社会的法律制度所做的分类。按照划分法的历

史类型的标准,法律发展史上曾先后产生过四种类型的法律制

度,即奴隶制的、封建制的、资本主义的和社会主义的法律制

度。法的历史类型呈现出一个从低级到高级的更替趋势。法的

历史类型的更替原因实现方法,就涉及到法的历史类型更替的

一般规律。首先,从法的历史类型发生更替的根本原因上看,

任何历史类型的法的出现或消失,都是社会基本矛盾运动的结

果。其次,从法的历史类型发生更替的方式上看,新历史类型

的法取代旧类型的法都是在社会革命的过程中实现的。

3法系:法系是在对各国法律制度的现状和历史渊源进行比

较研究的过程中形成的概念。法系在英文中写作L e g a l

g e n e a l o g y或L e g a l f a m i l y等形式,亦可译作“法族”,它

是依据法律的历史渊源和传统以及由此形成的不同存在样式

和运行方式,而对现存的和历史上存在过的各种法律制度所做

的分类。凡是具有相同的历史渊源和传统,具有相同或相近的

存在样式和运行方式的法律制度,便被视为属于同一个法律家

族,即法系。按照法学的通说,资本主义国家的法律制度可以

分为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大陆法系又称罗马法系、民法法系、

法典法系或罗马日耳曼法系,是承袭古罗马法的传统,依照《法

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的样式而建立起来的各国法律制

度的总称。英美法系又称英国法系、普通法系或判例法系,是

承袭英国中世纪的法律传统而发展起来的各国法律制度的总

称。英、美、澳大利亚、新西兰等英语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制度

均属于英美法系。

1法律发展:“法律发展”也是一个整体性概念,它指的是与

社会经济、政治和文化等的全面发展相适应、相协调的,包括

了法律制度的变迁、法律精神的转换、法律体系的重构等在内的法律进步过程与趋势。

2法律继承:所谓法律继承,就是不同历史类型的法律制度之间的延续、相继、继受,一般表现为旧法律制度(原有法)对新法律制度(现行法)的影响和新法律制度对旧法律制度的承接和继受。

3法律移植,指新法律对旧法律的借鉴和吸收,体现两种法律制度之间在时间上的先后顺序,在内容上的“影响——承受”关系,它不能完全表征一个国家对与其同时代的其他国家的法律或国际法律的引进、吸收和摄取,因此需要创造或借用别的术语来概括。“法律移植”即是现成的可用来表征同时代(共时性)的国家间相互引进和吸收法律这种实践的术语。

4法律概念指对各种法律事实进行概括,抽象出它们的共同特征而形成的权威性范畴。

5法制改革:法制改革指的是一个国家或社会在其社会的本质属性与基本的社会制度结构保持相对稳定、其现行法律制度和基本性质也没有根本性变化的前提下,整体意义上的法律制度在法律的时代精神、法律的运作体制与框架、具体的法律制度方面的自我创造、自我更新、自我完善和自我发展。

6法律演进:法律演进意指某一个国家或者社会之中的法律制度在整体上从落后状态向先进状态的不间断但却是长期而缓慢的发展或者进步过程。“法律演进”主要是就法律制度的成形而从该法律制度所处的当下或现在的状况而向后回溯所描绘的已经过去了的法律制度的整体变迁路径与过程,其所表达的基本是一种已经处于定型化的法律制度的既有发展实况。1立法是由特定主体,依据一定职权和程度,运用一定技术,制定、认可和变动法这种特定社会规范的活动。

2立法体制是关于立法权限,立法权运行和立法权载体诸方面的体系和制度所构成的有机整体。其核心是有关立法权限的体系和制度。

3立法程序是立法主体在制定、认可、修改、补充和废止法的活动中所应遵循的法定步骤和方法。

4立法原则是指立法主体据以进行立法活动的重要准绳,是立法指导思想在立法实践中的重要体现。

1守法是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个人依照法律规定,行使权利(权力)和履行义务(职责)的活动。

2守法主体是指在一个国家和社会中应当遵守法律的主体,即一定守法行为的实施者。在我国,一切组织和个人都成为都成为守法的主体,守法的主体具有广泛性。

3执法体系;守法主体是指由具有不同职权管辖范围的行政机关、社会组织执法而构成的互相分工、相互配合的有机联系的整体。执法体系意味着执法的纵横结构的统一。纵向结构是指执法体系之内的层次区分,由于执法主体的职权管辖范围的不同,因此执法存在层级分别;横向结构是指由于调整社会关系、指引人们行为方面的差异,不同对象的执法分立,由此形成执法的外在划分。

4执法的合理性原则是指执法主体在执法活动中,特别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必须客观、适度、合乎理性。5司法,是指国家司法机关依据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具体应

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

6司法主体是指由国家宪法和法律所确认的享有司法权能依

法处理案件的专门组织机构。根据我国现行宪法和人民法院组

织法及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规定,我国现行司法主体主要包括

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两大系统

7司法体系也称司法体制或司法系统,是指由国家宪法所规定

的享有国家司法权能依法处理案件的专门组织机构,即由司法

主体构成的体系。

1狭义的法律职业:法律职业(狭义)是指以律师、法官、检

察官为代表的,受过专门的法律专业训练,具有娴熟的法律技

能与严格的法律伦理的法律人所构成的自治性共同体。狭义的

法律职业主要包括律师、法官、检察官三种具体的职业。

2法律职业的技术;法律职业的技术是一种专门化的技术,

它包括法律解释技术、法律推理技术、法律程序技术、证据运

用技术、法庭辩论技术、法律文书制作技术等。

3法律职业制度是指国家关于法律职业培养、考试、培训、任

职、待遇、惩戒、机构等一系列法律制度的总称。

1法律方法是指法律职业者(或称法律人)认识、判断、处理

和解决法律问题的专门方法,或者说,是指法律人寻求法律问

题的正确答案的专门方法。它具有专业性、法律性和实践性的

特征。

2法律推理是法律人将形式逻辑运用于处理案件过程的思维

形式,是法律方法的一个重要的具体体现。它贯穿于法律的整

个实施过程。

3辩证推理又称实质推理,是指在两个相互矛盾的、都有一定

道理的陈述中选择其一的推理。所以,辨证是在缺乏使结论得

以产生的确定无疑的法律与事实的情况下进行的推理。在前提

明确的情况下,一般不适用辨证推理。

4法律解释是指对法律内容和含义所做的说明。从性质上看它

是一种创造性的活动,是立法活动的继续。在我国法律的正式

解释大体可分为立法解释、行政解释和司法解释。

5法律论证是通过语言的形式,主要是书面语言,根据一定的

理由对案件处理决定的正确性进行符合形式逻辑的推导和证

明。

6归纳推理是指从特殊到一般的推理。当法官处理案件时,手

边没有合适的法律规则原则供适用,而刚巧从一系列早期的判

例中可以总结出可适用的规则和原则,那么,他就按先例处理

了本案。这就是归纳推理。司法活动中运用归纳推理的典型是

判例法国家。

1法的价值;法的价值有以下三层涵义:第一,指称法律在发

挥其社会作用的过程中能够保护和增加哪些价值,又称之为法

的“目的价值”。第二,指称法律所包含的价值评价标准。第

三,指称法律自身所应当具有的值得追求的品质和属性,又称

之为法的“形式价值”。

2法的形式价值,是指法律制度在形式上所具有的优良品质,

尽管这些品质并不直接反映法的社会理想和目的,但是,却构

成了“良法”或“善法”在形式上所必须具备的特殊品质。法

的诸种形式价值中,有四种价值显得特别重要,这就是法的权

威性、普遍性、统一性和完备性。

3法的评价标准;法的评价标准是在法律上对各种事物进行价

值判断时所遵循的准则。它主要用来解决两类问题:第一类问

题是价值确认问题,即按一定的标准来确定什么样的要求、期

待、行为或利益是正当的,是值得肯定和保护的,同时,也要

确定什么样的要求、期待、行为或利益是不正当的,是抵触法

律的理想和目的因而是应当予以禁止和取缔的。第二类问题是

确定价值位阶。可以说,法的所有目的价值和形式价值都是值

得希求和珍视的美好事物,但是,并非所有有价值之物都是等

价的,它们之间在价值大小、高低、多少上可能是有所差异的。

所以,就有必要对法的诸多价值按照一定的位阶顺序排列组合

起来,当那些低位阶的价值与高位阶的价值发生冲突并不可得

兼时,高位阶的价值就会被优先考虑。

1社会秩序;最广泛的意义上,秩序是指自然界和人类社会

发展和变化的规律性现象。某种程度的一致性、连续性和稳定

性是秩序的具体特征。秩序多用于社会领域,即所谓“社会秩

序”。社会秩序表示在社会中存在着某种程度的关系的稳定性、

进程的连续性、行为的规则性、以及财产和心理的安全性。

1(法学意义上的)自由:从法学上讨论自由,其指涉的是

人的行为与法律的关系。法学(或法律)上自由的含义是自由

是法律上的权利,其边界就是不能从事法律所禁止的行为。

2自由的条件:自由是人与外界的一种关系,是人的一种自主

状态,是人对必然的认识和支配,它是有条件的。自由的条件

包括主体自身条件与外界条件两个方面。不论是人类整体还是

个人,在认识和支配必然方面都涉及到主体自身的认识能力问

题,同时其自由的实现也受到了社会物质生活条件的这一外部

条件的制约。

1效率:效率的基本意义是指从一个给定的投入量中获得最大

的产出,即以最少的资源消耗取得同样多的效果,或以同样的

资源消耗取得最大的效果。也就是经济学家常说的“价值极大

化”或“以价值极大化的方式配置和使用资源”。

2法律资源;法律资源是一切可以由法律界定和配置,并具有

法律意义和社会意义的价值物,如权利、权力、义务、责任、

法律信息、法律程序等,其中权利和权力是最重要的法律资源。

3交易费用:交易费用是指生产以外的所有费用,包括信息费

用(发现交易对象、产品质量、交易价格、市场行情等的费用),

测量、界定和保护知识产权的费用(即提供交易条件或交易前

提的费用),时间费用(包括讨价还价、订立合同的费用),

执行合约的费用,监督违约行为并对之实行制裁、维护交易秩

序的费用以及风险的费用。

1个人正义:“个人正义”是从主体的角度对正义所作划分

的种类之一,适用于个人及其在特殊环境中的行动,指个人在

处理与他人的关系中应公平地对待他人的那种道德态度和行

为准则。

2社会正义:“社会正义"是从主体的角度对正义所作划分

的与个人正义相对应的另一种类,适用于社会及其基本的经济

制度、政治制度和法律制度,指一个社会基本制度及其所含规

则和原则的合理性和公正性。

3实体正义:“实体正义“是关于制定什么样的原则和规则

(包括道德原则和规则、法律原则和规则等)来公正地分配社

会资源的问题,可以说是法律创制中的正义。

4形式正义:“形式正义”是怎样实施实体正义中的各种原则

和规则以及当这些原则和规则被违反的时候如何加以处置的

问题,可说是法律执行和适用中的正义。

5社会体制:“社会体制”又称基本结构,是指分配基本权利

义务的经济制度、政治制度和法律制度。

1人权;:人权是人的价值的社会承认,是人区别于动物的观

念上的、道德上的、政治上的、法律上的标准。法律意义上的

人权,在我国自“五四宪法”开始即以“公民的基本权利”在

宪法上予以表现。

2基本权利,就是那些对于人和公民不可缺乏的、不可取代

的、不可转让的、稳定的、具有母体性的共同权利。法律意义

上的人权指的就是宪法制度保障的基本权利。

1生产方式:一般来说,生产方式指人类获得物质资料的方式,

包括一定社会的生产力和人们在物质资料生产过程中形成的

生产关系。生产关系包括生产资料的所有制形式、人们在生产

中的地位、产品的分配形式以及生产、交换、分配和消费过程。

生产力指人类利用和改造自然并从自然获得物质资料的能力,

是由劳动者、劳动资料和劳动对象及参与生产和再生产的一切

物质技术要素构成的复杂系统。

2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把市场经济与社会主义的基本经济制

度,即“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经济

制度相结合的经济运行方式。

1政治:马克思主义认为,政治属于历史的范畴,它是人类社

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随着阶级的产生而产生,并将随着

阶级的消亡而消亡。马克思主义还认为,政治是一个广泛的社

会范畴,它在不同的社会条件下,有着不同的具体内容。

2政治关系是人们在社会生活中,基于特定的利益需求而形成

的,以政治强制力量和权利分配为特征的社会关系。

3政治行为是人们在特定利益基础上,围绕着政治权力的获得

和运用、政治权利的获得和实现而展开的社会活动。

4政治发展是指对政治关系的变更和调整,表现为政治革命和

政治改革。

1道德:道德是社会调整体系中的一种调整形式,它是人们关

于善与恶、美与丑、正义与非正义、光荣与耻辱、公正与偏私

的感觉、观点、规范和原则的总和。、

2文化:文化是指人类在长期历史实践过程中所创造的精神现

象的总和,包括社会意识形态及与之相适应的制度和组织机

构。

3法律文化:在一定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作用的基础上,国

家政权所创制的法律规范、法律制度,以及人们关于法律现象

的态度、价值、信念、心理、感情、习惯及理论学说的复合有

机体。

4宗教:宗教是一种重要的文化现象。首先它是一种理解世界的方法,其对世界的理解,在实质上是自然力量和社会力量在人们意识中的一种虚幻的、歪曲的反映。其次,宗教也是一种社会组织形式,它是以一定的教职人员和信徒为基础的社会组织,有组织的制度和规则。

1法治:法治,在英文中相当于“R u l e o f L a w”,应是以民主为前提和目标,以严格依法办事为核心,以制约权力为关键的社会管理机制、社会活动方式和社会秩序状态。

2法治国家:法治国家,是指国家法治化的状态或者法治化的国家。

1环境权:环境权的一般定义是享受良好环境并进行支配的权利,具体内容包括:(l)健康、舒适、安全的环境保证;(2)当代人传给子孙后代的是不被污染、受破坏的自然资源要素;(3)当代人负有保护资源和改善环境的庄严义务,包括阻止环境破坏、排除侵害、恢复环境、采取良好措施预防环境破坏,等等。

2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主要是由人与人的和谐、人与社会的和谐、人与自然的和谐、中国与世界的和谐构成的。

名词解释1、法学又称法律科学,是一切专门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学科的总称。

2、法学体系,指法学是一个由各个互不相同、但有联系的分支学科构成的知识系统。

3、法理学是我国法学体系中处于基础理论地位的理论学科,它是系统阐述马克思主义法律观,从总体上来研究法和法律现实的一般规律,研究法的产生、本质、作用、发展等基本问题,研究法的创制和实施的一般理论,并着重研究我国社会主义法和法制的基本理论问题的理论学科。

4、社会调整就是通过一定的社会权威,确定社会生活主体的行为方式,指明其发挥作用和发展的方向,有目的地将其纳入一定的秩序之中。社会调整是实现社会秩序、维持社会正常运行的必须手段。

5、习惯是人们在长期的共同生产和生活中逐步形成并把它固定下来的,传统、集体感和恐惧感是维护其有效的重要力量,并对违反习惯者严厉惩罚的原始时期的行为规范。。习惯是原始社会主要的社会调整手段。

6、个别性调整是最早发展起来的社会调整。它是按照针对具体人、具体事所确定的行为方式,对人们的行为进行的一次性调整。

7、规范性调整就是针对某一类主体、某一类情况而使用一般行为规则进行的重

复性的调整。

8、法律规范规定人们的行为可以怎样

做、应该怎样做或禁止怎样做,它是评价

人们行为是否合法的标准,是指引人们的

行为、预测未来行为及其后果的尺度,同

时也是制裁违法行为的依据。

9、法是指由国家专门机关创制的,以

权利义务为调整机制并通过国家强制力保

证的调整行为关系的规范。

10、法的价值就是法这个客体(制度

化的对象)对满足个人、群体、社会或国

家需要的积极意义。

11、法制是一个国家或者一个地区的

法律制度的简称。包括一个国家或地区的

现行法律规则,而且包括法在实际生活中

的运行,法律运行的机制,一个国家的法

律文化传统,占主导地位的法律意识,发

现教育以及法学研究等等,它是一国、地

区法律上层建筑诸因素构成的系统。

12、法系按照法的历史传统和法的外

部特征对法进行的分类。

13、大陆法系是以古代罗马法为基础

和以19世纪初法国民法典为传统产生和发

展起来的各国法律的总称。

14、英美法系是以英国法为传统产生

和发展起来的各国法律的总称。又称英国

法系、普通法法系。

15、法律移植是一个国家法律制度的

部分甚至大部分都是从另一个国家法律制

度或许多“法律集团”中输入的一种现象。

16、法的历史类型就是按照法赖以建

立的经济基础及社会需要对法所作的基本

分类。

17、法治是指依法治理国家的原则。

18、一国两制指在一个中国的前提下,

国家的主体坚持社会主义制度,香港、澳

门、台湾保持原有的资本主义制度长期不

变,按照这个原则来推行祖国和平统一大

业的完成。

19、法的原则指体现法的本质和内容

的法的基本出发点和指导思想。

20、社会主义法的原则指反映社会主

义法的本质和内容的社会主义法的基本出

发点和指导思想。

21、法治原则即依法治国,一切国家

机关、社会团体、公职人员和公民都必须

严格守法的原则。

22、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是指法作

为同一尺度衡量事实上不平等的人,不仅

人人权利平等,而且义务平等。

23、社会调整系统,是指在一定的国

家内存在的、有一定的社会经济制度所决

定的社会规范,构成某一种统一体,它们

相互联系、相互制约,从不同的方面,用

不同的手段,共同保证这对社会生活领域

产生全面、深刻影响的统一体。

24、法律调整指根据一定社会生活的

需要,运用一系列法律手段,对社会关系

施加的有结果的、规范组织作用。25、法

制是以法为核心,包括与法相适应的法律

意识以及相应的法律实践(包括立法、执

法、司法、护法、守法等活动)在内的某

国或某地区法律上层建筑的整个系统。

26、法治是主张严格依照法律治理国

家的原则。

27、法律秩序是依法建立的秩序。它

是以有较完善的法律制度和实行法治为前

提。

29、社会主义法治是指社会主义国家

的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职人员和

公民,都必须严格地遵守宪法、法律、法

规,坚决依法办事,依法治理国家。

30、法律意识是社会意识的一种特殊

形式,是人们关于法和法律现象的思想、

观点、知识和心理的总称。

31、法律心理是人们关于法律现象的

不系统的,自发形成的感受和情绪。

32、法律思想体系是人们关于法律现

象的系统化,理论化的思想观点。

33、法律文化是反映一个国家、地区

或民族的全部法律活动水平的概念,它是

法的制定、法的实施、法律教育和法学研

究等活动中所积累起来的经验、智慧和知

识的总和。

34、法的创制是国家或国家机关,依

照法定程序,制定(或认可)、修改、废止

法律规范的活动。

35、法律规范的制定,是指国家或国

家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定程序,

制定、修改废止法律规范的活动。

36、法律规范的认可,是指国家或国

家机关对业已存在的行为规范承认并赋予

其法律效力的活动。

38、调整性规范是通过赋予社会关系

参加者以权利并让他们承担义务来调整社

会关系的规范。

39、保护性规范是规定法律责任,以

及制裁措施的规范。

40、积极义务性规范,是指规定人们

必须做出一定行为,即承担一定积极作为

义务的法律规范。

41、授权性规范,是指规定人们有权

自己做出某种行为,或要求他人做出或不

做出某种行为的法律规范。

42、禁止性规范,是指禁止人们做出

一定行为,即承担~定消极不作为义务的

法律规范。

43、绝对确定性规范,是指不允许执

法机关、执法人员进行个别怕调整的规范。

44、相对确定性规范,是指允许执法

机关、执法人员进行个别调整的规范。

45、任意性规范,这种规范允许双方

当事人有自己的意思表示,就一定问题达

成协议。如果达不成协议,才适用规范所

规定的行为方案。

46、强行性规范,这种规范不允许当

事人自行协议解决问题,只能执行法律规

定的方案,否则其协议无效。

47、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是指法律

规范在逻辑联系上是有哪些因素或部分构

成的。

48、命令性规范,是以规范性法律文

件的形式体现的国家规范性命令,一项命

令就是一个规范。

49、情况性规范,是指允许执法机关、

执法人员根据具体情况,直接进行个别性

调整的规范。

50、必择其一的规范,是指规定执法

机关、执法人员必不使用规范中列举的若

干方案中的一种。

51、任选的规范,是指在规范中除了

规定可供采用的基本方案以外,也规定了

任选的方案。

52、法的体系,是指一国或一地区现

行法律规范按不同的法律部门组成的有机

联系的统一整体。

53、立法体系或称为制定法体系,是

指一国各种规范性法律文件所构成的整

体。

54、法的部门,是指对一国现行法规

范按其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不同,以及与

之相适应的调整方法的不同所作的分类。

55、法的形式渊源,指法的法律效力

的来源,即一个行为规则通过什么方式产生、具有何种外部形式才被认为是法律规范,具有法律规范的效力,并成为国家机关审理案件或处理问题的规范性依据。

56、规范性法律文件的系统化,是指采用一定方式,对已经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进行整理、归纳和加工,使其系统化的活动。

57、法规清理,又称法规整理,是指有关国家机关按照一定程序,对一定时期和范围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加以审查,并重新确定其法律效力的活动。

58、法律汇编,又称法律汇编,是指在不改变法规内容的前提下,将规范性法律文件按涉及问题的性质或按发布时间的先后顺序予以排列,汇编成册。

59、法典编纂,是指对属于某一部门法的全部法律规范进行审查。修改、补充,并编制新的系统化的法典的活动。 60、法的实现是指法律规范在人们的行为中的具体落实,即权利被享用,义务被履行,禁令被遵守。强调法实施的结果,强调把法律规范的要求转化为现实生活中的事实是实际状况。

61、法的实施是指使法律规范的要求在社会生活中获得实现的活动。它强调法在社会生活中的具体运用和贯彻。

62、法的适用是指国家专门机关和由国家授权的社会组织,按照法律的规定运用国家权力调整和保护具体的社会关系的活动。它是法的实现的重要形式之一。

63、自由裁量权即在法律对有关事项近规定原则,而没有规定具体幅度和范围的情况下,行政机关在符合立法目的和原则的前提下,有根据具体情况选择采取适当措施履行其行政职能的权力。

64、行政合理性原则是指行政机关适用法的活动,特别是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必须符合立法目的,做到客观、适当、公正,符合理性。

65、仲裁是指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书面协议,将他们之间的争议交给双方所同意的第三者进行裁决的制度。

66、调解指中立的第三者在当事人之间进行调停疏导,促使当事人相互谅解,平等协商,自愿达成协议,从而消除纷争的活动和方式。

67、法律规范的效力是指法律规范的生效范围,即法律规范在什么时间、什么

地点、对什么人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

68、法律关系,是根据法律规范产生

的,以主体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的形式

表现出来的特殊的社会关系、法律关系由

主体、内容和客体三个要素构成。

69、法律关系主体,是指法律关系的

参加者,即法律关系中权利的享有者和义

务的承担者。其中享有权利的一方称为权

利人,承担义务的一方称为义务人。

70、权利能力,是法律关系主体享有

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能力或资格。

71、行为能力,是指权利主体能够以

自己的行为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能力。

72、责任能力,是指行为人因违法而

承担法律责任的能力,它是行为能力在保

护性法律关系中的特殊表现形式。73、法

律关系内容,就是法律关系主体相互之间

在法律上的一种权利和义务关系。法律关

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就是法律关系的内

容。

74、法律权利,是指法律所允许的权

利人为了满足自己的利益而采取的、由其

他人的法律义务所保证的行为(作为或不

作为)。

75、法律义务,是指法律所规定的,

义务人按照权利人的要求,为满足权利人

的利益,必须作出的行为(作为或不作为)。

76、法律关系客体,是指法律关系主

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77、法律事实,是法律规范所规定的

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化和消灭的现

象。

78、法律事件,是指法律不把一定后

果的产生与当事人的意志相联系的客观事

实或现象。

79、法律行为,是指以当事人意志为

转移,能够引起法律后果的行为。

80、合法行为,是指符合法律规范或

法律原则要求的,对社会有益或至少无害

的,从而为法律所保护的行为。

81、违法行为,亦称违法,是指个人

或单位实施的具有社会危害性的、有过错

的不合法行为。

82、法律责任是指违法者对自己实施

的违法行为必须承担的责任。

83、法律制裁,是指特定的国家机关

对责任主体依其所负的法律责任而实施的

征罚性或保护性强制措施。

84、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是指在各级

党组织和政府的领导下,动员和组织全社

会的力量,充分运用政治的、经济的、思

想教育的、文化的、行政的和法律的各种

手段,征罚犯罪,制裁违法,改造违法犯

罪者,积极消除产生违法、犯罪的根源和

条件,从多方面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维

护社会主义法律秩序。

85、狭义的法律监督,是指有关国家

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对法的创

制和法的实施的合法性所进行的监察和督

促。

86、广义的法律监督,是指一切国家

机关、社会组织

法理学名词解释50个

司考资料收集:法理学名词解释50个 1、法学又称法律科学,是一切专门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学科的总称。 2、法学体系,指法学是一个由各个互不相同、但有联系的分支学科构成的知识系统。 3、法理学是我国法学体系中处于基础理论地位的理论学科,它是系统阐述马克思主义法律观,从总体上来研究法和法律现实的一般规律,研究法的产生、本质、作用、发展等基本问题,研究法的创制和实施的一般理论,并着重研究我国社会主义法和法制的基本理论问题的理论学科。 4、社会调整就是通过一定的社会权威,确定社会生活主体的行为方式,指明其发挥作用和发展的方向,有目的地将其纳入一定的秩序之中。社会调整是实现社会秩序、维持社会正常运行的必须手段。 5、习惯是人们在长期的共同生产和生活中逐步形成并把它固定下来的,传统、集体感和恐惧感是维护其有效的重要力量,并对违反习惯者严厉惩罚的原始时期的行为规范。。习惯是原始社会主要的社会调整手段。 6、个别性调整是最早发展起来的社会调整。它是按照针对具体人、具体事所确定的行为方式,对人们的行为进行的一次性调整。 7、规范性调整就是针对某一类主体、某一类情况而使用一般行为规则进行的重复性的调整。 8、法律规范规定人们的行为可以怎样做、应该怎样做或禁止怎样做,它是评价人们行为是否合法的标准,是指引人们的行为、预测未来行为及其后果的尺度,同时也是制裁违法行为的依据。 9、法是指由国家专门机关创制的,以权利义务为调整机制并通过国家强制力保证的调整行为关系的规范。 10、法的价值就是法这个客体(制度化的对象)对满足个人、群体、社会或国家需要的积极意义。 11、法制是一个国家或者一个地区的法律制度的简称。包括一个国家或地区的现行法律规则,而且包括法在实际生活中的运行,法律运行的机制,一个国家的法律文化传统,占主导地位的法律意识,发现教育以及法学研究等等,它是一国、地区法律上层建筑诸因素构成的系统。 12、法系按照法的历史传统和法的外部特征对法进行的分类。 13、大陆法系是以古代罗马法为基础和以19世纪初法国民法典为传统产生和发展起来的各国法律的总称。 14、英美法系是以英国法为传统产生和发展起来的各国法律的总称。又称英国法系、普通法法系。 15、法律移植是一个国家法律制度的部分甚至大部分都是从另一个国家法律制度或许多“法律集团”中输入的一种现象。 16、法的历史类型就是按照法赖以建立的经济基础及其体现的阶级意志对法所作的基本分类。 17、法治是指依法治理国家的原则。 18、一国两制指在一个中国的前提下,国家的主体坚持社会主义制度,香港、澳门、台湾保持原有的资本主义制度长期不变,按照这个原则来推行祖国和平统一大业的完成。

法理学复习综合练习题

法理学复习综合练习题(一)(附答案) 一、填空 1、我们研究法学、法学理论的指导思想是______________ 与______________。 2、国家创制法律规范的基本形式是______________或______________。 3、按照“一国两制”的构想,我国先后通过了《______________》和《______________》两部法律。 4、当代中国社会主义法的专门法律原则是______________原则和______________原则 二、单项选择题 1、法律监督的基本形式有() A、社会监督B、内部监督C、国家监督D、外部监督 2、违法的本质是() A、反社会行为B、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C、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D、有过错的行为 3、下列关于法律责任和法律制裁的关系的说法正确的是()。 A、前者基于违法行为产生,后者不一定B、前者必须由专门机关进行,后者不一定C、前者由法律规定,后者不一定D、承担法律责任不一定都会受到法律制裁 4、法律关系是一种()的社会关系。 A、普通B、一般C、日常D、特殊 5、我国刑罚的适用采用()原则。 A、从新兼从轻B、从旧兼从轻C、从新兼从重D、从旧兼从重 三、多项选择题 1、属于理论法学的学科有() A、法社会学B、比较法学C、中国法制思想史D、劳动法学 2、维护习惯有效的重要力量是() A、传统B、集体感C、恐惧感D、社会影响 3、下列关于法与统治阶级的利益的关系的说法正确的是() A、法反映统治阶级的共同利益 B、法不是统治阶级个人或集体利益的反映 C、有些具体的法律规范不一定符合统治阶级的意志 D、统治阶级的利益是通过一定的个人和机关的活动上升为法 4、下列关于法与自由的关系的说法正确的是() A、法保护统治阶级的自由 B、法确认自由的范围与程度受到社会生产力的限制 C、法通过规定权利义务将自由据纪律联系起来 D、法律自由是人们所拥有的最大自由 5、勒内。达维把当代各国法律划分为三大法系,分别是() A、资本主义法系B、大陆法系 C、英美法系D、社会主义法系 四、名词解释 1、法制 2、法治 3、法律文化 4、法的适用 五、简答题 1、简述法的定义 2、简述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

马工程版法理学-名词解释

马工程版法理学-名词解释 -标准化文件发布号:(9456-EUATWK-MWUB-WUNN-INNUL-DDQTY-KII

马工程版法理学名词解释 1、法律概念:是对各种法律事实进行概括,抽象出他们的共同特征而形成的权威性范畴。 2、法律规则:是指具体规定权利与义务以及具体的法律后果的准则,或说是对一个法律状态赋予一种确定的具体后果的各种指示和规定。 3、义务性规则:是指直接要求人们从事或不从事某种行为的规则。 4、授权性规则:是指示人们可以作出或要求别人作出一定行为的规则。 5、法律原则:是指可以作为法律规则的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稳定性原理的准则。 6、氏族习惯:是指在氏族成员长期的共同生活中自发形成的,经过世代相袭,便成为全社会公认神圣不可侵犯的传统。 7、法律价值:是在法律存在的理论正当性依据,它构成一个社会的法律主体尤其是法律职业人的精神存在的核心部分,直接决定着社会的法律主体尤其是法律职业人的法律思维方式与法律实践。 8、社会主义法律价值体系:是由社会主义社会中一组相关价值所组成的系统,它反映了人民在社会主义法律制度实践中,社会主义法律制度满足人民需要的积极意义和有用性。 9、法的渊源:是指法的相联系的法的表现形式。 10、成文法:又称制定法,特指由法定的国家机关创制和公布,并以成文的形式出现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总称。 11、不成文法:泛指由法定的国家机关认可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一般不具有文字形式或虽有文字表达但不具有系统性的规范的总称。 12、法的溯及力:又称法的溯及既往,它是指新法对于其生效前发生的行为和事件是否适用的问题。 13、法律关系:是指根据宪法规范产生,由主体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的形式表现出来的特殊的社会关系。 14、法律关系主体:是指法律关系的参加者,是法律关系中权利的享有者和义务的承担者。 15、法律关系客体:是指权利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16、法律权利:是指法律所允许的权利人为了满足自己的利益而采取的、由其他人的法律义务所保证的法律手段。(反映一定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制约的行为自由) 17、法律义务:是指保障所规定的义务人应该按照权利人要求从事一定行为或不行为以满足权利人利益的法律手段。 18、法律行为:是指人们在其意志控制下实施的受法律调整并能产生法律后果的行为。 19、法律责任:由于责任主体违反法定或约定的义务而必须承担的具有直接强制性的特定义务,亦即由于违反了第一性义务而引起的第二性义务。 20、法律责任认定与归结:是指国家机关或授权的组织依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对因违法行为、违约行为引起的法律责任,进行判断、追究以及减缓或免除的活动。 21、惩罚:又称制裁,是指剥夺或者限制责任责任主体的人身自由、财产利益和其他利益为内容的责任承担方式。

法理学导论名词解释整理

名词解释整理 1.法学:所谓法学,就是研究法律现象的知识体系,是以特定的概念、原理来探求法律问题之答案的学问。也可以说,法学是一门实践学问,实践知识,即通过“实践之思”获取的知识。 2.法学思维:是法学者在研究法律现象时所持的思考立场、态度、观点、价值和方法。 3.法学方法:从广义上讲,包括法学建构的方法、法学研究的方法和法律适用的方法。从狭义上讲,主要是指法律适用的方法。(在法律实践中,法律适用总是居于核心的地位。从法律运行的角度看,司法居于中心的环节。) 4.法理学:是一门研究所有法律制度中的一般问题、原理、原则和制度的学问。是对每一法学学科中带有共同性、根本性的问题和原理做横断面的考察。(法理学研究的对象主要是法和法学的一般原理(哲理)、基本的法律原则、基本概念和制度以及这些法律制度运行的机制。) 5.法学体系,也称为“法学分科的体系”,即由法学各个分支学科构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它的中心问题是关于法学内部各分支学科的划分或法学学科的分类。 6.法学理论体系:是建立在一定的世界观和方法论基础上的法律理论观点、思想和学说体系。(一个国家的法学分科体系大致统一,但却可以并存多个不同的法学理论体系。) 7.应然法:就是“应该是怎么样的法”,即根据自身的特性而应达到某种理想或理念状态的法,有时又被称为“理想法”或“理念法”。 8.实然法:就是“实际上是什么样的法”,即在现实中实际存在、实际发生效力、对人们的行为实际产生作用的法,有时也被称为“实际的法”。 9.自然法理论:否认法自身的独立性,认为法必然从属于更为高级的行为标准(现代自然法理论认为主要是指道德),因此违反这个更高标准的法就不再是法。基本主张是“恶法非法”。 10.法律实证主义:认为法是人类社会的产物,是有意识创造出来的行为准则。因此,只有实在法才是严格意义上的法律,是实际存在的、具有实际效力并可以精确分析的法律,也只有实在法才是法理学研究的对象。与其他的行为准则没有必然的关系,即使实在法与上述准则相违背,也不能成为否定实在法之法律性质的理由,人们依然具有服从这种法律的义务。即“恶法亦法”。 11.法的作用:是指法作为一种特殊的社会规范对人们的行为和社会生活所产生的影响和结果。 12.法的内容:是指法的内在要素,即法律规范及其构成要素。 13.法的形式:法的内容的表现方式,是法的内容要素的外在结构和组织形态。 14.法律权利:由国家通过法律加以许可的自由意志支配的行为范围。(特点:法律性、自主性、利益性、与法律义务的相关性)一个完整的法律权利的结构,实际上是三个权利要素的统一: 1)自由权。权利人可以自主决定作出一定行为的权利,不受他人干涉。(基础) 2)请求权。权利人要求他人作出一定行为或不作出一定行为的权利。(内容) 3)诉权。权利人在自己的权利受到侵犯时,请求国家机关予以保护的权利。(保障)

法理学名词解释

法理学名词解释 1、法学:法学是围绕权利和义务及其界限而展开的,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各种科学活动及其认识成果的总称。 2、法理学:五类基本问题:法是什么;法应当是什么;法在人类历史上是怎么发展的;法在现实生活中是如何运行的;法与其他社会方面是如何相互运作的。 3、马克思主义法学关于法的定义: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并有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以权力和义务为内容,反映由特定物质阶级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的行为规范体系。 4、法的本质:法的本质即为由一定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俄一直的体现,是阶级意志性与物质制约性的统一。 5、法的基本特征:特殊规范性,国家意志性,权利义务性,国家强制性。 6、法律概念:对具有法律意义的现象和事实进行理性概括和抽象表达而形成的一些权威性范畴。 7、法律规则:规定权利和义务以及具体法律后果的准则、或者说是对一个事实状态赋予一种确定的法律意

义的各种指示和规定。 8、法律原则:法律的基础性真理和原理,为其他规则提供基础性或本源的综合性规则或原理,是法律行为,法律程序,法律决定的程序性规则。 9、法的渊源:法律源自于哪些基本形式。 10、法的效力范围:法律约束力所及的范围。 11、法的溯及力:法溯及以往的效力。 12、法律汇编:是指按照一定的目标和标准,对现行各种规范性法律文件进行系统的整理编排并汇集成册的活动。 13、法律清理:有权国家机关按照一定的程序或统一安排的要求对一定时期范围内的规范性法律文件进行审查和清理,从而重新确认其法律效力的专门活动。 14、法律编纂:对某一类或某一部门法的全部规范性法律文件进行整理审查补充使之形成系统的法或者在此基础上编制一部新的法典的活动。(创制) 15、法的效力等级:一国法律体系中不同的法律渊源在效力方面的等级差别。 16、法律关系:法律在调整社会关系过程中形成的人与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法律确认和调整社会生活生活关系的结果。 17、法律事实:由法律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

法理学名词解释及简答题

法理学名词解释 1、法学:法学又称法律科学,是一切专门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学科的总称。 2、法学体系:指法学是一个有各个互不相同,但有联系的分支学科构成的知识系统。 3、社会调整:就是通过一 4、 5、 6、 权利和义务,确认、保护和发展对统治阶级有利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 7、法的规范作用:(即法本身的作用)是指法通过对人们思想的影响,实现对人们行为的评价、指引、预测,实现对合法行为的保护和对非法行为的谴责、制裁、警戒和预防作用。法是规定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的。8、法本身的职能:(或专 门法律职能)是指法通过规 范人们的行为,都有确认、 建立、发展一定社会关系, 并运用法律手段保护着这种 社会关系的能力。 9、法的调整性职能:即运 用法律手段确认、建立、发 展一定社会关系,使一定社 会关系具有法律关系的性 质,从而确立一定的法律秩 15、法的历史类型:就是按 照法赖以建立的经济基础及 其体现的阶级意志对法所做 的基本分类。 16、法系:是按照法的历史 传统和法的外部特征对法进 行的分类。 17、法律移植:是一个国家 法律制度的部分甚至大部分 都是从另一个国家法律制度 或许多“法律集团”中输入 的一种现象。 18、契约自由:是人们按照 自己的意志订立契约(合同) 而不受他人限制和干涉的自 由权利。 19、法的原则:就是体现法 的本质和内容的法基本出发 点和指导思想。 20、社会主义法的原则:是 反映社会主义法的本质和内 保证对社会关系实现有效法 律影响的各种法律手段的整 个系统。 28、法律秩序:就是依法建 立的秩序 29、法律心理:是人们对法 律现象认识的感性阶段,或 者说是低级阶段,是人们关 于法律现象的不系统的|自发 形成的感觉和情绪,它对法 律现象的认识是表面的直观 的。 30、法律思想体系:是法律 意识的理性阶段,或者说是 高级阶段,是人们关于法律 现象系统化、理论化的思想 观点,它在法律意识中属于 主导的地位。 31、法律文化:是反映一个 国家、地区或民族的全部法 律活动水平的概念,法律意 :是指 :是指 即法律规范中指明人们可以 做什么,应该做什么,不应 该做什么的部分。 38、制裁:就是法律规范中 关于违反该规范时应承担什 么样的法律后果的部分。 39、命令性规范:就是以规 范性法律文件的形式体现的 国家规范性命令,一项命令 往往就是一个规范。

(完整word版)法理学练习题和答案

法理学练习 一、填充题: 1、法律是调整人们(行为关系)的社会规范,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P45~47 2、法律是由国家制定、(认可)并且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P46~47 3、法律是以(权利)和(义务)为其全部内容的社会规范。P46 4、法律是国家意志的体现,所谓国家意志其实是(统治阶级意志),法律的内容实际上是由(社会物质生活水平)所决定的。P43,P44 5、规范性法律文件的系统化的方法主要有:法的清理、(编纂)和(汇编)三种。 6、各国对于法的对象效力大致有四种原则,即属人主义原则、(属地主义)原则、(保护主义)原则和综合主义原则。P62 7、法的终止生效,指法从何时起不再有效。通常有(命令)终止和(默示)终止两种形式。 8、所谓法的三要素是指(法律规则)、(法律概念)和法律原则。P66~77 9、法律规则有严密的逻辑结构,通常由(假定条件)、(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三部分组成。P69 10、法律规则的行为模式通常表现为公民(许可)如何如何,(必为)如何如何以及禁止如何如何。 11、按照法律原则产生的基础不同,可以将法律原则分为(政策)性原则和公理性原则;按照法律原则的内容不同,可以将法律原则分为(实体)性原则和程序性原则。P75 12、法律体系是(一个)国家的全部(现行)法律构成的整体。P78 13、法律部门划分标准的两个方法是:法律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和法律规范的(调整方法)。 14、《国务院组织法》、《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属于(宪法及宪法相关法)法律部门,《未成年人保护法》、《红十字会法》属于(社会法)法律部门。P83~87 15、《合同法》、《继承法》属于(民法)法律部门,《教育法》、《律师法》属于(行政)法律部门。P83~87 16、所谓法律行为,就是人们所实施的、能够发生(法律上效力)、产生一定(法律效果)的行为。P103 17、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在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的(自然人(公民个人))或者(组织(法人))。P114 18、法律关系的主体必须同时具有法律上所说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P115 19、公民的行为能力是由法律予以规定的,一般都把本国公民划分为完全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和(无行为能力)人。P116 20、法律关系客体应当具有(客观)性、(可控)性、(法律)性和有用性。P116~117 21、依据是否以人们的意志为转移,可以把法律事实分为(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P119 22、法律责任的种类分为民事法律责任、(行政法律责任)、刑事法律责任和(违宪责任)。P126~127 23、我国现行的刑事制裁为五刑,即(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P130 24、行政制裁分为(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P130 25、法的起源有一个从(氏族习惯)到习惯法,又从习惯法到(成文法)的演变和发展过程。P148 26、现代资本主义的两大法系是(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P154 27、立法是由(特定)的主体,依据一定的的(职权和程序),运用一定的技术,制定、认可和变动法的这种特定社会规范的活动。P190~192 28、我国的立法程序由提出法案、(审议法案)、(表决和通过法案)以及公布法律这四个步骤组成。P196~197 29、当代中国立法的基本原则是(宪法)原则、法治原则、民主原则和(科学)原则。P199~201 30、与司法比较,执法具有主体的特定性、内容的广泛性、活动的(单方)性、行为的(主动)性以及执法权的行使具有优益性的特点。P208 31、当代中国执法的基本原则是(合法性)原则、合理性原则以及(效率)原则。P210 32、与执法比较,司法具有专属性、(程序)性、(专业)性和权威性的特点。P212

2009年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法理学名词解释3

2009年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法理学名词解释 第十一章法的制定 法的制定:指法定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创制、认可、修改和废止法律和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活动;是掌握国家政权阶级把自己的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的活动。 法的稳定性:指法在颁布生效以后,它的效力要维持适当的时期,不能“朝令夕改”,更不能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 法的连续性:指同一个政权制定的新法与旧法之间在法的根本精神和基本原则方面应该保持一定的继承关系或者有它的一定的连贯性 立法体制:是指按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关于国家机关立法权限划分的制度。一个国家立法体制的形成,主要是由这个国家的国体、政体和文化传统所决定的。一般政体对于立法体制的形成的影响是非常直接的。 立法程序:是指按照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具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创制、认可、修改和废止法律和规范性法律文件的程序或步骤 立法技术:是指在整个立法过程中产生和利法的制定用的经验、知识和操作技巧,包括立法体制确立和运行技术、立法程序形成和进行技术、立法表达技术等。主要指立法表达技术。 第十二章法的渊源与法的分类 法的渊源:指法定的国家机关制定的具有不同法律地位或效力的法的一种分类,是法的一种形式。法学上通常所说的法的渊源是形式意义上的渊源:即指法的创制方式和表现形式,也就是指法的效力渊源。 国内法和国际法:根据法的制定和实施的主体的不同。国内法是指一个主权国家制定的实施于本国的法律。国际法是国际法律关系主体参与制订或公认的适用于各个主体之间的法律。 根本法和普通法:根据法的内容、效力和制定程序的不同。这适用于成文宪法制的国家。根本法,即宪法,它在一个国家中,规定国家的最根本的经济、政治和社会制度,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以及国家机构组织和活动的基本原则,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效力,制定修改需要特别的程序。普通法,其内容一般是调整某一或者某些社会关系,效力低于根本法,制定和修改必须符合根本法,程序较根本法简单的法律。

自考法理学名词解释

法理学名词解释 [法学体系]:是指法学研究的范围和分科,是由法学的各个分支学科构成一个有机联系的整体。 习惯法:习惯经国家机关依法认可具有法律效力后,即成为习惯法。 理论法学:指主要研究法的基本概念,原理和知识的法学分支学科,如法理学,法律思想史。 应用法学:通常是指在社会中实际运用的法学分支学科,其内容包括国际法学和国内法学以及关于法律的制定,解释和实施的学问。 技术规范:技术规范是有关使用设备工序,执行工艺过程以及产品、劳动、服务质量要求等方面的准则和标准。当这些技术规范在法律上被确认后,就成为技术法规 技术法规:一般是指使用设备工序,执行工艺过程以及产品,劳动,服务质量要求方面的准则和标准,技术规范如被法律确认,就成为技术法规,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 [ 行为模式] :是从大量实际行为中概括出来作为行为的理论抽象、基本框架或标准。 ①可以这样行为→授权性法律规范(鼓励性规范、容许性规范) ②应该这样行为→命令性法律规范(“令行”法律设定了积极的、行为的义务;) ③不应该这样行为→禁止性法律规范(“禁止”法律设定了消极的、不行为的义务;) [ 法律后果] :一般是指法律对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赋予某种结果。 ①肯定性法律后果,即法律承认这种行为合法、有效并加以保护以至奖励。 ②否定性法律后果,即法律上不予承认,加以撤销以至制裁。 法的概括性(一般性):法律规范是一种抽象,概括的规定,即它的对象是一般的人而不是特定的人;它是反复使用的,而不是仅适用一次的;它意味着同样情况同样适用,也就是通常讲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法的评价准则:它是法的价值一个方面,它是指在不同类价值之间或同类价值之间发生的矛盾时,法根据什麽标准来对它们进行评价。 [ 法的作用] :又称法的功能,泛指法对个人及社会发生影响的体现。它与法的本质,目的和特征密切联系。 法的强制作用:指制裁,惩罚违法犯罪的行为,这种作用的对象是违法犯罪者的行为。 法的社会作用:是从法的本质和目的这一角度出发来分析的,是指维护有利于特定人群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这种本质和目的不是很容易认识,要通过对大量现象的研究才得以认识。 法的现代化:法的现代化指法从传统农业社会向现代工商社会的转变过程及其相关问题。当代中国法的现代化的目标是建立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授权立法:是立法机关(议会)在它所制定的一项原则立法(授权法)中,规定将某些具体事项立法授予行政部门,专门设立的机关,司法机关或地方国家机关。不同于授权法,后者指授权立法的整个活动或者过程,包括授权机关制定授权法和被授权的机关根据授权法的立法活动。 法系:指具有某种共性或共同历史传统的法律的总称。 经济体制:又称经济管理体制,一般指国民经济的管理制度和管理方法。 经济基础:是生产关系的三个方面的综合,即所有制形式,人与人的相互关系,分配形式三者的综合。 人民民主专政:它是当代中国的国家制度。它是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与中国国情相结合的产物,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国家政权。 政治:就是一定的社会主体,以国家政权问题为中心,所展开的处理阶级关系以及其他有关社会关系的活动,说到底就是经济的集中体现。 政策:是一定的社会主体,为达到一定目的,依据自己的长远目标,结合当前的情况或历史条件所制定的实际行动准则。 人权:是道德权利与法律权利,应然权利与实然权利结合,具有二重性。 [ 民主的法制化] :指掌握政权阶级,运用所掌握的国家政权,将自己的民主,通过法律制度的形式,加以总结、确认和固定,使之法律化、制度化,从而获得国家强制力的保障。 [ 法律意识] :一般指人们对于法律特别是本国现行法律的思想、观点或态度等。社会意识的一种形

江南大学上半年法理学第阶段练习题题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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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南大学现代远程教育第一阶段练习题 考试科目:《法理学》第一至第四章(总分100分) ______________学习中心(教学点)批次:层次: 专业:学号:身份证号: 姓名:得分: 名词解释(每小题3分,共30分) 1.实体法 2.法学体系 3.任意性规则 4.法律条文 5.公法 6.私法 7.法的形式渊源 8.规范性法律文件 9.法律汇编 10.法典编纂 单项选择题(每小题2分,共20分) 1.在法的三要素中占主体地位的是( ) A.法律概念 B.法律原则 C.法律规范 D.法律条文 2. 一个法律条文()表述一个法律规范 A.必须 B.应当 C.可能 D.不可能 3. “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该规定不属于() A.义务性规范 B.任意性规范 C.授权性规范 D.确定性规范 4. 下列有关“法的普遍性”的理解,正确的是() A.判例法是由法院对具体的人、具体的案件所作的判决形成的,只对特定当事人有效; B.在我国,地方性法规也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C.法在时间上的适用效力是普遍的,不存在时间限制; D.法在有效期内能反复适用。 5.规范性法律文件系统化的各种方式中可以改变法律规范内容的是() A.法律汇编 B.法典编纂 C.法规清理 D.制定法律大全 6.关于自治区人大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生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直接生效 B.经过一定时间后生效 C.经过全国人大批准生效 D.经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生效 7.关于法律原则,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A.法律原则是法律的最基本要素 B.法律原则类似政策,不如法律规范稳定 C.法律原则不具有适用性 D.法律原则也有规范性 8.根据公法和私法的划分标准,下列哪项不属于公法() A.民事诉讼法和刑事诉讼法 B.宪法和组织法 C.行政法和行政诉讼法 D.侵权法与公司法 9.关于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案例,以下说法正确的有() A.一般是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 B.其中有的案例属于规范性司法解释的一种

法硕备考|考试分析 · 百大法理学名词解释(上)

法硕备考|考试分析 · 百大法理学名词解释(上) 1、法学又称法律科学,是一切专门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学科的总称。 2、法学体系,指法学是一个由各个互不相同、但有联系的分支学科构成的知识系统。 3、法理学是我国法学体系中处于基础理论地位的理论学科,它是系统阐述马克思主义法律观,从总体上来研究法和法律现实的一般规律,研究法的产生、本质、作用、发展等基本问题,研究法的创制和实施的一般理论,并着重研究我国社会主义法和法制的基本理论问题的理论学科。 4、社会调整就是通过一定的社会权威,确定社会生活主体的行为方式,指明其发挥作用和发展的方向,有目的地将其纳入一定的秩序之中。社会调整是实现社会秩序、维持社会正常运行的必须手段。 5、习惯是人们在长期的共同生产和生活中逐步形成并把它固定下来的,传统、集体感和恐惧感是维护其有效的重要力量,并对违反习惯者严厉惩罚的原始时期的行为规范。习惯是原始社会主要的社会调整手段。

6、个别性调整是最早发展起来的社会调整。它是按照针对具体人、具体事所确定的行为方式,对人们的行为进行的一次性调整。 7、规范性调整就是针对某一类主体、某一类情况而使用一般行为规则进行的重复性的调整。 8、法律规范规定人们的行为可以怎样做、应该怎样做或禁止怎样做,它是评价人们行为是否合法的标准,是指引人们的行为、预测未来行为及其后果的尺度,同时也是制裁违法行为的依据。

9、法是指由国家专门机关创制的,以权利义务为调整机制并通过国家强制力保证的调整行为关系的规范。 10、法的价值就是法这个客体(制度化的对象)对满足个人、群体、社会或国家需要的积极意义。 11、法制是一个国家或者一个地区的法律制度的简称。包括一个国家或地区的现行法律规则,而且包括法在实际生活中的运行,法律运行的机制,一个国家的法律文化传统,占主导地位的法律意识,发现教育以及法学研究等等,它是一国、地区法律上层建筑诸因素构成的系统。 12、法系按照法的历史传统和法的外部特征对法进行的分类。 13、大陆法系是以古代罗马法为基础和以19世纪初法国民法典为传统产生和发展起来的各国法律的总称。 14、英美法系是以英国法为传统产生和发展起来的各国法律的总称。又称英国法系、普通法法系。 15、法律移植是一个国家法律制度的部分甚至大部分都是从另一个国家法律制度或许多“法律集团”中输入的一种现象。

法理学名词解释

法理学的对象:法理学以法律现象的一般性、普遍性问题为研究对象。 法:法是反映一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的、国家制定或认可并得到国家强制力保证的、通过赋予社会关系参加者权利与义务的方式实现的规范体系。 法律概念:在法律上对各种事实进行抽象,概括出它们的共同特征而形成的权威性范畴。 法律规则:一种特殊的、逻辑上周全的规范。 调整性规则:直接体现法对社会关系调整职能的规则,包括授权性规则、义务性规则和禁止性规则。 保护性规则:体现法对社会关系的保护职能,它规定的是违法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和法律制裁措施。授权性规则:规定主体享有做出或不做出某种行为的权利,肯定了主体为实现其利益所必需的行为自由。义务性规则:也称积极义务规则,是规定主体应当或必须做出一定积极行为的规则。 禁止性规则:规定主体不得做出一定行为,即规定主体的消极不作为义务,以实现权利人的利益。 绝对确定性规则:规定了主体权利、义务或法律责任的内容,不允许执法和司法人员进行自由裁量。 相对确定性规则:对主体权利、义务或法律责任做出概括规定的同时,又允许执法人员在规则规定的范围以内根据事实状态进行选择,做出一定自由裁量。 强行性规则:规定了明确的行为模式,行为主体必须遵守规则的规定,不允许自行协议解决问题。 任意性规则:在规定主体权利义务的同时,允许当事人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通过协商自行设定权利义务。确认性规则:对在法律调整之前就已经存在的各种行为方式和行为关系进行评价,通过授予法律权利和设定法律义务对该行为在该关系予以确认并加以调整。 构成性规则:以该规则的规定作为产生某种行为方式的前提条件的法律规则。 确定性规则:直接而明确地规定某一行为规则的内容,无须援用其他立法文件加以说明的法律规则。 委任性规则:又称委托性规则,是指没有明确规定某一行为规则的具体内容,只是委任某一国家机关加以规定的法律规则。 准用性规则:虽然没有直接规定某一行为规则的内容,但明确指出在这个问题上可以适用其他法律条文或法律文件中某一规定的规则。 法律原则:可以作为规则的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稳定性原理和准则。 基本原则:体现法的总体指导思想、基本精神和价值取向的原则。 具体原则:基本原则在不同领域或法律调整过程不同阶段的具体化。 社会原则:法反映和体现一定形态社会关系的基本内容,确认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这会制度的原则。专门法律原则:反映和体现法律自身特点和规律性的原则,被称为真正意义上的“法律原则”,或者“纯粹”的法律原则。) 公理性原则:从一定形态的社会关系本质中产生出来,得到社会成员广泛公认并被奉为法律准则的公理。政策性原则:国家在管理社会事务的过程中为实现一定目标而作出并被确认为法律准则的政治决策。 法的历史类型:依据法所赖以存在的经济基础及所体现的国家意志的性质不同,而对各种社会的法律制度所做的分类。 法系:根据历史渊源、历史传统、存在样式和运行方式的不同而对当今法律制度做出的分类。

法理学_第一阶段练习

江南大学现代远程教育第一阶段练习题 考试科目:《法理学》第一至第四章(总分100分) ______________学习中心(教学点)批次:层次: 专业:学号:身份证号: 姓名:得分: 一、名词解释(每小题3分,共30分) 1、法学:是一门专门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学科。法律现象是社会现象的一种,包括立法、司法、执法、诉讼、法律规范。法律渊源、法律关系。法律行为、法律意识等。法是法律现象的中心,其他法律现象都与法有这这样或那样的联系。 2、法律(狭义):是指人们从各种事实中抽象出它们的共同特征并赋予其法律意义后而形成的权威性范畴。 3、法的国家强制性:是指法律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 4、法律规范:是指通过国家的立法机关制定的或者认可的,用以指导,约束人们行为的行为规范的一种 5、法律原则:是指能够作为法律规则基础或本源的原理或准则。法律原则可以说是法律的精神和价值 6、法律体系:是指一个国家的全部现行法律规范分类组合为不同的法律部门而形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即部门法体系。 7、法律部门:是指通过国家的立法机关制定的或者认可的,用以指导,约束人们行为的行为规范的一种。 8、法的要素:是指彼此互相联系、互相作用从而构成完整的法的系统的各种元素。 9、法律效力:广义上指法的约束力和强制力。既包括规范法律文件和效力,又包括非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而狭义的法律效力仅指法律的生效范围或适用范围,即法对什么人、什么事、在什么地方和什么时间适用。 10、法的溯及力问题:是指法律溯及及既往的效力。发的溯及力问题则是指新法颁布以后对其生效以前所发生的时间和行为是否适用的问题。 二、单项选择题(每小题2分,共20分) 1、法律规范的三要素不包括( D ) A.前提条件 B.行为模式 C. 法律后果 D.原则规定

法理学重点

名词解释: 实体法:实体法是规定法律关系主体权利义务或职权、职责,以追体正义为主要容的法律规的总称。权义复合型规则:兼具授予权利、设定义务两种性质的法律规则。 法律部门:是根据一定的标准和原则,按照法律规自身的不同性质、调整社会关系的不同领域和不同方法等所划分的同类法律规的总和。是法律体系的基本组成要素,各个不同的法律部门的有机组合便成为一国的法律体系。 法的历史类型:是指将人类历史上存在过的以及现实生活中存在着的法,根据其经济基础和阶级本质做出的基本分类。 法的时间效力:是法的效力围首先触及的问题,意指法的效力起始和终止的期限以及有无溯及力得问题。 法的体系:是指由一国现行的全部法律规按照不同的法律部门分类组合而形成的一个体系化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法律行为:人们所实施的、能够发生法律效力、产生一定法律效果的行为。 时效免责:者在其行为发生一定期限后不再承担强制性法律责任。 简答题: 法律原则的功能: 1、为法律规则和概念提供基础或出发点,对法律的制定具有指导wq意义,对理解法律规则也有指导意义。 2、直接作为审判的依据。 3、法律原则可以作为疑难案件的断案依据,以纠正严格执行实在法可能带来的不公。 法律事实的特征: 1、是一种客观事实 是一种客观存在的外在现象,而不是人们的一种心理现象或心理活动。当事人或法官不能无中生有,编造、伪造事实以增加权利或减少义务。 2、是一种规性事实 是由法律规定的、具有法律意义的事实。 3、是一种具体的而非抽象的事实 一定是在现实生活中发生的具体的行为或事件。 4、是法官依法认定的事实 法律继承的原因: 1、社会生活条件的历史延续性决定了法律继承性的客观存在。 2、法律的相对独立性决定了法律演进过程的延续性和继承性。 3、法律作为人类文明成果的共同性决定了法律继承的必要性。 4、法律演进的历史事实也验证了法律的继承性。 立法的特征: 1、立法是由特定主体进行的活动。 (1)立法是以国家的名义进行的活动。 (2)一国哪个或哪些机关有权立法,在不同历史时期、不同国情之下是不同的。 (3)立法所以要由特定主体进行,根本原因在于立法是国家活动中最重要的活动之一。 2、立法是依据一定职权进行的活动。 3、立法是依据一定程序进行的活动。 4、立法是运用一定技术进行的活动。 5、立法是制定、认可和变动法的活动。 法的本质:

张文显《法理学(第四版)》名词解释

张文显《法理学(第四版)》名词解释归纳 1、法学方法论:指由各种法学研究方法所组成的方法体系以及对这一方法体系的理论说 明。其内容可分为两个层次,第一层次是法学方法论的原则,构成了法学方法体系的理论基础。第二层次是各种法学方法,包括阶级分析方法、价值分析方法、实证研究方法。 2、价值分析方法:指通过认知和评价社会现象的价值属性,揭示、批判或者确证一定社会 价值或理想的方法,是法学的基本方法。法学中的价值分析包括价值认知和价值评价,价值认知是以法律这个被认知的客体所蕴含的价值属性为对象的,它要探究特定法律制度是按照哪一阶级、阶层的利益标准与价值观念来调整社会关系和在社会主体之间分配权利义务的,价值认知的直接目的是如实地观察和描述特定法律制度所包含的价值标准和价值排序。价值评价是从一定的利益和需要出发,按照已经得价值标准、价值准则对特定法律制度的总体或部分进行评断与取舍。 3、实证研究方法:是在价值中立的条件下,以对经验事实的观察和描述为基础来建立和检 验知识性命题的各种方法的总称。所谓价值中立,指的是在研究的过程中研究者不可以用自己特定的价值标准和主观好恶来影响资料和结论的取舍,从而保证研究的客观性。 所谓经验事实,指的是可以通过人们的直接或间接观察被发现的确定的事实因素,包括与法律制度和实施有关的一切社会事实,也包括法律文本的词句、语法和逻辑。作为基本法学研究方法,它的基本任务是揭示法的实然状态。实证研究方法包括社会调查方法、历史研究方法、比较研究方法、逻辑研究方法、语义分析方法。 4、法的概念:法是由国家制定、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映特定物质生活条件 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以权利义务为内容,并确认、保护和发展统治阶级所期望的社会关系、社会秩序、社会发展目标为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特征有以下四点:法是调整社会关系的规范、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行为规范、法是规定权利义务的社会规范、法是有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 5、法的预测作用:指人们根据法律可以预先估计相互之间将怎样行为以及行为的后果等, 从而对自己的行为作出合理安排。预测作用的对象是人们相互的行为,包括国家机关的行为。法具有预测作用,因为法具有规范性、确定性,法的预测作用可减少行为的偶然性、盲目性,提高行动的实效。 6、法的渊源:指具有法律效力的以一定形式表现出来的法律文件。法的渊源包括两个不可 分割的要素:一是其与法的效力的直接联系,即只有产生法的效力的法律文本或条款才有可能成为法的渊源,二是指现行的法律文件须有一定的法律表现形式即要求任何具有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文件或非规范性文件,都必须有一定的法律表现形式。 7、规范性文件:专指一定的国家机关按照法定权力范围,依据法定程序制定出来的,以权 利义务为主要内容的、有约束力的、要求人们普遍遵守的行为规则的总称。它是一个国家法律体系的主干部分,包括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具有规范性、强制性、公开性、一般性等特征。 8、非规范性法律文件:是各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法律文件的总称,有以下特点:第一,针 对特殊主体、特殊事件并在特定时间而制定的法律文件;第二,多数没有规范性,一般不重复适用;第三,有一部分不属于一国的法律渊源,即具有复杂性。 9、判例法:基于法院的判决而形成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这种制定对以后判决具有 法律规范的效力,能够作为法院判案的依据。作为不成文法的一种,判例法是英美法系国家的主要法律渊源,是由司法者在案件审理中创设的,又称法官法或普通法。判例法的根本原则是所谓“遵循先例”,指某一判决所依据的法律原则,不仅适用于该案,而且作为一种先例适用于该法院及其所属下级法院所管辖的案情基本相同或近似的案件。10原始习惯:原始人在长期共同生产生活中自然形成的、世代相传的共同遵守的各种行为

法理学第1阶段练习题 2020年上半年 江南大学 考试题库及答案 一科共有三个阶段,这是其中一个阶段

江南大学网络教育第一阶段练习题 考试科目:《法理学》第章至第章(总分100分) __________学习中心(教学点)批次:层次: 专业:学号:身份证号: 姓名:得分: 一单选题 (共9题,总分值9分,下列选项中有且仅有一个选项符合题目要求,请在答题卡上正确填涂。) 1. 在法的三要素中占主体地位的是( ) (1 分) A. 法律概念 B. 法律原则 C. 法律规范 D. 法律条文 2. “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该规定不属于()(1 分) A. 义务性规范 B. 任意性规范 C. 授权性规范 D. 确定性规范 3. 根据公法和私法的划分标准,下列哪项不属于公法?()(1 分) A. 民事诉讼法和刑事诉讼法 B. 宪法和组织法 C. 行政法和行政诉讼法 D. 侵权法与公司法 4. 关于法律原则,以下说法正确的是()(1 分) A. 法律原则是法律的最基本要素 B. 法律原则类似于政策,不如法律规范稳定 C. 法律原则不具有适用性 D. 法律原则也有规范性 5. 关于自治区人大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生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1 分) A. 直接生效 B. 经过一定时间后生效 C. 经过全国人大批准生效 D. 经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生效 6. 关于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案例,以下说法正确的有()(1 分) A. 一般是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 B. 其中有的案例属于规范性司法解释的一种 C. 是我国法律渊源之一 D. 从功能上看它是一种造法例 7. 下列有关“法的普遍性”的理解,正确的是()(1 分)

A. 判例法是由法院对具体的人、具体的案件所作的判决形成的,只对特定当事人有效; B. 在我国,地方性法规也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C. 法在时间上的适用效力是普遍的,不存在时间限制; D. 法在有效期内能反复适用。 8. 下列部门法中未能体现公私法混合性质的部门法是()(1 分) A. 行政诉讼法 B. 环境法 C. 劳动法 D. 社会保障法 9. 规范性法律文件系统化的各种方式中可以改变法律规范内容的是()(1 分) A. 法律汇编 B. 法典编纂 C. 法规清理 D. 制定法律大全 二多选题 (共5题,总分值10分,下列选项中至少有2个或2个以上选项符合题目要求,请在答题卡上正确填涂。) 10. 我国的基本法律部门包括以下哪些?()(2 分) A. 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 B. 宪法、民法、刑法、诉讼法、行政法 C. 经济法、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环境与资源保护法 D. 婚姻法、仲裁法、律师法、商法 11. 在不同国家,法律渊源的种类往往不同,一般的分类包括()(2 分) A. 成文法 B. 判例 C. 习惯法 D. 学说和法理 12. 一个国家的法律体系()(2 分) A. 不包括正在生效的国际法在内 B. 不包括正在生效的国内法在内 C. 不包括已经失效的国际法在内 D. 不包括已经失效的国内法在内 13. 下列关于法的形式的说法正确的是()(2 分) A. 法的形式包括法的结构形式、法的表现形式和法的实现形式 B. 法的表现形式即法的渊源 C. 法的思想影响作用是法主要的实现形式 D. 法的结构形式是由法律规范、法律制度和法的体系组成的有机联系的整体 14. 下列关于法的本质和特征正确的表述是()(2 分) A. 具有国家意志的属性 B. 具有国家强制性 C. 以法律权利、法律义务为内容 D. 法是仅对特定人适用的规范 三名词解释题 (共10题,总分值4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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