屠宰场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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屠宰场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标准化文件发布号:(9556-EUATWK-MWUB-WUNN-INNUL-DDQTY-KII

屠宰场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一、严禁没有检疫证明、耳标等合法标志的生猪进入屠宰场。

二、进场生猪经动物检疫员检查合格后方可屠宰;经检查不合格的生猪在动物检疫员的监督下,按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确保无害化处理达到100%。

三、屠宰场不得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违者将依法依规从严处理。。

四、屠宰场生产的生猪产品经检疫检验合格后,凭检疫证明、检疫检验印章和东海县肉品上市销售凭证出场,确保出场肉品100%合格五、屠宰场对肉品品质检验结果进行登记,确属屠宰场出场的检疫检验不合格生猪产品,屠宰场应负责召回,并进行无害化处理,对负有责任者有关部门将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罚。

六、做好《生猪进销(出)台账》登记工作,确定专人逐日逐批如实记录,并接受动物检疫员及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实现肉品质量安全可追朔制。

七、加强场内卫生管理,经常保持场内清洁,按要求做好场内消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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